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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5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20120215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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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H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2012-03-10发布2012-03-20实施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在Q/ZSH J01.002-2009版企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目前RoHS指令最新规定及顾客要求,结合公司现状进行修订完善。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一类禁止物质(表1)中增加了六价铬电镀防锈处理的零部件含量的规定;

——在一类禁止物质(表1)中删除了四溴双酚a的规定;

——在二类禁止物质中增加了REACH法规的规定;

——更新了附录A,更新内容为RoHS指令豁免例外使用的项目;

——附录D.1和D.2进行合并,并新增部分顾客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指标。

本标准由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品质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品质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求艳江、周海啸、潘苏苏。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Q/ZSH 05.109-2004、Q/ZSH 05.109-2006、Q/ZSH J01.002-2008、Q/ZSH J01.002-2009;

—— SHC-05-204-A。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有害物质限制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测及生产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产品及所采用的原材料(包括金属、非金属)、外协、外购零部件、辅助材料、包装箱等有害物质含量浓度限制的质量评定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76/769/EC 欧盟有害物质指令

91/338/EC 欧盟关于隔的含量

94/62/EC 欧盟关于包装及包装的废弃物的指令

2002/95/EC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1907/2006(EC) 欧盟关于在《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

2002/96/EC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修正指令

2005/95/EC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增补件

Q/ZSH G02.007 材料借用代用管理办法

Q/ZSH J09.031 包装箱上有关文字、符号、商标图案及环保标识产品许可证标志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类禁止物质

RoHS指令规定的6种禁止有意图使用的有害物质,即镉、铅、汞、六价铬、聚溴联苯(PBBs)、聚溴二苯醚(PBDEs)。

3.2

二类禁止物质

RoHS指令6种以外的、各国法律规定分阶段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

3.3

管理物质

不是限制使用,而是掌握使用的有无和使用量。考虑包括再循环、适当处理、减少环境负荷而

逐步替代的物质。

3.4

含有

指为了发挥性能和功能,无论是否有意在材料、零部件内添加或混入的有害物质。

3.5

允许浓度

在含有禁止物质的情况下,对“作为杂质含有的情况”,“很难判断是否属于有意识的使用情况”所允许的禁止物质的含有浓度。

3.6

杂质

a)含有在天然原材料中,并且在精制过程中无法用技术手段去除干净或在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并无法去除干净的禁止物质;

b)在部件材料的制造过程中无法去除干净的禁止物质;

c)包含在再利用材料中的禁止物质。

3.7

例外使用

除了限制对象,允许使用的产品及有害物质的限制量。

3.8

同质材料

一种“成分一致且均匀分布”的材料。这种材料不能机械地分解为不同的材料。也可认为,同质材料所指的是一种单一的材料。

3.9

机械性地分解

指通过机械性方式、如旋开、切削、挤压、碾磨和研磨等将材料分解。

4 要求

4.1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4.1.11类禁止物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一类禁止使用物质

4.1.1.1 2002/95/EC指令豁免例外使用的项目见附录A。

4.1.1.26种部分有害物质详细信息见附录B。

4.1.2二类禁止物质应符合表2的要求。

注:如顾客有1907/2006(EC) REACH法规要求,按照1907/2006(EC) REACH法规要求控制各类物质含量。

表2 二类禁止使用物质

4.2 包装材料要求

4.2.1 公司最终产品、零部件及配件所用的包装材料如下:

——包装箱材料:产品包装纸箱、铁筒、塑料包装袋、气泡袋;

——支撑材料:木托盘、泡花板托盘、木框架、木板、铁钉;

——缓冲材料:泡沫、珍珠棉、蜂窝纸板、海绵、其它缓冲材料;

——捆扎材料:绳索、粘胶带、捆绑带、胶带、胶垫、塑料膜、装箱钉等;

——标贴:涂料、标签、粘胶;

——印刷材料:说明书、纸品、墨水、书钉。

4.2.2 上述包装用材料,应执行欧盟94/62/EC包装指令,铅、镉、汞、六价铬的允许浓度合计为

100pp以下,即Cd+Pb+Hg+Cr6+≤100ppm。

4.3 原材料要求

4.3.1公司所用的原材料(包括金属、非金属)及外协、外购零部件,有害物质限止要求应按4.1的

规定。

4.3.2允许原材料及外协外购零部件供应商委托我公司进行有害物质检测。

4.3.3同一炉材料加工成不同供货状态、不同规格的原材料产品允许用同一份化学成份检测报告。

4.3.4原材料代用按材料借用代用程序Q/ZSH G02.007办理,只允许含量浓度低的材料代用含量浓

度高的材料。

4.3.5 原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浓度与供货检测报告不符,因含量浓度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4.3.6 原材料、外协外购零部件及包装材料供应商应提供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由国家认

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4.4 管理物质

应掌握使用量、适当处理、减少环境负荷而逐步替代。部分管理物质见附录C。

4.5 国内外顾客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指标

国内外客户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指标见附录D。

5 有害物质的检测

5.1 检测分类

5.1.1金属、合金、焊料、玻璃、陶瓷一般需要测试铅、镉、汞和六价铬四种金属。

5.1.2非金属一般需要测试铅、镉、汞、六价铬、PBBs、PBDEs、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PFOS)。

5.2 检测重点

——各种铜料、焊料、镀层、合金等;

——塑料、橡胶、涂料、墨水、油墨等;

——包装材料及包装辅助材料、胶带、标贴等。

5.3 环保标识

凡出厂产品、进厂材料有环保要求的,必须标有环保标识,标识符号按Q/ZSH J09.031执行。

5.4六种有害物质最高浓度限定值的判定

5.4.1最高浓度限定值是对同质材料要求的规定。

5.4.2检测时材料必须用“机械性地分解”为同质材料。

5.4.3如果一个零部件包含几种同质材料,则每一种同质材料都应满足RoHS指令的相关限定值规定。5.4.4客户有害物质要求高于本公司限制要求时,由品质部针对有较高要求的客户使用的原材料或

零部件按客户要求管理和控制。

6 产品零部件有害物质统计表

已批量生产的产品及工装样机经客户确认后的新产品,主管技术人员应填写“产品零部件有害物质统计表”(见附录E)。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RoHS指令豁免例外使用的项目

2010年9月24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决议2010/571/EU,对RoHS指令(2002/95/EC)进行修订,本次的修订主要涉及RoHS指令的豁免项目,见表A.1。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六种部分物质详细信息B.1 镉及镉化合物见表B.1。

表B.1镉及镉化合物

表B.2六价铬及化合物

表B.3 铅及铅化合物

表B.4汞及汞化合物

B.5 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见表B.5。

表B.5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

B.6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PFOS)见表B.6。

表B.6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PFOS)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部分管理物质C.1 部分管理物质见表C.1。

表C.1管理物质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国内外顾客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指标

D.1浙江三花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国内外客户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指标见表D.1。

表D.1三花制冷产业集团国内外客户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指标

注:PFOS、REACH打○为已承诺顾客按照欧盟相关标准执行,打/的顾客无要求。

Q/ZSH J01.002-2012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产品零部件有害物质统计表表单格式

产品零部件有害物质统计表

JL-Q/ZSH J01.002-2012-01

17

有害物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确保我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与环境有害物质减免有关的法律法规、指令以及客户的要求。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原辅料、外协加工品、制程品、成品(包括包装)的环境有害物质的管控。 三、职责 3.1业务部:负责客户环保物质要求的识别、确定,有关环境物质要求的内外部沟通、处理或传递。 3.2采购部:负责购买合格供方之材料,并联合品质部对供应商进行稽核,要求其签订环保协约, 定期收集更新SGS测试报告及MSDS资料。 3.3工程部:负责承认材料符合环保法规及客户要求。 3.4仓库组:负责原物料、半成品、成品之标示,划区存放,同时对进出库进行管控. 3.5生产部:负责按单生产及防止制程交叉污染。. 3.6品质部:负责对环保材料从进料到制程及成品出货,均需作有效的全程物料管控。负责对全 体员工开展环境有害物质的教育训练工作,并负责建立相关的体系文件﹐以及记录的归档; 四、定义 4.1.环境有害物质(EHS: ENVIRONMENTAL HAZARDOUS SUBSTANCES):零件﹑材料等里含有的物质或是制造时使用的物质,对人体及地球环境有明显的环境影响的物质; 4.2.管理级别------------------按照以下3种管理级别进行管理. (a).1级: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立即禁止使用; (b).2级: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规定一定时期予以禁止.超过表中规定的日期之后,不能在部件及 材料中使用,到达期限时指定为“1级”. (c).3级:目前虽然没有规定日期以及削减目标,但指定了计划削减在部件中、材料中含量的物质及其用途. 4.3.含有----------------------含有系指无论是否有意﹐所有在产品的部件﹐设备或使用的 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于产品中的物质)。 4.4.杂质----------------------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作材料使用﹐在精制过程中技朮 上不能完全去除的(natural impurity)﹐或者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而在技朮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此外﹐为了与主原料加以区别﹐在为了改变材料的特性而使用称为“杂质”时﹐也按“含有”处理。 但是﹐在制造半导体设备等使用的掺杂剂(Dopant)﹐虽然是有意添加的﹐但实质上在半导体设

有害物质控制有关法律法规清单

有害物质控制有关法律法规清单 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有机物污染控制) 鹿特丹公约(危险化学品的事先通知) 维也纳公约(关于ODS物质的控制) 东京议定书(关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OSPAR协定 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破坏臭氧层的物质) 气候变化纲要公约(FCCC)(管制温室效应的物质排放量) 华盛顿公约(CITES)(保护稀有野生动植物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遭滥捕) 生物多样化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美国: 美国环保署对铅及铅化物的要求(2001) 美国ODS标签规定 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16CFR1303/16CFR1500 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EPA)正在建立一项针对无铅产品的规定 加州65法案 加利福尼亚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法 (2003.9.22) 美国加州有害物质应对计划要求汞的使用减半(2006) 美国有汞使用的产品须事前报告,并在产品上贴上标签 CONEG包装材料规范(RTM-008) 欧盟: 关于电子电器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环境物质指令(RoHS 2002/95/EEC)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 2002/96/EEC) 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 报废汽车指令(ELV 2000/53/EC) 镉指令(91/338/EEC) 包装指令(94/62/EEC)

包装废物指令相关标准一览 ?EN 13427:2000---包装废物标准的使用 ?EN 13428:2000---材料缩减 ?EN 13429:2000---再使用包装 ?EN 13430:2000---材料的循环使用 ?EN 13431:2000---能源的恢复行使用 ?EN 13432:2000---堆制成肥和生物降解 电池指令(98/101/EC、91/157/EEC、93/86/EEC) 瑞典TCO指令 IPP 有关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指令(76/769/EEC) 欧盟关于影响臭氧层物质法规(No 2037/2000) 荷兰禁用一种名为FR-720的有害阻燃剂法例 REACH指令 Amendment on End-of-Life Vehicles(2002/525/EC) 85/467/EEC(PCBs / PCTs) 89/677/EEC(As / Pb) 93/11/EEC(N-Nitrosamines) 96/55/EC(Chlorinated solvents) 1999/51/EC(Tin,PCP,Cadmium) 83/478/EEC,91/659/EEC,85/610/EEC,1999/77/EEC(Asbestos) 日本: 环境基本法 绿色采购法(2000.5) 回收法令(2004.4) 臭氧层保护法 地球温室化对策推进法 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5.26) 关于对化学物质的审查和制造等限制的法律(化审法) 大气污染防止法(大防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安法) 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1991.10) 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1993)

环境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YDF-WI-Q-0003文件编号:环境有害物质管理标准 A/0 次:版 1. 目的:以提高, 对组成我司产品的所有零件﹑材料以及制造时使用的环境有害物质进行管控产品的环境质量。适用范围: 2. 适用于板卡事业部环保产品及其部品、物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 定义:3. 环境有害物质: 3.1指令限制使用的六类物质,RoHS 对人体及环境有不利影响的物质,本程序中是指6+(多溴联苯、聚溴联PBB、PBDE、汞(Hg)六价铬(Cr)、分别是:铅(Pb)、镉(Cd)苯醚)的缩写): 3.2 RoHS:(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17月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欧盟指令,2006年日生效)职责:4. ”的重量)。Pb”的重量,而不计“O中只计“的浓度(如PbO 2

页/页15 06 年生效日期:2009 月日第共101.YDF-WI-Q-0003文件编号:环境有害物质管理标准 A/0 次:版

页/页15 06 年生效日期:2009 月日第共102.YDF-WI-Q-0003文件编号:环境有害物质管理标准 A/0 次:版

使用小于1000PPM 页/页15 06 年生效日期:2009 月日第共103.YDF-WI-Q-0003文件编号:环境有害物质管理标准 A/0 次:版 5.2.6 PBDE(聚溴联苯醚)类

限制使用物质的所含具体物质说明:5.3 镉及其化合物:5.3.1

页/页15 06 年生效日期:2009 月日第共104.YDF-WI-Q-0003文件编号:环境有害物质管理标准 A/0 次:版 5.3.2 铅及其化合物所属物质是指包含铅元素的全部物质。下表部分列举此类

国家标准对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这10项标准的产品。这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元素等。 一、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又称聚氯乙烯地板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简称为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 2 、要求 2.1 氯乙烯单体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不大于5mg/kg 。 2.2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 2.3 挥发物的限量单位为克每平方米

一、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nbsp; a 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 E1 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 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四、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2 、技术要求

有害物质的管理办法

有害物质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保证我司产品符合环境标志的要求,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2.0范围﹕ 针对已供货给我司的所有物料供应商,(只指生产用物料,不含用于办公类的物料) 3.0定义: 原材料生产商:有独立生产能力,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材料提供给我司的供应商。 原材料销售商:不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只是代理销售其它厂家生产的产品的供应商。 4.0职责﹕ 4.1采购部:负责对供应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 4.2研发部:负责对供应商样品确认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确认与管控。 4.3品质部:根据对供应商来料进行相应的确认和检查。 5.0管理办法﹕ 5.1供应商原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的一般要求: 5.1.1所有原材料供应商除了满足我司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外,必须承诺配合我司达到相应的环境要求和有毒有害物质限制要求。作为我司原材料供应商原则上必须与我司签订相应的《RoHS保证协议》,以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 5.1.2采购部需引导和推进供应商导入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以引导供应商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获得环境认证的供应商。 5.1.3先前已与我司签订了《RoHS保证协议》的供应商,可以继续保持,并要求供应商将其提供给我司的原材料,出具有权威检测机构对相应有害物质的检测合格的对应报告书(如:SGS报告)。 5.1.4原则上,采购部需要求供应商每年提供其最新的检测报告给我司备查,并将供应商提供的最新检测报告备份给质量部作为来料检查核对的依据。 5.1.5对于原材料销售商,可以接受其提供的由原始生产厂家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书(如:SGS报告)。 5.1.6对于某些的供应商(如:唯一供应商、品牌供应商或海外供应商等)或某些原材料销售商,由于某种特定原因,没有与我司签订《RoHS保证协议》或未能提供、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书的,采购部需要整理出相应的供应商目录,其中包括该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名称、并注明未签订协议、未提供检测报告的原因,报公司备查,并由研发部、品质部、采购部联合对这些供应商所提供的物料的符合性,作出对应的处理办法。 5.1.7所有供应商提供给我司的协议文本必须加盖其单位公章。 5.2供应商原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要求: 5.2.1研发部在样品确认阶段需对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的材质、有毒有害物质的符合性进行资料验证,必要时可以送有资质的相应测试机构进行检测。 5.2.2品质部对来料是否贴有RoHS标识,该供应商是否有最新的SGS等检测报告等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可送样到有资质的相应测试机构进行检测以核实其资料的准确性。 5.2.3对于未与我司签订协义或未提供检测报告的物料,质量部上报公司批准后,定期送样到有资质的相应测试机构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以达到符合相应的要求。 5.2.4若在样品确认过程、来料检查、送样外测等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我司要求的,由采购部按相应协议对供应商进行责任承担追讨。 6.0记录 6.1《RoHS保证协议》 6.2《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保证协议》以上6.1、6.2协议由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并保存到供应商取消资格时为止,上述协议签订后需Copy给质量部保存备查。

RoHS六大类有害物质含量标准表

RoHS六大类有害物质含量标准表物质 名称用途与适用条件零件允许 PPM值 < 100 PPM零件禁止含 有期限试用法规 94/62/EEC,美国测试方法包装材料(纸箱,缓冲材,PE袋, 胶带)使用涂料,墨水 PVC电线,接头标示用涂料, 墨水,树脂,橡胶安定剂 焊接的铅,基板和电子零件的 Pb铅锡焊接,2005/4/1包装材料重金属 限制 2002/95/EC (RoHS指令) 2002/95/EC (RoHS指令) 2002/525/EC ( ELV指令) 2002/525/EC ( ELV指令)

2002/525/EC ( ELV指令) 2002/525/EC ( ELV指令) 94/62/EEC,美国US EPA 3050B< 1000 PPM2005/4/1 < 1000 PPM2005/4/1 <3500PPM <4000PPM < 4% 铅钢材中含有的铅 铝材中含有的铅 铜材中含有的铅 陶瓷基材中含有铅的电子零件 (电阻,压电器件) 包装材料(纸箱,缓冲材,PE袋, 胶带)使用涂料,墨水 Cd 镉表面处理(电镀,铬酸盐处理) 涂料 电气触点,保险丝,电阻,焊锡 使用在高可靠性电气接点表面

处理中没有代替材料产品 包装材料(纸箱,缓冲材,PE袋, Hg胶带)使用涂料,墨水汞塑料,PVC电线,接头标示用 涂料,墨水,树脂,橡胶安定剂 Cr6+ 六价包装材料(纸箱,缓冲材,PE袋, 胶带)使用涂料,墨水< 100PPM2005/4/1包装材料重金属限制 禁止特意添加立既禁止76/769/EEC 禁止特意添加 & < 75PPM2005/4/12002/95/EC (RoHS指令) 2002/95/EC (RoHS指令) 94/62/EEC,美国 < 100PPM2005/4/1包装材料重金属 限制 < 100 PPM2005/4/12002/95/EC (RoHS指令) 94/62/EEC,美国 < 100PPM2005/4/1包装材料重金属

IECQ HSPM QC080000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标准-中文版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QC080000 (IECQ HSPM)第二版 2005年10月 国际电工委员会关于电子部件的质量评价 体系(IECQ) – 电子与电器元件和产品有害物质过程管理 体系要求(HSPM)

内容: 前言 (3) 0 介绍 (4) 1 范围 (4) 2 引用标准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质量管理体系 (6) 4.1 总要求 (6) 4.2 文件化要求 (6) 5 管理职责 (7) 5.1管理承诺 (7) 5.2 以客户为中心 (7) 5.3 有害物质减免(以下简称:HSF)方针 (7) 5.4 策划 (7) 5.5 职责, 权限和沟通 (8) 5.6 管理评审 (8) 6 资源管理 (9) 6.1 资源提供 (9) 6.2 人力资源 (9) 6.3 基础设施 (9) 7 产品实现 (9) 7.1 HSF过程和产品实现的策划 (9) 7.2 与客户有关的过程 (10) 7.3 设计和开发 (10) 7.4 HSF产品的采购 (11) 7.5 产品和服务提供 (12) 7.6 用于HSF过程的监视和测量设施的控制 (12) 8 测量、分析和改进 (13) 8.1 总则 (13) 8.2 HSF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13) 8.3 HSF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13) 8.4 HSF数据分析 (14) 8.5 HSF过程管理体系的改进 (14)

国际电工委员会 ---------- 电子与电器元件和产品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要求(HSPM) 前言 本IECQ规范和相应要求是基于这样的信念----如果没有管理规范的有效整合,不含有害物质(HSF)的产品和生产过程就不能实现。为全面、系统地和清晰地管控达成HSF目标所需的过程,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QMS)的补充,并且与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结构相一致。本规范是基于EIA/ECCB954标准“电子和电器部件和产品中有害物质减免标准和要求”,并为生产者在满足HSF要求和客户要求提供指南,这些客户要求可能包含法规要求,例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0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电子和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特定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01月27日发布的“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2002/96/EC。 注释: 要求在一个广泛范围的产品中减少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的一系列特定有害物质的法规在全世界范围内已存在或正在准备制定。所以,电子和电器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必须能知道他们所用的产品是否是HSF产品,或者如果产品不是HSF产品,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可知。 用于识别、控制、量化和报告在电子和电器部件或元件中有害物质的含量的各种过程必须被明确确定和细致理解,以确保所有当事方相信产品中的HSF状况。这些过程必须适当地文件化并且在一种受控制的和一致的情况下实施,以促进适用要求和法规的符合性验证,进而可以进行有效的和有效率的符合性检查,以便生产者和使用者在许多不同的场合都可以实施,以调和执行方法和符合性之间的矛盾。总之,他们必须在全世界的产品贸易中减少技术壁垒。

各国地区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法规要求

第十三章各国/地区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法规要求 13.1食品级安规 13.1.1 1935/2004/EC(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适用范围(我们目前用到的):橡胶、金属和合金、纸和纸板、塑料、陶瓷等 2002/72/EC Array 2004/19/EC 2005/79/EC 2007/19/EC 2008/39/EC 以上法规要求: 塑料:全面迁移测试 (1)一般塑料材料中的成分(所有成分)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过10mg/dm2(平方分米) (2)容量超过500mL的容器,食品接触表面积不易估算的容器、盖子、垫片等物品,所有成 分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得超过60mg/kg 测试方法:用以下4种溶液在40℃的条件下浸泡2小时 (1)蒸馏水 (2)3%醋酸溶液 (3)10%酒精溶液 (4)橄榄油 13.1.2

LFGB(德国接触食物材料法规) FDA (美国接触食物材料法规) French DGccRF2004-64(法国接触食物材料法规) UK SI 898:2005(英国接触食物材料法规) NO.283 of 30/04/1962,D.M.21/03/73(意大利接触食物材料法规) 以上法规同1935/2004/EC要求基本相同,但存在以下差异: LFGB:对影响到食品气味和味道的物质迁移有要求(感觉测试),例:气味(氨气迁移),外观(颜色迁移),味道(醛类迁移)等. FDA :对金属无特殊要求,只要提供真实、合格的材质证明(总铬含量≥10%),若金属材质被用在炊具上面,则总铬含量≥16%. French DGccRF2004-64/French Dé cret no 92-631:对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同时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 NO.283 of 30/04/1962,D.M.21/03/73:规定不锈钢产品除了要符合相关金属材质成分规定外,还必须通过蒸馏水、橄榄油、酒精溶液及3%的醋酸水在指定指定条件下的耐腐蚀测试. 13.1.3.日本食品安规:日本劳动厚生省食品卫生法 标准: (1)规定了所有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特别是铅的含量 (2)建立了金属罐、玻璃、陶瓷、橡胶等类物质的类别标准,此外还制定了13类聚合物的标 准,包含PVC、PE、PP、PS、PET等. (3)制定了具有特定用途的材料标准. 测试方法和限值:

20120215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Q/ZSH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2012-03-10发布2012-03-20实施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在Q/ZSH J01.002-2009版企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目前RoHS指令最新规定及顾客要求,结合公司现状进行修订完善。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一类禁止物质(表1)中增加了六价铬电镀防锈处理的零部件含量的规定; ——在一类禁止物质(表1)中删除了四溴双酚a的规定; ——在二类禁止物质中增加了REACH法规的规定; ——更新了附录A,更新内容为RoHS指令豁免例外使用的项目; ——附录D.1和D.2进行合并,并新增部分顾客有害物质控制要求指标。 本标准由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品质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品质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求艳江、周海啸、潘苏苏。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Q/ZSH 05.109-2004、Q/ZSH 05.109-2006、Q/ZSH J01.002-2008、Q/ZSH J01.002-2009; —— SHC-05-204-A。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有害物质限制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测及生产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产品及所采用的原材料(包括金属、非金属)、外协、外购零部件、辅助材料、包装箱等有害物质含量浓度限制的质量评定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76/769/EC 欧盟有害物质指令 91/338/EC 欧盟关于隔的含量 94/62/EC 欧盟关于包装及包装的废弃物的指令 2002/95/EC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1907/2006(EC) 欧盟关于在《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 2002/96/EC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修正指令 2005/95/EC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增补件 Q/ZSH G02.007 材料借用代用管理办法 Q/ZSH J09.031 包装箱上有关文字、符号、商标图案及环保标识产品许可证标志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类禁止物质 RoHS指令规定的6种禁止有意图使用的有害物质,即镉、铅、汞、六价铬、聚溴联苯(PBBs)、聚溴二苯醚(PBDEs)。 3.2 二类禁止物质 RoHS指令6种以外的、各国法律规定分阶段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 3.3 管理物质 不是限制使用,而是掌握使用的有无和使用量。考虑包括再循环、适当处理、减少环境负荷而

有害物质管控清单

零部件及原料有害物质管控清单 事由关于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害物质管控清单涉及产品所有冰箱零部件 根据我司《零部件及原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规定》新增加的有害物质管控内容,质量部认定室结合零部件、原材料现状,整理以下部品重点控制清单: 序号有害物质类别有害物质含量标准管控对象 镉<70mg/kg 铅<700mg/kg 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汞<700mg/kg 1 RoHS指令(2011/65/EU) 六价铬塑胶类 < 700mg/kg 所有零部件及原材料。 联苯醚 电镀件:阴性 多溴联苯<700mg/kg, 多溴联苯醚<700mg/kg, 2 包装指令(94/62/EC)铅、镉、汞、六价铬四种重金属总量<100mg/kg,包装件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已基)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邻苯二甲酸盐总量<950 mg/kg;用于软PVC塑料件,出口冰箱特别是大客户3 邻苯二甲酸酯邻苯二甲酸二甲氧基乙酯(DMEP) 单一物质含量<950 mg/kg。重点关注冰箱门封、电源线、内藏导线等。 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nPP) 邻苯二酸二异戊酯(DiPP)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邻苯二甲酸二(C7-11支链与直链)烷基 酯(DHNUP) 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与直链)烷基 第 1 页,共 4 页

a)、与食物接触类材料,可放入 a) 所有带有强烈橡胶或萘气味的材料; 口中的材料和三岁以下儿童的玩 具 苯并芘:不得检出(<0.2 b) 所有软性聚合物材料(塑料和橡胶)以及 a 、苯并芘 mg/kg );18 种PAH 总量限值: 可能会与皮肤接触的深色硬性聚合物材料; c) 油漆和防腐材料(萘和甲基萘); b 、18种多环芳烃总量(包含苊、苊烯、 不得检出(<0.2 mg/kg ); 蒽、苯并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 b )、与皮肤接触超过30 秒(长 d) 出口冰箱特别是大客户重点关注以下制 4 18种多环芳烃(PAHs ) 苯并(g,h,i) 二萘嵌苯、苯并(k)荧蒽、屈 时间接触)的材料和非第一类的 件:内胆材料、透明塑料件、制冰格、金属 (浸塑)层架涂层、上、下门定位板及拉手、 、二苯并(a,h)蒽、荧蒽、芴、茚并(1,2,3- 玩具 苯并芘:1mg/kg );18 种 cd)芘、萘、菲、芘、苯并[j]荧蒽、苯并 PAH 总量限值:<10mg/kg ); 门封、电缆线、塑料装饰条、铭牌等; e) 冰箱内部可能与食品接触的制件按一类指 [e]芘) c )、与皮肤接触低于30秒(短时 间接触)或不与皮肤接触的材料 标控制;冰箱外观可能与人体皮肤接触的制 苯并芘:20mg/kg );18 种PAH 总 件按二类指标控制;除上述制件外,按三类 量限值:<200mg/kg )。 指标控制。 高度关注物质(SVHC )在 物品中不能超过950 mg/kg 。 对零件或零部件的SVHC 含 量具体要求: 5 REACH 法规SVHC 截止2015.2.2共161种。备注:按欧盟最新标准执行 1) 对单一材料零件,SVHC 含量 所有原材料及零部件 不能超过950 mg/kg ; 2) 对组件的零部件,需按拆分原 则进行拆分,按每种材质SVHC 含量不能超过950 mg/kg 。 (玻璃、陶瓷、混合物等) 冰箱整机及零部件气味 气味和味道 <3 冰箱内饰件及门封(整个产品) 全面迁移 可迁移的物质 <10mg/dm 2 可能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及涂层零部件 铅<0.02 mg/dm 2 ,镉<0.005 金属材料的金属迁移 重金属 mg/dm 2 镍<0.1 mg/dm 2 ,铬< 可能与食品接触的金属零部件 0.45 mg/dm 2 ,铜<0.3 mg/dm 2 钡<1mg/kg ,钴<0.05mg/kg , 塑料材料的金属迁移 重金属 铜<5mg/kg ,铁<48mg/kg ,锂 可能与食品接触的塑料零部件 <0.6mg/kg 锰<0.6mg/kg ,锌< 18 种 多 环 芳 烃 苯并芘18种多环芳烃总量(具体物质见 具体指标见管理规定4.12 可能与人皮肤、食品接触的塑料及涂层零部 (PAHs ) 附录A ) 件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已基)酯(DEHP ) 邻苯含量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邻苯二甲 DBP<0.05%;其余<0.1%。 可能与食品接触的增塑剂及PVC 材料零部件 6 欧盟食品 酸丁基苄酯(BBP )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 接触材料 ( DINP )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异 癸 酯 法规 有机挥发物总量 单体物质 <15 mg/dm2 可能与食品接触的ABS 、GPPS 、HIPS 零部

PHILIP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Royal Philips Electronics List of Restricted Substances in Products Royal Philips Electronics 产品中限制物质清单 Articles (i.e. materials, components, subassemblies, products) delivered to and used in Royal Philips must be free of the "Restricted substances" as mentioned in this list. 出货到以及用于Royal Philips的物品(比如物料,配件,装配件,产品)必须没有在清单中提到的"限制物料" a.The restriction does not apply to exemptions in European Directive RoHS (2002/95/EC). 限制不应用于欧洲的 ROHS指令里面的免除条例 (2002/95/EC) b.Does not apply to Medical equipment, which is presently excluded from the EU RoHS Directive. Neither d oes it apply to the exemptions in EU-RoHS. 不应用于医疗设备, 这个目前不包含在EU RoHS指示中, 两个都不适用于ROHS指令中的免除条例 c.Lead-based soldering in electronic circuit boards and other electric applications is exempted in automotive applications under the European ELV directive (2000/53/EC). 电子线路板中以铅为基础的锡焊以及其他电子应用在欧洲的ELV指示(2000/53/EC)中自动化应用下是免除的 d.Mercury is allowed only in gas discharge lamps with certain conditions referred in EU RoHS. 汞只在气体放电灯泡中被 接受,参考EU RoHS中的一定条件 e.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as published in 2000 in 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 CFCs (Chlorofluorocarbons), HCFCs (Hydrogenated chlorofluorocarbons), Halons, Methyl Bromide, HBFCs (Hydrobromofluorocarbons), 1,1,1-Trichloroethane, Carbon tetrachloride and bromochloromethane. 臭氧消耗物质, 如在2000年发布的蒙特利尔协议中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 CFCs (Chlorofluorocarbon s), HCFCs (Hydrogenated chlorofluorocarbons), Halons, Methyl Bromide, HBFCs (Hydrobromofluorocarbons), 1-1-1 Trichloroethane, 四氯化碳, 溴氯甲烷. 1Above this restriction threshold the substance is restricted and declaration of the substance is obliged. For Cadmium (in plastics only) and Mercury and their compounds declaration is needed above 50 ppm. In fact, restricted substances are not to be intentionally used, that is, Royal Philips Electronics accepts that certain materials contain a certain amount of naturally occurring restricted substances. Thresholds can represent legal limits, or refer to currently accepted analysing thresholds. Furthermore these thresholds should be declared on component level. Substances are measured in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 标准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2000年l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中会对机动车排放、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含量的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点燃式内燃机燃料的车用汽油。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0-77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T4756-1998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 8020-87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 11132-89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测定法(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GB/T 17040-1997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能量色散 X射线荧光光谱法) SH/T 0020-90汽油中磷含量测定法(分光光度法) SH/T 0102-92 润滑油和液体燃料中铜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ASTM D 3831-94汽油中锰含量的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ASTM D 3606-96 汽油中苯、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技术要求 3.1车用汽油中有害物质含量须符合下表规定: 表1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含量控制限值

有害物质限用标准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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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限用标准与管理

1.0 目的 明确RoHS和REACH管理内容和基准,使有害物质管理有章可循。 2.0 范围 2.1 适合于本公司对所有供应商的进料管理; 2.2 适用于本公司对有害物质的内部制程管理和出货管理。 3.0 定义 3.1 RoHS:关于在电子、电气和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3.2 PPM:每百万分之 3.3 Level 1: 立即禁/限用使用物质 - ROHS指令中所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 - 我司的产品内禁止含有的物质 3.4 Level 2: 时限/消减物质 - 欧盟在REACH法规中规定的高度关注物(SVHC); 3.5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e Sheet 物料安全数据表 3.6 A类高风险物料:物料直接与产品有关系,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又分两类: a)直接物料,如:PP料; b)需参与生产成为产品的组成部分的非直接物料,如母料; 3.7 B类中风险物料:与产品间接的有关系,但不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又分两类: a)化学品,如:油墨等稀释剂; b)需与产品一起交客户的包装材料,如托盘、纸箱、塑料袋、等; 3.8 C类低风险物料:与产品有接触,不是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工具、制具,如:铁锹、手套等。 3.9 3.10 4.0 权责 4.1 采购课: 负责将我司有害物质限用标准(如附件一,二)发送给供应商,要求供应给 本公司的产品满足本标准要求,并按时间规定提交环境有害物质含量分析

报告,如ROHS测试报告(我司认同SGS

有害物质管理技术标准

有害物质管理技术标 准 版本:A2版 适用部门:公司所有部门 文件编号: WI-008 生效日期:

修订记录 版本改版者日期改版原因 改版内容说明

1.0目的 明确规范构成XX产品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及组件中含有的环境有害物质管理办法,并阐明鸿宇光电销往有关国家地区的需严格遵守的环保法规要求,力求产品从设计、原材料选择、制造、组装、使用到废弃回收等整个产品周期中,对资源、能源的消耗量最少,保护地球环境以及减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0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鸿宇光电以及由鸿宇光电委托设计、制造的产品所包含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及组件。除非鸿宇光电另有声明,这些对象均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0术语定义 本技术标准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HS(Hazardous Substance有害物质) 是指法律法规或顾客要求禁止,限制,减少使用或通知其存在的物质,这些物质将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安全。 (2)HSF(Hazardous Substance Free有害物质减免) 是指在WEEE或RoHS指令或其它适当的标准或法规中列出的有害物质的减少或排除使用。 (3)SVHC(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 是指REACH法规附录之一所列出的高度关注化学物质,简称SVHC。根据REACH 法规要求,如果 产品中含有SVHC候选清单中所列出的有害化学物质,同时满足两种情况: 1). 任何一种有害化学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0.1% w/w; 2). 每个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在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中含有该有害化学物质的总质量超过1吨。 则产品的制造商以及进口商,从2011 年6 月1 日起,应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 (4)含有 是指无论是否有意,在所有产品的零部件、装置或使用的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于产品中的物质)。若法令允许前提下不作为“含有”,而作为“杂质”处理。 (5)不含有 是指未能检测出,但并不意味其值为0ppm,是指在加工过程中所有的产品部件,设备或使用的材料不能有意添加、填充、混入或者粘附。

环境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品質部環境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修訂日期 1.目的: 本標準旨在明確一本電子有限公司產品及所使用的零元件、材料中有害物質的控制標準,以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客戶的環保要求﹐從而達到遵守法令、保護環境及減輕對生態系統影響的目的。 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2.1一本設計和製造的產品。 2.2客戶委託一本進行設計和製造的產品(但是,由該客戶指定的零元件和原材料除外) 2.3一本外發加工的產品中所包含的原材料、零元件、元件、副資材、包裝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2.4供應商交貨給一本的所有零元件、原材料及包裝材料。 2.5如果最終客戶有特定的環境技術標準要求﹐應遵守最終客戶的要求。 3.職責權限: 3.1業務部負責從客戶處獲得有害物質資訊並傳達相關部門; 3.2工程部負責評估是否能夠滿足產品所需要求; 3.3品保部負責將有害物質資訊轉化為一本要求並轉達給各相關部門; 3.4採購負責將一本要求通知到供應商處。 4.參考文件: 4.1 ACER《產品限用物質管制指南》707-0008 4.2 Wistron《供應商之綠色採購要求事項》717-R025 4.3 ECS 《產品禁限用物質管制規範》ECS-RS-001 4.4 AVC 《有害物質管制規範》S-QM3-WI-007 4.5光寶《Enclosure BU 環境有害物質技術標準》ENC LS301 4.6 Lenovo 《RoHS/REACH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41A7733 4.7 Lenovo 《Lenovo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41A7731 4.8寶龍達《綠色產品管理標準》COPQ-042 4.9惠普《環境物質通用規範》HP-00011-01 4.10富士康《有害物質和材料管理規範》ESD-A0RH-001 4.11 DELL 《Material Restricted for Use》6T198 4.12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於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指令2011/65/EU及其指令 4.13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EC No.1907/2006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於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的指令94/62/EC及其延伸指令2004/12/EC 4.14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於電池和蓄電池中某些危險物質的指令2006/66/EC,及其修訂 指令2013/56/EU。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销售、进口低污染电器电子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等革新制造方式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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