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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指工伤保险,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甘肃省实施的工伤保险制度,适用于本省国有企业和法定指定的机构的在职职工。

二、工伤保险费。

1.工伤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和实缴标准,由甘肃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经济、科技、人社等部门制定。

2.工伤保险费的支付,由本省的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按双方协议分别由企业和职工支付。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医疗待遇、津贴待遇和补助待遇三类,具体标准及分配办法有甘肃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经济、科技、人社等部门制定。

2.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由甘肃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双方协议由企业和职工支付。

四、监督管理。

1.甘肃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工伤保险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

2.甘肃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本省工伤保险的统计、监测、分析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改善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2009年12月24日颁布, 甘劳社发…2009?80号)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辖区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均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范围不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 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 险费,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缴费费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统一确定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工资总额的 0.3%,不实行费率浮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费率可适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按现行体制征缴,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无事业费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统一由统筹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具体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l6180-2006)。 第七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 >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 2003? 131号 )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支出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抚恤和生活补助”。 第八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在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至本办法下发之日期间发生工伤且未享受工伤待遇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其工伤认定的时限为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年内。 第九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甘肃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因工伤残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原则上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的费用计发基数,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执行,计发年限从农民工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计算至省统计局公布的当期平均寿命。 因工伤残一至四级的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计算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已参加工商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则上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供养亲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计算到丧失领取条件时止,计算的最高年龄为省统计局公布的当期平均寿命。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计算,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第十三条因工伤残一至四级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以工伤农民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24个月,二级伤残的22个月,三级伤残的20个月,四级伤残的18个月。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修正)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8年7月23日省政府令第145号公布,2019年7月25日省政府令第150号 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工作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伤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七条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省、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十条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按上年度缴费收入决算的10%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基金出现缺口时,可申请省级调剂。 第十二条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按照当年上解省级调剂金的10%提取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总额控制在基金累计结余的10%以内。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2017年甘肃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甘肃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甘肃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五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六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正文: ----------------------------------------------------------------------------------------------------------------------------------------------------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7月16日十三届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8年7月23日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工作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伤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七条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省、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十条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按上年度缴费收入决算的10%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基金出现缺口时,可申请省级调剂。 第十二条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按照当年上解省级调剂金的10%提取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总额控制在基金累计结余的10%以内。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23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7月16日十三届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8年7月23日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工作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甘肃工伤休假规定最新

甘肃工伤休假规定最新 甘肃省工伤休假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以下是甘肃省工伤休假规定的最新内容。 一、工伤休假的适用范围和时限 工伤休假适用于甘肃省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伤休假的时限原则上为伤残程度鉴定的治疗期限,但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申请延长工伤休 假期限。 二、工伤休假期间的薪资待遇 1. 在工伤休假期间,工伤职工的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等应当按照正常情况计发,并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购买社会保险,确保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得到保障。 2. 如果工伤职工因工作意外导致伤残或不治身故,其家属可以享受工伤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 三、工伤休假期间的待遇支付 1. 工伤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工伤医疗期和康复期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工伤医疗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期的康复费用由康复费用补助资金支付。 2. 工伤职工在休假期间可以选择在当地康复机构或回家康复。 3. 工伤职工在休假期间如需住院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费用,住院期间的膳食费等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

四、工伤职工维权和申诉 1. 工伤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休假,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伤休假或违法扣减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工伤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工伤职工也可以向当地工伤保险办理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纠正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方面的错误。 总结起来,甘肃省的工伤休假规定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和时限、薪资待遇、待遇支付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职工在工伤休假期间得到必要的治疗和康复,同时也为工伤职工维权提供了相应的途径和保障。

甘肃省9级工伤赔偿金

甘肃省9级工伤赔偿金 甘肃省是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工业发展较快,工伤事故 也时有发生。对于因工作受伤的职工,甘肃省有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政策。本文将对甘肃省9级工伤赔偿金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甘肃省对于工伤赔偿金的级别划分是根据伤残程度来进行的。根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伤残程度分为九级,分别是一级至九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九级为最严重的伤残。不同级别的 工伤赔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级工伤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十五个月工资。二级工伤赔偿金 标准为伤残津贴的十二个月工资。三级工伤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 的十个月工资。四级工伤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八个月工资。五 级工伤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七个月工资。六级工伤赔偿金标准 为伤残津贴的六个月工资。七级工伤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五个 月工资。八级工伤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四个月工资。九级工伤 赔偿金标准为伤残津贴的三个月工资。 除了伤残津贴外,甘肃省还对工伤职工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不同,一级伤残补助金 为伤残津贴标准的三十倍,九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标准的五倍。

另外,甘肃省还规定了工伤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康复费等。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百。 对于因工作受伤的职工,甘肃省的工伤赔偿金政策可以说是比较完善的。不仅对于伤残津贴有明确的标准,还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费用报销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甘肃省9级工伤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程度划分的,不同级别的工伤赔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除了伤残津贴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费用报销等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也为工伤赔偿金的发放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甘肃省的工伤赔偿金政策,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甘肃省工伤七级赔偿

甘肃省工伤七级赔偿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 对于工伤的赔偿,我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标准,其中包括了七级伤 残赔偿标准。甘肃省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也有着自己的 工伤七级赔偿标准。本文将对甘肃省工伤七级赔偿进行详细介绍, 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甘肃省工伤七级赔偿的具体标准。根据《甘肃 省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对工伤七级赔偿的标准是比较清晰的。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按月领取工资的60%计发,二级伤残的赔偿标 准是按月领取工资的50%计发,三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按月领取工 资的45%计发,四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按月领取工资的40%计发,五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按月领取工资的35%计发,六级伤残的赔偿标 准是按月领取工资的30%计发,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按月领取工 资的25%计发。 其次,对于甘肃省工伤七级赔偿的申请流程,也需要有一定的了解。一般来说,受害人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 医院进行诊治。在获得工伤鉴定书后,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 请工伤认定,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 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工伤鉴定书等材料,以便顺利

进行赔偿申请。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甘肃省工伤七级赔偿的注意事项。首先,受害人在进行赔偿申请时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证明。其次,受害人在获得赔偿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领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用人单位也需要加强对工作环境的管理,尽量避免发生工伤事故,保障员工的安全。 总的来说,甘肃省工伤七级赔偿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制度,对于受害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甘肃省工伤七级赔偿有更清晰的了解,也希望大家能够在工作中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感谢大家的阅读。 以上就是关于甘肃省工伤七级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甘肃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

甘肃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对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劳动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规划、定点并公布本省和外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录。 第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执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职工需求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第七条工伤职工填写《甘肃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作出确认结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工伤职工应持《甘肃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更换。 申请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要同时提供上次配置辅助器具的《甘肃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复印件。 第十一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及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项目医疗服务基准价,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

甘肃省工伤认定

甘肃省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对工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进行认定的程序。它是为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人在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发生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甘肃省工伤认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工人需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企业或用人单位报告,并寻求医疗救治。工人在报告事故时需要详细说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照片、医疗证明等。 其次,企业或用人单位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原因、过程以及造成的损失。 第三,工人还需要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情鉴定。伤情鉴定由医生对工人的伤情进行诊断和评估,并出具伤情鉴定书。伤情鉴定书是工人工伤认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最后,工人需要将工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工人提交的材料、伤情鉴定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工伤进行认定。 甘肃省对于工伤认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根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应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 首先,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即工人在工作岗位

上发生的意外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事故导致工人受伤或导致职业病的发生。工人在事故中受伤或因职业病导致身体受损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事故的发生与工作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工人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甘肃省工伤认定的结果将影响工人是否能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工人在工伤认定后,如果符合工伤保险的条件,将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和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 总之,甘肃省对工伤认定有一套规范的程序,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进行认定。工伤认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确保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应有的救济和补偿。

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甘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三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具体划分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所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为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一般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第五条全省各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 1.6%、1.9%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用人单位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其缴费费率。 第六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第七条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缴费费率办法,但综合费率不得低于其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两档。 第八条根据工伤发生率、基金缴纳和使用情况,每2年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2022年丨收藏版】全国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

【2022年丨收藏版】全国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 政策文件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本文耗时半个月整理了各地的相关政策及文件; 希望本文能给你带来有意义的参考价值。 2022年现行全国各地工伤保险条例 (点击蓝字链接查看详情)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至今)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四川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辽宁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2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文件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内容 工伤赔偿范围速查『工伤职工应享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速查『各个时效节点』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 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省直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规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 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2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9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0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45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843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作要求 调整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和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9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于2019年10月18日前报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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