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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993-12-0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

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附加英文版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2001年]2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尊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开发建设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或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旧城改造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新区开发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第四条小区建设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设施配套,小区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创建“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规划控制原则上要求: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1H,绿地率大于或等于35%,全面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水平,达到功能齐、环境美、管理优”的小康住宅标准。小区选址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城郊结合部为主。栋号设计要依据住宅群体规划实际情况,具有鲜明的建筑特征和明显的识别性;设计方案要新颖,户型设计以80-100平方米为主,户型设计应具有多样性和可改性。墙面安装物不破坏建筑物立面形象,护窗不凸出墙面,空调排列有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置应符合居民的活动规划,方便居民日常生活。绿地的分布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共绿地、宅边绿地、公建绿地与道路绿地有机结合。住宅群内应安排文化教育、娱乐休闲、体育健身与交往的场所,为人群社区交往创造活动场地。小区建设必须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80-120平方米的管理工作用房。小区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光环境应符合规定,保障居民身心健康。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计划、规划、国土、建工、环保、房地、人防、公安、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发小区建设项目实行保修期制度,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力、电信、广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所有建材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验收、移交前小区建设项目的质量均由开发单位总负责。

第七条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面的原则。

第八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一般可按中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实施。中期验收,以验收地下基础设施为主,由开发单位提出地下基础设施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开发单位方可继续进行地面工程建设。后期验收指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由开发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面竣工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审查验收,进行现场全面鉴定和评价,经验收合格的小区发给验收合格证。开发单位凭综合验收合格证到建工、房地等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对不合格或没有办理验收合格证的开发小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证手续,亦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建委会同计划、规划、国土、城建、环保、房产、公安、民政、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均须派主要负责人参加综合验收。

第十条小区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期验收:1、给水、排水、化粪池、检查井以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须埋没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符合规划设计审定的要求;2、人防工程符合规划审定要求。

二、后期验收:1、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2、住宅内供电、给水、排水、煤气等设施能正常运行,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3、小区内已规划的商业网点、幼托、学校、居委会(含物业管理)、邮电、消防、储蓄、活动中心、自行车棚、公厕、垃圾站、道路、路灯、绿化、楼栋邮件柜(箱)等公用服务设计和配套工程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4、小区内的动迁户全部妥善安置,无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验收依据

一、中期验收

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

2、国家对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3、小区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土地征用批复及红线图等有关资料;

4、市建委、规划设计部门审定的小区内给水、排水设施和所埋设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

5、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和有关专业技术图纸;

6、工程承包合同;

7、地下基础设施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

二、后期验收

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

2、已验收的地下基础设计验收资料;

3、国家对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4、规划部门审定的住宅、市政、公用和服务设计建设规划资料;

5、小区各类建筑物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等有关文件;

6、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图以及有关专业技术图纸;

7、各类建筑物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已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移交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各开发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在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由开发单位自己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要严格按照《湘潭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有机结合,使之成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暂时没有条件或不具备统一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开发单位应与当地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验收移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现发布《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的管理,为小区居民创造舒适、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各县(市)建委(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宅小区实施规划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所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

(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全部建成,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彩符合规划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五)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的质量负责。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未建或少建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

(三)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各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开发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工程报建批准文件;

(四)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

(五)竣工资料(含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六)组织实施验收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的各项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向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二)开发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5日内,成立由规划、土地、城建、房管、公用、环保、环卫、园林、公安、建管、教委、广电、网点办、电信、供电、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住宅小区专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

(四)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后,开发建设单位将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报开发管理部门,

领取《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凭合格证书办理住宅小区各项设施交付使用手续。

第九条经批准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但必须按照整体建设进度验收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开发管理部门发给《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分期验收合格证》,待小区全部建成后,换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对住宅小区的拆迁安置用房,市开发管理部门可先行组织单体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济南市新建拆迁安置楼交付使用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凭证办理被拆迁人的入住手续,住宅小区全部建成后,再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全部工程综合验收资料进行整理,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移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向小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小区临时管理机构办理小区管理交接手续:

(一)住宅小区建设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设备的竣工图;

(四)质量验收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小区移交后,上款规定的资料,由小区管委会负责保管。尚未成立小区管委会的,可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小区临时管理机构暂时保管。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按比例支付一定的保修金,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保修。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管理交接前,应按上年度全市住宅建设每平方米平均实际造价3%的比例,向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小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开发管理部门应将物业管理公共资金转拨小区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启动、小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更新和增改。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的经营用房,在同等条件下,小区管理委员会有优先购买权。

小区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其购置费用可从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经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交

付使用的,由负责验收的专项工程管理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不改正的,由专项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或《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分期验收合格证》,擅自将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综合验收手续,并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确保城镇居住小区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提高居住小区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区房地产有序开发,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情况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建、绿化建设情况等进行整体和全面性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新建、改扩建面积在1

万平方米(含)以上(或一个组团)的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改扩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由区建委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划内容进行验收。

第四条成立以主管区长任组长,区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市政管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下简称…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最终决定。

区建委按照“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具体要求,组织协调市政管委、教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水务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园林中心和街道办事处、有关镇政府及供电、邮政、电信、消防、商业、人防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分管的内容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综合验收及交接工作,并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区建委房地产开发业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开发办”)具体负责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受理、初审、协调、备案和对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居住及配套公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副本。文件副本由区建委开发办存档。

(一)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以及项目的规划意见书和环境预评价书)。

(二)居住小区内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

(三)居住小区内房屋、配套公建项目清单。

第七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程序:

(一)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建委开发办提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区建委开发办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验收申请后,进行综合验收初审,并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应当听取建设单位对居住小区建设总体情况的汇报,现场检查,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

(三)区建委开发办根据“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居住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备案,出具《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并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套公建用房的交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到区建委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居住小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及绿化建设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对居住小区工程质量问题负最终责任。

第九条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实行分期验收,但分期验收的规模不得少于一个组团(300~700户或1000~3000人)的规模,且相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建必须基本满足居民正常生活使用的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进行全面综合验收。

第十条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警务、消防、社区居委会活动用房、邮政局(所)、学校、幼儿园等配套公建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在综合验收合格后,必须向有关部门交接。

第十一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应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要求限期改正。

在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别监督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设计及建设规范的要求进行修建或补建,所发生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修建或补建项目经各相关部门审验合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各相关部门出具的修建、补建证明材料到区建委开发办办理综合验收合格备案。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建设有严重违反规划、用地、设计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建成绿化工程改变使用性质,已不能通过修建、改建达到规划建设要求的,由

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对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单项工程不合格,且不影响小区整体使用功能的,由“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2007-08-16 11:28:25

(2001年8月22日市第十届人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第一条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移交的管理,维护交、接双方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移交。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以及住宅小区交、接双方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和移交,并协调处理验收、移交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不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合格前暂停受理开发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的计划、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

请手续。

第五条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移交方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和缴费等文件、资料;

(三)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四)竣工资料(含小区总平面、游园、绿化、管网、管线综合设计图,公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单位工程明细表;

(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管、公安、消防、民政、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供热、供气、电讯、邮政、地名等部门及辖区政府成立验收小组,听取移交方汇报,审核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查验,制作查验笔录。

第七条行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建设施工和缴费等文件、资料手续齐全; (二)规划建设项目得到落实,满足规划批准的条件;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四)游园、绿地、楼间绿化及道路两侧、楼间硬化工程全部竣工,并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五)小区范围内的施工机具、临时建筑、建筑渣土、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六)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齐全;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综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核发单位工程(不含住宅)验收合格证及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对经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取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具备居民基本生活使用条件。

经分期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核发住宅小区分期验收合格证;住宅小区全部建成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移交方和接收方进行交接,并对交接双方共同签署的《配套项目交接书》、《住宅小区交接书》予以鉴证。

对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交、接双方不得拒绝接收或移交。

第十一条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等用房,公厕、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应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由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宅小区内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电讯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移交: (一)总水表输入部分(含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无偿移交供水企业。

(二)楼内配电箱(含电表)以外的供电设施,无偿移交供电企业。

(三)电讯交接间(含交接间)以外的电讯管线及设施,无偿移交电讯部门。

第十三条交项目的名称、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及辅助设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规划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下列设施,无偿移交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下同)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商业、服务、物业管理等用房及设施;

(二)小区内绿化及设施;

(三)道路、路灯、排水管网等设施;

(四)为小区服务的其它公建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宅小区移交后,由辖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住宅小区内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为小区内业主共同所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收方对接收的住宅小区,应依照《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对接收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继续委托原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作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宅小区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

接收方所接收的各项设施,其投入使用的开办费、运行管理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和水、电、暖、燃气等接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由接收方承担。

第十八条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出售、抵押。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收移交所需的文件、图表、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方、接收方分别保留存档。

第二十条〖发建设单位将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自将公建配套设施出售、抵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接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移交、接收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的;

(二)违法向移交方或接收方索要移交费用的。

第二十三条宅小区验收移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市)、矿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发表日期:2008年9月3日出处:建设市场管理处【编辑录入:base】

局各处室、局属各部门、各行业协会:

我处根据有关规定起草了《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大家审阅,提出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发至我处信箱sqjsjscc@https://www.sodocs.net/doc/2a1282568.html,

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城管、供水、供电、绿化、通讯、人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住宅小区各单项工程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建配套项目等组织全面验收。

第五条住宅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申请综合验收:

(一)规划要求的所有建设内容已经完成,符合规划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

(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

(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

(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

(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

(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

(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

(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五)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

(十六)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房屋建筑、市政配套、公用设施等各项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三)住宅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四)建设单位小区建设开发总结,各单项工程基本情况及其施工单位汇总表;

(五)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3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报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批准,批准的验收申请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并在1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各专业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负责验收相应的单项工程,对不合格的单项工程各专业部门经综合验收办公室同意后应当出具书面的整改通知,在整改合格后由专业部门向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单项工程验收意见。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成由有关专业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二)综合验收小组听取建设单位汇报住宅小区建设情况,按专业或部门分组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

(三)各专业组或专业部门对小区内的各单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验收意见。

(四)住宅小区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资料齐备后,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经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住宅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为综合验收合格:

(一)住宅小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色彩等符合规划,小区停车位、出入口设置等符合规定,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小区管线工程符合规定,小区配建的社区物管用房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定,市规划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燃气管道建设符合规定;工程建设档案符合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符合规定,市建设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到位,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市环保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五)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市供水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市供电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七)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公安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八)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通讯运营商和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九)小区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小区内渣土已全部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小区内环卫设施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小区太阳能、空调位置符合有关规定,市城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绿化工程符合有关要求,市园林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一)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人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二)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气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三)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交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由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方能申请复验。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须持《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和其他规定文件到市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交付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将工程资料交市城建档案馆,所有手续齐备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各专业部门应当按规定验收,除国家规定外,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以确保入住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和住宅建设单位未按住宅配套合同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以及旧城改造中的零星住宅和公建配套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内容

宿迁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内容

一、规划部门验收内容

1、用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2、建筑栋数和层数是否符合规划;

3、建筑面积、建筑色彩、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等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出入口设置、小区停车泊位是否符合规定;

5、社区物管用房、卫生用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是否符合规定;

6、邮政信报箱设置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7、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定;

8、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二、建设部门验收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2、市政设施、小区道路及小区排水是否符合规定;

3、小区燃气管网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物业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小区建设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内容

1、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消防规定;

2、小区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3、消防设施安装、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四、环保部门验收内容

1、生活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2、周围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情况;

3、设置餐饮功能的楼宇废气排放烟道的设置情况;

4、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

5、其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内容

1、小区的路灯设计安装及亮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定;

2、小区是否已做到场清地平,渣土是否清运完毕;

3、小区的环卫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的太阳能、空调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六、园林部门验收内容

1、绿化工程是否已按专项规划方案建设完成;

2、绿化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七、供水部门验收内容

1、生活用水是否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2、生活用水的水质、水压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

3、住宅小区给水量是否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的需要;

4、水箱、给水管道、水泵房等供水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5、二次供水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八、供电部门验收内容

1、居民用电是否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电压、电量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供电方式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

2、供电线路、变电所、配电室等供电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3、独立产权用户是否按规定设置单独计量表;公共用电,包括照明、水泵、中央空调等是否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九、公安部门验收内容

1、安全技防和智能化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系统设备的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2、小区的交通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电信通信、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系统管理部门验收内容

1、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完成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2、建设单位是否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是否限制了其

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

3、所有弱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预留预埋线路是否有详细图纸资料;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一、人防工程验收内容

1、小区内人防工程是否竣工,是否能正常使用。

2、人防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二、房屋幢号标识验收内容

1、小区及住宅组团的命名和幢号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2、房屋幢号标识、单元号、户室号、层号标识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巩义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四日

巩义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保障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建设整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巩义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活动。

第二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对新建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的综合性验收。

第三条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

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五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应当成立综合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建设、计划、国土资源、房管、教育、卫生、公安、市政园林、环保、电力、电信、邮政、消防、交警、人防、河道管理等部门、单位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层群众代表参加。

各部门与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第六条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的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住宅建设情况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与标志标识、停车场(库)、室外公共照明、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供水、电力、电信、煤气、供热、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政、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等设施。

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交付期限(分期实施的,载明分期交付期限)及其他有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及期限完成住宅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

(二)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消防、环保、市政园林、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的文件已具备;

(四)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五)被拆迁户已安置;

(六)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已落实物业管理单位;

(八)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第九条申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排水工程许可证、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二)各单项工程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三)推行全装修的成品房应出具室内装修质量验收资料和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四)住宅小区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

(五)所有单项工程按工程编号、施工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制定一览表;

(六)建设、消防、环保、市政园林、人防等部门出具专项验收认可使用的文件及资料; (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不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不予验收;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综合验收的部门听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验收部门按各自的职能现场检查验收;

(三)分专业审阅有关资料;

(四)各专业部门在《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分项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专业意见,作出综合鉴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三条对不影响使用的一般性问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整改通知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后,由验收小组的专业部门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验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验。

第十五条未经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不得交付使用。

未经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住宅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业主出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有关部门申办居委会、物业、幼儿园、会所用房和停车库等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配套设施产权。在此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设施的正常运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综合验收部门与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 温州市执行日期: 2003-01-01

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保障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建设整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活动。

第三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对新建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的综合性验收。

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温州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本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应当成立综合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建设、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教育、卫生、公安、市政园林、环保、电力、电信、邮政、消防、交警、人防、河道管理等部门、单位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层群众代表参加。

各部门与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第七条

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的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住宅建设情况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1、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

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 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竣工验收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达到住人或使用的条件,经过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称为工程竣工。一个工程项目如果已经全部完成,但由于外部原因(如缺少或暂时缺少电力、煤气、燃料等),不能投产使用或不能全部投产使用,也应该视为竣工,并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因为这些外部原因和条件,不是工程本身的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是指单项工程而言。单项工程的含义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独立施工,建成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单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各种加工预制品、施工机械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应该分别进行核算。工程完成后,单独进行工程质量的评定,并专门组织竣工验收。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既可能是一个单项工程(包括与其有关的少量配套设施),也可能是由几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建筑群体(建筑项目)。如果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是一个建设项目(由建筑群体组成),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也必需按单项工程组织竣工,并逐个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和移交手续。 竣工验收一个小区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和具备使用条件,承建单位就要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办理这种接交工作就称为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既是对项目进行接交的必须手续,又是通过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的成果和工程质量(含设计与施工质量)、经济效益(含工期与投资数额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一个小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的是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一次集中验收,但也有一些项目不必待整个项目全部完成后集中验收,如对一些分期建设小区的建设项目,在其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予配套,并具备能正常使用的条件,就可以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以使其投资效益能早日发挥。因此,凡是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或是一个单位工程建成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就应及时地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1.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各主要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分别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论证、勘察和设计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最后评价,实事求是地总结各自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这项工作,实际上也是对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系统的检验。作为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还应该组织有关人员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期分析、质量分析和成本分析。 2.办理建设工程的验收和交接手续,如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策,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办理工程保修手续等等。总之,在这个阶段,要把整个工程项目的结束工作、移交工作和善后清理工作全部办理完毕。 3.施工单位应该把工程竣工作为一个过程看待,或者说把收尾和竣工作为一个阶段看待。在这个阶段,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即将结束,行将转向或已经转向新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而本工程项目仍有很多收尾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做,这些工作虽比较繁杂和琐碎,但要求要认真仔细地进行。把这些工作做好了,有利于各个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顺利地撤摊拔点,缩短施工战线,投入新的工程项目的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设计纲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和批复的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签证和技术核定单。若设计变更较大,还需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必须做到:交付竣工验收工程,均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过承建单位预验和监理初验,已符合项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建筑设备经过试验,均已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建筑物室内外清洁,室外2米以内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及流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提高工程项目交付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内部验收、外部验收; 内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经理部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验收顺序:“先资料,后现场”;“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的交工(内部验收不交工)主体应是施工项目经理部(施工项目经理),工程项目内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是公司组织内部验收小组,工程项目外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应是业主组织的验收小组。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工程已经按设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第六条工程所属各个子系统能正常运行; 第七条过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第八条竣工资料编制完成并符合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已经完成各个系统的自测自检,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设计要求。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所依据的文件及验收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客户的有效需要变更; 第十二条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第十三条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十五条国家/行业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设备厂家的功能、性能标准; 第十六条核查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过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满足客户需求,有无漏项,增减的内容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按照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客户需求,核查项目设计、设备器材采购、安装施工、系统调试等各个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的优劣,测试系统功能、性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过程项目验收流程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节点说明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在建的工程。 二、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规范后,可向监理公司提出申请竣工预验收。 (二)住宅工程必须经逐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预验收。 (三)公司项目经理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预验收申请后,请示项目管理部负责人预验收事宜,在获得批准后,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对没有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行预验收。预验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 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 (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 (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 (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

(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 (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 (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 (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十五)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 (十六)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 (十七)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十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房屋建筑、市政配套、公用设施等各项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三)住宅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四)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竣工验收负责人及牵头组织单位 1、施工完毕的开、掘巷道,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2、安装综采设备前的回采生产系统,由生产矿长负责,调度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生产科、地测科、安全科、机电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综采设备安装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运输队、地测科、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4、回采收尾结束的综采工作面,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5、综采设备拆除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6、其它单位工程(如皮带铺设、绞车地锚、拉底、劈帮、巷道维修、峒室施工、供排水、供电、供风、供气、地质勘探等),由专业对口科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规定 1、单位工程竣工后,首先本单位进行预验,达到标准后向矿提出验收申请。 2、矿牵头科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出具纪要,并根据纪要和相关文件、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查落实。 3、掘进送巷及其它开掘单位工程,必须按设计、作业规程及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巷道用途,考虑设备运输、布置和安装、通风和通风设施的构筑、排水等,对巷道成形、断面规格、支护质量、风水电管路、轨道、绞车峒室、油脂库、配件库等进行全面验收。工程验收移交前,皮带、溜子、电缆、管路、轨道等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如需拆除时,必须经生产、机电、通风、供应等部门同意,并办理书面手续。 4、综采设备安装,从安装准备到安装完毕(综采队接面前),工作面及两巷相应设施、设备包括电缆、管路、轨道、绞车、通风工程、防尘降尘设施、巷道支护等均由安装区管理,并负责其完好;综采设备安装必须按安装设计及回采要求进行静、动态验收,先对支架、采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各种类开关、电缆管线、轨道、通风灭尘等综采配套设备及设施在停机状态下验收,然后进行单机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均不少于2小时)以及试采(不少于两刀煤)的验收,以确保综采队接面后能正常回采。 5、综采面收尾结束,必须按收尾措施,对铺联网、通道成型质量、通道规格、通道支护、支架支护及机电设备、支护器材等全面进行验收,以确保综采设备的安全顺利拆除。综采面收尾结束移交时,由生产、机电、通风、运输、供应、安监等单位一起确定回收支护材料、轨道等的距离、位置和数量等;此外,电缆、皮带、轨道以及其它专用工具移交退租时,必须按《东曲矿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6、所有工作面及设备、设施交接要有书面手续,并有机电、供应等部门的签字。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和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 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过程。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安置方案按期落实; (六)《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已完成; (七)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前期管理状况良好。

使用,具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通邮等生活条件,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排水工程等全部实施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小区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文件、竣工图纸; (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委托协议; (六)拆迁安置情况说明。 第八条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设、园林、环保、消防、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参加。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发出验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三)竣工综合验收小组应在发出验收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情况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 (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予以公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分期验收程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指挥部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达到设计与合同要求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土建、建筑设备)、市政、水利、绿化、体育设施、路灯、供配电、安保监控、人防、规划、消防和环保等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三)本细则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统一标准、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并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编制。 (四)工程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验收程序,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序)、分部(部位)、单位工程及整个合同内工程质量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做出评价的活动。 (五)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验收的组织实施,并对不合格工程形成书面整改意见,指挥部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验收的指导、监督和主持。 二、验收范围 — 1 —

设计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 三、验收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2]219号); (五)《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建标[2002]99号);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年版; (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八)《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九)《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十)《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十一)《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十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9-2001);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十五)《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 2 —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3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5条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

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 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 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 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 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 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 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 和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 算部、营销策划部等各相关专业和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物业公司进行单位(元)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 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 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元)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第7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元)工程均竣工验收 完毕后方具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根据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 资料一式三份。 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 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 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 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 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3)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4) 第四章过程项目验收流程 (4) 第五章竣工资料编制与整改 (6) 第六章工程项目内部验收 (7) 第七章工程项目外部验收 (7) 第八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提高工程项目交付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内部验收、外部验收; 内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经理部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验收顺序:“先资料,后现场”;“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的交工(内部验收不交工)主体应是施工项目经理部(施工项目经理),工程项目内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是公司组织内部验收小组,工程项目外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应是业主组织的验收小组。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工程已经按设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第六条工程所属各个子系统能正常运行; 第七条过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第八条竣工资料编制完成并符合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已经完成各个系统的自测自检,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设计要求。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所依据的文件及验收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客户的有效需要变更; 第十二条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第十三条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十五条国家/行业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设备厂家的功能、性能标准; 第十六条核查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过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满足客户需求,有无漏项,增减的内容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按照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客户需求,核查项目设计、设备器材采购、安装施工、系统调试等各个工 作实际完成情况的优劣,测试系统功能、性能是否达到预期效 果。 第四章过程项目验收流程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节点说明

最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993-12-0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流程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流程和内容 一、内部验收(预验收): 验收条件: 1、基本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功能性检测均已完成并满足设计要求 3、住宅工程已组织分户验收 4、建筑物2米以内和小区内道路环境均已清理干净 5、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已整理完善 6、施工单位已向监理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组织单位:监理方; 参加单位: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的相关代表和人员; 验收成果:1、完成工程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 2、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并要求施工方限期整改 二、技术验收(初验): 验收条件:1、在完成工程预验收的前提下,且预验收所提出的问题已得到有效的整改 2、小区内水、电、暖、气等均已到位并畅通,小区内工程均已完成 3、分户验收汇总表已提供 4、各类专项验收已完成 组织单位:项目总监 参加单位:质监站、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勘探方、档案等相关代表和人员验收成果: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并确定核验时间 三、备案前验收(核验) 验收条件:1、初验时所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初验整改完成报告) 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1-4)已报送 3、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已提供。 4、各类技术档案已整理齐全 5、水、电、气、路等已通,工程质量责任铭牌已上墙。 组织单位:质监站 参加单位:质监站、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等代表和相关人员 验收成果:同意项目竣工验收并由质监站提交备案材料 四、竣工验收(交付验收) 验收条件:完成上述三个过程的验收并完成各验收过程所提出的整改问题的整改

组织单位:建设方 参加单位:质监站、建设方、监理方、勘探设计方、施工方、档案馆等各方代表人员验收成果:各方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交付使用 各类专项验收的项目: 1、城市规划专项验收 2、工程消防设施专项验收 3、人防工程专项验收 4、电梯工程专项验收 5、节能保温专项验收 6、室内空气专项验收 7、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8、防雷接地专项验收 9、燃气管道专项验收 10、小区绿化专项验收等等 各类功能性检测记录的项目: 1、屋面泼水、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测记录 3、厨卫间、阳台有防水要求的泼水、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4、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5、烟气(风)道工程检验验收记录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及耐风压性的三性试验记录 7、建筑物的沉降检测记录 8、给水管道的打压试验记录 9、供电线路的绝缘及接地检测记录等等

机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docx

北方 XXX 煤电公司露天煤矿 机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机电类工程验收、设备验收、外委维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规机电类验收工作,保障机电工程安全 有效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露天煤矿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三条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常务) 经营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副总师生产调度科、机电设备科正副科长及专工各段正副段长及技术员 第四条管理职责划分 (一)矿长职责 负责验收工作的审批工作。 (二)分管领导职责 负责验收工作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三)机电设备科职责 1.负责验收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2.负责验收工作的办理工作。 3.负责对所使用设备按照合同和相关技术要求,提出意 见。如达不到相关要求不予验收。 (四)使用单位、维修单位职责

负责对所使用机电设备根据现场使用、维修要求,提出 意见。如达不到相关要求不予验收。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机电安装工程验收要求 1.设备的到货验收 (1)检查外观包装情况。 (2)按照装箱单,清点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和其它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3)检查设备各部位、各零部件、附件等有无修饰和 破损。 (4)核对设备基础图和电气线路图与设备的地脚螺 钉孔、电源接线口的位置及有关参数是否符合标准。 (5)对不需要安装的备品、附件、工具等,应妥善 装箱保管,注意集中移交,防止丢失。 (6)保护设备的结合面、加工面,以防损伤设备。 (7)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有关单位进行签字认证。 (8)单独设备(不需要安装),依据技术协议与合同相关要求,出具设备质保开始验收单(见附件1)。 2.安装前的基础验收 (1)设备基础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进行。根据实测资料对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2)基础验收工作必须由土建单位提交设备基础的 实测资料和隐蔽记录。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对单位工程建设成果的全面检查与评价,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该办法。 一、验收条件 1、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无超计划、超概算情况发生。 2、工程管理资料含:⑴批文⑵论证结论、立项通知⑶ 招(议)标手续⑷合同、技术协议⑸开工报告。 3、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4、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并提交 监理评估报告或初验报告; 5、向集团公司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二、参加单位人员 1、矿建项目:战略规划部质监站生产处通风处机 电处安监局企管部财务部审计部 2、非煤建设项目:战略规划部质监站安监局机 电处煤质处(洗煤厂项目参加)煤化工研究所(煤 化工项目参加)企管部财务部审计部 三、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单位工程施工及质量情况; 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评估;

3、建设单位汇报单位工程立项、限额设计、计划、招 议标、合同情况,以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 资等情况。 4、验收人员分专业组进行竣工验收; 5、各专业组汇报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 6、建设单位就验收各专业组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及存在问题,限定7 —15天的整改时间,限期整改; 7、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委托建设单位和监理单 位组织复验,并报送整改回执单,确认已整改;或 组织相关业务部室进行复验,确认已整改后,发放 竣工验收证明书。 四、各专业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任务: 1、土建组由战略规划部工程科牵头,预算科、质监站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土建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矿建组由生产处牵头,质监站、通风处、安监局、战略规划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矿建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机电安装组由机电处牵头,质监站、战略规划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综合验收一般是指建筑物

综合验收一般是指建筑物,房屋,小区的全面验收。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1具体内容 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 2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建成、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按规划要求施工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四)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三)工程承发包合同。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通过审核证件及现场核验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1)单位工程及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的子单位工程(如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系统、电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 验收、 源自于建筑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为对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实施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实施。 一、验收的基本程序 工程验收应遵循三级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验、工程部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技术证明文件和检验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二施工、检测、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其他竣工必须的技术整理。 三、工程的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及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的子单位工程(如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系统、电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 https://www.sodocs.net/doc/2a1282568.html,/、同时按照《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其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验收资料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部 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验收管理,确保工程优质高效,项目按期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下称业主);(项目部、设备部、财务部、企管部、经营部及项目负 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 验收流程:“先资料,后现场”;“先单项,后总体”;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工程已经按设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2. 工程所属各个子装置能正常运行; 3. 过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 竣工资料编制完成并符合工程项目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 施工单位已经完成各个装置的自测自检,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设计要求;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所依据的文件及验收的内容。 1. 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业主的有效需求变更;

2.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3. 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4. 设计变更通知书; 5. 国家/行业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设备厂家的功能、性能标准; 6. 核查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能满足业主需求,有无漏 项,增减的内容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7. 按照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业主需求,核查项目设计、设备 器材采购、安装施工、装置调试等各项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的优劣,测试装置功能,性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工程项目验收流程 第五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工程完工>编制竣工资料>内部验收>验收整改>外部验收>验收整改>整改确认; 第五章竣工资料编制与整理 第六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整理竣工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文件和资料包括。 1. 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文件及资料; 2. 工程项目工程文档:开工报告、材料设备进场报验,随工验收、质量检查记录、 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设计变更单、《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 3. 工程项目自测记录及调试记录; 4. 工程项目竣工图纸;平面图、结构图等;完成工作量清单;设备安装清单(安装地 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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