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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通用机打票开具范围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通用机打票开具范围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通用机打票开具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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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通用机打票开具范围的通知

【标 签】厦门市,规范,通用机打票,开具范围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8-12

【实施时间】2013-08-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位纳税人: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刮奖通用机打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现对网上开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刮奖通用机打发票》(代码:01028)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码:01011)的范围规范如下:

1、开具“餐饮娱乐、美容美发、足浴桑拿”等业务,应使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刮奖通用机打发票》(代码:01028)。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码:01011)自2013年8月19日起不得开具“餐饮娱乐、美容美发、足浴桑拿”等业务。

请目前使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码:01011)开具“餐饮娱乐、美容美发、足浴桑拿”等业务的纳税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刮奖通用机打发票》,保障发票的正常使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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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 知 【标 签】涉税审核业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03-03-20 【实施时间】2003-03-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地税发﹝2003﹞22号)规定,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中介机构的条件(考虑到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对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5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先给予确认),经市局审核并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现将我市第一批具备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序号 机构名称 公司电话 办公地址 1、 永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87308 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 2 、 中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65409 厦门国贸大厦20楼 3 、 信实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5579 厦门市湖滨南路258号鸿祥大厦 4 、 仲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58268 厦门市湖滨四里64号彩霞公寓 5、 楚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6957 后溪28号16楼 6、 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15881 厦门市建业路 18号 7 、 旭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18977 厦门市厦禾路846华普大厦401室 8 、 一得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31795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三江大厦 9、 中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83818 厦门市禾祥西路4号鸿升大厦21楼D座 10 、 明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712 厦门市溪岸路17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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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按照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总体安排,我局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研究起草了适合我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辽宁地税公告【2013】 号),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使。现将该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考虑到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裁量权中是最常见的,而且当前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还存在着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随意性大的现象,导致同一处罚事项地域差别较大,税收执法风险突出,引发的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等情况,我局从公平、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目的在于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由《办法》与《基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办法》与《基准》的制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些原则和主要程序制度,《基准》共十大类五十七项,具体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适用进行了细化,与《办法》配套施行,全系统统一适用。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办法》的适用主体是哪些?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厦地税发[2012]7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2]7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证据损毁等情形,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行政相对人出境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行政相对人出境以外的行政强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应尽量不实施税务行政强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厦地锐发[2001]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1.19 【实施日期】2001.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地锐发[2001]7号2001年1月1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规范完善和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期限 1、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中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试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上市股份公司和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4月底。 2、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7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一)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二)商用车,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1.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其适用税额按照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划分为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两档递增确定。商用中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60元;商用大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 2.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三)挂车,指根据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道路车辆。挂车按照货车适用税额的50%计算。 (四)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五)摩托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元。

厦门地税局出台关于个人出租房产按2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厦门地税局明确自然人出租房产可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02-05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2-01 为进一步规范对自然人出租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一)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政策依据 (一)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部门规章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的规定,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结业务规程-厦门地税教程文件

“全程网办”操作图解 (纳税人版) 【项目背景】 改革创新和“互联网+”,是当前税收工作的主旋律。一是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和厦门市委市府不断强调创新管理与服务,要求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需要对此精神进行项目落实;二是厦门地税推动征管改革,在业务项目和技术项目上进行对接,业务上有要求(简化手续、压缩时限等),技术上也有要求(CA认证需要具体应用);三是纳税人在优化服务和管理方面也有所期待,对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办税问题也呼声日渐。 基于这三方面的需求,配合CA认证、电子签章和影像系统网上收件功能的开发,厦门地税致力于通过加快新技术应用,在现有的纳税人必须上门提交纸质申请的传统业务模式上大胆创新,推行涉税事项“网上申请、流转办结、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预期目标】 通过建设和应用CA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和电子影像系统网站端应用,致力于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无纸化”完成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即纳税人在网上提出涉税申请,同时上传相关电子影像资料,税务机关在接收核对后进行流转办结,并将结果文书通过网络远程送达。 该项目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无纸化。该项目的主要创新是借助CA认证和电子影像网站端的应用,实现纳税人待提交资料的电子上传和数字校验,无需纸质资料,便捷环保。 二是零上门。该项目实现了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涉税事项的全程办理,既不用在业务发起时上门申请和提交资料,也不用在业务办结时上门领取纸质文书,免去路途远、交通堵、停车难、排队久、资料不齐往返跑等麻烦。 三是全天候。该项目不受税务机关工作时间和办公地点的限制,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站发起业务申请。

【操作步骤】 全程网办操作流程包括四个环节,即提交申请环节、资料核对环节、业务办理环节和签章出件环节。第一个环节由纳税人操作,后三个环节由税务人员操作。 具体操作步骤和截图说明如下(以退税申请为例): 1.提交申请环节 1.1 纳税人登录地税网站 1.2 进入“涉税申请”栏目,选择相应的申请事项。此处有两处控制: 一是需要使用数字证书才能发起申请,如未插入数字证书,系统会提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车库分摊土地的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二、关于扣除项目金额分摊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附: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闽建规[2008]1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2、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按《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进行把关。 3、各地在执行规则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反映。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

(夏地税发[2015]1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1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15年2月3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2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的说理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3 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文明规范和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执法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法律适用论证说理。 事实论证说理指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 法律适用论证说理指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阐明行政裁量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于以下案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市局、各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 (二)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2015年不低于20%;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各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扩大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增加文书种类。 第五条执法文书说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依据等进行。 (二)必要。执法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着重分析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

大地税发〔2012〕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2?22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 一、关于供暖企业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取暖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平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取得的回迁过渡期租金征税问题 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在回迁过渡期按照搬迁补偿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动迁方支付的租金,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回迁过渡期确因原有办公场所拆迁发生了租房支出,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租房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六、关于政策性搬迁中搬迁企业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搬迁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或来源于负责拆迁建设企业的搬迁补偿费,应当提供政府委托第三方或建设企业进行拆迁的合同或协议等凭据,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3]7号 各基层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方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控制区和高新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契税,从2003年1 月1 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二、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及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对土地权属的转移变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三、税率及税款计算。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4%。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五、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应纳税款。 六、减税和免税。享受契税减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七、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在2003年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自办证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契税。 八、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结缴到主管税务机关,每10天结缴一次。 九、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厦门地税网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厦门地税网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一、网上个税自行申报适用于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需要网上申报的纳税个人应首先到柜台申请办理网站个人登陆帐号和密码。 (一)本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一式二份; (二)委托他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委托书》一式二份、《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一式二份。 二、纳税人根据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厦门地税网站。进入厦门地税网站首页(https://www.sodocs.net/doc/d210433351.html,), 点击首页左侧的“网上办税服务中心-个人用户”图标 进入个人用户的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登录页面

三、个人用户登录后出现如下界面:

(一)第一个菜单是表报报送,进入后如下图: 现在只要求纳税人录入菜单列表所列的三张报表: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月报表)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年报表) 年所得12万以上收入的纳税人视下列情况分别填报报表: 1)无境外所得且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 2)有境外所得但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3)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如果选择年报表,则税款所属期默认为上个年度即2006年01月到2006年

12月,不能跨年申报。纳税人自己可以选择年度申报,比如2005年度或2004年度 选择月报表, 则税款所属期默认为上个月,假如这个申报月份是2007年2月,则税款所属期默认为2007年1月, 纳税人可以自己选择月份如实申报,但不能跨月申报。 在申报期内(2007年3月31日前),纳税人需要修改已提交成功的申报表的,可以在网上自行删除报表后重新提交报表。申报期过后,纳税人只能上门到税务机关柜台来申报修改已提交的申报表; 各种申报表的录入说明如下: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如下显示: 纳税人根据报表上的名目如实填写,填写栏目带红星的是必填项。所得项目一定要用数字填写,其它字符是无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的所得项目共罗列了11种所得项目,如无该项所得则应填写数字0。

手把手教你,厦门市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手把手教你,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要新开办一家公司 具体涉税事项流程 是什么

往下看 ★先get具体流程图★

一、办理途径“线上or线下” ?【途径一:线上办理】 您可以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网通”平台,点击“市民通行证登录”提交申请,进行商事主体开办。 ?小贴示:线上操作过程中需要输入“i厦门”账号和密码,您可关注i厦门的微信公众号(ixm0592),点击【i厦门】,选择【用户中心】,点击【注册i厦门】,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注册,即可获取。 ?【途径二:线下办理】 新办企业可到所属的行政服务中心开办专窗办理。 BUT无论是线上线下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均可一次提交全部申请数据,含涉税文书电子送达签约、首次发票申领等税务备案信息,有关数据将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开展后续审批,不再重复采集数据和身份验证,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即:纳税人仅需在开办专窗办理开办事项,不用另外再跑税务窗口办理。 二、所需涉税资料如下

1、线上办理:所需资料整合在“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中,请根据要求填写。(即:直接在网上填写资料,无需另外提交纸质表格)。 2、线下办理:(1)《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2)《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小提醒:上述资料直接可到开办专窗直接领取,企业开办过程中资料不全,但不直接影响事项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为企业先行办理开办事项,纳税人后续补充报送。 三、办税更省心,以下事项可同步完成 ?新办企业无需办理“新户报到”

企业开办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推送信息给税务部门,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税务登记,通过登记信息确认将设立登记信息接入征管系统,开展税源管理,不再需要纳税人上门报到。 ?可免费寄送发票和税务UKey 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的同时首次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线上完成税务UKey初始发行,并根据纳税人采集的收件地址,将发票和税控设备免费寄送纳税人。 ★提醒: (1)线上办理暂仅可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同时首次申领发票时,由于涉及行政许可,税控专用设备费用缴纳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暂无法通过线上办理。 开办完成之后,如您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纸质普通发票,您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资料详见办税指南: 2.2.2 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及调整 识别二维码查看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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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标 签】房产交易,税收政策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一、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为5%。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不包括在购置不动产时由购买者支付的契税、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购买者直接负担而由销售方代收的各项税、费。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个人出售购买的住房: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关于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所得税: 1、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可扣除费用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7-21 现将《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本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3)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4)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50%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4)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5)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每年审批一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定额时审批。查实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户在年度汇算期间审批,未审批前按全额预缴,审批后汇算清缴。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V1.0.0

1.纳税申报 1.1 纳税申报 1.1.1通用申报 1.1.1.1功能概述 通用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业务,提高征收单位的办公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通过通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1.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通用申报】

2、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获取税种信息】按钮,系统会列出已认定的税种信息,填写申报数据。 3、如果有税源类申报,需要点击【项目提取】,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列出已登记的税源项目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税源项目信息反填至申报表。 4、勾选上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应税项】等信息,确认需要申报的金额正确无误以后,点击【申报】,保存成功后会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

5、点击【是】跳转【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操作。 6、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厦门地税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厦门地税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厦门地税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 程 厦门地税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个人申请开通网上用户具体操作如下: 纳税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填写《自然人申请采用“网上办税”方式的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税(费)功能开通手续。经办人员当场审核证件后,为其开通网上申报用户,并打印用户名和密码给纳税人。 二、纳税人根据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厦门地税网站。 进入厦门地税网站首页, 点击首页左侧的“自然人涉税服务网”图标。 进入“自然人涉税服务网”的登录页面。 选择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和密码、验证码,点击确认进行登录。 三、个人用户登录后出现如下界面: 四、如果纳税人需要查询上一年度在厦门地税局已申报缴 纳的个税情况,可点击左侧“个税明细申报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录入税款所属期,进行查询。 根据查询结果,按项分类统计出“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入库税额”的全年合计数,与自己该年度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缴纳的个税情况进行核对。 若核对后发现还有未进行个税申报的收入,或是纳税人在厦门市以外的城市有已申报个税的收入,需一并按项分类统计,按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已缴税额填报个税年度申报表。 五、“个税自行申报”具体操作 点击左侧“个税自行申报”,进入自行申报页面:

点击申报名称的下拉框,可看到要求纳税人录入菜单列表所列的三张报表: 年所得12万以上收入的纳税人视下列情况分别填报报表: 1)无境外所得且无需补税的纳税人应填报GS001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有境外所得但无需补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个人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无需补税的纳税人应 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在个税自行申报的申报期内,纳税人需要修改已提交成功的申报表的,可以在 网上自行删除报表后重新提交报表。申报期过后,纳税人只能上门到税务机关柜台来申报修改已提交的申报表。 关于各申报表的填录说明: 1、年收入12万以上的年度个税自行申报,填写“GS001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1)(年报表)”。 进入该表录入页面,纳税人根据报表上的名目如实填写,填写栏目带红星的是 必填项。所得项目一定要用数字填写,其它字符是无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的所得项目共罗列了11种所得项目,如无该项所得则应填写数字0。 将个人信息补充完整 必须补充的信息有:任职受雇单位、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境内有效联系 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填写个税信息 须如实根据所得项目,逐行填写本年度各项所得情况,包括年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税额。所需数据可从个税申报明细中查询。最后填写合计数和签名。 保存,并提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7号【全文有效】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各级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种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包含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评估结果反馈等工作内容。 第五条纳税评估所依据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基本生产经营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等;二是外部经济管理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三是征管系统提供的各种信息;四是稽查管理提供的信息;五是新闻媒体宣传的涉税信息。 第六条省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含大连)对其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纳费人(以下将纳税人、纳费人统称为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费)种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纳税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也可由税务所(管理科)负责。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地税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地税机关实施。 第八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费)人及其应纳的所有税(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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