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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见表A.1。

表A.1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序号项目合格要求

1 车辆识别代

号(整车出

厂编号)

汽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应至少有一个易见且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

件)上;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

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

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

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

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

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

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

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

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不查看整车产品标牌。

注3: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必须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

2 发动机型号

和出厂编号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

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

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

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

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

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也可核对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3 车辆品牌

/型号

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一致。

4 车身颜色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标准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

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

5 核定载人数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2004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4.5.2~4.5.5及11.8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6 号牌板(架)

/车辆号牌

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

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2007要求的机动车号牌。

表A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序号项目合格要求

6 号牌板(架)

/车辆号牌

(续)

其他情况下,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标准的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

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

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

转号牌架。

7

车辆

外观形状

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

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

有车窗玻璃均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其他情况下,

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

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

注:机动车标准相片的规格为: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拍摄汽车类机动车的相片时,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拍摄其

他机动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

机动车标准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

其号牌号码和号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查验员可以通过

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信息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

8

轮胎

完好情况

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符合GB7258-2004的9.1.1的要求,轮胎胎面及胎壁应无影响使用的破裂、缺损、异常磨损和割伤,轮胎螺母应完整齐全。

注册登记查验时,轮胎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轮胎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

的轮胎数一致。

9

机动车用

三角警告牌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GB19151-2003相关规定。

注:警告牌应是中空的,外侧为红色的回复反射区,内侧邻接的为红色荧光区,均为

同心的等边三角形。警告牌的理论边长为500mm±50mm,中空区域的边长最小为

70mm。

10 汽车安全带

微、小、中型载客汽车及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2005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小型载客汽车,及2006年2月1日起新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载客汽车,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2005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他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都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表A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序号项目合格要求

11

车辆

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规定的限值,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2004

的4.2中表2规定的限值。

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

致。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除外)为±1%,

对其他机动车为±3%。

12 轴数

注册登记查验时,轴数(包括浮动轴)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轴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轴数一致。

13 轮胎规格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资料)记载的内容一致。

14

车身

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

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450mm,宽度可为50mm,

75mm或100mm。

机动车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的白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高度,其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80mm。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

料时应不小于0.1m2,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2m2。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白单元相间。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

1200m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载货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

厢长度。

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式样应符合相关规定。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车辆还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15

侧面及

后下部防护

装置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效连接,不会因车辆正常行驶而松动。

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应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对于后

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450mm,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

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格构

式圆钢结构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截面高度为横向布置圆钢的直径之和)应不小

于100mm,端部不应有尖锐边缘;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和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300mm的范围之内。

但对于全挂车,前缘位于500mm的范围之内即可;对于半挂车,前缘与支腿中

心横截面距离小于等于250mm即可;对于长头载货汽车,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

件的间隙小于等于100mm内时即可。

16 灭火器

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表A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序号项目合格要求

17 行驶记录

装置

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汽车装置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

见部位应铭刻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18 安全出口/安

全手锤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的载客汽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车长大于7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

客运载客汽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安全顶窗)。

使用安全窗时,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安全玻璃,并在车内明显部位装备用于击碎出口玻璃的手锤。

每个安全出口(安全门、安全窗和安全顶窗)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

字样,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

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

19 外部标识、

文字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载货汽车、挂车,车身(车厢)后部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装置符合GB13392-2005规定的标志(包括标志灯和标志牌)及符合《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规定的矩形安全标示牌。

燃气汽车(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和后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标志图形为有边框的

菱形,在方框中分别居中匀称地布置有大写印刷体英文字母“CNG”(压缩天然

气汽车)、“LNG”(液化天然气汽车)、“ANG”(吸附天然气汽车)、“LPG”

(液化石油气汽车)。

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应按相关规定喷涂外部标识、文字,其他非专用校车应配备有符合规定的校车标牌。

20 外观制式、

标志灯具、

电子警报器

警车的外观制式应符合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规定;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为大红色;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

定的图案;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中黄色,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

其他机动车不允许喷涂上述车辆专用的或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固定可靠;其他车辆不允许安装上述车辆专用

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

21 安全技术检

验合格证明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有具备资质的安检机构的印章及授权签字人签名,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人工检查项目(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

盘检查)的检查结果、线内仪器设备检查项目(制动、灯光等)的检测数据和

判定结果(因不能上线检测而未进行线内仪器设备检查时除外)、路试数据和

判定结果(如进行)及整车检验结论。

安检机构与车辆管理所已联网且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比对上述项目和数据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可不反映相关内容。

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需要上门查验

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第七条机动车查验区应设置“机动车查验”的标牌(标牌式样见附件1),标牌的大小、安装位置应醒目。查验区内应设置提示引导标志或标牌,引导待查验车辆有序进入查

机动车远程查验监控管理系统

机动车远程查验监控管理系统深圳市艾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第1章项目简介 1.1项目背景 随着道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车辆管理工作成为每个城市的交通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车辆检测又是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现有的车辆检测系统中,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存在不少难以克服的漏洞。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推出社会管理创新措施(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的通知第一条),推进车辆管理所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实现检测过程全程监控、检测数据自动传输、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识功能,达到机动车检验业务远程审验,方便群众办事的目的。 1.2建设目标 本次项目建设目的主要在于实现机动车辆业务的管理、制度创新,在遵循“便民服务”基础上,确保检测站回传图片及数据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有如下目标: 实现机动车年检从分散到集中审验的模式转变; 简化车辆年检过程的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 提高车管所干警的工作效率; 加强负责机动车年检业务民警的业务、勤务管理; 加强对机动车检测验放全过程的技术监督控制。

1.3建设内容 1.3.1 机动车远程审验系统 (1)机动车年检拍照 1)对进入检测线检测的车辆通过摄像设备进行前后45角进行自动抓拍照片 和存储;(安检拍照) 2)对查验表、保险单(强制险)、行驶证、车架号码拓印等资料的拍照功能; (表单拍照) 3)对车辆重要部分进行拍照并存储,包括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后钢板、 侧后防护栏、反光标识、加长加宽照片。(重要部位拍照) (2)照片及检测数据传输 1)照片信息自动传输,自动发送到后台服务系统中。 2)机动车检测数据自动传输,自动发送到后台服务系统中。 (3)机动车审验 1)集中审验系统审验每辆车的图片和资料,并确定通过否等功能; 2)年检审核申请; 3)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识; 4)远程打印年检章。 1.3.2 检测站视频远程监控平台 (1)前端监控系统 1)在每条检测线上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设备,实现对车辆在上检测线安全技术 检测的时候,对检测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和录像。 2)对重要岗位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设备,进行视频监控和视频录像存储,主要

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平台

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平台 一、系统功能特点 本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功能特点: 1)严格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场站的自动监督 结合GIS信息系统,在地图上直观显示区域内所有站点的具体地理位置、数据信息、实时视频、历史照片等,对全市检测场站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进行全过程在线自动实时监控,实现所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处理,实现对车辆信息、车主信息、检测站信息、检测设备信息等的统一管理调用,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监控的自动化、网络化、即时化和智能化。 2)对检测过程、检测人员和设备进行动态、科学的管理 实时监控机动车尾气检测全过程,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将尾气监测参数的数据信息、车量基本信息、途经车辆图像等内容分别以模块形式进行展示,并提供实时视频监控功能,有效防止检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监督和保证检测机构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使超标车辆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和维修治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3)全方位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的管理 充分利用自动化高科技手段,对新车上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超标车辆查处与维修治理、车辆淘汰报废以及定期与不定期检测等污染防治的各个管理环节,优化和创新管理模式,最大程度提高监管质量、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 4)完善机动车排放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等系统 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大量的检测数据集中收集管理,通过建立机动车排放数据库,准确完整地收集机动车排放数据,按照各种分类方法和统计方法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处理,客观真实地反映机动车排放状况,为制定政策法规、进行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的评估与综合治理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而为城市环境治理提供决策支持。 5)建设与公众信息交流的对外服务网络平台 及时为公众提供车辆尾气排放情况、检测与维修情况、超标处罚情况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车辆检测站视频监管系统

车辆检测站视频监管系统 解决方案 XX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1章系统概述 (1) 1.1机动车检测站总体架构图 (1) 1.2机动车检测站工作流程 (2) 1.3机动车检测站视频监控系统图 (4) 第2章系统简介 (5) 2.1设计原则 (5) 2.1.1先进性与适用性 (5) 2.1.2经济性与实用性 (5) 2.1.3可靠性与安全性 (5) 2.1.4开放性 (5) 2.1.5可扩充性 (5) 2.1.6追求最优化的系统设备配置 (6) 2.1.7提高监管力度与综合管理水平 (6) 2.2设计规范和依据 (6) 2.3系统组成 (7) 2.3.1视频采集系统 (7) 2.3.2视频信号传输系统 (9) 2.3.3数据存储系统 (9) 2.3.4视频监管平台 (10) 2.4系统功能和特点 (10) 2.4.1系统功能 (10) 2.4.2系统特点 (11) 第3章设备选型及配置 (12) 3.1主要设备功能介绍 (12)

3.1.1140万高清一体机 (12) 3.1.2200万高清摄像机 (13) 3.1.3视频综合平台 (13) 3.1.4大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配置清单 (14)

第1章系统概述 随着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急剧增加,机动车的安全运行问题,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检测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在全省各地州市的机动车检测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将有效地提高检测质量。在检测线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及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车辆牌号识别并自动录入;检测信息的实时传输;实现与机动车登记系统双向数据交换;车辆识别代号条码识别并校验(另加扫描仪);通过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有效避免来车不检及检车不彻底的问题;同时,监控中心可查看检测现场的实时视频监控信息;严把车辆检验关,将被检车与车牌图像信息唯一对应,全面监控汽车检测全过程,有效防止汽车检测过程中的徇私舞弊现象。 1.1机动车检测站总体架构图

机动车检测系统毕业结业论文及说明

第一章可行性分析 1、1 问题描述 随着世界汽车产业格局的变化,我国汽车产业也迅速发展,汽车维修成为具潜力的行业,但汽车维修管理的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使得必须建立起专业的汽车维修管理系统作为管理汽车维修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成为了必不可少的。运用计算机来管理汽车维修的信息具有公正、严格和高效等诸多优点,从而取代了人工管理模式下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管理漏洞的可能性,因而减少了工作人员的难度性,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在现行系统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系统目标,即新系统建立后所要求达到的运行指标,这是系统开发和评价的依据。 1.2 可行性分析研究 1.2.1 技术可行性 技术上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现有技术条件能否顺利完成开发工作,硬、软件配置能否满足开发者需要等。目前大型汽车维修公司均建有局域网,并且采用PC机作为工作台,其容量、速度能满足系统要求。 根据客户提出的系统功能、性能及实现系统的各项约束条件,根据新系统目 标来衡量所需的技术是否具备,本系统是一个数据库管理和查询的系统,现有的技术以较为成熟,硬件、软件的性能要求、环境条件等各项条件良好,估计利用现有技术条件应完全可以达到该系统的功能目标。 1.2.2 经济可行性 因为通过网络管理汽车维修信息可以不受限制,因此可以节约许多的人力和物力,方便管理,由此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同时该系统可以提高维修管理的效率,即提高了维修站的经济效益,所以从经济上完全是可行的。 (1)汽车维修公司有能力承担系统开发费用 开发新系统的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它的投资主要是人力和物力的投资。对于本系统的开发者来说,其主要投资还是在人力和物力两个方面。如果是企业自己安排人手开发系统的话,其主要的投资还是在人力资源上,从系统的业务需求调查到系统的分析编码制作都是需要巨大的人力投入的。软件企业作为一个简短的高科技产业,其员工要求都比一般企业的要求要高,而且对系统开发及软件产业了解比较多,所以在自我开发管理系统的过程中,企业自己比较容易安排人手,这样就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部分的额外开支。同时软件就其它产品来属于高端行业,无论是产品的价格还是质量都比较高,而经营产品的经销商或者是商家都要求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所以,在系统的开发过程中,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 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 (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臵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 第三章查验员 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嫌疑情形处置 第六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负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查验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机动车查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可以应用车辆信息自动采集、图像智能审核比对等新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通道式、一次性办结查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区和停车区。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在查验区受理业务、完成查验后,引导机动车进入停车区,并提示群众办理后续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或者在查验区设置服务窗口录入机动车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预录入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提高查验受理工作效率,避免群众多次往返业务大厅。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规范机动车查验区建设,设置“机动车查验”标识,设置查验工位,施划标志标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查验区场地面积、硬

机动车安检机构操作规程汇总.(精选)

检测设备操作规程 (只适用滚筒和轴重仪设备,不适用平板和地磅) 2016.2审定 引用标准: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与方法》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外廓尺寸测量 2、整备质量测量 3、制动性能检验 4、前照灯检验 5、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6、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 7、在用汽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规程 8、在用汽车双怠速尾气排放检测规程 9、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检测规程 10、微机网络系统操作 11、人检验操作规程(1)唯一性认定,车辆特征参数、外观、安全装置检查 12、人检验操作规程(2)底盘动态检验

13、人检验操作规程(3)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外廓尺寸测量 1 检验设备、工具要求 1.1 人工检验标准器具 a) 钢卷尺:不确定度:1级; b) 标尺、铅垂、水平尺。 1.2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 测量仪应符合计量法规,测量仪最大允许误差:±1%或±20。 2 人工检验方法 2.1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在车辆前后和两侧突出位置,使用线锤在地面画出“十”字标记。如图所示。 车辆前后突出位置标注示意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示意 为防止车辆前后突出位置不在同一中心线上,影响测试准确度,可将车辆移走,在地面的长宽标记点上分别画出平行线,在地面形成一个长方形框架(可用对角线进行校正)找出车辆中心位置,用钢卷尺分别测出长和宽的直线距离,作为整车的车长和车宽,但 3730.3规定的后视镜、侧面标志灯、示位灯、转向指示灯、挠性挡泥板、折叠式踏板、防滑链以及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变形,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加装的其他部件不计入。 2.2 车辆高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将水平尺放在车辆的最高处并且保持与地面水平。在水平尺一端点放铅垂到地面画出“十”字标记,用钢卷尺测量水平尺该端点与地面“十”字标记之间的距离示值即为该车的实际高度,如图所示。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北京时代动力鸿宇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一、系统概述 (4) 二、系统构架 (6) 1、检验监管系统前置程序 (6) 2、检验监管系统软件 (6) 3、检验监管数据交换软件 (7) 4、视频监管系统 (7) 5、监管系统扩展功能 (7) 6、软件部署............................................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系统流程 (8) 四、检测登记(预录入) (9) 五、人工检验 (14) 第一部分:外观检测 (15) 第二部分:底盘检验 (16) 第三部分:底盘动态检验 (17) 第四部分:人工检验记录表 (18) 第五部分: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20) 六、仪器检验 (28) 七、授权签字 (30) 八、高拍仪 (32) 九、检测查询 (34) 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6) 十一、复检 (40)

一、系统概述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关于推广应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软件的通知》(公交管〔2014〕390 号)文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擅减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等突出问题监控和管理,湖北省交管局提出在原有机动车安检监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升级,完成原有检验监管程序与公安部交管局开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对接工作。 根据部局统一检验监管系统,以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总共划分为3大部分:人工检验、仪器检验、远程查验监管。其中,人工检验包含了外观检验、底盘检验、底盘动态检验三个子模块; 仪器检验则包含为以前的线内检测,即制动、灯光、侧滑等需要检验设备工作的部分,远程查验监管则包含了远程数据审核、远程照片审核、远程视频审核、远程流程审核、远程预警信息审核以及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目前国家统一执行的检验标准为GB21861-2008,信息检验标准GB21861-2014已上报国家标准委员会审定,等待审批流程完成后,全国会统一切换为新的检测流程。 同时公安部统一版监管系统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的要求比较高,按照部局文件的要求,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检测与诊断的目的是确定汽车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明故障部位、故障原因,为汽车继续运行或维修提供依据,而严谨有序的工作规程是保障机动车验查的保障。 目录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相关解读 ?相关问题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查验inspect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查验员资质 4.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 建设指导意见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4年6月

目录 一、建设目标................................................................................................................................. - 2 - 二、建设任务................................................................................................................................. - 2 - (一)建设检验监管软硬件平台 ............................................................................................. - 2 -(二)建立运行工作机制........................................................................................................ - 3 - 三、总体设计................................................................................................................................. - 3 - (一)系统架构 ...................................................................................................................... - 3 -(二)软件部署 ...................................................................................................................... - 6 -(三)核心流程 ...................................................................................................................... - 7 -(四)软硬件平台要求.......................................................................................................... - 15 - 四、检验监管内容....................................................................................................................... - 17 - (一)事前监管内容 ............................................................................................................. - 17 -(二)事中监管内容 ............................................................................................................. - 18 -(三)事后监管内容 ............................................................................................................. - 19 - 五、应急处置方案....................................................................................................................... - 19 - (一)移动智能检验终端、视频监管系统故障...................................................................... - 19 -(二)安检机构系统接入监管系统网络异常 ......................................................................... - 20 -(三)检验监管系统整体故障............................................................................................... - 21 - 六、职责分工............................................................................................................................... - 22 - (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 22 -(二)省交警总队................................................................................................................. - 22 -(三)地市交警支队 ............................................................................................................. - 23 -(四)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 23 - 七、进度安排............................................................................................................................... - 23 -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 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 件 国质检锅[2002]16号 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 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 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 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

浅析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服务平台

浅析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服务平台 发表时间:2016-03-18T11:45:28.083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27期供稿作者:陈悦洋 [导读] 台山市缠溪松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本文主要探讨如何构建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服务平台,以期能够为我国的安全检测工作有所参考。 台山市缠溪松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前景,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拥有机动车的数量逐渐增加,一些大城市的机动车数量已经突破五百万,如此多的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检测时会给检测单位带来非常大的压力,因此,就必须使用更加有效的方式进行解决。互联网技术与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进行联合是解决此问题的良好办法,具有效率高、防止作弊的优点。本文主要探讨如何构建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服务平台,以期能够为我国的安全检测工作有所参考。 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监管服务平台 在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没有明显的提升之前,安全检测的任务是由行政单位承担的,但是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再由行政单位进行安全检测很难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国家将安全检测的工作交到社会企业中,让社会企业进行检测,这种检测方式提高了检测的效率,但是,容易导致一些作弊的行为,例如使用其他车辆进行替换检测、故意漏检等,这就使得检测的作用成为虚设。为此,必须使用有效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督,互联网的出现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一、国外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的做法 在欧洲及美洲的部分国家,已经实现了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的工作,以法国为例,它们的联网覆盖率已经达到了96%,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单位可以将检测的数据上传到交通部管理部门中,管理部门可以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如果发现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则可以要求检测单位重新检测,严重者甚至需要吊销检测执照。这样检测单位就会收敛自身的行为,真正将安全检测工作落到实处。德国的安全检测工作也有值得借鉴的地方,例如它们使用无线通讯技术将机动车进行编号,每辆机动车的检测数据会被监管部门查询,如果机动车没有进行检测,则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而且,检测人员可以进行上门服务,无线通讯技术能够将检测数据上传到检测系统中,实现检测工作的实时化[1]。 二、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的设计 本文所研究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系统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安全检测机构共同参与的,两个单位实现监管信息的交流和监督,并控制着打印车辆检测合格证的权限。 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服务平台的组成主要分为五个模块: 一是系统管理模块,这个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对服务平台进行管理,整合平台的数据和功能,让使用者获得更好的使用体验,系统的内部人员能够进行数据的管理、查询、添加、删除等操作。 二是检验业务办理模块,这个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对检测工作进行全程跟踪,负责检测的部分工作,例如实现信息的登录、联网查询、检验结果处理、机动车外观远程查验信息采集等。 三是检验过程控制和实时上传模块,这个模块的主要功能是进行控制,发现检测系统中的漏洞,实现数据的准确上传,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四是检验过程监控模块,这个模块的主要功能是监督检测的真实性,使用的方法是图片监控、数据监控等。 五是检测线工作端模块,这个模块是由检测单位使用的,主要的功能就是进行机动车的安全检测,各种检测项目都要在这个模块上进行,它是整个系统的基础模块[2]。 三、联网监管系统功能需求 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联网监管系统能够将各个地区的机动车数据进行汇总,然后由检验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联网管理,当这些数据需要使用时,就能够及时的调查,管理工作非常便利。它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对安全检测机构提供的受检车辆的档案信息进行管理;二是检验机构将检测结果数据和过程图片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车管所;三是对证件进行录入、审核。它的功能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联网查询功能 当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需要使用这些机动车的数据时,使用系统就能准确的找到,使得过程非常简单。各个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自己辖区的机动车数据再进行上传,就能汇成一个巨大的数据系统,这种系统的使用范围更广,能够在许多方面提供帮助,实现安全检测的现代化。 2、上线申请功能 当机动车需要检测时,可以到当地的检测单位,然后检测单位再使用系统申请受检车辆上线,当上级系统许可之后,就可以进行检测。 3、工位开始检验申请功能 每一个工位需要检测机动车时,要经过上级系统的允许,然后由管理部门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是有效的监督环节,能够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4、工位检验结果上传功能 当每一个工位的检验过程完成之后,系统会将检测的结果进行上传,传送到上级系统中,这样能够防止数据被检测单位修改,增加数据的真实性。 5、终检功能 当检测单位检测完机动车的各项数据之后,系统就会把所有的检测数据都上传到上级管理部门的系统中,实现统一的管理。在机动车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_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北京时代动力鸿宇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一、系统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系统构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检验监管系统前置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检验监管系统软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检验监管数据交换软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视频监管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监管系统扩展功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软件部署.............................................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系统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检测登记(预录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人工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外观检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底盘检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底盘动态检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人工检验记录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部分: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仪器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授权签字..........................................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高拍仪............................................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检测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复检............................................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机动车环保检验操作规程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双怠速法操作规程 一、检测参数 CO、HC、λ(过量空气系数),可同时检测CO、O。 二、检测标准 GB182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三、测试环境条件:环境温度:0~40℃环境湿度:<85%大气压力:80~110kPa 四、检测设备: MQY-200不透光烟度计、MQZ-3振动式转速分析仪 五、检测操作规程 1、机动车排气系统无泄漏,发动机在各转速控制点运转平稳 2、设备预热及自检,车辆预热。 3、接上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油温感应器。 4、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50%额定转速,小车2500±100/min,大车1800±100r/min)并保持,油温85c°。 5、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管上。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 6、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 气系数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时的λ值为:±。 7、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低怠速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平均值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8、工作全过程时间:>90s 9、测量完成,检验员从车辆排气管中取出取样探头,从发动机上取下转速夹和油温传感器,置于清洁空气环境中;车辆驶离工位。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操作规程 一、检测参数 CO、HC、NO X 二、检测标准 GB 182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HJ/T 240-2005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三、测试环境条件:环境温度:0~40℃环境湿度:<85%大气压力:80~110kPa 四、检测设备: MQY--200不透光烟度计、ACCG-10汽车底盘测功机、MQZ-3振动式转速分析仪、MQW-50A汽车排气流量分析仪 五、检测操作规程 1、举起测功机升降板,并检测是否已将滚筒牢固锁好。将车辆以5km/h的速度匀速驶上底盘测功机,且将驱动轮置于滚筒中间位置,降下测功机,松开滚筒制动器,待举升器完全降下后,引车员缓慢驾车使受检车辆车轮与实验滚筒完全吻合。 2、引车员轻踩制动使车轮停止转动,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于空挡,,将楔形块放入非驱动轮下方固定,将发动机舱盖打开让冷却风扇对准发动机,且打开电源。 3、连接好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油温传感器。 4、排气污染物检测 5、引车员根据司机助显示屏的提示,驾车沿着直线以5km/h的速度驶上检验台,驱动轮置于两滚筒的中间位置,待举升板落下后,将变速杆推至1档(自动档车辆将档位推至“D”档),在怠速状态下将车摆正,使方向不要左右摇摆(如方向摆不正的车辆不能强行检测,防止发生意外,应让其维修后再检)。摆正后,前驱车拉紧驻车制动,安装移动式限位轮(后轮驱动的车辆不能拉驻车制动),并用轮胎挡块抵住非驱动轮的前端,确保车辆在测试中不横摆。 6、引车员关闭发动机,检验员将测速传感器夹到被测车辆发动机任一缸点火线上;将油温传感器的探针插入被测车辆的机油箱内(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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