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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新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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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新趋势研究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社

时间: 2013年12月21日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

党的十八大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集中力量推进科技创新,真正把创新驱动落到实处。李克强总理指出,要使创新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社会效益,让科技造福人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仅在计划层面推出了“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一系列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国家计划,而且在立法层面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3年,全国人大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上日程,凸显了新时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均建立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级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增量发展,科技产业的育成、深化和产业集群升级的不断推动,出现了一些新趋势。本文通过总结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经验,结合新时期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探索发展思路,以期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国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经验

科技成果转化是知识创造财富的过程,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诞生和发展的源泉,是区域科技产业育成、深化和集聚的基本规律。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一份研究报告指出,90%的科研成果还没走向市场,就被埋没在从基础研究到商品化的过程中,形成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死亡之谷”,只有不断创新方式,才能跨越这一“死亡之谷”。据统计,美国高新技术项目的成功率只有15-20%,另有60%受挫,20%破产,即使成功的项目能维持5年以上不衰的也只有5%左右,美国生物技术项目的失败率更是高达90%。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保障科学技术发挥第一生产力作用的关键环节。当前,面对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将科技创新战略作为国家战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

(一)国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历程

世界各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体经历了三个演变时期。一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着眼于提供大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培育和促进创业及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除了联邦、州和大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外,在40年代和50年代初,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设立了小企业委员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

局等。二是20世纪60至80年代,以美国冷战时期国防科技计划对朝阳工业兴起的直接推动为代表,各国纷纷仿效制定国家科技创新引导计划,如欧共体的“尤里卡计划”、日本的“今后10年振兴科学技术大纲”等,辐射带动了一大批科技企业的发展;三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在经历第二次石油危机后,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英特尔、微软、戴尔、思科、IBM等一大批从小到大、迅速成长起来的新兴企业,彻底改变了社会对中小企业与产业发展关系的传统认识,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小企业技术转移法》、《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拜杜法案》等相关立法纷纷实施。东亚金融风暴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更使得发达国家深刻反省,把支持企业创新上升到提升国家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的高度。发展中国家更是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企业成长作为实施超越战略的重要手段,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原动力。

(二)国外促进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的成功经验

为促进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各国政府将财政性的支持措施直接落实到企业本身,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如,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英国小企业研究和技术奖励计划(SMART)、芬兰国家研发基金(SITRA)等。为实现财政杠杆对市场资源的导向性调节,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多国政府建立有效的政府财政资金政策引导机制,通过中介机构(或投资机构等)间接作用于企业创新发展。如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IF)、新加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政策、英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SFLG)、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等。为解决企业缺乏资金和技术而无法开展有市场前景的技术创新活动的普遍问题,各国推出了系列举措,促进企业参与政府项目和国际合作,以提升创新能力。如加拿大联邦技术转移伙伴计划(FPTT)、欧盟创新驿站计划(IRC)、德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促进计划(PRO INNO)、荷兰的创新券补贴计划(发放给中小企业用于购买研究成果,收到创新券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大企业向政府换回现金)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应用性研究机构、产业研究机构、培训与咨询机构、信息交流平台、以及企业孵化培育机构等市场化服务体系在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如美国一般设在大学的小企业发展中心、小企业退休经理服务团(退休于大型企业的经理人员和成功的创业者组成的服务小企业的志愿者组织)、澳大利亚的小企业信息咨询及培训中心、日本实施企业诊断制度的“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韩国基于互联网并与创新企业互动的Inno-biz诊断与支持系统以及“快速和准确的信息服务系统(SPI-1357系统)、世界各地的企业孵化器、欧洲的创新中心、亚洲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

上述这些措施,构成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支持,适应了信息社会发展和全

球化对大、中、小企业的均衡需求,特别是有力地促进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三)美英德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分析

对全球而言,美英德三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做法具有非常典型的指导意义。

一是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OTL模式是当今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斯坦福大学OTL成立于1970年,现有员工35名,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自收自支,其办公费用全部从知识产权经营收人中开支,约占知识产权经营收入的15%;全程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均为技术经理,拥有关键决策权,包括是否申请专利、把技术许可给哪家企业等;发明人及所在院系均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

二是产业集群的成功范例“硅谷模式”。1951年斯坦福大学建立了斯坦福工业园区,首创产学研合作的“硅谷模式”,融科学、技术、生产为一体,提高创新与产业化的速度和能力。以斯坦福、伯克利、加州理工等世界知名大学为依托,以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群为基础,培育了思科、英特尔、惠普、朗讯、苹果等世界知名企业。研究机构、大学的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紧密结合,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企业出资金、出题目,以较低成本获得和使用先进技术;科研机构、大学出智力、出技术,使科研成果更贴近市场需求。

三是剑桥大学的孵化器运营模式。剑桥大学创立了“剑桥企业(Cambridge Enterprise)”,将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学风险基金和剑桥创业者中心集成为一个新组织,作为知识产权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孵化器,主要开展技术评估、保护和知识产权认证;为创建新公司提供咨询和指导;提供种子基金并与有关基金组织建立联系;提供成本计算、合约协商、报价、保险和增值税等专业化咨询服务;提供展览服务和社交网络服务等。

四是官产学研结合的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模式。史太白创立于1971年,是全球著名的技术转移机构,为民办官助的非营利性技术转移中介组织。其功能主要是搜寻最新研发成果,把潜在的、最新的成果提供给企业;建立技术转移网络,围绕特定专业领域和转化需求,在全球16个国家设立了810个分中心,专业人员4700余人;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从技术、商业到终端市场的整体解决方案。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启动资金资助、政府采购服务等政策。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经验,我们看到,适应市场需求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政府的宏观调控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二、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经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始终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主攻方向。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国务院就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工作基本方针。通过改革财政科技拨款制度,引入竞争机制,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了科研与生产的结合。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作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国家高新区的迅速成长,并推动了全国1300所科研院所完成企业化转制。2006年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开始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2008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家特别强调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促进重点产业振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一)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及主要成效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有很大改善。逐步建立起技术市场、技术转移体系,充实我国技术转移工作的法律制度和框架。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等多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手段和措施,形成了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

国家财政性科技投入大力支持企业研发和应用推广。政府强调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通过一系列的科技计划或基金实现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其中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占80%以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95%、重大专项的50%、863计划的35%以上的项目都由企业牵头实施,80%以上的各类项目体现了产学研用结合。国家还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高校科研服务于经济社会的能力大幅提高。通过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开放实验室、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平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等多种方式,越来越多的高校及科研人员参与到经济社会建设中。大学科技经费中来自企业委托的部分已占到50%以上,一些理工院校接近甚至超过70%。一些大学科技园(如清华科技园、环同济知识经济圈、深圳虚拟大学等)已形成了逾百亿元的新兴产业集群。

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科技产业育成和增量发展的重要服务机构,发挥了越来越巨大的作用。截止2012年,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达1239家,场地面积达到437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总数达到7万家,在孵企业总收入达4900亿元,累计毕业企业

4.5万余家,支持了百万人就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做出了贡献,有力地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使科技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与此同时,孵化器吸引了大批海内外技术人才的聚集,改变了科技从业者的观念,培育出一批高科技企业的创业者和企业家。

国家高新区成为聚集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2012年,国家高新区总收入达16.56万亿元,高新区生产总值达到5.2万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10%。国家高新区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氛围有效地支持和激励着企业创新投入。2012年,国家高新区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为4700.6亿元,经核算的高新区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为2749.1亿元,占到全国企业R&D经费支出的35.6%。具体来说,国家高新区为科技创新上中下游的对接与耦合、促进产学研合作搭建了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高新区中有739家孵化器、175家生产力促进中心、441家技术转移机构、50家国家大学科技园、732家具有国家资质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形成了504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高新区所构建的区域创新系统较成功地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2012年,国家高新区企业研发的新产品产值达到41762.7亿元,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41058.1亿元。国家高新区企业技术合同交易非常活跃,其成交总额为1894.7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6437.1亿元)近1/3份额。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特色产业集群在国家高新区发展壮大。

(二)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方式

1、自行投产模式

自行投产是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企业自身研制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这种转化模式将科技成果的拥有者与实现转化者融为一体,将技术成果的市场交易内部化,消除了中间环节,转化成本低。由此,也就形成了一个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的内部循环系统,对外开放性不足,对于行业公共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十分不利。

2、技术转让模式

技术转让模式是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通过有偿方式将自身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企业使用,从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模式。这种转化模式中,科技研发单位与吸收体相分离,难以形成长期、紧密的合作,只能依靠技术市场中介组织实现某一个科技成果的转化,交易成本高。另外,这种模式下技术的研发在先,转让在后,技术的市场风险较大,即使企业短期内看好该技术市场,在实施中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

3、委托开发模式

委托开发模式,是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将有关技术的研发事项委托给相关科研院所进

行,并支付相关的研发费用等。这种模式是基于企业需求进行的,突出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性质。但是由于技术研发之后直接转交给企业,缺少了中间熟化的阶段,增加了技术产业化中的风险。

4、联合开发模式

联合开发模式,即“产学研”模式,是指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共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在我国兴起较早,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作用明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的“产学研”合作难以解决科技研发资金需求大、风险高、资源统筹难等一系列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不断提高,科技经费投入不断增长,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使我国在较短时期内摆脱了贫穷落后的面貌,在科技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缩小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然而,各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弊端,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仍不足5%。

三、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面向市场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基本形成,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基础。但目前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政策障碍还大量存在,推动科技成果应用的措施有待创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与企业技术进步的需求尚待更加有效的对接,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投资需不断增加,能够大量吸纳科技成果的新兴产业需加速育成和集聚。这些发展中的挑战影响了现有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尚需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现行科技评价机制、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需加强市场导向长期以来,不合理的评价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导致的科技成果市场导向不足是影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首要问题。一方面,现有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看重数量指标,缺乏对于成果质量的有效评判,增加了科技成果的转化难度。大部分科研院所没有规定成果必须要进行转化,科研考核的标准只是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层次,以及是否获得权威机构鉴定、是否获过奖励。这导致科技成果的转化指标长期游离于主流的科研考核指标之外,加剧了技术研究与市场应用的距离,难以促使科研活动更好地联系实际。

另一方面,利益分配机制涉及调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主体利益关系,是激励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家已颁布和实施了《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对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由于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必要的过程监控,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仍存在一些管理制度盲区,纠纷较多,严重影响了各方的积极性。研究机构和研究者个人缺乏针对市场需求从事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动力,科技成果的

技术先进性不能及时转化成市场领先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科技成果转化难。

(二)科研项目应加强中试转化,以提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性

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缺乏中试基地,大部分科技成果只是处于实验室阶段,有的甚至只是构想,应用于生产实际还有很大距离。而作为科技成果需求方的企业为了规避技术风险,不愿引进或投资该类科技成果。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常常由于没有进行中试,工程研究不到位、不全面,甚至有些问题尚没有探索清楚,就开始盲目转化,从而造成成果转化失败。或者是科研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取得了实验室成果后就终止了,由于需要投资过大而放弃了工程化研究和中试实验的研究,当该成果与企业结合时,还必须进行二次或三次开发,从而延误了成果转化的进程,使科技成果难以实现转化。

(三)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中,在科技成果的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机构和活动。从各国科技成果中介服务发展的实践来看,中介服务职能的发展趋势是活动多元化和功能整体化。以中介信息咨询服务来说,不仅包括技术中介服务,而且还包括人才、资金、政策、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总的来说,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从无到有,中介机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中介服务机构大多功能单一、结构不健全、提供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而且中介方的地位及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此导致科研机构的很多成果找不到需求者而无法实现转化,企业需要的技术成果找不到合适的供应者,企业产品开发中的难题找不到合适的科技人才来研究。因此,我国科技中介服务及其机构无论从数量和功能上都远远不能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科技成果转化尚需深化产业化支撑

在产业集群这一特定领域中,大量与产业联系密切的企业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空间上相互集聚,可以形成强劲、持续竞争优势,而且这种创新主体聚集效应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我国目前还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与科技成果相关的适度规模产业基础,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我国传统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只关注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顺利转到企业,而没有关心企业所在地区是否有配套的产业体系,导致技术的扩散性不足,尤其是公共技术的扩散性不足,难以有效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

(五)科技企业早期孵化阶段风险投资不足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这就决定了科技企业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对于不少科研机构来说,自身并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实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出于安全性的原则,大多愿把资金借给一些有名气、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对一些转化周期长、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项目,银行的积极性不够;对企业来说,面对承担高风险的巨大压力,往往

对很多高新技术小成果望而却步,或者对于大多数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企业愿意承担部分风险,但不愿承担全部风险,应通过有关政策或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介入共同承担风险。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成果市场交易的频繁,诸如专利制度不够完善、专利申请费用较高、仿冒侵权等问题的存在,不仅造成了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混乱无序,而且降低了研发人员和转化主体的积极性。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明显障碍。

四、当前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

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积极探索,通过整合科技资源、连通产业链条、提供科技服务,在实现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全国创新战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科技产业育成、深化和集聚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一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和新探索。如通过政产学研金介用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协同创新;依靠关键技术辐射,带动区域发展;面向产业集群,实现快速有效对接;依靠民营机制,强化市场导向等。这些探索充分发挥了科研机构人才、技术优势,组织和整合了优秀科技资源,使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取得了较大发展。

(一)强化“政产学研金介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政产学研金介用”是在产学研合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有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是以科技为依托,以科技担保、科技风险投资为支撑,将科技、资本、管理、人才等新的生产要素植入,综合集成和运作各创新要素,形成的一个开放的科技创新体系。

在“政产学研金介用”科技创新体系中,可以实现各创新主体独自所无法获得的收益,产生1+1>2的协同效应。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在不同的层次上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政府部门是组织层,提出规划与政策引导,组织、协调“产、学、研、金、介、用”的合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构成主体层,联合起来进行技术创新;金融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是支撑层,为主体层提供资金和服务的支持。各方合作形成合力,产生协同效应,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10年底成立的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简称中关村创新平台)就是典型的范例。中关村创新平台集聚了活跃在中关村的各类要素,包括企业、科研

院所、高等院校、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通过充分整合这些创新资源,努力搭建合作联盟,为中关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中关村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了40多个联盟,积极探索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凭借国家级实验室资源,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平台组织了多个创新链条,实现了与企业需求的对接。中关村企业创新环境的成功建设,是政、产、学、研、金、介等各界共同奋斗的结果。

“政产学研金介用”科技创新体系在运作过程中强化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保证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性。在体系内,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参与者都是主体,但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评估监督、信息交流服务等作用,对各参与主体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浙江德清是我国最早建立“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地区,并形成了其独特的“德清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德清模式”又逐步发展为“政产学研金介用”的“新德清模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区域创新综合服务体系。“新德清模式”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强化了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德清县政府通过成立县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立集成果收集、评估、咨询、发布、展示、对接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和发展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强化成果转化中试和连片推广应用,加强配套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等措施,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产学研金介用”科技创新体系的运作,可以实现创新资源易得,创新成果共享。协同创新各参与主体依靠彼此间的实时交流,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获取上更为容易;并通过利用共享平台相互学习交叉知识、共同享用研发成果,进而提高参与主体的技能和核心创造力。

(二)依靠关键技术辐射,带动区域发展

在我国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有一部分研究院所是以关键技术辐射带动发展起来的。这类研究院所利用并发挥自身关键技术优势,把一批技术含量高、投资少、中间环节不多且经济效益明显的科技成果直接向生产领域转化,并将其推向市场,通过核心技术的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整合相关资源,以推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层级,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技术水平。

高校或科研机构掌握关键技术,能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且关键技术本身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成熟度,可以直接进行试验或应用。2005年底成立的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就是典型的范例。西北工研院自成立以来,围绕电子信息、新材料、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四大领域的关键技术与军工企事业单位展开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西北工研院与西北工业大学项目团队围绕新材料技术向民用产业转移进行合作研发,整体技术水平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西北工研院与航天六院合作,

实现化工生物装备系列化和规模化生产,项目成功实现了航天高科技成果向民用产业的转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化工生物产业的发展。

高校或科研机构本身的科研力量比较强大,具有高效率的组织系统和人力资源系统,有利于产品的再开发,特别是在原创的基础上开展集成创新,从而实现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进而促进当地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西北工研院在整合军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优势企业的技术资源的基础上,搭建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平台,按照“政府推动、高校主导、企业支撑、国际合作、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在集成创新和产业化开发上取得突破,成为地方经济的技术支撑之一。

(三)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形成的一种新趋势。通过有效占据市场和技术制高点,快速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的有效对接,将科技项目资源的实施效果发挥到最大限度,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产业集群的发展壮大。

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能够快速、有效地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的对接。产业集群是产业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是一群在地理上集中,且有相互关联性的企业、专业化供应商、服务供应商、相关产业的厂商,以及相关的机构在空间上聚集现象,是科技项目资源快速、有效转化的温床。众多关联企业之间必然形成一些公共技术需求,而产业集群以中小企业为主,科研实力有限。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够很好地结合区域经济与科学技术的特点,发挥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力量,统筹全国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2013年,国家863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与武汉东湖地球空间信息与位置服务产业集群的有效对接,便是很好的范例。地球空间信息是东湖高新区乃至湖北省最具特色和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多年来,东湖形成了以遥感遥测、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形成了包括上游地球空间信息数据获取、中游数据处理加工与运营服务、下游系统集成及应用服务等在内的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以及服务体系完善、集聚效应明显、支柱地位显著的产业态势,产业集群优势突出,为国家863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的落地提供了良好的产业基础,形成了6个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一大批新技术创业企业。

产业集群的知识溢出效应能够将科技项目资源的实施效果发挥到最大限度。通过集群内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沟通接触和相互学习,扩大科技项目资源的影响面,实现技术的扩散,将科技项目资源的实施效果发挥到最高水平。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依托东莞地区高度发达的模具产业,成立了材料成型与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制造装备数字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围绕模具制造关键问题,针

对珠三角模具聚集区的共性需求开展研究。当地的模具产业集聚特性又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扩散提供了很好的产业基础。

面向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能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升级。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能够兼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问题与市场问题,先期研发以及熟化过程中能够考虑到未来成果转化中的问题,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与水平。通过有效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的有效对接,发挥导向和示范作用,弥补集群内科技创新和应用的不足,引导产业集群内企业的科技研发、科技应用和科技服务向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方向进行,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升级。浙江纺织工业研究院是依托浙江区域纺织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多年来,研究院组建了纺织信息技术、纺织服装工程技术、纺织装备及控制、纺织新材料等共性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了中试生产基地,形成了研发-中试-产业化-技术服务一条龙推进的全程服务体系,在面料创意设计、数码织造等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为区域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当地纺织产业的发展。

(四)依靠民营机制,强化市场导向

通过依靠民营机制、强化市场导向建立起来的一批新型应用性研究机构是机制较灵活的一类。它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与科研院所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在企业与科研院所间发挥着纽带和桥梁的作用,主要通过技术的二次熟化,即通过技术的中试,在科研成果与企业之间架起桥梁,助推科技成果转化。

依靠民营机制建立的研究机构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中有非常强的市场导向。与政府包办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同,这种类型的研究机构在运行中完全基于市场需求,在项目选择中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在技术熟化中针对企业需求,通过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服务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价值。如云南中研应用研究院作为科技孵化园区,服务近万家企业,整合全省的1000多名专家资源,建立了10余个开放式的专家委员会,通过市场化的服务,发挥企业运作机制和决策机制灵活的优势,将全省的项目、人才、服务机构和资本市场整合起来,全面建设开放式的产业应用性研究机构。

依靠民营机制建立的研究机构主要通过技术的熟化,即“中试环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作为科研院所和企业生产之间的桥梁,这类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从科研院所承接技术成果,成功完成“中试”之后,由企业负责大批量生产。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仅有效缩短了科研成果与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了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而且专业化的分工能够保证从研发到生产整个链条的协调、有序发展。北京中科前方生物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前方)是“中试环节”做得较好的一家民营性质的应用性研究机构。中科前方提出“中试模式”的科技服务体系,以中试中心作为试点平台,上承科研院所、下接生产企业,

将来自科研机构对农副产品加工的小试成果进行熟化、二次开发,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服务。具体包括“技术中试”和“市场中试”两个概念。其中,技术中试是指实验室的技术成果,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熟化,变成可以为企业或生产部门接受的生产性商品技术;而市场中试是综合考虑原材料市场和产品终端市场的各种要素,利用中试中心的生产平台,生产具有中试规模的产品,在市场上进行营销,接受市场检验。通过“技术中试”和“市场中试”的环节,有效解决了直接由实验室小试到产业化生产过程的距离远、风险大、时间长的问题,突破了农业产业化瓶颈以及投资的障碍,保障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五)依托科技创业孵化,加大科技产业育成和成果产业化增量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产业育成和创新型成果产业化增量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现代服务组织。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诞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作为火炬计划实施中的重要内容,大量转化沉淀在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科研成果,“保护”了科技创业者的商业精神,提供了有利保障的企业聚集场所,促进了我国科技成果有效商品化和产业化,支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也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各种创业支持政策工具,如各类大小科技园、企业园、专业企业园等企业发展服务组织纷纷出现,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被赋予经济增长支撑、高成长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新兴产业育成、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创新国际化等一系列新目标。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社会责任更加突出与具体,已成为科技支撑经济的重要抓手。

五、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些思考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以各要素的有效聚集为特征,是一个各种要素相互综合、相互配套的过程。完成一次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有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应用性的研究成果、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与资金等各种资源的综合配套。通过多方努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创新驱动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核心战略。修订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建立多层次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等,对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在认真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新趋势,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一)建立若干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实现重大科技项目资源的共享

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科技投入的主要渠道。切实发挥主渠道的重要作用,对于引导全社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一

系列的科技计划,一批经过国家长期科研攻关、代表我国科技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国家科技计划的支持下实现了产业化,如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一些科研成果等。注重科技计划间的衔接与配套,通过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示范,实现科技项目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此应进一步优化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的组织方式,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积极性,设立若干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搭建中间交流平台,形成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的完善的组织体系,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面向区域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建立开放性产业研究院

以增量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一批面向区域产业集群发展需求的新型开放性应用研究机构,是新时期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力途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集群已经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沿海、沿江地区初具规模,集群内关联企业之间形成了对公共技术的需求,不仅为科研机构提供了很好的科研项目,而且也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效的温床。同时,集群内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扩散效应。因此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结合区域经济与科技发展特点,统筹全国科技成果,依托本地产业研究院力量,实现科技项目资源与产业集群有效对接,发挥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有效力量,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

(三)加强市场导向,推动建立一批民营应用性研究机构

民营应用性研究机构决策机制灵活、市场导向明确,与企业的结合更加直接和有效。这类研究机构的趋利性使得它们完全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工作,对科研成果进行市场筛选,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一方面应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资本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民营性质的开放性应用研究机构;另一方面应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让民营性质的开放性应用研究机构在正常竞争中迅速成长壮大,助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

(四)加强专业型企业孵化器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

专业型企业孵化器在聚集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同时,能够为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有效载体,进而为部分沉淀在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成果提供理想的中试基地,是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力平台。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专业型企业孵化器建设,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拓宽孵化器服务内容,进一步聚集优势资源,实现技术转移、成果推广、国际合作、人才引进和融资服务等各种创新要素集聚,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创新源头的合作,对接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形成与技术转移、创业服务、市场拓展和投融资等服务机构合作的互利共赢模式,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2015年8月31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达44处之多,整部法律从37条扩展到52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视。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显著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充分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0月1日实施,掌握和运用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关键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如下六大亮点: 一、释放活力,下放三权 本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科研机构或大学转化科技成果和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属、运营等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前,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未将有形财产和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区别对待,这严重阻滞了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具体表现就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使用、处置科技成果需要层层繁琐的审批,容易丧失科技成果处置的有利时机;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需要全部上缴国库,导致科研机构和大学丧失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打破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上述两条规定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确保了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是本次修法最有”含金量”的条文。 二、协议优先,提高奖酬 由于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通常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通常是在单位的转化人员或科研人员的努力下才能完成。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又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动者和重要实施者。建立和完善激励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健全和完善了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奖酬制度。一是大幅提升了法定奖酬的比例。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标准是转让净收入的20%;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限是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出资获得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二是单位与科技人员或转化人员关于奖酬标准和数额问题,

关于举办2019年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关于举办“年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专业人才”培训班通知 各学会、基金会: 为认真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首都北京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在科研机构汇聚、科技成果丰富、科技人才众多的资源优势,中关村天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作为北京市科协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拟在年举办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业人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着眼解决中国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五大瓶颈”(多数科技成果转化条件不成熟、多数企业需求承接条件不精准、转化项目供需双方对接不持续、转化项目实施路径设计不科学、转化项目所需多元资源不到位)的问题,采取举办系列培训的形式,精心设计课程,精心安排授课,精心组织实操,通过集中培训学习,强化参训学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技与市场相融合的理念,使参训学员系统了解掌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服务、常见问题解决、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方案编撰、转化评价体系等内容,为相关单位培养一批“懂政策、懂法规、懂流程、会实

操”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业人才,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更好地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培训课更加专业、实操性更强,专业技能培训课有所增加。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科技社团服务中心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北京市科技进修学院 支持单位:北京科技报 三、培训内容 .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最新理论及政策法规解读; .一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操经验介绍; .三套科技成果转化系统评价体系操作技能实操培训; .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架构、业务模型、运维管理、典型案例; .科技成果数据信息服务技能培训; .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技能及金融投资服务技能培训; .实案操作及专家点评、互动(课程设置,详见附件)。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及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践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十四个领域中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针对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及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一)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实验室已经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并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先期聘请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培育资金扶持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进行专题评审,如项目通过评审,可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入区。 (二)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示范区实施的属于示范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引进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由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思考

浅谈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和流程:建立健全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组织网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深层次服务的四个数据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全程服务链的打造。 abstract: starting from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ransformation servic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jiangsu provinc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dea and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 network,establish four service databas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creation of service chain. 关键词: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数据库;组织网络;建设 key words: jiangsu;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service system;database;network;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4-0108-02 0 引言 “十一五”期间,我国坚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0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_比较与借鉴

〔收稿日期〕 2000-09-10 〔作者简介〕 刘溶沧(1942——),男,四川营山县人,196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比较与借鉴 刘溶沧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 【摘要】 本文结合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作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与条件进行了对比研究,提出了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技成果 生产力 转化 借鉴【中图分类号】 F 12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0)11-0004-04 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一体化部研究小组组长贡特拉赫指出,在过去的80年里,美国的生活水平(用人均社会产值来衡量)差不多提高了4倍,相当于2%的年均经济增长率。有的国家生活水平提高得更快。目前日本的人均社会产值比一战开始前高出约15倍,相当于3.5%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中国的人均社会产值在仅仅20年的时间里差不多增加了3倍,相当于7%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如何解释各国经济增长及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别呢?贡特拉赫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得出结论:主要根源于各国不同的技术进步程度和政策选择①。实际上,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技术进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特别是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 长期以来,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科技成果,人们就会不加思索地认定这是专指自然科学成果,而不包括社会科学。尽管邓小平同志早已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在内,无论政府工作,还是 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思想认识,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当然,我们在此不便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辨析,但本文所谈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与世俗的偏见不同。尽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论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其内容也的确多属自然科学的范围,但并不排斥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更不意味着这种转化的意义和作用与自然科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作为现代经济发动机和可持续增长重要因素的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与影响,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因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因此,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的国家或政府,必须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性,或实现这种“链式”转化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出发,认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研究,使其不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中的作用,是我省"十五"期间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科技部的要求,现将我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十五"期间的发展思路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始建20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着科技体制的改革和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得到发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4-1995年,这一阶段科技中介机构,主要是由各级政府的科技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创办的,在隶属关系上,基本上是政府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其性质大多为事业单位;或者是由高校及科研院所创办成立的科技中介与开发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或有关单位之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中介机构很少。第二阶段为1996年以后,特别是1997年我国经济已走向买方市场之后,整个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技术市场及技术贸易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科技中介机构无论在体制上还是机制上都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中介服务的内容上也不能满足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发展的要求,期间在国家有关政策的引导与支持下,相继成立了一批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开发实体,成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又一新生力量。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科技系统省市两级拥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86个;全省100多个有关高校和省、部属科研院所,为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的转化,也基本建立了相应的科技中介与开发机构;隶属于有关部门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开发实体,主要从事科技中介服务工作的机构,省、市两级约有近400个。同时,全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都建立了科技中介服务的管理机构,省里建立了常设技术市场,大部分市、县也都建立了比较固定的技术交易场所。全省基本形成了以科技系统及隶属有关部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与开发机构相互依托、相互配合为主体,以社会上独立法人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科技中介与服务机构为有益补充的科技中介机构的格局。在中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上,我省的中介机构在适应市场需求的同时,总体上得到不断的提高,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的带动下,我省先后建立了技术市场信息服务网和安徽省科技信息网,开展了百校百院网上交易活动,一些技术咨询、科技项目和人才信息等已能实现网上实时查询。服务范围已从最初的信息沟通,发展到以信息沟通为基础的项目对接,项目咨询与评估、产学研合作,科技人才的交流以及技术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对接等。与之相适应的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数量也有所增加、人员结构得到改善,其素质也有较大提高。同时,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使技术市场日趋活跃,技术贸易增长较快,"九五"期间技术交易额逐年上升,到2000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达6.1亿元,是"九五"初期的近3倍。应该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省科技中介的管理与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为促进我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工艺或者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的促进、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宣传,推动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对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技术转移主体 第八条技术转移主体是指技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应当适时转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对引进的技术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产业化。 第十条鼓励企业以委托研发、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产学研合作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等科技与产业对接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资金、场地和信息等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技术转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采取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对价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进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开展技术转移的协作。 第十三条支持军工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促进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支持地方企业和科研机构为军品生产提供配套,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交流和发展。 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增加应用性技术的研发,适应企业需求。 鼓励高等院校、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业龙头企业向农村转移技术成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换,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 支持本市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进行跨国技术转移。 第十六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的,应当自该项目验收之日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转化。 逾期未实施转化的,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者由提供研发经费的政府部门实施转移。 第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实验设备、设施,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 本市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实现共享。

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南字发[2005]73号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根据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为加强我校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学校制定了《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南京大学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教师评价补充办法》、《南京大学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条例》、《南京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补充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 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附件二:《南京大学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教师评价补充 办法》 附件三:《南京大学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条例》 附件四:《南京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补充办法》 二○○五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技术创新印发通知 附件一: 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 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南京大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建设,构建工程和应用技术研发基地,培养和造就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队伍,提高南京大学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

1、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建设是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要积极探索和明确南京大学发展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的理念和思路,要依托南京大学基础学科的优势和人文学科的影响,重点发展以优势基础学科作为依托的新兴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逐步形成具有明显特色的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进一步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形成文、理、工学科协调发展的局面,不断地提高南京大学整体功能和综合竞争力。 2、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要瞄准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江苏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发展规划。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努力在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精细化工、资源环境等应用研究领域形成各自特色和优势,重点支持和发展若干项重大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和应用技术研发成果,为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地方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3、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努力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环境。通过建立适合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发展的科学评价体系,营造有利于工程和应用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成长环境。积极探索适合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研究生成长的培养模式,不断地提高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高层次人才的创新能力。注重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的培养和培育,以适应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通过整合资源,重点支持和建设若干工程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为承担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重大工程和应用技术研发项目提供条件支撑。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调整,不断地提高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工程和应用技术研发项目的能力。 二、落实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措施 4、调整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评价的政策导向。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有关科技评价政策和精神,结合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发展的科学规律,明确评价原则和评价标准,完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建立一套适合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发展的评价制度,从根本上改善工程和应用技术学科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氛围。 5、加快工程和应用技术研究领域研发基地的建设。根据南京大学工程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金福兰方传来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南京210042)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选择或创新出适合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将有效地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现状的基础上,拟归纳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实践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Jin fulan Fang chuanlai (Jiangsu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2) Abstract: sci- 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s very important in sci-tech work. It can improve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o select suiting for local transformation mode. This article has analy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ci-tech results and sums up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models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有待提高。据报道,我国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约占被转化成果的30%,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0%~70%。现在,如何快速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现状的基础上,拟总结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1.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的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是有关人员通过研究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近几年来,江苏省每年下达不同类型和不同级别的科研课题3万多项。其中,通过省科技厅下达的课题在2000项左右,当年科研课题完成率约70%。另一方面,全省在省科技厅登记和申请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每年有1000多项,例如,2003有1268项,2004年有1420项,两年合计2688项,这两年的具体情况如表一、表二所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顾问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器科技顾问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器吴寿仁(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海200001) 摘要:科技顾问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运而生的新型专业服务和新型职业。本文从科技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的需要、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的需要。,il述了科技顾问的概念、市场需求和服务内容.并结合案例分析了科技顾问依据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走对路、做对事、借好力和架好桥四项功能。 关键词:科技顾问科技政策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必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是第一生产力。为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技政策。科技政策内涵丰富,涉及面广泛,政策执行又比较复杂,普遍存在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人员获益不多、政策效应不够明显的状况。以上海科技“十八条”政策为例,尽管1998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三次修订,实现了政策内容、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政策的贯彻落实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科技“十八条”政策在推进科技进步、成果转化的效果还有待进~步发挥,政策效应还待进一步凸显。其原因就在于,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人员不知道如何充分运用好政策。这就迫切需要市场化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使广大科技企业、成果转化人员在政策的导引下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科技顾问就是以科技政策为指针,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指导企业和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使技术性资产实现最大化的增值。 科技成果转化不仅仅是技术开发、产品研制,更重要的是将成果变成商品,进入市场,被市场所接受,因而大量涉及资金运筹、市场营销、财务核算等经营活动。对于科技成果主要载体的科技人员来说,他们比较擅长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经营和管理都有所欠缺,特别是与技术有关的管理比较薄弱,但又是成果转化所必不可少的。怎么办呢?摆在他们面前的有三条路可走:一是自己学。一些科技人员的确是边干边学边摸索,走出了一条成功之道,成为既懂科技又善管理的企业家。但对大多数科技人员来说,这条路是走不通的。因为他们的性格、思维方式、兴趣特长等,不适合搞企业经营,要改变谈何容易。即使可以改变,他们自己去钻研这方面的知识、培养这方面的技能是不经济的,也来不及。二是请人来做。一些科技人员与学管理的人来搭档,形成互补型的配对,做得比较成功。但是,目前社会上比较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难以聘用到合适的人才。同时,科技企业人员不多,分工不细,即使能够聘用到合适的管理人才,也是不经济的。三是服务外包。科技成果转化中非核心的事务完全可以外包出去,引入科技顾问,一65—2005年仑1日科技成聚竹卵+j转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由外而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承手日。虽然需要出一些外包费用,但比聘请专门人员要更经济,而且叮以获得专、止性比较强的服务。对于大多数科技食qk、成果转化人员来说,聘请科技顾问,解决成果转化中与技术有关的管理fbJ题,是既经济又操作简便的行之有效的,Js、法。科技顾fhJ百,帮助企业确立正确的发展方向,承担企业内部规范化、专业性的服务,为企业寅讲政策、介绍信息、整合资源,在企业与员工之问、企业与利益相关人之问起有效沟通和协调作用。简青之,科技顾问可帮助科技企业、成果转化人员在成果转化中走对路、做对事、借好力、架好桥,使成果转化不至于因决策错误、管理不当而走弯路、走歧路,从而促使科技成果得以正常的转化。一、科技顾问指导走对成果转化之路2001年上半年,一位从事服装生意的人看好一项天然植物提取物成果。该提取物具有补肾益精、润肠通便之功效。他想通过成果转化把它变成保健食品,并邀请他的另一位从事服装加工生意的朋友一道参加,组成了一支创业团队。他们将成果变成厂产品,通过了许许多多的检测检验,拿到了’食品许可证,但到现在产品还在仓库里,没有形成销售。他们曾经尝试进入国内保健食品市场,找代理商、分销商、进大卖场,小范围内做过广告,但因资金不足,企业规模小,收效不明显,随后就放弃了。然后作为中间体,尝试直接做出口贸易,联系了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客户,前后经过了两年的时间,联系一直不断,对方提出的条件一直在满足,但仍没有实现销售。前后四年,投入了几百万元资金,亏损了几百万元。从满腔热情、满怀希望到现在赌着最后一丝希望,进退不得。回过头来看看,他们当初策划不够,走了许多弯路。现在必须判断以后的路是否还能走下去,如何走下去。这可从咨询科技顾问的意见来作出正确的判断。要转化一项成果,必须依据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科技法规规定进行成果转化策划:首先要进行市场预测,分析市场需求、行业特点,进人市场的门槛等;其次,

科技成果转化 百科

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一、概念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改善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来实现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

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类型的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二、转化途径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也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 2016年1月,媒体报道,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先进国家这一指标为60%至70%。 全国政协委员、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祝连庆表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需要政府、高校和研发机构,以及企业三方同时发力,唯有如此才能研发出更适合实体经济发展的高科技成果,并进一步转化成高附加值的产品。”[1](一)直接转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2号 发布日期: 2015.08.29 实施日期: 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051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2015)[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 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 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 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 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 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 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 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 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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