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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宪法有关的校园案例

与宪法有关的校园案例

1. 言论自由案例:校园中的言论自由权是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案中裁定,学生有权表

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只要不干扰学校的正常运作。

2. 宗教自由案例:校园宗教自由权也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例如,Engel v. Vitale案中,法院裁定公立学校不能组织强制

性宗教祷告,因为这违反了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护。

3. 隐私权案例:学生在校园中也享有宪法赋予的隐私权。例如,New Jersey v. T.L.O.案中,法院裁定学校官员在校园中搜查学

生的行李需要有合理怀疑,并受到合理的程度限制。

4. 程式正当权益案例:学生校园中的享有程式正当权益也受到宪法的保护。例如,Goss v. Lopez案中,法院裁定学校不能随意对学生进行停学或开除,而应提供合理的程序保护学生的权益。

5. 平等保护案例:校园中的平等保护权也是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例如,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法院裁

定校园中的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对平等保护的要求。

这些案例说明了宪法对校园案例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引导作用,确保了学生们在校园中享受到诸多保障和权益。

违反宪法的典型案例4个

违反宪法的典型案例4个 一、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案 案例: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评析: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破坏国空制度和国家机构案 案例:孙某,男,19岁,运输公司工人。 杨某,男,20岁,红星变压器厂工人。 高某,男,21岁,仪表厂工人。 孙某、杨某、高某从1984年4月起,多次共谋策动劫持飞机,

准备外逃投敌。7月25日,他们利用骗取的介绍信,购买了机票,携带炸药、匕首、指南针、民航示意图混上飞机。当飞机抵无锡上空时,他们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冲进驾驶舱,威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劫机外逃,并刺伤机组人员和旅客,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呼喊批革命中号。经机组人员和旅客奋起搏斗,罪犯当场被抓获。 评析: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孙某等劫机投敌的行为,是仇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威逼驾驶员改变航向,呼喊反革命口号,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这种行为实属对国家和对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我国司法机关对其必将依法惩处。 三、破坏民族团结案 案例: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 林乙,男,15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 林甲、林乙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县中读书,并住校。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

与宪法有关的案例

与宪法有关的案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 面生活的基石。为了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实施,各级法院纷纷依据宪法 审理案件。下面,我将以“与宪法有关的案例”为主题,分步骤阐述。 第一步:宣扬宪法精神 2018年,重庆市大足县教育局向全县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发放《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书,以宣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项活动对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第二步:执行宪法,维护市场秩序 2019年,福建省福州市的一家美容院,因涉嫌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导致多名顾客受害。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判定美容院应赔偿受 害人民币7万余元。同时,法院表示,该美容院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 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社会良好风尚。这一案例充分 体现了宪法对市场秩序和人民权益的保护。 第三步:保障宪法赋予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2011年,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某教师因发帖批评当地教育体制被辞退。随后,该教师起诉学校和洪江区教育局,要求恢复其工作。法院判定 辞退是不合法的行为,学校和教育局要按规定恢复其职务,并支付因 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一案例,全面体现了宪法赋予的人权和基本自 由的价值。

第四步:维护国家法制,抵制诈骗 2016年,吉林省长春市松辽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规定,对一起严重的“传销”案进行了审理和判决。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通过虚假宣传,组织了一条销售链,卷走了广大市民的钱财,所有被告人均被判定有罪。这一案例体现了宪法对国家法制的维护以及对诈骗行为的抵制。 综上,宪法是国家、人民的根本大法,各级法院依据宪法审理案件,宣扬宪法精神,执行宪法保障市场秩序和人民权益,维护国家法制,抵制诈骗。在新时代,希望我们以宪法为引领,共同创造美好社会。

学宪法讲宪法典型案例

学宪法讲宪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16岁的男孩小华,虽然从小爱玩好动,但学习成绩还算不错。这个年纪的孩子,爱打游戏机的挺多,小华也不例外。一次,在游戏机房里,小华认识了一群“哥们”。他们掏出一种白色粉末,围坐在那里吸,一副“飘飘欲仙”的样子,一下子就引起了小华的好奇。当“哥们”怂恿他尝一口时,小华毫不犹豫地伸出了手。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后来,为了弄钱吸毒,小华开始学会说谎,学也没心思上了,甚至骗起低年级同学的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学宪法讲宪法典型案例 案例二 小周家住农村,是五年级学生。一次,在骑车回校途中,不慎将8岁女孩小雷撞倒在地致伤,雷家要求周家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雷家到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周家赔偿损失。派出所召集双方家长调解未成,于是派人到学校将小周带回派出所拘留。周母到派出所要求放人,派出所答复,必须交纳10 00元才放人。周家因家穷被迫四处筹钱,但仍不够钱,被迫写下欠条,之后,派出所才放出小周。小周回家后,越想越不服,联想起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决定讨一个说法。于是小周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退还周家交纳的钱。小周终于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尊严。

学宪法讲宪法典型案例 案例三 有一个女孩,天生有残疾,从她出生她的父母就不喜欢她。后来她的父母又给她生下了一个弟弟,生下弟弟后,女孩的日子就更难过了。她吃不饱、穿不暖不说,她父母还让她去当乞丐,每天到集市上去讨钱,把她当成摇钱树。邻居们实在看不下去,反应到了民政部门。后来,民政部门取消了她父母监护人的资格,把女孩送到寄宿学校去读书,并责令她父母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谁知她父母不但不给钱,还狠狠地说,就是不给钱,看你把我怎么样?女孩见父母如此无情,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她父母因犯虐待罪,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可女孩心里并不高兴啊,她更多的是难过,为父母难过,为自己难过。

关于宪法的案例

关于宪法的案例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机构设置、权力分配等一系列重要内容,保障了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权利。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宪法的一些案例。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美国宪法中的“布朗诉教育局案”。这个案例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针对着美国南方地区存在的种族隔离问题提出了质疑。布朗家族的小女孩在当地被禁止就读白人学校,只能就读黑人学校。然而,这种种族隔离明显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权利原则。最高法院最终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裁定种族隔离违宪,要求全国范围内实现种族平等教育。这个案例标志着美国宪法在种族平等上的重要突破,对美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其次,我们要介绍的是法国宪法中的“福建诉法国案”。在 2000年,法国宪法委员会作出了一项规定,禁止在福建移民 社区进行宗教修行活动。这就遭到了福建社区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种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宗教自由权利。最高行政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宣布这项规定违宪并废止。这个案例显示了法国宪法中保护公民宗教自由权利的坚定立场,为全球宣传维护宗教自由权利树立了榜样。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中国宪法中的“杨永波诉南京大学案”。这个案例是中国宪法中对学术自由权利的一次重要维护。杨永波教授因对南京大学的学术自由状况提出批评,遭到学校开除。然而,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以及享有学

术自由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认定南京大学开除杨永波教授违法,并依法撤销了开除决定。这个案例显示了中国宪法对学术自由权利的坚决维护,推动了中国高等教育的规范发展。 总结起来,以上所介绍的案例都展示了宪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宪法不仅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更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工具。这些案例的发生,不仅促进了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为相关领域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我们相信,未来随着国家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变革,宪法的作用将会继续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十大宪法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十大宪法案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施行于1983年10月1日,是中 国政治生活基本准则和法律规范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民民主权利、 宣扬社会主义和劳动群众的利益,保证中国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实现中国的和平统一和 社会公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是中国有关联邦行政程序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于1990年4月25日通过,施行于1990年10月1日。它以人民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改 革发展为宗旨,明确了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的具体内容和详细规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机关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中国的证券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于1999年8月24日 通过,施行于1999年10月1日。它规范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有责任的证券投资活动提 供了健全的法律保证,从而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促进了投资者与证券市场开展正常、安全、有序的业务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的劳动法的基础性文件,于1994年7月5日通过,施行于1995年1月1日。它以建立社会主义充满活力的劳动关系与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宗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宗旨;促进劳动者就业问题的解决,强化就业技能与教育提高,建立充分就业和安全就业等劳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劳动 价值的充分发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有关婚姻的具有基础性的文件,于1980年4月10 日通过,施行于1980年10月1日。它以“维护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家庭的和谐幸福, 确保男女平等婚姻,保护婚姻家庭平安稳定及儿童合法权益”为宗旨,建立和谐婚姻观念,通过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来维护宠爱和结晶,同时提明滥用夫妻这份特殊关系的行为和 其他婚姻关系中存在的相关矛盾,以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发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有关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文件,于1991年7月1日通过,施行于1991年12月1日,它以“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公

宪法保护学生的案例

宪法保护学生的案例 为切实做好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增强青少年学生宪法教育,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环境,马驹桥镇积极开展“宪法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 12月7日下午,马驹桥司法所到马驹桥镇中心小学开展宪法知识讲座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兼镇中心小学法治副校长柴亚东,向学生们介绍了宪法的历史、地位与作用,并着重讲述了宪法赋予青少年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结合真实生动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广大学生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教育学生们要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不法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晁陂司法所到该镇蒙古族小学,向学生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彩页,结合青少年学生中有部分学生性格急躁、自控能力较弱、法治观念淡薄的一些不良现象,用生动的案例、深刻的教训,警示学生要遵纪守法,教育大家要正处理好各种关系,同时向学生讲解了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为在场师生送上法治“金刚罩”。 柳泉铺司法所联合法院工作人员到柳泉铺中心校扎实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将《宪法》送进校园。 工作人员向学生们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读本,并向学生们详细讲解了《宪法》的相关内容、法律地位、立法目的,通过举例的方式让学生们感知法治精神和宪法权威。教导学生们在遇到危险时,学会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保护自己,警示学生们要守好底线、远离诱惑、做知法懂法的好少年。

遮山司法所到钟起营小学开展“宪法进课堂”宣讲活动,晨读时间,工作人员带领孩子们一起用响亮清脆的声音来感知宪法权威、学习宪法精神,随后,用通俗易懂的白话详细讲解宪法读本内容,配合通俗易懂的案例,让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违法行为有哪些、怎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到自我安全防范等知识。 涅阳司法所到辖区第四中学开展有关《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出行安全的法治讲座。该所工作人员结合辖区周边的真实案例进行以案释法,着重介绍了中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深入浅出地向在校师生讲述了中学生犯罪后所引发的一系列的危害及后果,并重点围绕校园欺凌、暴力的常见情形,有针对性的宣传与青少年群体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呼吁广大学生要积极抵制校园“软暴力”、“校霸”等不良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宪法进校园 欺凌不再现》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宪法进校园欺凌不再现》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是来自武汉二中广雅中学的陈卓然,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宪法进校园,欺凌不再现”。 这几天,我们学校开展了一次“校园模拟法庭”活动,把法庭搬到了课堂,法官、原告、被告、律师都由同学们自己来担当,真实案例的原音重现让同学们真切的看到了法庭,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审判的结果更使我们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 这次模拟法庭里的案件源自一个真实的案例:2016年5月,在上海某学校,学生小敏因为一言不合,伙同15岁的杨某某、13岁的张某某将同学鲍嘉带到寝室内,在她的脸部书写侮辱性词语,又和其他两名同学用推搡、殴打、扇耳光、逼迫抽烟等方式对其进行侮辱。这些行为导致鲍嘉轻微伤,并将三位施暴者告至法庭。在法庭上施暴者小敏等人依法被判犯有强制侮辱罪,处以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有同学发出疑问:“这不就是双方争执过后一方教训一下对方吗?难道这也算违法犯罪?”当然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以暴力或者其

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研究表明,青少年是一个欺凌行为高发的年龄段,身体方面飞速发展,但心智方面却还没有成熟。我们会更爱冒险,难以克制冲动,从而表现出暴力行为。有调查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捕涉嫌校园欺凌案件1881人,批准逮捕111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起诉2337人。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呀! 深究校园欺凌事件频频发生、屡禁不止的原因,与其说是冲动,更不如说是无知。有一部分像我一样的同龄人,他们法律意识太过薄弱,都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受法律的约束,因而肆意妄为;还有更多的人根本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正在触犯法律。薄弱的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对法律知识的知之甚少,造就了这一次又一次的校园欺凌事件,造成了这些少男少女们行为的粗暴和性格的扭曲。正是因为他们的不知法、不懂法才会落得如此不堪的下场;因为他们的不知法、不懂法,才会给他人和自己种下难以下咽的苦果。 我相信,只有学习和了解了宪法,那些平时欺负、辱骂同学的学生就会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如果再发展下去,就会触犯法律;只有学习和了解了宪法,那些喜欢给别人起诨名、外号的同学就不会认为这只是“开开玩笑”;只有学习和了

浙大本科宪法教学案例(08)

浙大本科《宪法》教学案例 (内部参考) 一、基本理论篇 1、孙志刚案与“恶法” 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在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遭受收治人员的毒打,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判决依法对几位被告人判处死刑、死缓或者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审查建议。6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宣告废止。 1、何为“恶法“? 2、孙志刚案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启示意义? 2、世界上的违宪审查第一案 1801年3月2日,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其中,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writ of mandamus),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执笔的判决认为,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要制定国家的根本的、最高的法律,因此所有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结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案均是无效的”,而作为具体适用各种法规范的法院,理所当然地拥有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 1、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来源是什么? 2、我国相关的宪法审查制度与美国有何不同? 3、邱氏鼠药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1989年,河北省一位农民邱满囤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被称为“邱氏鼠药”——并在此技术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其后,有五位科学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一般的科学原理,未进行实证研究,在科技报纸上对邱氏鼠药及其宣传提出批评:认为邱氏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物质。1992年8月邱氏遂以五科学家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一审中

宪法受教育权案例:孟母堂事件

“孟母堂事件”与宪法文本中的“受教育条款”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宪法第46条第1款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条款,其特殊性在于它不仅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还规定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如下:“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其规定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称其为“受教育条款”。在学理上,这种在一个条款中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又课以公民义务的条款被称为“权义复合条款”。 1[1]基于这种“权义复合条款”的特殊性,宪法第46条第1款中的受教育权利也就具有了复合性之特征,而兼具义务的性质。2[2]那么,如何理解宪法文本上的的这种复合性之规定呢?“基本权利兼为义务”,这在规范层面应该如何操作和分析呢?笔者通过分析“孟母堂事件”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在对宪法文本中的“受教育条款”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拟对宪法文本中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作出一个规范的解释,以期能加深我们对“孟母堂事件”以及宪法规范结构问题的认识。

一、“孟母堂事件”:从法律问题到宪法问题 “孟母堂事件”的过程并不复杂:“孟母堂”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全日制私塾学校,是由家长们自愿组成的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并由家长代表延请教师授课。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上海市市教委发言人又于2006年7月24日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所谓“错误”: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3[3]在这次轰轰烈烈的孟母堂事件中,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在于对《义务教育法》的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的理解不同。4[4]在此,笔者并不打算对双方的理解谁是谁非做一个简单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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