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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的评价。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事先作出采用装配式建筑承诺且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承诺核定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评价。

装配式建筑由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组成。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在设计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的设计要求。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且采用技术设计。

(三)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没有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施工。

(二)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节能、节水、节材和建筑废弃物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四)建立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土地合同、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装配式模板配模设计图(必要时)。内隔墙深化设计图纸、模型及计算书、预制率计算书等)。对于承诺实施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室内装修一体化施工或使用整体式厨房、卫生间的,建设单位应另附承诺书并提供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按照设计阶段的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设计阶段认定意见,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二)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阶段认定条件的要求,将相关材料(质量验收资料、视频材料、设计变更资料等)报送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部品部件采购合同、竣工图、预制率计算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实地核查。实施过程中应同步进行项目主体结构、围护、机电管线和内装等分部分项工程的核查验收,并出具施工阶段认定意见。意见书应明确实际的装配率和评价等级(如有)。意见书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三)评审组专家由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成员或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的其他专家组成,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评审专家从事专业领域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价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对同意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项目,其意见应经评审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

第十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评审组专家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后,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各设区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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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

对于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建设期间按季度向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准确报告项目进度、预制构件使用情况以及技术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并记入相关企业信用综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

(一)设计阶段评价通过,竣工阶段评价不满足相关条件的;

(二)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评价的;

(三)拒绝按照设计阶段评价或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实施的;

(四)逾期未提出竣工验收评价或拒绝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项目参与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评价资料与项目实施的真实、有效、合法,不得出具虚假图纸、报告、方案等技术资料欺骗评审。相关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评价专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认定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的认定结果,可以在以下方面应用:(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各项审批环节认定装配式建筑的依据;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作为认定装配式建筑的依据;

(三)作为信用综合评价、扶优扶强等扶持政策的依据;

(四)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闽江杯”、绿色建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等评审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对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进行细化并制定出台认定

附件:.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表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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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认定;

.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认定单元。

(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分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以竣工评价确认项目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

(三)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分;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分;

.装配率不低于。

(四)鼓励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级、级、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配率为~时,评价为级装配式建筑;

.装配率为~时,评价为级装配式建筑;

.装配率为及以上时,评价为级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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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

(二)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主要为混凝土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

式中:──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主要为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

式中:──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的应用比例;

──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或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构件长度和现场对接区段长度之和;

── 所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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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钢混凝土组合材料主要是指以钢管作为外模,现场内灌混凝土并最终由钢材与混凝土协同整体受力的材料形式,不包括无外包钢管的现浇劲性钢骨混凝土构件。

.主体结构竖向构件全部采用木结构构件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取上限分值。

(三)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各楼层中预制装配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各楼层建筑外轮廓面积之和。

其中: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预制板间宽度不大于的水平后浇混凝土带可计入;

()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四)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式中:──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其中: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采用各种中大型板材、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龙骨复合墙体等,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法”施工为主的要求。

(五)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式中:──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各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或者装饰一体化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各楼层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通过集成,满足结构、保温、隔热、装饰要求。同时还要求从设计阶段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实现多功能一体的围护墙系统。

(六)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式中:──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各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七)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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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内隔墙从设计阶段应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在管线综合设计的基础上,实现墙体与管线的集成以及土建与装修的一体化,从而形成“内隔墙系统”。

(八)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全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全装修应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其中,对于教育、医疗等建筑类型,在设计阶段即可明确建筑功能空间对使用和性能的要求及标准,其所有区域均视为可装修区域。

(九)干式工法楼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式中:──干式工法楼地面的应用比例。

──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各楼层建筑平面总面积。

其中:()干式工法楼地面是指采用干作业施工建造的楼面和地面。

()采用集成卫生间和集成厨房的投影面积可视为干式工法楼面面积。

(十)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各楼层厨房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十一)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式中:──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各楼层卫生间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十二)管线分离的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式中:──管线分离比例;

──各楼层管线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长度之和;

──各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的总长度。

考虑到工程实际需要,纳入管线分离比例计算的管线专业包括电气(强电、弱电、通信等)、给水排水和采暖等专业。

对于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分离;而对于埋置在结构构件内部(不含横穿)或敷设在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未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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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项评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用

①设计阶段应用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当达到以下要求时可以获得评价分值:

)提供装配式评价得分项相关范围且建模细度达到的全专业模型(以格式备案),得分;

)提供装配式主体结构评价得分项相关且满足钢筋碰撞检查要求的模型及碰撞检查报告,得分;

均应提供装配式评价得分项相关的基于模型的物料清单。

②施工阶段应用进行装配式建筑建造,当达到以下要求时可以获得评价分值:

)提供装配式主体结构评价得分项相关的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模型(以格式备案),得分;

)提供与装配式围护墙与内隔墙、装饰装修和设备管线评价得分项相关的深化设计模型(以格式备案),得分;

均应提供基于的装配式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模型及相应报告。

()可追溯系统

①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均应用技术通过评价后,生产阶段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可追溯,当达到以下要求时可以获得评价分值:

)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与装配式建筑评价得分项相关的产品编码方案;

)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与装配式建筑评价得分项相关的生产信息化系统使用说明;

)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针对评价项目的生产信息化管理方案;

)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与装配式建筑评价得分项相关且满足信息可追溯要求的物料清单。

②生产阶段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可追溯,当达到以下要求时可以获得评价分值:

)现场安装单位应提供基于生产阶段可追溯信息物料清单的安装方案

)施工单位应提供基于生产阶段可追溯信息物料清单的进场验收文件

)施工单位应提供基于生产阶段可追溯信息物料清单的现场隐蔽验收记录及相应的视频资料。

()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方式

提供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分包合同(如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查询到招标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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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

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年月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

填写说明

.申报表一律采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填写,以纸打印,一式陆份。其中,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各一份,抄报省住建厅产业办一份。

.申报表封面的“项目名称”与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应保持一致。

.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均指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的单位;未确定的填写“无”。

.请严格按照本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申报材料清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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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闽备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进闽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下同)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闽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省厅不再办理省外单位进闽备案、报告手续。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省外单位在承接任务前办理备案、报告手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条件中,不得要求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省外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履行承诺。 二、省外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管理班子情况 3、工程承包合同 4、在项目所在地首次办理备案的,还应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在闽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代理合同 3、在项目所在地首次办理备案的,应提交资质证书副本 4、在闽设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在闽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省外单位在闽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副本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省外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

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

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2014) 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以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本标准作用: 1.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 2.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4.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本标准如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本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产品编制。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材料预算价格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工地仓库(或工地材料堆放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8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依据表1规定计算,并对运距计算作以下规定: 1.其超运距按场内材料实际运距减去80m计算; 2.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表1 材料或小型构件场内二次搬运用工及运输损耗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附件1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认定;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认定单元。 (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分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以竣工评价确认项目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 (三)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2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分; 3.装配率不低于50%。 (四)鼓励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

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 - 2 -

表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 - 3 -

(二)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1.主要为混凝土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a=V1a/V×100% 式中:Q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1)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2)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2.主要为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Q1b =L1b/L×100% 式中:Q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的应用比例; L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或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构件长度和现场对接区段长度之和; - 4 -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施工分册)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过程控制,完善工程技术资料,统一全省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整理归档。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工程中与本规程有关专业相符的可参照使用,同时,应按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1.0.3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电梯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要求及其相关记录表格,仅供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参考。 1.0.4执行本规程时,尚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0.2建筑工程:指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3施工文件: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2.0.4立卷: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也称组卷。 2.0.5归档: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0.6单位工程: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0.7子单位工程: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列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3.0.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0.4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表 A.0.1),主要是考核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综合水平,如项目多,表中空格不够,可增添附页。该表由施工单位

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5c4113356.html,)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第七条招标人和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

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各项组成要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材料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 省造价总站根据全省工程建设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设区市造价站对材料价格进行汇审汇编并统一发布。 第五条材料价格是指建设工程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及构件,下同)由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价格=(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检验试验费 第七条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经销单位的供应价格。 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2.原价一般采用质量为合格的产品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3.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4.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5.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第八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经销单位的交货点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1.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 2.运输费和装卸费按有关部门规定以市场价格计算。 3.材料由建设单位付款订货、施工单位负责提运或卸货的,运杂费由双方根据工作内容协商确定。 第九条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 1.运输损耗费计算公式: 运输损耗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2.运输损耗率。 材料类别运输损耗率(%)

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修订)

附件1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计算规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装配率计算 可参照执行。 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装配式建筑土地供应、项目报建、施 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按《计算规则》控制和落实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指标要求。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本《计算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一般规定 (一)本《计算规则》中的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主楼和裙房可按主 楼标准层正投影范围确认分界。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单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三、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超限的混凝土结构建筑的主体结构得分值(Q1)不作最低限要求,但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40%;其他各类混凝土结构建筑的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 3.主体结构部分的实际得分值不低于20分。 4.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实际得分值不低于10分。 5、采用全装修。 四、计算方法 1.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根据表1中的分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P──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信息化指标实际得分值; Q5──计算项目中缺少的计算项分值总和。 表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 指标项指标要求指标分值最低分值 主体结构(45分)柱、支撑、承重 墙、延性墙板等 竖向构件 主要为混凝 土材料 35%≤比例≤80%15~25* 20 主要为金属 材料及钢-混 比例=100%25 % Q Q Q Q Q P100 100 5 4 3 2 1

2014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

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 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以下简称本“消耗量标准”就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计量标准。 二、本消耗量标准就是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统一项目划分、统一项目编号、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依据;就是编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价、合理价)的依据;就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就是编制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就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与改建工程的装饰装修。 四、本消耗量标准就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与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五、本消耗量标准就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与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六、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消耗量标准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与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消耗量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3、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次要材料合并为其她材料费。其她材料费按材料费的3%计取。 4、施工工具用具未列出消耗量,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工具用具使用费内考虑。 八、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消耗量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就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测算确定的。 2、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的小型机械未列入,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考虑。 九、本消耗量标准均已综合了搭拆3、6m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m以上需搭设的装饰装修脚手架按第七章装饰装修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十、本消耗量标准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锯材取定。即:经过加工的称锯材,未经过加工的称圆木或圆条。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第一、第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第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十一、本消耗量标准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如

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的评价。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事先作出采用装配式建筑承诺且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承诺核定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评价。 装配式建筑由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组成。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在设计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的设计要求。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且采用BIM技术设计。 (三)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没有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施工。 (二)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节能、节水、节材和建筑废弃物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四)建立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土地合同、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装配式模板配模设计图(必要时)。内隔墙深化设计图纸、BIM模型及计算书、预制率计算书等)。对于承诺实施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室内装修一体化施工或使用整体式厨房、卫生间的,建设单位应另附承诺书并提供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按照设计阶段的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设计阶段认定意见,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二)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阶段认定条件的要求,将相关材料(质量验收资料、视频材料、设计变更资料等)报送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部品部件采购合同、竣工图、预制率计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实地核查。实施过程中应同步进行项目主体结构、围护、机电管线和内装等分部分项工程的核查验收,并出具施工阶段认定意见。意见书应明确实际的装配率和评价等级(如有)。意见书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三)评审组专家由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成员或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的其他专家组成,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评审专家从事专业领域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5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价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正式版201762012615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目录 总则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篇一:福建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操作手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信用管理系统(建筑施工)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福州特力惠电子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 目录 1 2系统简介.................................................................................................................. .................1系统运行环境.................................................................................................................. . (1) 2.1服务端配置环

境.................................................................................................................. . (1) 2.1.1数据库服务器环境 (1) 2.1.1.1硬件环境.................................................................................................................. .. (1) 2.1.1.2软件环境.................................................................................................................. .. (2) 2.1.2应用服务器环境.................................................................................................................. (2) 2.1.2.1硬件环境.................................................................................................................. .. (2) 2.1.2.2软件环境.................................................................................................................. .. (3) 2.2客户端配置环境..................................................................................................................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编码规则(福建省)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编码规则 1、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应进行编码,其编码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地;(2)厂商;(3)构件类别;(4)生产日期;(5)生产顺序号;(6)校验码。 2、部品部件编码由唯一的定长20位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母组成。其中,第一-四位为产地代码;第五-六位为厂商代码;第七-八位为预留字段;第九-十位为部品部件类别代码;第十一-十六位为生产日期;第十七-十九位为同类同批次部品部件顺序号;第二十位为校验码,具体编码结构详见附表一。 “产地代码”按照附表二规则编制,其中第1、2位为地区代码,第3、4位为县(市、区)代码; “厂商代码”由部品部件生产厂商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向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协会申请备案,领取相应的代码。同一厂商拥有多家生产基地,每个基地应编制一个代码; “部品部件类别代码”按照附表三规则编制; “生产日期”按照部品部件生产日期编码,其中前两位表示年份,比如2016年6月13日生产的部品部件,编码为“160613”,依此类推。

第十七-十九位按照“同日期生产、同类别的每一部品部件一个编号”的原则编制“顺序号”。 “校验码”由系统自动随机生成“0-9”的阿拉伯数字。 3、生产企业应在其生产的部品部件上设置条码或二维信息码,或埋设RFID 无线射频芯片。并采取下列原则设置: (1)柱、剪刀墙构件,宜设置在其底部向上1000mm 高的外侧; (2)梁构件,宜设置在距离其端部1000mm 的外侧; (3)楼板、墙板、楼梯,宜设置在距离其端部1000mm 的外侧; 其他类别部品部件宜设置在醒目处。对小型部品部件的,可以打包方式使用条码,并将条码粘贴在醒目处。 4、埋置RFID标签时,埋置深度应与现有设备、技术等相适应。 5、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则对其出厂的部品部件编制唯一代码,并在生产、安装阶段对每一部品部件建立相对应的信息数据。其信息宜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信息:工程名称,栋号; (2)设计信息:构件的几何、非几何信息(包含定位尺寸和坐标);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针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劳务实名制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等3个方面评价内容。每方面评价内容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21个评分项目。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1.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实施。评价实施单位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实施操作。生效的合同履约评价信息自行推送至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1)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项目监管系 - 1 -

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 (2)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 (3)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1~18、20~21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六个月以上的,或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企业可以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6〕10号)的规定,提出暂不评价申请,并经评价实施单位同意后暂不评价。 5.对于按规定创建“无欠薪项目部”的项目,施工企业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合同履约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经评价实施单位确认后,评价标准第1、11~18项事项予以免评,直至项目竣工(完工)。在项目免评期间,如满足第20、21项加分情形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价实施单位现场确认后予以加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在项目免评期间,若发生欠薪行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评价,同时按评价标准第19项的扣分值加倍扣分并取消第20、21项加分(如有),企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免评申请。 6.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实- 2 -

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完整版

目录 总说明 (1)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2)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 A.1 土(石)方工程 说明 (5) 工程量计算规则 (7)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说明 (14) 工程量计算规则 (17) A.3 砌筑工程 说明 (18) 工程量计算规则 (19)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说明 (22) 工程量计算规则 (24) A.5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说明 (29) 工程量计算规则 (30) A.6 金属结构工程 说明 (31) 工程量计算规则 (33) A.7 屋面及防水工程 说明 (34) 工程量计算规则 (34) A.8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说明 (37) 工程量计算规则 (38) A.9 脚手架工程 说明 (39) 工程量计算规则 (39) A.10 垂直运输工程 说明 (42) 工程量计算规则 (42)

A.11 模板工程 说明 (42) 工程量计算规则 (43) A.12 混凝土运输及泵送工程 说明 (47) 工程量计算规则 (48) A.13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说明 (48) 工程量计算规则 (48) A.13 材料二次运输 说明 (49) 工程量计算规则 (49)

总说明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以下简称本分册)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据。 2 本分册参考基价为全区统一参考基价,各地市不再编制参考基价表。本分册实际使用时应以市场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3 本分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4 本分册是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的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5 本分册的编制是依据: 5.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5.2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5.3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 5.5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6 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 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8 本分册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 9 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建筑综合工日(一类)(22元/工日)和建筑综合工日(二类)(26元/ 工日)。 10 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0.1 本分册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10.2 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10.3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 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参考价》附表。 10.4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10.5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11 本分册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

2014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全解

《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2014 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以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本标准作用: 1.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 2.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4.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本标准如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本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产品编制。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材料预算价格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工地仓库(或

工地材料堆放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8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依据表1规定计算,并对运距计算作以下规定: 1.其超运距按场内材料实际运距减去80m计算; 2.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表1 材料或小型构件场内二次搬运用工及运输损耗

【CN109972744A】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及施工方法【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910261318.8 (22)申请日 2019.04.02 (71)申请人 华侨大学 地址 36200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华 侨大学 (72)发明人 王卫华 董毓利 王冬晔 王玲玲  何煜川 陈香蓉 洪铁东 郭秀泉  蔡敏伟  (74)专利代理机构 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 司 35205 代理人 陈雪莹 (51)Int.Cl. E04B 1/38(2006.01) (54)发明名称 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及施工方法 (57)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及 施工方法,包括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套筒、 螺杆、上锚固帽、压帽、楔块、上锚具约束锚段、下 锚具约束锚固段、楔块、压帽、受压弹簧和下锚具 帽。本发明的柔性连接装置在轴向方向具有很强 的抗拉拔能力,可以满足预制构件接缝处的受力 钢筋的内力传递;还具有一定的侧向变形能力, 当拼接的上锚具和下锚具或者外伸的柔性连接 装置与灌浆孔存在无法调节的误差时,柔性连接 装置通过自身的侧向变形可以完全插入灌浆孔, 不影响构件的拼装;本发明的施工方法通过无收 缩高强灌浆料预先灌入灌浆孔中,然后受柔性连 接装置挤压,将多余浆体挤出,避免注浆不密实 的风险。权利要求书2页 说明书5页 附图4页CN 109972744 A 2019.07.05 C N 109972744 A

权 利 要 求 书1/2页CN 109972744 A 1.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上锚具、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下锚具以及套筒,所述上锚具包括螺栓、上锚固帽、压帽、楔块以及上锚具约束锚段,所述下锚具包括下锚具约束锚固段、所述楔块、所述压帽、受压弹簧以及下锚具帽,所述螺栓包括螺杆、螺帽和螺母,所述螺杆穿过所述上锚具帽,所述螺帽与所述压帽相抵靠,所述压帽上设有螺杆,所述楔块上设有螺孔,所述螺孔对应所述压帽所述螺杆设置,所述上锚具帽的底部呈中空结构,以形成用于容纳所述上锚具约束锚段的空间,所述上锚具帽的内腔上设有螺纹段,所述上锚具约束锚段设有与所述上锚具帽相扣合的螺纹段,所述下锚具帽的顶部呈中空结构,以形成用于容纳所述下锚具约束锚段的空间,所述下锚具帽的内腔上设有螺纹段,所述下锚具约束锚段设有与所述下锚具帽相扣合的螺纹段,所述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的端头穿过所述压帽和所述楔块之间,所述受压弹簧的一端与所述下锚具的所述压帽相抵靠,且另一端与所述下锚具帽相连接,所述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均匀分布在所述楔块的四周,所述楔块分别嵌套在所述上锚具约束锚段和所述下锚具约束锚段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一组所述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为3-4根。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楔块为锥形楔块。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锚具约束锚段为内部呈倒喇叭形的上锚具约束锚段,所述下锚具约束锚段为内部呈喇叭形的下锚具约束锚段。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为高强度螺栓。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筒为金属管筒或具有一定强度的FRP管筒、塑料筒。 7.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将所述螺栓的所述螺杆通过预埋在连接型钢的所述螺栓的所述螺母拧紧,再将受力筋和所述连接型钢进行焊接,所述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锚固在所述上锚具上,所述上锚具紧贴混凝土模板,在混凝土模板上开孔,将所述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穿出,对所述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进行临时防护,然后浇筑混凝土,形成所述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外露的插入端装配式的上构件,在所述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的外围套上所述管筒; 将所述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外露的下端头从所述下锚具穿过,安装所述下锚具的所述压帽,把所述下锚具的所述低松弛高强预应力钢绞线的下端头压紧,形成带有所述柔性连接装置的所述上构件; 在所述柔性连接装置的对应位置设置预埋灌浆孔,将带所述柔性连接装置的所述上构件吊装定位对齐所述灌浆孔,在预先湿润后的所述灌浆孔中灌入无收缩自流平高强灌浆料,然后将预埋了所述柔性连接筋的所述上构件,与所述灌浆孔中心对齐,缓慢放低所述上构件,利用所述上构件的自重,将所述柔性连接装置缓慢插入所述灌浆孔的浆体中,并将浆体挤满直至多余的浆体排出。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柔性连接装置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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