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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历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

解放后历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
解放后历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执行委员会(1948.08-1953.05)

1948年8月1日至22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定恢复1925年建立的中国工人阶级统一的全国性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大会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机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49.05-1949.09

主席陈云1948.10-1953.05

副主席李立三1948.10-1951.11

朱学范1948.08-1953.05

刘宁一1948.08-1953.05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1953.05-1957.12)

1953年5月2日至11日,中国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新的工会单程,规定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中设立主席团和书记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53.05-1957.12

主席赖若愚1953.05-1957.12

副主席刘宁一1953.05-1957.12

刘长胜1953.05-1957.12

朱学范1953.05-1957.12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3.05-1957.12

刘宁一1953.05-1957.12

许之桢1953.05-1957.12

陈少敏1953.05-1957.12

李颉伯1953.05-1957.12

刘子久1953.05-1957.12

栗再温1953.05-1957.12

董昕1953.05-1957.12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57.12-1967.01)

1957年12月2日至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66年12月,因“文化大革命”,全总被迫停止工作。196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停止全总作为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的一切活动。

主席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宁一1958.08-1966.05

副主席刘长胜1957.12-1966.05

朱学范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陈少敏1957.12-1966.05

李颉伯1958.08-1962.12

马纯古1962.12-1966.05

康永和1966.03-1966.05

顾大椿1966.03-1966.05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长胜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栗再温1957.12-1962.12

董昕1957.12-1958.08

张维桢1957.12-1966.05

张修竹1957.12-1966.05

顾大椿1957.12-1966.05

康永和1957.12-1962

郗占元1957.12-1960.12

马纯古1962.12-1966.05

张天民1962.12-1966.05

赵国强1962.12-1966.05

狄子才1962.12-1966.05

黄民伟1963.12-1966.05

王志杰1966.03-1966.05

王家杨1966.03-1966.05

栗树彬1966.03-1966.05

陈宇1966.03-1966.05

候补书记邵井蛙1966.03-1966.05

李春明1966.03-1966.05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组(1975.01-1978.10)

1975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组的通知》,决定筹备组由55人组成。

组长金祖敏1975.02-1976.10

副组长张世忠1975.02-1976.10

蔡树梅1975.02-1976.10

王景升1975.02-1976.10

马纯古1975.02-1978.10

李春明1975.02-1976.10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届执行委员会(1978.10-1983.10)

1978年10月11日至21日,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届执行委员会。

主席倪志福1978.10-1983.10

副主席朱学范1978.10-1982.05

马纯古1978.10-1979.03

康永和1978.10-1982.05

黄民伟1978.10-1982.05

陈宇1978.10-1982.05

宋侃夫1978.10-1982.05

王崇伦1978.10-1983.05

韩荣华1978.10-1982.05

刘玉娥1978.10-1982.05

章瑞英1978.10-1982.05

顾大椿1979.10-1983.10

金直夫1979.11-1982.05

张祺1979.12-1982.04

书记处书记马纯古1978.10-1979.03

黄民伟1978.10-1981.10

宋侃夫1978.10-1981.10

王崇伦1978.10-1983.10

韩荣华1978.10-1982.05

章瑞英1978.10-1983.10

李望淮1979.02-1981.10

金直夫1979.02-1981.10

张祺1979.02-1981.10

顾大椿1979.10-1981.10

齐平1979.10-1982.05

邢方群1979.10-1982.05

乌兰1980.02-1982.05

蒋毅1981.10-1983.10

王家宠1981.10-1983.10

穆其彬1981.10-1982.05

陈用文1981.10-1982.05

刘实1981.10-1982.05

候补书记邢方群1978.10-1979.10

齐平1978.10-1979.10

韩西雅1978.10-1982.05

王家宠1978.10-1981.10

穆其彬1979.10-1981.10

王永成1981.10-1982.05

王审祥1981.10-1983.10

王珣1981.10-1983.10

蒋永清1981.10-1982.05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1983.10-1988.10)

1983年10月19日至29日,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

主席倪志福1983.10-1988.10

副主席顾大椿1983.10-1985.11

尉健行1983.10-1984.08

罗干1983.10-1988.05

王崇伦1983.10-1988.10

章瑞英1983.10-1988.10

王家宠1983.10-1985.11

蒋毅1983.10-1985.11

陈俊生1984.08-1985.11

陈秉权1985.11-1988.10

万绍芬1988.10

郑万通1988.10

书记处第一书记

倪志福1983.10-1988.10

书记尉健行1983.10-1984.08

王崇伦1983.10-1988.10

王家宠1983.10-1985.11

章瑞英1983.10-1988.10

陈秉权1983.10-1988.10

刘实1983.10-1985.07

王申祥1983.10-1986.11

王珣1983.10-1988.10

张富有1983.10-1988.10

李雪莹1983.10-1988.10

陈俊生1984.08-1985.09

方嘉德1985.07-1988.10

李容光1985.11-1988.10

于庆和1985.11-1988.10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届执行委员会(1988.10-1993.10)

1988年10月22日至28日,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届执行委员会。

主席倪志福1988.10-1993.10

副主席朱学范1988.10-1989.12

王厚德1988.10-1993.10

陈秉权1988.10-1993.10

章瑞英1988.10-1993.10

郑万通1988.10-1993.10

李容光1988.10-1993.10

李沛瑶1988.10-1993.10

于洪恩1989.12-1991.12

杨兴富1989.12-1993.10

张丁华1991.12-1993.10

书记处第一书记

朱厚泽1988.10-1989.12

于洪恩1989.12-1991.12

张丁华1991.12-1993.10

书记王厚德1988.10-1993.10

陈秉权1988.10-1993.07

章瑞英1988.10-1993.10

郑万通1988.10-1993.07

李容光1988.10-1993.07

李沛瑶1988.10-1993.07

方嘉德1988.10-1993.10

张富有1988.10-1993.10

于庆和1988.10-1993.07

薛昭鋆1988.10-1993.10

杨兴富1989.12-1993.10

张国祥1989.12-1993.10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1993.10-1998.10)

1993年10月24日至30日,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

主席尉健行1993.10-1998.10

副主席张丁华1993.10-1998.10

杨兴富1993.10-1998.10

李奇生1993.10-1998.10

刘珩1993.10-1998.10

江家福1993.10-1998.10

张国祥1993.10-1998.10

方嘉德1993.10-1998.10

薛昭鋆1993.10-1995.12

滕一龙1993.10-1998.10

倪豪梅1995.12-1998.10

徐锡澄1997.12-1998.10

书记处第一书记

张丁华1993.10-1998.10

书记杨兴富1993.10-1998.10

李奇生1993.10-1998.10

张国祥1993.10-1998.10

方嘉德1993.10-1998.10

薛昭鋆1993.10-1995.12

滕一龙1993.10-1998.10

肖振邦1993.10-1998.10

李永安1993.10-1998.10

单亦和1993.10-1994.12

倪豪梅1995.12-1998.10

李永海1996.12-1998.10

徐锡澄1997.12-1998.10

纪明波1997.12-1998.10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三届执行委员会(1998.10-2003.09)

1998年10月19日至24日,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三届执行委员会。

主席尉健行1998.10-2002.12

王兆国2002.12-2003.09

副主席张俊九1998.10-2003.09

卢展工1998.10-2000.12

李奇生1998.10-2003.09

刘珩1998.10-2003.09

张国祥1998.10-1999.03

方嘉德1998.10-2003.09

倪豪梅1998.10-2003.09

尤仁1998.10-2003.09

王东进1998.10-2003.09

徐锡澄1998.10-2003.09

孙宝树2002.01-2003.09

周玉清2002.01-2003.09

苏立清2002.01-2003.09

书记处第一书记

张俊九1998.10-2003.09

书记卢展工1998.10-2003.09

李奇生1998.10-2003.09

张国祥1998.10-1999.03

方嘉德1998.10-2003.09

倪豪梅1998.10-2003.09

徐锡澄1998.10-2003.09

纪明波1998.10-2003.09

周玉清1998.10-2003.09

苏立清1998.10-2003.09

董力1998.10-2003.09

孙宝树2001.06-2003.09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2003.09-2008.10)

2003年9月22日至26日,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

主席王兆国2003.09-2008.10

副主席张俊九2003.09-2005.12

孙宝树2003.09-2008.10

周玉清2003.09-2008.10

王东进2003.09-2008.10

苏立清2003.09-2008.10

张榕明2003.09-2008.10

王瑞祥2003.09-2008.10

徐振寰2003.09-2008.10

陈秀榕2003.09-2008.10

徐德明2003.09-2008.10

黄彦蓉2003.09-2008.10

孙春兰2005.12-2008.10

董力2006.12-2008.08

张鸣起2007.12-2008.10

倪健民2007.12-2008.10

书记处第一书记

张俊九2003.09-2005.12

孙春兰2005.12-2008.10

书记孙宝树2003.09-2008.10

周玉清2003.09-2008.10

苏立清2003.09-2008.10

徐振寰2003.09-2008.10

徐德明2003.09-2008.10

黄彦蓉2003.09-2008.10

张鸣起2003.09-2008.10

张秋俭2003.09-2008.10

陈荣书2003.09-2008.10

董力2006.12-2008.08

倪健民2007.12-2008.10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2008.10-2013.10)

2008年10月17日至21日,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

主席王兆国2008.10-2013.10

副主席孙春兰2008.10-2009.11

乔传秀2008.10-2010.08

徐振寰2008.10-2013.10

马培华2008.10-2013.10

孙宝树2008.10-2013.10

陈秀榕2008.10-2013.10

黄丹华2008.10-2013.10

张鸣起2008.10-2013.10

倪健民2008.10-2013.10

王炯2008.10-2011.08

陈荣书2008.10-2013.10

尔肯江·吐拉洪2008.10-2013.10

王玉普2010.07-2013.02

陈豪2011.01-2013.10

张世平2011.01-2013.10

段敦厚2012.01-2013.10

书记处第一书记

孙春兰2008.10-2009.11

王玉普2010.07-2013.02

陈豪2013.02-2013.10

书记乔传秀2008.10-2010.08

徐振寰2008.10-2013.10

张鸣起2008.10-2013.10

倪健民2008.10-2013.10

王炯2008.10-2011.08

陈荣书2008.10-2013.10

王瑞生2008.10-2013.10

李世明2008.10-2013.10

喻红秋2008.10-2013.10

陈豪2011.01-2013.10

张世平2011.01-2013.10

江广平2011.01-2013.10

李滨生2011.01-2013.10

段敦厚2012.01-2013.10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执行委员会(2013.10- )

2013年10月18日至22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

届执行委员会。

主席李建国2013.10-

副主席陈豪2013.10-2014.12

刘国中2013.10-

张少琴2013.10-

徐福顺2013.10-

陈荣书2013.10-

尔肯江·吐拉洪2013.10-

李世明2013.10-2016.01

邱小平2013.10-

焦开河2013.10-

范继英2013.10-

崔郁2013.10-

江广平2013.10-

许振超2013.10-

郭明义2013.10-

李玉赋2014.12-

阎京华2016.01-

巨晓林2016.01-

书记处第一书记

陈豪2013.10-2014.12

李玉赋2014.12-

书记刘国中2013.10-

陈荣书2013.10-

王瑞生2013.10-2016.01

李世明2013.10-2016.01

焦开河2013.10-

范继英2013.10-

江广平2013.10-

赵世洪2013.10-

郭军2013.10-2016.01

阎京华2016.01-

田辉2016.01-

云南省总工会规范工会经费收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云南省总工会规范工会经费收支 篇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总工会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 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苏工办20xx15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xx23号)以及《关于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xx69号)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经与省有关部门沟通、研究,现提出落实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总的原则 落实全总通知精神,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求真务实,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必须突出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

做好事、解难事;必须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开支规定 (一)各类奖励经费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在组织活动和开展工作中可发生的奖励项目包括: 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 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 基层工会在进行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奖励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二)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 的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少量”的标准是指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 (三)会员生日慰问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对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发放同等价值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2011〕5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011年12月7日) 为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职代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三、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未建工会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其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企业首次召开职代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代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五、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区、分配名额,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十人。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八、各选区按照分配名额,由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九、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

云南省总工会:发节日慰问品每人不超过300元

云南省总工会:发节日慰问品每人不超过300元 2015年02月13日 09时08分00秒来源:昆明信息港 近日,云南省总工会发文要求全省工会系统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并就我省执行《通知》要求制定了细则。 省总工会明确,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假日)各级工会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会员本人过生日,工会可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慰问标准不超过300元;工会开展职工活动时,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内容积极健康向上的电影,每年不超过10场次。每年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各1次,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做到当日往返,活动日可组织统一就餐,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工会会议、培训、接待、差旅费的开支,严格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时,可以对按规定评选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工会可按规定对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评选出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予以表扬奖励,奖励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 省总工会要求,全省工会系统落实《通知》规定,要以贯彻中央精神和求真务实为基本原则,勤俭节约,杜绝浪费;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要求,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防止盲目攀比。(云南网记者李翕坚陈怡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工会实施“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在企业工会实施“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的意见 总工发【2012】24号2012年3月21日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总结推广福建省总工会等地方工会开展“工会组织亮牌子示职责、工会干部亮身份许承诺”活动的创新实践,现就在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实施“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以下简称“双亮”)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双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目前,企业工会已成为基层工会的主体,其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工会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在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实施“双亮”,对于提升其规范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工会工作固本强基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双亮”是推动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多年来,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得到快速发展,但有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在组建时,宣传动员职工群众不够充分,履行相关程序不够严格,致使

会员和职工群众感受不到工会组织的存在,甚至形同虚设。因此,从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现状出发实施“双亮”,有利于职工群众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工会,密切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叫响做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推动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逐步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循序渐进开展活动,逐步提升工作水平。 (二)实施“双亮”是破解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难题的实践创造。近年来,各地方工会在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的同时,重视发挥已建工会的作用,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的途径,有效促进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总结基层的创新经验,在更大范围有计划、有部署、有督查地实施“双亮”,有利于从工会工作全局上夯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的基础,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实施“双亮”有利于促进企业工会干部作风的转变。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增进与职工群众的感情,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这是对企业工会干部的基本要求。实施“双亮”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干部工作作风、树立工会组织良好形象,不断提高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认知度和信任感,增强工会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零距离”接触,工会干部与职工群众交朋友,让职工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施“双亮”在促进企业工会特别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2012年3月19日) 总工发〔2012〕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对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把广大职工团结凝聚起来,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工会维权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充分运用党政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做好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企业,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年目标任务: (一)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80%;到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 (二)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3人;到2013年底配有35人;到2014年底配有4人。 (三)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力争到2014年底实现困难职工、农民工申请工会帮助的劳动侵权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四)职工法律援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职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办公办案条件显著改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基础更加扎实。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做好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弱势职工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争取将更多的职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指派具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特长的法律援助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组建专业化的职工法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已经2010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企业工会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会适用本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职工监督,支持企业依法管理和生产经营,教育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为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领导、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权职责遇到困难时,可以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七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建。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保障职工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做出书面约定,未作出书面约定的,视为劳务派遣工在用工企业参加工会。 第八条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企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企业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工会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其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25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配备专职

【2019年整理】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8日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 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 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 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 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 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 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 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 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 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解放后历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执行委员会(1948.08-1953.05) 1948年8月1日至22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定恢复1925年建立的中国工人阶级统一的全国性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大会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机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49.05-1949.09 主席陈云1948.10-1953.05 副主席李立三1948.10-1951.11 朱学范1948.08-1953.05 刘宁一1948.08-1953.05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1953.05-1957.12) 1953年5月2日至11日,中国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新的工会单程,规定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中设立主席团和书记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53.05-1957.12 主席赖若愚1953.05-1957.12 副主席刘宁一1953.05-1957.12 刘长胜1953.05-1957.12 朱学范1953.05-1957.12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3.05-1957.12 刘宁一1953.05-1957.12 许之桢1953.05-1957.12 陈少敏1953.05-1957.12 李颉伯1953.05-1957.12 刘子久1953.05-1957.12 栗再温1953.05-1957.12 董昕1953.05-1957.12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57.12-1967.01) 1957年12月2日至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66年12月,因“文化大革命”,全总被迫停止工作。196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停止全总作为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的一切活动。 主席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宁一1958.08-1966.05 副主席刘长胜1957.12-1966.05 朱学范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陈少敏1957.12-1966.05 李颉伯1958.08-1962.12 马纯古1962.12-1966.05 康永和1966.03-1966.05 顾大椿1966.03-1966.05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长胜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栗再温1957.12-1962.12 董昕1957.12-1958.08

云南省部分组织机构名称

云南省部分组织机构名称(中、英文) 一、中共云南省委 1. 省委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2. 省纪委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3. 省委组织部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4. 省委宣传部 Publicity Department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5. 省委统战部 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6. 省委政法委 Committee of Political and Legal Affairs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7. 省委政策研究室 Policy Research Office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8. 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9.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Work Committee for Departments under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10. 省委老干部局 Retired Officials Administration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11. 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9]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10月28日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届主席: 1921年8月1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成立,中国共产党早期第一个领导工人运动的公开合法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总部设在上海。1922年7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上海当局查封,李启汉被捕。同年8月,由上海迁至北京,改称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1923年“二?七”惨案后,又由北京迁回上海。同年6月,其工作移交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筹备委员会。1925年5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撤销。(中央编办管理)。 1922年5月1日至6日,中国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当时称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举行。到会代表162人。大会通过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 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中央工人部--中央职工部-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1924年5月15日,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成立,邓中夏任中共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1925年1月22日,中共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 1927年4月27日-5月9日,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举行。五大后,中央的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健全: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称中央工人部。1931年1月,中央工人部改称中央职工部。1932年7月31日,中共中央职工部取消。1936年1月,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恢复。1941年1月,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成立。邓发为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书记。1943年3月16日-20日,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青年运动委员会合并到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改名为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邓发仍任书记,民运委员会下辖中央妇委、中央职工委员会和中央青委。1945年8月, 中共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撤销。1949年10月,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名中共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 书记:邓中夏 1924.5.15-1925.01 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张国焘 1925.01.22-1927.05 中央职工运动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正)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正) 【法规类别】工会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1.29 【实施日期】1995.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5年1月1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各级工会依法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职工互助合作,帮助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第六条州、市和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地区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第七条各级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小组或者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小组和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人身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后,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按《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职工组织,不得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第十条地方总工会、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或者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将其归属其他部门;确需改变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 第十二条职工总人数二百五十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

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全国总工会帮扶系统

全国总工会帮扶系统 篇一:关于基层工会帮扶系统的探讨与建议 关于基层工会帮扶系统的探讨与建议 摘要:近年来,各级工会系统在创建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维权帮扶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其是基层工会帮扶系统的建立,更加发挥了工会调解、维权、做实、保稳的作用。但是,随着一些社会问题的凸显,一些集体性突发事件也昭示着工会帮扶系统还不够完善和充分发挥其作用,本文就目前基层工会系统的现状(以河东区为例)、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三个方面对于基层工会帮扶系统进行了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基层帮扶站员工帮助 一、河东区基层工会帮扶系统的现状: 截止2010年6月,河东区12个街道已经全部成立了街道帮扶站,有的街道已经将帮扶站下沉到社区,建立了层层帮扶的完善体制。各街帮扶站的基本情况可大概归结为: 1、成立工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各帮扶中心组长基本由街总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工会副主席、司法所所长、信访综治办主任、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理、财经办主任等关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了完善的帮扶中心工作机制。制定帮扶中心工作职责、主要职能、工作流程、申请程序、帮扶救助标准等,并上墙

公示。建立了职业介绍、特困救助、 信访接待、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等服务窗口,长期面向街域内广大职工开放。 3、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在全面准确摸底的基础上详细登记每位困难职工的困难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等等,为救助活动的展开打下坚实的基础。 4、帮扶中心硬件设备齐全。有固定的帮扶中心专用办公场地,并配备了电脑、电话以及办公桌、文件柜、接待室等办公设施。 5、帮扶对象明确。对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入学救助等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帮扶中心困难职工对象和标准。 6、帮扶中心工作程序清晰,做到“四有”:有接待登记、有送达办理、有办结报告、有帮扶档案。 可以说,目前河东区各街道帮扶站的机制体制已经比较完备、职责名确同时硬件设施齐全,窗口设置也比较明确合理,为帮扶站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帮扶站运行中取得的一些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1、帮扶站运行中取得的成绩:在帮扶站开展的帮扶活动的中,基本是根据不同救助对象的不同特点,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救助活动: (1)、结合上级工会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金秋助学活动”。金秋助学是为了推动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政策体系,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3.30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未建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大会,其职权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行使。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上级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当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应当有相应比例。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

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 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工会民主生活和民主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工会章程》,特将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名额 1、各级地方总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比例规定为: 会员在5万人以下者代表为100至200人; 会员在5万至30万者代表为200至350人; 会员在30万至70万者代表为300至450人; 会在在70万至200万者代表为400至600人; 会员在100万至400万者代表为600百至1000人; 会员在200万至400万者代表为600至1000人。 会员在400万以上者代表为800至1200人。 2、工会基层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由基层工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一定的先进性。代表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半数左右,妇女、知识分子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总工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

少数民族的代表应占较大比较。 二、委员、候补委员名额 1、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不含候补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比例规定为: 会员在5万人以下者委员会委员11至21人; 会员在5万至3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21至35人; 会员在30万至7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35至49人; 会员在70万至10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49至61人; 会员在100万至20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61至85人; 会员在200万至400万人者委员会委员85至101人; 2、各级地方工会在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的同时,选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的名额按正式委员名额的20%至30%确定。 3、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设候补委员,正式委员名额定为: 会员在1000人以下者委员7至15人; 会员在1000至5000人者委员11至21人; 会员在3000人至10000人者委员21至29人; 会员在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4、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中,工会工作者应占60%左右。先进人物、有专业知识的各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妇女、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自治地方工会委员会中的委员、候补委员中,少数民族应占相当比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开放分类:中国制度国家机关地理政治组织经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简称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 目录 1 概述 2 历史沿革 3 主要职责 4 组织机构 5 管理体制

1 概述 2 历史沿革 3 主要职责 4 组织机构 5 管理体制 6 历届主席 7 相关内容 8 工资集体协商制中华全国总工会- 概述 会徽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简称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历史沿革 旧中华全国总工会大楼爆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在上海建立了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张特立任总部主任。1922年7月迁到北京后,邓中夏任总部主任。

1922年5月1日至6日,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173余人,代表有组织工人30余万人。会议决定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全国工人团体的总通讯机关,并由它负责筹备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10项决议案,其中的《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案》规定了筹备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方法和步骤。 1925年5月1日至7日,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281人,代表有组织工人54万余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信祝贺。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选举产生了全总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宣告正式成立。选出全总第二届执委会委员25名,林伟民当选委员长,刘少奇、邓培、郑绎民当选副委员长,邓中夏任中共全总党团书记。 1926年5月1日至12日,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502人,代表有组织工人124万余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祝词。选出全总第三届执委会委员35名,候补执委17名,苏兆征当选委员长,项英当选副委员长,刘少奇当选秘书长。1926年9月,全总在汉口设办事处。1927年2月,全总机关由广州迁到汉口,在广州设办事处。1927年6月19日至28日,在汉口召开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420人,代表有组织工人300余万人。陈独秀代表中共中央致词。选出全总第四届执委会委员35名,候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帮扶资金是指各级工会用于开展帮扶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 (四)企事业单位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五)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六)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帮扶资金使用对象 (一)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系统内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 (二)符合《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

系统内建档的省级困难职工; (三)符合《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等专项帮扶项目确定的对象; (四)符合各级工会本级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 第五条帮扶资金使用原则 (一)依档帮扶。各级工会要坚持“先建档、后帮扶”,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帮扶系统)建立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档案,其他帮扶项目要按照相关办法和规定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二)实名制帮扶。坚持使用银行卡实名制发放帮扶资金,并将银行回单存档备查。 (三)分类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对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全国总工会明确的帮扶项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专项帮扶救助;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其它专项帮扶项目;其它来源帮扶资金在坚持帮扶资金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可用于各级工会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

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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