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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学校学科建设步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办学综合实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9〕26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做好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能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重点学科;培养和集聚一批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带头人,形成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学科梯队;形成一批在学科领域内有重大标志性的科研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省产业水平,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高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心和基地。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要突出与我省经济建设的关联度,突出学科综合与交叉,强调学科的已有优势和特色,强调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相结合,强调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上述建设目标进行。

第三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1)省财政拨款;(2)学校配套经费;(3)其他来源经费。

第四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包括:实验室建设: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图书资料购置等。

队伍建设: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新岗位设置等。

开放基金:用于资助校内外学者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学术研究课题。

学术交流:用于国内外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等。

建设运行:用于规划论证,网站建设,简报编辑,会议研讨,学位点、国家重点学科等项目申报及其它相关运行业务。

第五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方案

1、学科建设经费按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1:1配套资金的总额度进行规划,学校配套资金可根据建设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2、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不低于70%,其中用于实验室改造的经费不超过3.5%;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不超过20%;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不超过5%;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5%。

3、学校配套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经费由学科提出建设经费预算方案,经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

4、用于建设运行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5、实验仪器设备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维修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队伍建设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人事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术交流与建设运行经费的使用按照《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学术交流经费与建设运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开放基金经费的使用按照《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据《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方案》和《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执行。

(三)“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除部分明确由学校或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外,其余均须经学科负责人审批,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账目应定期在学科网站公开,接受有关学科教师或管理人员的监督。学科负责人有向本学科、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计划、支出、使用情况及其使用原则的权利和义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奖励、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重中之重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六条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经批准。学校将组织对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年度考核建设经费使用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必要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予以冻结。

第七条为保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预期效益,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重中之重学科”应根据经批准的《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方案》和《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每年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在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第八条第二批及今后立项的“重中之重学科”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第一批“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完成后,原《浙江工业大学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05]76号)废止。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核心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文件 浙工大教〔2016〕58号 关于印发《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核心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 现将《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核心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核心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1月21日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核心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和中心环节,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为推进学校一流本科教育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产出导向教育(OBE)人才培养理念和质量观,深化我校人才培养模式、课堂教学模式和课程考核评价方式改革,经研究决定开展本科教学核心课程建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遵循“产出导向、目标引领、重点建设、绩效为先”的原则,规划建设一批本科教学核心课程。以本科教学课程体系供给侧改革为抓手,以核心课程建设助推本科专业内涵提升和本科教学人才培养的整体质量提升。 第三条建设目标 “十三五”期间,学校投入专项经费建设300门“本科教学核心课程”。以学生学习产出和能力培养为导向,促进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科

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本科专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一批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示范性课程。 第四条建设内容 1.制订课程质量标准。制定并完善课程质量标准,进一步明确教学目标,明确该课程对于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的作用与贡献,为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学评价等提供指导和依据。 2.更新课程教学内容。更新并优化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确保核心课程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支撑。优化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与联系,能有效减少重复与脱漏。 3.建设优质课程资源。建设与课程配套的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SPOC),并在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及校外在线课程教学平台进行开放共享、扩大受益面。 4.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利用校内外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引入研讨教学、案例教学和项目教学等多样化手段与方法,开展混合式教学,引导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重点学科代表高校的办学特色、学科优势和科研水平。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主要力量。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巩固与发展已有重点学科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临床学科的优势,加强生命科学中前沿学科的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争取更多的学科跻身国家级重点学科的行列或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二、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 学科自身建设要办出特色,强调学科交叉协作,带动相邻学科的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提高我校总体学术水平。 (一)科学研究:力争多渠道承担国家和省级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人才培养:抓好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尤其要培养我省和国家中医药事业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和利用学科优势,为医药保健事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实验室的建设:努力建设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科技部、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全国性行业主管重点实验室等。三、重点学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国家重点学科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条件执行。 (二)申请省部级、厅局级重点学科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条件执行。 (三)申请校级重点学科,按照下列条件进行。 1.原则上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科内择优选择。 2.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合理的学术梯队。 4.已承担省部级项目,有较好的实验设备和教学科研设施。 四、重点学科的申请与确定 (一)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重点学科按上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 (二)校级重点学科申报 根据学校申报重点学科的通知要求,填写《重点学科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科研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五、重点学科的日常工作管理 (一)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各重点学科必须制定明确的学科建设规划,提出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发展目标,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各级重点学科申请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应编制经费预算。申请下年度经费时,必须通过重点学科上年度检查。 (三)学科年报表的填报。各级重点学科必须认真填报学科年度报表。(四)各学科因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需对经费使用方向进行相应调整时,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重点学科设立二级管理。 1.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各学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 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由科教科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制订医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巩固和发展医院已有重点学科优势,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在市、省内有影响、有优势的学科。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

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工大发[2013]46号 为更好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浙江工业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6〕258号)、浙价费〔2009〕161号及浙价费〔2009〕292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发〔2013〕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学生完成正常学业规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规定的学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计收。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表一:公办生各专业收费标准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按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五年制本科学生按20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标准变动由主管物价部门确定。

四、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收取该学年的专业学费,并按学生平均应计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毕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五、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或重学课程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只计收学分学费;对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学分学费标准的70%计算收取;辅修专业学分学费标准按不高于民办学分学费标准收取。每学期开学后,根据教务处安排,由计财处一次性收取。 六、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收取;第二学期发生的,按转入、转出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专业学费。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级收费标准。 七、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专业学费;因延长学制而延期毕业的学生,按规定缴纳专业学费。 八、学生缴纳专业学费和本专业学分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不足30天按一个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对于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的学分学费,学生中途因故停止修读的,在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发生的,全额退还学分学费;超过一个月的,本学期学分学费不再退还,退还第二学期的学分学费。 九、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未在学年第一学期内缴纳学费的,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所修学分不予承认,并按未获得学分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至下一轮选课前仍未缴纳学费的,不能再继续选课。 十、经济困难学生,凭学院和学工部的缓交证明报计财处备案后,方可办理选课。 十一、学生在毕业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十三、自愿来校进修课程的,参照民办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如进修课程不超过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的,只计收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150元/学分计收。 十四、本办法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本办法由计财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1.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指国家、河北省以及学校批准拨付的以项目形式 用于学科建设项目经费。 2.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执行先预算后开支,即根据专项经费额度和学科 建设需求,提前上报开支预算,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支。 3.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科梯队、 校内外实验基地建设、学术交流等活动。 4.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预算科目16项 印刷费(版面费、打印费、出版费、专利费)、邮电费、交通费(其他交通费和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临时用工和专家酬金)、委托业务费(测试加工费和其他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办公费(限制)、办公设备(限制) 学科公共建设预算科目除上述16项外,另包括: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房屋建筑物构建7项。 5.学科建设活动包含的财务开支预算科目 ⑴教学与人才培养: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⑵科学研究: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劳 务费、专用设备、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⑶学科梯队建设: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出国费、培

训费、会议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⑷校内外基地建设:交通费(其他交通费和燃料动力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临时用工和专家酬金)、委托业务费(测试加工费和其他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房屋建筑物构建。 ⑸学术交流: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6.特殊说明 ⑴办公费、办公设备两项为限制使用。 ⑵出国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须列入开支预算,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支出。 河北农业大学学科学位办 2014年5月5日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第二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鼓励各学科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 第五条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已被确定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各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应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科基础较好,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3 名。 (三)近五年至少获1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或2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5 项省部级科研、教学教改项目;或主持2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填写《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申报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三)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评选出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四)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 第四章建设 第十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力争学科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打造学科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科自我发展的能 力。 (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分档资助,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各校级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是加强医院建设,促进医、教、研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更好地形成专科优势,促进重点学科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内容: 1、围绕专科发展方向开展临床及科研工作,提高专科科研及临床医疗水平。 2、专科梯队建设,专科后备人员培养及专科相关人才培养,专科相关专业设备购置。 3、加强学术建设,扩大知名度,提高专科在本专业的学术影响力。重点学科的管理: 1、分管院长负责,医院科教科协调指导重点专科建设有关的问题。 2、各重点专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制定专科三年、五年发展规划, 3、确定专科建设目标;科主任负责重点专科的经费使用及科研活动。3、各级重点专科确定后,在建设周期内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年度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科建设,年终进行考核。 4、确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发表在国内各级期刊上,鼓励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积极举办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通过与国内外的交流,促进科学的发展。 5、医院专门设立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每建设周期5-10万,用于重点专科建设和科研课题的启动。

医院科研管理制度及奖励办法 一、开展科学研究 1、科研课题的申请立项、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规定 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成果鉴定及奖励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进行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鉴定、请奖工作。 ⑴、申请科研课题立项: 按照医院安排的时间,课题组必须有相关的课题检索资料,并写出开题报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课题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列出详细的实施计划及经费概算,报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核后决定报省或市科技计划,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申请表,由医院统一上报科技主管部门。 ⑵、课题的实施 根据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文件,由列入计划立项负责人与医院签订科研合同书,科教信息科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学术委员会及科教信息科汇报课题进展情况,以保证研究的正常进行。 ⑶、科技成果的鉴定及申请奖励 按课题计划进度要求,课题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鉴定。按成果鉴定要求,由课题组将本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材料交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后,向有关部门申请

浙江工业大学一体化双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

浙江工业大学一体化双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浙工大教[2013]4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内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学生攻读一体化双专业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谓的一体化双专业,是指学校推行的如“计算机+某专业”、“某专业+管理”、“化工+某专业”等“X+Y”型复合型专业,以X为母体专业,将X与Y专业一体化整合进行课程设置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一体化双专业修读条件与录取程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正式录取后按《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一体化双专业中超过原单独设置的母体专业的学分按学分学费标准(即75元/学分),分别于第三、第四学年开学初收取。 第五条一体化双专业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按《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执行。学生修满同学科门类一体化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发放母体专业毕业证书、母体专业学士学位证书、非母体专业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修读的一体化双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符合母体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已修满一体化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获得相应的综合实践(论文)学分,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经母体专业学院审核,教务处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修读***辅修专业,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生若未能修满一体化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其所获学分已达原单独设置的母体专业毕业总学分,且未获学分课程非母体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则颁发母体专业毕业证书;符合上述条件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件,且其总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5,则颁发母体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

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为加强我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经费使用办法》)是《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一个实施细则。当本经费使用办法与《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以学科建设目标为依据,资助对象包括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研究生和外聘专家学者。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四条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自学校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和我院配套经费。 第五条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和学科负责人负责,经院财务负责人签字,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大额费用(超过5000元)的支出由重点学科指导小组讨论决定,经院财务负责人签字,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重点学科指导小组由院长、分管科研的副院长、重点学科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组成,日常管理由院科研秘书负责。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八条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学科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信息化设备。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

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本学科进行高水平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学术专著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所需要的经费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本重点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举办或参加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本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比例为:用于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70%,用于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科研日常业务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使用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湖南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学科资助”,英文注明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体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需购置,合理使用,院内共享”的原则,由购置者提交可行性论证材料,实验室主任把关。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院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被SCI (包括SCIE)、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并且与本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相一致者,可酌情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并且与本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学术著作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专业教材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五条在目前条件下,对参加学术会议的资助仅限于境内。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被邀请作大会发言的以及由学科组指派参加学术会议的学科人员可给予资助,但学院每位老师在重点学科建设期内可得到的用于学术交流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六条聘请专家来校讲学原则上实行“谁邀请谁买单”。对于两院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我院学科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专家学者,本重点学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第十七条重点图书资料的购置应由学科各方向负责人把关。所购置的图书交院资料室统一管理,并注明“湖南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八条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是学校组织结构中的基本骨架和核心,是产生创新性成果和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基地,学科建设是我校总体规划要始终贯彻的主线。为了规范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学科建设项目中各级的责任,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和评审作用,确保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学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及部门专项资金或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由我校组织实施的用于提升学科水平或改善学科条件的项目,包括学科建设专项、“211工程”、“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等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学科建设项目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 第四条学科建设项目可分为重点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三种。 重点投资项目应面向国家或国防战略需求,并与我校的性质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密切相关,具有明显提升重点学科或学科群的整体水平及其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的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主要用于改善和提高某个学科及其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条件,用于支持跨学科的创新群体或有特色的新兴研究方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整体促进或带动作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和系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科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的管理采取三级管理体制,即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院(系)、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目标、规划和投资计划;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规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投资原则;审批立项和确定项目经费,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科办)负责起草立项指南和申请要求,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评审,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组织项目验收,以及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承担学科建设项目的院(系)必须将学科建设任务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落实项目所需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总结全面负责。项目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保证自筹资金按时到位; (3)组织项目实施,控制经费支出,确保投资效益、建设进度和质量; (4)向校学科办和所在院(系)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5)做好项目的总结和材料归档,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 重点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院(系)或其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并须经所在学术分委会或学科群建设核心小组审核通过。

专业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科技学院专业建设经费 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院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保证专业建设取得较好的效益,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设项目类别 我院专业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省级重点专业与特色专业; 2.院级特色专业; 3.院级新设专业。 二、建设经费的资助 1.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经费来源主要为省、院两级拨款,包括省教育厅下拨的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经费,我院拨付的院级特色专业经费和新设专业经费等。 2.省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专项经费由省教育厅根据有关标准下拨。省教育厅下拨经费到达时,学校根据省拨经费额度分三年划拨。 3.院级特色专业专项经费由学校资助,不分文理工科,每个专业2万/年,三年共6万元;每年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年度检查,共两次,年度检查结论为“优秀”者奖励1万元;三年后进行验收评审,验收合格者由学校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后不再资助。 4.新专业建设经费由学校资助,不分文理工科,每个专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与管理 (一)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教学改革费 (1)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所需费用; (2)专业课程群建设费用; (3)教材建设费用; (4)CAI课件制作所需费用; (5)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所需费用; (6)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改革所需费用; (7)教学评价体系建立及其改革所需费用(包括考核方式改革,如教考分离等); (8)其他属于教学改革范畴的费用。 2.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费 (1)师资培养(教师短期培训进修、参加或主办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等所需费用; (2)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所需费用; (3)实验的开设及小型实验设备的购置(2000元以上的设备不在专业建设经费中支出); (4)教学管理文件硬件建设所需费用(如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建立、教学管理文件的制定); (5)教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等所需费用; (6)教育技术设备所需费用; (7)其他属于教学基本建设支出的费用。

学院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及办法

2009年-2010年学院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及措施 一、建设目标及规划 1、总体目标 以计算机应用技术重点建设学科团队为依托,整合各个学术团队的研 究特色,发挥各研究方向的研究专长,本着“学科交融,相互促进”的原则, 力争在建设期内在学科建设方面达到如下目标: (1)建设年度内力争使二级学科“计算机应用技术”博士点列入甘肃省学 位点建设规划,为获得该学科的博士点奠定基础。 (2)加大力度建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两个一级学 科硕士点,保持该硕士点在甘肃省内的领先地位。 2、取得标志性成果 (1)围绕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 SCI 、EI 、ISTP 索引论文50篇; (2)国家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突破,获得批准1-2项; (3)企业资助的重大联合攻关项目取得重大突破(资助经费在100万元 以上的项目),获得企业资助的重大联合攻关项目1-2项; (4)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2项。 3、学位点规划及研究方向 (1)学位点建设规划 序号 规划类别 学科专业代码 学科专业名称 规划增列年度 1 二级博士点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2008年 2 二级博士点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2008年 3 二级硕士点 070120 信息计算科学 2008年 4 一级博士点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010年 5 二级博士点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2010年 (2)研究方向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

①智能信息处理技术主要研究领域: 生物信息处理与分析、图像理解与识别、多媒体信息处理、信息检测与估计、智能信息处理、机器视觉信息获取与处理、人工智能应用 ②计算理论主要研究领域: 算法及其复杂性、机器智能基础理论与方法、数据库理论与系统、软件理论与软件方法学、理论计算机科学 ③信息系统集成及应用主要研究领域: 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的理论与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并行与分布式软件、知识发现与知识工程、智能交通系统 ④图形图像及模式识别主要研究领域: 计算机图形学、计算机图像与视频处理、图像处理、多媒体与虚拟现实技术图像处理、计算机辅助技术、模式识别理论及应用 ⑤网络与信息安全主要研究领域: 现代密码学理论、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安全和信息检索、通信网络与通信系统安全 ⑥分布式计算主要研究领域: 高性能计算、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 ⑦通信与信息处理主要研究领域: 信息系统建模与仿真、计算机通信理论与系统、无线通信理论与技术、传感器网络信息融合与处理、数字通信 二、拟采取的措施 1、引导研究方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设置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一五”发展规划》为依据的,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973计划项目及课题的设置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的。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是以《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设置的,要争取项目,首先要了解国家、省科技发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需求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战略目标,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增加经费使用透明度,保证重点学科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37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来源 ㈠、辽宁省下达给我校的省级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㈡、学校拨给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的专项经费。 ㈢、学校拨给学科建设的绩效配比经费(仅用于第四条第七项)。 ㈣、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各学科自筹资金。 第三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专款专用"的原则,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独立核算。 第二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 第四条各建设学科按年度制定阶段建设目标和经费使用计划,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 ㈠、小型仪器设备:购买学科所必需补充、更新和发展需要的小型设备、实验工具、实验耗材、试剂等,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 ㈡、图书资料、期刊订阅:购买学科所必需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料等,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 ㈢、学术交流:1、学科组成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差旅费以及相关的费用。2、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讲学费。3、举办或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费用。4、学科组成员的非学历进修、访学。学术交流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 ㈣、科学研究:1、市级以上科研立项的申报、启动费。2、科研成果发表、科研成果鉴定费。3、出版专著、教材的经费。4、学科组成员资料打印、复印等的费用。出版专著、教材费用从学校出版基金专款中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科学研究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42%。 ㈤、预备费:支付学科建设过程不可预见项目的费用(招待费不得超过2%),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5%;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学科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3%。 ㈥、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按《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 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责任教授负责制,经费由学科责任教授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并在与学科组全体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重点项目要保证资金的重点投入。 第七条三年学科建设期满且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专项经费若有结余,原则上转入下一轮学科建设经费统一使用,未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对于取得突出业绩的学科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预算、下拨及决算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对我校构建国家和地方自主创新体系,增强江苏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努力建成若干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最前列、部分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一批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内领先的部省重点学科,同时积极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学科,提升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能力,力争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大突破,为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我校的重点学科分为国家重点学科、部省重点学科(含江苏省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 二、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五条各级重点学科应根据《苏州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作用,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

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对于立项建设的各级重点学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与其订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八条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并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任务书》在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2、组建本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有关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3、聘任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有关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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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XX科技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书 学科名称: 学院(系): 建设年度: 填表日期: 西北XX科技大学研究生部印制

填报说明 一、本计划书由学科所正在学院(系)组织专家认真填写。 二、计划书由学院(系)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与学院名称一致的公章。 三、本计划书各栏必须填写,如无内容请填“无”。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打印字迹清晰。必要时,可另附说明材料。 四、本计划书为自然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五、本计划书的附件包括: (1)西北XX科技大学(“211工程”“十五”)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六、本计划书一式四份,用计算机打印出激光。然后每份签字盖章。纸张为A4规格。 七、本计划书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书 根据《西北XX科技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学校学科整体建设计划,结合本学院(系)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做经费使用计划如下: 一、本年度学校计划下拨经费 万元 二、经费使用计划(指学校本年度下达经费) 三、需增添的仪器设备(按学校下达的经费填写)

四、学院的任务 1、负责组织所在学科的专家并按照经费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于每年12月10前向研究生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及时做出经费决算。 2、按计划书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3、接受学校对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 五、经费使用计划书文本要求 1、本计划书一式四份(正本用计算机打印出激光,副本可复印,纸张限用A4规格),学院存一份,给学位学科建设办公室交三份。 六、承担单位 项目行政负责人: E-mail地址: 联系电话:办公室:手机: 项目技术负责人: E-mail地址: 联系电话:办公室:手机: 学院盖章:年月日 经费管理单位: 开户银行:帐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学校事业发展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关系到学校的办学层次、整体实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规范和加强学科建设管理,提高学科发展水平,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强优、拓新、入主流、求卓越”的建设思路,面向国家能源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注重内涵发展,加强协同创新。加快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交叉融合,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学科体系。 第三条学科建设一般应以一级学科为口径,以2011年国家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学科设置 第四条一级学科是学校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口径和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由学校依据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范围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一级学科的设置、调整或撤销要着眼于学校发展的长远目标,优化学科布局,调整学科结构,由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或通知执行。 第六条原则上不增设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确需设置或调整的,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要有利于人才培

养,有利于形成学科特色,有利于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增设与撤销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培养需求、培养条件和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提出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研究生院审查; 2.研究生院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校在当年9月30日前,将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根据公示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做出是否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决定; 5. 根据人才需求和培养条件的变化,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直接撤销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 6.学校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更名或撤销的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学科建设体系 第八条分层次进行学科建设,构建由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组成的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实施攀登计划,加快石油石化主干学科世界一流学科建设步伐;实施培育计划,加强新兴交叉学科建设;实施提升计划,促进支撑学科和基础学科融入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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