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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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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刍议

[内容提要]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取权,对因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或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允许被许可人再从事所许可的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必须遵循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政许可的撤销权给予必要的法律控制,这对于保护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行政许可撤销信赖保护法律控制权利救济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涉及许可效力的重要问题之一。但行政法学界对它的一些基本问题至今还缺乏统一的理解,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作出全面性、权威性的规定,以至于人们对行政许可撤销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随着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的日益迫近,这些模糊认识必须予以澄清。笔者不揣浅陋,愿就行政许可撤销的内涵、定性、适用等问题略陈管见,以求同仁指教。

一、行政许可撤销的概念界定

“撤销”一词的中文原意为取消。1一般认为,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有两种类型,即职权撤销和争讼撤销。其中职权撤销是指有权机关基于法定职权主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我国的职权撤销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两类;争讼撤销是按照争讼程序进行的撤销,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救济制度。2本文所言撤销,如无特别说明,仅指职权撤销中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撤销。那么在行政法领域,到底什么是行政许可的撤销?或者说怎样算做撤销许可?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学者已给出完整确切定义的很少,许多学者只是从不同侧面提出了一些见解,但大都缺乏系统性,并且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根据笔者所见,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认识:一种认为,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许可主体颁发许可证后,因被许可人未遵守许可的内容或未履行法定义务,从事违法活动,从而永久地撤回许可证,不允许其再从事所许可的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使许可证向后失去效力,不溯及既往。在性质上属于对被许可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权,因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3一种认为,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条件而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由有关机关予以撤销。4还有的认为,行政许可撤销的法律意义在于,被许可人得到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后,其行政许可的效力从颁发行政许可证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在被许可人持有行政许可证期间从事的一切许可事务无效,因此给利害相关人带来的利益损害应由被许可人承担责任。5再有的,就是仅仅列举了行政许可撤销适用的情形。6

上述观点,大多是通过对行政许可撤销的某个侧面进行考量后所得出的结论,使人难有水落石出,一目了然之感,并且也有失之偏颇之处。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客观反映,要对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一个科学界定,就必须全面揭示其蕴含的本质特征。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撤销的认识理应从梳理行政行为的撤销开始。所谓的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的行政行为始终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尽管这种失效通常可以一直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但行政相对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受该行为约束。而且,可撤销的行为不一定必须被撤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二是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撤销后可以产生如下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

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7基于对行政行为撤销的认识,笔者认为,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是负担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撤销这一行为,可以剥夺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使行政相对人根据许可所取得的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资格、资质等归于消灭。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只能针对行政许可的取得而言,也就是说如果取得行政许可有瑕疵,那么就面临着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可能。从时间上看,行政许可的撤销只能发生在取得许可或许可生效以后,如果行政相对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许可未生效,则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三)行政许可撤销权只能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体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由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是一种公权力的运用,因此从行政法的一般原理上讲,有权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基本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8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行政许可的主体,这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的。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许可的主体。判断某个行政机关是否拥有行政许可权,只能根据法律、法规有无明确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许可权,则任何组织不得行使。9因此,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体,必须拥有行政许可权,并且这种权力的行使一定要控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撤销权实际上属行政许可权中的监督管理权,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要对某项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只能由实施该许可的行政主体来进行,其它主体即使拥有行政许可权,也不得为之。但也有例外,那就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也有权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这是因为:一方面,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下级应遵从上级的领导与监督,对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事项,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如不撤销,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这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领导和监督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允许上级行政机关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实际上是从行政系统内部为有关行政相对人进一步拓宽了权利的救济渠道,更加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引发行政许可撤销的事由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是从广义而言的。不管违法的程度如何,其存在就意味着对道义和利益的侵害、对公平和正义的威胁,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裁。由于行政许可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控制危险、配置资源、证明或提供某种信誉及信息等方面,10因此,这些领域的许可事项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准予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和剥夺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权利同样重要。一方面,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对经济和社会的事前监督管理方式,其本身有着很高的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应尽可能地从各个方面清除不合法,甚至是不合理的现象对行政许可造成的干扰和侵害;另一方面,如果允许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继续存在,这就意味着对非法获取的特权的保护和对其它个体利益及社会利益的损害,尽管有时这种损害不是直接的。因此,对因缺乏合法要件或违法取得的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权利必须要考虑是否予以取消的问题。如果不存在违法现象,则一般不涉及行政许可的撤销。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那就是引发行政许可撤销的违法事由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呢?还是由被许可人作出的?或是二者共同为之?有人认为,引发行政许可撤销的违法事由是由被许可人做出的,实际上这种认识并不全面。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固然可以成为引发行政许可被撤销的事由,但却不是唯一的。假如被许可人本身并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那么这一决定是不是就可以不面临被撤销的问题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此看来,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都有可能

成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情形,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

(五)引发行政许可撤销的事由只能发生在行政许可的取得阶段。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又被取消的情形很多,但对于撤销行政许可而言,则只能是在许可取得阶段存在违法事由。行政许可撤销的实施阶段和引发行政许可撤销的阶段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行政许可撤销的实施只能发后在获取行政许可以后的若干时间,如果没有获得许可,则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作为引发撤销的事由,则应在行政机关最终作出许可决定之时或之前就已经存在。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正式生效后,如果行政机关或被许可人再有违法行为发生或不按照许可内容从事相应的活动,则不应采取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至于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另当别论。

(六)行政许可撤销的程序启动既可以由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主动来完成,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来完成。这既是监督与责任原则的要求,也是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的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许可撤销应当表述为:行政许可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因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或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允许被许可人再从事所许可的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撤销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的撤销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监管权的结果。行政许可权是一种执行权,它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和行政许可的监管权。其中行政许可监管权是指,行政许可主体作出许可决定后,对相对人是否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履行法定义务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行政许可的监管权是确保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许可活动的重要手段,是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自然延伸,是构成行政许可权不可缺少的内容。11这其中就包括行政许可的撤销权。行政机关运用撤销这种手段就是依法行使监管权的具体表现,是对违法取得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种事后制止和矫正。

2、行政许可的撤销不都是行政处罚。有学者认为,撤销已有的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属对被许可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12关于撤销,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确将其列为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只是将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列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实际上,所谓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13由于在行政机关违法而被许可人不违法的情形下仍然存在着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可能,因此,一概将行政许可的撤销归属于行政处罚似有不妥。

3、行政许可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力仍然存在。行政许可被撤销后,其法律效力既可自撤销之日起终止,也可以追溯到行政许可行为作出之日失效。但通常情况下,撤销使行政许可自始失去效力,只有在考虑社会公益的需要和被许可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撤销才可使行政许可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4、行政许可的撤销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14既然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那么撤销行政许可也应该有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另外,由于撤销已有的行政许可必然会改变被许可人相关权利的存续状态,并且对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从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行政许可的撤销也应是一种要式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应遵循的合法性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当听取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决定撤销行政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二、行政许可撤销的适用

长期以来,由于在行政许可领域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了行政许可在设定、实

施和监督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行政许可的撤销行为更是缺乏有效的规制,出尔反尔、恣意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屡见不鲜,从某种程度上已经造成了政府信誉度的下降。虽然近一段时间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对行政审批的整顿和改革等问题给予了必要的观注,但注意力却大都集中在行政许可设定的撤、并、转和行政许可的准予、审批时限的缩短及联合审批、集中办理等方面,对行政许可撤销这一关乎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似乎缺乏必要的重视。因此,对行政许可撤销的适用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加以很好地约束。

(一)行政许可撤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机械的法治主义瑕疵论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信,行政行为构成违法时,即应当然无效。这种严格的瑕疵理论如今已被机动的瑕疵理论所取代,后者成为行政法之通说。后者除了考虑法治主义对行政行为的要求以外,社会生活的安定和信赖保护原则也是其关注的因素。机动的瑕疵理论认为,尽管某个行政行为已经存在着瑕疵,但一经作出,它对社会所发生的影响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轻易使其无效,所以应当尽量扩张可撤销行政行为的范围,以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定和人民对政府的依赖。15这一理论对行政许可撤销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很好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作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理应遵循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原则,比如合法原则、便民原则、效能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但鉴于行政许可撤销自身的某些特点,其在适用过程中尤其要特别贯彻好以下两条原则:

1、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中的信赖实际上是指对行政权力的信赖。其基本含义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如确需改变,行政机关应对因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政府的行为应当有公信力,公众基于这种公信力可以对其安全性和工作、生活等行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如果公众对政府或者行政权力的合理信赖得不到很好地保护,那么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都将始终面临着受损害和不稳定、不连续状态的威胁,这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在现代国家,只有建立起信赖保护、诚实信义原则,才能真正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以说,政府遵循信赖保护和诚实信义原则,才是责任政府、服务行政等价值理念的真正体现。应该看到,在行政许可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设定许可,实施许可,还是变更许可或者废止、撤销许可,都必须坚持信赖保护和诚实信义的原则,不得以公共利益需要等理由而无视个体利益的实现。否则,就无从谈起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可以说,建立和坚持信赖保护、诚实信义原则是相对人权益保障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无论是权利的行使,还是义务的履行,都要求不得损害对方的信赖。这种原则引进行政法领域之后,尤其对行政权的享有者政府来说,不得藐视法律的尊严,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社会的诚实信用。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设立、变更、废止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导致信赖政府行为而采取行动的私人遭受损害时,必须以政府的责任予以补偿。可见,建立和坚持信赖保护、诚实信义原则,也是责任政府理念的内在要求。16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在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明确撤销行政行为的限制方面。因此对于行政许可而言,只要依法取得,相对人就可以产生合理的、正当的信赖,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非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对于树立行政机关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仰信度和行政法治的理念,促使行政机关合理、合法、谨慎、理性地行使行政许可权,切实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17如果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只要发现取得时有违

法情形就予以撤销,未避过于草率。特别是因行政机关自己的过错而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被撤销的,被许可人、社会公众实际上承担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要统盘考虑各方利益,依法谨慎进行。一般情况下,首先要应考虑行政许可决定撤销与否对被许可人以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行政应当在撤销行政许可以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体现的公共利益,不撤销行政许可以维护被许可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信赖体现的个体利益,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许可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之间平衡、抉择。只有当撤销行政许可保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维持行政许可体现的利益时,行政机关才可以撤销。18其次要考虑引发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违法事由的责任归属以及违法的性质及程度。按照责任自负的原则,对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而对由行政机关审查不严,特别是仅因程序违法而不影响行政许可决定正确性并通过事后补正能够纠正的,则应当权衡利弊,不一定非要一律撤销。再次要考虑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行政许可撤销适用的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行政许可撤销的情形可以分为“可以”和“应当”两种。

1、可以撤销的情形。我国行政许可法归纳为五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是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另外,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不管是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还是属于应当撤销的情形,只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能予以撤销。对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撤销,并使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因被许可人自身原因造成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的,行政机关不仅不予赔偿,而且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受保护。

(三)行政许可撤销的程序。

行政许可撤销权的行使,既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自己启动,也可以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启动,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启动。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我国行政许可法并未作统一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一种缺憾。实践中,应当结合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执行。

三、行政许可的撤销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为了对行政许可撤销的本质和特征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有必要将行政许可的撤销与其吊销、注销、废止、中止等概念的主要特征加以比较,以作泾渭之分。

(一)吊销。行政许可的吊销是对被许可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行政许可只有在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违法活动时才能适用。这种违法是指没有按照许可的内容规定而从事非法活动。如果被许可人在取得许可后并没有从事违法活动,则不能适用吊销。吊销一般情况下只是针对行政许可证件而言的,如《行政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吊销执照。而撤销的违法情形只能发生在许可取得阶段,撤销也不仅针对行政许可证件而言,其运用范围较吊销要广。

(二)注销: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由于特定情形的出现,行政许可自然失去效力,对已经失效的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一种行为。注销的前提是某种特定事实的出现,已使行政许可失去了效力。这些事实可分

为两类:一类是与被许可人违法从事有关活动有关;一类只是客观事实,与被许可人行为是否违法无关。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70条分别规定了撤销和注销适用的几种情形,各有不同。当注销的情形发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而引发撤销行政许可的事由发生后,并不必然引起撤销权的行使,并且分可以撤销和应当撤销两种情形。就法律效力而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注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被许可人若继续从事该项活动,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撤销既可使行政许可决定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效,又可追溯到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失效。

(三)撤回: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在生效之前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抽象行为的公布亦视为告知)、受领之时或附款规定之时。应当指出的是,行政行为自受领和附款所定法律事实发生之时起所发生的法律效力,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都是自告知(成立)之时起发生的。法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上述生效时间是仅就行政相对人而言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的生效时间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之时,也就是说,法律就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对行政主体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以体现行政行为的严肃性。19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而言,一般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如果某一行政许可虽然已作出,但在没有被告知或受领或者附款所定法律事实未发生时,其对相对人的效力并未发生,此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予以收回,则应视为行政许可的撤回。撤回只能发生在行政许可决定生效之前,而撤销却只能发生在行政许可决定生效之后,并且取得许可时要有违法情形的存在。有学者认为,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但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20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根据行政行为废止的一般理论,当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关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以及国内外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既定目标已完成,行政行为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时,应用废止这种形式使行政行为失去效力。21因此,对于行政许可而言,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适用废止的有关规定较妥。另外,在对待撤回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妨借鉴一下民法上关于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理论。撤回与撤销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2这些观点对于我们正确区分行政法上的撤回与撤销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四)中止:行政许可的中止是指,行政许可主体作出准许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了许可证之后,因法定情形的出现,暂时收回许可证,从而暂停止被许可人从事所许可的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中止许可不同于撤销许可。中止是暂停止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待中止的法定情形消失,许可主体将予以恢复;而撤销则是永久地收回许可,申请人在重新获得许可之前,不得再从事该曾经被许可的活动。23在行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引起行政许可中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行政许可管理机关制止或惩罚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可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暂时阻断许可证或执照的效力,只有在违法行为等停止、消除或行政许可管理机关实现了对被许可人的惩罚后,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才能得以恢复。行政许可的中止,在利益侵害程度上,比注销、吊销要轻的多。24比撤销也要轻,并且引起中止许可的行为或情形也应当轻于导致撤销许可的行为或情形。25

(五)变更:行政许可的变更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后,根据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予以更改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实际上是对原许可决定的修改,变更后的许可决定仍然有效,这一点与撤销不同。另外,撤销权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主动行使,而变更则一般应依申请而为。

(六)废止:行政许可的废止,是指因形势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原合法、适

当的行政许可决定,已不符合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行政许可行为已完成了既定的目标和任务,由行政机关终止其继续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被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机关在许可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被许可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被许可人依照行政许可已履行的义务也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予补偿。由此可见,行政许可废止的适用情形、赔偿和效力都与行政许可的撤销存在着差异。

(七)收回:收回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比较宽泛。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注销、吊销、撤回、废止后都牵扯到有关证件、执照的收回问题。

四、行政许可撤销的法律控制及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行政许可的撤销具有一定的可自由裁量空间。强调对行政许可的撤销要有一定的法律控制,其目的在于很好地确定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的边界,使撤销权的行使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法治行政的要求,很好地体现行政许可的合理与合法、便民与效能和责任与监督原则。

(一)对行政许可撤销的法律控制

首先应加强对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上的法律控制。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26与传统行政法相比,现代行政法在赋予行政机关广泛权能的同时,更注重为之规定更加严格、规范的程序。换言之,对行政权能的制约与限制,由从前对实体权力的限制,转为更加强调程序性制约。27这一点对撤销权的行使来说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此次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撤销的程序也没有单独作出规定。因此,我们更加有必要借助于单行法的形式,对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作出规定。程序上的制约应主要通过表明身份制度、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和书面决定的案卷制度等来实现,非经法定程序,行政许可不得随意被撤销。

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行政许可撤销的实体法律规定。现行行政许可法已规定了一些撤销的适用情形,但由于行政许可事项多种多样,不可能一一枚数穷尽,因此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应尽可能地规定引起行政许可撤销的事由,以增强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可预见性。

(二)对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制度都是为了补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侵权损害就不存在救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引起行政救济的基本前提和根本原因。针对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请求行政救济,这是行政相对人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28为了避免或减少撤销行为给被许可人或社会公众带来的损害,我们必须通过行政、司法等多种途径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以适当救济。

1、行政救济:主要指用行政申诉、检举、控告和行政复议等手段来矫正和制止行政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相对人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消除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如果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应撤销某项行政许可而不予撤销,则可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上级机关进行申诉、检举、控告或提出复议;如果相对人对不应撤销的行政许可而予以撤销不服的,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提出行政复议,并可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

2、司法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当被许可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许可的撤销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借助司法的力量来寻救对权利的保障。

总而言之,行政许可的撤销问题是影响相对人权利的重要问题之一,只有在法治行政理念的指导下,才有可能发挥其最大的功效。由于笔者才力所限,所论之处或有不当,恳望同仁指正。

注: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0年4

月版第151页;

2、姚锐敏/易凤兰:《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11月版,第212-220页;

3、罗文燕:《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293页;

4、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22页;

5、姜明安主编:《行政许可法条文精释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219页;

6、杨海坤主编:《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77页;

7、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161-162页;

8、如无特别说明,本文的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但此处不包括;

9、罗文燕:《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181页;

10、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10页;

11、罗文燕:《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178页;

12、罗文燕:《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293页;

1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74页;

14、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146页;

15、胡建淼主编:《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524页;

16、孙琬钟/江必新主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102页;

17、[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64页;

18、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17-218页;

19、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158页;

20、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22页;

2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17-118页;

22、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27页;

23、罗文燕:《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292页;

24、孙琬钟/江必新主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123页;

25、罗文燕:《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293页;

26、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56页;

27、孙琬钟/江必新主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101页;

28、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8页。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0年4月版;

2、姚锐敏/易凤兰:《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11月版;

3、罗文燕:《行政许可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

4、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版;

5、姜明安主编:《行政许可法条文精释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6、杨海坤主编:《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版;

7、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2月版;

8、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

9、胡建淼主编:《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10、孙琬钟/江必新主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版;

11、[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

12、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13、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文是关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范文一 : 经查,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具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现依法撤销该交通行政许可。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范文二 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编号:xx)。经调查核实,存在以下第项问题:(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超越法定职权;3、违反法定程序;4、被许可人不具备申请资格;5、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定条件;6、被许可人采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7、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和 (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办理地点)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注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月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范文三 : 你(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 (撤销许可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定,决定撤销你(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涉及赔偿问题应依法予以确定) 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抄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

撤销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

撤销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李某于2005年6月21日到某市环保局登记申请建设台球厅。该环保局经审核发现,李某申请的台球厅项目与二楼居民毗邻,遂依法要求申请人征求毗邻居意见。7月28日,环保局收到申请人李某全部申请材料及毗居民意见,即审批了该建设项目。8 月8日,环保局接到该项目毗邻居民赵某的申诉材料,称申请人冒充其出具意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请求环保局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环保局经调查发现,赵某反映情况属实。李某也承认了其冒充赵某向环保局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并对自己的欺骗行为作出书面检讨。8月12日,环保局作出撤销台球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李某不服环保局作出的撤销其台球厅环保许可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告知自己有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分歧]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义认为,环保局作出撤销李某台球厅建设项目许可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环保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当告之被许可人享有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权利,但环保局未履行告之义务,属于程序违法。对环保局的撤销许可决定应予撤销。另一种意见认为,环保局作出撤销李某台球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而是纠正有瑕疵许可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而且其撤销李某台球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行为无论是程序上还是褓上都合法,应予维持。 [评析]对该纠纷的处理,关键在于正确认定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 行政上之撤销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时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存在瑕疵为由而在事后予以消灭。从立法上来看,既存在将行政上之撤销行为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规定,又存在将其作为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规定。但《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撤销,是行政机关纠正有瑕疵或者违法许可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与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相同,不是行政处罚。 首先,从二者的适用前提来看,实施行政处罚性质之撤销行为的原因是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必须予以制裁和惩戒;而实施行政许可之撤销行为的原因既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又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违法,还可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在很多情形下,是因为行政机关自身原因才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被撤销;撤销行为所引起的消极法律后果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故不可能视之为行政处罚。 其次,从二者的适用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性质的撤销行为是为了取消违法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资格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从而达到制裁和惩戒的目的;行政许可之撤销行为是为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下面给大家带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 ,证件号码为予以撤销,原因如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__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其它原因: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收: 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许撤销字〔〕第号 : 你(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 (撤销许可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定,决定撤销你(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涉及赔偿问题应依法予以确定) 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__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年月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本文是关于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范文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年月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范文二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事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__款第______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交待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依法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范文三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 ,证件号码为予以撤销,原因如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其它原因: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收: 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1. 防雷装置图纸审核一站式服务流程图 监管责任主体(防雷管理科室负责人) 主办责任主体 (防雷管理科室) 相关责任主体 (服务窗口) 过程描述 1、服务窗口人员接收申请材 料并进行法定受理条件审查; 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同时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 容; 2、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服务 窗口人员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材 料当日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受 理回执。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服务窗口人员应在当日 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说 明理由; 3、防雷管理科室小组工作人 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 意见; 4、防雷管理科室小组组长对 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并出具审核意见; 5、防雷管理科室负责人根据 审查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6.1、不合格的,防雷管理科室 制作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并书面说明理由; 6.2、合格的,防雷管理科室制 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7、服务窗口人员通知服务对 象签领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 书或核准书; 8、防雷管理科室对相关材料 整理归档; 开始 1审查受理条件 2做出受理决定 3初审 4复审 5审批不合格 6.1制作防雷装置 设计修改意见书 7发放 合 格 6.2制作防雷装 置设计核准意见 8整理归档 结束

附件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项目: 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 申请日期:年月日

项项目情况 名称 地址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体栋(座);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最高建筑高度米;总占地面积平方米。使用性质 建建设单位 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设设计单位 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资质证编号资质等级 资格证编号联系电话 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情况 品名 数量(吨/每年)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终稿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作者: 李宇靖 学号: 0909******* 专业: 法学 学习中心: 南京 指导教师: 吴卫星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2003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予以发布,并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其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但是,在近几年的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行政许可没有相关必要的法律进行规范,以及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人们新旧意识思想的冲突等原因,暴露出众多问题,使得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仍然存在诸多困难与障碍。本文以一法学学生的个人见解浅谈《行政许可法》实施中暴露的问题,对于现今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试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实施,问题,对策

目录 引言 (1) 一、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一) 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 (1) (二) 行政审批种类过多过滥 (1) (三) 行政许可实施主题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2) (四) 许可条件、标准模糊笼统 (2) (五) 行政许可程序不规范 (2) (六) 行政许可缺乏必要的监督 (2) 二、对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 (一) 法律规定不清晰 (2) (二) 制度不完善 (3) (三) 经济社会改革进入瓶颈期衍生的系列社会问题 (3) 三、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 (4) (一) 修改和完善《行政许可法》 (4) 1.修改现在模糊不清的条文 (4) 2.明确各相应部门在行政许可制度实施中的责任 (4) (二) 提高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效力和加强许可发放的监督 (5) 1.扩大行政许可听证适用和参加人范围 (5) 2.对行政许可的发放必须严格审查并长期监督 (7) (三) 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做到更深入更彻底 (8) 四、总结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行政许可法释义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内容是行政法学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政法学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众的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无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由诚信原则引申而来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信

赖保护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一旦撤销其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三是第三人由于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授益行为而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四是因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为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不是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这些内容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也必须对被许可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被许可人由于怀有主观恶意而从行政机关取得的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其所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具体到本条内容,就是被许可人如果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即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行政许可,其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机关 所谓撤销行政许可即取消行政许可。本条中的撤销行政许可,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这些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就存在违法因素,属于无效行政许可。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权撤销对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的机关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为什么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撤销对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呢?因为第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经过对申请人各项条件的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它就有权决定准予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如果认为申请

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操作规程(2013.10.8)

唐山市城乡规划局 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办理规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由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适用本规程。 由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参照本规程处理。 第三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撤回程序的,由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承办。

浅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

浅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拉开了这一进程的序幕。2003年8月27日,讨论了7年之久的《行政许可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制定的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改动幅度之大,参与面之广,在我国近年来的行政法立法中是罕见的,因而引起了国内外的特别关注。此法的颁布也对我国建立法治政府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于老百姓而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以下意义:(一)各部门将无权设“门槛”,百姓办事更方便 审批“门槛”谁有权设定?过去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下至乡政府、甚至其派出机构都可设槛,审批太滥,令出多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的设置权只有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可以行使: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国务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且必须移居法定的权限,其他任何部门将不再有行政许可的设置权。 审批权相对集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行政机关会尽量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审批收费少了,百姓负担将会减轻 行政许可过滥,经济利益的驱使也是一大主因。乱收费、“搭车收费”,越权设定收费项目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减轻申请人负担,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审批“不收费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也不能收费;需要收费的,仅限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并且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收取的费用,也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三)不搞“暗箱操作”,百姓说话机会多 “暗箱操作”问题,也曾是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一大弊病,针对这些弊病,行政许可法开出“良方”:(1)信息公示。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3)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4)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尤其是资源开发的许可,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拍卖。 如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立法机关进行相关说明,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你知道如何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书吗?不知道没关系,以下是 CN 人才公文 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1 ____________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_____(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经调 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_____项(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_____(行 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 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 ( 你单位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_____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_____(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 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2 xx 市 xx 酷尚网吧: 你单位提出变更网吧名称、经营地址和计算机台数申请,于 xxxx 年 10 月 9 日取得了证号为甬文网 1010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群众举报,反映你单 位在上述审批事项中提供的慈集用(xxxx)第 110008 号土地证复印件为虚假材料。 本机关对此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于 xxxx 年 5 月 16 日向 xx 市国土资源 局发函,要求对该土地证复印件的真伪进行鉴定。xxxx 年 5 月 27 日,xx 市国土 资源局书面函告本机关你单位提供的慈集用(xxxx)第 110008 号土地证复印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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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许可注销登记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建议

当前行政许可注销登记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建议 文章类型: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时间:2007-12-10 16:52:04 浏览:265次 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一般条件,以企业自行提出申请为前提而提出退出市场的注销。此种行为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市场主体合法退出市场的一种情形。由于我们长期注重行政许可的实施,偏重于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而忽视了市场主体退出环节的监管,行政许可注销很不规范,造成名存实亡的经济主体大量充斥市场,增加了市场交易风险,并且带来社会信用危机。 一、因行政许可种类和事由的不同,而使注销具有不同意义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把行政许可分为五种,一是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二是赋予特定权利的许可;三是获得资格资质的许可;四是对相关物品检测、检验和检疫审定;五是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第五种主体资格的许可被注销,意味着主体资格的消亡,必然伴随主体债权债务的转移、清算、失等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理清或责任明确后,才可以办理注销手续。而其它非主体资格许可的注销,仅代表特定 活动匮资格的终止,主体资格并不消失。 现行我国企业的注册登记,登记时同时核准了企业的经营和主体两种资格。在登记阶段并没有把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登记分开,但是在注销过程中,由于注销事由不同,经营资格与主体的消失可能出现不同步的情况。当企业在经营期间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经营和主体资格同时消亡,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而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之后办理注销手续,才宣告主体资格的消亡。 二、行政许可注销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销登记少,吊销企业日益增多。近年来,企业停止营业退出市场后由于种种原因往往采取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还有一些市场主体基于拖欠银行贷款,逃避债务的目的,拒不办理注销登记,而是利用企业年检时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方法来寻求“解脱”。吊销营业执照本来是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形式,部分企业却对此行政处罚抱有不以为然,甚至不屑一顾的态度,采取故意不申请注销登记,不参加年检的方法来等待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据统计,2005、2006两年,武义县局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正常注销企业226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324家。采取吊销方法退出市场的企业数不断有上升的趋势,每年公告吊销给登记机关带来大量的工作量和高昂的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两类行政许可可以撤销,一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可以撤销,二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许可撤销程序 一、撤销权行使的启动 1、由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 二、立案 借鉴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承办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人员实行回避制。 三、调查取证 主要要收集两类证据,一类是事实类,另一类是法律法规类,收集撤销的依据。 四、调查终结 承办人员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 五、听证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4章第4节听证有关条款。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作出决定 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将听证笔录连同案卷材料报主管县长审批,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自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

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 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一直是困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一个难点问题。人证不符、证照不符、证址不符、涉嫌转让、经营地址搬迁等违法违规使用许可证等问题,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一线专卖稽查人员主观上监管意识不强、责任心及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对违法违规使用许可证问题听之任之,不加以彻查。另一方面,客户自身守法经营意识淡薄,在经营卷烟“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偏面的认为只要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可以对持有的许可证作出相应处置,而忽略了持有许可证后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本文结合许可证后续监管现状问题,提出具体的对应治理措施。 一、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证不符:实际经营者与许可证注明的负责人不一致,涉嫌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问题。 (二)证照不符:许可证注明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事项内容不一致或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已到期构成有证无照等问题。 (三)证址不符: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注明的经营地址不一致,涉嫌搬迁经营地址等问题。 (四)休眠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用户,长时间没

有进货也未及时办理停歇业手续,无法开展许可证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人证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是原许可证负责人因自身原因,短期内无法看店经营,又不愿放弃经营卷烟利润,委托亲属或者雇佣人员代为看店,造成实际经营主体与登记实行不符;二是许可证涉嫌买卖、出租、出借、转让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证照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方面,家庭经营或者合伙经营造成证照不符的问题;另一方面,工商营业执照到期后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造成有证无照情形。 (三)证址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是政府规划,街道整体拆迁造成原持证零售户无经营场所,零售户擅自搬迁;二是店面租赁费用较高,持证户无法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擅自搬迁;三是因利润驱使,消费群体较少,零售户擅自搬迁。 (四)休眠证问题形成的原因:“空壳店、休眠店”的出现主要是持证零售户擅自停歇业,未主动提出停歇业申请,但在停歇业期间有订购卷烟行为,所订卷烟低价倾销,扰乱市场。 三、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新办证的后续监管 对新办证的零售户,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走访到位,收集登记零售户的详细经营信息,了解跟进工商营业执照相关情况,核

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有撤销许可证的条款,第七十条有注销许可证的条款,而在其他法律、法规上又有吊销许可证的条款。那么,撤销、吊销、注销这三个法律术语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呢?撤销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况由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第一种情况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对被许可人作出适当的补偿。第二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这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被许可人可以依据《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三种情况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一经查实,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即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 吊销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被许可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贿赂的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者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注销行政许可。分两种情况。一是被许可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注销。另一种是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被许可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一是行政许可的证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是行政许可的前置许可、条件被依法撤销、撤回的;五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逻辑外延看,撤销包含了吊销。撤销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强行中止行政许可。而吊销则专指行政处罚,是撤销的后一种情况。注销是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不属于行政处罚,除被许可人自己申请注销外,也可能是被许可人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客观外界的原因,保留这种行政许可已经失去意义,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在具体行政执法中,我们不能把撤销、吊销、注销这三个法律术语相互混淆,尤其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和对外宣传上切不可张冠李戴。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注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具有程序性质。 吊销有三种情况:一是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二是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身禁驾;三是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驾驶证,超过十五日未去接受处理,且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则吊销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如果想重新申领,必须

行政许可申请书

精品文档 。 - 1 - - 1 -欢迎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姓名):XXXX (企业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电话:XXXXXXX 住(地)址:企业注册详细地址 委托代理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 工作单位:据 实 填 写 电话:XXXXXXX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场地、设备),现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 申请人签名(公章):XXX 委托代理人签名(公章):X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书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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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经纬仪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01914900 申请考核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机构代码: H4141747-1 单位地址: 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830001 联系人: xxxxxxxx 联系电话: 0991xxxxxxx xxxx年 xx月 xx 日 3欢迎下载 。3

。 4 4欢迎下载 说 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 申请计量标准考复查核,申请考核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器具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如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

关于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目前,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存在着撤销与注销相混淆、撤销与吊销混淆、撤销程序启动模式过于概括、“利害关系人”启动主体有失规范、撤销程序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许可撤销制度价值的有效实现。因此,对目前的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加以完善已经成为迫切需要。 【关键词】行政许可;撤销;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41-01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该规定以过错责任主体为标准将行政许可撤销分为两大类型,一是由于行政许可相对人违法原因所引发的撤销;二是由于行政许可机关的违法原因所引发的撤销。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还不长,目前,理论界对其关注并不多。文章从揭示当下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入手,对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设想。 一、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人员对行政许可撤销概念模糊 行政许可撤销是对已做出的行政许可的一种纠错程序,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因申请人的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两种情况。由于撤销、注销、吊销等三者之间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在行政许可的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对三者经常存在概念上的混淆,不利于行政许可撤销的顺利实施。 (二)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不完备,存在明显法律空白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在《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撤销的规定基本是实体方面的规范,程序方面则基本留白,导致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进而影响到行政许可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行政机关可能为此付出信誉代价。 (三)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行政许可可撤销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对于不予撤销的规定并不明确,仅做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概括规定,由于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等概念无从界定,给行政许可撤销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二、完善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建议 (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完善 行政许可撤销基于到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给行政机关保留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没有完善的程序加以规制将难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对于行政许可的撤销,应当具有完备的程序规范,从程序的启动、利害关系人的告知、行政机关的审查、撤销决定的做出、送达都应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行政许可撤销将使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丧失法律效力,对行政许可持有人而言必然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因而,还应赋予必要的救济途径。应作如下完善: 1.关于行政许可撤销的启动程序。行政许可撤销的主体有两类,其中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程序启动行政许可的撤销,而“利害关系人”则无可操作的启动程序,无形中剥夺了“利害关系人”启动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主体资格,建议立法上应进行明确,包括提请行政许可撤销的途径、方法,以及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撤销申请的救济途径等。 2.关于行政许可撤销的听证制度。行政许可撤销必然对许可持有人的既得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行政许可撤销听证程序中行政许可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除了有阐明自身主张的权利、确认补正听证记录的权利以外,还应当有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可以参照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听证程序加以规范,从而将行政机关的信赖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2007年12月31日)

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 发表时间:2007-12-31 17:07:00 阅读次数:451 这是笔者代理一件土地行政案件时碰到的问题,傅先生在发现他弟弟利用虚假的材料,骗取土地登记部门,将他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了自己的名下之后,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要求,要求更正登记。傅先生要求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是,土地登记机关未予理会。 问题是,傅先生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土地登记机关更正登记。其实,类似的问题不少。譬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7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城乡规划法》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如果当事人根据这些条文,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予理会,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或者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撤销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从这些条文得出的第一判断大多是,行政机关不予撤销行政行为,他们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既然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话,撤销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予撤销的话,自然就可以状告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异议应该有时间的限制,如果利害关系人在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以后,仍然可以随时提出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话,《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就会完全落空。其次,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没有结果,仍然只能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既可以请求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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