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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63.04.17

【实施日期】1963.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63年4月17日)

第一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经常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文物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作出鉴定和科学记录。对于其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而必须就原地保护的文物,如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进行分类排队,并根据它们价值和意义的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程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为了防止人为的破坏,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的人员。

(二)为了解决和生产建设的矛盾,更好地发挥文物的作用,要进行文物保护单位

的规划工作,以便纳入城市或农村建设规划。

(三)为了防止自然力对文物的侵害,应逐步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和保护措施。

(四)广泛地运用各种方式,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经常的宣传与介绍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石刻等,首先要注意确保它的安全,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距离的范围内划为安全保护区,禁止存放一切易燃品、爆炸品以及一切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有些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保护周围环境的原状,或为欣赏参观保留条件,在安全保护区外的一定范围内,其它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注意与保护单位的环境气氛相协调。

对于古遗址、古墓葬等,应该按遗址或墓群的范围划为一般保护区,并把遗物、遗址特别丰富的区域划为重点保护区。单个古墓葬可以只划重点保护区,也可以划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在重点保护区内不许进行建设工程,或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时,亦应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和征用土地以前按照条例的规定报请批准。

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得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得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 行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 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就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得官僚主义、 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就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 予以处置; 三就是值班与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得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就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得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得亲自对本单位得防盗、 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得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就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得各项安全 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得安全保障提供必要得经费与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得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得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得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 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就是各项工作得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 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备案,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 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2、健全、充实文物保护机构,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狠抓落实。 3、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得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明确责任、各司 其职,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4、各岗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物安全得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文物安全会议精神。 5、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文物保护安全工作预案,岗位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好安全措施. 6、搞好本单位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得认识,掌握各种 文物安全知识,安全技能.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

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成片建设(包括改建)的地区,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建筑物可提高建筑高度。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在其周围建房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理。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时,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筑处理。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1.文物工作应当贯彻()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 2.《天津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地方性法规 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 4.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 A一级文物,二级文物、B 珍贵文物,一般文物、C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D 出土文物,流散文物 5.为了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提出申请的时间是每年的()。 A第一个季度、B第一个月、C第二个季度、D任何时间 6.()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的时间是()。 A2002年10月28日、B2003年5月13日、C2004年1月1日、D2003年7月1日 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 A加强保护的原则、B抢救第一的原则、C 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 9.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是()。 A国务院、B 全国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D 国务院各部委 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11.望海楼的标志说明牌应当由()树立。 A国务院、B天津市人民政府、C国家文物局、D天津市文物局 12.盗窃文物罪的最高刑是( )。 A死刑、B无期徒刑、C死刑缓期两年执行、D有期徒刑 13.涉外考古发掘的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文物局、C中国社会科学院、D文化部 14.天津市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处。 A 4、 B 6、 C 7、 D 8 15.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A 1 、 B 2 、 C 3 、 D 4 16.馆藏文物出境展览,最长不能超过()年。 A 1 、 B 2 、 C 3 、 D 4 17.下面()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A劝业场、B利顺德饭店、C南开学校、D天妃宫遗址 18.抢救性考古发掘应当在开工之日起()内补办考古发掘手续。 A10日、B15日、C10个工作日、D15个工作日 19.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完成考古发掘后,()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A自考古发掘完成后30个工作日、B自考古发掘完成后3年内、C自完成考古结项报告后30个工作日、D自完成考古结项报告后3年内 20.注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有()以上注册资金。 A200万、B2000万、C100万、D1000万 21.文物商店在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记录,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存()年。 A 5年、 B 15年、 C 75年、 D 20年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 一、受理依据: (一)《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沪建交〔2011〕1034号)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7号令) (四)《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2004] 564号) (五)《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六)《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八)《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 (九)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修或修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 修缮工程的报建。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的报建。 四、需具备的条件 (一)有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 (二)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五、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设立工程建设帐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七)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 保密工程还需提供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九) 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项目还需提供相应文物或房管部门同意的相关文件 (十) 房屋装修或修缮项目还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体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

城巾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导读 1 国际宪章、公约及宣占 33 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 35 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 38 闽际占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 42 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 44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49 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 55 阿姆斯特丹宣 61 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 66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中建议) 69 国际占迹遗址理事会章程 76 世界自然宪章 81 佛罗伦萨宪章 84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87 考占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 89 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 92 新都市主义宪章 94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96 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 116 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 118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27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131 附: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 133 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135 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 138 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维也纳备忘录 145 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宣言 148 西安宣言一一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 150 国内法规、条例及宣言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57 长城保护条例 167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170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77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181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86 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0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3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6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9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3 云南省丽江占城保护条例 207 附: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210 山西省平遥占城保护条例 21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2017文物保护知识竞赛试题

2017文物保护知识竞赛试题 来源文物保护知识竞赛试题、文化遗产包括()。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物质文化遗产不包括()。 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世界遗产包括()。 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景观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景观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不包括保护其()。 真实性时代性完整性延续性、文物根据其形态,可以分为()。 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古建筑和古遗址有历史价值文物和其他类型文物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文物工作的方针是()。 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以下()不是不可移动文物。 古墓葬出土的陶罐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自年起,每年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 自然和文化遗产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历史文化遗产日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遗产日、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 级文物、级文物、级文物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甲级文物、乙级文物、丙级文物国宝级文物、普通文物、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保护、利用、开发相结合不改变文物原状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时,应如何处理?()可以继续施工,自行处理可以继续施工,隐瞒不报可以采取边施工边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形式处理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取得文物的方式不包括()。 购买接受捐赠侵占依法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文物,以下不属于合法途径的是()。 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个人私自发掘得来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截至目前,我国一共开展了()次全国性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 、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戊寅公墓俗称乔司千人坑,有余人被日寇杀害于此。 乔司大屠杀惨案发生于()。 年年年年、京杭大运河上现存唯一的一座七孔石拱桥是()。 广济桥宦塘桥长虹桥拱宸桥、余杭区目前唯一一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是()。 瓶窑镇余杭街道塘栖镇径山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瓶窑南山造像现存尊,凿于(),堪与飞来峰造像媲美。 唐代宋代元代明代、西泠印社首任社长、海上画派集大成者吴昌硕先生之墓位于(),已列为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 超山径山窑头山安乐山、南宋时期被誉为江南五山十刹之首的是始建于唐代的()。 釜托寺普宁寺径山寺法华寺、仁和街道普宁寺牡丹相传是()亲手所植。 宋代沈括明代于谦明代王守仁宋代苏轼、良渚文化首次发现独木舟和水稻田的遗址是(),位于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 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素有“世界建筑博览会”的美誉。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下文是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 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总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文物安全知识培训感想

文物安全知识培训感想 文物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古建筑作为中国文物可视性最为强烈的文化遗产,因为多为砖木结构,消防安全工作尤为重要。文物古建筑一般都是建造在前消防在后,有别于现代建筑的消防工作。目前的文物古建筑消防保护工作大部分都是套搬了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而且大多以扑灭火灾为唯一目标,而不是以最大限度保护古建筑、减少文物损失为首要目的,这种表面看似的保护实际上使文物古建筑的价值逐渐减退,甚至被毁。如何在文物古建筑保护中平衡消防工作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的问题 近年来,为了提高文物古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各地文物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给我们的文物古建筑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应该说,在这些措施的保护下,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系数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些新问题、新麻烦也不断呈现。如:遭遇火劫后重建的西藏拉卜楞寺院大经堂内虽说增设了墙壁式消火栓,但渗漏出的水使墙上的壁画面目全非。2003年1月19日晚7点,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遇真宫主殿突发大火,导致最有价

值的主殿三间共236平方米的建筑化为灰烬,同时,火灾扑救过程中压力水流的冲击和水渍损失给周边文物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同时,文物古建筑内消防设施的安装损害了古建筑的美观,并对内部木结构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使其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2000年12月中旬,曲阜“三孔”管理部门为了以新面貌迎接中国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对孔府、孔庙、孔林进行全面卫生大扫除,买来升降机、水管、水桶等工具,对文物用水管从上至下直接喷冲,或以其他工具直接擦拭,至使“三孔”古建筑彩绘大面积模糊不清。由于用水管直接冲洗,使孔庙、孔府建筑木质内大面积渗水,造成的漆层拱起,还将会进一步脱落,其潜在危害不可估量。此外,由于展室内大量用水擦洗,致使室内湿度增大,对室内陈列的文物安全也造成威胁。一封举报信表明,“三孔”遭“水洗”完全是有人不懂文物保护,又一意孤行造成的。有人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要求大家“尽管用大水冲,有事我担着。”“不好好干都开除回家。”然后由领导批款,购买了升降梯、水管等设备,冲刷时间达十几天。而在事发后,又将升降梯、水管水桶等工具夜间偷运回自己家里,并下达了“不管谁问,都不要承认用大水冲刷文物”的命令。 文物古建筑的传统消防保护措施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也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我国的文物古建筑大多是宗教文化和民间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 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知识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知识 一、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措施: (一)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二)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三)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四)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二、火险的处理程序 (一)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并报警、扑救、疏散人群及物资。

(二)报警不仅仅是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应拉响警铃通知其它人员并集合义务消防队快速有报警时效地组织扑救,疏散人群及物资。 (三)应讲明着火位置,火灾性质及大小,同时应安排相关人员到附近路口迎接消防车,并为消防车开辟通道,以便消防队能及时准确地赶到火灾现场。 三、灭火的基本方法 (一)隔离法(二)窒息法(三)冷却法(四)抑制法 四、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一般由一人操作,在距起火点5米处,先撕掉安全铅封,拨掉保险销,然后右手紧握压把,左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对准燃烧处喷射。灭火时,应把喷嘴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并迅速向前推进,直至火焰全部扑灭。 五、文物古建筑火灾扑救对策 (一)摸清辖区情况,充实基础数据,做到“底数清”。 (二)科学制定预案,加强联合演练,做到“程序明”在施救原则上。 (三)运用“灭疏结合,重点保护”的灭火战术扑救古建筑火灾的重点是保护历史文物。古建筑中有许多固定的雕塑、佛像、壁画、雕刻等珍贵文物,有的难以疏散,有的不可能疏散。可以采取: 1. 覆盖法。即用不易燃烧或不易透水的盖布覆盖住受火势威胁的文物,使其不受火或水的侵害。 2. 包裹法。即对可能遭受灭火水流侵害的一些佛像、雕塑等,使用大块塑料布将其包裹起来,避免水流的侵害。 3. 遮挡法。即用大块塑料布或其它防水布将可能受水侵害的壁画等遮挡起来,避免水流的侵害。 南岳区文物局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

2017年文物保护知识竞赛试题

2017文物保护知识竞赛试题 2017文物保护知识竞赛试题 1、文化遗产包括()。 A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B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 c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 D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 2、物质文化遗产不包括()。 A不可移动文物 B可移动文物 c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D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 3、世界遗产包括()。 A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 B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景观c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景观D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文物古迹 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不包括保护其()。 A真实性 B时代性 c完整性 D延续性 5、文物根据其形态,可以分为()。

A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B古建筑和古遗址 c有历史价值文物和其他类型文物 D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6、文物工作的方针是()。 A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B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c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D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7、以下()不是不可移动文物。 A古墓葬出土的陶罐 B古建筑 c石窟寺及石刻 D壁画 8、自2017年起,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A自然和文化遗产日 B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c历史文化遗产日 D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遗产日 9、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 AA级文物、B级文物、c级文物 B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c甲级文物、乙级文物、丙级文物 D国宝级文物、普通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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