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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房地产开发行政收费明细

延吉市房地产开发行政收费明细

延吉市自然资源局:为维护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期间的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吉建发[2015]1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相关事项通告如下: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只收取以下4种费用:(1)物业维修资金:目前高层100.2元/m,多层94.2元/m。(参见物业维修资金收费标准)(2)契税:个人购买住房,90m(含90m)以下,第一、二套税率为1%,第三套及以上税率为3%;90m以上,第一套税率为1.5%,第二套税率为2%,第三套及以上税率为3%。非住房税率为5%。(3)印花税每件5.00元,继承、赠与、非住房印花税0.05%。(4)不动产权证工本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小微企业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登记费。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费用估算表构成明细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费用估算表构成明细 一、土地费用: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价款; 2、征地补偿费:适用于划拨地; 3、拆迁安置补偿费:适用用拆迁用地; 4、土地交易费:契税,按地价的3%计收; 二、前期工程费: 1、地籍测绘费: 按土地面积元/平米左右计;(可忽略不计) 2、总体规划设计费: 经验值:土地面积2元/平米左右;(注:通常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均委托一家,又未采取方案招标的,此笔费用可不支出) 3、地质勘察费: 地勘均是根据钻点数及钻探深度来计取费用,每米单价根据土质情况及工程量大小不等(50-90元/米),无固定经验值,因总价较小,不对指标产生影响,地质较均匀的可按间隔25米至30米取1个孔,每孔深度平均可按20米估计,每米单价70元左右; 4、建筑设计费: 有设计收费标准规范,但实际市场因竞争都未按此计收;收费标准是按不同档建安造价按费率计取;通行按建筑面积每平米?元计取;(普通住宅18~25元/平米左右,小区内单体较雷同的,设计收费会更低) 5、工程招标代理咨询费: 有专门的计价标准,但市场通行打折较多,通常招标代理及编制标底费:建安造价的‰~‰; 6、质量安全监督费: 根据闽价[2003]房430号文规定收取;其中: 厦门市(不含同安区)建筑工程: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元/平方米;不能按建筑面积计费的构筑物等按工程造价的‰计收;若受监工程距城市规划区10km~50km以内,加收15%;50km以外,加收25%; 7、工程监理费: 有物价局的定价标准,市场通行打五折,通常工程监理费:建安造价的%~%; 总造价越大,费率越低。 8、建设综合配套费: 在厦门市因土地均是招拍挂出让,此笔费用已综合在地价款中。在其它地市则缴纳规定各有不同,如济南246元/平米(包括热源、供水、燃气等配套费),贵阳缴纳约60元/平米。漳州80元/平米; 9、人防费: 人防异地建设费:如果项目自身确无法建人防面积,则应按应建人防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构成明细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构成明细科目》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 可列入前期工程费的项目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钉桩放线费,环境评估费,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为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发生的费用。 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项目有:建安工程费,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临时占路执照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噪声扰民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按照国家及各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计算。 4.基础设施建设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为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排污、排洪等工程发生的费用。 此项费用按照政府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可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有:基础设施工程费,供用电建设承发包管理费,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地下水资源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供电贴费,建设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代维护费,绿化补偿费。 5.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为居住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不能计入居住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可以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应依据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6.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为开发经营者直接经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项支出。开发间接费,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据实列入开发成本。 (二)期间费用 商品住宅开发期间费用,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与住宅开发项目有关的支出。 管理费用,为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按照房地产

豫计收费1019号

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7月28日豫计收费[2001]1019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一些地方仍在执行的项目,必须停止,并从严查处。具体收费项目为:城市规划费、供水建设增容费、用电保证金、地下文物勘探费、建筑规划档案保证金、商业网点费、消防费、设置户外广告服务费(广告管理费)、综合开发配套增容费。 二、一些地方或部门越权审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取消,涉及文件应予废止或修改,否则将严肃查处。具体项目为: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向开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暂住人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费、雨水污水入网费、电梯工程招投标管理费、房屋鉴定管理费、建设配套费、房屋预售证审核费、土地转户费、基建审计费、土地控制测量引点费、入下水道接管费、拨地定桩费、征地配套费、房改综合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城建档案资料证明费、房地产逾期登记费、绿化配套费、城市配套费。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南省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9号)要求,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并停止执行,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行政管理费的通知》(豫建字[1988]32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进省建筑施工企业行政管理费收取范围的复函》(豫财预外字[199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由各市财政、物价部门组织力量对本次及以前历次国家和省明文保留、取消、合并、降低标准的建设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发现未按规定收费的,要从严处理,立即纠正;二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的建议的通知的若干意见》(豫发[1999]2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现行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已失去合理性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偏高的住房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各地、各部门2001年9月20日前将保留、取消、合并、降低标准的意见上报省计委、财政厅审核(详见附件三),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三是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和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顿与规范。其中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规范。以上三项工作9月底前要基本结束,10月份省计委、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五、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7项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01年4月16 日起停止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对不按规定要求继续收费的,或拒不降低标准的,由各级财政、物价部门严肃查处,违纪金额一律没收上缴同级国库。 六、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是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落实。同时也是当前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治理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各地物价部门也应抓住当前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监管力度,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 附件:

房地产开发费用明细表--

1 土地费用 1。1 土地征用费 1.2 土地出让金 1.3 土地购置(拍卖、招标)费1。4 拆迁补偿费 1.5 拍卖佣金 1.6 土地交易费 1。7 土地契税 1。8 其他土地费用 2 前期费用 2.1 七通一平费 2.1。1 临时施工道路费 2.1。2 临时施工用水接入费 2.1.3 临时施工污水管接入费2。1.4 临时施工用电接入费 2。1。5 临时施工用气接入费2。1.6 临时施工办公电话接入费2.1.7 临时施工办公网络接入费2。1.8 场地平整 2。2 临时设施 2。2。1 临时办公室费 2。2。2 临时厕所费 2。2.3 施工场地围墙及门卫室费2。2.4 临时场地占用费 2.2.5 临时借用空地租费 2。2.6 其他费 2.3 可行性研究 2。4 设计费 2。4。1 规划(方案)设计费 2.4.2 管线设计费 2.4.3 施工图设计费 2.4.4 幕墙专项设计费 2。4.5 装饰专项设计费 2。4.6 智能化专项设计费 2.4.7 景观专项设计费 2.4。8 其他专项设计费 2。4。9 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2.4。10 制图、晒图费 2.4。11 方案评审费 2.5 行政规费及规划报建 2。5.1 项目报建费 2.5。2 施工许可证费 2.5.3 规划管理费

2.5。4 拆迁管理费 2。5。5 审图费 2。5.6 价格评估费 2.5。7 渣土费 2.5。8 施工噪音管理费 2.5.9 散装水泥费 2。5。10 工程质量监督费 2。5.11 工程造价管理费 2。5。12 安全监督费 2.5.13 劳动定额测定费 2。5。14 招投标管理费 2.5.15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2.5。16 综合开发管理费 2.5。17 房屋所有权登记工本费 2。6 大配套费 2。6.1 基础设施配套费 2。6。2 白蚁预防费 2.6.3 地方教育附加费 2.6。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 2。6.5 人防易地建设费 2。7 水文地质勘察 2。7。1 地质勘察费 2.7。2 地下障碍物探测 2.7.3 环境评测费 2.7.4 水准测量工程测量 2。7.5 日照分析合同 2.7.6 工程波速测试 2。7。7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程测量2.7。8 交通分析费 2。8 测绘 2.8。1 面积测绘 2.8.2 地形地貌测绘 2。9 其他前期费用 2。9.1 专家评审费 2。9.2 工程担保费 2。9。3 咨询费 3 建安工程费 3.1 建安工程费 3.1.1 土建工程 3.1.1.1 基础工程 3.1.1。1.1 土方工程 3。1。1.1.2 地基加固处理费 3。1.1。1。3 桩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构成明细科目(大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构成明细科目》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 可列入前期工程费的项目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钉桩放线费,环境评估费,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为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发生的费用。 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项目有:建安工程费,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临时占路执照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噪声扰民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按照国家及各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计算。 4.基础设施建设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为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排污、排洪等工程发生的费用。 此项费用按照政府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可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有:基础设施工程费,供用电建设承发包管理费,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地下水资源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供电贴费,建设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代维护费,绿化补偿费。 5.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为居住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不能计入居住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可以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应依据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山西大同政府规费收费标准 省、市政府设立的规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事业收费减免明细表 序号费用名称费用标准收费单位 1土地登记费其中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人购房18元/套。国土局 2 城市道路占用费因占用道路性质从0。2元/日平方米—1元/日平方米市政局 3 开发配套费每平方米105元.建设局 4 质量监督费省辖市按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千分之1.7收取,各县市按千分之2。3收取。建设局 5 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1收取。建设局 6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在省辖市规划区内,按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千分之0.6收取.建设局 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房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20元. 房管局 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收取48元/平方米易地建设费;2、应建而未建足“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缺建部分按2500元/平方米收取易地建设费。民防局 9 门牌收费1、楼(栋)牌(75cm*40cm)铝板镀反光膜120元/块。2、楼房单元牌(35cm*25cm), 铝板镀反光膜50元/块。3、楼房室牌(10cm*5cm),铝板镀反光膜5元/块. 公安局 10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平方米8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量每块标准砖0.05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40%的,按规定比例退还此费用。经贸委 11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4元专项基金,按每平方米2元预收。市政府(发改委) 12 价格认证费100万元以下收千分之5,101-1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2.5,1001-2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1。5,2001-5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0.8,5001—8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0.4,8001-10000万元部分收千分之0.2,10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千分之0。1。物价局 13地方教育附加费教育局 14 接污费市政局

房地产开发规费项目

房地产开发规费项目 1、基础设施配套费; 2、规划管理费; 3、规划技术服务费; 4、教育费附加; 5、城建档案费; 6、墙改基金; 7、白蚁防治费; 8、劳保统筹费; 9、质量监督费; 10、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11、拆迁管理费; 12、规划设计; 13、建筑设计费; 14、审图费; 15、工程建设监理施工;16、工程规划定位放线;17、住房交易手续费;

18、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土地契税 4%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20元/平方米 绿化费1元/平方米 人防费: 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的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区5级按2000元/平方米,6级1800元/平方米,6B按750元/平方米 工程质量监督费总造价 资费验资机构验资费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1000元,201万元以上按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六计算新办外资、民资企业减半收取 质监管理费质监局代码中心代码证书费纸质 53元/证 标准资料费 40元

代码证书IC卡副本收费国家推行使用 160元/证 工商管理费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按%计算,1000万元以上按1000万元×%+超1000万元部分×%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需交纳预先申请名称登记费:100元/户 营业执照副本费 10元/证 镜框工本费自愿选择 20元/证 税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费 30元/证国、地税均为15元 镜框工本费自愿选择 20元/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建投资额×% 排污费环境监督管理所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值1—12DB,征收额200—1600元/月,13DB以上征收额3200元/月;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减半征收; 防雷设施费气象局新建建筑物防雷设施分段验收、检测费原标准为每一检测点90元,省正在重新制定收费标准,现暂缓收费 道路占用费市政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元/日·平方米非营业性 城市建设费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工作量×%已实施工程监理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总造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1994]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吉政发〔1994〕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吉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目录中确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收取范围、标准、免征范围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收取的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 二、收费范围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务业用房。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的收费范围为:未按规划要求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绿化建设的项目。 (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需要由城市供应自来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等,所增加水量的项目。

(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范围为:在全省城市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项目。 (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全省13个重点人防城市(长春、四平、吉林、公主岭、白城、延吉、辽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图们、敦化)按国家规定应建而不建或暂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规定拨出商业用户的建设单位。 (七)教育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除能源、交通、农业、教科文卫、技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所有项目。 三、收费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城市规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核算征收。长春、吉林按10%征收;除长春、吉林外的地级市(含延吉市)按8%征收,其他城市按5%征收。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 (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按所增加用水量,每吨收取400元水增容费。 (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按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7%收取。 (七)教育网点建设费,城镇住宅建设每平方米收取25元,其他基建项目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免收范围及核准办法 (一)免收的范围: 1.独立自成体系的工、矿、林区企业和大专院校,凡属以其为主体设立的建制镇管辖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自行建设的住宅及其他建设项目; 2.开发改造小区中的回迁居民住宅部分(不含超规定面积部分); 3.各级政府为“解危”、“解困”户建造的住宅; 4.符合《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 5.私人自建自用的住宅。 (二)核准办法: 由开发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拆迁安置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收的项目不含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费的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条件的应集中统一征收,按比例分配使用;由于征收范围不同,不宜统一征

房地产估价收费标准国家

标题国家计委、建设部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律结构部委文件 文号计价格第971号 时效性有效 颁布机关国家计委、建设部 省份全国 发文日期1995-07-17 政策法规国家计委、建设部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第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

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明细科目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明细科目一览表 (一)、土地获得价款: 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土地出让金: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及拆迁补偿,农作物补偿费等. A、土地征用费 B、耕地占用费 C、安置养老费 D、拆迁补偿费 C、土地补偿费 D、其他 3、合作补偿款: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建房分配的房屋成本和税金. 4、中介费 5、预提 6、其他:含契税、初始登记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 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1、勘察设计费 A、勘察及丈量费 B、规划设计费:含景观设计 C、竞标设计补偿费 2、三通一平费 A、临时道路 B、临时用电 C、临时用水 D、场地平整 E、临时设施费 3、可行性研究费 A、可行性研究编制费 B、市场调查费 C、项目建设咨询费 D、其他 4、人防费 5、大市政配套费 6、预提 7、其他 A、招标代理及管理费 B、配套方案征询费 C、测绘费 D、工程保险费 E、环境评估费 F、竣工档案编制费

G、日照分析 H、审图费 I、晒图费 J、其他 (三)、基础设施费: 建筑物外红线内。 1、室外给排水系统 A、上水配套费 B、雨污水 C、直饮水 D、热水 E、其他 2、室外电气系统 A、供电配套工程费 B、其他 3、室外燃气系统 A、燃气配套费 B、其他 4、通讯系统: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 5、环卫设施 6、采暖系统 7、预提 8、其他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预算的各项费用。 1、建筑结构工程 A、基础工程 B、主体结构工程 C、门窗工程 D、公共部位精装修 E、室内精装修 F、样板房:主体内的样板间的设计、装修以及家具等费用。 2、设备及设备安装工程 A、室内水暖气电管线设备 B、室内设备及安装:空调、电梯、高低压配电等。 C、消防系统 D、智能化系统:保安、电信、卫星电视等. 3、室外总体工程 A、道路系统:小区道路、围墙、门卫、标识等. B、园林环境工程绿化建设、建筑小品等。 C、其他 4、工程管理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监理公司的监理费是从属于施工承包工程的,与建安项目具有配比性;入其他科目均不够合理,应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但如果是配套工程的监理费用,则相应归于配套费用,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 A、工程监理费 B、咨询费 C、施工合同外奖金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项目及核算内容

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科目规范 一、开发产品成本核算 (一)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下列六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5、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 (二)各成本项目的开支范围如下: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 土地征用费:①土地出让金 ②土地转让费 ③土地开发费用 ④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 (2) 拆迁补偿费:①建筑物拆迁补偿支出 ②安置动迁支出 ③农作物补偿 ④危房补偿 (3) 七通一平费:大市政配套费 红线外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等的建设费,管线铺设费 另外还可能包括场地平整费,勘察设计费、临时设施费

(4) 土地闲置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将被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前期工程费 (1)项目前期报批报建费:①墙改专项基金 ②水泥基金 ③人防工程建设费 ④规划管理费 ⑤招投标管理费 (2) 规划设计费:①总体规划设计、单体设计费 ②管线设计费 ③改造设计费 ④可行性研究费 ⑤市场调研费 ⑥制图晒图费 ⑦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 ⑧方案评审费 (3)勘测丈量费: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4) “三通一平"费: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含地下排水管、沟开挖铺设费用)、供电、道路(含按规定应交的占道费、道路挖掘费)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饰和进行场地平整发生的费用(包括开工前垃圾清运费)等。 (5)临时设施费:工地甲方临时办公室,临时场地占用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以及沿红线周围设置的临时围墙、围栏等设施的设计、建造、装饰等费用.临时设施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家具等不属于临时设施费。 (6) 预算编、审费:支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受聘为项目编制或审查预算而发生的费用。 (7) 其他:包括挡光费、危房补偿鉴定费、危房补偿鉴定技术咨询费等。 3、基础设施费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及相关费用完整版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完整版)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具体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贯彻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 2)规划总图审查及拟定规划设计条件; 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4)规划报建图审查; 5)施工报建; 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拟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拟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规定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贯彻初步设计批准文献的规定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献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告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献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献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献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明细(最全面)

房地产开发成本明细(最全面) 房地产开发成本明细 一、土地费用 1.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等 2.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 (一)勘察设计费 1.勘测丈量费: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竣工面积丈量费等

2.规划设计费 (1)规化费:方案招标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 (2)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等。 (3)其他:可行性研究费、制图、晒图费、样品制作费等 3.建筑研究用房材料及施工费 (二)报建费 1.报批报建费

(1)项目报批报建费: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 (2)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路口开设费等、规划管理费、环境评测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2.增容费:水、电、煤气增容费 3.三通一平费 (1)临时道路:施工用的临时道路设计、建造费用

(2)临时用电:施工用的临时用电规划设计费、临时管线铺设、改造、迁移、临时变压器安装及拆除费用 (3)临时用水:施工用临时给排水设施设计、建造、管线铺设、改造、迁移等费用 (4)场地平整:基础开挖前的场地平整、场地清运、旧房拆除等费用 4.临时设施费 (1)临时围墙:围墙、围栏设计、建造、装饰费用 (2)临时办公室:租金、建造及装饰费用 (3)临时场地占用费:施工用临时占道费、临时借用空地租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_secret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_secret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 序号费用 名称 收费标 准 收费 单位 收费依据备注住 宅 非 住 宅 1 市政 公用 设施 配套 费 12 5 145 市建 委计 财处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 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 准的批复》(吉财非税 函2011【2011】549 号) 按土地 级别收 费 2 新型 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10 市墙 改办 《吉林省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吉财非 税综(2009)463号 按要求 使用新 型墙体 材料按 比例返 还

1 3 土地 登记 费 0.5 市土 地局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 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 (1997)3号 按土地 出让面 积 1 4 现状 测绘 费 3600元 /幅 市测 绘院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 测财字(2002)3号 按实际 调图幅 数 1 5 施工 放线 费 3572元 /栋 市测 绘院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 测财字(2002)3号 按栋数 收费 1 6 竣工 测绘 费 2408元 /栋 市测 绘院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 测财字(2002)3号 按栋数 收费 1 7 电子 文件 记费 0.2 市规 划院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 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 通知》(2004)中规协 秘字第022号 详细规 划费的 10% 1 8 详细 规划 费 2 市规 划院 《常识规划设计计费 指导意见》 按规划 占地面 积收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 序号费用 名称 收费标 准 收费 单位 收费依据备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4.12.20 •【字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982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982号) 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房产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房屋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向业主提供服务 并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收取综合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 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指导价格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协商确定服务价格 凡通过招投标或选聘方式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其服务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招标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协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提前告示服务价格 凡开发商按规定可以预售、租赁的房屋,都应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自行确定综合服务价格和细化服务内容,报价格主管部门和

房地产开发报建各收费汇总

一、归入商品房成本的收费、基金项目标准 收 序部费 收费项目名称号门性 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行政 1领土土地登记费 事业 行政 城市市政公用基2建设 础设备配套费 事业 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3建设 督费 事业 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备注 领土(籍 ) 字 [1990]93 号,计价费[ 1997]2257 号,财预 [2000 ] 127 号, 计价钱 [2000 ] 25 号, 苏财综[ 1999]81 号、苏价房此中公司、自收自支单位1000 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 [1999]134 号,苏财综[ 1997]189 号,苏价费 [2000]164 元,每超出 500 平方米之内加收40 元,最高不超出 4 万元。出让、划拨号、苏财综[ 2000] 87 号,计价钱[ 2002]1734 号,苏价个人购房 18 元/套。 服[ 2003] 175 号 计价钱 [2001 ]585 号, 苏政发[ 1998]48 号,苏价费[ 1998] 286 号、苏财综[ 1998]135 号,苏政发[ 2002]105 号,苏 75 元 经济合用房、价服[ 2003]115 号、苏财综 [2003]37 号,苏财综[2003] 每平方米 105 元,县城每平方米 安居房免收。 24 号, 扬价工 [2003]408 号 价费字 [1993 ]149 号 , 计价钱[ 2001]585 号 , 苏价服 [2001]281 省辖市按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 1.7 ‰收取, 各县(市 )按 2.3 ‰ 号、苏财综[2001]145 号,苏政发[ 2002]105 号 , 财预 [2003 ] 470 号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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