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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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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b28329987.html,/info/hy/shouyangfa/shouyangfagui/作者:找法网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这是在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基础上确立的适用于收养关系的特别法律原则。

(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

我国建立收养制度,首先一个目的就是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十四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养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用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等等,都体现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精神。这个原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

上一个原则强调的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基本宗旨,而本项原则的重点在于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应当注意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实质性原则。收养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具体的收养关系都涉及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的权益。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应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行使权利,正确地履行义务。应当注意的是,收养人从事收养行为,除了具有道义上的价值之外,往往也蕴含着一定的感情方面的和生活方面的正当的、合理的需求;他们在履行了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义务之后,有权得到正常的回报。不论是漠视被收养人的还是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利于建立和发展正常收养关系。

(三)平等自愿

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收养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这里的自愿,指的是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每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独立作出的,排除任何外来的强制或胁迫。由于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因此,这里的“双方”主要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送养方和收养方。但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具有一定的辨识和判断能力,因此,无论是收养关系的成立还是解除,都应当征得他们本人

的同意。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讲,这个原则是收养制度的一个核心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确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是收养关系本身的必然要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尽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的联系,但是通过法律的拟制,他们之间已经具有同于父母子女的社会地位,除了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子女相同之外,还必须遵循相同的伦理准则。另一方面,收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管是建立还是解除,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我国《收养法》规定如果是一般的非亲属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最少相差16周岁(被收养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而如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双方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必须辈份相当;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等等,都是考虑了伦理的要求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需要。

另外,我国《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婚姻法》“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在收养关系中的具体表现。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视一种民事行为。收养行为需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 一、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实质要件和程序的行为。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现实中,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在这个时候,当事人要注意作出处理。不然日后要是产生纠纷的话,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了。同时,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b28329987.html,/

学校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学校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一、保密性原则 咨询人员应保守来访者的内心秘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材料。如因工作等特殊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也须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 二、理解与支持原则 咨询人员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不得以道德和个人价值的眼光评判对错,要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 三、积极心态培养原则 咨询人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的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时间限定的原则 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45分钟左右,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 五、来访者自愿的原则 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询者不应主动去找他(她)并为其心理咨询,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咨询人员诉说烦恼以寻求咨询者的心理援助的人,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 六、感情限定的原则

咨访关系的确立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但这也是有限度的。个人间接触过密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者内心世界和私生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也容易使咨询者该说的不能说,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 七、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 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退学、转学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收养法律法规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四、收养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子女案件,必须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7)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29)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30)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31)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32)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33)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学校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 学校心理咨询的原则即学校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它是心理咨询工作者在长期的咨询实践中不断认识并逐步积累的经验。例如,1992年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共同制定并实施了“卫生系统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者条例”。美国心理学会接纳会员的原则是职责、能力、道德和法律的准则、公开声明、缄守秘密、消费者的利益、职业联系、技术评价、对人的研究、关心与使用动物。当然,由于受历史条件、现实条件的限制及服务对象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心理咨询各有差异,就学校心理咨询而言,心理咨询的原则包括以下几条。 1、咨询保密原则。 学校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对来访学生的咨询内容给予保密,求询者的名誉和隐私权应受到道义上的维护和法律上的保证。只有这样来访学生才会打消顾虑,将积压在内心的难以向他人启齿的内心“秘密”,尤其是爱情、性方面的问题,甚至不能向父母亲人言表的问题倾诉出来。也只有如此,咨询师才能走进来访学生的内心,从而发现问题所在,并与来访学生一起,共同找到问题解决的办法。否则,无论咨询师有意还是无意泄密,都会产生挫伤学生的自尊心、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不良后果,更有甚者还会酿成破坏学生完整人格、导致学生心理问题更加严重。要做好保密性原则,首先要注意提高咨询室的保密性;其次是要注意相关咨询手续、资料的保密性;第三是咨询师要在咨询开始前向来访学生解释并保证咨询的内容是保密的。 2、积极聆听原则。 聆听与支持相结合原则是指在咨询中,咨询师应集中精力认真倾听学生的讲述,给学生充分、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讲完要讲的话,并表现出足够的同情、理解与支持。很多学生心理问题是由于没有一个安全、可靠、聆听、理解、支持的对象而产生的,他们渴望能有一个安全、可靠、理解、支持的人能听听自己的内心痛苦、压力、烦恼等。因此,咨询师必须满腔热忱地为来访学生提供这样的环境,使他们把压抑在内心的不良情绪倾吐出来,从而缓解焦虑。一般来说,认真倾听本身就会起到积极的安慰作用,学生通过讲述渲泄心中的不快和苦恼,使自己的精神压抑得以解脱。我们在讲述某件事情时都不希望有人打断,所以,咨询师在学生的讲述中,不要轻易插话,应该让学生把想说的话讲完。如果咨询师不耐心

收养孩子需满足什么条件

收养孩子需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北京允许收养独生子女入户放宽未成年人审批 解答: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童松青律师 网友:你好,请问:根据现在的《收养法》规定,1.离婚后的单身女性,年满三十周岁,可以领养婴儿吗? 2.如果再婚,双方都无子女,那要过几年可以领养小孩?3.别人那抱来的小孩,可以先养一年,然后到民政局登记吗?要提供什么材料?到当地镇民政局办公室还是到上一级区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呢?5.民政局收养的小孩一部分有父母的名字和地址,(既然知道父母,为什么民政局还要收养?)另一部分是孤儿,是吗? 请逐一回答好吗?谢谢! 回答:1、年满30周岁的单身女性可以领养婴儿;2、再婚无子女没有时间限制;3、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先办理登记;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5、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网友: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先办理登记;是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吗? 回答:县级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 网友:可是我问过当地民政局,他说如果我从别人处抱来孩子,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就说是捡来的,然后再去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他们说错了吗? 回答:没错,因为你抱来的孩子还没确定是什么身份,要领养也需要先确定孩子的身份。 网友:到社会福利机构领养和到民政局领养是一样的吗? 回答:一样的,福利机构是民政局下设一个机构 网友:1.从别人处抱来孩子,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之后,要过多久才能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要带什么材料去? 2.到民政局办理之后,又要过多久才全部办好可以在家安心养孩子了?

回答:是否批准要看当地民政部门。因为有可能很多人申请,可能会把孩子先给条件比你好的人抚养 网友:也就是说如果我先从别人处抱来孩子,私自养了一年后,再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再把孩子送到县民政局,等待民政局的批准,排队等候,这孩子不一定就由我领养是吗?那么之前一年就白养了,是吗? 回答:是的。 网友:《收养法》,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请问以上两条什么意思啊?是不是有子女的人都可以再领养弃婴呀? 回答: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但是为了鼓励对孤儿和弃婴的收养,减轻国家的压力,允许有子女的人对孤儿或弃婴进行收养。有子女的人如果有抚养能力,是可以领养弃婴的。 网友:“从别人处抱来孩子,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报案后必须要把私自收养的小孩送到民政局福利院吗?2. 你与我说过:是否批准要看当地民政部门。因为有可能很多人申请,可能会把孩子先给条件比你好的人抚养,我之前私自抚养就算白养了,这种情况多吗?我们那里好几个私自领养一年再办手续的人最终领养的小孩就是他们之前私自领养的那个孩子,是不是他们运气好,没有人和他们争领小孩啊?{他们的经济条件并不好) 回答:你在登记之前已经抚养了1年的话,如果最终找不到这个婴儿的亲生父母,确定属于弃婴或者孤儿,由于你已经抚养了一年,对孩子也有感情了,只要你符合条件,民政部门根据你的申请一般会优先让你领养这个孩子的。

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什么

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什么? 心理咨询是心理咨询师协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的过程。在科学领域中,给某类事物下定义,按规则,应当是用最概括的语言说出该事物的本质。因此,给心理咨询下定义,也只有一句话:“心理咨询是心理师协助求助者解决各类心理问题的过程”。如果更完整一点,心理咨询的概念为:“心理师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帮助求助者发现自身的问题和根源,从而挖掘求助者本身潜在的能力,来改变原有的认知结构和行为模式,以提高对生活的适应性和调节周围环境的能力”。 心理咨询的主要对象是那些精神正常,但心理健康水平较低,产生心理障碍导致无法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并请求帮助的人群。而不是“病态人群”。 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要求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员在对来访者进行咨询的过程中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保密性原则:咨询人员应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来访者的姓名、个人情况等;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不能在咨询室以外的其他地方随意谈论来访者的问题。如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应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 2、客观立场原则:咨询人员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以咨询人员自身的价值观评判来访者的心理和行为,更不对来访者进行批评或指责。

3、专业能力限定原则:咨询人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的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当来访者面临的问题超出咨询人员的专业能力范围时,心理咨询人员应主动、及时地把当事人转介到合适的心理咨询机构。 4、时间、感情限定的原则: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50分钟左右(初次受理时可以适当延长),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咨访关系的确立是咨询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但这是有限度的。来自来访者的劝诱和要求,即便是好意,在终止咨询之前应该予以拒绝。 5、“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在向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时,应给予来访者自己的意愿,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来者不拒”,指对来访者积极提供可能的帮助;“去者不追”,指在心理咨询过程中,来访者退出或离开,应及时安排,做好结束咨询工作,不必勉强建议来访者继续进行心理咨询服务。 6、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如退学、转学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的类型 (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

心理咨询制度全

心理咨询室相关制度目录 一、心理咨询人员工作职责 二、心理咨询制度 三、心理咨询工作流程 四、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 五、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六、心理咨询督导制度 七、医患沟通制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 十、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十一、病历书写规及病历管理制度 十二、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心理咨询人员工作职责 1、咨询人员应做到热爱祖国、热爱心理咨询专业工作;熟悉并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道德规。 2、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 3、咨询人员必须平等对待来访者,在与来访者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尊重来访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来访者的正当权益。 4、咨询人员要向来访者解释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和围,保护来访者的自身权利。 5、咨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则。保护来访者的隐私和其它秘密;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案例予以。 6、咨询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检验时,必须遵守我国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进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7、咨询人员在帮助来访者的过程中,应努力动员与争取来访者及家人的配合与支持,必要时要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8、咨询人员必须在自己职责围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推荐其他有关人员予以解决或建议来访者到相关部门咨询、治疗;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自己职责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9、咨询人员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者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来访者建立心理咨询以外的其它关系,不得收受来访者的任何额外物质报酬及馈赠。

二、心理咨询制度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检验材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的情况下,做为档案,及时送档案室进行保存。 3、除了心理咨询师和档案管理员之外,任何其他人员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的档案资料。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5、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的围。 6、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假的述或报告。

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于2000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3月3日司发通〔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新收养法,修改前的收养法简称原收养法)已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收养的条件和收养关系的成立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办理收养公证及其他相关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 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是否系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机构发现登记证内容违反收养法的,应当拒绝公证。 夫妻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的委托书的,视为亲自到场。 新收养法施行后,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司法部不再下发《指定管辖通知》。 公证机构不再办理以下事务(1)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2)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一致。(3)不再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4)不再上报《外国人收养公证登记表》。 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在收养公证书证词最后加入更改被收养人姓名内容。但荷兰人收养除外。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商品的产物。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 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他判几年?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平等主体: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 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起。 民法调整对象 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民法不外乎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比如:占有、支配反映的是动态的财

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第一条保密性原则 咨询人员应保守来访者的内心秘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材料。如因工作等特殊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也须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 第二条理解与支持原则 咨询人员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不得以道德和个人价值的眼光评判对错,要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 第三条积极心态培养原则 咨询人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的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四条时间限定的原则 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50分钟左右,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 第五条来访者自愿的原则 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询者不应主动去找他(她)并为其心理咨询,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咨询人员诉说烦恼以寻求咨询者的心理援助的人,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 第六条感情限定的原则 咨访关系的确立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但这也是有限度的。来自来访者的劝诱和要求,即便是好意的,也是应该予以拒绝的。个人间接触过密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者内心世界和私生

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也容易使咨询者该说的不能说,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 第七条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 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退休、调换工作、退学、转学、离婚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

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 ——观《心灵捕手》有感 在现今社会浮躁的环境下,青少年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心理问题,这就需要教师能够对其进行专业的引导,使其走上正确的道路。进行专业辅导必然是有一定的基本原则,而电影《心灵捕手》中就充分利用了这些原则对愤世嫉俗的青年威尔进行辅导,帮助他走出童年受虐的阴影,并尝试与别人建立亲密信任的关系。 首先,心理咨询师要同感来访者,即站在来访者的视角看待世界,使来访者感受到自己被理解了。比如影片中尚恩教授,有着和威尔一样的经历——家暴。所以当威尔提及这个问题时,尚恩教授坦诚的承认,并向威尔描述了自己的经历。也因为尚恩教授的真诚,威尔最后打开了自己的内心。这个过程应验了心理咨询界的一句话“只有受过伤的医生,才知道如何更准确的开刀。”当然,会开刀的同时,也得会缝合,而缝合的前提是:自己的伤口自己疗愈了。在这里,心理咨询师尚恩使用了“普遍化”技巧,易于稀释来访者的痛苦。一旦他的负性情绪得到一些释然,他面对尚恩就会多一些轻松,就越容易打开自己。 其次,心理咨询师要接纳来访者,即不排斥、完整地看待来访者,而非选择性地看待。比如心理咨询师尚恩并没有因为之前听到的各种对于威尔的评价而拒绝对其进行辅导,或者说带着有色眼镜对其进行辅导。也并没有威尔第一次的无礼,而对其存有意见拒绝第二次,他一直对威尔存有宽容的心。尚恩教授在公园对威尔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也向威尔表达了真诚和接纳,“除非你自己愿意邀请我进入你的世界,否则我无法读懂你。”同时,他也表达了对威尔的肯定和积极关注,”你是个天才。“ 然后,心理咨询师要助来访者自助。咨询关系的建立就像一场拉锯战,也是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斗智斗勇的过程。在后面的几次心理咨询中,尚恩教授不断的对威尔自我开放,讲述了许多自己的经历,让威尔备受感染。但与此同时,威尔也对尚恩教授产生了移情,误把尚恩教授当朋友。而尚恩教授在这种情况下,以一句”时间到了。“结束了这次会谈。在这之前,尚恩教授曾尝试让威尔自我觉察,但是威尔回避了这个问题,实际上,他还是不太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么。尚恩一直在帮助他能够自我察觉、自我治疗。 最后,心理咨询师要为来访者保密,这一点也是其职业道德的体现。尚恩这一点肯定做到无疑。 并且在最后中止咨询后,应注意对咨询效果评估和适当的生活、工作、学习指导并告知今后的联系方式,避免问题的反复和加重。因此,尚恩教授在最后留下了联系方式。当然这是为了后期追踪和跟进,确定来访者确实解决了当前的心理问题。 以上就是心理咨询的操作原则,只有严格按照这些原则,才能更好地帮助来访者解决问题。 ——140110082 张迟馨

子女收养协议(通用版)

子女收养协议(通用版)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与处理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我国公民的收养行为逐步规范,但由于一些地区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在《收养法》实施前后仍有一些收养行为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办理公证、登记,尤其是在1992年《收养法》未明确规定收养关系何时成立的情况下,准确界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一个案例:1995年,甲、乙夫妻二人无子女且均已年满35周岁,甲、乙二人与丙的亲生父母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甲、乙二人收养5周岁的丙,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丙跟随甲、乙共同生活至16岁便辍学外出打工,后丙与甲、乙关系恶化,双方不再往来。甲、乙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丙的收养关系,并要求丙支付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5万元。另,甲与丙的亲生母亲系兄妹关系。 本案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与丙的收养关系不成立。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甲、乙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故其与丙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对丙的收养行为开始时,1999年《收养法》并未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收养法》第十五条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本案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依照修正前的即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根据1992年《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本案显然不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形,故虽未办理登记,但不影响双方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收养行为发生时,1999年《收养法》尚未实施,故应依照1992年《收养法》判断收养关系是否成立。1992年《收养法》并未确立“登记成立主义”这一原则,在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均符合1992年《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界定 关于事实收养,有观点认为,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事实收养指亲友、群众公认或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我国法律并未对事实收养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曾在司法解释中认可“事实收养关系”这一概念。如1993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1、保密性原则:咨询人员应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来访者的姓名、个人情况等;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不能在咨询室以外的其他地方随意谈论来访者的问题。如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应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 2、客观立场原则:咨询人员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以咨询人员自身的价值观评判来访者的心理和行为,更不对来访者进行批评或指责。 3、专业能力限定原则:咨询人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的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当来访者面临的问题超出咨询人员的专业能力范围时,心理咨询人员应主动、及时地把当事人转介到合适的心理咨询机构。 4、时间、感情限定的原则: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50分钟左右(初次受理时可以适当延长),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咨访关系的确立是咨询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但这是有限度的。来自来访者的劝诱和要求,即便是好意,在终止咨询之前应该予以拒绝。 5、“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在向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时,应给予来访者自己的意愿,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

“来者不拒”,指对来访者积极提供可能的帮助;“去者不追”,指在心理咨询过程中,来访者退出或离开,应及时安排,做好结束咨询工作,不必勉强建议来访者继续进行心理咨询服务。 6、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如退学、转学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本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配合!

心理咨询的基本要求.2010

心理咨询的基本要求 绣缎镇中心小学廖志蕉 心理咨询作为心理健康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重视。 心理咨询就是指借助于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运用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通过言语、文字及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就来询者的心理、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予提供帮助、启发和指导的过程。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心理咨询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一条重要渠道”。对心理咨询,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谨慎使用心理测试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使用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仪器等”可见,心理咨询工作有着严格的要求。 具体来说,心理咨询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咨询人员必须是经过严格专业训练的职业人员。 心理咨询是运用心理学的知识、理论和方法从心理上为来询者提供帮助的活动。它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胜任的,咨询人员必须是经过严格专业训练,懂得心理学知识、理论和方法的职业人员。因为心理咨询有其特定的目的和任务,特定的操作过程和手段,解决问题需要应用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它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职业行为,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一般社会交往,不是所有人都能从事的职业。它要求咨询员必需具备一定的特殊品质,如心理反应敏感、能认真倾听,富有爱心和合作、亲和能力,相信人具有成长的可能性,有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和稳定的情绪等。 二.心理咨询要有一定的目标。 心理咨询的根本目的是促使来询者行为的变化。咨询者要通过咨询活动,使来询者从挫折中反省自我,总结经验教训,增强生活智慧,改进应付技能,提高做出决定的水平,改善人际关系,发展自身潜能,以更好地应付日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快经历。因此,咨询要有一定的目标。心理咨询的目标,有长远的总体目标,也有根据来询者存在的心理问题提出的、近期的、具体的目标。对中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总的目标是为了促进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咨询或辅导,以达到提高青少年心理素质,增进身心健康的目的。心理咨询的具体目标要根据来询者的具体问题、情况而定。例如:来询者的心理压力来自学习问题,则咨询的目标就应当定位于有关学习目的、动机、方法等方面的调整。 三.咨询者与来询者之间必须建立起相互信任和理解的咨询关系。 心理咨询是咨询者通过与来访者的职业关系帮助来访者解决问题,发挥其最大潜能的。因此心理咨询强调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咨询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咨询能否顺利进行,能否取得成效。咨询者与来访者之间必须有一定程度的相互信任和理解,来询者才肯开怀坦述自己的问题,接受咨询者的帮助。所以在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要努力营造出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对来询者进行启发和帮助,使来询者消除不良心理因素的影响,产生认识、情感和态度上的变化,从

等价有偿不应该做民法的基本原则

等价有偿不应该做民法的基本原则 李红慧1 摘要: 由于等价有偿原则在财产关系上只能做到相对等价,而且难以有效涵涵盖人身关系和无体物,效力未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关系, 更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悖离,内涵不足,空筐结构单薄。更何况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作为已然被中国学界公认的民法基本原则,已能涵盖等价有偿原则的功效。综上,等价有偿原则本身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又可以更加完备的基本原则替代,不应该成为民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 等价有偿; 基本原则; 不应该 一.民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 前言:我国尚没有建立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因此,我国也尚未建立一套理论性、系统性的民法基本原则2。笔者认为,若要探讨等价有偿原则应不应该成为民法基本原则,我们有必要先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笔者认为判断民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时相辅相 1李红慧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201317330311 2参见东北师范大学姜雪娇的硕士论文《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成,不可分割的。从每一条标准看,等价有偿原则都有好多瑕疵;同时,等价有偿原则的每个瑕疵,都违反了多个判断标准。以下是本文涉及的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1)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原则,具备独立性。一项原则能否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应看其是否具有独立性,即是否适用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其效力是否能够贯彻于民事法律规范始终。只有具有独立性,才能完成民法基本原则对全部民法规范的价值导向作用,才能保证其有资格作为法律解释及漏洞补充的衡量标准,进而保证司法的有效性。如果其效力只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某一领域,则不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而是民法的具体原则,无以将民法的基本原则同具体原则相区别。 (2)基本原则要具有统一性,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相协调。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法律解释的适用是否有效,及作为对习惯和法理进行衡量的标准,这就要求基本原则要具有统一性,进而保证司法裁判的唯一性,有效性。 (3)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体现民法的本质与核心价值,应保证民事理论的系统性、协调性。大部分学者只是按法条注释的方式来阐释基本原则,而对于基本原则之间是否具有理论性,系统性却谈及较少。然而,基本原则既然作为判断纠纷解决对策与民事理论之间是否协调的标准,那么首先应研究民法基本原则自身是否在理论上具有系统性及协调性,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仅从法条中阐释民法基本原则,而是应该研究基本原则内在的理论上的系统性,协调性问题。实

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 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 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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