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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以事立案”的运用

简论“以事立案”的运用
简论“以事立案”的运用

简论“以事立案”的运用

【摘要】长期以来,受“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传统刑事政策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都习惯于单一适用“以人立案”的立案方式,或者说,只有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立案,极少使用“以事立案”的方式,但“以事立案”有其独特优势,应加以推广应用。【关键词】侦查;以事立案;运用

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和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单一适用“以人立案”的传统习惯越来越暴露出其缺点和不足。适用“以事立案”的方式,对确定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势在必然。实践中,“以事立案”在近几年也越来越多地被运用。本文拟阐述“以事立案”与“以人立案”之间的不同,“以人立案”的弊端,“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特点以及意义,并拟阐述“以事立案”的运用要点。

简单地说,以人立案是指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实践中,一是要求线索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二是要求经初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三是经审查认为构成犯罪需要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旦立案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拘、逮捕,有的甚至可以结案。而以事立案,是指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暂不能确定的案件,根据犯罪事实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的检察活动。

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首先,立案的根据不同。前者是以犯

立案庭个人工作总结

立案庭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立案庭书记员个人总结 迈出一小步,挑战更长路 从走进XX中院的那一刻起,我就以自豪、严肃的法院人要求自己,以认真积极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甘于吃苦的精神对待每一项工作,以尊重配合、团结友善、善良真诚的心敬重领导,结处同事,在“内求团结,外求仁和”的法院文化的熏陶下,在庭处双重体制的培养及自身的不懈努力下,我又迈出了漫漫人生的一小步。一路走来,颇多感触和收获。思想蜕变成熟 经过这半年的工作锻炼,我思想明显成熟。特别表现在处理工作,看待问题和对待同事方面。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种特殊环境的影响下,我更能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工作上态度端正,一丝不不苟,严把法律文书关,多次反复检查校对避免出错。看待问题,也能辩证分析,分清利弊,指引自己朝正确的方向走。为人方面能站在对方立场,为别人的利益着想换得同事们的真情。在集体观上,我积极参加院里和处里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为自己工作的业余生活添加色彩。 兢兢业业工作 (一)耐心细致把好案卷“进出口”关。 立案庭的书记员不同于寻常意义书记员的工作。记录,订卷被取而代

之为案卷接送。我现在负责全院各庭室民事、刑事、行政的案卷退送,信访处,审监庭的案卷退送。只要是过手的卷都认真审查,做好电脑和书面双份记录。最后将其转交给各基层法院。另外是按规定接收各基层院的上诉及请示案件,认真核对后交立案庭各负责人。在这半年中,我共收退卷约1482件;订卷22宗;开庭询问20件。 (二)热心周到做好案件查询。 立案庭是个窗口部门,我在这里负责全院各庭室及高院、基层院对案件的查询。不论是关于案件的承办人,延期情况还是审理阶段,我都能快速,正确查询,一一答复。这项工作让我时刻保持清醒,也培养了我快速反映及良好沟通能力。 (三)做好与高院及基层院的联络。 法院之间工作业务往来很大程度上是立案庭之间工作的往来。我按高院立案庭的要求做一些汇总材料,并报送上去。把相关事项通知各基层法院。协调好我院与高院、各基层院在案卷接收、移送方面的关系。促进我院工作的顺利进行。 半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选择中院是正确的,今后还将怀着中院选择我的感恩之心继续我的工作,做一名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真正的法院人。 篇二:立案庭工作总结 迪庆州法院立案庭工作总结 立案庭在院党组、院领导的领导下,在各庭、室、处、队的支持、配合和协助下,全庭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年初院内制定的工作思路,以饱

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侵占罪界定的若干问题探析 【引言1.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认定 【1.2 1.3】遗忘物的认定与埋藏物的认定 【第二章】侵占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第四章】侵占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结语/参考文献】侵占罪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3 章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3.1 侵占罪的既遂标准之争 对于侵占罪的既遂标准存在颇多争议,大体有三种观点。①第一种观点为日本刑法理论及国内学者张明楷等人所主张,认为“侵占罪以持有人表现出变持有为所有意思为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70 条之规定,构成侵占罪既遂应具备如下要件:“其一,行为人侵占的应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埋藏物、遗忘物。其二,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己持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其三,行为人己经实施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消费、变卖、赠与等行为。其四,行为人对他人的所有权业己构成

侵犯。其五,行为人被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也就是说具备以上五个条件,就侵占了他人所有权,表明犯罪结果己经产生,即构成侵占罪既遂。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应以行为人拒绝退还,并且给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失为侵占罪既遂标准。 3. 2 侵占罪既遂标准的合理确定 总体上看,以上三种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种观点以“持有人表现出变持有为所有之意思为既遂标准”,实质上是把侵占罪的既遂往前提,这不符合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按此观点来认定侵占罪的既遂,就显得过严,扩大了打击面。第二种观点以“构成要件齐备为标准”,忽略了实务中行为人的是否同意退还意思表示可能出现的反复性。 而第三种观点以“给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失为标准”,则不符合主客观一致观点[20].笔者认为,认定侵占罪的既遂应以告诉时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标准才是正确的。 理由如下: 第一,这一标准符合我国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此条第1、2 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就构成了侵占罪。从这两款的规定清楚地表明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是“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他人所有的财物,如果所有人提出退还、返还请求,行为人就退还或交出财务的当然不构成侵占罪。

立案庭信访工作总结

立案庭信访工作总结 2019年全庭干警立足本职,任劳任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各负其职,各尽所能,积极参加院里举办的各种活动,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在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工作开展,遵守院里规章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被评为“全国法院立案信访先进单位”,下面就立案庭的工作情况,作以汇报。 一、树立窗口形象服务审判工作 1、立案、接待工作转变思想观念,践行科学发展观。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出发,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公正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准时上下班,着装上岗,延时工作。以文明的举止,优质的服务,热情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严禁“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行为,处理案件坚持做到“五心”,即接待热心,回答诚心、解释耐心,宣传细心,服务放心。以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和“全国法院立案信访先进单位”为契机,努力再创人民满意的窗口形象。用实际行动兑现创建“青年文明号”的郑重承诺:一切事情依法办,能办的事情马上办。努力成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示范窗口,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公仆意识,以人民群众对我庭工作的满意度来衡量我们工作的成效。我庭共接待780多人次,受理各类案件数354件,其中受理民事案件206件、刑事案件31件、执行案件117件,再审案件1件,支付令2件。

上半年做到了无错立、无漏立。并为件案件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共计9104.00元,解答法律咨询556人次。 2、送达、排期工作 立案庭作为审判工作的前沿,既要积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为审判工作的及时、高效提供服务。送达、排期对于立案的案件及时打印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工作,书记员送达法律文书随业务庭室下街道林上场所从不叫苦、不叫累,完成好所有立案工作后的准备工作,将案件送达、排期开庭时间、分案确定主审法官,将开庭时间在电子显示屏上进行公告,并将案件移送到各业务庭室,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从未因排期、送达而延误审判工作,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从建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以来共排期180件,送达230多件。 3、岗位练兵,书记员苦练基本功,完成好本职工作 我院实行的是审判流程管理,书记员统一由立案庭安排工作,在案件多人少的情况下,我庭仍然按照各庭室的记录需要,及时派出书记员做好庭审记录工作,不论是院内、外的开庭、调查、取证、调解,还是召开审委会讨论案件、庭内评议案件,都离不开书记员的记录工作。立案庭全年装订各类卷宗351册,卷宗装订合格率100%。受到院领导、业务评查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搞好全院的司法统计工作

立案庭书记员个人总结

迈出一小步,挑战更长路 从走进XX中院的那一刻起,我就以自豪、严肃的法院人要求自己,以认真积极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甘于吃苦的精神对待每一项工作,以尊重配合、团结友善、善良真诚的心敬重领导,结处同事,在“内求团结,外求仁和”的法院文化的熏陶下,在庭处双重体制的培养及自身的不懈努力下,我又迈出了漫漫人生的一小步。一路走来,颇多感触和收获。 思想蜕变成熟 经过这半年的工作锻炼,我思想明显成熟。特别表现在处理工作,看待问题和对待同事方面。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种特殊环境的影响下,我更能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工作上态度端正,一丝不不苟,严把法律文书关,多次反复检查校对避免出错。看待问题,也能辩证分析,分清利弊,指引自己朝正确的方向走。为人方面能站在对方立场,为别人的利益着想换得同事们的真情。在集体观上,我积极参加院里和处里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为自己工作的业余生活添加色彩。 兢兢业业工作 (一)耐心细致把好案卷“进出口”关。 立案庭的书记员不同于寻常意义书记员的工作。记录,订卷被取而代之为案卷接送。我现在负责全院各庭室民事、刑事、行政的案卷退送,信访处,审监庭的案卷退送。只要是过手的卷都认真审查,做好电脑和书面双份记录。最后将其转交给各基层法院。另外是按规定接收各基层院的上诉及请示案件,认真核对后交立案庭各负责人。在这半年中,我共收退卷约1482件;订卷22宗;开庭询问20件。

(二)热心周到做好案件查询。 立案庭是个窗口部门,我在这里负责全院各庭室及高院、基层院对案件的查询。不论是关于案件的承办人,延期情况还是审理阶段,我都能快速,正确查询,一一答复。这项工作让我时刻保持清醒,也培养了我快速反映及良好沟通能力。 (三)做好与高院及基层院的联络。 法院之间工作业务往来很大程度上是立案庭之间工作的往来。我按高院立案庭的要求做一些汇总材料,并报送上去。把相关事项通知各基层法院。协调好我院与高院、各基层院在案卷接收、移送方面的关系。促进我院工作的顺利进行。 半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选择中院是正确的,今后还将怀着中院选择我的感恩之心继续我的工作,做一名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真正的法院人。

各类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

各类案件受理基本条件 一、民事案件 (一)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 1、诉状 ①份数: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 ②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据材料:

①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立案庭工作总结

立案庭工作总结 -------立案庭 今年以来,立案庭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全体干警以“司法为民”为服务宗旨,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定科学发展观理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认真学习“三个至上”的精神内涵,立足本职,开拓创新,紧紧抓住立案工作这个核心,队伍建设这个根本,规范化建设这个关键,庭室物质建设这个重点,努力提高庭室整体司法能力和每位法官的司法技能,不断深化认识、改进工作作风,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弘扬司法文明,努力使我庭成为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窗口。 我院立案工作与其他法院不同,工作繁杂,业务量大,从各类案件的法律咨询、审查立案、司法救助到公告、诉讼保全、调取证据,从司法鉴定的委托、上诉案件的移送到司法统计,从排期开庭、安排陪审员审理案件到受理、应诉、开庭传票的送达。从诉前调解到信访工作,我庭肩负着大量的、繁重的工作。今年以来,全庭干警立足本职,任劳任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积极参加院内举办的各种活动,认真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下面就立案庭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各项立案工作取得新进展。 我庭是群众告状的门槛,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形象。今年以来,我庭强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意识,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各项立案工作取得新进展。截止4月30日,共受理各类案件数1480件,其中受理民事案件876件、刑事案件243件、行政案件11件,合法性审查非诉行政案件70件,执行案件243件,送达法律文书3000余件,审查移送上诉案件221件,采取诉讼保全33 件、保全金额 560 万元,审查委托鉴定48件,调查取证132 件。做到了无错立、无漏立,无错案。 三、落实便民措施,创建文明窗口,积极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立案庭作为审判工作的前沿单位,既要积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为审判工作的及时、高效提供服务。去年依照上级法院创建,我庭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始终把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结合起来,把做好我庭工作和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按照我院的立案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立案效率,努力再创人民满意的窗口形象。(一)在硬件上,更换了三台高配置的液晶电脑,免费为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指南》、《常用诉讼标准化格式册》,

2013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2013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颁布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相关法规: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

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

(完整版)民事诉讼流程图

民事诉讼流程图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

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法院立案庭个人工作总结

法院立案庭个人工作总结 法院立案庭个人工作总结 立案庭在院党组、院领导的领导下,在各庭、室、处、队的支持、配合和协助下,全庭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年初院内制定的工作思路,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良好的服务态度,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群众路线,不断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坚持抓好本职工作,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建设和谐迪庆、“四个走在前列”即努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上走在全国藏区的前列;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走在前列;坚持和谐发展,努力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走在前列;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上走在前列这一新要求,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部门工作职责出发,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提出的诉讼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积极开展文明窗口的服务工作,努力做好宣传法律、服务人民等方面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不断改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全面开展好立案工作 以政治促业务,以业务实绩体现政治。立案庭全庭人员

认真学习各项政治理论、业务技能,参加了院内举办的专项活动,近期全庭人员均参加了党的十八大宣传讲座,副科以上干部参加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宣传培训,全体党员参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学习、整改,认真查找“四风”方面存在 的问题,使全庭干警的政治理论水平有明显提高,树立起了司法为民、公正效率的司法理念,不断更新观念和学习外地州法院的先进工作方式,增强一切工作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结合开展各种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将理性的法理转化为实际行动,统一服务思想,模范遵守上级部门及本院的审判纪律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建起团体作战精神,不以小事而不为,在窗口服务工作中,树立起平等、为民、务实、谦和的工作态度,不断转变立案、信访的工作机制,将服务承诺、审判信息、首问责任制、案件办理流程等以各种形式对外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及当事人的监督,彻底改变法院在办案中存在的“六难”,圆满完成了院内的工作任务,取得了很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认真开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高配合意识,以立案庭为中心展开了大立案格局,与其它各庭室配合默契,认真地待每一件案件的立案前调解、立案调解、立案审查、立案送达、审理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搞好案件的排期、公告、分案、统计、诉讼费结算等工作,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及时对起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一、执行申请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盒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代码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原件和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立案庭述职报告

立案庭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 2015年已在紧张而又充实的工作中度过,我作为立案庭庭长,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本着全面响应党的廉政建设的思想、以法制原则为主导,立足司法为民的原则安排立案庭的工作,按照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的要求带领立案庭全体工作人员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向领导报告如下: 一、从立案工作情况来看,立案庭在本年度共立民事案件1076件,刑事案件167件,行政案件3件,执行案件284件,诉前保全案件34件,国家赔偿案件1件,共接待当事人,信访人员800人次。在立案工作中,我对案件如何定性,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严格把关,树立大局观念,维持社会稳定。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更是法院的形象代表,为此,我们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把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结合起来,把做好我庭工作和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按照我院的各项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立案效率。在对待当事人时,我们耐心的答疑解难,切实从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实际出发,为当事人着想,开展司法便民服务,对不懂写诉状的当事人,给予耐心讲解,并发给“风险提示书”、“起诉状”等诉讼文书格式。对于起诉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说

明欠缺的材料,并提供一张椅、一支笔、一杯水、一副老花镜的方便。在司法救助方面,依法执行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等原因,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及时上报院长审批,予以缓减免诉讼费,实实在在的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确保了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我们立案庭的日常工作除立案外,还有对上诉案件的移送工作。在上诉案件的移送工作中,我们不仅每一次都及时送达而且次次都认真仔细的审核上诉案卷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为我院的上诉工作把好了严格的一关。 二、从案件的办理来看,我庭干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工作中积极探索研究,本着化解矛盾、源头治理的原则,我庭积极开展立案阶段化解纠纷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立案调解,很好的为当事人做了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矛盾得到缓和,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使四十多起件案件得到调解解决。在诉前保全案件的工作中,我一直以来都是亲力亲为,不论是上班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我都心系当事人,走街串巷,不辞劳苦,不怕麻烦,为当事人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做好了诉前保全与案件审判阶段的衔接和沟通,就卷宗的转送,案情的把握上做到了信息共享,避免了保者审不知,审者保不知的情况。

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 https://www.sodocs.net/doc/6e16627921.html, 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

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须知: 一、立案的身份证件 1、原告为公民,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注:以上复印件均需盖红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公民)代为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律师代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证,提交律师证复印件。 5、被告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注册号(北京市企业信息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相关材料。 二、起诉状的书写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事项: 1、在立案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问一些问题,如实回答问题即可。 2、对立案的程序如果一点都不懂,还不看懂上面的意思,建议你最好咨询或委托律师办理。 3、在立案过程中,法官审查的条件有时会很严格,和你的看法难免发生冲突,但没必要和法官争吵,立案窗口有很多,可以换个窗口立案试试。 4、立上案,交完钱并不意味着就回家等开庭通知了。你还要跟踪案件进程,立案时,记下内勤电话,便于询问案件的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进展。

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6e16627921.html, 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三、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

立案庭个人工作总结

精品文档,安心下载,放心使用 立案庭个人工作总结 【立案庭个人工作总结】 迈出一小步,迈出一小步,挑战更长路从走进 XX 中院的那一刻起,我就以自豪、严肃的法院人要求自己,以认真积极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甘于吃苦的精神对待每一项工作,以尊重配合、团结友善、善良真诚的心敬重领导,结处同事,在“内求团结,外求仁和”的法院文化的熏陶下,在庭处双重体制的培养及自身的不懈努力下,我又迈出了漫漫人生的一小步。一路走来,颇多感触和收获。 思想蜕变成熟经过这半年的工作锻炼,我思想明显成熟。特别表现在处理工作,看待问题和对待同事方面。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种特殊环境的影响下,我更能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工作上态度端正,一丝不不苟,严把法律文书关,多次反复检查校对避免出错。看待问题,也能辩证分析,分清利弊,指引自己朝正确的方向走。为人方面能站在对方立场,为别人的利益着想换得同事们的真情。在集体观上,我积极参加院里和处里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为自己工作的业余生活添加色彩。 兢兢业业工作(一)耐心细致把好案卷“进出口”关。 立案庭的书记员不同于寻常意义书记员的工作。记录,订卷被取而代之为案卷接送。我现在负责全院各庭室民事、刑事、行政的案卷退送,信访处,审监庭的案卷退送。只要

是过手的卷都认真审查,做好电脑和书面双份记录。最后将其转交给各基层法院。另外是按规定接收各基层院的上诉及请示案件,认真核对后交立案庭各负责人。在这半年中,我共收退卷约 1482 件;订卷 22 宗;开庭询问 20 件。 1 (二)热心周到做好案件查询。 立案庭是个窗口部门,我在这里负责全院各庭室及高院、基层院对案件的查询。不论是关于案件的承办人,延期情况还是审理阶段,我都能快速,正确查询,一一答复。这项工作让我时刻保持清醒,也培养了我快速反映及良好沟通能力。 (三)做好与高院及基层院的联络。 法院之间工作业务往来很大程度上是立案庭之间工作的往来。我按高院立案庭的要求做一些汇总材料,并报送上去。把相关事项通知各基层法院。协调好我院与高院、各基层院在案卷接收、移送方面的关系。促进我院工作的顺利进行。 半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选择中院是正确的,今后还将怀着中院选择我的感恩之心继续我的工作,做一名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真正的法院人。2 【立案庭个人工作总结】 二 0 一二年立案庭工作总结2012 年以来,我庭深入贯彻落实科技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

民事案件移送管辖后如何立案

民事案件移送管辖后如何立案 民事案件移送管辖后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需要重新立案,至于说立案的流程,无非就是审核这些材料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如果符合的话就向原告下达立案通知书。民事法院立案的条件是原告和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被告,有具体的诉求等。 一、民事案件移送管辖后如何立案? 接受移送管辖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达立案通知书,然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法院立案的条件: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移送管辖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一审民事诉讼审理周期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立案庭庭长度述职报告

2018年法院立案庭庭长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xx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一年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下,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认真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就全年工作述职如下: 一、认真完成立案审查工作。 立案庭重视提高司法为民意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手续齐备,要当即立案,严禁不立案、限制立案和拖延立案。对立案材料及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凡是通过指导能补充完善的,及时指导立案;不能及时补充的,明确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及诉讼费数额,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诉求,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于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立案正确率100%,案件移送及时合格率100%,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率100%。全年共立转案件1603件,比去年同期的1820件减少11.9%。其中包括民商事案件1123件、刑事案件228件、行政诉讼案件12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103件、其他执行文书审查案件15件、执行案件122件。 1、刑事案件立案228件,比去年同期的190件上升20% ,其中刑庭226件、审监庭2件(发回重审和再审各1件); 2、民事案件立案1123件,比去年同期的1092件上升3% ,包括民事案件1015件、商事案件72件、破产案件1件、公司清算案件1件、诉前保全31件、公式催告案件2件、再审1件。 其中:民一庭535件、民二庭287件、哈林格尔法庭153件、麻池法庭93件、审监庭10件、立案庭45件。 3、行政诉讼案件12件,与去年同期的13件基本持平; 4、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118件,包括其他执行文书(公正、仲裁文书)审查15件,比去年同期的72件上升63.8% ; 5、执行案件122件,比去年同期的345件下降64.6%。另立惠龙公司执行案件220件。 二、自办案件完成情况。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一、新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最新数额规定 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所以现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就是: 1、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三、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1、相同之处: A、侵犯的对象有重合之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这里的公司、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的财物,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关于贪污罪的对象,无疑是“公共财物”。但《刑法》第271条第二款、《刑法》第183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的,显然其贪污的财物也包括非公共财物。 B、行为特征有相同之处。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2、不同之处: A、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不仅是本单位财物,公务活动的礼物未按规定上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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