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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指甘肃省政府对全省范围内的工伤保险进行统筹管理的制度。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旨在组织协调各级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等相关方面的协作工作,确保工伤保险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基本内容包括:制定和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规章制度和支付标准;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等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工作;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分析等。

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对于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可以确保工伤保险政策的科学制定和完善。省级统筹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公平、科学的工伤保险政策,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其次,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可以提高工伤保险事务的协调性和效率。统筹机构可以组织各级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解决工伤保险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工伤保险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此外,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还可以加强对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可以加强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他们的维权

意识和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可以提升对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分析能力。通过对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科学分析和利用,可以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优化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总之,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需要加强统筹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工伤保险的全面落实和有效推进。

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2009年12月24日颁布, 甘劳社发…2009?80号)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辖区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均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范围不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 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 险费,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缴费费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统一确定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工资总额的 0.3%,不实行费率浮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费率可适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按现行体制征缴,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无事业费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统一由统筹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具体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l6180-2006)。 第七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 >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 2003? 131号 )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支出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抚恤和生活补助”。 第八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在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至本办法下发之日期间发生工伤且未享受工伤待遇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其工伤认定的时限为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年内。 第九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工伤保险条例

甘肃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功能和作用。工伤保险不但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稳定及国家经济发展。下文是甘肃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情况调查、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八条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修正)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8年7月23日省政府令第145号公布,2019年7月25日省政府令第150号 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工作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伤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七条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省、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十条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按上年度缴费收入决算的10%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基金出现缺口时,可申请省级调剂。 第十二条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按照当年上解省级调剂金的10%提取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总额控制在基金累计结余的10%以内。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指甘肃省政府对全省范围内的工伤保险进行统筹管理的制度。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旨在组织协调各级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等相关方面的协作工作,确保工伤保险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基本内容包括:制定和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规章制度和支付标准;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等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工作;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分析等。 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对于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可以确保工伤保险政策的科学制定和完善。省级统筹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公平、科学的工伤保险政策,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其次,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可以提高工伤保险事务的协调性和效率。统筹机构可以组织各级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解决工伤保险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工伤保险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此外,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还可以加强对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可以加强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他们的维权

意识和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可以提升对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分析能力。通过对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科学分析和利用,可以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优化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总之,甘肃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需要加强统筹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工伤保险的全面落实和有效推进。

最新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

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条例》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甘肃实际,着眼于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着力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协调配套,覆盖全省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三)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五)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州、地)级统筹。目前实行县级统筹的试点县(市、区),一并纳入市(州、地)级统筹。 (六)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以及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七)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为了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额中提取3-10%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 四、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九)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关于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认定为工伤的范围规定,认真核查受伤原因,按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下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或下落不明、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23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7月16日十三届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8年7月23日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工作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甘肃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甘肃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甘肃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是负责管理和监督甘肃省范围内工伤保险事 务的专门机构。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 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工 伤保险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确保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工伤保险处的工作内容涉及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报销、伤残鉴定、 康复管理等多个方面。首先,工伤保险处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其次,工伤保 险处还负责审核和报销劳动者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障其基本 的医疗权益。同时,工伤保险处还承担着伤残鉴定和康复管理的任务,帮助受伤劳动者尽快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在工作中,工伤保险处需要与各级医疗机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保持密切合作,形成工伤保险事务的协同推进机制。只有通过多方 合作,才能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维护。因此,工伤保险处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工伤保险处还需要积极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

动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知和了解,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才能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主动参与工伤保险制度,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甘肃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其工作涉及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报销、伤残鉴定、康复管理等多个方面。工伤保险处需要与各方合作,形成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还需要积极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知和了解。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甘肃工伤休假规定最新

甘肃工伤休假规定最新 甘肃省工伤休假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以下是甘肃省工伤休假规定的最新内容。 一、工伤休假的适用范围和时限 工伤休假适用于甘肃省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伤休假的时限原则上为伤残程度鉴定的治疗期限,但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申请延长工伤休 假期限。 二、工伤休假期间的薪资待遇 1. 在工伤休假期间,工伤职工的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等应当按照正常情况计发,并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购买社会保险,确保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得到保障。 2. 如果工伤职工因工作意外导致伤残或不治身故,其家属可以享受工伤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 三、工伤休假期间的待遇支付 1. 工伤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工伤医疗期和康复期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工伤医疗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期的康复费用由康复费用补助资金支付。 2. 工伤职工在休假期间可以选择在当地康复机构或回家康复。 3. 工伤职工在休假期间如需住院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费用,住院期间的膳食费等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

四、工伤职工维权和申诉 1. 工伤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休假,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伤休假或违法扣减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工伤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工伤职工也可以向当地工伤保险办理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纠正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方面的错误。 总结起来,甘肃省的工伤休假规定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和时限、薪资待遇、待遇支付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职工在工伤休假期间得到必要的治疗和康复,同时也为工伤职工维权提供了相应的途径和保障。

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三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具体划分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所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为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一般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第五条全省各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 1.6%、1.9%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用人单位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其缴费费率。 第六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第七条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缴费费率办法,但综合费率不得低于其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两档。 第八条根据工伤发生率、基金缴纳和使用情况,每2年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 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省直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规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 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2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9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0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45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843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作要求 调整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和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9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于2019年10月18日前报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处,省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在中国,工伤保险由省级统筹,具体规定和管理在各省份进行。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指在一个省内,由省级政府负责对工伤保险进行统筹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形成相对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险效率。 首先,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能够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由于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人的特殊保险制度,因此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制定政策、保障支付和处理纠纷。省级统筹能够集中各方面资源,提供相对完备的保险服务,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能够统一管理和财务监控。在一个省内,通过省级统筹对工伤保险进行管理,可以减少重复的管理和操作,降低管理成本。同时,能够更好地掌握工伤保险的运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 另外,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能够提高保险效率和精确度。由于省级统筹的集中管理,可以更好地实施保险费用的核算和支付,确保工人获得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相关补偿。同时,通过统一管理和监督,能够减少保险基金的汇总和分配环节中的错误和损失,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最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能够促进保险政策的创新和改进。在省级统筹下,可以更好地研究和分析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改进建议,确保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和适应性。 总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能够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险效率。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进一步加强统筹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省级统筹工伤失业保险

省级统筹工伤失业保险 工伤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失业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援助。近年来,我国各地区纷纷实施省级统筹,将工伤失业保险纳入统一管理,以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本文将就省级统筹工伤失业保险进行探讨。 首先,省级统筹工伤失业保险可以实现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劳动力市场以及工伤、失业等情况存在差异,原先的地方管理模式容易导致保障水平不平衡。而通过省级统筹,可以避免保险资源的分散和重复建设,实现统筹规划,提高保障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其次,省级统筹工伤失业保险可以促进跨地区就业和流动。在原先的地方管理模式下,职工在不同地区工作时,需要办理工伤失业保险的转移手续,手续繁琐且时间长。而通过省级统筹,可以实现职工保险信息的跨地区共享,职工在不同地区工作时,不需要重复办理手续。这将极大地方便了职工跨地区就业和流动,促进了人才的合理配置。 再次,省级统筹工伤失业保险可以提高保障水平和能力。在原先的地方管理模式下,各地区的保险基金规模较小,面临较大的风险和压力。而通过省级统筹,可以将全省范围内的职工纳入保险范围,扩大保险基金规模,提高保险的支付能力和保障水平。这将使工伤失业保险更加可靠和可持续,并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

最后,省级统筹工伤失业保险可以促进保险的创新和优化。在原先的地方管理模式下,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执行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利于保险制度的创新和优化。而通过省级统筹,可以加强各地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借鉴和学习先进的保险经验,推动保险制度的创新和优化。这将使保险制度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更加人性化和智能化。 综上所述,省级统筹工伤失业保险是一种值得推广的保险管理模式。通过省级统筹,可以实现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促进跨地区就业和流动,提高保障水平和能力,促进保险的创新和优化。当然,省级统筹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保障其顺利进行,同时还需要考虑充足的资金投入,确保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和可发展。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情况调查、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市州协商不成又不申请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

工伤省级统筹存在问题

工伤省级统筹存在问题 工伤省级统筹是指将职工工伤保险的相关事项由地市级统筹转移到省级统筹的一种改革措施。该改革旨在解决当前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职工工伤保险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然而,工伤省级统筹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伤省级统筹导致工伤保险资金分配不均。由于省级统筹将原本由地市级统筹负责的资金责任转给省级,导致一些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对工伤保险资金的分配占据了较大的优势,而一些经济相对薄弱的地区则因为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而面临严重的困境。这种不均衡的分配会造成一些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威胁,从而导致职工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其次,工伤省级统筹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由于省级统筹需要涉及更大范围的监管和管理工作,而现有的管理体系和机制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导致监管不到位。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会利用这种监管不到位的局面,进行工伤保险欺诈或滥用。这不仅损害了职工的权益,也对整个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再次,工伤省级统筹的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评估。工伤省级统筹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改革措施,其实施效果仍有待进一步观察和评估。尽管该措施旨在提高职工工伤保险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但是目前还难以确定其真正的效果如何。因此,需要通过系统性的评估来确定工伤省级统筹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

及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改进。 总之,工伤省级统筹虽然是解决职工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的一种措施,但是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伤保险资金分配不均、监管不到位和实施效果不明确等。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总结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保障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不可或缺。下面就对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进行总结,以期更好地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首先,我省着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通过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扩大保障范围,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大部分企业职工,为他们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同时,我省还积极推动建立工伤保险长效机制,确保工伤保险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我省强化了工伤保险监管和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我省有效防范了工伤保险领域的各种风险,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我省还加强了工伤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为职工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再次,我省注重加强工伤保险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我省提高了职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知和了解,增强了他们的保险意识和安全意识。这为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最后,我省还加强了工伤保险统计和信息化建设。通过加强统计工作,我省及时了解了工伤保险领域的各种情况,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我省还加快了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了工伤保险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总的来说,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参保意愿,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为职工谋福祉,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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