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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热力公司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水务热力公司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水务热力公司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水务热力公司

2015年10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

(一)司炉工岗位责任书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智、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磕睡,不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交接班时应按规定共同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系统、给煤出渣等装置,并对运行记录进行确认,交接双方共同签字方可交接

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锅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作到文明生产

6、发现锅炉有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二)电工岗位责任书

1、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法令。

2、电工应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不准无证上岗作业。

3、严禁带电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决不准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汇报造成后果自负。

4、定期检修维护水房、锅楼房电机肯用电设施,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解决,保证正常供水供暖。

5、提高增强自身技术业务水平,应对工作负责,不准马虎和随意作业。

6、严格清销假制度,凡无书面请假条,一律按旷工处理。

7、在非供暖季节,和锅炉班一起积极参与团场劳动、加工薄荷、文化活动、外出劳务等。

(三)水化员岗位责任书

1、严格遵守水质化验操作制度,禁止违章操作。

2、水质化验每天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水质异常相应增加化验次数。

3、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4、上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

5、严格清销假制度,凡无书面请假条,一律按旷工处理。

6、锅炉水质应符合要求。

7、在非供暖季节,和锅炉班一起积极参与团场劳动、加工薄荷、文化活动、外出劳务等。

(四)修理人员责任书

1、修理工必须做到有全局意识,节日维修实行值班制度,重大维修工作全部人员参与。同时要有安全意识,凡不从安全意识出发,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负。

2、修理工作做到随叫随到,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出现一次扣50元。

3、严格请销假制度,凡无书面请假条,一律按旷工处理。

4、认真做好对供暖、供水设备胡看护、保养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难度大、无法修理的特殊情况,请示领导后再进行修理。

5、在非供暖季节,和锅炉班一起积极参与团场劳动、加工薄荷、文化活动、外出劳务等。

二、维护、检修保养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包括日常运行保养和年度检修、维护保养两个方面工作。应制定明确内容和程序。

2、日常运行保养

(1)三大安全附件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应定时试验、记录、送检;

(2)机械设备保养:应定时检查、实施、记录如润滑、排污、水泵冷却水畅通和排气、风烟泄漏、电气维保和跑、冒、滴、漏等。

3、年度检修、维护保养:计划在每年三月末前制定。明确检修、维护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负责人。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4、供暖锅炉停炉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有效的保养方法。

5、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内容和检查验收结果、有关负责人名单,应及时记载在锅炉技术档案或供暖设备档案内,以便查考。、

6、供暖期间运行人员对锅炉及附属设备做(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调试、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每班前要擦拭干净,保持环境卫生。

三、交接班制度

1、供热锅炉房所有跟班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各班组的工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接班必须在锅炉正常运行或正常停炉规定的时间的前10分钟进行。锅炉出事故正在处理中,不能进行交接班,经交接班人员同意,接班人员可以协助参与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3、司炉工交接班时应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

(1)燃气压力正常,水系统压力、温度等符合要求。

(2)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正常。

(3)当班记录填写齐全、清楚。

(4)锅炉房卫生整洁石

(5)安全附件、各种仪表指示正确、动作灵活。

五不交:

(1)不交给醉酒或患病不宜操作的司炉工。

(2)接班人未到,不交给其他无证的司炉工人员。

(3)当班内发生问题,尚未向负责人汇报或未予妥善处理时不交。

(4)设备发生故障或坏,未查明责任前不交。

(5)燃烧不正常,未弄清原因前不交。

4、接班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岗。

5、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开。

6、接班人员必须和交班共同巡视,详细了解上一班的运行情况,仔

细察看各种仪表是否正常。

7、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签字。

四、锅炉安全操作制度

(一)、一般规定

1、新安装或移装的燃气锅炉,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登记,并取得登记标志,其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重新启用的锅炉,必须按现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合格,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设施完好,方可投入运行。

2、锅炉的运行调节应严格按调度指令进行。

3、锅炉作业人员、水质处理人员及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

证的类别必须与所操作的设备相符;司炉操作证还应分为燃油燃气的类别;操作证应是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

4、锅炉有关安全技术档案和各项运行记录完备。

5、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有必要的图纸表,并已制定事故应

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锅炉及附属设备完好率100%。

(二)、锅炉及附属设备启动前的准备

1、对改造或大修及停运1年以上或连续运行6年以上的锅炉,在运行前,必须遵照《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2、新投入或长期停运锅炉及网路系统运行前应进行冲洗。

3、锅炉启动前必须对锅炉本体、燃烧机、辅助设备、安全附件及烟风、水、电气和燃烧系统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试验、做好启动准备。

4、锅炉本体及燃烧器的检查

(1)锅炉内部检查

检查锅筒(壳)、炉胆、管板、水管、封头及拉撑等受压部件是否完好,有无腐蚀及变形、裂纹等缺陷;锅内有无水垢杂质;有无工具或其他杂质遗留在炉内;燃烧器喷口等处砌体是否完整无损:炉膛受热面上有无污垢等。在所有检查合格并确认炉内无认人时,关闭所有人孔、手孔。装人孔、手孔盖时,应将压盖放正,孔盖之间应垫石棉橡胶或用石棉绳编织的石棉绳垫。并在垫的两个接触面上涂以机油与黑铅粉的混合物(禁止用白铅粉)。

(2)锅炉外部检查

检查锅炉外部有无损坏;所有绝热保温层是否完整无损:防爆门是否完好、关闭严密、动作灵活可靠。

(3)燃烧器检查

检查燃烧器安装是否牢固正确:电机转动方向是否正确灵活;燃气管路是否畅通、严密;各种阀门及保护器件是否安全可靠;气压表指示是否正确;点火电极是否完好、正确;点火位置、小火位置是否设好:以及火焰监视器探头是否牢固、清洁。

5、锅炉辅助设备的检查

(1)循环泵和补水泵应完好,试运转方向正确灵活,无漏水;其噪音及升温等无异常现象;油箱内油位正常,冷却水管通畅。

(2)水处理设备,除氧器试运转,检查锅炉给水是否达到GB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

(3)鼓、引风机试运转旋转方向正确;其电流、噪音及升温等无异

常现象;轴承箱内油位正常;冷却水管畅通。

6、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和控制装置的检查

(1)检查热工仪表及其电气设备是否完好:检查热工仪表的校验期及铅封装置是否有效。

(2)检查压力表刻度盘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标志是否明显清楚。检查压力表指针的位置。在无压力时,有限制钉的压力表指针应在限制钉处:无限制钉的压力表指针距零位的数值不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3)校验温度表的指示。锅炉冷态运行时,出水温度与回水温度相同;排烟温度与大气温度相同。

(4)检查安全阀是否经过校验,且整定到规定的始启压力;铅封是否完整,泄放管应当畅通。

(5)检查温度控制器、压力控制器、燃气、熄火等保护装置和点

火程序控制及电动执行器应达到电路畅通动作灵活、准确;锅炉超温、超压报警器及循环泵突然停电等自动联锁装置也应电路系统通畅、动作灵敏、可靠。

7、四个系统检查、准备

(1)烟风系统检查:检查燃烧器鼓风机进风口是否畅通:如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把运行的锅炉烟道挡板打开,其他未运行的锅炉的烟道挡板关闭;并检查各烟道挡板开关是否灵活,开关方向是否正确、固定可靠;烟道内有无杂质;锅炉房通风应畅通,燃气报警装置可靠。

(2)水系统检查:将软化水注满软化水箱;水泵使用前要将空气排

空,水系统上各阀门的开关位置正确。

检查工作完毕,可向系统充水。充入的先后顺序应是:锅炉—外网—用户。充水前打开锅炉顶部的排气阀,排出锅内空气(外网用户操作相同);打开网路末端的旁通阀;充水速度以刹排出废气,排气隔冒出水后,将其关闭。充水后,要检查人孔、手孔、法兰连接处和阀门等有无泄漏,如发现有泄漏,可适当拧紧螺钉,如仍有泄漏,应停止进水,更换填料或修理;对系统的定压装置、阀门、仪表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锅炉外网系统充水完毕1-2小时后,应再开1次排气阀,已排出残留空气。

(3)电气系统检查:合上电源,检查供电电源是否符合锅炉设备所需额定电压。去除主回路供电,模拟电程序,检查控制回路是否正常。

(4)燃料系统检查:检查供气压力是否达到要求;阀门开关位置是否证券;检查调压装置是否合适:球阀是否关严。

(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启动

1、锅炉、辅助设备及热网系统的所有检查准备工作结束后,应向主管领导报告,确认点火条件具备,下达点火令。

2、正式接通气源和电源。先启动循环泵,待系统水循环起来后再点火;循环泵启动操作顺序是:开泵的进水阀—泵电机启动—缓开泵的出水阀。

3、开放热水用户时,应先开回水阀,后开供水阀,最后将网路末端旁通阀关闭。

4、点火和升温

(1)将控制柜各开关置于自动位置,按燃料启动按钮,则程序控制

器自动按控制程序完成点火程序,即:开大风门预吹扫,风压检测,火焰检测装置自检,关小风门,喷嘴点火,着火监测,转小火,转大火,正常运行等一系列程序。若三次点火失败,应查明原因,排出故障后,才能再次点火。在整个点火过程中操作人员不能离开控制柜,如有意外,即可停炉。

(2)锅炉点火升温升压所需的时间是根据锅炉形式和容量(网路大小)而定。一般立式锅炉容量小,所需的时间短些,而卧式锅炉或水容量大的锅炉,所需的时间长些。总的原则是升温升压要缓慢进行(升温速度一般不宜超过20-30℃用)故火焰应调至“小火”状态,使炉温逐渐升高,待到锅炉排烟温度高于100℃时,再转为大火状态。如果点火升温太快,会导致锅炉各部件和网路受热膨胀不均,造成渗漏及损坏。新安装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其包装可能有零星响声,有时还会出现滴水现象,这是由于锅炉在膨胀、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受雨水淋湿所至,属正常现象。

(3)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进行的检查和操作

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不仅要保证锅炉本体和网路均匀地受热膨胀,而且还要对各种安全附件、自动控制设备和各种阀门进行全面的检查、核实,保证其灵敏可靠,为锅炉正常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①燃气锅炉每次启动中均要检查有无泄漏。

②燃气锅炉点火前均要进行预吹扫。预吹扫时间根据锅炉形式而设定。

③为了使锅炉上下各部件受热均匀,对自然循环系统可用从锅炉底部间断放水的方法,这样可以使锅炉本体各部件达到均匀的温度,并注意

相应补水。

④打开几次放气阀,以排出因升温而析出的空气。

⑤注意监视锅炉供回水压力和循环泵入口压力,如波动较大,应及时调整。

⑥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渗漏。对人孔、手孔的连接螺钉再拧紧一次,操作时应谨慎缓慢,不能用力过猛:禁止用加长手柄拧紧。

⑦冲洗压力表缓冲弯管。冲洗后压力表指针应回到冲洗前的位置,否则应重新冲洗。

⑧试开排污阀,检查其是否灵活和严密,同时也要起到放出锅炉底部冷水的作用。排污时水温低于Ico℃,并应防止因排污而造成的压力降低。排污后应关紧排污阀,并检查有无漏水现象。排污时一定要暖管。

⑨并炉。当启动锅炉需要并炉(并入已运行的热网)时,其出水温度与热网水温应相同。并炉时应缓慢打开出水阀,如无异常再继续开大。并炉时应严格监视锅炉压力与温度,防止超压或超温,并防止出现水击振动。

⑩当锅炉压力升到使用工作压力时:

⑩.1 对新安装、移装、改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应整定安全阀排放压力。整定结束后,再做一次动作排放试验,最后进行记录和铅封。

⑩.2 整定压力和温度控制器,即:“超温停炉”“自动停炉—启炉”“大火—小火”的温度,各温度的排序是:“超温停炉”温度→“自动停炉”温度→“大火转小火”温度→“小火转大火”温度→“自动启炉”温度。对压力控制器的动作压力应进行校验。

5、因发生汽化停炉而重新启动时,应先开启补水系统补水放汽,再按程序启动。

(四)、锅炉及辅助设备进行调节与监视

1、锅炉转入正常运行后,其负荷调节由负荷调节器自动进行。运行中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巡检,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监视,应使压力、水温和燃烧保持稳定,使锅炉安全和经济地运行。

2、保持压力的稳定。运行中,应密切监视锅炉进、出口和循环泵入口压力,确保网路压力稳定。发现压力偏低时,应及时补水。

3、应根据水温与气温关系曲线及时调整锅炉运行。通常供水温度与回水温曲线值相差不大于2℃

4、正常燃烧时,炉膛中火焰稳定,呈浅蓝色,一般有轻微隆隆声。如果火焰狭窄无力或有异常声响,均表示燃烧不正常,应及时调整燃气和空气量。若经过调整仍无好转,则应熄火,查明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故障后重新点火。

5、排污

(1)锅炉排污

排污量的大小和间隔时间,取决于锅水的化验结果。热水锅炉一般每周排污一次,当锅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

排污管上如装有两个阀门,一个是慢开阀,装在靠近炉体,另一个是快开阀,装在慢开阀后面。开启排污阀时应先开快开阀,然后打开慢开阀。

排污时,要间断的开关排污阀,动作要缓慢,排污时要注意锅炉压力的变化,防止因锅水降压而发生汽化。排污完毕应先关闭慢开阀,然后再

关闭快开阀,并检查排污阀是否已关闭严密,无泄漏。排污阀太紧不能转动时,不得用接长旋柄两人合旋,或用工具敲击来打开排污阀。排污时,同一台锅炉各排污点都应按顺序进行排污;几台锅炉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排污要逐台进行。排污过程中若锅炉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排污。

(2)除污器清污

每月至少应对回水干管上的除污器进行一次清污。

6、保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1)安全阀

①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每周应对安全阀作一次手动排放试验,操作时要轻拉、轻抬、轻放。

②检查安全阀的铅封是否完好:杠杆式安全阀上的重锤是否发生移动或被加上其他重物。

(2)压力表

①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压力表缓冲弯管,防止堵塞。冲洗弯管后,不要立即打开弯管上的旋塞,避免高温水直接进入压力表的弹簧管内,导致压力表损坏甚至失灵。

②经常检查、观察缓冲弯管上的旋塞,应保证其在全开的位置上。

7、对自动调节装置的要求

(1)应对主控制室外的自动装置每两个小时进行一次巡视,确保自

动调节装置的调节机构完整、准确、灵活可靠。

(2)当自动调节装置运行发生异常导致锅炉运行参数失控时,应将

自动装置切到手动进行调控。

(3)温度控制器

①按设定温度自动启炉和停炉

②按设定温度自动进行大小火的转换。

③超温报警保护。温度上限应略低于正常出水压力的饱和温度-20℃。

(4)压力控制器其报警保护装置应略低于正常出水温度+20℃的相应饱和压力。

(5)燃气检漏装置和空气压力继电器工作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探头牢固、清洁、工作灵敏可靠。

8、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和锅炉干燥

(1)司炉工员要保持锅炉各种附件和锅炉房墙壁、地面的清洁;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固定位置;不准在锅炉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保持锅炉本体的干燥

①锅炉范围内的阀门和旋塞,人孔、手孔以及管道的法兰,要保持严密不漏。

②防止炉脚潮湿。锅炉下面的排水管要引入下水道和水池,不要直接冲刷到炉体上,锅炉的下脚处不积水;排污管应引到排污扩容器或锅炉房外的安全地带;锅炉下部也要保持干燥,不向上浇水,烟囱法兰要严密,防止漏风。

(五)、锅炉房运行控制指标

1、新装、移装、改装的锅炉应当进行热效率测试(正、反平衡);运行锅炉每1-2年应作一次热效率测试;必要时进行燃烧效率测试。

2、锅炉在设计条件下运行,其热效率不应低于原设计效率的95%。

3、锅炉正常运行时,其实际负荷不宜低于额定负荷的60%。

4、锅炉房的燃气、水和电等应计算量。

5、供热系统的失水率应控制在总循环水量的1%以内。

(六)、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停止运行

1、停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停炉

正常停炉前,司炉人员应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所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有关记录簿内,并通知有关部门。

①熄火、停止燃气供应,并对锅炉进行后吹扫。

②关闭燃气截断阀

③循环泵应在锅炉出口温度低于50℃停运,并根据负荷变化逐台停止循环水泵。停泵时,应先逐渐关闭出水阀,然后停泵。

(2)紧急停炉

锅炉运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①因循环不良造成锅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②锅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③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④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⑤锅炉元件损坏,危机运行人员安全。

⑥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⑦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

运行。

⑧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3)操作如下:

①按急停按钮。

②切断燃料供应。

③当排水系统故障时,严禁停运循环水泵。

④锅炉进行通风降温,若电源中断又无备用电源时,有条件可向锅炉加自来水,并通过泄放阀排出,以利降温。

(七)、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故障处理

1、当锅炉出事故时,应进行事故分析,并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超温、汽化时应按紧急停炉处理。

3、爆管事故

(1)紧急停炉

(2)检测水质

4、锅炉房电源中断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方法:

(1)投入事故照明电源。

(2)将用电设备操作机构恢复到停止位置。

(3)将自动调节装置操作机构恢复到手动位置。

(4)迅速打开全部炉门,降低炉膛温度。

(5)开启引风机挡板,保持炉膛负压。

(6)迅速开启紧急排放阀门并补水。

5、燃气燃烧常见故障的现象、原因及处理方法(见下表)

(八)、锅炉及辅助设备停止运行后的保养

1、锅炉在停炉后,为防止受热表面遭受腐蚀,应做好停炉保养工作。常用的停炉保养方法有压力保养、干法保养、湿法保养。当采用其他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保养时,应征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1)压力保养

压力保养一般适用于停炉期限不超过1周的锅炉。用锅炉中的余压(0.05-0.1Mpa)保持锅水温度稍高于100℃,使水即不含氧气,又可阻止空气进入锅筒。为了保持锅水的温度,可以定期在炉膛内升微火,也可定期利用相邻的锅炉蒸汽加热。

(2)湿法保养(即满水法保养)

湿法保养适用于停炉10-30天的锅炉。停炉后待锅水冷却到70℃一下时将水放尽,清除水垢烟灰将所有的人孔、手孔、阀门等封闭严密,并用盲板与运行中的锅炉完全隔离。将软水注入锅炉至最低安全水位,再将已配置好的碱溶液注入锅炉,其剂量为:氢氧化钠,按每顿锅水加8-10kg:如果选用碳酸钠,按每吨锅水加20kg,或用磷酸三钠,按每吨锅水加20kg。注意使锅炉内碱溶液混合均匀,待碱溶液全部加入后,再用软水注入锅炉,直至水从锅炉最高处冒出后,关闭给水阀。保养期内要定期微火烘炉,保持受热面外部干燥,同时定期开泵进行锅水循环,使各处碱溶液浓度一致,每5天还要取样化验,如碱度小于5-12mol时,应补加溶液,冬季还要采取防冻措施。

(3)干法保养

干法保养使用长期停炉(一般超过一个月以上)。锅炉停炉后,把水全部放尽,将水垢、粘附物等杂质清除干净。为使锅炉干燥,可用极微火将锅炉烘干,然后将装有块状的生石灰的容器放入锅炉内,把手孔、人孔及汽、水阀门等关闭,炉内也要用容器装生石灰放入。生石灰量按每立方米容积8公斤计算。每月应打开人孔检查锅炉内壁情况,如发生生石灰失效成粉状,应更换新的块状的生石灰,并将所有门孔重新关闭严密。

2、有关复制设备也要按其要求做好维护、保养、防止腐蚀。

3、停运的锅炉及附属设备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五、巡回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锅炉房工作每月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当班人员每两小时至少对锅炉设备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运行记录。

二、巡回检查的内容

1、检查上煤机、除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

2、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3、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4、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是否正常。

5、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幕除尘器水量大小。

发电厂运行管理规范

发电厂运行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电运行值班工作,展现文明窗口形象,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安规》、现场运行规程以及本厂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所有运行的值班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三条交班前20分钟值班员向班长汇报设备运行状况,班长向值长汇报设备运行情况,交班值必须对本班的工作情况作详细记录,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进行清扫。 第四条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现场,按岗位进行对口交接,查阅前、后台记录,询问情况,重点检查了解下列情况:(一)系统、设备运行方式; (二)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 (四)至前一次当班时间内设备故障及设备异动情况; (五)检查安全工器具、钥匙、备品情况及规程、图纸等有无短缺或损坏,若有应及时向交班人员提出并作好记录,否则一经接班,接班者对其负全部责任; (六)对控制室卫生进行检查,发现卫生不合格时,必须及时向交班人员提出,待清扫干净后再接班,否则一经接班,接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七)调度命令及上级指示; (八)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九)设备异常或异动后,必须到现场进行交接,否则,因交接不清发生问题,除交班人员无交代和记录外,一般情况下,由接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交班人员应向接班者详细介绍设备运行方式、设备异动、本班的操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并和接班者到现场查看以下内容:(一)设备重大缺陷; (二)工器具、钥匙及公用图纸资料等; (三)异动后的设备。 第六条交接班应做到“三交”、“五不接” (一)三交 1、书面交; 2、现场交; 3、口头交,以书面为依据。 (二)五不接 1、未做好交班准备工作不接(如记录不清、交待不明、心中无数); 2、在事故处理或操作过程中不接; 3、工具、资料不全不接(如钥匙、工具、图纸、资料、运行日志、两票、各种记录等); 4、卫生工作未做好不接; 5、上级通知或命令不明确,或有其它明显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不接。 第七条接班程序 查阅记录→询问情况→检查设备→召开班前会→按时接班 第八条接班人员在接班签名处签名,交班人员在交班签名处签名,由接班人员发出接班令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条值长、班长在接班后应全面了解本厂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条互相换班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禁止上连班。 第三章监盘规定 第十一条值班员单独监盘,不允许中途随便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监盘时必须坐姿端正、规范,精力集中。 第十三条监盘时不准和他人闲谈,不准看书报、不准玩手机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无关人员围盘。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 (一)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运行管理人员要以企业精神为指导,以员工守则为准则。具备高度的主人翁责 任感,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2.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认真负责,带领全体运行人员按照 工作标准,完成好各项工作指标。 3.积极协调与甲方、供热用户、公司员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协助,树立公 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4.负责内部管理文档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职 责的执行。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奖励有功人员,树立员工良好的职 业形象。 5.负责统计上报各种运行数据,在保证供暖及设备完好的前提下,做好节能工作, 确保节能计划的正常实施。 6.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7.完成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当班的设备运行工作,监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排除设备的运行故障, 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填写值班/运行记录。 2.负责执行机房内设备维保指令,填写维保记录。 3.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挥,严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上级安排的工 作负责,不得擅离职守。 4.值班人员应按时巡视运行设备状况,按时监测各空调区域温度、湿度。根据外 界天气变化及时进行设备工况调节。并做好各运行设备记录、温、湿度测试记 录。 5.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努力做好业主和客户的服务工作,对拖延时间,修理质量 低劣,造成很坏影响或损坏设备,追究当事者责任。 6.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熟悉设备状况、性能及系统情况,做到判断故障准确、维 修快捷,维修完毕立即返回班组待令。

热力公司岗位工作规章制度

换热站操作工岗位制度(做10个) 一、操作工必须熟悉本换热站供暖面积,楼栋位置,管道走向。 二、认真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必须清楚设备的运行程序,掌握设备的操作程序,出现故障能采取简单措施进行处理,并通知有关人员抢修。 三、操作工应提前20分钟进岗听取交班人员介绍上班运行情况,查阅各种记录和上级有关指令。接班人员认为情况符合要求,才可接班,否则不予接班。 四、交接班时间内,若发生事故不得进行交接班,应以当班为主,接班人配合,等事故处理完毕后才能交接班。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不得脱岗串岗,私自替班,工作时间不准睡觉,不做与工作有关的事,严禁酒后上岗。 六、保证通讯设备的完好、畅通,不得戏闹,不谈与工作无关的事。 七、接班时认真查阅工作日记,交班时写好日记,交接班必须查看设备运行情况,如出现故障和处理结果电话上报,并记在工作日记上。 八、认真贯彻公司关于优质服务的规定,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辛苦我一个,温暖千万家。 九、严格遵守操作堆积,爱护各种运行设备,勤检查,了解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保证正常供暖。 十、保持室内卫生的整洁,各种设备无尘土,油污。进岗必须换工作服,要创建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锅炉车间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 为了加强锅炉的安全生产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单位的锅炉生产车间由巴合提同志负责,任车间主任与生产安全员。 二、车间主任负责安排车间人员的一切日常事务,如安全生产,司炉人员的工作调配等均由车间主任债权处理,出现问题也由主任负责。 三、车间主任可不定期对司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和生产不正常现象,要进行及时的、严肃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车间主任对司炉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纠正违规操作。 五、锅炉车间实行责、权、利挂钩,根据车间人员岗位、工作、性质、工作情况、工作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后由单位根据以上情况给予经济奖励和处罚。 热力公司车间生产安全制度 一、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锅炉车间,确因工作需要进入锅炉车间的,须经领导批准,由专人陪同主可进入。 二、锅炉车间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坚守岗位规范操作,不得随便离岗,因故必须

大唐公司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部 2003年7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和管理系统2 第三章运行计划管理4 第四章运行规程、制度的管理5 第五章发电出力、供热及燃料管理8 第六章运行分析及经济运行管理9 第七章设备维护、验收及缺陷管理11 第八章运行培训工作的管理13 第九章附则13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在发电生产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水平,健全责任制,保证发电设备能够在安全,经济,可靠,环保的良好状态下运行,根据发电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全资,控股发电企业(发电厂或发电公司,以下全部简称“发电厂”)。 第三条发电厂运行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电力生产的安全和效益,主要是通过发供电运行实现的,运行工作是电力生产的第一线。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都应坚持检修为运行服务,各项工作为生产服务的观点。 *运行管理是发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就是通过发电厂对运行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保证发电生产的安全、经济、可靠、环保,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和发挥发电厂运行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努力降低消耗,保证电能、热能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用电、用热的需要。 第四条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有一个政令畅通,密切配合,求实高效的运行生产指挥和管理系统。

供热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供热锅炉房管理制度 (一)供热厂厂长(经理)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管理规则》 和《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对锅炉的安全节能、环保、卫生负全责。 2、入冬前按有关规定配备运行人员并组织培训。 3、负责管、修、烧相关人员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保证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暖。 4、提高供暖质量,做到科学管理。 5、搞好经济核算,制定和执行奖惩办法,做到经济运行。 6、组织好采暖供热系统的维修、大修、更新、改造和停炉保养工作。 7、负责组织联检、评奖、报表和总结工作。 8、负责职工的队伍建设,做好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培训。 (二)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认真执行锅炉安全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有关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制定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负责组织采暖供热系统普查,做好技术定案和设计工作。 4、制定年度采暖供热系统大修、更新和保养计划,负责安排施工、调试和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事故分析,解决供暖期间的技术问题,组织好维修和抢修工作,保证正常供暖和安全运行。 6、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和新产品,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7、供暖期结束,提出本年度供暖工作的技术总结报告。 8、负责与技监、市区供暖办和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9、负责职工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安全教育工作。 10、组织对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等的月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炉, 并及时向厂长报告。 (三)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叫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包括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登高作业、锅炉工、制冷工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不能有从事本工作所禁忌的疾病。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转换工种。 七按时参加资格证件的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件处理。 八特种作业人员有休假和疗养的优先权。 九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锅炉工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二操作过程中佩戴安全防护工具,保持操作间的通风良好。 三设备投入运行前,应对锅炉的安全附件进行仔细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四锅炉周围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 五司炉工应认真做好当班运行记录。 六司炉工交接班,必须进行详细记录,临接班前和当班不得喝酒,患有疾病者不得上岗。七发生事故不要惊慌失措,应立即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如不能判断事故原因,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司炉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八定期对水质进行化验,符合使用标准。 九保持锅炉房内外环境的整洁。 锅炉故障处置预案 一值班员发现锅炉发生异常现象或事故时,要立即关闭电源、气源和上水,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情况组织抢修、排险或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报告,并做记录。 三抢修人员到现场后: 1 检查电源、气源、水源是否关闭; 2 采取通风措施,防止燃气泄露造成燃爆; 3 排除锅炉内部压力,防止人身伤害; 4 了解锅炉运行情况,初步判断事故性质,进行设备检查,提出问题原因; 5 排除故障,修复设备; 6 按运行操作操作程序启动试运行,检查有无问题; 7 恢复运行。

供热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供热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搞好成本核算,合理运用企业的资金,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杜绝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特制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真实反映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状况,依法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考核管理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合

理使用资金,对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计划执行进行控制、监督。 (三)积极筹措资金,规避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流动通畅,提高资金(资产)的利润率和企业经济效益。 (四)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原始凭证,编制并审核记帐凭证,按时记帐,定期编制各项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五)负责公司各项税款的核算、申报缴纳和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以及各种证件、执照的年检工作。 (六)负责制定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的财务审批流程和业务办理流程,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款项收支业务。 (七)负责公司各类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工作,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发票使用严格按国家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八)负责采暖费的收费缴销工作,确保收费应收、实收数据准确无误,及时编制上报各类收费统计报表,为公司制定收费管理方案提供准确依据。

发电厂电气运行管理制度

电气车间 运行管理制度汇编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试行)

目录 1.岗位责任制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 车间主任职责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 电气岗位责任制 (1) 1.2.1 班长的职责 (1) 1.2.2 主值班员的职责 (3) 1.2.3 副值班员及厂用电工的职责 (3) 1.2.4 检修班长的职责 (4) 1.2.5 检修主修的职责 (5) 1.2.6 检修副修的职责 (5) 2. 巡回检查制度 (4) 2.1 巡回检查管理的一般要求 (4) 2.2 巡回检查时间 (6) 3. 交接班制度 (8) 4. 电气操作票、工作票管理制度 (10) 5. 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14) 6.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6) 附录一: 操作票编号规定 (18) 附录二: 工作票编号规定 (18)

1.岗位责任制 1.1 车间主任职责 1.1.1 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使各级运行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时表扬好人好事,推动班组和岗位的评比竞赛,加强班组建设。 1.1.2 负责领导本专业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规程制度的学习和考试;针对季节性特点和运行工作的薄弱环节,研究部署特殊培训,安排好安全学习日的学习计划,组织反事故演习,提高学习效果。 1.1.3 每日进行现场巡视,查阅运行日志及各项记录,督促检查运行人员贯彻项执行各项规程、制度,定期参加交接班,检查清洁卫生工作。 1.1.4 分析设备技术状况和不安全现象,定期召开班组长会议,研究部署安全检查,反事故演习,分析异常运行和误操作情况,分析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制订对策和措施。 1.1.5 现场监护复杂操作及系统操作,主持本专业主机及重要辅机检修后的验收启动和运行试验。 1.1.6 批准本专业系统图。 1.2 电气岗位责任制 1.2.1 班长的职责 1.2.1.1 班长是本班生产和行政上的负责人,在值班时间内,对电气全部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负责;领导全班完成上级交给的一切工作任务;班长在行政上受车间主任领导,在运行操作上受值长的领导和指挥。 1.2.1.2 班长应熟知发电厂一次系统、厂用电系统、直流系统、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各种运行方式、掌握发电厂各类电气设备结构、特性、操作维护。

【2019年整理】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计划,供热公司制定了供暖运行的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供热运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如下一、岗位职责 (一)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 运行管理人员要以企业精神为指导、以员工守则为准则。具备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和优秀的管理能力。 2 . 管理人员在运行管理过程中要以身作则,严与律己,认真负责,带领全体运行人员按照行业工作标准,完成好各项工作指标。 3 . 本着对用户负责、对公司负责的精神,协调好与甲方、供热用户、公司员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协作,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4 负责内部管理文档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的执行。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奖励有功人员,树立员工良好的职业形象。 5 从真负责地统计上报各种运行数据,在保证正常供暖、保证设备完好的前提下,做好节能管理工作,确保节能计划的正常实施。 6 . 定期进行员工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各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多方位的有偿服务和特约服务,逐步完善企业的运行管理机制。

7 . 带领全体员工配合甲方单位工作,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尊重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完成好供暖工作。 8 . 较好地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公司负责。 (二)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 . 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遵守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2 .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觉,班前、班中不喝酒,不做与司炉无关的工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锅炉间及控制室,离岗时要征的班长的同意,不允许让无证人员顶岗。 3 . 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做到记录明确,如实,不得假报,保持运行记录完好、整洁。 4 . 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5 . 定期排污,冲洗压力表,做好安全阀、超温超压报警连锁的人工试验,保持灵敏可靠。 6 . 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报告班长杜绝事故发生。 7 .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班长的指挥,并做到礼貌上岗。 8 . 努力学习有关的锅炉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过路的操作技术水平。 (三)设备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和其他的有关规定,负责采暖供热系统

水电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管理施工精品卓越创造未来 未来 水电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1、定期运行维护工作 1.1、星期一:组织会议讨论学习(一个星期来的运行情况分析的讨论,传达上级指示等),会后按卫生规定进行大扫除(包括设备清扫); 1. 2、星期二:上午09:00对蓄电池进行测量; 1. 3、星期三:更换照明灯泡及其它易损件; 1. 4、星期四:晚上21:00进行全站电气设备熄灯检查; 1. 5、星期五:安全日活动、业务技术学习(事故预想或反事故演习); 1. 6、星期日:对大坝取水口拦污栅前杂物进行清理; 1. 7、每月月初召开一次站务会,总结一个月来的运行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 1. 8、每月5日对全站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检查、维护、消缺,机电设备加注润滑油及黄油等; 1. 9、每月15日对全站油、气、水系统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维护,加轴承和调速器油,刹车制动系统是否漏气,冷却水是否正常; 1.10、每月25日对全站的锁(主要刀闸锁)进行一次开锁试验维护,对全站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灭火器压力、灭火器外观及灭火器是否超过使用期限,并检查消防箱内水带是否能使用情况; 1.11、每季度对防洪沟道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每年雨季前加检一次; 1.12、每半年对设备缺陷进行一次消缺处理,并进行总结: 1.13、每年雨季前对防雷系统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不合格及时进行处理; 1.14、每年丰水期来临之前对全站设备进行一次小修工作; 1.15、每年对运行维护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总结以取得的工作经验、方法、还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今后的工作打算等); 1.16、大班交接时交清设备运行方式,工器使用情况、设备缺陷和异常的发现及消除情况,环境卫生情况。 2、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2.1、每小时:抄录各种日报表,并巡视一次电站主要设备; 2.2、每四小时:抄录大坝水位、机组开度,对全站设备进行一次详细的巡视检查; 2.3、每日:08:00打扫主控室卫生; 2.4、每日:23:50抄录电度量报表,并输入微机; 2.5、每日:24:00对日报表最大最小值统计,并输入微机; 2.6、每日对水库大坝巡视检查两次,并清除取水口拦污栅前杂物; 2.7、每日当值人员对安全器具、测量仪器、常用备品配件进行检查清理。 2.8、当值大班负责人每日对电站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后,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同时根据电站机组运行情况,安排好机组缺陷的消除工作,并督促各班负责人做好备品配件和常用工器具的统计、保管和使用工作,必要时上报购置清单。 3、以上工作项目须记入运行日志,属缺陷的还应记入设备缺陷记录,并及时汇报。 .

供热管理办法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的管理。 第四条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镇供热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为我县城镇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我县具体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国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镇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镇供热规划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涉及热用户摘网、并网的,需由用热户或开发建设单位报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 办法

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行服务部及二级机构维修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安全优质供热和优质服务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热服务工作应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实现“让用户满意,让政府放心”的宗旨。 第三条坚持做好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标准为热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标准和办事程序,确定办结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甚至欺压群众的不正之风,改进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服务态度,消除“生、冷、硬、顶、推”等现象。供热服务工作接受投诉电话、总经理信箱、市长信箱、网络舆情等监督形式,便于热用户和群众查询、监督和投诉。

第五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到热用户求助、投诉、咨询的中心或个人,对属于本中心或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做好解决和服务工作;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联系调度中心接管处理解决,并做好转办记录。 严禁出现对热用户推诿、扯皮,不积极协助联系调度中心或让热用户自行寻求解决办法而造成热用户重复求助或投诉的现象。 第六条对于热用户提出属于供热服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合理要求,相关中心应尽快给予处理解决;对超越供热管理服务范围的要求,应向热用户解释清楚,并向热用户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在供热服务工作中遇到涉及热用户切身利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相关中心应迅速报告部门或公司领导。根据需要,由公司指定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八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各二级服务中心应建立供热服务工作办结回访制度,设立热用户服务质量征求意见卡,跟踪服务质量,听取热用户对维修、施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运行服务部要及时对热用户提出的有关供热服务方面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查证落实,对不规范的服务行为及时汇报,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提出通报批评,并将其作为对服务质量工作考核及奖惩的依据。

热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生产岗位需要的制度 设备三级验收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精细化管理工作,提高现场设备管理水平,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设备有效利用、提高设备消缺质量水平,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各类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大中修、技改及检修设备三级验收管理制度。 设备三级验收权限划分如下: 1、三级验收即厂部组织验收。验收主要设备有:锅炉本体、汽轮机本体、发电机本体、厂变、循变、垃圾破碎机、厂内公用系统设备以及配套的保护、联锁装置等大修技改项目。 2、二级验收即部门或分场组织验收。验收主要设备有:锅炉送引风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除尘器设备、脱硫脱硝设备、垃圾行车、垃圾给料设备、气力除灰系统设备、汽机给水泵、高低加、除氧器、循环水系统、减温减压器、10KV开关室设备、厂用10KV开关室设备、行车、输煤皮带主设备、化水制水主设备及岸边泵房主要辅机、特种设备以及配套的保护、联锁装置、空压机及冷干机、工业水、生活水系统等检修、改造项目。 3、一级验收即班组组织验收。运行班组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验收设备为除二级、三级验收以外设备,根据工作票内容逐一分步验收。 设备检修结束后,按设备验收级别认真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如在设备检修中发现的缺陷,应在验收单“检修中发现的缺陷并消除”一栏中注明,如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但不影响设备运行等其他内容需在备注栏内注明。如设备在检修中有改动,并具有异动报告或图纸的

应附在验收单后面。 高验收级别兼容低验收级别,但不能代替低验收级别,也就是三级验收包括了一、二级验收,二级验收包括了一级验收。设备验收单随工作票一起,一张工作票必须附一张验收单,每月底由各分场进行整理统计后统一上交综合监管部审查并存档。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第十三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完整版)供热公司稽查管理制度

供热公司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用热秩序,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热公司供暖的所有用户。 第二章稽查职责范围 第三条、负责稽查二次关断栓工作。 第四条、核查新入网居民小区实际供热面积与签订《城市供用热合同》的用热面积是否相符。 第五条、抽查已供热用户的用热面积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六条、抽查停栓、退网、减供的热用户是否存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开栓、私接等情况。 第七条、抽查热用户是否有对其供热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供热系统失水现象。 第八条、检查热用户是否存在擅自更改供热设施、改变供热用途、增加供热面积、调节供热阀门(自管站用户)、安装放水装置等窃热违约行为。 第九条、抽查辖区内各类热用户的供热面积是否与实际录入经营管理收费软件系统内的面积相符,是否有漏报和漏管的行为。 第十条、根据停栓用户信息进行抽查,对停供热用户、用热单位用热情况检查率达到100%,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建筑物层高供热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依照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制止向热力管网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以及在供热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悬挂标语牌等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联系执法部门共同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制止所辖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在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搭建临时建筑以及挖坑、掘土、打桩、爆破等行为,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稽查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稽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供热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熟悉公司供热管网系统及相关规定;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热用户与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情况及热用户的用热状态; 第十五条、掌握与供热稽查有关的业务内容。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必须坚持总经理领导下的独立工作的原则,不允许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与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影响稽查工作的各种因素。 第十七条、稽查人员应坚决抵制各种干扰和影响,依法合规、有理有据地履行职责。 第四章稽查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根据选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稽查。 第十九条、实施热力稽查必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组成稽查小组,由稽查小组组长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抓好供热生产工作,在保证稳定、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全面发展,努力实现供热运行管理科学化、规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供热运行管理 第二条供热运行期各单位供热生产、供应、运输、技术、安保、服务监察部门组成一个完整的协调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生产指挥管理,职能部门为集团公司指挥中心。 第三条指挥中心是供热运行指挥协调机构,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分别由集团主管副总经理和服务监察部部长担任,各分指挥中心指挥长由供热分(子)公司生产副经理担任。 第四条各供热单位要根据在供热期间,供热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以保证居民居室早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达到18℃以上,其它时间力争达到18℃,但最低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温度,按供用热双方的合同约定的原则自行选择间歇或连续供热方式,并合理确定供热站(或换热站)的供热参数,但供热单位必须在采暖期开始前将自行制定的供热曲线表上报集团公司指挥中心备案。集团公司有权在天气变化异常时下达生产指挥命令,命令供热单位合理调整供热参数。 第五条集团公司指挥中心不定时抽查用户室温情况和各供

热分(子)公司自行制定的曲线表供热参数执行情况,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加强对供热参数的监控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室温达标的前提下科学的对供热系统进行“质、量”调节,合理布局测温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采取人工和远程监控等方式对用户室温、供回水温度、压力等供热参数进行采集。 第七条各供热站在采暖期应合理调节供热管网水力工况,使之达到平衡状态,控制低温系统区域及低温楼,解决因水力失调导致的冷热不均现象,提高供热效果。 第八条各供热站采暖期水压必须保证系统需要,做好外网失水抢修记录,对失水率超1%或失水超过6小时没有处理的单位将给予处罚。 第九条在锅炉运行上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在燃烧调整上要合理配风,煤层厚度、炉排速度应调整到位,在水质、炉渣含碳量、失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的管理上,要定期检验、检查,对不达标的技术指标需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水质、炉渣含碳量连续3次或累积4次未达到标准的供热分(子)公司、供热站将给予处罚。 第十条各供热单位要定期对所辖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尤其要定期进行锅炉清灰、清垢和排污工作,烟风道及炉墙不得有烟气泄漏现象,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有保护装置,除尘设备要正常投入运行,做到达标排放,要定时检查、润滑电气和运转机械

发电厂集控电气运行专业管理制度及反事故措施汇编

发电厂集控电气运行专业管理制度及反事故措施汇编 为进一步落实“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专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反事故措施,做好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更好的推动公司安全生产,有目标、有重点地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针对公司各台机组设备的实际情况,并按照《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本制度及反措汇编。 本《汇编》在公司原有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的基础上,经收集整理和补充完成。自下发之日起,生产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在管理和设备层面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以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和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

在实施过程中,请发电运行部、设备管理部运行、维护人员及各部门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发现并纠正措施中的不符合项,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以使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反事故措施更趋完善并能满足公司各台机组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一篇反事故措施 防止发电机转子绕组发生一点接地故障的措施 1.300MW发电机转子绕组概况 1.1 我厂#1、#2机组转子励磁回路采用三机有刷励磁系统 #3、#4机采用静态励磁系统。为了防止发电机转子绕组发生一点或两点接地损坏转子绕组,特提出以下运行中的注意事项及处理措施。 2.运行中的注意事项及处理措施

2.1 调整发电机无功负荷时,注意严密监视AVR、ABB装置输出电流、电压的变化情况;发现有异常变化时,及时汇报有关领导,以便研究处理。 2.2 严密监视发电机转冷水温度;转冷水每天化验一次,并控制在每立方厘米5微西以内,不合格时及时排污。 2.3 严密监视#5、#6、#7瓦的轴振及瓦振,振动有明显变化时,及时汇报有关领导,超出规定值时,经确认无误后打闸停机。 2.4 正常运行中每班用发电机高阻检漏装置检查一次,并在运行日志及计算机运行日志上做好详细记录。 2.5 运行中若发生发电机转子两点接地,造成发电机失磁或无功负荷大幅度摆动,导致发电机失步;经确认无误后解列发电机断开励磁,打闸停机。 2.6 若发生转子两点接地,造成失磁保护动作,立即切换厂用电,减负荷打闸停机。 2.7 发电机事故处理中,应密切监视其它运行机组无功负荷的变化情况及220kv、500kv系统的电压变化情况;及时汇报总值长,以便协调处理,并及时汇报网调。 2.8 每班加强检查发电机、主副励磁机、整流柜、AVR、ABB 装置的运行情况,若发现有异音、异味,温度异常升高等异常现象时,及时汇报有关领导,以便研究处理。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 定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2003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 2003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十条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章供热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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