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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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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管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哈地税发﹝2007﹞122号

【发文日期】2007-08-22

【实施时间】2007-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十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完善转让房屋征管制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增值税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确定问题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居民转让 “普通住宅”征免税问题

“普通住宅”即为“普通标准住宅”。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居民住宅。具体标准为: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

三、关于“非普通住宅”价格标准认定问题

“非普通住宅”是指超出“普通住宅”三个标准以外的居民住宅,价格标准认定,参照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房综﹝2005﹞179号文件规定:“二环路以内房屋交易价格每平方米5 500元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二环路以外房屋交易价格每平方米4 000元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

四、关于“非住宅”征税问题

“非住宅”是指纳税人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建筑物。如:

门市用房、写字间、车库、仓库等;不论其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多大,是否超过140平方米,只要是房屋交易过程中有增值额,均应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征免税问题

个人转让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适用于《细

则》中第十二条规定:即“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的“普通住宅”,不受居住年限的限制,凡同时具备“普通住宅”三个标准条件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关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是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房屋,而不是指居民及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因此,居民及个人转让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按上述第五条规定执行。

七、关于个人互换住房征免税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即“对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关于个人转让继承赠与房屋征免税问题

房地产的继承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死者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继承该房地产;遗嘱继承是指由死者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该房地产。

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赠与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交给其他人(受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个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必须经司法公证部门公证,出具有效证明,地税机关核实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即“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十、关于转让住房扣除税金问题

依据《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十一、关于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内容问题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原购房价款,转让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转让房产时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手续费、登记费等。

十二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计算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21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即“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转让收入额(实际成交价格)-原购房发票金额×;(1+5%×;使用年限)-准予扣除税费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适用数算扣除系数

( 注:使用年限以整年为准)

十三、关于核定征收问题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21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即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征收率为1%,依据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最低交易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四、关于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征税问题

凡是个人转让已购的公有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没有原实际购房成本价(或标准价)的,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依据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最低交易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五、关于旧房评估价格难以确定如何征税问题

《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

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如果纳税人不提供重置成本评估价格或提供的重置成本评估价格与实际不符的,地税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依据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最低交易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六、关于计税依据认定问题

原则上以纳税人转让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对于实际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应以房产部门提供的评估价格(或最低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即:实际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或最低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或最低交易价格)的,以评估价格(或最低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

十七、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确定收入额。原则上按纳税人转让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额,具体按上述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确定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原购房价款+本次转让允许扣除的税费。对不

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上述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确定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对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上述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确定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 ÷ 扣除项目金额×;100%

(五)计算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率的增幅确定适用税率,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注: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道里区2019毕业学年数学第一次模拟试题

哈尔滨市道里区2018-2019年度数学模拟调研试题(一) 一、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下列实数中,无理数是( ) A .5 2 - B .π C . D .1-21 2.下列运算中,正确的是( ) A .2232a a -= B .23 ()a ( =5 a C .369a a a ?= D . 22 4 (2)a a = 3. 下列图形中,是中心对称图形的是( ) 4.抛物线2 43y x x =-+向右平移2个单位长度后所得新的抛物线的顶点坐标为( ) A.(4,-1) B .(0,-3) C .(-2,-3) D .(-2,-l) 5.如图所示,该几何体的主视图为( ) 6.在一个不透明袋子放入一个黑球和一个白球,它们除颜色外都相同,随机从中摸出一个球,记下颜色后又放入袋子中,充分摇匀后又随机摸出一个球,两次都摸出黑球的概率为( ) A . 14 B .13 C .12 D .2 3 7.如图△OAB 绕点O 逆时针旋转800 得△OCD 的位置,已知 ∠AOB=450 ,则∠AOD 等于( ) A .550 B .450 C .400 D .350 8.已知A( 11,2y )B(22,y )为反比例函数y=1 x 的图象上的两点,动点P 在x 轴上运动,当线 段AP 与线段BP 之差达到最大时,点P 的坐标是( ) A.( 12,0) B .(1,0) C .(32,0) D .(52 ,0) 9.如图所示,矩形纸片ABCD 中,AB=6,BC=8cm ,现将其沿EF 对折,使得点C 与点A 重合,则AF 长为( ) A. 458 B .254 C .25 2 D .74 10.小明每天从家去学校上学行走的路程为900米,某天他从家去上学时以每分30米的速 度行走了450米,为了不迟到他加快了速度,以每分45米的速度行走完剩下的路程,设 该天小明上学行走t 分时行走的路程为S 米,则当l5<t≤25时,s 与t 之间的函数关系

哈地税发[2009]115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哈地税发〔2009〕115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全面推进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黑地税发〔2007〕11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清算原则

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上采取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方式。 二、清算流程 (一)清算受理 对应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手续。 对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作出评估,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和清算的具体时间,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二)清算资料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以下清算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附件3)和收入、成本审核明细表(附件4),以及国税发〔2009〕91号和黑地税发〔2007〕119号文件要求提供的清算资料。 (三)清算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20日内补报,对补齐清算资料的,予以受理。对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在3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清算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其不符合清算规定或需要进一步补充有关材料的,应中止审核,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1997年9月23日国税函[1997]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除外)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财字[1997]318号)。该公司及所属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1号)批准,1996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经研究决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继续按照规定税率,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抄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 │序号│名称│地址│ ├──┼────────────────┼──────────────┤ │1│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 │││115号(3--5楼) │ ├──┼────────────────┼──────────────┤ │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7号│ ├──┼────────────────┼──────────────┤ │3│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8 │ │││号华星大厦806 │ ├──┼────────────────┼──────────────┤ │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1--德街9 │ │││号中粮广场八层│ ├──┼────────────────┼──────────────┤ │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北锣鼓巷千福巷3 │ │││号│ ├──┼────────────────┼──────────────┤ │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65号│ ├──┼────────────────┼──────────────┤ │7│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一段│ │││125号国贸中心23层│ ├──┼────────────────┼──────────────┤ │8│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38号国│ │││际大厦四层│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归纳总结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归纳总结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于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周期较长,覆盖范围较广,清算时提供资料较多,清算审核内容比较复杂。所以,我多次登门请教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专家,又与房地产企业界资深人士反复探讨论证,结合企业的实际问题,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学习和研究。现归纳总结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臵但未设臵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臵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二、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前期管理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臵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湖南省县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分析及思考

湖南省××县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分析及思考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交易和开发过程中一个特有的税种,是目前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难点也是征管重点。说是难点,是因为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涉及收入、成本的确认、归属和分配,而且又是一门跨业类、跨学科的税种,清算审核人员不但需要掌握精湛的税收专业知识,还要对房地产开发流程、建筑安装施工,工程预决算等等有着深入的了解。正因如此,其可挖掘的税收潜力大,执法风险多。说是重点,是因为目前土地增值税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表现在收入规模随着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不断扩大,税占比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关系到其他税种的征管和结算,其引领地位无可替代。可以说,其征管好坏左右一个县局全年收入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和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是否长治久安。目前,××县现有挂牌注册的房地产企业近70余家,正在开发的项目32家。全局每年仅能完成2-3家审核,清算审核任务异常繁重。土地增值税管理水深鱼大,应当引起税务系统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一、当前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要求高,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才少。清算审核工作是土地增值税管理过程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要求专业技能特别高,一般干部消化吃透审核资料都很难。2015年县局摸底确定符合条件的仅有8人,其中还有5人属中层正职。人手不够,小马拉大车现象突出。按照每年清算审核2--3家左右的进度,现有项目税务部门起码要安排10余年的时间来消化。至于清算错未错过最佳征期,审核质量过不过关,符不符合税法要求则更难说。这种人才稀缺的情况因为长时间的忽视,短期内难以改变。 (二)会计基础不实,大部分企业核算并不规范。良好的财务管理和真实可靠的会计核算是账面清算审核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由不记账到普遍记账,但内控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健全、账面核算规范清晰的不多,税收规则意识普遍欠缺。即使通过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或者通过电子财务管理系统记账的企业也是如此。预收款项不及时确认收入,开发产品验收或投入使用不及时结转成本,大量大额的现金收付见怪不怪,资金往来不通过银行,白条入账随意任性,工程决算验收缺乏审计监督不一而足。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社会融资和民间借贷,基本上不走账面。公司也往往因项目运作,应景而生;因项目完成,僵冻灭失,其建账动机和基础可想而知。当前,税务机关判断账证健全与否虽有法律层面的支撑,但细节方面却缺乏具体的判定划分标准。从而在具体操作上很难把握,容易引起税收争议。一线税务机关往往在面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风险压力之下只好选择妥协或放弃。 (三)会计信息失真,企业财务作假屡见不鲜。房地产企业财务作假可操作的空间和手段很多,一直诟病。其中又以虚增成本为甚。通过可靠的数学求导论证,虚增成本仅土地增值税一项就可以导致最高至12倍的利润操作空间。再加上因为成本虚增带来的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的断崖式减少,丰厚的回报足以引起不法开发商铤而走险。如某置业有限公司,主体工程账面单位造价体现为1268元/㎡,而实际建造价格为968元/㎡,仅此一项,7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虚构成本就达2100多万。其被发现全属偶然,因为时任县领导插手该项目,被省纪检机关查处,事后经我局通过有关渠道调取办案机关相关证据才得以查明。还有一家企业,本只有400多万的土石方工程,账面反映却达到900多万,发票、合同、付款都看似真实,没有漏洞。但因为内部纠纷,其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最后不得不承认财务作假并有两套账这一事实。虽然作假盛行,但是被发现的概率低,大部分作假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在审核时往往因证据不足,税务机关只能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即使认定逃税行为,但也达不到逃税犯罪的比例只好作罢,何况开发商出凡的社会能量。因

苏地税规(201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Array 将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注解:在全国几乎都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时(即规划部门核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江苏允许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无疑是以税收效率原则为目的,有失税收法定原则的公平之举。 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标准住宅; (二)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三)非住宅类房产。 注解:虽然和总局规定“三条线”分类清算原则一样,但是其分类名称比较独特, 三、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 (一)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注解:对于土地增值税“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基本与营业税收入一致,这样减少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判断难度。但是对“未能转让”的,不同于营业税“先征税后抵冲”的征管政策,目的是为了增加征管可操作性。 (二)售后返租收入的确认 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注:将“售后返租”形成非正常转让价格,应当按“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来核定转让收入。而不是直接按相关租金来确认。 (三)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 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增值税论文-财政税收论文

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增值税论文-财政税收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摘要: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在宏观方面调控房地产行业的税种之一,对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影响,但在土地增值税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必须改进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本文主要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阐述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问题对策 一、引言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缴纳税金中较多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已转让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需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有偿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的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增

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时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等支出之后的余额。 二、存在的问题 1.税率偏高、范围较窄。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由上面的表可以看出,对于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房地产取得增值额的途径有: (1)外部环境的变化。 (2)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租。 (3)转让房地产。 (4)房屋土地产权不发生转让。

2.存在重复征税、扣除项目计算繁琐。房地产企业的单位及个人需要按照经营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尤其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严重存在重复征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过程中,可扣除的项目计算是非常重要的,可扣除的项目较多,计算口径和可扣除的尺度也没有完全规范到位,必然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或开发商从中调整成本数额的行为,但也存在扣除不合理的因素。 3.预征税率过低。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税率太低,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税率预征,有关专家认为,低层(7层以下)商品房的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应该在7%左右,中高层(7-15层)、高层(15层以下)商品房的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应该在15%左右,以营业为目的的别墅、写字楼开发项目的税负应该在20%左右。然而,现行政策规定,普通住宅按照2%预征,以营业为目的的写字楼、别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在所实行的预征税率与实际征收的税率相差过大。 4.纳税人利用多种手段偷逃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偷逃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一下几种: 4.1不计或少计收入来偷逃税。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按揭贷款销售,将银行按揭款项计入往来科目,而不是营业外收入。

哈尔滨市道里区2020届九年级上期末考试数学试题含答案

2017一2018道里九年级数学期末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抛物线y=(x 一2)2 +3的顶点坐标是( ) (A)(2,3) (B)(-2,3) (C)(2, -3) (D)( -2, -3) 2.下列图形是中心对称图形的是( ) 3.在Rt △ABC 中,∠C=900,sinA=5 3 ,则cosA 的值等于( ) (A) 53 (B) 5 4 (C) 43 (D) 5 5 4.下列几何体中,俯视图是三角形的几何体是( ) 5.一个袋子里装有8个球,其中6个红球2个绿球,这些球除颜色外,形状、大小质 地等完全相同.搅匀后,在看不到球的条件下,随机从这个袋子中摸出一个是红 概率是( ) (A) 81 (B) 61 (C) 41 (D) 4 3 6.如图,E 是平行四边形ABCD 的边BA 延长线上的一点, CE 交AD 于点F ,下列各式中错误的是( ) (A)CF EF AB AE = (B) FC CF BE CD = (C) DF AF AB AE = (D) BC AF AB AE = 7.若反比例函数y= x m -3=的图象位于第二、四象限,则m 的取值范围是( ) (A)m>0 (B)m<0 (C)m>3 (D)m<3 8.将二次函数y=x 2 的图象先向下平移l 个单位,再向右平移3个单位,得到的图象与一次函数y=2x+b 的图象有公共点,则实数b 的取值范围是( ) (A)b>8 (B)b>一8 (C)b ≥8 (D)b ≥8 9.如图,在Rt △ABC 中,∠C=900,∠A=500,以BC 为 直径的⊙0交AB 于点D ,E 是⊙0上一点,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地税机构设置及职能

地税机构设置及职能 ·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用房、食堂及车辆、办公设备的配备和维修、电梯、电话等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消防和环境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和市局会议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干部培训中心 承担全市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信息中心 负责全市地税系统信息网络规划、指导、分析预测、提供信息等职能;负责全市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推广和维护上级单位下发的各类应用软件;负责下级地税系统计算机机构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 ·发票科 组织实施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对所属单位发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部分发票的印制及本市发票定点印刷厂管理;负责发票保管、核算和发放;负责发票管理法规宣传和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检查;负责研究制定利用发票监控税源的措施和办法;负责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创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对系统的党群工作进行指导。 ·监察室 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违纪案件查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受理群众对税务干部违纪情况的信访举报以及系统内税务干部违纪处分的申诉、复议工作;负责本市系统执法监察、专项审计、政务公开工作。 ·财务装备科 负责编制、实施系统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系统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调拨、清理等管理工作;负责系统人员着装标准、服装制作以及服装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车辆编制的管理、计划的审批、购置、报废以及损毁审核报批等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苏地税发〔2011〕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11〕53号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二)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 1 —

和完整性负责。为提高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质量,主管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其申报资料及申报结果进行鉴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当对清算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进行逻辑性审核,对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逻辑性错误的,应当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四)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结果开展纳税评估。为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税务机关可引入税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协助。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应按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理;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按照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理;构成偷税的,按照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理。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 (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事先进行核查,并出具报告,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后执行。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 2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 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

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其中,非常特出的问题是,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以及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国家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采取了先按比例预征,然后再予以清算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 应当进行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于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收优惠(一)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 财政部确定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税这类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拆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由于上述原因,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亦给予免税。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筹划方法

2020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考数学三模试题(附详细解析)

外…………○……………………○………学校:___________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内…………○……………………○………绝密★启用前 2020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考数学三模试题 考试范围:xxx ;考试时间:100分钟;命题人:xxx 注意事项: 1.答题前填写好自己的姓名、班级、考号等信息 2.请将答案正确填写在答题卡上 第I 卷(选择题) 请点击修改第I 卷的文字说明 一、单选题 1.某天的最低气温是5℃,最高气温是7℃,则这一天的最高气温与最低气温的差是( ) A .﹣2℃ B .2℃ C .12° D .﹣12℃ 2.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 A .2x +3y =5 B .(x 2)3=x 5 C .(x 2+1)0=1 D .x ?x 3=x 3 3.下列图形中,是中心对称图形,但不是轴对称图形的是( ) A . B . C . D . 4.由六个相同的立方体搭成的几何体如图所示,则它的主视图是( ) A . B . C . D . 5.点()4,2-在反比例函数k y x =的图象上,则下列各点在此函数图象上的是( ) A .()4,2 B .()3,3- C .()1,8-- D .()4,2-

……外…………○…………○……………线………※※在※※装※※订……内…………○…………○……………线………6.不等式组()301213 x x x -≤?? ?-<+??的解集在数轴上表示正确的是( ) A . B . C . D . 7.在菱形ABCD 中,AB =4,∠BCD =120°,则对角线BD 的长为( ) A .20 B .10 C . D .5 8.互联网“微商”经营已成为大众创业新途径,某微信平台上一件商品标价为200元, 按标价的六折销售,仍可获利30元,则这件商品的进价为( ) A .80元 B .90元 C .100元 D .120元 9.如图,在?ABCD 中,点E 在AD 边上,BE 交对角线AC 于点F ,则下列各式错误的是( ) A . AF EF CF BF = B . AF EF BF CF = C . BF CF BE AC = D . AF CF EF BF = 10.甲、乙两车同时从A 地出发,以各自的速度匀速向B 地行驶,甲车先到B 地,停车1小时按原速度匀速返回,直到两车相遇.乙车速度是60千米/时,如图是两车之间的距离y (干米)与乙车行驶时间x (小时)之间的函数图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A 、 B 两地相距150千米 B .甲车速度是100千米/时 C .乙车从出发到与甲车相遇共用3 6 小时

【税务办法】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开展清缴税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税务办法】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开展清缴税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开展清缴税费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地方税务工作会议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清缴税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哈地税发〔2018〕7号)精神,进一步抓好2018年清缴税费工作,按照“动员组织自查,抓实税源核查,实施重点稽查,强化税款入库”的模式,加大税费清缴工作力度,确保完成2018年清缴税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和目标 (一)已完成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自查的企业,对2018年税费情况进行自查;未完成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自查的企业,对2018年至2018年税费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为100%。 (二)对大户企业稽查面、中户企业核查面为100%,小户企业抽查面为10%。 (三)以2018年欠税回收额为基数确定2018年欠税回收工作目标任务。 二、范围和重点 道里区辖区内截止2018年11月30日前登记的企业纳税人(除关停、破产、空壳、走逃户外),已完成以前年度清缴的对2018年税费情况进行清缴,未完成以前年度清缴的对2018年至2018年税费情况进行清缴。 三、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组织自查阶段(2018年1月15日至2月28日)1.全面部署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道里区局”)分别组织召开动员会议。 (1)召开专题会议。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由分管局领导、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落实部门参加的清缴税费工作会议,传达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清缴税费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综合业务科对清缴税费相关报表、应注意事项、补正申报等内容逐一讲解并提出明确的要求。 (2)召开部门和企业会议。道里区局各科(室)、所,办税服务厅召开本部门全体干部会议,传达市局、道里区局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清缴税费自查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签订《清缴税费工作责任状》(见附件1),实行清缴责任终身制,并于2月28日前将签订完的《清缴税费工作责任状》两份,连同清缴税费企业名单,报送至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汇总后一并上报市局备案。各税源管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向相关企业讲解清缴税费的方法和有关政策要求,迅速启动清缴税费工作。 2.加强舆论宣传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提请区政府将《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开展清缴税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政府办文件转发,同时将《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清缴税费专项整治的通告》在区政府网站首页予

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word版本

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的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 王洪沙春屏黄传海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赋,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阶段,土地增值税征收包括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开发两个环节。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地税部门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重点领域,其不同于一般房地产价格认定,有其特定的要求,价格认定人员要熟悉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涉价认定相关内容、要求。现结合工作实践,对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的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进行了梳理,以期实际操作参考使用。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将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收入合并征收。作为征税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全部收入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

(四)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二、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规定 土地增值税中土地增值额的计算需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认,二是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涉及价格认定的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规定有: (一)收入确认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 995]第006号)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文

2008-10-15 10:55:32| 分类:土地增值税|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4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增值税。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2016年哈尔滨市道里区一模数学试卷(word版)附答案

道里区2015——2016年度毕业学年模拟测试题(一) 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30分) 1.在-4、0、2、π这四个数中,绝对值最大的数是( ) A.-4 B.0 C.2 D.π 2.下列运算中,结果等于5a 的是( ) A.32a a + B.210a a ÷ C.23a a ? D.32)(a 3.下列图形中,既是轴对称图形,又是中心对称图形的是( ) A B C D 4.已知反比例函数x m y 1 -= 的图象在第一、三象限,那么m 的取值范围是( ) A.1>m B.1m D.0

8.某市继续加大对教育经费的投入,2014年投入2500万元,2016年预计投入4000万元. 假设该市投入教育经费的年平均增长率为x ,根据题意列方程,则下列方程正确的是 ( ) A.400025002=x B.4000)%1(25002=+x C.4000)1(25002=+x D.4000)1(2500)1(25002=+++x x 9.如图,△ABC 中,∠BAC=90o,将△ABC 绕点A 按顺时针方向旋转一定角度得到△ADE ,点B 的对应点D 恰好落在BC 边上.若AC=32,∠B=60o,则CD 的长为( ) A.1 B.2 C.3 D.4 10.甲、乙两车从A 地匀速驶向B 地,甲车比乙车早出发2小时,并且甲车途中休息了0.5 小时后仍以原速度匀速驶向B 地,如图是甲、乙两车行驶的距离y (千米)与甲车所用时 间的x (小时)之间的函数图象.下列说法:①1=m ,40=a ;②甲车的速度是40千米/ 小时,乙车的速度是80千米/小时;③当甲车距离A 地260千米时,甲车所用的时间为 7小时;④当两车相距20千米时,则乙车行驶了3或4小时.其中正确的个数是( )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第9题图) (第10题图) 二、填空题(每小题3分,共计30分) 11.将202000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 . 12.在函数3 2 +-+= x x y 中,自变量x 的取值范围是 . 13.计算2 1 2 8-的结果是 . 14.把多项式y y x 2732-分解因式的结果是 . 15.已知扇形的圆心角为45o,弧长为π3,则此扇形的半径为 . 16.不等式组?????<-≤-9 30 121 x x 的解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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