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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设备管理标准宣贯

制定重点用能设备管理标准的意义。

一、国家要求:根据《节能法》规定,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第七条要求;监督检查重点用能

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进行节能监测。

二、地方要求;吉林省政府颁发《关于对重点耗能、耗水企业开展能源监测工作的通知》第

二、三、四条要求:搞好重点耗能企业电平衡监测工作和搞好高耗水企业水平衡工作,

企业水平衡、电平衡监测工作,将作为全省节能监察重要依据。

三、集团公司要求:设备管理方法更加规范、统一。便于企业管理和考核。

管理内容:

一、基础管理

1、建立技术档案,为管理者提供管理的依据。

2、

3、

一、定期监测

1、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

2、测算能源消耗量、有效量、损失量

3、重点用能设备是否经济运行。

2、

三、运行管理

1、培训操作者

2、建立节能操作标准

3、制定定额标准

4、能耗统计分析

5、技术改造

四、地方要求;吉林省政府颁发《关于对重点耗能、耗水企业开展能源监测工作的通知》第

二、三、四条要求:搞好重点耗能企业电平衡监测工作和搞好高耗水企业水平衡工作,

企业水平衡、电平衡监测工作,将作为全省节能监察重要依据。

水平衡: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必须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测,当产品结构或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其他用水单位、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电平衡:国家经贸委颁发的《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第十条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的单位每2-4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求,2009年年底前,重点用电单位要完成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委托的能源监测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检测。,

第十一条:对重点耗能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整体的能源利用状况的综合节能监测,监测周期为1-3年,对一般用能单位应进行不定期的能源利用状况中的部分项目的单项节能监测。不定期监测时间间隔应根据被监测对象的用能特点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中评价考核计分项目中,提出,企业必须要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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