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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包万超人类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真正的思想家,都是一面奔跑一面哭泣的人,他们要诠释一个时代的真理,就必须承受时代落差造成的悲剧命运。

1993年3月,当哈耶克逝世的消息在世界各地的新闻节目和报刊上传出后,整个热闹的思想界瞬间为之愕然,接着对这位“缔造了自由世界经纬”的大师爆发出如潮的哀思和敬意。这一情境再次证明了,人类对自己思想精英的理解、尊敬和珍视总是来得太晚。虽然哈耶克早在1974年就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殊荣,但这位思想巨匠的漫长的学术生涯,却充斥着社会大众和同行学者对他的误解和敌视。

最近十年,我国学者已陆续译出哈耶克的《致命的自负》、《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等著作,去年又翻译出版了《法律、立法与自由》,这是迟来的幸事。

《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哈耶克经历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巨著。本书围绕标题所关涉的相应主题划分为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第二卷为“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三卷为“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哈耶克在知识论上为本书提出了一个关涉人类命运的基本命题:

我们应当学到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方式(置其于权威当局的指导下)去摧毁我们的文明。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放弃这样一种幻想:我们能够通过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

哈耶克的这一最终结论,我认为在法律与立法领域可以转换为一个关于知识与自由的命题:承认人类的无知,尊重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类真正达致自由的前提条件。

哈耶克这里所说的自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的自由状态。这种状态为人们实现各自的目的提供最佳的条件,因此,“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条件。”这一命题还认为,只有当权威当局,包括人民依多数原则组成的权威当局,在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方面受社会共同体所信奉的一般原则的限制的时候,自由才得以实现和维续,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因此这种自由的标志是存在一个得到保障的私人领域。显然,哈耶克所承继的,正是由佛格森、休谟与斯密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创立的,后来被柏林称作“消极的自由主义”,或“保守的自由主义”的传统。这一传统区别于以卢梭为代表的欧陆浪漫主义的“积极的自由主义”,或“伪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

哈耶克认为,承认人类的无知,即承认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是达致这种自由的前提。每一个人都只能拥有所有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中的一小部分,从而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更不用说自然的和社会发展的规律)都处于一种必然的和无法弥补的无知状态。正是这种无知,人类要对一个变动不居的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未来发展做出完全的预见或准确的预测显然是不可能的。哈耶克指出,承认人类的无知使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可能,而自由赋予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并赋予了社会以进步的能力。

哈耶克强调,威胁着人类自由的几乎永不枯竭的那个思想源泉在于人类理性的自负。由于这种自负,人类事实上已经把自身假定为全知全能的观察者和裁判者,在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更不用说奉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了)里,都存在着政治家们试图“设计人类的未来”或重构社会的危险。这是一条终究会扼杀个人自由和通向奴役的道路。

哈耶克确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不仅是一些科学上的分歧,而且也包括一些最重要的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在最终的意义上都源自两种思想学派在哲学观念上的基本分歧。”一种是“演进的理性主义”,另一种是“建构的理性主义”,或波普尔所称的批判的理性主义和幼稚的理性主义之分。哈耶克认为:“建构的理性主义传统,无论

是在事实和规范的研究结论上都可以被证明为一种谬误,因为现行的制度并不完全是设计的产物,而如果要使社会完全取决于设计,那就不可能不同时极大地限制人们对可资运用的知识的利用。”

哈耶克强调: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人之所以获得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成文化,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在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即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经验的产物。

上述基本观点哈耶克主要是通过逻辑上相互关联的五个命题来阐述的:第一个命题是,所有的社会秩序或法律规则,不是演进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演进的理性主义赖以形成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内部秩序、内部规则;而后者则是指在建构的理性主义指导下的“人造的秩序”、外部秩序或外部规则。前者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建构或扩展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社会理性研究的主要任务。

第二个命题是,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哈耶克在此提出了有关“自然”、“人为”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现象的三分观,不仅对“自然”与“人为”的二元观提出了尖锐的批判,而且揭示了笛卡尔以来建构理性主义在法律领域中长期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论”,以及把现实社会中“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制度或规则分割出去的过程、条件和危害。在这一基础上,哈耶克阐述了关于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强调了内部规则作为“自由的法律”与传统、习俗、惯例,乃至于私法与普通法的密切关系,及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和对于自由制度的独特意义。

第三个命题是,法律先于立法,经由立法的方法而制定出来的法律主要是公法,即主要由宪法性法律、财政立法和行政法组成的强制性组织规则或外部规则。这一命题还指出,在过去一百年的岁月中,通过大量的“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而严重损害了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立法的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

于特定的群体。正是受‘社会正义’之幻象的激励而做出的这些努力,使得那些目的独立的正当行为规则(或私法规则)一步一步地变成了目的依附的组织规则(或公法规则)。”这一命题导出了第二、第三卷要分别深入阐述的第四和第五个命题。

哈耶克在第二卷中提出和论证的命题是,时下通常所说的“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只是在上述两种秩序的后一种,即建构的或组织的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里,则毫无意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接着哈耶克在第三卷进一步阐述了一个重要命题:那种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制度,因同一个代议机构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然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步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体制。像布坎南一样,哈耶克意识到,制宪者的当初设想和时下盛行的各种制度都不可能使个人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正是这一认识促使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最后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宪法性制度安排,才可能对维护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

综上,哈耶克的五个命题都是建立在人类的无知或有限理性的知识论基础上,从不同维度或层面上提出尊重、发现、拓展和重构各种自生自发秩序对于维护人类自由的重大意义。

像哈耶克的其他重要著作一样,《法律、立法与自由》赢得了读者,也找到了它的批判者。本书在学术上面临最大的挑战也许是如何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与建构的秩序之间,或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制度的稳定与创新之间,以及制度的借鉴和本地化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哈耶克对此试图做了一些努力,但仍被普遍认为具有“唯传统主义”的色彩。他未能充分阐述制度得以创新的可能和主要路径,更未能解释今天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学习和模仿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西方文明如何成为可能。在演进与建构之间,哈耶克前后也表现出内在思维理路的矛盾,正如布坎南指出的,哈耶克关于个人自由主义的制度与理论的论述,以及宪法模式的重新思考和设计问题都强烈地体现了建构主义的思维特性。哈耶克关于立法与制定法的看法不但与现实社会的情况相左,而且无法在知识论上反驳近年机制设计理论对立法合理性的旁证,即立法作为不完全信息博弈下的机制设计,可以处理为一个关于信息和激励(满足参与约束与激励相

容约束的原则)的实证问题。这种立法及意义多少与哈耶克论述的情况已经不一样了。此外,哈耶克在本书中对若干重要概念的运用未能保持一致,如关于自生自发秩序、内部秩序和内部规则的提法等等,在这个方面哈耶克本人也承认,他希望通过在特定场合运用特定用语使问题得以更清晰和明确表述而弥补用语不统一的缺陷。

但是,我坚持认为,上述批评无论是否合理或站得住脚,它们都并不表明《法律、立法与自由》留下了令人遗憾的缺陷。恰恰相反,像历史上的任何一部思想巨著一样,它的意义不在于促进共识,而是引发世人的思考和讨论。

相对稳定促动现代法治

郝铁川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近日说,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我国中产阶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果萧先生的此番预言果能兑现的话,那么,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中国法治跃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时期。

西方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稳定或成熟的现代法治只能产生于一个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的时期,而一个社会只有产生了中产阶级或阶层,才能表明社会关系相对稳定。即:随着社会的财富、社会公平观念的普及,社会流动频率的加快以及权力与财富的分离,社会人群结构愈来愈呈现出“橄榄型”,即在收入和财富占有方面,社会顶层的巨富者和社会底层的绝对贫困者都是极少数,出现了一个作为社会结构稳定基础的“中产阶级”,他们的人数占总人口的40%以上。关于“中产阶级”虽然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是指从事脑力劳动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商业营销人员以及职员、店员、教师、文秘等。“中产阶级”的理论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社会学学者中一直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认为它部分地背弃了马克思的阶级定义和忽视了制度变量的分析。不过,我们也应一分为二地看到,中产阶级的理论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即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过上比较宽裕的中等水平的生活,社会结构才能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现代法治所赖以生存的主要社会基础方能具备。所以然者何?

第一,中产阶级或阶层比较求稳怕乱,此种心态与现代法治的连续性、稳定性价值追求相吻合。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初期,往往是按公民财产的多少或纳税的多少来规定其选举的有无,这固然暴露了资产阶级民主虚伪的一面,但我们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资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首要任务是稳定社会秩序,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医治战争创伤等。哪一个阶级或阶层最要求此呢?当然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富有者。所以资产阶级政权首先让这些人拥有选举权,把国家的命运交给这些人。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产阶级产生了,资产阶级政权才实行普选制。

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先生曾提出一个有趣的建议,他说,成年人每人一张选票,表面看起来很平等,但实际上每张选票的含金量是不相同的,一个18岁的青年人远没有一个中年人成熟。中年人承上启下,最要求社会稳定,稳扎稳打;老年人虽求稳定,但容易保守;青年人虽求进取,但容易激进。所以,中年人的选票含金量最高,应该让每个中年人同时拥有两张选票。

中产阶级者固定的收入、稳定的生活,其革命性虽不足,但其保守性、稳定性则有余,与现代法治的价值一拍即合。

第二,中产阶级或阶层比较追求体面的生活,看重信誉,此种心态与现代法治诚信、良心守法的价值追求相吻合。

两千多年前的中国思想家管子就说过:“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精神文明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说到底需依赖于物质文明。法律作为精神文明的一部分,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支撑,一个人、一群人、多数人如果身处水深火热之中,饱受饥寒交迫之苦,可你还要求他们安于现状,逆来顺受,短时期尚可,长时期断然难行。一个人、一群人、多数人如果无法支付打官司的成本费用,他们怎会信服法律!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一部分,在运行实施过程中更离不开物质的保障。总之,法律与道德不一样,后者的运行总体上是无偿的,而前者的实施是有偿的。

哈耶克自由主义之反思

哈耶克自由主义之反思 ——读《思想的谱系:顽固的右翼》有感 有人在读过《思想的谱系》一书之后,如此评价佩里·安德森,“其实他不是导游,而是一位风格鲜明的导演”。不得不说,这是一句非常贴切的比喻,安德森用他自己的眼睛和头脑给我们奉送上了一部异常精彩的思想大片。非常感谢袁银传老师能将如此一本宏伟巨著翻译成中文,令我们能够一窥作者的风采,并带来一场思想的风暴。惭愧的是,由于时间原因以及知识储备的有限,到现在为止并未完全将这样一本巨作完全消化完毕,但即便如此,目之所见已然足够彻底颠覆个人所曾经笃信的某些价值观念,而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反思即是其中一部分。 初识哈耶克是在本科的法理学的课堂上,当时老师隆重给我们推荐了邓正来教授所翻译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并将之列为法科学生必读丛书之一。对于一个刚刚接触法律的学生而言,这样一本著作无疑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里面所阐述的自由的概念甚至在以后几年里都被我认为是作为法律人所必须坚持的信条。虽然随着后来知识储备的提升和阅读视野的扩展,我对哈耶克的理论本身也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怀疑,感觉里面可能是有些问题的,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思想,直至我读到《思想的谱系》一书。应该说,相对于全书而言,作者在哈耶克上的着墨并不是很多,而且是把哈耶克与奥克肖特、施特劳斯、施米特放在一起给其冠以统一的称谓“顽固的右翼”。然而,正是通过将哈耶克的学说放在整个思想历史的洪流之中,并全面阐述了与其相同和相反立场的观点,从而使我对其有了更为全面而深刻的认识,我想正是因为哈耶克的“顽固”而导致了其思想的局限性。书中提到“对于这四位思想家各自学术观点的形成具有关键影响的共同经历是两次世界大战间歇期欧洲所出现的种种社会危机。在那些岁月里,经济混乱、工人革命、中产阶级反叛给既有秩序施加了巨大的压力,接着是正局链条上的某些最薄弱环节的崩溃。”因此,哈耶克的种种思想也是为了解决他所看到的种种问题而产生的,难免有历史的局限性,这与马克思主义的前瞻性是完全不同的。

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浅谈中国《新闻法》立法 孙妍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 [摘要]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 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但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媒体和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相比来讲,对记者在报道中的人身保护和公民的知情权及隐私权的保障研究的文章和论著并不多。虽然互联网给广大网民以充分的“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像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这种新闻自由又充分显现出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意义越来越大。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断[2]。早在1975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发表论文,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1987年在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下,我国在上海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成立了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 9个单位14人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写出

哈耶克读书报告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读书笔记 老师:何自力老师 通过小学期何老师的讲授,我对哈耶克和他的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通读了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对他的思想又有了更深层的认识。这篇读书笔记主要围绕其中的《个人主义:真与伪》以及《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两篇文章展开,文章内容概述参考了何老师上课的讲解,另外可能思考的并不全面严谨,仅是自己对哈耶克的一些理解和自己的一些想法。 本书作者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是当代西方著名经济学家,原籍奥地利。自本世纪20年代起曾先后执教于奥地利维也纳大学、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美国芝加哥大学、西德弗莱堡大学等著名学府;现已退休,任芝加哥等大学的名誉教授。1974年,与冈纳?缪尔达尔一起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哈耶克是西方源远流长、影响广泛的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尽管哈耶克以其在“纯经济理论”方面的研究成就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但使其声名大噪、既招来激赏也引起强烈非议的,是他的以经济自由为核心的经济哲学思想。长期以来,由于哈耶克在本世纪30年代后期至40年代初期有关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论战中,作为“反社会主义”一方的思想领袖人物,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而对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经济推崇备至。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他被视为反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西方国家亦有人将其视作“右翼”的和“保守”的学者。今天,我们应该用理智、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对待西方的文化成果。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是哈耶克的代表作之一,收录了他最著名和最主要的一些论文,基本反映了他的个人主义和经济自由的基本理论。个人主义是他经济自由理论的基础,而个人主义又建立在他对理性的理解基础之上。该书以个人主义出发,强调维护人的自主,提出实现经济自由的途径是实行市场经济,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让人们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由个人主义出发而形成的,能保证人的自由的“自然秩序”,是一种最符合人性的经济制度,该作品对于对当前中国改革的理解深具意义。下面着重分析《个人主义:真与伪》和《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两篇文章。 一、《个人主义:真与伪》

谈哈耶克新经济自由主义

谈哈耶克新经济自由主 义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内容摘要:摘要:新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等观点,对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回顾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形成的过程,深入研究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观点及其贡献,对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 摘要:新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等观点,对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回顾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形成的过程,深入研究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观点及其贡献,对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新经济自由主义;哈耶克 新经济自由主义在20世界七十年代以后,在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同时并存的“滞胀”局面背景下,逐渐得到了经济界的重视,特别是1972年新经济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标志着凯恩斯主义的彻底衰落,也标志着经济自由主义的复兴。新经济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古典和新古典学派的完全自由放任和完全排斥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张,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它认可政府在一定限度内对经济的干预,承认经济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证。无独有偶,在这之后,中国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而大大深化。在这伟大变革的时代,为了增进我们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洞见,我们在了解和认识当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时,不能不对20世纪最着名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的有关理论观点进行认真地了解和剖析,并通过他的理论认真检讨计划经济,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饶有兴味。 一、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简述 作为最彻底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一生进行过两次扞卫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大论战和一次新经济自由主义复兴的运动。20世纪三十年代反对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的大论战和反对市场社会主义的大论战,以及20世纪七十年代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运动。哈耶克出版过两本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影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着作:《通往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前一本书是他坚决反对纳粹主义、极权主义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通俗阐释,也是影响最大的“世纪之作”;而后一本书则是哈耶克毕生探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收由之作”。在这本《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依然不改其“斗士本色”,将无法实现“口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 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 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 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 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 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 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当政府因社会舆论而过问案件时,很容易让法院的判决结果改变。但是这种民意扰乱法律裁判的现象不是法治进程的体现,也是不理性的,此时的判决遵从的已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舆论压力,所以更谈不上是法律有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认为这种民意影响裁判的现象是正确的吗?如果案件都靠大众审判,那法律岂不就是一纸空文了吗? 4. 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 答:作证豁免权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亲人作证的客观性有待商榷,另一方面也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这是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结果。我方所说的法律无情并非法律可以藐视人性的善良和愿望,我们强调的是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中不能徇私情,不能用情来干涉法,对方辩友不要曲解我方的立场。 5. 如何解释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 答:我方一再强调,立法过程中之所以有一些区别对待的规定,是因为适用主体存在特殊性,这是法律理性的体现,但不能说明法律有情。 6.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答:陪审团制度是社会正义的平衡器,陪审团的选择具有严格的制度,目的就是避免个人感情影响案件裁判。多数人裁决的方式避免了个人感情的影响,因此是

17—18世纪自由观念的论述及评价

17—18世纪“自由”观念的论述及评价 说到自由这个词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而且曾经有这样的一首诗词来描写自由的重要性: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对自由的任何定义都会引发激烈的争论,因为“自由”是不同的政治、经济、哲学观点的标题! “自由”,在我们眼里,这个词的通常用法是指“个人自由”,而且经常与民主、平等连在一起。所谓自由就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无论别人说什么做什么都不能动摇你的决定,有原则有立场,不会人云亦云。做一个自由的人,就是无论别人如何评价你,你都能用自己的眼光去判断自己,依然能保持自信,说通俗一点就是倔强,人总有一点倔强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生存。从哲学的角度上说,"实践是获得自由的唯一手段",只有驾御了规律才能真正的自由,反之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会四处碰钉,是盲目的,是不自由的。马克思认为: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是自由,必然就是规律,规律是客观的,不可以随意创造,但是可以掌握和利用,所以掌握和利用规律,就是自由! 谈及17—18世纪的自由观念,不得不提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当然这一切都得从17—18世纪的世界形局势和历史背景说起。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势力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由于其政治上的要求日益强烈,所以就爆发了一系列反封建的斗争。17—18世纪这是资本主义的童年时期,亦称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是反封建斗争十分激烈的阶段,在力量对比上,封建和封建之前的社会制度仍有极大优势,不过资本主义力量依靠自己的活力,发展很快,到这个时期之末,已经能够和封建势力相抗衡了,而且显示了必将胜利的势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17—18世纪的思想也有很大的进步,资产阶级再不能容忍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而是创立了自己的理论,也可以说这是跨越性的一步。 17—18世纪的思想作为一种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是资产阶级从已有的思想作为出发点,用文艺复兴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因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这种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在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17—18世纪的“自由”观念的成就主要在于古典自然法学派,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以“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而且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它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契约产生的,是由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法律的本源非神也非自然,而是人自身的本性。人们的自然权利又叫天赋人权,主要是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等都是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杰出代表。 格老秀斯,荷兰著名的人文主义者和法学家,所研究的主要是国际公法,但使用的是自然观念,《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论述了他的关于“法”的概念的“正义”、“权利”、“责成”观点,认为“那种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它被称作‘自由’”,权利还包括我们对他人所拥有的权力。他将客观事实划分为两类,即体有形、量有限者和体无形、量无限者,后者由于无法占有,也无须占有,因而适用自由使用原则。他还认为,人的社会性促使人与别人交往与合作,并由此建立各种社会组织,国家就是其一。“国家是一群自由的人享受权利和谋求他们共同的利益而结合起来的一个完美的联合体。”有理性和有意志的人可谓是一种自由的人。格老秀斯对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并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但其思想还不够完善。

哈耶克和经济自由主义

经济学巨匠 哈耶克和经济自由主义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1899~1992) 一、哈耶克的生平及著作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是现代著名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1899年5月出生于奥匈帝国首都维也纳的一个书香门第,父亲是一位医生兼植物学家,母亲是大学的公共法教授。受父亲的影响,哈耶克小时候对自然科学很感兴趣。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在军队服役,战后进人维也纳大学攻读法学,于1921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维也纳大学上学时,哈耶克受到奥国两位著名经济学家——维塞尔和米塞斯的影响,逐渐把研究方向转到经济理论上。 毕业后,他在米塞斯任主任的国际联盟奥地利赔偿委员会工作,主要是执行凡尔赛和约的金融条款。1923年,哈耶克获得维也纳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其后在纽约呆了一年多,主要研究美国的货币政策,1927年,他又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和路德维格·冯·米塞斯合作成立了奥地利经济研究所并出任所长,20世纪二三十年代,奥地利的经济政策大多是依据该所的报告制定的。1929年,哈耶克到维也纳大学任经济学讲师,讲授门格尔、庞巴维克、维塞尔及米塞斯的经济学说,这在当时的奥地利是获得学术成绩的第一步。在此期间,他出版了自己的第一本书——著名的《货币理论和经济周期》,据此成功预测丁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1931年,哈耶克受伦敦经济学院莱昂内尔·罗宾的

邀请前去伦敦经济学院讲学。他的讲座在伦敦引起了极大轰动,讲课内容后来被编辑成《价格与生产》一书。 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哈耶克研究了纯经济科学的经济周期理论,提出了资本供应短缺的危机理论和消费过多的危机理论,认为危机和萧条是高涨阶段播下种子的必然结果,要阻止萧条的到来,惟一有效的办法是防止高涨的出现;稳定经济的惟一有效办法,就是免除任何人为的信用膨胀,让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自动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神奇作用。 1931-1941年,哈耶克对其关于货币政策膨胀不合理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认为膨胀的货币政策使投资者混淆了人为制造的需求和自然的市场需求,结果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使资金和资源都集中于生产力较弱的地区。对哈耶克提出的储蓄不足导致经济崩溃的货币理论和商业周期理论,凯恩斯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以此来解释经济危机。从30年代开始,哈耶克和凯恩斯为此展开了长达50年的论战。 1941年后,哈耶克的研究转向社会哲学与当时盛行的社会主义与社会政策方向,1943年,他又获得伦敦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并被选为英国科学院院士,1944年,哈耶克出版了其经济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作一一《通向奴役之路》,社会反响非常强烈,人们对它毁誉参半。这本书也为反对社会主义的人们提供了一个理论武器,因而在短短数年中就在十二个国家翻译出版。有些人猜测这是哈耶克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真正原因,尽管授奖者肯定的足他在货币和经济波动理论方面的贡献,1950-1962年,哈耶克受聘担任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社会与道德科学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哲学方面的研究。1962年,他又受聘去德国弗莱堡大学任教。1974年,哈耶克和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Myrdal)一起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理由是"对不同经济制度功能效率的分析,是他对较广意

对竞争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一)

对竞争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一) “内容提要”本文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竞争法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分立式立法(即分别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合并式立法的历史背景、特点以及长短,认为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角度出发,结合近年有关国际立法实践,有理由认为合并式立法确有长处;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和手段,认为它与分立式立法的同名法律不同,而与合并式立法之间有内在联系;总结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经验,并对正在起草中的《反垄断法》如何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使我国的竟争法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出了设想。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合称)的立法模式,特别是大陆法圈竞争法模式,或分立,或合并,长短如何,曾对制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影响和作用。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实施近四年,反垄断立法也在酝酿准备之中。本文拟通过对大陆法圈不同立法模式加以分析,探讨其特点,作出比较,并根据我国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提出一点完善我国竞争立法的意见,以此求教于法学界同仁。一、分立式立法的形成及特点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范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对此,分别立法的国家较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制定反垄断法在后;另一则反之。前者如德国、日本等国。德国于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制定于1934年,而其《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制定于1947年。后者如韩国。韩国在1980年制定《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这两种情况自然不属于简单的孰先孰后排列顺序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家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相联系,并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德、日的做法取决于其特定的历史条件。首先,这两个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较早,商品生产和交换相对发达,其商事行为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对各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靠民法典调整日益感到力不从心(法国在这一点上很特殊,至今还主要靠民法典第1382条予以调整〔1〕。这种情况下,依照民法原则制定专门法律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属自然。当然,也不能排除1883条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产生的影响。因而,长期以来,德、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习惯上被归于民法领域,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或者民法的延伸。至于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的有关刑事条款对法的属性的影响,往往不予考虑。其次,在德、日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前后,虽然美国已相继制定《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但由于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以及法律文化相殊,对德、日反垄断立法影响甚微。只是在二战结束后,基于同盟军在西德实行非军事化、非纳粹化、非工业化,最后实现民主化的“4D”计划和美国占领军在日本推行经济民主化政策的需要,制定反垄断法,禁止卡特尔、托拉斯和其他垄断组织才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德、日两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此得

读哈耶克《致命的自负》有感

读《致命的自负》有感 看了几天《致命的自负》,但还有几章没看完,因为这本书了有很多思想理论之前都没接触过,理解起来挺难的。《致命的自负》是哈耶克生前最后一部作品,也被学者们认为是他最重要和最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之一。 《致命的自负》这部著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哈耶克对自己毕生所反对“极权社会主义”的思想努力的总结。本书集中体现了哈耶克全面而系统地批判他所谓的“社会主义”的主题,认为“社会主义”的思想主张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一种谬误”。刚开始的时候认为哈耶克所批评的社会主义和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完全一致的,后来慢慢看下去加上有看一些书评才发现哈耶克所批判的“社会主义”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 哈耶克的所谓“极权社会主义”应该是指20世纪上半叶出现在欧洲的那种“社会主义”,它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有本质的不同。后者的合法性建立在受到西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利益自觉的基础上,前者的合法性则立基于对西方资本主义现状的“彼岸”的向往。欧洲的社会主义,与它的对立物——欧洲资本主义一样,被韦伯定义为“理性社会主义”,与“理性资本主义”构成一对政治范畴。因此,哈耶克的矛头所向应该是指韦伯等代表人物鼓吹的西方国家中的多数“左派”政党所吹捧的那个“社会主义理想”。 哈耶克一生都在鼓吹自由经济,极力反对计划经济。哈耶克极力推崇与捍卫自由市场经济,并在反对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时用有

力的论证赢得信任。市场经济固然有其好处,但市场经济所造成的环境问题、物质不平等给人们带来的痛苦以及资源浪费、人的技能天赋的不能充分发挥等等,表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有其客观存在的理由的。然而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哈耶克在许多方面对现代市场文明的运行原理目光锐利且直言不讳。针对20世纪的极权主义和官僚制度对自由的威胁,他把如何使有益于人类的知识得到开发利用,视为判断社会秩序有利与否的重要甚至是惟一重要的标准,这也是他为经济学做出的最重要贡献。 本书中多次提到“扩展秩序”,但对此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就像许多执意要把自己的信念或逻辑贯彻到底的思想家一样,哈耶克关于扩展秩序的社会理论带给人们的感觉也是复杂的。他毕生极力鼓吹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捍卫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他将之称之为“自发秩序”和“扩展秩序”;他认为这种“扩展秩序”在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只能是在无人能知其后果的情况下,在漫长的岁月中自发进化而形成的。它不是某个主体的自觉设计的结果。由此推之,它因而更不能靠外部力量强加和推动,一个国家选择何种“秩序”是其内部因素自主自发地发展的结果。 对《致命的自负》的理解很大一部分是得益于导言中的解析,在阅读的过程中有种找不着边际的感觉。

哈耶克论自由

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及其认识论基础均是错误的 在1984年出版的《哈耶克论自由》中,格雷(Gray, 1984)对哈耶克的思想和学术观点做了较深入的理论评述,由此赢得了格雷本人在学界的学术声誉,并致使哈耶克本人在生前把格雷视作为学术知音。在这本书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赞誉之辞、之处颇多。格雷曾把哈耶克描述为一个康德主义者,还说维特根斯坦对哈耶克的影响至深(然而,从哈耶克晚年的自叙中,可以断定,格雷显然主观臆断了哈耶克理论与康德哲学的关系。另外,格雷对哈耶克思想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关系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对此,笔者以后拟以专文评析)。 在这部著作第一版中,格雷曾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并非常准确地辨析出了该理论的三个基本点:“看不见得手”(的演进机制),默会和实际知识(tacit and practical knowledge),以及传统的自然演进。从这部书第一版的整体论述中,可以看出,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基本上是肯定的。但是,在这部书1998年第三版的“后记”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及其整个社会理论和哲学基础则基本上进行了全面地否定与批判。 格雷对哈耶克理论的全面挑战,首先是从哈耶克理论进路的知识论层面上着手的。在理论层面上,格雷认为,在哈耶克晚年的著作中,其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是与一种制度演进上的达尔文主义即文化进化的信念联系在一起的。在另一方面,它又在许多面相上来说实为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哲学一种“回光返照”。格雷认为,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两个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文化进化的角度来说,格雷认为,我们并不知晓与达尔文生物进化相类似的任何文化进化机制。从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来说,它之所以是错误的,首先是因为它不能界定文化进化的单元是什么。按照新达尔文主义的生物学,进化单元并不是生物种类,甚至也不是生物个体,而是基因,或者说基因链。那么,在社会领域中,哈耶克所说的文化进化的单元是什么?并不清楚。照哈耶克本人看来,文化进化的社会单元似乎是社会群体。然而,格雷认为,在社会体系中,将社会群体及其习俗和传统分割为单元个体而进行评估是极其困难的。 即使绕开这一问题,格雷又发问到,如果文化如哈耶克所理解的那样是进化的,那么,进化的标准与尺度又是什么?如果把社会群体的沿存及其成员数量的多寡作为文化成功的标准的话,那么,覆盖众多人口的华夏文化、印度文化和非洲文化岂不是比覆盖相对数量较少但具有高得多的生活水平的人口的欧洲文化更先进?因此,格雷认为,尽管哈耶克在其晚年的许多著作中从竞争和社会实践中的自然选择之角度对文化进化有过大量论述,使其好像有一个辉煌的文化进化理论,但在实际上,他只是提出了一种科学的隐喻,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格雷还进一步认为,由于哈耶克仅仅依赖于“群体选择”这样一个空洞的理论概念,使他忽略了在宗教、经济和政治体制出现和消亡上的历史偶然事件。在这一点上,哈耶克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是有相同之处的。 在哈耶克文化进化论中的这些问题,自然会影响到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在1992年在苏黎士召开的哈耶克思想国际讨论上,格雷(Gray, 1994)就开始断言,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概念,并没有唯一、清楚和连贯和含义,而是许多独立论题的“大杂烩”(an eclectic conflation),而这些论题,或者是问题百出,或者明显就是错误的。譬如,在哈耶克的晚期著作中,“自发秩序”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也存在其他生物种群、自然现象如星系、磁场、晶体等等之中。因此,在哈耶克的著作中,“秩序”除了意指某种自我复制的结构外,究竟含义是什么,并不清楚。然而,很明显,哈耶克是在“不含价值标准”(value-free)意义上用“自发秩序”来称谓和解释所有自我调节系统的。但是,如果“自发秩序”是一个“不含价值标准”的概念,在社会领域中的“自发秩序”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良益的,仅仅是非设计的、相对稳定的、并能够在一定时间里能自我复制就够了。从这一点来看,黑社会组织和市场都可以是“自发秩序”。只要有人们交往中的协调现象存在,不管是在战场上,在监狱中,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之研究:方法与立场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之研究:方法与立场 (一)《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一书,最近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这是邓正来先生潜心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结晶。邓先生是著名的哈耶克政治哲学和法哲学著述的中文译者,他翻译出版了哈耶克相关领域的主要著作《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与自由》、《哈耶克论文集》和《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凡两百万言,可谓工程浩大。近年来,学术界一大令人忧喜各半的现象便是对西学的快餐式译述,可邓先生当另眼相看,他是在选择以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为自己研究对象之后,才着手进行艰苦的翻译工作的,他因此而称自己的译事为研究性翻译作业。在翻译工作的进行中,他研读了哈耶克的绝大多数论著和一些被公认为重要的研究哈耶克思想的二手西方文献,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八篇专门性研究的长文:“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过程:哈耶克法律理论研究的补论”、“‘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哈耶克正义理论的研究”以及“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加上另外与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相关的三篇评论性文字,共计十一篇文章,构成为这部论文集的主体。 邓先生说:“这部论文集是我在近八年中做的一些作业,而我之所以把它们称作‘作业’,主要是为了表达这样两个意思:第一,研究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并不是我研究的目的,而毋宁是我为了对哈耶克这一脉理论中所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或开放出来的问题进行检讨和批判而做的前提性准备工作;或者说,我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实是为了更妥切地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第二,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只是西方论者认识和解释人类社会秩序理论脉络中的一个重要脉络而已,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我的作业尚未完成;因此,我还必须继续对其他阐释和认识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重要理论脉络进行研究和分析。” 由此可见,在邓先生的治学历程中,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研究并不是一个“给定”的课题,而是基于自己所关注的学术问题而主动选择的结果。因此,他不属于跟风式的“热点问题”研究者之列,尽管“哈耶克有关自由市场的思想或许因为与当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或社会转型的推进有着某种‘经验性’的关联而在当下的中国学术界重新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我着手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的那几年,却是他的影响在中国学术界大大减退的年代,一些论者甚至宣称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对中国已失去了意义。” 这从根本上说既超越了学术对经验性问题的功利主义态度,也摆脱了学术对政治意识形态的依附性地位。也只有如此,才可能坚持学术研究的独立性立场,最终守护人类知识所应当具有的批判性力量与资格,而这恰恰是邓先生高度自觉并身体力行的追求目标。邓先生之所以说自己的“作业”“尚未完成”,无非是要表明他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重视,并不是出于对哈耶克思想和学说的全面接受或赞同,而在于他认为哈耶克向自己展示了知识的另一种可能形态及其在社会秩序形成过程所

法律立法与自由

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 我们所称之为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基本理念,在伟大的思想家笛卡尔那里得到了最为全面的表述。……“怀疑一切”的态度使笛卡尔拒绝把任何不能以逻辑的方式从“清晰且独特的”明确前提中推导出来的从而也不可能加以怀疑的东西视作为真是的东西。然而,也正是这种“怀疑一切”的立场,剥夺了所有不能以这种方式得到证明的行为规则的有效性。 由于理性在笛卡尔那里被界定为根据明确的前提所作的逻辑演绎,所以理性的行动也就仅仅意指那些完全由已知且可证明为真的东西所决定的行动。从这一点出发,人们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达致这样一种结论,即只有在这一意义上为真的东西才能导致成功的行动,进而使行动者取得成就的一切东西也就是他所进行的笛卡尔意义上的推理过程的产物。那些并不是以这种方式设计出来的制度和惯例,只有在偶尔的情况下才可能是有助益的。上述观点与建构主义对传统、习俗和历史的普遍蔑视一起,构成了笛卡尔式建构主义的典型立场。根据这种立场,人仅凭理性,就能够重构社会。 然而,这种“唯理主义的”认识进路,实际上堕入了早期的拟人化的思维方式之中。这种认识进路重新复活了那种把所有具有文化意义的制度的起源都归结为发明或设计的倾向。道德观念、宗教和法律、语言和书写、货币和市场,都被认为是由某人经由可以思考而建构出来的;至少它们所具有的各种程度的完备形式被认为是经由某人刻意思考而设计出来的。对历史所作的这种意向论的或实用主义的解释,在人们根据社会契约型构社会这一观念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表达。 构成上述信念之基础的乃是这样一种基本假设,即人主要是经由他所拥有的从明确前提中进行逻辑演绎的能力而成功主宰其周遭环境的。然而,此一基本假设却在事实上是错误的,而且任何试图把人的行为局限于可以按这种方式予以证明的范围之内的努力,也只会使他无法运用诸多能够使其获得成功的最为有效的手段。那种认为我们行动的有效性完全或主要依赖于那种我们能够以文字的方式加以陈述并因此而能够构成三段论推理之明确前提的知识的看法,显然与事实不相符合。毋庸置疑,许多社会制度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地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地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这些制度事实上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母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在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对我们自己做出调适,而且我们的行动也之所以有着良好的机会去实现它们所指向的目标,不仅是因为我们的同胞受着已知的目的的支配,或者受着手段与目的之间已知的关系的支配,而且是因为他们也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约束——而对于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我们常常是不知道的,甚至对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我们也常常是不意识的。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人之所以获的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形诸于文字,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在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而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经验的产物。

新自由主义及在各国的应用

新自由主义及在各国的应用 摘要曾经用于解决经济危机的凯恩斯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行不通了,经济道 路的选择又走入了一个十字路口,自由主义最终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在各国经 济复兴与发展进程中起着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伦敦学派凯恩斯主义哈耶克 自罗斯福改革以来,美国和欧洲国家相继执行凯恩斯主义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在政府提供大量企业定单的同时,社会被建成一个高福利社会,人们的医疗、教育、住房等需求都由政府出面满足。同时为失业的人群提供比较高的生活环境,这在人们看来是一个不错的社会,但是它带来另外的负面效应。第一是政府的财政赤字,政府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大量花钱刺激经济的做法使政府大量负债,为了继续政府的政策,人们不得不靠发行新货币来补充,从而导致通货膨胀。第二是高福利社会导致一些人不愿意就业,因为没有其他的开销比如医疗、教育和住房。而且失业救济还比较高,所以没有体面和轻松的工作宁愿依靠政府的救济金生活,在经历美国经济战后繁荣后到了70年代,由于石油危机、久拖不绝的越南战争和与苏联在全球争霸的巨额花销使美国经济陷入“滞胀”的局面。与此同时,战后的日本一穷二白,人们都积极的寻求重建,在经济高速增长开始之前的1955年,日本GNP为240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的6.0%。一些全球闻名的大企业都在这个时候开始起步,战后的日本人以疯狂工作而闻名世界,与美国人不愿意工作形成鲜明对比。尽管日本也采取政府主导经济的做法,但是日本却以大量的出口补回了财政上的赤字,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1968年又超过了西德,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 在国际上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美国内部经济陷入“滞胀”的局面,随着国内外局势的变化,美国人不得不寻求变革,自由主义又进入视野,自由主义主张政府不干预经济,这样可以提高人们的积极性,在谋求财富的驱使之下使市场配置能够趋向合理化,减少浪费,提高效率。新自由主义有很多流派,主要有: 伦敦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哈耶克,他是一位著名的出生于奥地利的经济学家、思想家。他的新自由主义理论观点是其他所有新自由主义者的主要思想来源。他长期活跃于反凯恩斯主义、反国家干预的新自由主义中心。哈耶克不仅明确主张自由化,强调自由市场、自由经营,而且坚持认为私有制是自由的根本前提。他认为,“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哈耶克反对任何形式的经济计划和社会主义,认为垄断、计划化、国家干预始终与无效率相联系。他认为,即便是货币发行权也应还给私人银行,而不能让政府垄断。 现代货币学派: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美国出现的新自由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以现代货币数量论为理论基础,以制止通货膨胀和反对国家干预为主要政策主张,强调实行“单一规则”的货币政策。货币学派认为,货币政策比财政政策对产出量具有更大效应,货币供应的增加是通货膨胀的根源。货币主义者强调,货币和其他商品、其他金融资产是一样的资产。人们保留商品、债券、股票没有区

哈耶克的知识分工

一、引言哈耶克(F﹒A﹒Hayek,1899-1992)是被公认的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其六十余年的学术生涯中,对各种形式的计划经济、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极权主义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批判,是坚定的自由主义捍卫者。由于对自由市场的坚定信奉和市场经济的深刻洞见,哈耶克荣获了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除了是集众多二十世纪伟大的自由主义者的“朝圣山学社”(theMontPelerinSociety)的创立者外,哈耶克还是数个领域的精神领袖,一生涉猎的科学领域包括:经济学、心理学、政治理论,法哲学等。并且在所涉的每个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对众多领域作了跨学科的研究之后,哈耶克建立起了一个庞杂而坚固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正如J.Gray所说:“哈耶克的论著阐发了一个思想体系,其抱负之宏大完全可与穆勒(John﹒Mill)(由于翻译原因,后文的约翰﹒密尔指同一个人)和马克思(K﹒Marx)的思想体系相媲美,但是却远不如它们易于受到批判,因为哈耶克的体系乃是一种在哲学上站得住脚的有关理性之范围和限度的观点为基础的……。”凯恩斯(J﹒M﹒Keynes)说“这个世界其实是由思想统治的”这一观点是非常正确的。在我国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了解和研究哈耶克的思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国内兴起了一股学习和研究哈耶克的热潮,已翻译出版了哈耶克的几乎所有的重要著作。本文的目的在于理出其思想体系的基石。在我看来,作为哈耶克思想体系基础的是他于1936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EconomicsandKnowledge)中提出的“知识分工”的思想。由于“知识分工”的存在,使人们必然对现实世界中的很多事件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每个行为主体都只能根据自己的信念和所掌握的信息作决策。作为传递信息的系统的市场协调着不同的行为主体的行动。市场和其它的制度要有效的运行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个人必须能自主的做各种决策。因此,自由是必不可少的。而法治是自由的真正保障。故哈耶克的思想脉络可简单表述为:知识分工到自由,再到法治。早在二十世纪的二十年代,哈耶克作为专业经济学家就已经具有了世界声誉,是坚定的反凯恩斯主义者,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干预主义成了时代的最显著的特征,凯恩斯的干预思想成为思想界的主流,作为凯恩斯长期论敌的哈耶克从大论战中败下阵来。尽管在那个年代哈耶克仍然写出了不少在今天看来属经典之作的论著,但这些都被知识界对凯恩斯的追捧所淹没了。直到1944年发表《通往奴役之路》(Theroadtoserfdom),哈耶克又为自己获得了世界性的影响。这一次,不仅仅是在经济学家中,而且在普通百姓中,哈耶克都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通往奴役之路》很快成为畅销书。但这也给他带来了一个不好的影响,在职业经济学家们看来,一个严肃的经济学家是不应写出如此大众化的读物的。传言这还使得他未能在当时快如日中天的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系谋得一个教职,倒是后来却成为该校“社会思想委员会”的主要教授。在与凯恩斯论辩的数年中,哈耶克对凯恩斯的很多主要著作都作了批判。但由于凯恩斯在学术上经常改变自己的观点,且往往在论辩中不能针锋相对,使得哈耶克渐渐厌倦了这种争论。以致于凯恩斯于1936年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后哈耶克没有及时对其进行更猛烈的批判,这也成了他终身遗憾之事。在凯恩斯的思想风靡之时,哈耶克发现仅仅从经济学上对凯恩斯主义及其它形形色色的干预思想进行批判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其更基本的思想渊源进行彻底的攻击。这一次,哈耶克的雄心更大,他不仅要对各种各样的干预思想进行猛烈的批判,而且还要建立起牢固的自由思想体系,使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得到延续,当然,后来的事实证明他做到了。 [!--empirenews.page--]二、对新古典均衡理论的批判作为哈耶克思想体系的基石的即是与凯恩斯的《通论》同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因为这两篇文章,1936年应是经济学思想史上重要的年份)。在这篇文章中,哈耶克第一次提出了“知识分工”的思想。至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年发表《国富论》以后,他的自由市场的思想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并且也得到了继承,但作为其核心思想的分工理论却没有得到发展,只是在1928年杨格的一篇文章引起了人们重新重视分工思想。显然,哈耶克这篇文章里把分工理论作了创造性的发展。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分析中,会有一些不符合现实的基本假设,如信息是完全的、个人偏好不会发生变化、不考虑时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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