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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兴豫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条例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新模式,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省外科技成果持有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供给渠道,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主体和投入途径多元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以及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信息公开服务等活动,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主动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制定企业标准,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的制定,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省军民融合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军民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的转化对接机制,加强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政策引导,完善军民科技规划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民科技成果融合创新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创造条件。省人民政府和军工企业较多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布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目录,组织开展对接活动,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的建设,扶持发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人才市场衔接融合,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建设符合技术交易规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评价机制,运营评价结果作为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奖励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与成熟度评估;(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五)科技创业孵

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不得泄露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成省内外技术成果在本省转移转化成效显著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发展计划中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具备公开转化价值和条件的,其成果自评价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向社会公开转让。

第二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

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征询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评估等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

入。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部门。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设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产学研合作方式,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积极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省内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实施转化的,可以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机制,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加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培训和普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互利合作的利益分配机制,开展科技成果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稳定投入机制。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办法等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研究开发机构、试验检测基地等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投入一定的资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基金的创立和运行。

鼓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创业投资机构,或者设立、参与各类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业投资机构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或者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金融机构应当优先发放贷款支持。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建立科技企业后备资源库,实行分层次的科技企业遴选制度,加大对优良科技企业的支持培育,积极促进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到科创板或者主板上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等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摊入管理费用。

企业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间试验所使用的试验设备,可以按照规定加速折旧。

第三十二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人员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养、引进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对于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落实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公益领域需求,推动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面向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托行业协会、科协组织,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开展技术转化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三十五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置专职岗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考核、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六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和其他组织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后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企业。离岗后在本省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保留人事关系。

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第三十七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三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当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支付期限,应当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有关奖励制度中规定或者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奖励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股权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十四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经集体研究通过并公示后,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五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退(离)休、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科技人员所属单位未依法定或者未依约定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性资金的;

(四)包庇他人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2015年8月31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达44处之多,整部法律从37条扩展到52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视。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显著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充分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0月1日实施,掌握和运用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关键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如下六大亮点: 一、释放活力,下放三权 本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科研机构或大学转化科技成果和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属、运营等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前,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未将有形财产和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区别对待,这严重阻滞了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具体表现就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使用、处置科技成果需要层层繁琐的审批,容易丧失科技成果处置的有利时机;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需要全部上缴国库,导致科研机构和大学丧失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打破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上述两条规定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确保了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是本次修法最有”含金量”的条文。 二、协议优先,提高奖酬 由于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通常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通常是在单位的转化人员或科研人员的努力下才能完成。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又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动者和重要实施者。建立和完善激励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健全和完善了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奖酬制度。一是大幅提升了法定奖酬的比例。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标准是转让净收入的20%;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限是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出资获得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二是单位与科技人员或转化人员关于奖酬标准和数额问题,

XX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XX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XX市科技局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编号:(由甲方填写)_______ ____________ 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一条XX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及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甲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项目执行期为年月至年月。其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是: 第三条项目完成时的主要成果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 1、主要技术指标和成果(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和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 2、主要经济指标(项目执行期内,分年度和累计实现

的新增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增收节支、节创汇等,农业项目包括新增产量,为农民增收节支等): 第四条本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与阶段目标(分年度列出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年度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项目在执行期内,项目经费总投入___万元,其中乙方自筹资金____万元,甲方为乙方资助___万元,丙方配套资金投入____万元。 第六条乙方应严格按照XX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对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经费。同时甲方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丙方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有关本套资金,督促乙方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 第七条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合同。如发生争议,应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组织签订,统一到计划科加盖甲方科技项目合同专用章,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科技计划科,乙方、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市科技局(盖项目合同章) 单位负责人(盖章):

(word完整版)科技成果转化协议(范文)

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珙县金翼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 乙方:珙县古僰传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珙县国峰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本协议三方就共同投资参与研究生物发酵饲料无公害养殖系列项目事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1、本协议的项目研究方向是生物发酵饲料无公害养殖领域的系列科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发酵饲料等无 公害畜禽养殖方面的技术配方、设备改进、养殖技术的传播推广和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等方面所涉及的一切技术研究、试验和推广领域。 2、在本协议合作过程中,甲方具体负责技术的研究和饲料的生产活动,乙方具体负责相关科研项目的协调管理和 经费管理工作,丙方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3、甲方的科研项目在取得专利证书前,研究经费由甲方自行承担,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新专利项目属于甲所有。 4、甲方的科研项目在取得专利证书后,相关试验及运行经费有项目合作三方共同承担,纳入项目运行经费预算和 开支。 5、乙方负责牵头项目的试验和推广工作,协调项目的运营管理和经费管理工作,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差旅费用和办 公运营费用纳入项目运行经费预算和开支。 6、丙方在科技产品推广应用中饲养的畜禽所需饲料由丙方自行选择购买,纳入科研项目试验且尚未进入推广程序 的畜禽饲料由甲方统一生产,但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其费用支出纳入项目运行经费预算和开支。 7、本协议中科研项目所产生的专利、论文等相关科技成果属于甲方所有,项目研究所产生的专利也由甲方独自申 报,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8、相关科研项目的试验和专利转化经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试验完毕后由乙方负责牵头推广应用,投 入市场后的成果转化收益除开相关开支后的纯收入由甲、乙、丙三方共同享受,三股均分。 9、甲、乙、丙三方各自独立办公,项目合作各司其职,协同发展,成果转化共同受益。 10.本协议所说的科研项目是指甲方获得专利授权后需要成果转化且授权乙方及丙方推广应用的专利技术,尚在研究之中且未取得专利授权(国家专利局授权和专利权人的应用授权)的技术研究不在此协议范畴。 11.本协议有效期五年,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合作三方各执一份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珙县金翼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珙县古僰传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丙方:珙县国峰养殖专业合作社签名:签名:签名: 日期:日期:日期: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及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践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十四个领域中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针对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及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一)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实验室已经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并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先期聘请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培育资金扶持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进行专题评审,如项目通过评审,可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入区。 (二)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示范区实施的属于示范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引进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由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书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书 篇一:成果转化合同 编号: 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 (格式) 项目名称: 起止年限:20 年月至 20 年月 承担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科研处电话:邮编:电子邮箱: 协作单位:(加盖公章) 组织部门(单位):(加盖公章) 主持部门(单位):(加盖公章)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一年九月制 说明 1.本合同书仅适用于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填写。 2.对于选择栏目,采用将所选项空格涂黑的方式确定。 3.项目编号由科技厅统一规定。应将项目编号输入合同书封面。 不得手填。

4.合同书正本必须用电子文档录入和打印(A4纸),左侧装订。 一式7份,科技厅计划处2份,条财处2份(包括送财政厅1份)。 项目主管处室1份,返项目承担单位2份。 5.主持部门(单位)为受科技厅委托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的部 门(单位)。 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 的项目的科研任务;委托省科技厅为项目承 担单位提供部分研究经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 单位按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实施研究工作;协助方积极配合 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管理。各方就本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中的权利和义 务签订如下合同书。 一、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难点和创新点 项目研究内容、技术难点、创新点: 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指标 目标及任务(内容与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一

致): 成果提供形式(如新产品、新装置、新设备、新工艺、专利、论文专著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预计项目实施后可形成的社会效益、生产规模(如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人才队伍建设:其它应考核的指标: 三、实施机制产学研结合模式、知识产权与成果利益分配约定: 四、项目的计划进度及目标(内容与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任务书一致) 篇二:苗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仲秋红”大枣科技成果转化意向书 供方:山东硕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精神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新品种“仲秋红”蒸食大枣科技成果转化意向书: 一、甲方意向发展“仲秋红”蒸食大枣科技成果转化苗木基地100亩,向乙方定购仲秋红大枣苗木11000棵。 二、供苗时间、地点、方式 1.供苗时间、地点: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向甲方提供上述苗木。具体交货日期由甲方在上述时间段内自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0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271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通 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起止年限: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 新科计字(_________)_______号文下达的自治区 (_______年)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决定由_________承担。 为保证项目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自治区实施办法》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项目的下达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简称丙方),经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市科技局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一条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甲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

施,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项目执行期为年月至年月。其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是: 第三条项目完成时的主要成果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 1、主要技术指标和成果: 2、主要经济指标: 第四条本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与阶段目标: 第五条本项目在执行期内,项目经费总投入___万元,其中乙方自筹资金____万元,甲方为乙方资助___万元,丙方配套资金投入____万元。第六条乙方应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对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经费。同时甲方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丙方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有关本套资金,督促乙方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

第七条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合同。如发生争议,应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组织签订,统一到计划科加盖甲方科技项目合同专用章,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科技计划科,乙方、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市科技局 单位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乙方: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_比较与借鉴

〔收稿日期〕 2000-09-10 〔作者简介〕 刘溶沧(1942——),男,四川营山县人,196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比较与借鉴 刘溶沧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 【摘要】 本文结合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作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与条件进行了对比研究,提出了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技成果 生产力 转化 借鉴【中图分类号】 F 12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0)11-0004-04 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一体化部研究小组组长贡特拉赫指出,在过去的80年里,美国的生活水平(用人均社会产值来衡量)差不多提高了4倍,相当于2%的年均经济增长率。有的国家生活水平提高得更快。目前日本的人均社会产值比一战开始前高出约15倍,相当于3.5%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中国的人均社会产值在仅仅20年的时间里差不多增加了3倍,相当于7%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如何解释各国经济增长及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别呢?贡特拉赫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得出结论:主要根源于各国不同的技术进步程度和政策选择①。实际上,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技术进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特别是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 长期以来,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科技成果,人们就会不加思索地认定这是专指自然科学成果,而不包括社会科学。尽管邓小平同志早已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在内,无论政府工作,还是 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思想认识,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当然,我们在此不便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辨析,但本文所谈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与世俗的偏见不同。尽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论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其内容也的确多属自然科学的范围,但并不排斥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更不意味着这种转化的意义和作用与自然科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作为现代经济发动机和可持续增长重要因素的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与影响,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因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因此,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的国家或政府,必须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性,或实现这种“链式”转化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出发,认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研究,使其不

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市科技局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编号:(由甲方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一条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及推荐单位(以下简称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甲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项目执行期为年月至年月。其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是: 第三条项目完成时的主要成果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 1、主要技术指标和成果(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和研发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 2、主要经济指标(项目执行期内,分年度和累计实现的新增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收、 增收节支、节创汇等,农业项目包括新增产量,为农民增收节支等): 第四条本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与阶段目标(分年度列出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年度主要指标):第五条本项目在执行期内,项目经费总投入万元,其中乙方自筹资金_________________ 万元,甲 方为乙方资助万元,丙方配套资金投入___________ 万元。 第六条乙方应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对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经费。 同时甲方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丙方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有关本套资金,督促乙方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 第七条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合同。如发生争议,应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组织签订,统一到计划科加盖甲方科技项目合同专用章,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科技计划科,乙方、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市科技局(盖项目合同章) 单位负责人(盖章): 科室负责人(盖章): 项目负责人(盖章):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盖章):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盖章):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工艺或者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的促进、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宣传,推动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对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技术转移主体 第八条技术转移主体是指技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应当适时转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对引进的技术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产业化。 第十条鼓励企业以委托研发、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产学研合作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等科技与产业对接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资金、场地和信息等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技术转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采取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对价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进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开展技术转移的协作。 第十三条支持军工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促进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支持地方企业和科研机构为军品生产提供配套,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交流和发展。 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增加应用性技术的研发,适应企业需求。 鼓励高等院校、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业龙头企业向农村转移技术成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换,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 支持本市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进行跨国技术转移。 第十六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的,应当自该项目验收之日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转化。 逾期未实施转化的,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者由提供研发经费的政府部门实施转移。 第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实验设备、设施,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 本市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实现共享。

技术成果转化合同

技术成果转化合同 篇一: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合同范例 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刘嘉 服务方(乙方):中泰宏元(北京)科技发展中心 技术名称: 为使甲方所有的上述项目能尽快转化为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为甲方与该技术需求方就该技术的转让、许可、合作等事宜提供全程协助,直至签定《技术转让(许可、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 2、在本合同签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目进行建档、备案工作。 3、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安排甲方与企业进行对接。 4、负责甲方与需求方关于该项目的《技术合同》的起草和审定工作,维护甲方权益。 5、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 6、负责《技术合同》签定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门的备

案工作。 (二)乙方提供的服务方式: 1、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目并与甲方联系。 2、乙方应利用自己的人才、信息等资源优势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 3、如项目涉及评估、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书、公证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支出,甲方不需负担。 (三)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要求: 1、乙方应尽职尽责的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 2、乙方不得泄露在服务过程中所了解到的该项目技术核心秘密。 二、甲乙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一日内,先向甲方支付技术资源经费3820元(叁仟捌佰贰拾元整)。然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其所需前期工作经费2820元(贰仟捌佰贰拾元整)。 2、甲方应提供该项目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3、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单方面与乙方提供的需求方接触、洽谈,乙方如安排甲方与需求方洽谈,甲方须在洽谈后将所谈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与乙方沟通。 4、甲方应按照技术转让惯例和需求方的合理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保证该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协助乙方做好《技术合同》的起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金福兰方传来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南京210042)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选择或创新出适合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将有效地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现状的基础上,拟归纳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实践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Jin fulan Fang chuanlai (Jiangsu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2) Abstract: sci- 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s very important in sci-tech work. It can improve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o select suiting for local transformation mode. This article has analy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ci-tech results and sums up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models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有待提高。据报道,我国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约占被转化成果的30%,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0%~70%。现在,如何快速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现状的基础上,拟总结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1.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的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是有关人员通过研究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近几年来,江苏省每年下达不同类型和不同级别的科研课题3万多项。其中,通过省科技厅下达的课题在2000项左右,当年科研课题完成率约70%。另一方面,全省在省科技厅登记和申请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每年有1000多项,例如,2003有1268项,2004年有1420项,两年合计2688项,这两年的具体情况如表一、表二所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顾问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器科技顾问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器吴寿仁(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海200001) 摘要:科技顾问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运而生的新型专业服务和新型职业。本文从科技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的需要、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的需要。,il述了科技顾问的概念、市场需求和服务内容.并结合案例分析了科技顾问依据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走对路、做对事、借好力和架好桥四项功能。 关键词:科技顾问科技政策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必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是第一生产力。为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技政策。科技政策内涵丰富,涉及面广泛,政策执行又比较复杂,普遍存在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人员获益不多、政策效应不够明显的状况。以上海科技“十八条”政策为例,尽管1998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三次修订,实现了政策内容、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政策的贯彻落实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科技“十八条”政策在推进科技进步、成果转化的效果还有待进~步发挥,政策效应还待进一步凸显。其原因就在于,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人员不知道如何充分运用好政策。这就迫切需要市场化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使广大科技企业、成果转化人员在政策的导引下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科技顾问就是以科技政策为指针,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指导企业和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使技术性资产实现最大化的增值。 科技成果转化不仅仅是技术开发、产品研制,更重要的是将成果变成商品,进入市场,被市场所接受,因而大量涉及资金运筹、市场营销、财务核算等经营活动。对于科技成果主要载体的科技人员来说,他们比较擅长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经营和管理都有所欠缺,特别是与技术有关的管理比较薄弱,但又是成果转化所必不可少的。怎么办呢?摆在他们面前的有三条路可走:一是自己学。一些科技人员的确是边干边学边摸索,走出了一条成功之道,成为既懂科技又善管理的企业家。但对大多数科技人员来说,这条路是走不通的。因为他们的性格、思维方式、兴趣特长等,不适合搞企业经营,要改变谈何容易。即使可以改变,他们自己去钻研这方面的知识、培养这方面的技能是不经济的,也来不及。二是请人来做。一些科技人员与学管理的人来搭档,形成互补型的配对,做得比较成功。但是,目前社会上比较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难以聘用到合适的人才。同时,科技企业人员不多,分工不细,即使能够聘用到合适的管理人才,也是不经济的。三是服务外包。科技成果转化中非核心的事务完全可以外包出去,引入科技顾问,一65—2005年仑1日科技成聚竹卵+j转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由外而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承手日。虽然需要出一些外包费用,但比聘请专门人员要更经济,而且叮以获得专、止性比较强的服务。对于大多数科技食qk、成果转化人员来说,聘请科技顾问,解决成果转化中与技术有关的管理fbJ题,是既经济又操作简便的行之有效的,Js、法。科技顾fhJ百,帮助企业确立正确的发展方向,承担企业内部规范化、专业性的服务,为企业寅讲政策、介绍信息、整合资源,在企业与员工之问、企业与利益相关人之问起有效沟通和协调作用。简青之,科技顾问可帮助科技企业、成果转化人员在成果转化中走对路、做对事、借好力、架好桥,使成果转化不至于因决策错误、管理不当而走弯路、走歧路,从而促使科技成果得以正常的转化。一、科技顾问指导走对成果转化之路2001年上半年,一位从事服装生意的人看好一项天然植物提取物成果。该提取物具有补肾益精、润肠通便之功效。他想通过成果转化把它变成保健食品,并邀请他的另一位从事服装加工生意的朋友一道参加,组成了一支创业团队。他们将成果变成厂产品,通过了许许多多的检测检验,拿到了’食品许可证,但到现在产品还在仓库里,没有形成销售。他们曾经尝试进入国内保健食品市场,找代理商、分销商、进大卖场,小范围内做过广告,但因资金不足,企业规模小,收效不明显,随后就放弃了。然后作为中间体,尝试直接做出口贸易,联系了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客户,前后经过了两年的时间,联系一直不断,对方提出的条件一直在满足,但仍没有实现销售。前后四年,投入了几百万元资金,亏损了几百万元。从满腔热情、满怀希望到现在赌着最后一丝希望,进退不得。回过头来看看,他们当初策划不够,走了许多弯路。现在必须判断以后的路是否还能走下去,如何走下去。这可从咨询科技顾问的意见来作出正确的判断。要转化一项成果,必须依据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科技法规规定进行成果转化策划:首先要进行市场预测,分析市场需求、行业特点,进人市场的门槛等;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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