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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标准规范

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标准规范
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标准规范

1.1.1.1.1.3

ICS43.020

R04

GA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查验人员资质1

5 查验项目1

6 工作要求3

7 特殊情形的处理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9

参考文献1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性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吴云强、秦东炜、张军。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查验inspec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2

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员资质

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监督、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5 查验项目

5.1 注册登记

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 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专用校车、公路客运载客汽

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查验汽车安全带;

c) 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

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

d) 对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

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

置;

f)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

g) 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车长大于9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

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h) 对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000mm的除外),查验安全出口和安全手锤;

i)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用校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5.1.3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5.2.1 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c)5.1.2的a)、b)、d)~f)和h)~ j)规定的项目。

5.2.2 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对非专用校车,查验校车标牌;

b)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及

2006年11月1日起出厂的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c) 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

5.3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5.3.1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的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条的d)、e)、i)、j)和5.2.2的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

5.3.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3.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5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1、5.1.2的a)~f)和h)~j)及5.2.2的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和5.2.2的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

5.4 其他业务

5.4.1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5.2.2的a)规定的项目除外。

5.4.2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5.1.2的d)、e)、i)、j)、5.2.1的a)、b)和5.2.2的a)、

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4.3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

6 工作要求

6.1 查验机动车应在照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用于查验机动车的场地应平坦、硬实。

6.2 查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参见附录A)。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所列查验项目发现不合格情形时,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予以说明;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发现有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车辆类型”;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还应在签注内容后签注“√”或“×”。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

按规定应当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

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

6.3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

6.4 查验发动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6.5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6.6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制动、灯光等主要安全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6.7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身/车架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6.8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在附录B的

基础上增加《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事项。各地实际执行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要求应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6.9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7.1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违法改装、非法拼组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违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非法拼组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7.2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车辆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表B.1。

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

;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变更颜色查验时签注车身颜色。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表C.1。

表C.1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参考文献

[1]GB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2]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3]GB 19151-2003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4]GB 20300-2006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5]GB 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6]GA 3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7]GA 3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8]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9]公通字[2005]38号《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需要上门查验

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第七条机动车查验区应设置“机动车查验”的标牌(标牌式样见附件1),标牌的大小、安装位置应醒目。查验区内应设置提示引导标志或标牌,引导待查验车辆有序进入查

机动车远程查验监控管理系统

机动车远程查验监控管理系统深圳市艾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第1章项目简介 1.1项目背景 随着道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车辆管理工作成为每个城市的交通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车辆检测又是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现有的车辆检测系统中,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存在不少难以克服的漏洞。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推出社会管理创新措施(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的通知第一条),推进车辆管理所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实现检测过程全程监控、检测数据自动传输、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识功能,达到机动车检验业务远程审验,方便群众办事的目的。 1.2建设目标 本次项目建设目的主要在于实现机动车辆业务的管理、制度创新,在遵循“便民服务”基础上,确保检测站回传图片及数据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有如下目标: 实现机动车年检从分散到集中审验的模式转变; 简化车辆年检过程的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 提高车管所干警的工作效率; 加强负责机动车年检业务民警的业务、勤务管理; 加强对机动车检测验放全过程的技术监督控制。

1.3建设内容 1.3.1 机动车远程审验系统 (1)机动车年检拍照 1)对进入检测线检测的车辆通过摄像设备进行前后45角进行自动抓拍照片 和存储;(安检拍照) 2)对查验表、保险单(强制险)、行驶证、车架号码拓印等资料的拍照功能; (表单拍照) 3)对车辆重要部分进行拍照并存储,包括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后钢板、 侧后防护栏、反光标识、加长加宽照片。(重要部位拍照) (2)照片及检测数据传输 1)照片信息自动传输,自动发送到后台服务系统中。 2)机动车检测数据自动传输,自动发送到后台服务系统中。 (3)机动车审验 1)集中审验系统审验每辆车的图片和资料,并确定通过否等功能; 2)年检审核申请; 3)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识; 4)远程打印年检章。 1.3.2 检测站视频远程监控平台 (1)前端监控系统 1)在每条检测线上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设备,实现对车辆在上检测线安全技术 检测的时候,对检测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和录像。 2)对重要岗位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设备,进行视频监控和视频录像存储,主要

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合理有效的使用车辆,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确保正常勤务的需要。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车辆,租用车辆以及全体员工。 1.3制定、改废 本基准的制定、改废是依据《标准化规程》的定义为基准。 2、车辆管理 2.1公司使用的所有车辆统一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调配。 2.2所使用车辆应证、照齐全,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 2.3勤务时间内车辆应随叫随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公司(租用车辆按合同规定执行)。 2.4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各种维护和点检,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设施完好。 2.5公司车辆需持派车单外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公司以及在外过夜。 2.6节假日期间,除有特殊勤务外,车辆必须停在公司的指定范围内。 2.7公司业务以外严禁任何个人未经许可私用。 3、驾驶人员管理 3.1资格:公司用车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与其所驾驶车辆相符合的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驾驶经验, 身体健康。 3.2遵守事项:①本公司在职驾驶人员受本公司《员工管理条例》约束。 ②租用车驾驶员参照《员工管理条例》执行。 ③驾驶员工作中应注意仪容仪表和礼节礼貌,遵守驾驶员行为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3.3责任:驾驶人员应谨慎驾驶,充分保证车辆和乘员的安全,并对所负责的车辆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如工作途中遇纠纷及困难应及时与公司有关负责人联系。 4、运行管理 4.1公司车使用审批权限 项目保存原 本 报告承认审查审查作成使用帐表 车辆使用申一类总务总务课 总经理(不在时指总务课担当课 定副总经理)长长 担当派车申请单 请二类总务总务课副总经理或指定人总务课担当课 员长长 车辆定期运行许可申总务课业务部总经理总务课担当派车申请单担当报告书 请长 注:一类车:主要用于总经理出勤及来客接待用车;二类车:一般业务用车; 4.2通勤用车:①通勤用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统一由总务课制定、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②通勤车应按规定时间准时接送员工上、下班。 ③晚间和休日加班者应提前在退勤乘车登录上登记或将派车单报总务课以便统筹安排。 4.3业务用车:①业务用车的使用必须依照批准的时间和用途进行,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延长其时间。

车辆检测站视频监管系统

车辆检测站视频监管系统 解决方案 XX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1章系统概述 (1) 1.1机动车检测站总体架构图 (1) 1.2机动车检测站工作流程 (2) 1.3机动车检测站视频监控系统图 (4) 第2章系统简介 (5) 2.1设计原则 (5) 2.1.1先进性与适用性 (5) 2.1.2经济性与实用性 (5) 2.1.3可靠性与安全性 (5) 2.1.4开放性 (5) 2.1.5可扩充性 (5) 2.1.6追求最优化的系统设备配置 (6) 2.1.7提高监管力度与综合管理水平 (6) 2.2设计规范和依据 (6) 2.3系统组成 (7) 2.3.1视频采集系统 (7) 2.3.2视频信号传输系统 (9) 2.3.3数据存储系统 (9) 2.3.4视频监管平台 (10) 2.4系统功能和特点 (10) 2.4.1系统功能 (10) 2.4.2系统特点 (11) 第3章设备选型及配置 (12) 3.1主要设备功能介绍 (12)

3.1.1140万高清一体机 (12) 3.1.2200万高清摄像机 (13) 3.1.3视频综合平台 (13) 3.1.4大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配置清单 (14)

第1章系统概述 随着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急剧增加,机动车的安全运行问题,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检测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在全省各地州市的机动车检测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将有效地提高检测质量。在检测线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及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车辆牌号识别并自动录入;检测信息的实时传输;实现与机动车登记系统双向数据交换;车辆识别代号条码识别并校验(另加扫描仪);通过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有效避免来车不检及检车不彻底的问题;同时,监控中心可查看检测现场的实时视频监控信息;严把车辆检验关,将被检车与车牌图像信息唯一对应,全面监控汽车检测全过程,有效防止汽车检测过程中的徇私舞弊现象。 1.1机动车检测站总体架构图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 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 (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臵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私营企业车辆管理制度

私营企业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和规范管理,明确责任,方便工作,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安全隐患,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目前车辆使用现状,特制定公司公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稿)。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车辆为公司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公司车辆档案管理 (一)车辆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按车号登记备案。 (二)车辆的保险、验车、牌照等手续,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建立车辆档案,即一车一档案。 第四条公务车辆调配管理 (一)公司员工因公务用车时,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向行政主管申请出车,并说明所去目的地。 (二)车辆调配主要业务范围 1、财务人员的银行现金支取业务。 2、接送公司宾客。 3、其他紧急和特殊情况的用车。 (三)正常车辆调配由行政人事部专管车辆调度。有下列情况者须经上级审批。 1、单独一人特殊情况去市内公务业务请车的,须行政人事部主管批准。 2、私人用车须经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和交清费用。

3、紧急突发事情时,为争取时间,可先派车事后向领导汇报。 第五条派车程序 (一)用车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行政部申请用车理由。 (二)驾驶员要认真填写派车单(见附表一)。 (三)员工特殊情况私人用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四)私人用车经领导批准后采取收费的方式从个人当月工资中扣除。用车标准按照0.7元/公里计算,于用车人当月工资中扣除此费用。 第六条车辆费用及报销程序 (一)公司公务车和部门专用车,每年每台车设定400元洗车费用。司机要根据天气和季节变化合理调整好洗车次数和频率。 (二)专用(固定)车辆的燃油费在大连市内办事(不包括北三市)车补为1000元/月,其他实报实销。 (三)公务车燃油费、过桥费等费用的报销程序由公务车司机保存整理,填写好出车费用理由和派车单一起逐级上报审批报销。 (四)专用(固定)车辆由本人驾驶在大连市内(不含北三市)因公办事用车,每月按确定标准发给车补,超出此地区范围行车工作的(高速公路起点到终点间的往返里程为增加车补的里程),按其车型百公里油耗标准及行车公里数折算后增加车补费用。例如:某车百公里油耗为10升,跨区域行车往返200公里路程应为20升油,每升油为6.76元,集团应给该车增加报销车补6.76元×20升=135.20元,其外出行车的过桥费和存车费据实报销,同时要填写好出车费用理由和派车单按流程报销。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 第三章查验员 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嫌疑情形处置 第六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负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查验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机动车查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可以应用车辆信息自动采集、图像智能审核比对等新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通道式、一次性办结查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区和停车区。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在查验区受理业务、完成查验后,引导机动车进入停车区,并提示群众办理后续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或者在查验区设置服务窗口录入机动车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预录入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提高查验受理工作效率,避免群众多次往返业务大厅。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规范机动车查验区建设,设置“机动车查验”标识,设置查验工位,施划标志标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查验区场地面积、硬

机动车安检机构操作规程汇总.(精选)

检测设备操作规程 (只适用滚筒和轴重仪设备,不适用平板和地磅) 2016.2审定 引用标准: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与方法》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外廓尺寸测量 2、整备质量测量 3、制动性能检验 4、前照灯检验 5、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6、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 7、在用汽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规程 8、在用汽车双怠速尾气排放检测规程 9、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检测规程 10、微机网络系统操作 11、人检验操作规程(1)唯一性认定,车辆特征参数、外观、安全装置检查 12、人检验操作规程(2)底盘动态检验

13、人检验操作规程(3)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外廓尺寸测量 1 检验设备、工具要求 1.1 人工检验标准器具 a) 钢卷尺:不确定度:1级; b) 标尺、铅垂、水平尺。 1.2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 测量仪应符合计量法规,测量仪最大允许误差:±1%或±20。 2 人工检验方法 2.1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在车辆前后和两侧突出位置,使用线锤在地面画出“十”字标记。如图所示。 车辆前后突出位置标注示意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示意 为防止车辆前后突出位置不在同一中心线上,影响测试准确度,可将车辆移走,在地面的长宽标记点上分别画出平行线,在地面形成一个长方形框架(可用对角线进行校正)找出车辆中心位置,用钢卷尺分别测出长和宽的直线距离,作为整车的车长和车宽,但 3730.3规定的后视镜、侧面标志灯、示位灯、转向指示灯、挠性挡泥板、折叠式踏板、防滑链以及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变形,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加装的其他部件不计入。 2.2 车辆高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将水平尺放在车辆的最高处并且保持与地面水平。在水平尺一端点放铅垂到地面画出“十”字标记,用钢卷尺测量水平尺该端点与地面“十”字标记之间的距离示值即为该车的实际高度,如图所示。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单位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停车场,由办公室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办公室调派车辆;离开县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领导批准。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的由其承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县内行车加油,原则上由办公室持卡到加油站统一加油,并做好台账记录由车辆使用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县外行车需加油时,须上报领导后,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县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单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所有车辆统一交办公室进行封存。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 (四)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办公室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办公室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办法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业务部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 1.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综合部填写《派车单》申请调派,综合部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3.每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等。填写完整的《派车单》交由综合部备案。 第二条车辆使用 第三条 第四条 1.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 2.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3.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5.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6.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车辆保养 1.车辆应由公司指定地点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

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2.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14元时,应与公司联系请求批示。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1)无照驾驶。(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2.违反交通规则,第一次提示注意,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后个人负担罚款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公司报告。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宁夏喆睿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一、基本原则 1、公司车辆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2、公司有关车辆的购置费、保险费、汽油费、维修保养费等费用均由行政部向总经理办公室报批后统一办理。 3、驾驶公司车辆外出须经过部门经理同意后可以外出,否则将按违规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严禁无驾驶执照的员工驾驶公司车辆。 5、公司车辆无总经理批准严禁外借车辆。

业务车辆管理制度

新乡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 业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办法 1、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2、业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3、业务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提报办公室统一安排检验、检测。 4、业务车辆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证、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保管,不得遗失,(如若遗失谁驾驶谁负责)。未经公司办公室同意不得随宜转借他人使用。 5、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车辆使用人应每天登记行驶路线及耗油(气)记录。回差后交办公室备案。 6、公司车辆统一实行能源卡加油加气,驾驶人员应合理使用,及时申请油、气款; 7、驾驶人员应根据车况及时向办公室提出车辆保养和修理,避免车辆带病上路; 8、车辆驾驶员负责在驾驶期间车辆的安全,因驾驶员驾驶或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当事人承担。 9、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 10、车辆在行驶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办公室联络,办公室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二、贺驶人员规定

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气)量,发现存油(气)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气),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6、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7、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10、驾驶人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驾驶人承担。违章造成后果由驾驶人负责。 11、车内不准吸烟。驾驶人因吸烟造成的不良后果,由驾驶人负全责。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北京时代动力鸿宇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一、系统概述 (4) 二、系统构架 (6) 1、检验监管系统前置程序 (6) 2、检验监管系统软件 (6) 3、检验监管数据交换软件 (7) 4、视频监管系统 (7) 5、监管系统扩展功能 (7) 6、软件部署............................................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系统流程 (8) 四、检测登记(预录入) (9) 五、人工检验 (14) 第一部分:外观检测 (15) 第二部分:底盘检验 (16) 第三部分:底盘动态检验 (17) 第四部分:人工检验记录表 (18) 第五部分: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20) 六、仪器检验 (28) 七、授权签字 (30) 八、高拍仪 (32) 九、检测查询 (34) 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6) 十一、复检 (40)

一、系统概述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关于推广应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软件的通知》(公交管〔2014〕390 号)文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擅减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等突出问题监控和管理,湖北省交管局提出在原有机动车安检监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升级,完成原有检验监管程序与公安部交管局开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对接工作。 根据部局统一检验监管系统,以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总共划分为3大部分:人工检验、仪器检验、远程查验监管。其中,人工检验包含了外观检验、底盘检验、底盘动态检验三个子模块; 仪器检验则包含为以前的线内检测,即制动、灯光、侧滑等需要检验设备工作的部分,远程查验监管则包含了远程数据审核、远程照片审核、远程视频审核、远程流程审核、远程预警信息审核以及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目前国家统一执行的检验标准为GB21861-2008,信息检验标准GB21861-2014已上报国家标准委员会审定,等待审批流程完成后,全国会统一切换为新的检测流程。 同时公安部统一版监管系统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的要求比较高,按照部局文件的要求,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检测与诊断的目的是确定汽车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明故障部位、故障原因,为汽车继续运行或维修提供依据,而严谨有序的工作规程是保障机动车验查的保障。 目录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相关解读 ?相关问题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查验inspect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查验员资质 4.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

车辆管理制度及流程

车辆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办(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 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 建设指导意见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4年6月

目录 一、建设目标................................................................................................................................. - 2 - 二、建设任务................................................................................................................................. - 2 - (一)建设检验监管软硬件平台 ............................................................................................. - 2 -(二)建立运行工作机制........................................................................................................ - 3 - 三、总体设计................................................................................................................................. - 3 - (一)系统架构 ...................................................................................................................... - 3 -(二)软件部署 ...................................................................................................................... - 6 -(三)核心流程 ...................................................................................................................... - 7 -(四)软硬件平台要求.......................................................................................................... - 15 - 四、检验监管内容....................................................................................................................... - 17 - (一)事前监管内容 ............................................................................................................. - 17 -(二)事中监管内容 ............................................................................................................. - 18 -(三)事后监管内容 ............................................................................................................. - 19 - 五、应急处置方案....................................................................................................................... - 19 - (一)移动智能检验终端、视频监管系统故障...................................................................... - 19 -(二)安检机构系统接入监管系统网络异常 ......................................................................... - 20 -(三)检验监管系统整体故障............................................................................................... - 21 - 六、职责分工............................................................................................................................... - 22 - (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 22 -(二)省交警总队................................................................................................................. - 22 -(三)地市交警支队 ............................................................................................................. - 23 -(四)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 23 - 七、进度安排............................................................................................................................... - 23 -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 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 件 国质检锅[2002]16号 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 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 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 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

车辆管理制度

附件: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提高公司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用车成本,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相关业务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车辆包括公司领导专车、公司领导固定用车、公司业务用车和通勤车。 二、本制度包括车辆检查、车辆调度、车辆保养与维修、车辆费用管理、司机管理等。 三、公司车辆由行政部归口管理,车辆管理员统一调度、固定司机专职驾驶。 第二章车辆检查 车辆检查由司机负责,包括日常检查、出车前检查、收车后检查。 一、日常检查 (一)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池是否充足,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正常; (二)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三)检查方向盘、传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 (四)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 (五)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瓶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六)检查车内外是否干净,座椅、靠垫是否整洁,车内烟灰缸、座椅下是否有残渣; (七)检查各类标贴是否齐全,行车证及其他必要证件是否有效,是否在固定位置存放等。 二、出车前检查 (一)按照技术规程启动车辆,查、听声音是否正常; (二)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示数)、指示灯是否正常; (三)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是否正常。 三、收车后检查 (一)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固定车位。 (二)清洁车辆,打扫车辆卫生,检查车容车貌。 (三)停车后拉紧或启动停车制动器,加防盗锁,检查轮胎气压及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 第三章车辆调度管理 一、专用车辆调度管理 (一)专用车辆包括领导专车和固定用车两类,具体指: 1、董事长、总经理的专车; 2、主管对外协调、项目审批工作的公司领导固定用车; 3、主管银行业务、税务工作的公司领导固定用车; 4、零星采购固定用车; 5、食堂采购固定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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