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谈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谈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谈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谈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

谈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修正案》)现已实施,本次的《修正案》有不少亮点,其加强了针对不同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亦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在新规施行后,新条款的出现或原有条款的修改让部分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情况,本文将根据《修正案》的第十六条,探讨该条文增加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时,被害人提起自诉的相关新情况。

《修正案》施行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下划线部分为新增条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款条文制定的必要性】

尽管侮辱、非法罪早已入刑,但立法者在制定该两个罪名时,只要针对的系在现实世界中所施行的侮辱、诽谤行为。随着信息网络的兴起,网络上存在的多侮辱、诽谤行为均系通过匿名、

在不同的平台上发表。考虑到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此时该行为的被害人在维权或希望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则面临取证困难、被告不明确等情况,很多时候被害人甚至连行为人的真实姓名、住所地均不清楚。

正是考虑到该行为被害人取证难甚至根本无力取证的情况,立法者便于原条文中增加该第三款,此时,对于被害人难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信息网络事实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

实务中,考虑到信息网络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等特点,许多在现实世界中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亦会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即在实施相关行为的过程中,现实与网络存在一定的交叉。故在适用该罪名第三款规定时,应严格把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获取的证据应能够证明行为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相关行为这一事实。

如行为人通过张贴大字报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并将照片传到微博、微信等平台中,此时若被害人取证确有困难,则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取证的应系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传播相关图片的证据,而非其张贴大字报的相关行为。否则,将会导致该条文的滥用,与侮辱、诽谤罪“不告不理”的特点相违背。

【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尽管《修正案》为被害人取证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在实践中应就何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进行细致的划分,不能随意地认定,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下列情况,可认定为“确有困难”:

1.被害人因自身情况取证困难

对于年迈、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害人,由于对于其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无法较好地进行取证事宜,故在面对此类被害人提起自诉而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可认定其具有取证困难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必要协助。

2.所需的证据被害人无法获取

刑事自诉案件中,往往需要被害人提供被告的信息,才可予以立案。网络上被害人了解的往往是被告的网名或是简称,并不了解其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被害人并不具备查询被告真实信息

的能力,而公民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的数据库中必然有备存且该信息更为权威,故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而非要求被害人自行查实。

3.需要第三方平台所确认的证据

信息网络平台上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证据多为证据类型中的电子证据,而该电子证据又常体现为聊天记录、回复贴等。尽管被害人可以通过截图予以固定相关电子证据,但由于此时该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可能因存在瑕疵等问题而不予采纳。故对于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平台调取,确认该证据真实、合法,并将证据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修正案实施后侮辱、诽谤刑事自诉所应注意问题】

在《修正案》实施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进行刑事自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通过IP地址等,确认被告信息

被害人可通过实施行为的网络帐号的IP地址、或是相关绑定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的社交帐号,确定被告的信息。如通过IP地址查询该宽带的注册登记人、通过绑定的手机号码查询该号码登记的身份证等,以确定被告信息。

2.证明相关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侮辱、诽谤罪均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应予科处刑罚。具体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注意区分不同证据情况采取措施

被害人对于所持有的证据,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加固。如对于已掌握的身份信息等,应通过法院申请公安机关协助,予以核实;对于已保存的聊天记录、贴子的截图等,亦可要求第三方

平台出具证明该真实性的证明;而对于自身无法调取而又确实存在的证据,则应要求法院予以调取。

总而言之,新规的施行为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帮助,但只有熟悉该规定的相关情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欢迎转载,但需注明作者和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谈网络侮辱、诽谤重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 谈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修正案》现已实施,本次的《修正案》有不少亮点,其加强了针对不同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亦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在新规施行后,新条款的出现或原有条款的修改让部分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情况,本文将根据《修正案》的第十六条,探讨该条文增加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时,被害人提起自诉的相关新情况。 《修正案》施行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下划线部分为新增条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款条文制定的必要性】 尽管侮辱、非法罪早已入刑,但立法者在制定该两个罪名时,只要针对的系在现实世界中所施行的侮辱、诽谤行为。随着信息网络的兴起,网络上存在的多侮辱、诽谤行为均系通过匿名、 在不同的平台上发表。考虑到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此时该行为的被害人在维权或希望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则面临取证困难、被告不明确等情况,很多时候被害人甚至连行为人的真实姓名、住所地均不清楚。

正是考虑到该行为被害人取证难甚至根本无力取证的情况,立法者便于原条文中增加该第三款,此时,对于被害人难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信息网络事实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 实务中,考虑到信息网络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等特点,许多在现实世界中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亦会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即在实施相关行为的过程中,现实与网络存在一定的交叉。故在适用该罪名第三款规定时,应严格把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获取的证据应能够证明行为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相关行为这一事实。 如行为人通过张贴大字报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并将照片传到微博、微信等平台中,此时若被害人取证确有困难,则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取证的应系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传播相关图片的证据,而非其张贴大字报的相关行为。否则,将会导致该条文的滥用,与侮辱、诽谤罪“不告不理”的特点相违背。 【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尽管《修正案》为被害人取证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在实践中应就何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进行细致的划分,不能随意地认定,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下列情况,可认定为“确有困难”: 1.被害人因自身情况取证困难 对于年迈、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害人,由于对于其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无法较好地进行取证事宜,故在面对此类被害人提起自诉而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可认定其具有取证困难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必要协助。 2.所需的证据被害人无法获取 刑事自诉案件中,往往需要被害人提供被告的信息,才可予以立案。网络上被害人了解的往往是被告的网名或是简称,并不了解其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被害人并不具备查询被告真实信息

网络安全知识测试题

网络安全知识测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题,共计50分) 1、以下关于计算机病毒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 A.计算机病毒只具有破坏性,没有其他特征 B.计算机病毒具有破坏性,不具有传染性 C.破坏性和传染性是计算机病毒两大主要特征 D.计算机病毒只具有传染性,不具有破坏性 2、计算机病毒的危害性表现在()。 A.能造成计算机部分配置永久性失效 B.影响程序的执行或破坏用户数据与程序 C.不影响计算机的运行速度 D.不影响计算机的运算结果 3、下面有关计算机病毒的说法,描述正确的是()。 A.计算机病毒是一个MIS程序 B.计算机病毒是对人体有害的传染性疾病 C.计算机病毒是一个能够通过自身传染,起破坏作用的计算机程序 D.计算机病毒是一段程序,只会影响计算机系统,但不会影响计算机网络 4、计算机病毒具有()。 A.传播性、潜伏性、破坏性 B.传播性、破坏性、易读性 C.潜伏性、破坏性、易读性 D.传播性、潜伏性、安全性 5、计算机病毒不具有( )特征。 A.破坏性 B.隐蔽性 C.传染性 D.无针对性 6、网络病毒不具有( )特点。 A.传播速度快 B.难以清除 C.传播方式单一 D.危害大 7、( )是一种基于远程控制的黑客工具,它通常寄生于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中,盗窃用户信息,并通过网络发送给黑客。 A.文件病毒 B.木马 C.引导型病毒 D.蠕虫 8、“信息安全”中的“信息”是指()。 A、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 B、计算机网络

C、信息本身、信息处理过程、信息处理设施和信息处理都 D、软硬件平台 9、工信部为综合治理网络环境所确定的"三谁原则"不包括()。 A、谁主管,谁负责 B、谁获利,谁负责 C、谁经营,谁负责 D、谁接入,谁负责 10、以下关于计算机病毒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用消毒软件杀灭病毒以后的计算机内存肯定没有病毒活动 B.没有病毒活动的计算机不必杀毒 C.最新的杀毒软件,也不一定能清除计算机内的病毒 D.良性病毒对计算机没有损害 11、目前使用的防杀病毒软件的作用是()。 A.检查计算机是否感染病毒,并消除已感染的任何病毒 B.杜绝病毒对计算机的侵害 C.检查计算机是否感染病毒,并清除部分已感染的病毒 D.查出已感染的任何病毒,清除部分已感染的病毒 12、( )是一种可以自我复制的完全独立的程序,它的传播不需要借助被感染主机的其他程序。他可以自动创建与其功能相同的副本,并在没人干涉的情况下自动运行。 A.文件病毒 B.木马 C.引导型病毒 D.蠕虫 13、( )是指保证系统中的数据不被无关人员识别。 A.可靠性 B.可用性 C.完整性 D.保密性 14、“在因特网上没有人知道对方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这个故事最能说明()。 A.身份认证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B.网络上所有的活动都是不可见的 C.网络应用中存在不严肃性 D.计算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 15、信息安全领域内最关键和最薄弱的环节是( )。 A.技术 B.策略 C.管理制度 D.人 16、在以下人为的恶意攻击行为中,属于主动攻击的是()。 A.数据篡改及破坏 B.数据窃听 C.数据流分析 D.非法访问 17、对利用软件缺陷进行的网络攻击,最有效的防范方法是()。 A.及时更新补丁程序 B.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 C.安装防火墙 D.安装漏洞扫描软件

论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若干问题(20069)

目录 一、网络诽谤及其特点 (1) (一)诽谤罪及网络诽谤 (1) (二)网络诽谤的特点 (2) 二、近年来中外网络诽谤案件概览 (3) 三、网络诽谤的犯罪主体范围 (6) 四、网络诽谤的行为范围 (8) 五、网络诽谤的对象范围 (10) (一)普通诽谤的对象为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情形 (11) (二)网络诽谤的对象为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情形 (12) 六、网络诽谤的自诉与公诉 (13) 参考文献 (14)

试析网络诽谤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 【内容摘要】网络诽谤具备传播快、影响广、成本低等特点,致使这种犯罪比较容易实施,而且由于网络诽谤的高匿名性,被害人往往找不到传播者,难以对其起诉。要有效追究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首先我们要正确认定网络诽谤,准确区别有罪或无罪,明确其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范围,再进一步研究采用公诉解决应符合的条件. 【关键词】网络诽谤刑事责任自诉公诉管辖权 随着现阶段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一些利用网络等媒介的新型犯罪行为也应此而滋生。网络诽谤是一种利用网络平台和媒体舆论作为媒介的新形式的诽谤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影响广、成本相对低廉、危害难以消除以及难以查清行为人等特点,与传统的诽谤行为有显著区别。近年来,网络秩序的问题日益突出,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不法分子将代替他人实施网络诽谤作为职业从而收取费用,使之职业化。因而网络诽谤问题及其治理防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网络诽谤及其特点 (一)诽谤罪及网络诽谤①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第2款则明文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换言之,诽谤罪是以被害人自行起诉为原则的,仅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转化为公诉罪,并追 ①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用户行为分析

网站分析 从网站的用户层面,我们根据用户访问的行为特征将用户细分成各种类型,因为用户行为各异,行为统计指标各异,分析的角度各异,所以如果要对用户做细分,可以从很多角度根据各种规则实现各种不同的分类,看到过有些数据分析报告做了各种用户的细分,各种用户行为的分析,再结合其他各种维度,看上去内容绝对足够丰富,但很难理解这些分析结果到底是为了说明什么问题,也许作为一个咨询报告反映当前整体的趋势和用户特征确实合适,但如果真的要让数据分析的结果能够引导我们去做些什么,还是要在做用户细分前确定分析的目的,明确业务层面的需求。 既然要做基于用户细分的比较分析,自然是为了明确某些用户分类群体的行为特征与其他用户群体的差异。这里主要从指导内容层面的调整为导向,通过比较各用户细分群体对内容需求的差异,优化内容运营,将优质的内容或者符合用户偏好的内容推荐给相应的用户。 既然是基于用户细分,首先明确用户的细分规则,这里举例3类细分:流失用户与留存用户、新用户与老用户、单次购买用户和二次购买用户,基于这3类细分,对每个分类的用户购买商品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哪些商品更加符合用户的预期。 当然,要区分流失用户和留存用户,首先必须对用户流失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关于流失用户的定义可以参考博客之前的文章——网站的活跃用户与流失用户。有了定义我们就可以做统计和细分了,还是以电子商务网站为例,电商网站的内容就是商品,我们基于每个商品计算购买这些商品的用户中购买后造成流失的用户比例,如下: 这里的指标定义应该比较明确,每个商品的流失用户比例应该是购买该商品后流失的用户数在所有购买该商品的用户中的占比,但只知道每个商品的流失用户比例无法评价这个商品是否对用户保留有促进作用,或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用户的流失,只有通过与总体水平的比较才能得出相应的结论。所以这里需要重点解释的是“与总体比较”这个数值是怎么计算的到的,这里的百分比不是直接相减的结果,而是一个差异的幅度体现,这里假设总体用户流失率为56%,那么以A商品为例,与总体比较的结果是:( 58.13% –56% ) / 56% = 3.80% ,使用同样的计算方法也可以得到其他商品与总体比较的差异幅度。最后就是展示,在Excel里面通过“条件格式”里面的数据条功能可以直接展现出图中的效果,非常方便。

网络非法经营案件如何请对律师

网络非法经营案件如何请对律师 王如僧: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辩护律师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什么是网络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网络非法经营,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于现阶段金融交易、公民生活等各方面逐渐依赖于计算机以及网络系统,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层出不穷,包括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也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草、金银及其他贵金属;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即“地下钱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非法买卖外汇;擅自经

营国际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即“私彩”)等,均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非法经营案件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一旦你的亲人因涉嫌网络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应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充分重视“黄金37天”。 你的亲人被拘留后,一般都是先拘留30天,在将满30天时,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开始,7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拘留到逮捕,期限通常都是37天。

网络实名制的宪法问题思考

网络实名制的宪法问题思考 ——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政府推行网络实名化监管的活动逐渐走向高潮。在这一进程中,必然伴随着对公民权益的损害,也引发了许多权利问题和现实性问题,不利于互联网和现实社会的发展。本文从网络实名制的概述出发,探讨了网络实名制与言论自由权、隐私权两个典型的宪法问题,提出了保障公民网络基本权利的替代性措施,最终论证了网络实名制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隐私权 2013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2014年完成的任务”第十三条为“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而此前,2012年8月23日,最早实行,也是唯一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韩国,判决网络实名制违宪,在韩国实施五年之久的网络实名制退出了历史舞台。我们由此反思,网络实名制在中国能实行吗?一、网络实名制理论概述 实名是指自然人在社会中使用能够被辨认的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或代码。匿名常是指自然人以姓名或真实身份之外的某种符号出现在交流视野中。互联网为网民提供了一种在网络上进行文字和思想表达与交流的虚拟空间,同时,它通过技术、习惯和法律可以对网民活动加以规范。 实名制,一种近年来开始兴起的制度,即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最初是因为网瘾低龄化而开始试水,而如今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虚拟身份的交易日益重要而已经成为一项趋势,其很大程度上带来了安全保障,但另一方面其对个人隐私可能的侵犯也需要人们去探索研究。[1] 网络实名制,是指在从事互联网活动中,以真实身份或以他人可辨认的身份参与活动。互联网空间中的主体,主要包括:(1)ISP,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中国移动。(2)ICP,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如新浪、搜狐等。(3)网民用户。本文所指互联网实名制是指狭义网络用户实名制。

以韩兴昌一案浅析网络诽谤的应对策略

2012年5月30日 期: 钱培 课程教师: 人文学院 学 院: 公共关系学 专 业: 09公关A2 班 级: 李金铃 姓 名: 094850411 学 号: 题 目: 传播伦理学课程期末论文 以韩兴昌一案浅析网 络诽谤的应对策略

以韩兴昌一案浅析网络诽谤的应对策略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李金铃 【摘要】:表达自由权是人们最常使用的权利之一,网络成为人们发表自主观点的首选。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等各种原因使得网络泛滥着各种虚假信息,一方面污染网络环境,另一方面给公民带来很多的困扰乃至权利的侵犯。本文以韩兴昌一案从国家、网站、个人三个角度来分析网络诽谤的应对策略。【关键词】:网络诽谤应对策略立法监督防范 现今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表达自由权在生活中被人们广泛使用。随着我国网络的快速发展,网民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公民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网络传播由于其传播面广、迅时性、表达形式多样化、传播互动性的特点,也成为现今人们发表自主观点的首选。这一方面给公民使用表达自由权利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由于网络作为一个新媒体,国家在这发面的法规不够完善,网站的监管不力,信息真实性辨认难等因素导致网民随意发表信息,网络虚假信息泛滥,既污染网络环境,又给公民带来很多的困扰乃至权利的侵犯。从山东“曹县帖案”到河南灵宝“王帅帖案”,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网络发帖诽谤案”到前不久审理的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近年来,网络诽谤案在全国各地频发。 本文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韩兴昌一案为例,从国家、网站、个人三个角度来分析网络诽谤的应对策略。 一、案例概述: 2007年10月30日,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万邦时代广场部分装修工程;08年5月16日,双方因工程款和未按合同约定竣工事项在万邦公司会议室发生纠纷,鑫龙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受伤。同年5月19日,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让公司员工到汉中市政府门前,围堵市政府大门;5月23日,韩让员工将《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汉中投诉无门,奔走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行》等文章,上传至互联网,称“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其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网帖引发网友热议,点击率3.8万,有1200余人跟帖。 09年7月13日,汉台区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诽谤罪追究韩兴昌的刑事责任,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韩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法制意识淡漠,将一起简单的经

用户行为分析

一、什么是用户行为分析: 用户行为分析:在获得网站访问量最基本数据的情况下,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中发现用户访问网站的规律,并将这些规律与网络营销策略相结合,从而发现目前网络营销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为进一步的修正或者是重新制定网络营销策略提供依据。 以上只是很多种情况中一种———-针对网站的用户行为分析。那么,对于目前的互联网行业成千上万的产品,我们又该如何重新定义用户行为分析呢?重新定义的用户行为是什么呢? 1、分析用户行为,那我们应该先确定用户群体特征; 2、用户对产品的使用率。网站类产品主要体现在点击率、点击量、访问量、访问率、访问模块、页面留存时间等等;移动应用产品主要体现在下载量、使用频率、使用模块等等; 3、用户使用产品的时间。比如用户基本是每天中的什么时候使用产品。 综合以上说说的几点,其实用户行为分析可以这样来看:用户行为分析就是对用户使用产品过程中的所有数据(包括下载量、使用频率、访问量、访问率、留存时间等等)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用户使用产品的规律,为产品的后续发展、优化或者营销等活动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用户行为分析方式都有哪些? 既然是对用户的行为进行分析,那么在得到数据后,我们需要如何进行行为分析呢?分析方式有哪些呢?这里我们主要从几个维度来分析:方式、侧重、优缺点。应该具体从何开始呢?我们先说说用户行为分析的方式: 1、网站数据分析。通过对每个模块的点击率、点击量、访问量进行数据捕获,然后进行分析; 2、用户基本动作分析。用户访问留存时间、访问量等; 3、关联调查数据分析。主要在电商上的相关推荐、你可能喜欢等等; 4、用户属性和习惯分析。对用户属性和用户习惯两个维度进行分析。用户属性包括性别、年龄等固有的;用户习惯包括用户的一起喜爱度、流量习惯、访问习惯等等; 5、用户活跃度分析。 综合以上可以概括为:以数据分析为导向、以产品设计反馈为导向、以对用户的调查为导向。通过上面的分析方式,我们需要整理出每种方式的分析侧重点。那么,下面我们谈谈用户行为分析的侧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网站数据分析的侧重点:数据监测、挖掘、收集、整理、统计。 2、用户基本动作分析侧重点:统计用户基本信息,比如:性别、年龄、地域,分析用户群体; 3、关联分析侧重点:分析数据为精准营销提供数据支撑; 4、用户活跃度侧重点:主要是用户的使用频率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分析为什么用户喜欢使用这个产品这个功能。 三、用户行为分析的工具有哪些?如何做好用户行为分析?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知道了我们需要做什么事情,那么我们应该用什么工具来提高效率呢?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 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 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重点释疑 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焦点1 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等。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 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 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 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 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 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 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 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 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 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 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 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 经营罪定罪处罚。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 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 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分析 据CNNIC的最新估算,截至2002年10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5800万,上网计算机数升至2300万,短短的四个月间分别增加了1220万和687万;与此同时,国内三大门户网站在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也分别交出了令人满意的业绩答卷。这预示着我国互联网在经历一个时期的发展低潮之后,正在开始回暖。自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短短的几年时间,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不仅表现在我国互联网的基础设施方面,也表现在互联网的用户人数、互联网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等各个方面。虽然自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网络业的发展遭遇了一段时期的低潮,但从近期的种种迹象来看,中国互联网业正在走向复苏,开始迎来它发展的第二个春天。 三大门户网站业绩优良 近日,国内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分别公布了第三季度财务报告。10月22日搜狐公布的季报显示,它提前实现了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全面盈利,盈利额度达到11.2万美元。11月5日,新浪发布的财务报告称,上季度新浪的净营业收入达到103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增加71%,达历史最高值;按试算额计算,新浪在历史上首次实现盈利24.1万美元,而去年同期的数字为亏损290万美元。11月6日,网易公布的季报显示,今年第三季度网易收入总额达到7440万元人民币(900万美元),较上一季度增长93.3%,营业利润达310万美元,毛利率达67.6%,创历史最高。业内人士认为,与以往网站大面积亏损相比,如此良好的业绩说明互联网正在回暖。 由于业绩的大幅上升,作为中国概念股在纳斯达克的标志性代表,新浪、搜狐、

网易的股票一片飘红,大幅上涨。与一年前一些公司在纳斯达克面临摘牌的尴尬处境相比,今日的风光实在不可同日而语。国内门户网站的股票在纳斯达克受到追捧,说明了国内互联业的发展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它们已经从过去纳股中的边缘状态、边缘待遇变成比较中心的状态了。 互联网得到广泛应用 今年以来,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下,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等信息化应用进展迅猛,互联网开始在各个行业、各个部门进行广泛的、实质性的渗透。政府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家庭信息化的推进,使原来“不食人间烟火”的互联网与传统行业、实体经济进一步结合,也使互联网找到了广阔的应用空间,焕发了应有的生机与活力。对此,中科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认为,目前中国互联网产业开始了全面复苏。 他认为,之所以说现在的复苏不是一些企业的复苏,而是全面的复苏,是因为过去中国的企业在IT方面的投入本来就不多,有一个对历史欠账回补的过程。在企业层面,网络经济高潮到来时,启发了企业对信息化的应用,让他们认识到了网络经济的重要。互联网泡沫破灭以后,整个IT产业,包括互联网业,都回到了基本面,回归到了一个在正常经济活动下的一个正常产业。 据估计,全球500强等世界大公司在IT方面的投入提前支出了1000亿美元,现在还处于消化投资阶段。相比较之下,中国的互联网业由于本身发展水平所限,非理性成分和泡沫成分都不是那么大,或者根本就没有产生太大的泡沫。而在这个时候,政府加快推进了电子政务,企业开始重视内部信息化建设,这两股力量反而成为比较强劲的推动互联网复苏的力量。目前,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亮丽的IT市场之一。

浅析舆论监督与网络诽谤

浅析舆论监督与网络诽谤 [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于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信息特有的时效性和广泛性,能够拓宽舆论监督的渠道,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制度化与透明化;另一方面,网络信息传播的无序性和市场性,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文章从对舆论监督与网络诽谤的定义出发,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两者界定的现状进行分析,为合理区分舆论监督与网络诽谤在司法实践中界限提供建议。 [关键词]舆论监督;网络诽谤;问题;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网络社会的到来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而且对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带来了重大的影响。所谓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监督方式。作为公众实现话语权相对宽松的平台,微博等各类媒体近年来受到国内公众的广泛青睐,也成为公众舆论监督发起的重要场所。 然而,媒体传播的低门槛也使一些人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使得谣言与不实信息在短时间内大范围扩散,造成网络诽谤。与传统的诽谤罪相比,网络诽谤罪有以下特点:1.传播范围广。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克服了地域性的限制,其信息接收群体数量之大是其他传播方式不可比拟的;2.传播速度快。利用网络提供的高效平台,诽谤信息的发布和散布基本不需要中间环节和时间间隔;3.传播成本低且相对自由。很多网络平台都是免费自由开放,而对于传播内容的审核通常只局限在形式上,很难预见到传播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4.匿名性。很多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都不需要个人真实信息。这虽然给网民揭露社会上的不法现象以支持,但也因此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肆意散布谣言而又轻松规避法律的制裁。 针对借舆论监督而制造网络诽谤现象,我国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规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解释》第二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并且,《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刑法》与《解释》的规定看似已采取措施规制了借助舆论监督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行为,但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误伤一些积极进行舆论监督、并无诽谤目的的举报者。

网络安全复习题

一、填空和选择类型 1在网络安全领域,Internet可分为(国际化)、(社会化)、(开放化)、(个人化)四个特点。 2信息安全范畴内对电脑非法入侵者称之为(黑客)或(骇客)。 3计算机犯罪可以归纳为(破坏计算机)(擅用信息系统)(滥用信息系统)(破坏安全系统)四种。 4计算机犯罪集中在(机密信息系统)和(金融系统)两方面。 5计算机犯罪与传统的犯罪相比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危害性)(知识性)(隐蔽性)(广域性) 6多数IDS以(特征检测为主),(异常检测为辅)。 8网络安全实施过程,即(边界防卫)、(入侵检测)、(安全反应)和(破坏恢复) 9网络安全内涵包括:(机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可用性availability)、(可控性)与(可审查性) 10一般信息系统会(提供认证)、(访问控制)、(抗抵赖全服务)。11计算机系统安全包括(物理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12信息安全领域的安全威胁主要指的是:(泄漏信息)、(破坏信息)、(拒绝服务) 13从信息安全威胁的来源上可分为(内部威胁)和(外部威胁) 14从信息安全威胁的动机上可分为(偶发性)和(故意性) 15从信息安全威胁的结果上可分成(主动威胁)和(被动威胁) 16信息防护主要有(软硬件加密保护技术)和(网络保密技术)二种技术 17实时防御主要包括(入侵检测)、(应急响应)、(灾难恢复)和(防守反击)等方面。 18信息安全技术具有(对抗性\多样性)和(秘密性)的特征 19安全服务与安全机制的关系是(多对多) 20日常安全威胁多数源自(管理松懈)或(安全意识)淡薄 21电磁泄漏的两种方式: (1)辐射泄漏 (2)传导泄漏 22电子设备的辐射强度主要取决于:(1)功率和频率 (2)与辐射源的距离 (3屏蔽状况 23抑制信息泄露的主要技术途径:(1)电子隐蔽 (2)物理抑制 24磁盘信息清除技术:(直流消磁法)和(交流消磁法)。 25磁盘信息加密技术包括:文件名加密、目录加密、程序加密、数据库加密、和整盘数据加密等不同保密强度。 26防止无线传输信号泄密的技术:(跳频)、(干扰)、(加密)。 27有线传输主要的窃密方法有:(1)搭线窃听 (2)串音泄密 (3)载波

XXXX--XXXX中国新网民上网行为调查报告

2008-2009中国互联网研究报告系列之“中国新网民上网行为调查报告” (2009年5月)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目录 前言 (4) 报告术语界定 (5) 内容摘要 (6) 第一章新网民规模与结构特征 (8) 一、新网民规模 (8) 二、新网民结构特征 (9) 第二章新网民的网络接入 (17) 一、上网地点 (17) 二、上网设备 (17) 三、接入方式 (18) 第三章新网民的网络应用 (21) 一、新网民上网时间 (21) 二、新网民总体的网络应用行为 (21) (一)网络媒体 (22) (二)信息检索 (22) (三)网络通讯 (23) (四)网络社区 (23) (五)网络娱乐 (24) (六)电子商务 (24) (七)网络金融 (25) (八)网上教育 (26) 三、重点新网民的网络应用行为 (26) (一)城乡新网民的网络应用行为 (26) (二)女性新网民网络应用行为 (27) 第四章新网民网络生活形态研究 (30) 一、新网民总体网络生活形态 (30) 二、不同应用深度新网民网络生活形态对比 (31) 第五章趋势与建议 (34)

图目录 图12000-2008年中国网民增长规模与增长率 (8) 图22008年城镇和乡村新网民规模对比 (9) 图32008年新网民与网民总体性别分布对比 (10) 图42008年城乡新网民性别分布对比 (10) 图52008年新网民与网民总体年龄分布对比 (11) 图62008年城乡新网民年龄分布对比 (12) 图72008年新网民与网民总体学历分布对比 (13) 图82008年新网民与网民总体职业分布对比 (14) 图92008年新网民与网民总体职业分布对比 (15) 图102008年新网民与网民总体上网场所对比 (17) 图112008年新网民与网民总体上网设备对比 (18) 图122008年宽带和窄带在新网民和网民总体中的普及率 (18) 图13仅使用窄带接入的新网民使用的上网设备 (19) 图14不同网龄网民平均上网时长 (21)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 2015-07-31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高铭暄张海梅 【内容提要】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应坚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标准。诽谤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而非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散布他人捏造的诽谤信息”解释为诽谤行为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应通过修改刑法增加此种行为方式。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增加“散布于众”之目的要件以限制诽谤罪处罚范围。 【关键词】网络诽谤,构成要件,诽谤罪,司法解释 引言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人们发表言论、相互交流的重要平台。互联网被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发展的“第四媒体”。[1] 网络诽谤是以信息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诽谤行为。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较呈现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刑法现有规定不足以有效规制网络诽谤行为。基于此,有人建议应设立新的罪名。我们认为,网络诽谤只是传播工具不同于传统诽谤,单独设罪的根据不足,并且单独设罪容易导致与《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规定的重复交叉。我们只需对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修改完善及正确解释即可适应规制网络诽谤行为之目的。 截至今日,我国刑法尚未修改诽谤罪的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应对网络诽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通过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界定了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公诉标准进行了解释。该司法解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遭到了“对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这些意见的分歧实际上来源于对诽谤罪构成要件理解的差异。 本文拟对网络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之要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解析,并就“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司法解释也适当予以评析,以期能为将来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司法操作提供借鉴。 一、客体要件 诽谤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名誉一般认为是社会对个人人格的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类型。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公民人格实体权利,同样是法律保护的对象。[2]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之客体为公民的实体权利——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