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奖励期限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三条在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不得利用所在单位的名义、声誉和影响力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第十四条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约定终止项目。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十五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的登记、转化实施程序、收益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拟定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

(四)自行组织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五)申请、保护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市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企业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重点新产品、参与产业关键共

性技术研究开发、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市属国有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实施的,中小微企业优先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市支持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允许其在财政资金使用、职称评审、人员聘用、运行管理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开展基础前沿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开发等创新活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本市支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支持建设孵化机构,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交易服务;

(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

(四)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

(五)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训;

(六)科技成果转化其他服务。

市科学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

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二十八条本市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制定规范的技术成果信息发布标准和流程,开展技术交易综合配套服务;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询价、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市科学技术部门和财政部门。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学技术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市科学技术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科学技术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加强住房、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健全支持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的相关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考核评价、财政资金支持等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本市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市公安、外国专家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应当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鼓励和支持利用非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中小微企业、创业者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上述科技资源的,市科学技术部门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前款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

第三十八条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本市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

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

(二)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或者公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2015年8月31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达44处之多,整部法律从37条扩展到52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视。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显著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充分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0月1日实施,掌握和运用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关键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如下六大亮点: 一、释放活力,下放三权 本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科研机构或大学转化科技成果和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属、运营等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前,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未将有形财产和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区别对待,这严重阻滞了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具体表现就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使用、处置科技成果需要层层繁琐的审批,容易丧失科技成果处置的有利时机;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需要全部上缴国库,导致科研机构和大学丧失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打破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上述两条规定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确保了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是本次修法最有”含金量”的条文。 二、协议优先,提高奖酬 由于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通常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通常是在单位的转化人员或科研人员的努力下才能完成。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又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动者和重要实施者。建立和完善激励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健全和完善了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奖酬制度。一是大幅提升了法定奖酬的比例。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标准是转让净收入的20%;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限是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出资获得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二是单位与科技人员或转化人员关于奖酬标准和数额问题,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 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和典型案例培训课件

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和典型案例 目录一、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典型代表: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 1.人员构成2.运作方式 3.专利政策 4.工作成效二、设立技术转移公司模式典型代表:英国帝国理工学院创办的帝国创新服务公司 1.人员构成 2.运作方式 3.工作成 效典型代表:剑桥大学设立的剑桥企业有限公司 1.组织架构 2.业务内容 3.知识产权许可模式 4.投 资孵化模式三、其他模式【编者按】高校作为我国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重要创新主体,在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创新体系和创新生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创新源泉作用。近年来,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系列政策法规的修订和发布实施,国内高校不断优化完善内部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探索构建符合创新规律和实际需求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期内容聚焦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梳理和分析,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参考。报告正文一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OTL(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即技术许可办公室。美国在《拜杜法案》的推动下,自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大学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现已成为

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经营的标准模式。俄罗斯于2003年引入高校OTL模式,目前俄罗斯大学等研究机构创办OTL已超过100个。OTL模式的主要特点:将专利营销放在工作首位。OTL模式强调大学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并把工作重心放在专利营销上,以专利营销促专利保护。 工作人员均为技术经理。OTL模式下,工作人员必须既有技术背景,又懂法律、经济和管理,还要擅长谈判,被称为“技术经理”。技术经理只管专利营销和专利许可谈判,在决定申请专利后,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交由校外专利律师事务所办理。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旨在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提升了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典型代表: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1970年,斯坦福大学建立技术许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促进学校科技成果产品化,包括技术成果评估和市场风险预测、技术许可、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该办公室由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教务长直接管辖,向上对教务长以及学校校长负责。 1.人员构成目前办公室共有人员52人,其中负责人1名,助理2人,授权专员18人,授权助理9人,产业合同办公室8人,其他行政及管理人员14人。 2.运作方式一般包括以下6个工作环节:①发明人向OTL提交申请材料(发明和技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5 浏览次数:52 【字体调整:大中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6日 --------------------------------------------------------------------------------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6-2022年中国科技成果转化行业市场运营态势研究报告

2016-2022年中国科技成果转化行业市场运营态势研究报告 https://www.sodocs.net/doc/6817631320.html,

什么是行业研究报告 行业研究是通过深入研究某一行业发展动态、规模结构、竞争格局以及综合经济信息等,为企业自身发展或行业投资者等相关客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通常通过自身的营销网络了解到所在行业的微观市场,但微观市场中的假象经常误导管理者对行业发展全局的判断和把握。一个全面竞争的时代,不但要了解自己现状,还要了解对手动向,更需要将整个行业系统的运行规律了然于胸。 行业研究报告的构成 一般来说,行业研究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行业研究的目的及主要任务 行业研究是进行资源整合的前提和基础。 对企业而言,发展战略的制定通常由三部分构成:外部的行业研究、内部的企业资源评估以及基于两者之上的战略制定和设计。 行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面和点的关系,行业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决定了企业的成长空间;企业的发展永远必须遵循行业的经营特征和规律。 行业研究的主要任务: 解释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分析影响行业的各种因素以及判断对行业影响的力度 预测并引导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揭示行业投资风险 为投资者提供依据

2016-2022年中国科技成果转化行业市场运营态势及 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出版日期】2016年 【交付方式】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格】纸介版:7000元电子版:7200元纸介+电子:7500元 【报告编号】R433405 【报告链接】https://www.sodocs.net/doc/6817631320.html,/research/201607/433405.html 报告目录: 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还不足1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还不到5%。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相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转化速度明显过低。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科技成果存在着“含金低”,满足不了市场与企业要求。这样使得我国的科技资源形成了极大的浪费,从而使得科技进步速度降低,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因此我国必须有效实施创新发展战略,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力量。 顶层体制仍不合理。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仍然受着传统计划管理模式的影响,有着十分浓厚的行政色彩。这种体制性的障碍成为了科技发展的“瓶颈”,例如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仍然存在。科技管理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能够适应科研和技术开发规律的研发、评价和监管机制。为了能够使得科技管理制度能够更加的规范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最新版】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该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成果转化资源支持,鼓励自主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实现自主创业。 第三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六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及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践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十四个领域中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针对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及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一)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实验室已经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并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先期聘请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培育资金扶持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进行专题评审,如项目通过评审,可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入区。 (二)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示范区实施的属于示范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引进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由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XXXXXX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等的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促进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发调动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工作流程,结合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6)295号》进行修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科技成果指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结合院实际情况,本办法中转化的科技成果具体界定为: 1 / 8

(一)专利; (二)已做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成果; (三)已做专有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他成果; (四)专有技术(如关键技术算法和参数等);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院包括所属各部门、分院、企业。 工作人员包括院在职人员及在站博士后。 相关人员包括退休、调动离职等离开院后不满1年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院领导办公会),负责审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包括采用员工创业持股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评审机制 1.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评审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员工持股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由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审。 2.评估组:由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日常项目的评审工作。 2 / 8

论文投稿----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现状

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现状 郭强1闫诚2韩晶3裘慧4杨斌5 (1.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青岛266001; 2.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福州350001; 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北京100026; 4.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杭州310016; 5.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综述了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研究了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模式,探讨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现状分析;对策措施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出要紧紧依靠科技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抓手,紧紧抓住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一核心,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主线,实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破解经济发展难题,实现科学发展。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更是成为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点工作。 1 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分析

1.1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现状[1] [2]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 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多年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始终是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主攻方向,我国相继出台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形成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伴随着国家在科研院所改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技术交易市场、创新型企业试点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深入推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局面已经出现了重大变化。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应用比例较高,但成果实现产业化比例较低。2012年全国共登记应用技术成果43234项,其中稳定应用的成果比例达到84.29%;小批量或小范围应用、试用的成果比例分别为7.15%和3.40%;未应用的成果比例为4.92%;另有0.24%的成果应用后停用。在43234项应用技术成果中,获得经济效益的成果为10797项,占24.97%。这些获得经济效益的成果共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89.93亿元,其中,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收入64.90亿元,占34.17%。 2011年,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表示: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2013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0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1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 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 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 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 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 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 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八条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 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 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xx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xx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落实,激发教师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青政办〔2016〕218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1844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二条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及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 第二 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成果汇编制度。对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须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流程 1、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无利益关联 学校主管部门、院系、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 确定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 转化方式:协议定价 确定协议成交价格转化方式: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院系与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价格评估 、挂牌交易或拍卖过程与结果提交主管部门备案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院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选择具有国有产权交易 资质机构进行挂牌交易 或拍卖 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格,且不低于5万元 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且不低于5万元技术转移中心审核 法务法律条款审核 主管部门和院系网站、OA 系统、公示栏公示 学校和转化方签署合同 根据合同进行材料交接,执行合同 扣除相关费用后,根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否否是是 2、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有利益关联

主管部门、院系、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 确定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 转化方式: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 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院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选择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机构 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 院系与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价格评估、挂牌交易或拍卖的 程与结果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价 格,且不低于5万元否 技术转移中心审核 法务法律条款审核 是 主管部门和院系网站、OA 系统、公示栏公示 学校和转化方签署合同 根据合同进行材料交接,执行合同 扣除相关费用后,根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成果完成人提交成果转化利益关联书面声明 报院系和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AA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AA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AA大学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AA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AA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AA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指导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汇总、报送。 第七条AA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机构,由学校科研院进行管理指导,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中的具体管理工作及技术经纪、检索分析、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AA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涉及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_比较与借鉴

〔收稿日期〕 2000-09-10 〔作者简介〕 刘溶沧(1942——),男,四川营山县人,196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比较与借鉴 刘溶沧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 【摘要】 本文结合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作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与条件进行了对比研究,提出了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技成果 生产力 转化 借鉴【中图分类号】 F 12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0)11-0004-04 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一体化部研究小组组长贡特拉赫指出,在过去的80年里,美国的生活水平(用人均社会产值来衡量)差不多提高了4倍,相当于2%的年均经济增长率。有的国家生活水平提高得更快。目前日本的人均社会产值比一战开始前高出约15倍,相当于3.5%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中国的人均社会产值在仅仅20年的时间里差不多增加了3倍,相当于7%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如何解释各国经济增长及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别呢?贡特拉赫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得出结论:主要根源于各国不同的技术进步程度和政策选择①。实际上,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技术进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特别是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 长期以来,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科技成果,人们就会不加思索地认定这是专指自然科学成果,而不包括社会科学。尽管邓小平同志早已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在内,无论政府工作,还是 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思想认识,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当然,我们在此不便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辨析,但本文所谈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与世俗的偏见不同。尽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论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其内容也的确多属自然科学的范围,但并不排斥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更不意味着这种转化的意义和作用与自然科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作为现代经济发动机和可持续增长重要因素的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与影响,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因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因此,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的国家或政府,必须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性,或实现这种“链式”转化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出发,认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研究,使其不

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鼓励对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对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管理活动,特制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制度涉及到科技成果,是指公司利用现有的技术、人力、资源,通过自主研发或基于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与科研所及高校联合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岗位职责 (1)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成立窗口,指定专门负责技术转移专员,负责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沟通交流、接洽;向外部发布技术合作需求、公司自主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信息。主 导公司技术合作对象(如研究型大学、第三方研究机构)评审及对合作对象提供技术资源匹配; 对公司取得技术成果积极向他人撮合许可、转让、合作、折算股份投资。并制定相应的科技成 果转化奖励制度。 (2)技术研发部:为加快公司产品迭代,研发部产品经理应根据产品的发展战略,提出详细的技术合作需求,积极参与与高等院校的技术交流,充分利用高校利用学科交叉的创新资源,打破空 间限制,推动与高校专家之间合作;以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 (3)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与研究型大学或第三方研发机构进行技术合作进程,支付相应比例的研究开发经费,对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技术成果以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 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形式进行转化,所形成的收入纳入技术服务收入。 4.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内容 (1)完善技术转移的管理体系,建立校企联名实验室等形式整合多方面的优质资源,为公司组织大体量、高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奠定基础;为加快公司研发产品迭代,完善公司内部研发体系,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2)构建适宜公司技术创新的技术转移创新体系,通过加大与高校知识流、技术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诸多要素的互联互通;依托高校多学科资源交叉优势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从而提供 公司产品竞争力。还能促进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邵庆国/河南省开封市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475002 摘要:本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日本、英国、芬兰等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提出了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值得我国国民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借鉴的若干方面。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经验借鉴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使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还应看到,在我国科技与经济结合尤其是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目前的确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既困扰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影响着我国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有数据显示,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0% 左右。正因为如此,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提升效益就将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重要任务之一。国外一些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做法,对我国是否有借鉴和参考的价值呢? 一、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 1.美国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美国建立了隶属于美国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发展中心(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小企业发展中心得到政府和各方面高度重视和支持,它被明确为非营利性机构,运行经费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其他收入。目前已形成庞大的全国性网络,成为促进美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社会力量。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手段是通过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SBIR(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支持企业的发展。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联邦政府各部委负责,各参与部委要拿出每年研发经费的2.5%作为SBIR 项目经费支持小企业创新研究。美国国会责成小企业管理局全权负责监管SBIR 项目,以避免各部委在实施过程中各自为政、无法达到资源的整合,使管理过程更加简单、有序。小企业管理局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国会则对SBIR 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SBIR 项目必须经过项目招标、项目评估等程序,中标企业在不同阶段得到相应的资助额。第一阶段:资助额为 2.5 万到10 万美元,资助期限仅为6 个月。这一阶段的资金主要用来开发技术内涵,完成可行性研究。第二阶段:资助期限可达2 年,资助金额一般为20 万美元,最高可达75 万美元,具体情况因部门不同而异。只有已获第一期资助的企业才有资格参选。第三阶段:入选只具有象征性意义,资助金额原为25 万美元以上,但现在小企业管理局规定对于该阶段入选企业不再给予任何资助,企业自找风险投资及其他私人资金来源。第二阶段获资助企业中80%可以进入第三阶段。SBIR 对我们的启示:一是立足点在于推动科研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而不是为了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奖励; 二是将支持对象定格在小企业,这就为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三是建立了以国家研发资金带动民间科技资金的模式。四是实行由各部委的SBIR 办公室分类管理的机制,多部门参与,改变了仅由科技部门参与的状况,有利于全面推动科技发展。五是专家选项,科学管理。SBIR 在运作过程中,一方面依赖全国顶尖级专家学者的参与确定入选项目,从而保障入选项目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依赖联邦政府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结合各部委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入选项目采取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2.日本日本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为尽量缩短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进工厂的时间,日本政府一方面设立一些特殊机构,在科技成果和企业间牵线搭桥;另一方面,还制定了各项政策和法律,鼓励企业开发应用新科技成果。早在1961 年就设立了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机构- -新技术事业团,并制定了“委托开发”和“开发斡旋”等制度。所谓“委托开发”是指新技术事业团在广泛搜集科技成果的基础上,从中挑选出对国民经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并有开发前途,但民间企业又难以单独承担其开发费用的科技成果,作为应用开发课题,交由新技术审议委员会的专家集体审议确定后,委托民间企业进行应用开发。“开发斡旋”制度的具体做法是,新技术事业团广泛搜集优秀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