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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制度(一)

论表见代理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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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制度(一)

论文摘要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因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责任的代理。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起源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中虽有所涉及,但并不系统,也不完善,且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学术界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为线索,就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意义,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就这一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论文、表见代理、立法

现代民法强调意思自治,但并意味着行为人必须事必躬亲,也不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因此,现代民法在强调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创设了代理制度,从而扩张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弥补了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但是,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代理纠纷,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若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无一例外地全部否认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则可能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交易安全。因此,必须在代理制度中创设表见制度。一、表见代理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与交易安全的保护

(一)表见代理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因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责任的代理。

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起源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至173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尽管未获合法授权,代理行为仍然有效。当然,第三人在为法律行为时已知或可得知代理权已经销失的,则不能认定代理行为有效。《德国民法典》虽未明确给表见代现下一定义,但上述规定中已包含了表见代理的内容。《日本民法典》采纳了德国民法的规定,在第109条明确提到了表见代理的概念,规定“对于第三者表示给他人代理权的意思者,在其代理权的范围内,关于他人和第三者之间进行的行为负责任”,第110条规定“代理人在进行其权限外行为场合,第三者有正当理由相术其权限时,准用前条之规定”(注1)。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不承认表见代理,而采取单一的无权代理的理论,此种代理制度侧重于保护代理人的利益。因为其赋予某些权利给被代理人以保护其利益不遭受损失,如在代理过程中,被代理人可以对代理权加以限制,甚至撤销代理权,但又不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使其避免了利益上可能遭受的损失。另外,

①注1: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研究》(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出版,表见代理若干问题题探讨,112一113页

被代理人还享有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可以视无权代理人之行为是否有利于己而决定是否追认。显而易见,这种代理制度侧重于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而忽略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直到《民法通则》的出台,才涉及到表见代理,但对于我国民法是否采纳了表见代理制度,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已经采纳了表见代理制度。《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条规定便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或者说只是初步建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而且很不完善(注2)。我认为《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规定得太笼统,仅仅算是包含了表见代理的含义,但也不够贴切,而且从实践中发生的情

况来看,远远不限于通则中规定的情形。因此,认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已经确立尚为时过早。

(二)表见代理的表现类型

从学理上可以把表见代理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二是超越权限型表见代理,三是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l、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此种类型中,行为人自始自终没有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知道行为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致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应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责任。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被代理人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声明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事实上未授权。

第二、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如果表示承认,则相当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事后追认,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果表示否认,则行为人要对无权代理负全部责任,被代理人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代理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被代理人默认了行为人的代理

①注2: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研究》(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出版,表见代理若干问题题探讨,107页

权,应成立表见代理,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行为人持有能证明其有代理权的文书、印鉴等,并凭此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超越权限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指代理权嗣后被限缩,却因限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未被限缩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注3)。即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却未在授权委托书中说明,使善意相对人不知其限制而与行为人为代理权限限制之外的民事活动,应构成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指代理权终止后的民事活动构成的表见代理。如《日本民法典》第112条规定:“代理权的消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人本来具有代理权,但由于代理权被撤销,代理完成或代理期限满等原因而终止。这时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不复存在,但是因为被代理人的过失,如未收回授权委托书,未向相对人发出通知等,善意第三人仍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则应成立表见代理。代理权一部分丧失时,就其丧失的部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从已消灭的代理权部分来看,为代理权消灭之后的代理,从现存的代理权方面来看,则为代理权逾越,均构成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制度与交易安全的保护

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合同法上的交易安全是交易环境应当有的一种确定状态,亦即交易者基本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便会因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而迫使交易者过分谨慎,从而抑制其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实质上交易安全的保护对象为交易秩序即社会整体利益(注4)。对表见代理而言,其是一种广义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因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或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而断定代理人有合法的代理权,从而与之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应负授权人的责任。若按一般的无权代

①注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1日修订版,277页

②注4:尹田着,《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000年10月第22

卷第5期,114页

理理论来看,该交易行为必须征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成立。而被代理人是以是否有利于自身的利益为准来决定是否追认的,并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在此情形下,势必会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抑制了其从事交易的积极性,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坏了正常的交易安全。因此,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平衡被代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来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增强代理制度的社会效益,就是我国代理制度的价值所在。

二、我国《合同法》涉及表见代理的立法规定。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此,笔者特作如下分析:

(一)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虽然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毕竟也是基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因此,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代理的一般特征。首先,在表见代理中,缺少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次,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是代理的一般成立要件,同时也是表见代理的一般要件。再次,代理的内容必须是代理人向相对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最后,代理人必须是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范围

而进行的行为为无效行为,根本谈不上代理行为。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形式 摘要: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理论上的分类及表见代理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情形及立法完善进行分析,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采用单一要件说,在理论上应分为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三类,同时提出了表见代理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中的规范与完善。

目录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3页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3-4页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6页 四、表见代理在理论上的分类---------------------------------------6-7页㈠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6-7页㈡权限逾越型的表见代理-------------------------------------------7页 ㈢权限延续型的表见代理-------------------------------------------7页五、表见代理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情形及立法完善-------------7-11页㈠《民法通则》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7-8页㈡《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8-10页㈢《票据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范与完善---------------------------10-11页六、注释---------------------------------------------------------11页

浅谈表见代理

浅谈表见代理 [摘要]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作为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法律本质的无权代理形式。表见代理依旧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进行了规定,并且赋予了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表见代理制度具有代理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次,表见代理制度的存在表明国家立法时对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秩序价值的一种认可。文章主张,表见代理作为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维护民事交易秩序稳定的法律制度固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但是不能将表见代理绝对化,表见代理必须符合民法所内在的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功能;性质;要件 代理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存在并且发展是由社会发展需求所决定的。“从法治发展的角度看,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及发展完善都是特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或最终结果。同时,也是法律对这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回应。”[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的法律内涵已经远远超越其概念字面的含义,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在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本文拟就代理制度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分析,通过阐释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发展,分析其功能与目的,最终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一、表见代理的基本内容 (一)表见代理产生的背景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最初是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人在抽象出代理人之三方关系的同时,确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则。而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区分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此后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引入表见代理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的。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彼时,资本主义制度正在逐步确立,商品生产以及商事贸易正在蓬勃发展,这种新型的商品经济关系也深刻的影响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交往方式。商事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开始日益频繁与复杂。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外贸易的大力发展进一步刺激了资本方义经济。逐渐的,代理制度在社会迫切与强烈的要求下得以确立。随着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无权代理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因此,迫切的需要对商事交往活动中无权代理现象进行规制,以维护商事交往的秩序稳定。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从其产生之初来说,德国的法学家就已经区分了狭义的无权代

2020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试行)》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 (试行) 本调查制度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制定。包括调查目标、调查原则、调查对象和范围、报表内容和样式,以及报送方式、报送流程、报告周期及调查方法。 一、调查目标 各省要客观、及时上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报表。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够全面掌握各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经费到位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信息。 二、调查原则 (一)客观真实 各地要真实填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报表,客观反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二)及时有效 各省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期限内,上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报表,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三)务求实用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报表的填报充分利用各级已有的卫生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可按本制度报表模板的格式导出已有数据,作为本报表的数据源。统计调查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

性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各省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其辖区各项指标,统一上报。 四、主要内容 报表内容以区县级为单位反映区县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表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管理、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落实情况报表、基本信息统计、家庭医生签约情况15类报表。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统计报表 填写内容包括:(1)辖区内常住居民数(人)、(2)建档人数(人)、(3)健康档案建档率(%)、(4)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人)、(5)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6) 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份)、(7)健康档案使用率(%)。 (二)健康教育管理统计报表 填写内容包括:(1)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种类(种)、(2)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数量(本)、(3)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种类(种)、

1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交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一、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共有33张报表,其中:年报23张、年快报3张、月报4张、旬报1张、日报2张。 (一)公路水路运输方面:共有28张报表,其中年报20张、年快报2张、月报3张、旬报1张、日报2张。 1.“公路密度及通达情况”(交行统H107表)删除“县城数量”、“通二级及以上公路县城数量”两个指标。 2.“贫困地区农村客运基本情况表”(交行统H108表)增加补充资料“县城是否通二级及以上公路”;农村通客运班车(公交)情况部分,将“具备通客运班车条件数量”调整为“通客车数量”。 3.“公路货物营运车辆拥有量(按总质量分)”(交行统H203表)取消报送。 4.客货车辆更新表(交行统H204和H205)2019年报免报。 5.水路运输月报(交行统W301表)取消沿海、远洋指标报送,仅保留内河运力及客货运输量;沿海远洋运输量及运力数据从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取数。 6.高速公路货物运输量旬报(交行统H311表)调整统计范围,将“全国联网计重收费高速公路”调整为“全国收费高速公 — 1 —

路”。 (二)港口方面:共有2张报表,其中1张年报、1张年快报。 1.删除“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交行统P301表)和“港口吞吐量(按货物形态、包装及货类分)”(交行统P302表)两张表,港口吞吐量年报数据采用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中月度累计数据生成。 2.“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交行统P101表)将滚装汽车的泊位年通过能力的“万标辆”修改成“万辆” 3.“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年快报”(交行统P901表)的统计范围由规模以上港口调整为全部港口。 (三)城市客运方面:共有3张报表,其中年报2张、月报1张。 1.“城市(县城)客运交通基本情况年报”(交行统U101表)删除“公交IC卡累计售卡量”指标、增加“公共汽电车停保场面积”、“轨道交通最高日进站”、“轨道交通最高日客运”指标。 2.“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交行统U301表)表名改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交行统U301表),运营车数按燃料类型分:删除“柴油车”、“液化石油气车”指标,删除“本年新增运营车数”、“本年报废更新运营车数”指标。 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情况月报”(交行统U302表)表名改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情况月报”(交行统U302表),报送— 2 —

浅谈表见代理制度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表见代理制度属无权代理的范畴,多年来一直未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只是《民法通则》在立法时对无权代理的各种情形进行规定时,首次涉及到了表见代理,但并未单独设定表见代理的制度,只是在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实际上对无权代理并未予以划分,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表见代理的种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依无权代理的处理原则,其行为后果应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但是表见代理的起因与授权有关系,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前提都是有一定的授权,曾有授权或有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的情形,此时,授权人对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善意第三人承担行为的后果是不符合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利于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的交易安全。因此《民法》设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对特定情况下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了恳定,其目的便在于从立法上对民事主体已经取得的利益的民事行为予以法律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使各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切实维护双方已取得的新利益,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进而切实维护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鼓励民事法律行为,维护交易的安全。

论表见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论文摘要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上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本文阐述了表见代理的由来及本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如何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思考。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制度完善

目录 前言 (1) 一、表见代理的由来及本质 (1)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 (1)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本质 (2)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学说 (2) (一)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 (2) (二)要件多元论和要件一元论 (3)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4) 三、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5) (一)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5)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设想 (6) 四、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7)

论表见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前言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的法律价值不仅在于能够更充分发挥代理的作用,还在于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的广泛适用,表现了现代民事立法对于社会交易安全的重视,也表现了民法对权益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的发展趋势。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本人“视为同意”,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当委托书授权不明时,即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本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当时《民法通则》的制定并不是依据表见代理制度制定的,而是依据本人与代理人都有过错而适用共同过错原则制定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依据表见代理制度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笔者认为至少还有两点不足之处:1.关于被代理人有无过错是不是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没有明确规定;2.将表见代理X围仅限于“订立合同”过于狭小。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表见代理制度的本质及构成要件出发,以及我国现行表见代理的法律缺位出发,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来探讨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及本质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 表见代理制度(Scheinbare Vollmacht)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德国在制定该法典时,为了强化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鼓励人们积极交易,将表见代理适用于该法典。该法典第170条规定:“如果全权是以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而授予的,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全权消灭之前,全权对于第三人仍为有效。”第171条第2款规定:“在以与授予代理权相同的方式通知撤销代理权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第172条第2款规定:“在全权证书交还授权人或者声明无效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1从而,在世界上首先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自此以后,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都不同程度地效仿和采用,并成为英美国家审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本质 所谓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客观上存在代理人被授权的表象,致使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 1.X译、贾红梅:《德国民法典》,法律,1999年版,256页

试论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概述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新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般认为,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规定。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 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取向应在于鼓励交易、倡导效率,并维护社会交易的动的安全和本人、善意第三人的静的安全。①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概不负责,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无权代理之效力,显然无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的维护,甚至影响交易进而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所以应兼顾交易安全和本人、善意第三人利益,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和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将前者拟制为有权代理,而使后者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第三人可行使催告权、撤回权,本人则享有追认权、否认权。 表见代理的理论基础,应源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表示主义和善意取得制度。1、在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上,法律行为表示主义强调外在

表示行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并不一定是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而对于法律行为的解释,则采取客观主义立场,以外界足以合理了解其表示内容为准。于是,通过复杂的法律行为所设计的民法体系为追求效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在很大程度上由“自由主义”转向了“表示主义”。而表见代理正体现了现代表示主义精神:基于外在行为而使第三人足以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本人则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尽管该外在行为不合其内心真实意思)。2、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本人就得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无代理权人的处分行为不合本人意志(无真实代理权)。当然,客观上存在的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可作为判断第三人主观是否善意的条件。换言之,若客观上根本不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则可判定第三人主观上并无善意。 (三)表见代理的分类 笔者认为,以表见代理发生的原因为基础进行归纳,可将表见代理的类型分为以下四种: 1、误信本人授予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即因本人的授权表示行为而产生了授权表象,表现为本人对授权表象采取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情形,前者如:向第三人声称有授权,实际上并无授权;将本人的印鉴、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等。后者如: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制度

○V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印制 2011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定期报表 1.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V412表) (6) 2.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V413表) (7) (二)基层定期报表 1.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月报表(V201表) (8) 2.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月报表(V202表) (9) 四、附录 (一)权数计算例表(以出厂价格统计为例) (10) (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产品调查目录 (11) (三)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产品调查目录 (12)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工业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省,工业部门是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高的生产部门,其发展速度、规模、效益以及生产结构的调整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工业生产者价格包括工业企业产品第一次出售时的出厂价格和企业作为中间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下简称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准确、科学地反映各工业行业产品价格水平及其变动趋势和幅度,为国民经济核算、计算工业发展速度、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理顺价格体系等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二)调查任务 1.调查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及购进价格。 2.编制全省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指数及各种分类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总指数及各种分类指数,反映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和购进价格的变动趋势及幅度。 3.为国民经济核算、测算工业发展速度提供各种分组的价格指数。 4.结合工业经济情况和相关经济活动,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工业生产及市场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管理部门宏观决策提供服务。 5.向社会发布工业生产者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走向和行业结构调整,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6.编制设备工器具价格指数,为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和清产核资提供依据。 (三)调查方式、调查日期和调查内容 1.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及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调查将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调查对象,采用主观选样的方法选择调查企业;典型调查是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作为抽样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 2.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实行月报,调查日期为调查月的5日和20日。 3.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内容包括报告月调查日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和购进价格及相应的基期价格。 企业上报的报表包括报告期单价和上月单价,产品报告期单价为报告月5日、20日两次所采单价的简单平均值。对于报表中的产品代码、产品名称、销售条件等内容都要认真填报。 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详见《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调查目录》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调查目录》。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统计调查39个工业行业大类,191个工业行业中类,525个工业行业小类的工业产品。根据我国工业企业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从《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中选定了11000多种工业产品,并将其划分为1702个基本分类。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调查项目由上述出厂调查目录的大部分和部分农副产品两部分组成,包括6000多种调查产品,确定为900多个基本分类。 (四)调查资料的上报方式、上报内容和上报时间 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资料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上报。上报内容应为经检查、审核过的企业原始资料和汇总指数资料。上报文件名另行规定。当地区、企业和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上报相应的地区、企业和产品信息资料。 各省辖市资料上报总队时间为报告月26日前,特殊情况下另行通知。县级国家调查队的资料上报总队时间为县级国家调查队报省辖市调查队时间。 (五)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1.代表产品的选择原则 编制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是以代表产品的价格变动来反映全部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和变动幅度。选择代表产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工业行业选择基本分类和代表产品。各个主要工业大类行业(其他采矿业除外)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中类行业,都应选择足够的基本分类和代表产品,以使价格指数较好地反映各行业工业生产者价格变化情况。代表产品所代表的行业销售产值应超过当年全部工业销售产值的70%。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 云 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76 浅议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刘 倩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民法的价值取向也演变成动态的保护财产,同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相对人财产利益,应运而生的就是表见代理的出现。 关键词:表见代理;追偿制度;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76-2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里同样的法律效果。但由于我国对表见代理制度起步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表见代理的运用均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二.我国表见代理的立法缺陷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而《合同法》第49条则将其表述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虽然这相较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仍然有不明确之处。 可见表见代理似乎只须具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个条件即可成立,而不考虑其他要件,在现实操作时很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其次,从合同法的规定看来,表见代理似乎仅限于“订立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代理的法律行为不仅包括“订立合同”阶段,也包括合同的实施阶段和合同终止等各个阶段。所以这一规定是比较狭隘的,也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各方当事人。 最后,我国关于表见代理的立法技术也有问题,仅仅将表见代理作为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情况来处理,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很贫乏的,这一点与其在现在交易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是很难匹配的。 三.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我国关于此点只规定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也不考虑本人的过失,过分地强调了交易的效率而牺牲了交易的公平与正义。笔者认为,表见代理除了应具备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1.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这样不仅能够保障交易安全还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最大程度的保障本人的利益。且 在信息科学如此发达的今日,要求相对人善意即充分了解代理的有关信息也为强人所难。 2.需要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确实存在的相关信息,相对人应尽相关的审查义务,而这些使相对人信服的信息的衡量标准是以社会一般人也毫不怀疑有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的现象存在即可。 (二)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由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当抽象,而又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代理权仅适用于“订立合同”,这与表见代理在实际运用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是相距甚远的。笔者认为应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各个方面,参考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还需对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作必要的限制,从而使得表见代理的功效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系的完善。 (三)完善相对人的选择权的相关规定,确实保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相对人的选择权,是指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适用表见代理,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其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在我国,表见代理发生之后,相对人可以综合考虑自己的利益和本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的经济实力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此时若不对相对人的选择权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相对人就可能随时在本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更改自己的诉求,甚至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改变选择重新起诉,这样就出现了选择权的滥用。如果不对此作出约束,则不仅有违代理制度设置的初衷,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完善相对人为充分行使审查权的处理 相对人的“有理由相信”这一法律表述表明,在代理行为之下,相对人应尽审查义务。在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下,本人是处在被动的状态下,而相对人却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即审查是否真的有代理的存在。此时,在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若相对人未尽详尽的审查义务导致此行为的发生,事后相对人再以表见代理的事由向本人主张权利,这无疑对本人是不公平的。 (五)完善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追偿制度 现实中无权代理人借表见代理的名义侵占财物的案例层出不穷,此时相对人选择表见代理向本人主张权利之后,本人再以侵权之诉向无权代理人行使权利时,无权代

论表见代理(钱丽红)

论表见代理 钱丽红 上传时间:2004-10-26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日本民法典》第112条规定,代理权消灭后所发生的表见代理,本人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苏俄民法典》未对表见代理作出明确确定,只规定了被代理人追认(实质上是对狭义无权代理的追认)情况(第63条)。而在英美法中,与表见代理近似的法律概念是“不可否认的代理(一个人以自己的言语或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某人是他的代理人,第三人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就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不能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对此予以否认。)”。表见代理与不可否认的代理意义略同,其差别仅在于:前者强调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因某些表面现象)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后者则强调被代理人对这种行为的后果不可否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虽没有承认和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但在《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商品经济发展对代理制度提出的必然要求,对维护交易安全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等方面有及其重要意义。 一、表见代理的性质 传统大陆法理论认为,表见代理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理由是,表见代理的行为人实际上并未获得代理权,只是具有已获授权的外形或者表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见代理也就是一种无权代理。笔者不同意这一看法,认为表见代理应当是一种独立的代理形态,是与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并行的效力形式。尽管表见代理的实质内涵与无权代理有相通之处,其表象特征及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有共同之点,兼具了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某些基本特征。但是,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的确存在着重大差异,有着自己独有的特征与要件,是一种独立的代理形态。 表见代理独立于无权代理,它与无权代理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区别:一是表意方式和表意范围不同。对于无权代理,本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为效力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相对人则有催告权与撤销权。如果本人经催告不予追认或者超过法定期间追认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其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对于表见代理,本人对该行为没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只有承担授权人责任的义务。二是行为表征和表象要件不同。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不具有“足以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必要条件,所谓“不具有”,是指相对人对此要件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而表见代理是,相对人必须有“足以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充分证据,否则不构成表见代理。换句话说,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中,可以是善意相对人,也可以是非善意相对人;而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相对人。三是立法基点和保护对象不同。无权代理的立法基点侧重于保护本人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已经在《合同法》中发展变更为“被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的规定。 表见代理又区别于有权代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质内涵不同。有权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授权的内在依据,其代理行为符合法定的授权要件。而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钱贵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这对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对类似的表见代理行为往往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故,笔者特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提出研究,供大家商榷。 首先,谈一下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是从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 无权代理。如某公司业务员李某,其长时间代理公司在外开展业务,后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李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公告,仅X贴公告:“李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其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如果李某对外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相对人)根据李某所持有的该单位的介绍信和盖有该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是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虽然李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其次,谈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

农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A农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补充、制定 2017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5) (一)基层定报表式 (5) 1. 农作物遥感测量和面积调查样本点地块登记表(A201表) (5) 2. 农作物遥感测量和面积调查样本点地块调查表(A202表) (7) 3. 样本点所在村基本情况表(A203表) (8) 4. 农作物预计产量卡片(A204表) (9) 5. 农产量抽样调查放样实测作物卡片(A205表) (10) 6. 农作物非放样实测卡片(A207表) (11) (二)综合年报表式 (12) 1. 粮食作物生产情况(A302表) (12) (三)综合定报表式 (13) 1. 农户种植意向调查表(A401表) (13) 2. 粮食作物生产情况季节报表(A402表) (14) 3. 产粮大县粮食作物生产情况(A405表) (15) (四)其它调查表式 (16) 1. 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 (16) 四、附录 (17) (一)参考表式 (17) 1.农户农作物播种面积台账 (17) 2.农作物播种面积村民小组汇总表 (18) 3.农作物放样实测自然地块样本分布表 (19) 4.农作物放样实测位置图 (19) (二)全年农作物主要生育期时间表 (20) (三)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方案 (21) (四)主要指标解释 (22)

试论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 摘要 维护交易安全和鼓励交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无可回避的课题。在现实生活易表现出来的现象并非均为实像。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表见代理制度即应运而生。我国也已将该制度在1999年《合同法》中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对该项制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时间并不很长,理论界虽也多有论述,但仍有很多法律主体对该项制度不甚理解。本文试对表见代理及该制度中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本人及相对人)法律后果承担的理由从法理上予以论述与探讨。以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关系主体有所裨益,对该制度的接受由“实然”继而变为“应然”,促进交易安全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些许意义。 主题词:表见代理,交易安全,信赖保护,可归责性 一、代理概述 1、代理的概念 代理制度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活动相对简单,围有限,当事人凭借个人能力足以应付与己有关的各种事务,因而也无必要建立代理制度。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交易频繁,规模不断扩大,各种企

业组织形式的出现使社会关系更加错综复杂,社会分工愈加细密,事必躬亲地处理各种事务已不可能,加之资本主义私法自治理念的形成与确立,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可以克服民事主体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知识、时间等条件所带来的限制,而且也可以全面适应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需要。代理法律制度随之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此为我国新中国建立以来,对代理制度在国家基本法律中的明确规定。 从我国以上关于代理制度规定的法律条文中可以归纳出代理的概念应为: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围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围独立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人(相对于被代理人应为他人)之所以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之所以能直接的在被代理

2020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0 年2 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 - 1 - (一)调查目的................................................................................ ...................................... - 1 - (二)统计范围................................................................................ ...................................... - 1 - (三)调查内容................................................................................ ...................................... - 1 - (四)调查方法................................................................................ ...................................... - 1 - (五)组织实施................................................................................ ...................................... - 1 - (六)报送要求................................................................................ ...................................... - 2 - (七)统计资料公布与共享................................................................................... ...............- 5 - (八)质量控制................................................................................ ...................................... - 5 -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迟晓然内容提要本文从代理权的权源入手引出缺乏代理权源但从保障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依赖的角度又应予以承认的无权代理制度,然后分四个层面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论述。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立法目的及历史沿革二、分别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角度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三、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存在的几种基本情形四、从对本人,对行为人及相对人三个角度谈表见代理的效力五、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通过对以上五个方面的论述,使表见代理制度呈现出了纵向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横向的法学理论。司法运用相交织的整体框架,力求使表见代理制度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套取之可用的司法制度。前言我国传统民法认为,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在代理的诸要素中,代理权的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无论是被代理承受代理行为法律效果还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的代理的法律效果都必须是以的合法存在代理权为唯一的依据。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

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简要论述。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及立法目的历史沿革、立法目的(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论表现代理2

目录 论表见代理 (2)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3)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3)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4)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4) (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5)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5) (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 认 (5) (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5) (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 (6) (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 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6) (五)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6) 四、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 (7) (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7) (二)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 (7) 五、对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7) (一)从宏观上考虑 (7) (二)从具体制度设计看 (8) 参考文献 (9)

论表见代理 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 代理,法律拟制为有效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试从表见代理制度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等方面来分析表见代理制度。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善意构成要件交易安全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未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表见代理是学理归纳所得。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表见代理制度属无权代理的范畴,多年来一直未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只是《民法通则》在立法时对无权代理的各种情形进行规定时,首次涉及到了表见代理,但并未单独设定表见代理的制度,只是在第66条第1款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1]我国立法对表见代理的正式规定见于《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正是这一法律条款真正确立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处理表见代理纠纷案件,更好地促进交易安全和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所谓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客观上存在代理人被授权的表象,致使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拟制,使其代理行为有效,发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有本质的区别。狭义的无权代理,其代理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若本人追认则成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若本人不予追认,则代理行为无效。而表见代理不需由本人追认,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本人。表见代理不同于有权代理,但对善意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却与有权代理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涉及到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善意相对人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从其外部关系来看,当善意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请求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被代理人要受到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约束。从其内部关系来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实质的代理权的授予,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发生必然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而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尝。 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可以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但是,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却不能主张无权代理,要求认定代理行为无效。这是因为,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均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在二者之间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的表象形态主要有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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