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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

目录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查验员资格管理1

5查验项目2

6查验工作要求4

7特殊情形的处理6

8检验监督工作要求6

9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9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11

18参考文献21

前言

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年版的3.2);

——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

——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013年版的4.1);——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

——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c));

——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2013年版的5.2);

——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5.3.1,2013年版的5.4.1);——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5.3.2,2013年版的5.4.2);——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2013年版的5.4.3);——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2013年版的6.1);

——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

——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

6.4);

——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

——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

——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2013年版的6.5);

——增加了查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

——修改了查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6.14,2013年版的6.11);

——修改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2013年版的6.6);

——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7的g));

——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

——增加了“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的要求(见6.19);

——增加了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

——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3);

——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8);

——修改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7.2,2013年版的7.2);

——增加了检验监督工作要求(见第8章);

——修改了表A.1中“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表A.1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

——修改了“表C.1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3年版的附录C);

——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吴云强、孙巍、张军、李健、赵卫兴、是建荣、罗跃、包威、张宝文。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801—2008、GA801—201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查验项目和查验工作要求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的工作要求。

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查验员进行资格管理及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A 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查验inspection

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

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员资格管理

4.1 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具有查验员资格证书,并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

4.2 查验员分为初级查验员、中级查验员和高级查验员。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及工作职责如下:

a) 初级查验员可以对摩托车、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包

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进行查验;

b) 中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

品上报初审,指导初级查验员的查验工作;

c) 高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

品上报审查,指导中级和初级查验员工作,对中级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

4.3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国高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并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4 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

4.5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查验员资格管理规定,明确查验员培训考试、查验员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及查验员日常管理等要求。

5 查验项目

5.1 注册登记

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

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

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汽车安全带;

c)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

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查验整备质量;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

d) 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等

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

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

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

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h) 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

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

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

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

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

100km/h,对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

n) 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o) 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

p) 对专用校车及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q) 对校车和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5.1.3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5.2.1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5.1.2的g)、h)、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2.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的d)、e)、g)、h)、i)、j)、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5.2.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2.5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属于卧铺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5.2.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5.2.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

5.2.8 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5.3 其他业务

5.3.1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属于卧铺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对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5.3.2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及5.1.2的d)、e)、i)、j)、q)规定的项目;对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应增加查验。

5.3.3 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

5.3.4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5.3.5 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6 查验工作要求

6.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6.2 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要。专门查验区应施划有标志标线,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配备有查验工具柜(箱),工具柜(箱)内应包括铅锤、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铁钩、轮胎气压表、逆反射系数检测仪(或反光标识检测仪)等常用查验工具。

6.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查验员应配备查验工具包(内配钢尺、手锤等随身查验工具)、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和执法记录仪。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应具有远程比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照片和数据、向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无线上传数据及生成《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A)的功能;执法记录仪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

6.4 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应佩带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按照规定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和执法记录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赋予的职责。

6.5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查验合格的主要要求参见附录B)。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6.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进行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视频或照片应能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能确认车辆识别代号,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能识别号牌号码)。

注:一张照片能同时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的,视为满足要求。

6.7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

6.8 进口机动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领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由非民警查验员独立承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民警查验员应进行监督。

注:民警查验员是指具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验员;非民警查验员是指不具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验员,如汽车品牌销售商、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单位的查验员,也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验员。

6.9 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记载的名义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6.10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6.11 查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电动机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6.12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使用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的,测得的外廓尺寸数值应实时上传至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自动判别是否合格;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6.13 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6.14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

a)查看《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

技术资料凭证,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b)查看驾驶室(区)内的辅助制动装置操纵开关及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有疑问时实

车操作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

c)实车查看机动车前轮(实车无法查看时只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机动车

前轮是否安装了盘式制动器;

d)打开机动车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并判断ABS自检功能是否正常,有疑问时查看车

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实车查看半挂车,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防抱死制动装置;

e)打开发动机盖并目视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发动机自动灭火装置。

6.15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

6.16 除按照规定应查验的项目外,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

6.17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要求如下:

a)《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所列查验项目查验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查验

不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不合格的情形;

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

b)安全装置查验结果表明按照规定应安装的安全装置均已安装时,在“备注”栏中记录

“安全装置符合要求”;安全装置查验结果表明至少有一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发现实车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装置的,在“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并说明具体情形;

c)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

色”、“核定载人数”及根据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

d)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

身颜色”;

e)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进行查验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

和产品编号的查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

f)按规定应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

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按照规定查验的项目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和签注日期,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不合格情形。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

g) 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

h)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应填写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中,

备注栏中应注明提交校车日期。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中;

i)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机动车查验结束后,应将填写完毕(或

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签字。

6.18 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6.19 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

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6.20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

6.21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设完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严格对查验机动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6.2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现场或视频监管、拍摄照片、核查智能查验终端或执法记录仪、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机动车查验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查验照片(或视频)进行审查,监督查验员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查验、查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6.23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7.1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非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拼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

7.2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机动车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高级查验员审核后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7.37.1和7.2所述情形中,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8 检验监督工作要求

8.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或视频,以及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等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

8.2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

a)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面积及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应与需

审核的检验业务量相适应;

b) 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中级

查验员或民警高级查验员;

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应具备检验备案信息下载、转发和下发、机动车检验登

录信息和复检登录信息接收、检验过程信息接收和转发、检验异常情况预警和报警、检验结果和检验照片(或视频)接收、检验审核、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

功能;能对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统计,确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是否齐

全、所有人工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均为合格、所有仪器设备检验项目的检验结

果是否均符合GB7258的规定,及时核查多车检测数据雷同、重点车辆检验合格率

异常等综合统计分析及异常情况预警功能。

8.3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工作人员应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要求是否符合附录D的规定。检验照片(或视频)的审核结果为合格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无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或报警提示的,应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8.4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发现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要求不符合附录D的规定的,应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符合规定的具体情形,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重新上传整改后的检验照片(或视频);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审核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的行为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8.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清核实;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8.6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及7座和7座以上的除外),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无检验异常情况预警和报警提示时,可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应在检验照片

(或视频)上传后的24小时内将检验照片(或视频)审核完毕。审核结果表明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知送检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检验,并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量和规范化程度批准后实施。

8.7审核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按7.1和

7.3的规定执行。

8.8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月将参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每月分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异常数据,每季度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报本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数据分析发现异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通报。

8.9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相关规定,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要求。

9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6.1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的要求,以及6.3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查验员应配备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表A.1,校车查验记录表见表A.2。

表A.1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号牌种

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

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变更车身颜色查验时签注车身颜色。

表A.2 校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校车种

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校车类型和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6、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机动车查验合格的主要要求见表B.1。

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需要上门查验

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第七条机动车查验区应设置“机动车查验”的标牌(标牌式样见附件1),标牌的大小、安装位置应醒目。查验区内应设置提示引导标志或标牌,引导待查验车辆有序进入查

机动车远程查验监控管理系统

机动车远程查验监控管理系统深圳市艾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第1章项目简介 1.1项目背景 随着道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车辆管理工作成为每个城市的交通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车辆检测又是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现有的车辆检测系统中,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存在不少难以克服的漏洞。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推出社会管理创新措施(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的通知第一条),推进车辆管理所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实现检测过程全程监控、检测数据自动传输、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识功能,达到机动车检验业务远程审验,方便群众办事的目的。 1.2建设目标 本次项目建设目的主要在于实现机动车辆业务的管理、制度创新,在遵循“便民服务”基础上,确保检测站回传图片及数据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有如下目标: 实现机动车年检从分散到集中审验的模式转变; 简化车辆年检过程的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 提高车管所干警的工作效率; 加强负责机动车年检业务民警的业务、勤务管理; 加强对机动车检测验放全过程的技术监督控制。

1.3建设内容 1.3.1 机动车远程审验系统 (1)机动车年检拍照 1)对进入检测线检测的车辆通过摄像设备进行前后45角进行自动抓拍照片 和存储;(安检拍照) 2)对查验表、保险单(强制险)、行驶证、车架号码拓印等资料的拍照功能; (表单拍照) 3)对车辆重要部分进行拍照并存储,包括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后钢板、 侧后防护栏、反光标识、加长加宽照片。(重要部位拍照) (2)照片及检测数据传输 1)照片信息自动传输,自动发送到后台服务系统中。 2)机动车检测数据自动传输,自动发送到后台服务系统中。 (3)机动车审验 1)集中审验系统审验每辆车的图片和资料,并确定通过否等功能; 2)年检审核申请; 3)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识; 4)远程打印年检章。 1.3.2 检测站视频远程监控平台 (1)前端监控系统 1)在每条检测线上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设备,实现对车辆在上检测线安全技术 检测的时候,对检测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和录像。 2)对重要岗位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设备,进行视频监控和视频录像存储,主要

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平台

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平台 一、系统功能特点 本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功能特点: 1)严格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场站的自动监督 结合GIS信息系统,在地图上直观显示区域内所有站点的具体地理位置、数据信息、实时视频、历史照片等,对全市检测场站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进行全过程在线自动实时监控,实现所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处理,实现对车辆信息、车主信息、检测站信息、检测设备信息等的统一管理调用,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监控的自动化、网络化、即时化和智能化。 2)对检测过程、检测人员和设备进行动态、科学的管理 实时监控机动车尾气检测全过程,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将尾气监测参数的数据信息、车量基本信息、途经车辆图像等内容分别以模块形式进行展示,并提供实时视频监控功能,有效防止检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监督和保证检测机构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使超标车辆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和维修治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3)全方位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的管理 充分利用自动化高科技手段,对新车上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超标车辆查处与维修治理、车辆淘汰报废以及定期与不定期检测等污染防治的各个管理环节,优化和创新管理模式,最大程度提高监管质量、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 4)完善机动车排放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等系统 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大量的检测数据集中收集管理,通过建立机动车排放数据库,准确完整地收集机动车排放数据,按照各种分类方法和统计方法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处理,客观真实地反映机动车排放状况,为制定政策法规、进行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的评估与综合治理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而为城市环境治理提供决策支持。 5)建设与公众信息交流的对外服务网络平台 及时为公众提供车辆尾气排放情况、检测与维修情况、超标处罚情况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车辆检测站视频监管系统

车辆检测站视频监管系统 解决方案 XX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1章系统概述 (1) 1.1机动车检测站总体架构图 (1) 1.2机动车检测站工作流程 (2) 1.3机动车检测站视频监控系统图 (4) 第2章系统简介 (5) 2.1设计原则 (5) 2.1.1先进性与适用性 (5) 2.1.2经济性与实用性 (5) 2.1.3可靠性与安全性 (5) 2.1.4开放性 (5) 2.1.5可扩充性 (5) 2.1.6追求最优化的系统设备配置 (6) 2.1.7提高监管力度与综合管理水平 (6) 2.2设计规范和依据 (6) 2.3系统组成 (7) 2.3.1视频采集系统 (7) 2.3.2视频信号传输系统 (9) 2.3.3数据存储系统 (9) 2.3.4视频监管平台 (10) 2.4系统功能和特点 (10) 2.4.1系统功能 (10) 2.4.2系统特点 (11) 第3章设备选型及配置 (12) 3.1主要设备功能介绍 (12)

3.1.1140万高清一体机 (12) 3.1.2200万高清摄像机 (13) 3.1.3视频综合平台 (13) 3.1.4大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配置清单 (14)

第1章系统概述 随着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急剧增加,机动车的安全运行问题,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检测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在全省各地州市的机动车检测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将有效地提高检测质量。在检测线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及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车辆牌号识别并自动录入;检测信息的实时传输;实现与机动车登记系统双向数据交换;车辆识别代号条码识别并校验(另加扫描仪);通过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有效避免来车不检及检车不彻底的问题;同时,监控中心可查看检测现场的实时视频监控信息;严把车辆检验关,将被检车与车牌图像信息唯一对应,全面监控汽车检测全过程,有效防止汽车检测过程中的徇私舞弊现象。 1.1机动车检测站总体架构图

机动车检测系统毕业结业论文及说明

第一章可行性分析 1、1 问题描述 随着世界汽车产业格局的变化,我国汽车产业也迅速发展,汽车维修成为具潜力的行业,但汽车维修管理的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使得必须建立起专业的汽车维修管理系统作为管理汽车维修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成为了必不可少的。运用计算机来管理汽车维修的信息具有公正、严格和高效等诸多优点,从而取代了人工管理模式下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管理漏洞的可能性,因而减少了工作人员的难度性,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在现行系统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系统目标,即新系统建立后所要求达到的运行指标,这是系统开发和评价的依据。 1.2 可行性分析研究 1.2.1 技术可行性 技术上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现有技术条件能否顺利完成开发工作,硬、软件配置能否满足开发者需要等。目前大型汽车维修公司均建有局域网,并且采用PC机作为工作台,其容量、速度能满足系统要求。 根据客户提出的系统功能、性能及实现系统的各项约束条件,根据新系统目 标来衡量所需的技术是否具备,本系统是一个数据库管理和查询的系统,现有的技术以较为成熟,硬件、软件的性能要求、环境条件等各项条件良好,估计利用现有技术条件应完全可以达到该系统的功能目标。 1.2.2 经济可行性 因为通过网络管理汽车维修信息可以不受限制,因此可以节约许多的人力和物力,方便管理,由此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同时该系统可以提高维修管理的效率,即提高了维修站的经济效益,所以从经济上完全是可行的。 (1)汽车维修公司有能力承担系统开发费用 开发新系统的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它的投资主要是人力和物力的投资。对于本系统的开发者来说,其主要投资还是在人力和物力两个方面。如果是企业自己安排人手开发系统的话,其主要的投资还是在人力资源上,从系统的业务需求调查到系统的分析编码制作都是需要巨大的人力投入的。软件企业作为一个简短的高科技产业,其员工要求都比一般企业的要求要高,而且对系统开发及软件产业了解比较多,所以在自我开发管理系统的过程中,企业自己比较容易安排人手,这样就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部分的额外开支。同时软件就其它产品来属于高端行业,无论是产品的价格还是质量都比较高,而经营产品的经销商或者是商家都要求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所以,在系统的开发过程中,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 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 (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臵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 第三章查验员 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嫌疑情形处置 第六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负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查验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机动车查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可以应用车辆信息自动采集、图像智能审核比对等新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通道式、一次性办结查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区和停车区。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在查验区受理业务、完成查验后,引导机动车进入停车区,并提示群众办理后续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或者在查验区设置服务窗口录入机动车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预录入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提高查验受理工作效率,避免群众多次往返业务大厅。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规范机动车查验区建设,设置“机动车查验”标识,设置查验工位,施划标志标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查验区场地面积、硬

机动车安检机构操作规程汇总.(精选)

检测设备操作规程 (只适用滚筒和轴重仪设备,不适用平板和地磅) 2016.2审定 引用标准: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与方法》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外廓尺寸测量 2、整备质量测量 3、制动性能检验 4、前照灯检验 5、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6、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 7、在用汽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规程 8、在用汽车双怠速尾气排放检测规程 9、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检测规程 10、微机网络系统操作 11、人检验操作规程(1)唯一性认定,车辆特征参数、外观、安全装置检查 12、人检验操作规程(2)底盘动态检验

13、人检验操作规程(3)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外廓尺寸测量 1 检验设备、工具要求 1.1 人工检验标准器具 a) 钢卷尺:不确定度:1级; b) 标尺、铅垂、水平尺。 1.2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 测量仪应符合计量法规,测量仪最大允许误差:±1%或±20。 2 人工检验方法 2.1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在车辆前后和两侧突出位置,使用线锤在地面画出“十”字标记。如图所示。 车辆前后突出位置标注示意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示意 为防止车辆前后突出位置不在同一中心线上,影响测试准确度,可将车辆移走,在地面的长宽标记点上分别画出平行线,在地面形成一个长方形框架(可用对角线进行校正)找出车辆中心位置,用钢卷尺分别测出长和宽的直线距离,作为整车的车长和车宽,但 3730.3规定的后视镜、侧面标志灯、示位灯、转向指示灯、挠性挡泥板、折叠式踏板、防滑链以及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变形,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加装的其他部件不计入。 2.2 车辆高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将水平尺放在车辆的最高处并且保持与地面水平。在水平尺一端点放铅垂到地面画出“十”字标记,用钢卷尺测量水平尺该端点与地面“十”字标记之间的距离示值即为该车的实际高度,如图所示。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北京时代动力鸿宇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一、系统概述 (4) 二、系统构架 (6) 1、检验监管系统前置程序 (6) 2、检验监管系统软件 (6) 3、检验监管数据交换软件 (7) 4、视频监管系统 (7) 5、监管系统扩展功能 (7) 6、软件部署............................................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系统流程 (8) 四、检测登记(预录入) (9) 五、人工检验 (14) 第一部分:外观检测 (15) 第二部分:底盘检验 (16) 第三部分:底盘动态检验 (17) 第四部分:人工检验记录表 (18) 第五部分: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20) 六、仪器检验 (28) 七、授权签字 (30) 八、高拍仪 (32) 九、检测查询 (34) 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6) 十一、复检 (40)

一、系统概述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关于推广应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软件的通知》(公交管〔2014〕390 号)文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擅减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等突出问题监控和管理,湖北省交管局提出在原有机动车安检监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升级,完成原有检验监管程序与公安部交管局开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对接工作。 根据部局统一检验监管系统,以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总共划分为3大部分:人工检验、仪器检验、远程查验监管。其中,人工检验包含了外观检验、底盘检验、底盘动态检验三个子模块; 仪器检验则包含为以前的线内检测,即制动、灯光、侧滑等需要检验设备工作的部分,远程查验监管则包含了远程数据审核、远程照片审核、远程视频审核、远程流程审核、远程预警信息审核以及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目前国家统一执行的检验标准为GB21861-2008,信息检验标准GB21861-2014已上报国家标准委员会审定,等待审批流程完成后,全国会统一切换为新的检测流程。 同时公安部统一版监管系统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的要求比较高,按照部局文件的要求,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检测与诊断的目的是确定汽车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明故障部位、故障原因,为汽车继续运行或维修提供依据,而严谨有序的工作规程是保障机动车验查的保障。 目录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相关解读 ?相关问题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查验inspect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查验员资质 4.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 建设指导意见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4年6月

目录 一、建设目标................................................................................................................................. - 2 - 二、建设任务................................................................................................................................. - 2 - (一)建设检验监管软硬件平台 ............................................................................................. - 2 -(二)建立运行工作机制........................................................................................................ - 3 - 三、总体设计................................................................................................................................. - 3 - (一)系统架构 ...................................................................................................................... - 3 -(二)软件部署 ...................................................................................................................... - 6 -(三)核心流程 ...................................................................................................................... - 7 -(四)软硬件平台要求.......................................................................................................... - 15 - 四、检验监管内容....................................................................................................................... - 17 - (一)事前监管内容 ............................................................................................................. - 17 -(二)事中监管内容 ............................................................................................................. - 18 -(三)事后监管内容 ............................................................................................................. - 19 - 五、应急处置方案....................................................................................................................... - 19 - (一)移动智能检验终端、视频监管系统故障...................................................................... - 19 -(二)安检机构系统接入监管系统网络异常 ......................................................................... - 20 -(三)检验监管系统整体故障............................................................................................... - 21 - 六、职责分工............................................................................................................................... - 22 - (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 22 -(二)省交警总队................................................................................................................. - 22 -(三)地市交警支队 ............................................................................................................. - 23 -(四)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 23 - 七、进度安排............................................................................................................................... - 23 -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 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 件 国质检锅[2002]16号 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 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 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 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

浅析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服务平台

浅析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服务平台 发表时间:2016-03-18T11:45:28.083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27期供稿作者:陈悦洋 [导读] 台山市缠溪松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本文主要探讨如何构建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服务平台,以期能够为我国的安全检测工作有所参考。 台山市缠溪松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前景,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拥有机动车的数量逐渐增加,一些大城市的机动车数量已经突破五百万,如此多的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检测时会给检测单位带来非常大的压力,因此,就必须使用更加有效的方式进行解决。互联网技术与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进行联合是解决此问题的良好办法,具有效率高、防止作弊的优点。本文主要探讨如何构建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服务平台,以期能够为我国的安全检测工作有所参考。 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监管服务平台 在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没有明显的提升之前,安全检测的任务是由行政单位承担的,但是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再由行政单位进行安全检测很难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国家将安全检测的工作交到社会企业中,让社会企业进行检测,这种检测方式提高了检测的效率,但是,容易导致一些作弊的行为,例如使用其他车辆进行替换检测、故意漏检等,这就使得检测的作用成为虚设。为此,必须使用有效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督,互联网的出现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一、国外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的做法 在欧洲及美洲的部分国家,已经实现了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的工作,以法国为例,它们的联网覆盖率已经达到了96%,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单位可以将检测的数据上传到交通部管理部门中,管理部门可以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如果发现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则可以要求检测单位重新检测,严重者甚至需要吊销检测执照。这样检测单位就会收敛自身的行为,真正将安全检测工作落到实处。德国的安全检测工作也有值得借鉴的地方,例如它们使用无线通讯技术将机动车进行编号,每辆机动车的检测数据会被监管部门查询,如果机动车没有进行检测,则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而且,检测人员可以进行上门服务,无线通讯技术能够将检测数据上传到检测系统中,实现检测工作的实时化[1]。 二、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的设计 本文所研究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系统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安全检测机构共同参与的,两个单位实现监管信息的交流和监督,并控制着打印车辆检测合格证的权限。 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联网与监管服务平台的组成主要分为五个模块: 一是系统管理模块,这个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对服务平台进行管理,整合平台的数据和功能,让使用者获得更好的使用体验,系统的内部人员能够进行数据的管理、查询、添加、删除等操作。 二是检验业务办理模块,这个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对检测工作进行全程跟踪,负责检测的部分工作,例如实现信息的登录、联网查询、检验结果处理、机动车外观远程查验信息采集等。 三是检验过程控制和实时上传模块,这个模块的主要功能是进行控制,发现检测系统中的漏洞,实现数据的准确上传,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四是检验过程监控模块,这个模块的主要功能是监督检测的真实性,使用的方法是图片监控、数据监控等。 五是检测线工作端模块,这个模块是由检测单位使用的,主要的功能就是进行机动车的安全检测,各种检测项目都要在这个模块上进行,它是整个系统的基础模块[2]。 三、联网监管系统功能需求 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联网监管系统能够将各个地区的机动车数据进行汇总,然后由检验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联网管理,当这些数据需要使用时,就能够及时的调查,管理工作非常便利。它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对安全检测机构提供的受检车辆的档案信息进行管理;二是检验机构将检测结果数据和过程图片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车管所;三是对证件进行录入、审核。它的功能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联网查询功能 当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需要使用这些机动车的数据时,使用系统就能准确的找到,使得过程非常简单。各个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自己辖区的机动车数据再进行上传,就能汇成一个巨大的数据系统,这种系统的使用范围更广,能够在许多方面提供帮助,实现安全检测的现代化。 2、上线申请功能 当机动车需要检测时,可以到当地的检测单位,然后检测单位再使用系统申请受检车辆上线,当上级系统许可之后,就可以进行检测。 3、工位开始检验申请功能 每一个工位需要检测机动车时,要经过上级系统的允许,然后由管理部门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是有效的监督环节,能够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4、工位检验结果上传功能 当每一个工位的检验过程完成之后,系统会将检测的结果进行上传,传送到上级系统中,这样能够防止数据被检测单位修改,增加数据的真实性。 5、终检功能 当检测单位检测完机动车的各项数据之后,系统就会把所有的检测数据都上传到上级管理部门的系统中,实现统一的管理。在机动车

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用户手册_检测站

公安部统一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北京时代动力鸿宇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一、系统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系统构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检验监管系统前置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检验监管系统软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检验监管数据交换软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视频监管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监管系统扩展功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软件部署.............................................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系统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检测登记(预录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人工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外观检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底盘检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底盘动态检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人工检验记录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部分: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仪器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授权签字..........................................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高拍仪............................................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检测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复检............................................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机动车环保检验操作规程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双怠速法操作规程 一、检测参数 CO、HC、λ(过量空气系数),可同时检测CO、O。 二、检测标准 GB182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三、测试环境条件:环境温度:0~40℃环境湿度:<85%大气压力:80~110kPa 四、检测设备: MQY-200不透光烟度计、MQZ-3振动式转速分析仪 五、检测操作规程 1、机动车排气系统无泄漏,发动机在各转速控制点运转平稳 2、设备预热及自检,车辆预热。 3、接上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油温感应器。 4、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50%额定转速,小车2500±100/min,大车1800±100r/min)并保持,油温85c°。 5、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管上。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 6、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 气系数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时的λ值为:±。 7、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低怠速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平均值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8、工作全过程时间:>90s 9、测量完成,检验员从车辆排气管中取出取样探头,从发动机上取下转速夹和油温传感器,置于清洁空气环境中;车辆驶离工位。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操作规程 一、检测参数 CO、HC、NO X 二、检测标准 GB 182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HJ/T 240-2005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三、测试环境条件:环境温度:0~40℃环境湿度:<85%大气压力:80~110kPa 四、检测设备: MQY--200不透光烟度计、ACCG-10汽车底盘测功机、MQZ-3振动式转速分析仪、MQW-50A汽车排气流量分析仪 五、检测操作规程 1、举起测功机升降板,并检测是否已将滚筒牢固锁好。将车辆以5km/h的速度匀速驶上底盘测功机,且将驱动轮置于滚筒中间位置,降下测功机,松开滚筒制动器,待举升器完全降下后,引车员缓慢驾车使受检车辆车轮与实验滚筒完全吻合。 2、引车员轻踩制动使车轮停止转动,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于空挡,,将楔形块放入非驱动轮下方固定,将发动机舱盖打开让冷却风扇对准发动机,且打开电源。 3、连接好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油温传感器。 4、排气污染物检测 5、引车员根据司机助显示屏的提示,驾车沿着直线以5km/h的速度驶上检验台,驱动轮置于两滚筒的中间位置,待举升板落下后,将变速杆推至1档(自动档车辆将档位推至“D”档),在怠速状态下将车摆正,使方向不要左右摇摆(如方向摆不正的车辆不能强行检测,防止发生意外,应让其维修后再检)。摆正后,前驱车拉紧驻车制动,安装移动式限位轮(后轮驱动的车辆不能拉驻车制动),并用轮胎挡块抵住非驱动轮的前端,确保车辆在测试中不横摆。 6、引车员关闭发动机,检验员将测速传感器夹到被测车辆发动机任一缸点火线上;将油温传感器的探针插入被测车辆的机油箱内(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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