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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农业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布了1519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清单主要包括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兴奋剂类,己烯雌酚等激素类,呋喃唑酮、氯霉素等抗菌药物类,呋喃丹等杀虫剂类等四大类82种禁用药物和物质。现再次公布,各地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以及养殖场(户)要严格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四、人用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

五、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医药企业或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或个人)销售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向饲料企业销售的,由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或个人,由饲料管理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中的,上述有关部门按照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依据各自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饲料、兽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加大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非法使用违禁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快制定并完善饲料安全标准及检测方法、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标准及检测方法,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七、各级饲料、兽药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和科普教育。要将查处饲料和饲养过程中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列为宣传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的管理法规,追踪大案要案,普及饲料、饲养和安全使用兽药知识,努力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兽药使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降低药物残留危害,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马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Vale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

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 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 G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酪蛋白(Iodinated 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al 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

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 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30.利血平(Reserpi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

31.艾司唑仑(Estazolam)。

32.甲丙氨脂(Meprobamate)。

33.咪达唑仑(Midazolam)。

34.硝西泮(Nitrazepam)。

35.奥沙西泮(Oxazepam)。

36.匹莫林(Pemoline)。

37.三唑仑(Triazolam)。

38.唑吡旦(Zolpidem)。

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

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

1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Acetate 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4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5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6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9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0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杀虫剂、清塘剂所有食品动物

11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2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3双甲脒Amitraz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

14酒石酸锑钾Antimonypotassiumtartrat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5锥虫胂胺Tryparsamid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6孔雀石绿Malachitegreen抗菌、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7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sodium杀螺剂所有食品动物

18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9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

20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 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

21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所有食品动物

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二〇〇二年四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为加强兽药标准管理,保证兽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现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兽药评审后确认,以下兽药地方标准不符合安全有效审批原则,予以废止。一是沙丁胺醇、呋喃

西林、呋喃妥因和替硝唑,属于我部明文(农业部193号公告)禁用品种;卡巴氧因安全性问题、万古霉素因耐药性问题会影响我国动物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动物性食品出口。二是金刚烷胺类等人用抗病毒药移植兽用,缺乏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实验数据,用于动物病毒性疫病不但给动物疫病控制带来不良后果,而且影响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实施。三是头孢哌酮等人医临床控制使用的最新抗菌药物用于食品动物,会产生耐药性问题,影响动物疫病控制、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四是代森铵等农用杀虫剂、抗菌药用作兽药,缺乏安全有效数据,对动物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构成威胁。五是人用抗疟药和解热镇痛、胃肠道药品用于食品动物,

缺乏残留检测试验数据,会增加动物性食品中药物残留危害。六是组方不合理、疗效不确切的复方制剂,增加了用药风险和不安全因素。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凡含有《废止目录》序号1~4药物成分的所有兽用原料药及其制剂地方质量标准,属于《废止目录》序号5的复方制剂地方质量标准均予同时废止。

三、列入《废止目录》序号1的兽药品种为农业部193号公告的补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类产品批准文号的注销、库存产品的清查和销毁工作,并于12月底将上述情况及数据上报我部。

四、对列入《废止目录》序号2~5的产品,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批准文号注销工作,并对生产企业库存产品进行核查、统计,于12月底前将产品批准文号注销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批准文号、产品名称及商品名)及产品库存详细情况上报我部,我部将于年底前汇总公布。

五、列入《废止目录》序号2~5的产品自注销文号之日起停止生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不得再经营和使用,违者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处理。对伪造、变更生产日期继续从事生产的,依法严厉处罚,并吊销其所有产品批准文号。

六、阿散酸、洛克沙胂等产品属农业部严格限制定点生产的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地方审批的洛克沙胂及其预混剂,氨苯胂酸及其预混剂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2月底前完成该类产品批准文号注销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部。

七、为满足动物疫病防控用药需要并保障用药安全,促进新兽药研发工作,在保证兽药安全有效,维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各相关单位可在规定时期内对《废止目录》中的部分品种履行兽药注册申报手续。其中,列入《废止目录》序号3的品种5年后可受理注册申报,列入序号2、4、5的品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受理注册申报。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序号类别名称 /组方

1 禁用兽药β -兴奋剂类:沙丁胺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

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 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林

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3 抗生素、合成抗菌药

及农药抗生素、合成抗菌药:头孢哌酮、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三嗪)、头孢噻吩、头孢拉啶、头孢唑啉、头孢噻啶、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磷霉素、硫酸奈替米星( netilmicin)、氟罗沙星、司帕沙星、甲替沙星、克林霉素(氯林可霉素、氯洁霉素)、妥布霉素、胍哌甲基四环素、盐酸甲烯土霉素(美他环素)、两性霉素、利福霉素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农药:井冈霉素、浏阳霉素、赤霉素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4 解热镇痛类等其他

药物双嘧达莫( dipyridamole预防血栓栓塞性疾病)、聚肌胞、氟胞嘧啶、代森铵(农用杀虫菌剂)、磷酸伯氨喹、磷酸氯喹(抗疟药)、异噻唑啉酮(防腐杀菌)、盐酸地酚诺酯(解热镇痛)、盐酸溴己新(祛痰)、西咪替丁(抑制人胃酸分泌)、盐酸甲氧氯普胺、甲氧氯普胺(盐酸胃复安)、比沙可啶(bisacodyl泻药)、二羟丙茶碱(平喘药)、白细胞介素-2、别嘌醇、多抗甲素(α-甘露聚糖肽)等及其盐、酯及制剂

5 复方制剂 1.注射用的抗生素与安乃近、氟喹诺酮类等化学合成药物的复方制剂;

2.镇静类药物与解热镇痛药等治疗药物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19号

为加强饲料及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

关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苯乙醇胺A等物质(见附件)。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测,严肃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水中违禁添加苯乙醇胺A等物质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1.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 A):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2.班布特罗(Bam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3.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4.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783。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5.马布特罗(Ma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6.西布特罗(Cim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7.溴布特罗(Brom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8.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长效型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9.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长效型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0.盐酸可乐定(Clonid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645。抗高血压药。

11.盐酸赛庚啶(Cyproheptad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803。抗组胺药。

食品和饲料中禁用的添加剂

国家再次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 添加名单 记者23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就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不要存侥幸心理;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已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ac19231364.html,和农业部网站 https://www.sodocs.net/doc/ac19231364.html,公布,供查询。 表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表二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6号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禁止在饲料及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清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清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1、盐酸克伦特罗;2、沙丁胺醇; 3、硫酸沙丁胺醇;4、莱克多巴胺;5、盐酸多巴胺;6、西马特罗;7、硫酸特布他林 二、性激素; 8、已烯雌酚; 9、雌二醇;10、戊酸雌二醇 11、苯甲酸雌二醇;12、氯烯雌醚;13、炔诺醇;14、炔诺醚;15、醋酸氯地孕酮;16、左炔诺孕酮;17、炔诺酮;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19、促卵泡生长激素 三、蛋白同化激素;20、碘化酪蛋白;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四、精神药物;22、氯丙嗪;23、盐酸异丙嗪;24、安定;25、苯巴比妥;26、苯巴比妥钠;27、巴比妥;28、异戊巴比妥;29、异戊巴比妥钠;30、利血平;31、艾司唑仑;32、甲丙氯脂;33、咪达唑仑;34、硝西泮;35、奥沙西泮;36、匹莫林;37、三唑仑;38、唑吡旦;39、其它国家管制精神药物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40、抗生素滤渣。是抗生素生产过程中废渣,因含有少量抗生素成份,故在饲养中使;用对动物有一定促长作用,但对养殖业危害很大。一是引起耐药性,二是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注意。 蛋鸡产蛋期间禁止使用的药物 按照规定,蛋鸡和蛋鸡产蛋期禁用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兽药。 1.蛋鸡禁用兽药 (1)粉剂甲磺酸达氟沙星粉,甲磺酸培氟沙星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烟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盐 酸诺美沙星可溶性粉。 (2)液剂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地克珠利溶液,恩诺 沙星溶液,烟酸诺氟沙星溶液,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 (3)片剂盐酸诺美沙星片。 (4)颗粒剂甲磺酸培氟沙星颗粒。 (5)预混剂地克珠利预混剂,氨茶胂酸预混剂,盐酸氨丙林,乙氧酰胺苯甲 酯、磺胺喹恶啉预混剂。 2.蛋鸡产蛋期禁用兽药(含鸡、鹅、鸭) (1)粉剂复方阿莫西林粉,复方氨苄西林粉,复方磺胺氯哒嗪纳粉,恩诺沙星 可溶性粉,氧氟沙星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 粉,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磺胺喹恶啉钠可溶 性粉,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2)液剂氟苯尼考溶液,氧氟沙星注射液,氧氟沙星溶液(含酸、碱性),盐 酸沙拉沙星注射液,盐酸沙拉沙星溶液,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硫酸安普霉 素可溶性粉,硫酸粘菌素可溶性粉,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 (3)片剂四环素片,吉他霉素片,复方氨苄西林片,恩诺沙星片,氧氟沙星 片,盐酸沙拉沙星片,盐酸氯苯胍片。

国家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的物质

国家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的物质 作者: 来源:《农业知识·科学养殖》2015年第02期 一、瘦肉精 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而是一种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将瘦肉精拌入猪饲料中喂猪后,猪只体形健美、肉色鲜艳、后臀肌肉饱满。因此,极个别的饲料厂商和养殖户违反国家规定,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饲用瘦肉精会残留在动物体内,特别是在猪肝、猪肺等一些地方。对于畜产品中残留的瘦肉精,一般的烹饪方法和过程都很难使其清除,只有在172℃以上的高温下才会使其分解。人若吃了含有瘦肉精残留的猪肉,尤其是猪肺、猪肝后,会出现头晕、脸色潮红、心跳加速、胸闷、心悸、心慌等症状,对人的健康危害极大。 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一样,也属于β-肾上腺素兴奋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将莱克多巴胺作为兽药使用。欧盟早已明确禁止在食用性动物中使用莱克多巴胺在内的所有β-肾上腺素兴奋剂类药物,我国也早在2002年明确将其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二、镇静剂 受传统观念“肯睡必定肯长”的影响,一些不法分子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安眠酮等镇静剂,使动物长期处于麻醉状态,贪睡、减少活动量,以为这样可以减少消耗,提高饲料报酬,促进生长。实际上,肯睡未必肯长,甚至不利于猪的正常生长,这是因为在猪日粮中添加镇静剂可以使猪处于一种被动睡眠状态,违背了猪正常的生活规律即正常的生物钟;同时,镇静剂在麻醉中枢神经系统的同时也将麻醉机体整个消化系统,不利于消化。另一方面,安眠酮等镇静剂残留在猪肉中,副作用较大,人吃了含有此药的猪肉,会表现出恶心、呕吐、头晕、无力,四肢及口舌麻木,个别较重的患者还会出现短时间的精神失常,过量中毒者可出现昏迷、视神经乳头水肿、心跳过速、呼吸抑制等症状。久吃含有此药的肉类,人体会产生耐药性。我国及欧盟、美国、日本等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禁止将镇静类药物应用于食用动物,其中包括猪。 三、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是一种用途广泛的化工原料,最主要的用途是作为生产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的原料。除此之外,还有多种化学用途,包括制作复合板、胶水、黏合剂、塑模、涂料和阻燃剂等。三聚氰胺还是杀虫剂环丙氨嗪的代谢产物,其最大特点是含氮量高,达66%,在饲料中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的三聚氰胺,会使通常用凯氏定氮方法测定的总氮含量虚涨4个多百分点;而且三聚氰胺生产工艺简单、成本很低,常被不法商人掺杂进食品或饲料中,以提升食品或饲料检测中的粗蛋白含量指标,三聚氰胺被作假的人成为“蛋白精”。近年来还发现添加三聚氰胺的

饲料禁止添加14种

饲料禁止添加14种 饲料是畜牧养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着畜禽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然而,在饲料中添加某些物质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这些物质对畜禽的健康有着不可忽视的危害。以下是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14种物质。 1. 抗生素类药物 抗生素类药物是用于治疗人和动物疾病的药物,但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会导致畜禽对抗生素的耐药性增强,从而影响人类对抗生素的疗效。 2. 激素类物质 激素类物质的添加会导致畜禽生长过快或过肥,从而影响肉质的营养价值和食用安全。 3. 瘦肉精 瘦肉精是一种促使动物肌肉生长的物质,但它的过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4. 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是一种常用的防腐剂,但过量使用会对动物的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5. 甲醛 甲醛是一种常用的消毒剂,但长期暴露于甲醛会对动物的呼吸系统

和免疫系统产生不良影响。 6. 重金属 重金属如铅、汞等对动物的肝脏和神经系统有害,因此禁止在饲料中添加。 7. 磷酸盐 磷酸盐是一种常用的饲料添加剂,但过量使用会导致动物尿酸盐积聚,引发泌尿系统疾病。 8. 氨基酸 氨基酸是动物体内重要的营养物质,但过量添加会导致动物代谢紊乱,影响生长发育。 9. 高温处理剂 高温处理剂是用于饲料消毒的物质,但过量使用会导致饲料中营养成分的损失,影响动物的营养摄入。 10. 长效激素 长效激素是一种用于提高畜禽产蛋量和肉质鲜嫩度的物质,但过量使用会对动物的生殖系统和内分泌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11. 磺胺类药物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常用的抗菌药物,但过量使用会导致动物对磺胺类药物的耐药性增强,降低治疗效果。

12. 激素增效剂 激素增效剂是一种用于提高饲料转化率和畜禽生长速度的物质,但过量使用会对动物的生长发育和代谢产生不良影响。 13. 麸皮 麸皮是一种常用的饲料添加剂,但过量使用会导致动物消化不良和营养吸收不良。 14. 禽粪 禽粪是一种常见的饲料添加剂,但过量使用会导致饲料中微生物数量过多,影响动物的消化系统健康。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上述14种物质是为了保证畜禽的健康和食品的安全。养殖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饲料,并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为畜禽的生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水产禁用药物

水产禁用药物 据统计,我国目前渔药生产厂家有近百家,渔药品种也是多种多样,由于有些渔药生产厂家存在着缺乏技术含量和竞争力等问题,致使市场上渔药鱼龙混杂,有许多渔民甚至都弄不清楚市场上林林总总的渔药究竟哪些是安全的、环保的,哪些是禁用的。因此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现有渔药的分类,并列出各类常用渔药中的禁用种类,便于养殖户在实际生产中参照。 1.抗菌类药物 (1)抗生素类:常用的有土霉素、青霉素、强力霉素、金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等。(2)磺胺类:有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甲氧苄氨嘧啶等。磺胺类药物在鳗鱼饲料添加剂中已禁止使用。(3)喹诺酮类:有氟哌酸(诺氟沙星)、氟嗪酸(氧氟沙星)、吡哌酸、噁喹酸、萘啶酸等。此类药物抗菌效果普遍较好,具有抗菌范围广、杀菌能力强等优点,是防治水产动物细菌病的有效药物。 在抗菌类药物中,抗生素类中的红霉素、氯霉素、泰乐菌素、杆菌肽锌已被禁止用于鱼病防治及作为饲料药物添加剂。磺胺类中的磺胺噻唑(消治龙)、磺胺咪(磺胺呱)被禁用。喹诺酮类中的环丙沙星已被禁用,恩诺沙星药残已作为限制鳗鱼出口日本的一主要因子。另一类抗菌药物硝基呋喃类中的呋喃唑酮(商品名为痢特灵)、呋喃西林

(又名呋喃新)、呋喃它酮、呋喃那斯也已被禁用。养殖户在生产过程中可用其它抗菌药物代替。 2.水体消毒剂 (1)卤素类:聚维酮碘(碘伏)、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乙氰尿酸、溴氯海因、二溴海因、二氧化氯、漂白粉等。(2)醛类、醇类:甲醛溶液(福尔马林)、戊二醛、乙醇(酒精)等。(3)碱类:氧化钙(生石灰)、氢氧化铵溶液(氨水)等。(4)氧化剂:高锰酸钾、过氧化钙、过氧乙酸、双氧水(过氧化氢)等。(5)重金属盐类:螯合铜、硫酸铜等。高浓度的重金属盐有杀菌作用,低浓度具有抑制酶系统活性基团的作用,表现为抑菌效果。(6)表面活性剂:新洁尔灭、季铵盐类等。(7)染料类:甲紫、亚甲基蓝、吖啶黄等。染料可分为碱性和酸性两大类,影响生物代谢。 3.抗寄生虫药物: (1)染料类药物:常用的有亚甲基蓝等,可防治鱼卵的水霉病、幼鱼和成鱼的小瓜虫病、车轮虫病、斜管虫病等。(2)重金属类:硫酸铜、硫酸亚铁合剂。(3)有机磷杀虫剂:如敌百虫。 4)拟除虫菊酯杀虫药:如溴氰菊酯等。(5)咪唑类杀虫剂:甲苯咪唑、丙硫咪唑等。必须注意过量的铜可造成鱼体内重金属积累,而敌百虫在弱碱性条件下形成敌敌畏,其对人的危害极大。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农业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布了1519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清单主要包括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兴奋剂类,己烯雌酚等激素类,呋喃唑酮、氯霉素等抗菌药物类,呋喃丹等杀虫剂类等四大类82种禁用药物和物质。现再次公布,各地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以及养殖场(户)要严格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四、人用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 五、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医药企业或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或个人)销售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向饲料企业销售的,由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或个人,由饲料管理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中的,上述有关部门按照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依据各自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农业养殖全程禁用药物清单

标题1:养殖须知:最新农业养殖全程禁用药物清单 标题2:最新农业养殖全程禁用药物清单,你了解吗? 标题3:养殖必备:最新农业养殖全程禁用药物清单 [插入图片p1] 每位养殖户在从事养殖过程中,为了保持生产的正常开展,不可避免的使用各种药物进行病害防治,而市场上的药物哪些是国家明令禁用的呢?这是每位养殖户在开始养殖时必须要了解的,这样才能避免因违法而受到处罚,减少损失。根据农业部有关公告,下面简单罗列出畜禽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清单,供各位养殖户在实际生产中参考。 ⒈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⑴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⑵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⑶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⑷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⑸氨苯砜及制剂; ⑹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⑺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⑻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⑼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⑽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⑾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插入图片p2] 通常所说的“瘦肉精”的主要成份,就是兴奋剂类中“克仑特罗”。 ⒉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⑴林丹(丙体六六六); ⑵毒杀芬(氯化烯); ⑶呋喃丹(克百威); ⑷杀虫脒(克死螨); ⑸酒石酸锑钾; ⑹锥虫胂胺; ⑺孔雀石绿; ⑻五氯酚酸钠; ⑼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插入图片p3] 这类中的“孔雀石绿”,以前在水产养殖中使用较广,孔雀石绿是人工合成的有机化合物,具有高残留和致癌等副作用,是无公害水产养殖领域国家明令禁止添加。 ⒊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⑴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

国家禁用、限用兽药清单

一、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 1、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1)林丹(丙体六六六);(2)毒杀芬(氯化烯);(3)呋喃丹(克百威);(4)杀虫脒(克死螨);(5)酒石酸锑钾;(6)锥虫胂胺;(7)孔雀石绿;(8)五氯酚酸钠;(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

双甲脒。 二、其它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5类40种).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 3、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 (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在动物生产中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

某些情况下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畜禽饲养业中的每一项工作完成得好不好,受着许多因素的制约。对这些因素,考虑周密,未雨绸缪,处理得当,则工作成功率高;否则,便低。本文拟对影响畜禽免疫、人工育黄、应用尿素等三项工作成败的因素之一“禁用某些饲料、饲添和药物”做些叙述,供从事此三项工作的同志们参考。 一、畜禽免疫期间应禁用的饲添及药物 (一)对免疫应答有抑制或破坏作用的饲添或药物 1、氯霉素:据朱瑞良等报导,氯霉素有对免疫器官呈现损害和抑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使法氏囊滤泡皮质变薄、髓质疏松、淋巴细胞消失;使胸腺皮质、髓质界限失常等。 2、庆大霉素:据朱瑞良等报导,庆大霉素对某些菌苗或疫苗的免疫力,在前期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可使抗体产生拖后5—10天。据曲折报导,用Ⅱ系疫苗加庆大霉素给1日龄雏鸡喷雾免疫,结果保护率为零。 3、敌菌净:其抑制免疫的机制与庆大霉素近似,而强度则超过之。 4、痢特灵:对某些菌苗或疫苗抗体峰值产生的抑制天数与庆大霉素相同,对免疫后的补体水平有降低作用。 5、喹乙醇:对雏鸡大肠杆菌凝集抗体的产生,在前期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对新城疫Lasota弱毒苗HI 抗体的产生,有中等抑制作用。 6、鸡宝—20:对免疫后的补体水平有降低作用;对新城疫Lasota弱毒苗抗体的产生,有强于喹乙醇的抑制作用。 7、孕酮:据张德福等报导,孕酮可使T 淋巴细胞机能发生变化,活性受到抑制。 8、环磷酰胺:据乔贵林等报导,环磷酰胺有抑制B淋巴细胞分泌抗体造成免疫力低下的作用。 9、皮质激素类药物:如可的松、氢化可的松等。有抑制免疫活性细胞的生成、抑制免疫细胞的活性,及影响免疫器官的发育等作用。 10、抗球虫类药物:莫能菌素、盐霉素、克球粉有较强的抑制免疫力作用;氨丙啉、尼卡巴嗪有中等强度的抑制免疫力作用。 (二)有抗菌作用的饲添或药物 在用活菌苗免疫期间(灭活菌苗不在此限),为使菌苗中的活菌不被杀灭,更好地诱发免疫力,应避免应用有抗菌作用的饲添或药物。畜禽常用活菌菌苗及抗菌饲添和药物如下: 1、畜禽常用活菌菌苗:如禽出败弱毒菌苗、禽霍乱807弱毒苗、禽霍乱731弱毒苗、布氏杆菌19号菌苗、布氏杆菌猪型二号菌苗、布氏杆菌羊型5号菌苗、猪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66种21类和禁用的原因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种类和禁用的原因 一、水产养殖中禁用的21类药物 为了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增强我国水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水产养殖中要禁用以下21类药物:(1)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氨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已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唑酮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唏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林丹(丙体六六六)。 (10)毒杀芬(氯化烯)。 (11)呋喃丹(克百威)。 (12)杀虫脒(克死螨)。 (13)双甲脒。 (14)酒石酸锑钾。 (15)锥虫胂胺。 (16)孔雀石绿。 (17)五氯酚钠。 (18)各种汞制剂:氯化亚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19)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0)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及其盐、酯及制剂。 (21)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二、水产养殖禁用药物-66种

重点水产养殖禁用药物-20种(习惯用) 三、水产养殖禁用药物的禁用原因 水产养殖中,禁用药不少,许多养殖户不知道到底为啥禁用这些药。现将相

关知识介绍如下:

孔雀石绿——孔雀石绿有较大的副作用。它能溶解很多的锌,引起水生动物急性锌中毒。更严重的是,孔雀石绿是一种致癌、致畸药物,可对人类造成潜在的危害。 氯霉素——该药对人类的毒性较大,抑制骨髓造血功能造成过敏反应,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白细胞减少、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此外该药还可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及抑制抗体的形成。该药已在国外较多国家禁用。 呋喃唑酮———呋喃唑酮残留会对人类造成潜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残病。目前已被欧盟等国家禁用。 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和吡啶基醋酸汞———汞对人体有较大的毒性,极易产生富集性中毒,出现肾损害。国外已经在水产养殖上禁用这类药物。 锥虫胂胺——由于砷有剧毒,其制剂不仅可在生物体内形成富集,而且还可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它具有较强的毒性,国外已被禁用。 五氯酚钠——它易溶于水,经日光照射易分解。它造成中枢神经系统、肝、肾等器官的损害,对鱼类等水生动物毒性极大。该药对人类也有一定的毒性,对人的皮肤、鼻、眼等粘膜刺激性强,使用不当,可引起中毒。 杀虫脒和双甲脒——农业部、卫生部在发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中,把杀虫脒列为高毒药物,1989年已宣布杀虫脒作为淘汰药物;双甲脒不仅毒性高,其中间代谢产物对人体也有致癌作用。该类药物还可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对人体造成潜在的致癌危险。该类药物国外也被禁用。 林丹、毒杀芬——均为有机氯杀虫剂。其最大的特点是自然降解慢,残留期长,有生物富集作用,有致癌性,对人体功能性器官有损害等。该类药物国外已经禁用。 甲基睾丸酮、己烯雌粉——属于激素类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的代谢较慢,极小的残留都可对人类造成危害。甲基睾丸酮对妇女可能会引起类似早孕的反应及乳房胀、不规则出血等;大剂量应用影响肝脏功能;孕妇有女胎男性化和畸胎发生,容易引起新生儿溶血及黄疸。 己烯雌粉可引起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头痛反应,损害肝脏和肾脏;可引起子宫内膜过度增生,导致孕妇胎儿畸形。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 药物品种目录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第176号公告。现将"公告"附件摘录如下: 附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马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已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 Vale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表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 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 G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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