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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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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表二十一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

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

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

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区公交停靠站间距一般按400~600米控制;

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有条件时应尽量与对外客运站(场)相结合;

3、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4、主干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能满足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并不应少于两个公交车停车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角应大于45°;

2、干路与铁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

3、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且直线段长度从最外侧钢轨外缘起不应小于30米;

4、道路平面交叉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米。

第一百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相邻建筑应尽可能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2、城市主干路上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3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100米。

3、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起)。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厦门市停车场规划要求。

2、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3、室外公共停车场绿地率不应小于20%,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5米的绿

化隔离带,与其它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5米的绿化隔离带,停车场内应按停车方式和间距种植高大乔木,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网格式绿化铺地。

4、独立建设室内公共停车库时,绿地率不得小于25% ,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5、当室内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的建筑合建时,停车库面积不得小于总建筑面积的50%,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一百二十六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

2、出入口至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出入口至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要求。

3、50~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须采用双车道;10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第一百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2、道路绿化与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既要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又要保证市政公用设施与地下管线有合理的位置。

第一百二十八条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行人活动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2、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

3、人行天桥净宽不宜小于3.5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集散区,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4、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不得大于160米;商业步行区和大型超市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商业步行区和大型超市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其至商业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第一百二十九条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单位出入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隧道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2、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用地条件特别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机取代轮椅坡道。

3、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连续的盲道。

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公交停靠站及须改变行进方向的位置均应设提示盲道。第一百三十条在商业繁华地区,大型超市、会展中心、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建筑附近,应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道)和社会车辆停车场。

第一百三十一条城市人行道上的各种地面设施(如:消火栓、电话亭、广告灯箱等)必须统筹安排,不得影响步行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一百三十二条城市用地竖向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

2、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广场的技术要求;

3、满足城市地面排水及防洪、防潮与排涝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米。

第一百三十四条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米时,应在挡土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坡顶加设防护设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或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地应采用挡土墙防护;在人流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的地带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第一百三十六条挡土墙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0米时宜采用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米,退台高度以1.5米左右为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城市用地竖向设计应有明确的景观设想,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保留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物;保持和维护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价值的自然风景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点、区段和设施;保护和强化有特色的、自然的和规划的边界线。

2、城市用地作分台处理时,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形应与环境协调,尽量少采用挡土墙;城市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地形复杂地带的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时,其形式和尺度应有韵律感;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米、生活生产区内挡土墙高于2.0米时,宜进行绿化遮蔽或艺术化处理。

3、城市滨水地区的竖向设计应规划和利用好近水空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地块竖向设计不得造成邻近山体的破坏,也不得引起邻近地块和建(构)筑

物的安全事故;第一百三十九条地块的设计高程应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第一百四十条设防洪(潮)堤时的堤顶高程和不设防洪;第一百四十一条广场的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3%,最;2、位于建筑北侧的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具有城市供水水源功能的水库、河流必;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城市水源引水渠道和输水干管两侧必;第一百四十五条城

物的安全事故。

第一百三十九条地块的设计高程应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的高程高0.2米以上;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有内涝威胁的地块应配套建

设防洪排涝设施。

第一百四十条设防洪(潮)堤时的堤顶高程和不设防洪(潮)堤时的用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防洪(潮)标准和国家现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确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广场的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3%。第一百四十二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及消防要求;

2、位于建筑北侧的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底部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建筑控制间距的一半。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有城市供水水源功能的水库、河流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度假村、游乐园、疗养院及居住小区,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水体内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禁止在水库流域范围内开山采石以及一切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活动。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城市水源引水渠道和输水干管两侧必须严格保护,加强绿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水源引水渠和九龙江北溪至厦门本岛的特区供水管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外壁至渠道外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城市其他长距离输水干管两侧不得小于10米。

第一百四十五条城市输水干管不得少于两条,配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

树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自行设置安全水池。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城市自来水厂生产区或单独设立的供水泵站,清水池外围的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0米,在绿化防护带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厕所、污水坑和污水干管。

第一百四十七条严禁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引用水管网连接,严禁自备水源与城市自来水管网连接。

第一百四十八条城市中水系统必须保持其系统的独立性,禁止与城市自来水系统连接,严禁使用中水的设备和器具与城市自来水管道系统连接。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一百四十九条优先建设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实行分流制排水体制的地区,建筑物室内污水管道系统及阳台排水严禁与屋面雨水管道系统混接。住宅阳台,必须设置独立的洗涤污水立管排至室外污水管道系统。

第一百五十条在受地形条件或地理位置限制,没有敷设或暂时没有敷设城市污水管道的地区,其生产、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条工业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不符合规定水质标准的,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

第一百五十二条医院的生活行政区与医疗区的污水应分流,医疗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第一百五十三条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地区采用1年一遇;城市主干路采用2年一遇;城市快速路采用3年一遇;商业中心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广场、重要车间和重要仓库采用2~3年一遇。

第一百五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考虑中水处理系统用地,城市中水处理厂(站)规模应符合厦门市中水系统规划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中水处理规模不得小于污水处理规模的20%。城市道路建设应同步建设中水管网系统。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城市变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开重要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机场领(导)航台等,必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2、应避开易燃、易爆区和严重盐雾区;

3、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表二十二的要求:

城市变电站防护距离表二十二电压110KV 220KV 500KV 频段VHF (Ⅰ、Ⅲ)第一百五十六条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市郊变电站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2、市内变电站宜采用户内或半户外式结构;

3、市中心区110KV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220KV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

1000m 1300m 1800m 第一百五十七条变电站用地面积可按表二十三、

表二十四控制。

110KV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二十三变压等级(KV)110/10 220-500KV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二十四主变容量2变压等级(KV)结构型式用地面积(m)(MVA/台)500/220 220/110及220/10 220/110 220/110 220/110

第一百五十八条城市建成区内新建110KV、220KV电力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城市规划建成区内10KV及其以下等级的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埋地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应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埋地敷设。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宜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电力配套设施除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边导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区域。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边导线每侧向外延伸的距离如下:

1-10KV 5米35-110KV 10米220KV 15米500KV 20米

第一百六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不宜跨越建筑物,确需跨越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应符合表二十五的规定。

主变容量(MVA/台数)20-63/2-3 用地面积(m)户外式3000-5000 半户外式1500-3000 2750/2 90-180/2-3 90-180/2-3 90-180/2-3 90-180/2-3户外式户外式户外式半户外式户内式98000-110000 12000-30000 8000-20000 5000-8000 2000-4500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垂直净距(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表二十五

电压等级(KV)最小垂直净距(m)10 3.0 35 4.0 110 5.0 220 6.0 第

一百六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特殊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表二十六的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防护距离表表二十六

电压频段VHF(Ⅰ)VHF(Ⅲ)2、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表二十七的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防护距离表表二十七

电压等级(KV)35 110 220-330 500 发电厂和有高频设备的单位3、架空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体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邮政支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邮政服务网点不宜大于500米。邮政支局用地面积可按如下标准控制:

中心支局4500平方米;一般支局3000平方米;

110KV 300m 150m 220KV 400m 250m 500KV 500m 350m 离开导航台(m)300 700 1000 2500 2000 离开定向台(m)500 700 700 700 2000 邮政服务网点200平方米

第一百六十三条电话局用地面积可按表二十八控制:

长途枢纽局用地面积2(m)10000~15000 第一百六十四条电信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种电话通信、数字及数据通信线路(含有线电视线路)应统一

规划设计;2、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同一管位上不得分期建设;

3、支线管道孔数,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1-2孔作备用管孔,最少管孔数不宜少于4孔;

4、大型局(万门以上)的出局管道应至少有两个引入方向。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市新建区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中压一级系统,旧城保护区宜采用中压—低压二级系统。

第一百六十六条城市燃气管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建筑物下,并不得在下述场所敷设:高压走廊;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堆场。

2、高压A和高压B级管网宜布置在市区外缘,避开居民点。

3、工作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不应布置在桥梁上。

4、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时应加套管。

第一百六十七条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的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二十九的要求。

电话局用地标准表二十八

2综合电信局端局用地面积(m)用地面积2≤3万门>3万门(m)5000~8000 3000 4000 移动局用地面积2(m)3000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地下燃气管道项目低压B基础建筑物的外墙面(出地面;第一百六十八条设计压力大于 1.6MPa、小于等于;第一百六十九条城市燃气储罐区的布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2、储罐外沿与区外建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米;储;3、与铁路干线外侧边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第一百七十条天燃气门站应布置在市区的边缘或郊区,;

第一百七十一条高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表二十九

地下燃气管道项目低压B 基础建筑物的外墙面(出地面处)给水管污水、雨水排水管电力电缆(含电车电缆)直埋在导管内直埋通信电缆在导管内DN≤300mm 其他燃气管道DN>300mm 直埋热力管在管沟内(至外壁)电杆(塔)的基础≤35KV >35KV 1.0 1.0 2.0 1.0 5.0 2.0 0.75 1.5 1.0 2.0 1.0 5.0 2.0 0.75 1.5 1.0 2.0 1.0 5.0 2.0 0.75 2.0 1.0 5.0 1.0 5.0 2.0 1.20 4.0 1.0 5.0 1.0 5.0 2.0 1.20 0.5 1.0 0.5 1.0 0.5 1.0 0.5 1.5

0.5 2.0 1.0 0.4 1.0 0.4 1.0 0.4 1.0 0.4 1.5 0.4 — 0.5 1.0 0.5 1.0 0.5 — 0.5

1.2 0.5 1.0 0.5 — 0.5 1.2 0.5 1.0 0.5 4.5 1.0 1.5 1.0 1.0 1.0 6.5 1.5

2.0 1.5 1.5 1.5 0.7 1.0 A 1.5 B — A —中压次高压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铁路路堤坡脚有轨电车钢轨街树(至树中心)注: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上表规定的净距时,经采取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但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最小净距要求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设计压力大于1.6MPa、小于等于4.0MPa的室外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城市燃气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邻近

建筑区最小风频的上风向。

2、储罐外沿与区外建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米;储罐外沿与区内建筑构物安全间距按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3、与铁路干线外侧边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与铁路支线或专用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4、与35KV以上室外变电站的围墙或室内变电站的外墙不得小于40米。

第一百七十条天燃气门站应布置在市区的边缘或郊区,门站的用地应按规划统筹安排,门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5000~8000平方米。门站的消防设施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高中压燃气调压站用地面积3000~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600平方米。中低压燃气调压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300~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一般为50~100平方米,调压站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三十的规定。

调压站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净距(m)表三十

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高压(A)高压(B)地上单独建筑次高压(A)次高压(B)中压(A)中压(B)次高压(A)次高压(B)调压柜中压(A)中压(B)地下单独建筑地下调压箱第一百七十二条燃气储配站和气化站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瓶装供应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500~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200平方米。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三十一的规定。

建筑物外墙面18.0 13.0 9.0 6.0 6.0 6.0 7.0 4.0 4.0 4.0 3.0 3.0 3.0 3.0 重要公共铁路城镇道路建筑物(中心线)30.0 25.0 18.0 12.0 12.0 12.0 14.0 8.0 8.0 8.0 6.0 6.0 6.0 6.0 25.0 20.0 15.0 10.0 10.0 10.0 12.0 8.0 8.0 8.0 6.0 6.0 6.0 6.0 5.0 4.0 3.0 3.0 2.0 2.0 2.0 2.0 1.0 1.0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6.0 6.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3.0 3.0 3.0 3.0 中压(A)中压(B)中压(A)中压(B)瓶装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表三十一

总存瓶容积(m)建(构)筑物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多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第一百七十四条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的附属间内,但应通风良好,并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为1至4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的独立瓶组间内,其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三十二的规定。当气瓶总容积超过4立方米时,其防火间距按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独立瓶组站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表三十二

3瓶组总容积(m)<2 2~4 建(构)筑物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道路25 8 15 5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开闭所、变电室、污水处理站、小区清洁楼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一百七十七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计说明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外部市政设施现状分析;(2)道路竖向与交通组织分析;

30 10 20 5 3≤10 30 10 30 20 10 5 >10 35 15 35 25 10 5

(3)用水、用电、通讯、燃气、及排水设计标准与总量;(4)市政配套设施及内部管线与城市管线接口;(5)防洪及雨水、污水排放。

2、设计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市政设施现状图;(2)道路竖向与交通组织图;(3)市政配套设施方案图;(4)管线综合设计图。第一百七十八条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如开闭所、变电室、蓄水池、化粪池、燃气调压器及各种地下管线等),必须在该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

第一百七十九条相邻地块的建筑工程,可以共建消防通道、出入口、开闭所、变电室、消防水池、泵房、消火栓和地下管线等配套设施。第一百八十条相邻建筑工程共建的附属项目必须与先建的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一百八十一条当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块安排有公共变电所、开闭所等市政配套设施时,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在主体建筑物内安排相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并应满足市政配套设施对建筑的有关要求。

第一百八十二条10KV开闭所和变电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户内式,并宜设在主体建筑物内;

2、开闭所和变电室净高不宜小于3.9米,变电室的面积应能满足远

期发展要求,一般为120~160平方米;

3、0.4KV公用配电室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米;变压器台数一般为2台,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新发展的永久性居民区应设室内变电所(街区变)供电,一般不再采用杆架式变压器或箱式变压器;

4、10KV开闭所的最大转供容量不宜大于10000KVA,且宜与10KV变配电所合建。第一百八十三条电信光接点用户接入单元(ONV)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科研机构、大学校园、政府机构和住户超过100户的居住建筑等,应按光纤到楼(FTTB)考虑,主体建筑内应设置光接点设备间。

2、居住小区应按每1000个信息点(包括电话接口,计算机网络接口等)设置一个光接点设备间。

3、电信光接点设备间应与计算机网络接口设备、智能化接口设备等统筹考虑,光接点设备间不

宜与变配电室相邻。

4、光交接设备间的面积一般为20~40平方米。

第一百八十四条有线电视终端容量超过500户的,应在建筑物内设置一个电视分前端室。每个小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视分前端室。电视分前端室宜设在地面一层,可与电话光接点设备间合并,但不宜与变配电室相邻。有线电视终端超过50户的,应设置一个放大器箱。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一百八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设置公共厕所。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一般街道应每隔500~800米设一处公共厕所;主要繁华街道、市中心区公共厕所间距不应大于500米;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公共厕所。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新建建筑和营业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应在临街处设一座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第一百八十七条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00平方米,其中20~30平方米应作为环卫工人作息站。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第一百八十八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且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单独设置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

转运站应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并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九条每1~2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设置一座普通清洁楼,

或每6~1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设置一座压缩式清洁楼,用地面积200~300平方米,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8米。清洁楼可与公厕、环卫工人作息站(道班房)或停车场合建。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一百九十条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或改造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至少五年内不得破路埋管。

第一百九十一条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第一百九十二条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埋设位置应;第一百九十三条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敷设位置应;第一百九十四条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第一百九十五条当电力、电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第一百九十六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宜在道路;第一百九十七条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第一百九十第一百九十一条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并应与道路绿化和地面杆线相互协调,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面空间资源。各种工程管线的井盖应与所在位置的地面铺装相协调。

第一百九十二条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埋设位置应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有困难时,可将雨、污水管道等埋设在机动车道下,但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快车道下不应埋设工程管线。

第一百九十三条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敷设位置应相对固定,其主干管应布置在分支管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

香港城市规划条例中文.pdf

章:131 《城市規劃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 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為有系統地擬備和核准香港各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以及為擬備和核准某些在內發展須有許可的地區的圖則而訂定條文,以促進社區的衞 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由1991年第4號第2條修訂) [1939年6月23日] (本為1939年第20號(第131章,1950年版)) 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城市規劃條例》。 條:1A 釋義L.N. 50 of 2005 10/06/2005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material change in the use of land or buildings) 包括在任何土地上放置物料,而不論該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是否已經用作放置物料,只要放置物在面積、高度或數量上 有所增加; “土地擁有人”(land owner) 的涵義與《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條中“擁有人”的涵義相同; “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 指根據第17A條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由1991年第101號第2條增補) “中期發展審批地區”(interim 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指在根據第26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 “佔用人”(occupier) 包括任何土地擁有人的租客(不論該租客有否繳付租金)、居於任何建築物內的人,以及於任何建築物內作持續全時間佔用的人; “訂明費用”(prescribed fee) 就任何事宜而言,指根據第14(2)條訂立的規例就該事宜而訂明的費用; (由2004年第25號第2條增補) “建築物”(building) 包括任何構築物或構築物的部分; “財產”(property) 包括載於任何車輛或貨櫃內的任何東西,但不包括不動產; (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現有用途”(existing use) 就某發展審批地區而言,指緊接該發展審批地區的草圖的公告在憲報刊登前已存在的建築物用途或土地用途; “貨櫃”(container) 包括改作居停地方或貯物之用或改作任何其他用途的貨櫃; (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發展”(development) 指在任何土地之內、其上、其上空或其下進行建築、工程、採礦或其他作業,或作出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 “發展審批地區”(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指在根據第3(1)(b)及20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但不包括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 “違例發展”(unauthorized development)─ (a) 就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或第20(7)條所描述的土地而言,指違反本條例 的發展;及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厦门城市规划

厦门城市规划 〔摘要〕按照厦门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和市“两会”确定的扎实推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本文对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跨越式发展的案例分析、厦门城市空间如何实现跨越式发展,及对厦门城市可持续发展等进行了整体思考,以期从城市规划的角度进一步认识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内涵、意义和态势,从而更加自觉地融入这个大局,服务于这个大局。 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布局、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城市规划有一个明确的空间范围,通常称为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是一项技术,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诸目标的手段,城市规划的关注对象是作为物质实体的城市和城市空间。城市功能在空间上具有排他性,使任何一个的城市规划都包含政策性因素和社会价值判断。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中,城市规划实质上是一种为达成社会共识目标和协调利益集团彼此之间矛盾的一种手段。 根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跨越式发展主要是指各项工作特别是经济工作应当超过同一时期本省发展的平均速度、力度和程度,既包含体制、机制、方法、措施等改革创新的内涵,也包括科技发展、企业自主创新的内涵;既是规模总量的扩张,也是质量效益的提升。从厦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需要在未来几年保持较快的、有效益的增长,一般GDP年均增长15~20%为小跨越,20~25%为中跨越,25%以上为大跨越。这种跨越表现在时间和空间上,即为“跨越时期和跨越地区”。跨越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经济发展的腾飞。因此,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在一个较长时期所完成的经济发展规模,从而在时间维上形成了跨越时期。这种跨越时期大到国家如德国、日本二战后的经济发展,小到城市如深圳、浦东的建设奇迹。跨越地区。由于城市空间的迅速扩展,城市发展跳出现有建成区,如通过城市行政中心区的搬迁或城市重要功能区的转移等方式,引导新城的建设,从而在空间维上形成了新的城市空间,带来了新的城市经济繁荣。如:深圳、青岛、上海,包括厦门过去行政中心的北移,带动了筼筜湖周边新城的建设。跨越时期是我们城市发展所追求的目标和方向,而跨越地区是前者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快速发展的过程。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最后五年,也是做强做大经济特区、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既存在难得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未来五年厦门的发展步伐基本上都是按“翻一番”来迈的。比如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经济总量的GDP,厦门2005年为1029亿元,预期2010年要超过2050亿元,用5年的时间要超过特区成立20年的GDP增长总量。届时厦门人均GDP 可超过1万美元,在国际上讲,就属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厦门特区20年来的建设,已成功完成了城市空间发展的第一步跨越,现已基本具备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目前,海岛型城市空间的环境容量已趋于饱和,社会与交通等基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附件: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规委” )是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据《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设立的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的议事机构。市城规委主要负责审议城市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对策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或重要规划设计方案,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经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 工作宗旨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注公众利益,重视专家意见,鼓励市民参与监督规划实施,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制化水平,不断促进青岛城市地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工作职责 (一)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港口及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审议重大专 项规划方案、城市规划未确定或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审议各 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所有对原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变更、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审议重大、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

计方案; (五) 审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划; (六) 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 机构和人员组成 市城规委由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城规委办公 室(以下简称规委办)组成。规划委员会设 主任1名,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 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相关领导担任;设秘书长 50名委员:设 4名, 1名, 府副秘书长担任;设副秘书长兼市城规委办公室主任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可聘请国内外 权威专家、部分大城市城规委委员担任市城规委顾问。 市政府聘请驻青专家及市直相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代 表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内设城市发展与保 护、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交通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与环 境设计四个专业组, 事项进行技术论证,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 超过二分之一以上 城规委主任兼任) 副主任委员4名, 由市人 由市政 1名, 对提交城规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的 提供专业咨询,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80名委员,其 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应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 1名(市 ,主任委员1名(市城规委副秘书长兼任): 秘书长1名。 三、 市城规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调整 市城规委委员及委员的每届任期一般为 5年,可与政府 换届同步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公务员委员 市城规委公务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市政府相关 部门主 要负责人担任。在公务员委员任期期间,如出现不再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厦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规划文本

厦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规划文本厦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规划文本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对象、内容及重点 第三章、规划期限、规模及范围 第四章、发展和结构目标 第五章、总体布局 第六章、专业(特色)街(区) 第七章、专业、批发市场 第八章、物流园区、配送中心 第九章、零售业态 (一) 购物中心、邻里中心 (二) 大型综合超市 (三) 仓储商店 (四) 百货店 (五) 专业店、大型专业店 (六) 专卖店 (七) 超市、便利店 (八) 自动售货机

第十章、其它要求 第十一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 (一) 术语和定义 (二) 主要执行文件 (三) 条例标准用词说明 附表: 附表一: 厦门市商业分级指标 附表二: 厦门市商业零售业态基本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01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过程的加快、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经济国际化的扩大以及新经济、新技术等因素对商贸业的综合影响,需要针对厦门市的商业体系进行深一步的剖析,并制订出厦门市商贸业的规划对策,以及其发展支撑对策,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并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我市商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第02条为指导厦门商业的分级设置,加强厦门市零售商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优化商业布局,有效配置资源,增强商业综合竞争力,促进零售企业发展差别化经营,健全零售企业统计分类,特制定此文本。文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规范、

规定及标准,并结合厦门商业发展的实际而制定。 第03条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参考国内外不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结合厦门市商业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规划对象、内容及重点 第04条规划对象:由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设立的拥有独立固定营业场所,配备一定的业务人员,并从事批发、零售贸易业务的自然单位。 第05条规划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厦门市商业体系规划(总体布局),其中包括专业街(特色街)子项。第二部分为厦门市各商业业态布局规划。按商业业态来分有十种零售业态和专业、批发市场。十种零售业态分别为: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专业店、大型专业店、专卖店、百货店、大型购物中心以及自动售货机。 第06条规划重点:主要包括厦门市的商业功能定性分析、研究、确定和商贸业发展的支撑对策以及厦门市商业体系规划(包括各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批发市场)、厦门市零售业网点布局规划等。 第三章规划期限、规模及范围 第07条规划期限:厦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期限与国家五年计划及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即本次规划期限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 事程序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

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会议召集人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共29页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 研究背景: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层面上的研究,是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编制。 研究范围:厦门市域范围,需要保护控制的城市水域包括以下四个类型:1)水库,2)渠,3)溪流,4)湿地。专项规划成果内容包括对现状水系进行调查分析,进一步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片区控规的用地布局与水系关系,做好规划的前后衔接与相互协调;提出需要保护和控制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确定其用地界线范围、保护要求等城市蓝线内容;并提出城市蓝线管理具体要求和规划对策。 水库蓝线规划:主要对象为全市小(Ⅰ)以上水库。水库的蓝线控制范围包括库区、汇水区及饮用水输水管渠,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控制线:最高蓄水水位线、一级保护区控制线、二级保护区控制线。水坝、泄水渠道等水库水工构筑物管理要求参照《厦门市水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渠道蓝线规划: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渠道为北溪引水渠道、特区供水管道、石兜水库至集美大池管道、汀溪水库总干渠和第一支渠及大嶝供水管道。 溪流蓝线规划:溪流蓝线是水体控制线。规划对象为九条主要溪流,包括过芸溪、深青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三忠溪和九溪。 湿地蓝线规划:宏观层次上将厦门市滨海湿地划分为红树林管护区、海洋生物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种类型的生态功能区。红树林管护区主要集中在五缘湾生态修复区、翔安鳄鱼屿、同安下潭尾湿地生态修复区、官浔溪湿地公园、集美北部滨海湿地公园、杏滨高浦生态修复区、马銮西滨湿地保护区、海沧火烧屿-大小兔屿-大屿湿地生态修复区等区域。海洋生物保护区主要有:翔安刘五店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大嶝文昌鱼保护区、马銮湾口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海沧大屿-鸡屿白鹭保护区、本岛黄厝文昌鱼保护区。 说明一、研究概述 1、规划背景 水是城市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未来厦门城市发展不仅对水资源数量,还对水资源质量和水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认识和管理上的欠缺,厦门市域内的水系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出现海湾填淤严重、河网水质恶化、城市用水紧张、防洪抗涝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另外,随着各类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片区的建设,原有的一系列水系前期研究、专项规划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编制。 2、规划内容与目标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

厦门海沧新城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厦门海沧新城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间:2011-02-23 来源:中国城乡规划行业信息网作者: 于立:生态城是社会、经济、环境一体化发展规划总平面及鸟瞰图大全 谁该为交通拥堵埋单世界遗产资料大集合(权威版)海南香水湾旅游度假区详细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 控制轴线

海沧新城鸟瞰 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制起止时间: 中规院2001年优秀规划设计二等奖 项目负责人:李金卫张颖 主要参加人:席继宁谢竞华刘泉董志海周冬元刘敏

设计导则 夜景

一、项目概况 海沧新城位于厦门市本岛西部,隔西海域与本岛相望。本区依山傍海,环境优美,景观地位独特。规划总面积约平方公里。由于其现状已建用地较少,大部分为滩涂虾池、农田村庄以及刚刚填完的平地,因此为新城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规划空间。 二、总体定位 海沧新城是厦门市环西海域中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厦门市的副中心,是海沧台商投资区的行政、文化、金融、商业中心。 总平面

三、规划构思及布局 海沧新城在总体布局上以分区规划路网为基础,以内湖为中心,以“水”为主题,通过内湖、水景公园等的设置,使海沧新城成为具有独特风格的21世纪的“新水城”。其空间结构为“一核、二区、三片、九中心”。在设计中,通过历史、现代、自然3条主轴线和若干条副轴线的建立,将新城与厦门本岛、新城内不同片区、不同风格的建筑和空间联系起来,创造出既风格多样又和谐统一的空间景观形态及完整的开敞空间体系,体现新城“天人合一”的宏伟气势和深邃的文化内涵。新城内建筑高度控制是滨海地区较低,中心区较高,并布置了三个高层建筑集中区,形成“众星拱月”之势。海沧新城由内湖周围地区和滨海绿带两部分组成。其中滨海绿带位于海沧新城东侧,南北长约 7公里,包括海沧大桥游览码头、水景公园、体育公园、海滨休闲及会展区、自然资源与科学博物馆、四季景观雕塑园和嵩屿码头广场七个园区。 四、创新与特色 1.通过内湖的设置,将防洪防潮、减少土方工程需要与营造独具特色、令人耳目一新的景观环境巧妙结合,在新城中形成山水结合,湖海共存、自然与人工景观相互融合的独特景观。 2.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规同时进行,在宏观层面整体控制并保留一定弹性,在中观、微观层面上严格控制细致入微,保证城市总体设计的理念、原则能逐步实现,保证理想蓝图的最终完成。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总建设用地:公顷。 其中: 居住用地:公顷;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其英文名称是:***,简称***。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五)审议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 (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共设29名委员。其中公务人员委员14名,非公务人员委员15名。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交通、环保、国安、财政、公用事业、水利、文化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委员会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建设局业务副局长担(兼)任,办公地点在市规划建设局,配备4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1995年6月27日厦府〔1995〕综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八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精选资料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 可修改编辑

目录 一、组织构成 (3) 二、委员的产生 (5)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7) 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11) 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13) 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14) 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16) 八、附则 (16) - 2 -

精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委会审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 (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务、 可修改编辑

交通、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四)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水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广州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交警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六)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建设、水务、国土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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