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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及分析

宪法案例及分析

宪法案例及分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都有一些重要宪法案例,它们在宪法发展和解释方面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美国《布朗诉教育局案》是宪法案例的一个经典之作。该案件发生在1954年,涉及黑人学生的教育平等权利问题。最高法

院判决,判断“分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违背了《宪法》规定的人民平等权利,宣称黑白学生在教育方面的分离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该案件的判决推动了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结束,为后来的种族平等运动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宪法的保护和维护应该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益和社会权利的全面保护,不能因为种族、性别等原因而剥夺人们的平等权利。

日本《纳税人权课税能力等于宪法案件》是宪法案例的另一个典型代表。该案件发生在1962年,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和税收

能力问题。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将单一纳税人的征税能力远远高于其他纳税人,违反了宪法中的税务平等原则。该案件的判决促进了日本社会和税收制度的公正和平等发展,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宪法的保护和维护应该包括经济、财产和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不能因为财产状况或收入水平的不同而剥夺人们的平等权利。

宪法案例的分析不仅仅是对具体案例的解读,更是对宪法原则和精神的阐释和运用。通过对宪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有利于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在分析宪法案例时,首先需要明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根据案例中涉及的权利和自由,可以从言论自由、人权平等、国家分权等角度进行分析。其次,要通过对案例中的争议与判决的分析,推导出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再次,要将案例的具体内容与宪法上下文和历史背景相结合,全面分析案例的内外因素。最后,通过对宪法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提出案例解决方案和法律体制改革建议。

宪法案例的分析不仅仅是学理上的追求,更是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任务。通过对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国家的平稳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因此,宪法案例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法律考试宪法案例题

法律考试宪法案例题 在法律考试中,宪法案例题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 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因此,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宪法的相关知识和解题技巧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题来分析和说明宪法考试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同时提供一些解题技巧和指导,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宪法案例题。 案例题一:某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在某次示威活动中,一名公民因发表反对政府观点的言论被捕。该公民认为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了侵犯,请问他的主张是否正确? 分析:这道题目考察的是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利。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宪法对 言论自由的规定,即公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然后,我们需要判断该公民的言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即是否属于合法的表达观点。如果该公民的言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他的主张就是正确的。 解题技巧:在解答此类题目时,首先要理解宪法对相关权利的规定,例如言论 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其次,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分析,判断是否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最后,要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并给出合理的理由支持。 案例题二:某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然而,在某地区,一 所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佩戴宗教标志,包括十字架等。一名学生因佩戴十字架被学校处分,该学生认为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了侵犯,请问他的主张是否正确? 分析:这道题目考察的是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 权利选择和信仰宗教,学校不应该限制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该学生的主张是正确的,学校处分他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解题技巧:在解答此类题目时,首先要了解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包括信仰自由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其次,要判断学校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最后,要注意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要明确指出学校限制学生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给出合理的理由支持。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题的分析和解答,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案例题的考点主要是宪法中的权利规定和对具体案例的判断。在解答宪法案例题时,我们需要掌握宪法的相关知识,理解宪法对权利的规定,同时要善于分析和判断具体案例,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并给出合理的理由支持。在备考过程中,可以通过做大量的宪法案例题来提高解题能力和应对能力,同时注意总结和归纳不同类型题目的解题技巧,以便在考试中更好地应对各种宪法案例题。 总之,宪法案例题在法律考试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宪法的相关知识和解题技巧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分析和解答具体的案例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规定和要求,提高解题能力,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希望本文提供的解题技巧和指导对于读者在宪法考试中有所帮助。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范文

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案例分析 目录 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1) 河南种子案——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法院 (8) 宪法上的平等 (12) 最牛钉子户事件——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16)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科斯定理与权利保护 (22) 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判例法在中国 (32) 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 王磊 如果说齐玉苓案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归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 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时代早已结束”。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发展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19世纪,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平等关系的一方。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企业组织以及工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公、私法之间的相互渗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私法的公法化。有些法学家所讲的公法对私法的“侵入”、“吸收”或“改造”等,大体上就是指私法的公法化。由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私法日益受公法控制,私法的传统概念、制度、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按照传统是典型的私法关系,如企业主和工人间的雇佣关系,一直是由民法调整的,但进入20世纪后,这种关系的某些方面已经发展为国家、企业和工会之间的复杂关系,由较新的劳动法所调整。这种关系是否构成纯粹的公法关系还有争论,但已肯定不是私法关系,而是私法公法化的体现。(2)公法的私法化。例如,国家直接向私人企业大批订货或者国家直接经营企业,表明私法因素参加到国家的公务活动中去。(3)既非公法又非私法,或者说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的不断出现。通常所说的经济法就是这种混合法的典型。在有的法学著作中,劳动法也被列为混合法之一。 第二,宪法虽然可以归入公法,但并不表明,宪法就不能调整私法关系。宪法作为根本

宪法学案例

案例分析一:生存权与安乐死案 安乐死是指针对在医学上的不治之症并濒临死亡的疾病,根据患者本人、近亲属的要求或者医生的建议,为了避免患者承受痛苦及耗费巨额金钱,缩短或提前自然死亡,使患者安乐地脱离病苦,结束其生命。安乐死是1980年以来医学上出现的一个新现象。目前,只有个别国家在法律上许可安乐死,并作了具体的规范。1993年,荷兰国会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案。规定安乐死手术的实施必须获得病人本人或其亲属的同意,并且经医生确认所患疾病为医学上的不治之症而濒临死亡,需要借助于实施安乐死手术,避免患者承受不可忍受的痛苦。 生存权是自然人要求国家、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生命予以尊重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人民生存发展的权利。而安乐死则涉及自然人是否享有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死亡权”,即人格尊严所要求的生存权的特殊体现。 在我国,学术界对安乐死有争论。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尚未出现认可有关安乐死权利的案例,但已有认可医生在特定情况下为患者实施安乐死,虽属故意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案例。总体上,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案件通常认定为故意杀人。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一例安乐死案件。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女儿王明成之请求,为濒临死亡的患者夏某实施了安乐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此案引发了国内对安乐死的理论讨论。1992年,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被告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但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夏素文(本案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虽属故意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构成犯罪。”《南方日报》1992年10月16日报道。 案例分析二:受教育权案 在1997年9月27日薛淑琴诉山西省吕梁地区行政公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侵犯其受教育权一案中。原告被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为离石师范学校定向生。被告根据该市监察局未经核实的关于原告的住所地不在小神头,取消其预选资格的建议。向离石师范学校发出了暂缓录取原告的通知。9月20日,离石师范学校新生报到日期已到。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其暂缓录取通知,被告予以拒绝。为此,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受教育权为由,向山西省离石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离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发出的暂缓录取原告的通知书,已经构成对原告受教育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鉴于此,被告遂作出准许原告入学的决定,并通知了离石市师范学校和原告。原告鉴于其诉讼请求已经实现,申请撤诉并获得受案法院的许可。 在此案中,离石市人民法院之所以裁定受理并审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可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但是,如果我们认真地研究,就会发现本条的法律意义是定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法律上的区别,而不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的范围,同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而是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案件的范围。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发布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一次直接在“案由”中,确定是宪法基本权利纠纷案件。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齐玉苓所诉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教委侵犯姓名权、受教

宪法案例及分析

宪法案例及分析 宪法案例及分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都有一些重要宪法案例,它们在宪法发展和解释方面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美国《布朗诉教育局案》是宪法案例的一个经典之作。该案件发生在1954年,涉及黑人学生的教育平等权利问题。最高法 院判决,判断“分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违背了《宪法》规定的人民平等权利,宣称黑白学生在教育方面的分离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该案件的判决推动了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结束,为后来的种族平等运动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宪法的保护和维护应该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益和社会权利的全面保护,不能因为种族、性别等原因而剥夺人们的平等权利。 日本《纳税人权课税能力等于宪法案件》是宪法案例的另一个典型代表。该案件发生在1962年,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和税收 能力问题。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将单一纳税人的征税能力远远高于其他纳税人,违反了宪法中的税务平等原则。该案件的判决促进了日本社会和税收制度的公正和平等发展,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宪法的保护和维护应该包括经济、财产和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不能因为财产状况或收入水平的不同而剥夺人们的平等权利。

宪法案例的分析不仅仅是对具体案例的解读,更是对宪法原则和精神的阐释和运用。通过对宪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有利于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在分析宪法案例时,首先需要明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根据案例中涉及的权利和自由,可以从言论自由、人权平等、国家分权等角度进行分析。其次,要通过对案例中的争议与判决的分析,推导出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再次,要将案例的具体内容与宪法上下文和历史背景相结合,全面分析案例的内外因素。最后,通过对宪法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提出案例解决方案和法律体制改革建议。 宪法案例的分析不仅仅是学理上的追求,更是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任务。通过对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国家的平稳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因此,宪法案例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宪法中外典型案件及分析

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 在赔偿问题上提出所谓的…城乡差别赔偿?,在侵权行为法看来,是十分荒谬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原则“死亡儿童减半”的赔偿方法,更是荒谬 綦江彩虹桥赔偿案采用《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更合适 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的赔偿不是交通事故赔偿,而是一个建筑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即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一年的人平均工资,赔偿20年 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立法法》还规定了国务院、最高法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等五种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规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处理程序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运用它的权力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 国务院、最高法院等五种机关迄今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 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马伯里诉国务卿麦迪逊”一案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个“先例”确立了联邦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适用联邦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有效 孙志刚案 1、《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法、违宪性 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 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迁徙自由;户籍制度逐渐松动。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极容易遭到滥用;很多省市都制定了自己的实施细则,任意增加应予收容的类型。实际执行中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2、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我国宪法审查范围过窄,只规定了对立法的违宪审查而没有规定对其他违宪行为的审查,也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把违宪审查置于首要的地位 程序问题-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如何有效地实行对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 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宪法监督委员会 3、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的法律意义 悠久的批示治国传统--人治的思路--迅速解决问题,有时候也会使案件解决超出法律范围,很少顾及法律程序--留下更大的麻烦,不利于法治精神的建立。法治--社会需要统一的平衡规则来约束,需要依靠独立的法律规则加以判断和处罚,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 4、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和改革

违反宪法的典型案例4个

违反宪法的典型案例4个 一、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案 案例: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评析: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破坏国空制度和国家机构案 案例:孙某,男,19岁,运输公司工人。 杨某,男,20岁,红星变压器厂工人。 高某,男,21岁,仪表厂工人。 孙某、杨某、高某从1984年4月起,多次共谋策动劫持飞机,

准备外逃投敌。7月25日,他们利用骗取的介绍信,购买了机票,携带炸药、匕首、指南针、民航示意图混上飞机。当飞机抵无锡上空时,他们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冲进驾驶舱,威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劫机外逃,并刺伤机组人员和旅客,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呼喊批革命中号。经机组人员和旅客奋起搏斗,罪犯当场被抓获。 评析: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孙某等劫机投敌的行为,是仇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威逼驾驶员改变航向,呼喊反革命口号,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这种行为实属对国家和对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我国司法机关对其必将依法惩处。 三、破坏民族团结案 案例: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 林乙,男,15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 林甲、林乙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县中读书,并住校。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

经典案例宪法评析

经典案例宪法评析 宪法规定着我国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经典案例宪法评析,希望大家喜欢! 经典案例宪法评析(一) 个人自由的宪法保护 事件概要: 1976年4月,政府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旨在搜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授权法案的法律草案,内政部长伯纳多斯基(Poniatowski)先生表示,为了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议会授权司法警察为调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搜查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该草案在1976年11月提交国民议会讨论时遭到诸多异议。后移交参议院审议,参议院经过两次审议后否决该法律草案。1976年12月20日国民议会最终单独通过了该法案。 以皮埃尔-若克斯先生(M. Pierre Joxe)为首的130名国民议会议员于1976年12月21日,以亨利-卡亚韦先生(M. Henri Caillavet)为首的79名参议员于1976年12月22日和1977年1月11日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对该法案的审查申请。 该单一条款的内容为: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或者上级指令的执法人员,可以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除非涉及明显属于抛弃车辆。 本案的争执点在于,行政警察能否行使搜查权?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宪法第64条;2、宪法委员会组织法 决定内容: 宪法委员会经审查认为: 1、个人自由原则构成为共和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宣告,为1958年宪法序言所确认; 2、宪法第66条重新确认了该原则,并授权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人; 3、交由宪法委员会审查的法律文本旨在:将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机构行使职权、公民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在实际运用中,宪法的具体实施需要符合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介绍宪法实施中的一些案例,深入解析宪法中的规定,探讨如何更好地推进宪法的实施。 一、案例介绍 1.案例1: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 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因涉嫌违法收取费用被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犯有违法收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案例2:某公司员工劳动纠纷 某公司员工张某,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的劳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最终,仲裁部门判定张某获得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例分析 1.案例1中的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

组织。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平等原则。在实践中,如果政府或公司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或存在歧视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案例2中的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的管理和保障。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中,宪法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平等原则。在实践中,政府或公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不得歧视任何人或组织。如果存在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5个短的真实宪法案例分析

5个短的真实宪法案例分析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吕通过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说对非机动车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却被淹死在湖中。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1事件概要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 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 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 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 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人民组织政府,给予各种机关以各种权限,不许各种机关有越权之事;议会也不能例外,其行使立法权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欲使人们不会忘记权力之有限制,欲使限制范围不致发生错误,故将“限制”写在宪法上。如果国家机关受了限制,而又可以破坏其限制,那么限制的目的又何在?写在宪法之上,又有什么意义?如果这种限制不能拘束国家机关,关于国家机关的行文不论是禁止的事项,还是允许的事项,均可以是有效的行为,那么,立法与专制又有什么区别?总之,议会不能用普通立法程序来变更宪法,这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宪法应规定的公民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009年6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2年十大宪法案例

22年十大宪法案例 摘要: 一、引言 二、2022 年十大宪法案例概述 1.案例一:全国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 2.案例二:李某迪涉嫌嫖娼案 3.案例三:某市政府强拆民居案 4.案例四:张某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案 5.案例五:王某侵犯烈士名誉案 6.案例六: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 7.案例七:赵某破坏疫情防控案 8.案例八:周某虐待子女案 9.案例九:陈某破坏公共安全案 10.案例十:林某环境污染案 三、案例分析及宪法原则体现 四、结论 正文: 一、引言 2022 年,我国司法领域涌现出许多备受关注的宪法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人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疫情防控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将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十个案例,进行简要梳理和分

析。 二、2022 年十大宪法案例概述 1.案例一:全国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 该案涉及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和安全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2.案例二:李某迪涉嫌嫖娼案 该案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问题,引发了社会对名人权益保护的关注。 3.案例三:某市政府强拆民居案 该案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问题。 4.案例四:张某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案 该案涉及到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关系问题。 5.案例五:王某侵犯烈士名誉案 该案涉及到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问题,体现了对历史和先烈的尊重。 6.案例六: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 该案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7.案例七:赵某破坏疫情防控案 该案涉及到疫情防控政策与公民个人权益的平衡问题。 8.案例八:周某虐待子女案 该案涉及到家庭暴力问题,关注儿童权益保护。 9.案例九:陈某破坏公共安全案 该案涉及到公共安全与个人行为的关系问题。 10.案例十:林某环境污染案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择宪法条目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择宪法条目结合案例具体分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主动派员提前介入,辨别伪劣产品与创新产品,推动新兴行业标准确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要旨】 检察机关从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案,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办理一案推动一个新的行业标准产生,达到了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统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6日,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T600D型电动跑步机48台,销售金额为5.76万元。经抽样检测,上述电动跑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研发创新产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称走步机),对外以健走跑步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1

万余元。经抽样检测,上述走步机所检项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但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2018年1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为犯罪。该公司之前生产、销售的48台不合格电动跑步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5万余元、主观恶性较小,且经调查未发现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经营的公司属于创新型企业,正处于升级发展的关键期。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于2019年4月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在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考虑刘某系企业负责人,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角度出发,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注意把握案件性质和相关犯罪的构成,通过认真梳理,明确了争议焦点,通过多方调查认定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不宜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涉案走步机不合格。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益是公民依据宪法例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 面享有的主要权益,也叫宪法权益。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行少的权益。 我国宪法应规定的公民拥有的权益此中包含:公民的同等权。 全部的公民都同等地享有权益和肩负义务 ;全部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同等地遇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任何公民都不得逼迫其余公民肩负法律之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眼古人人同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来源则。这一宪法原则包含了司法同等,即公民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同等,也包含了公民在守纪上一律同等。 2009 年 6 月,何维青中专毕业 ,依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施 有限企业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经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企业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日后招聘单位经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 名乙肝病毒携带者 ,于是拒绝录取。随后的几次应聘中 ,何维青都经过了考试, 但最后都由于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取 .“乙肝病毒携带者 "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阻碍,何维青特别烦恼,他希望自己能获得同等的就业时机。 这一事例主要环绕宪法的基自己权原则睁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当 享有的权益 .人不是抽象的,而是详细的 ,是社会中的人 ,因此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联合时,则不可以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 ,进而令人权在阶级社会中拥有鲜亮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实质上属于应有权益、道德权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 :1、同等权 2、政治权益和自由3、宗教崇奉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责备、建议、申述、指控、举报权和获得国家补偿权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益权益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 或手段。 同等权是指公民同等得享有权益, 不受任何差异对待, 要求国家赐予相同保护的权益。它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是公民实现其余权益的前提 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眼前一律同等 . ”公民的同等权有以下含义: 1、全部公民同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益; 2、全部公民都同等的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合用法律时,关于全部公民的保护或许处罚都是同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任何组织或许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案例分析

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标准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 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 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标准的行为。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上她

宪法行政法案例

案例讨论与交流 案例1 民警张某在开车执行公务返回的途中,顺便路过其小孩上学的学校,准备先将其小孩接回家后再回公安局;但在载小孩回家的途中因违章与另一辆车相撞并导致对方损失8千余元; 问题:8千余元的损失应由民警张某个人负责赔偿,还是由公安局负责赔偿 案例2 某公安派出所所长王某酒后与他人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第一,对王某治安拘留5日;第二,免去其派出所所长的职务,降级为普通干警;王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 案例3 2002年7月29日,李某因产后大出血被急送至佳县医院,途中,急送李某的“急救车”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拦下,要求司机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司机向警察作了解释:车上拉着重病人,因走得太急未来得及拿上相关证件,请求交警放行急救病人,随车的医生和家属也作了解释,交警经确认后立即放行;然而,刚被放行了200米,该车又被交警队指导员刘某等人拦住,任凭司机、家属和医生如何解释和哀求,都无济于事,始终坚持“有病人也不行,必须接受检查;”病人在痛苦挣扎时,执法用的警车就停在附近,曾有围观的群众建议:“用警车先送病人到医院急救”,然而,执法交警仍固执地依“先执法,后救

人”的观念办事;一小时后,在众怒难犯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才被迫放行“急救车”;病人由于失血过多,待送到医院时已来不及输上血液就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问题:李某的家属可否要求国家赔偿 案例4 西南某院校一位女大学生在假日旅游期间,与男友在校园外宾馆度过激情一夜,后被校医院查出怀孕并报告了学校当局;校方责令女大学生作深刻检讨,交待性行为细节,承认自己“道德败坏”;学生和家长认为,校方行为侵犯个人隐私,拒绝接受校方的要求;校方依据XX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20条:“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以两学生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违反校规校纪”为由,勒令两人退学; 学生以受教育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请求赔偿名誉损失;诉讼中,原告撤回了赔偿的诉求;据悉,一、二审法院皆以学校开除学生是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属法院管辖为由,驳回的原告的起诉; 问题:该女生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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