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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

月。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

(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电子商业汇票推广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作为集团融资的渠道,且为国家大力推广的金融产品,应当在集团内积极进行推广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计财部、**股份公司计财部负责在月度财务收

支预算中安排电子商业汇票签发预算,合理安排各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使用额度。

在集团内部推广成员单位之间结算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进行支付结算,拓宽融资渠道,减少银行借款的使用量,降低融资成本(见附件1)。

第九条财务公司协调各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向供应商、客户推广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保证电子商业汇票使用额度(见附件2)。

第十条财务公司负责向成员单位营销、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办理机构,制定健全合理的操作制度,严格按照财务收支预算办理业务;保证业务安全有效开展;并通过与银行、其它财务公司等同业机构积极合作,促进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

(一)财务公司积极向银行申请同业授信,增强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接受程度。

财务公司与合作银行协商获得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银行同业授信,通过银行提供的票据保贴额度与票据转贴现额度等提高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接受程度,增强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在成员单位与企业上下游客户中的流通。

(二)加大财务公司间同业合作

联合其他财务公司,由各家财务公司牵头,通过开展同业合作,促进电子商业汇票在集团之间流通,形成电子商业汇票流通网,促进电子商业汇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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