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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地方政府改革的特点及借鉴

德国地方政府改革的特点及借鉴
德国地方政府改革的特点及借鉴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 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 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 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 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 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 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 三议会 ?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议席:496 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 (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 (2)职能: 审议法案和立法 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 监督权 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摘要】日前我国多数省份的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广大人民对地方政府的改革举动深为关注。以前的地方政府人员臃肿、机构过多、职权交叉导致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所以改革已经是迫在眉睫。再者,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难度超过其上级、上上级政府机构的改革。因此,本文将抓住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进行研究和探讨,着力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共性与个性进行叙述。 【关键词】大部制省直管县因地制宜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央、省级政府就已经经过了好几次的机构改革,地方政府也不例外。而地方政府的改革成效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发展还直接影响到地方人民的生产、生活质量。以往的政府机构改革总是跳不出人员及机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在此方面,地方政府亦是面临同样的窘境。2008年10月,随着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被中央正式批复,新一轮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随即也拉开了大幕。此次,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应该极力避免以往出现的现象,以全新的方案对机构进行改革。但是同时我国的地方政府相对政府机构其上级、上上级政府机构的改革有其更困难的地方。 首先,地方政府财政不足。要想在改革上取得较好的成绩财政就要有所保障,而财政正是地方政府遇到的最大难题,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做保障,再好的改革方案也是空谈。因此,地方政府在改革机构的时候在财政方面需要得到中央的大力支持,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自身也要有所准备。 其次,地方政府在机构设置上也是改革成效取得成效的一大绊脚石。现在的理论工作者对中央政府亦或是省级政府的改革或许已然是研究得很透彻了,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研究确是毫无成效,或是直接将中央或是省级政府机构 第1页

改革开放以来的五次政府机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的五次政府机构改革 第一次1982年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 第二次1988年 1988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着重于大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淡化微观管理职能。其内容主要是合理配置职能,科学划分职责分工,调整机构设置,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运行机制,加速行政立法。改革的重点是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改革采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 第三次1993年 1993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实施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原有的86个减少到共59个,人员减少20%。1993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19个调整为13个,办事机构由9个调整为5个。国务院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8个。此外,国务院还设置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四次1998年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

德国区划法历史

摘要:德国是区划思想和区划制度的发源地。作为城市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当代德国的建造规划继承和发展了德国早期的区划传统,成为调控城市建设的有效工具。对德国区划制的历史渊源、诞生和早期发展作了系统的介绍,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了德国现代建造规划的确立和完善过程。 关键词[中华论文网(https://www.sodocs.net/doc/d813144796.html,)欢迎您!][中华论文网(https://www.sodocs.net/doc/d813144796.html,)欢迎您!]:德国,城市规划,建造规划,区划制 一世界区划思想的起源-德国区划制的诞生 作为德国城市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的建造规划(Bebauungsplan),具有强大的空间调控能力,在当代德国的城市建设管理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今天德国的城市详细规划空间调控机制,起源于德意志第二帝国(1871—1918年)之前的道路控制制度。在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建造规划从单纯的道路控制制度逐渐演化为道路控制和地块区划制度。 1.德意志第二帝国之前的道路控制制度 在德国,从中世纪开始,就出现了“建造规划”的名称。不过,那个时候的建造规划与今天德国的建造规划有很大的不同。当时的建造规划,实际上就是道路网的规划图,但制定这种规划的,并不是城市政府,而是警察机关。尽管如此,规划一旦生效,在道路建设过程中的费用需要由城市政府来承担。此外,在1808年的普鲁士城市条例中,为了保证城市自治而规定:市民民选产生的市议员,负责审议城市的财政问题。道路网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和财政具有很大的影响,因而成为市议员审议的重要事务。

19世纪50年代初,真正意义上的工业革命在德国开始了。工业革命使得德国的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城市扩张的速度大大超过了工业革命之前的时代。这时,原有的道路控制规划已无法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了。因此,出现了制定覆盖广大地域范围的建造规划的需求。 1858年,普鲁士政府正式颁布命令,由柏林市警察当局负责编制大规模的城市扩展规划,并于1861年批准将新柏林市的市域面积从当时的3170公顷扩展到5920公顷。具体的规划任务由霍布瑞希特(James Hobrecht,1825—1903)负责。他将规划的目标放在面向实际的城市交通系统和发展秩序问题上。规划的成果是柏林城市建造规划总图(Bebauungsplan von Berlin),在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建设尺度宏大,街道的宽度大都在25—30米之间。为了减少修筑道路的费用,对街坊的尺度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大多数街坊的尺寸为200米宽、300至400米长。除了街道,图面上只有一些巨大广场形成的公共空间。由于规划仅仅是一个空间布局的轮廓,而缺乏对私人开发商的指导和控制,因此导致了开发商将地块高强度开发,建了大量的所谓“出租兵营”(Mietkaserne),即巨大的建筑物中间留出一个小院子直通地块的背后。这种“出租兵营”将居住密度提高到前所未闻的程度。 从柏林城市建造规划总图可以看出,该规划仍然是对道路网的规划布局和控制。对当时的德国城市来说,在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道路建设费用。宽幅道路的建设,必然会增加城市的财政支出。同时,建造规划在城郊规划开发的道路,触及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导致他们提出上诉。按当时的惯例,在准备开发前,需将土地购买下来,这种先行补偿的方式对城市财政造成更大的压力。 2.德意志第二帝国的道路控制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 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 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 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 《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 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 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 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 国人民联盟(DVU) 3、德国的多党制 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 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文献综述

有关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文献综述: 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特点与对策 【参考文献:领导科学2011年05期王振海; 刘文俭; 青岛行政学院; 青岛行政学院管理学教研部;】 根据此篇文章,与前四次改革相比,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具有的鲜明时代特点: 特点一是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央对机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课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合并一些职能相同相近的部门,甚至允许一个部门对应上级几个部门。 特点二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机构改革在职能定位、理顺体制、机构设置、责任界定、层级分工等各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并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强调地方政府要更好履行职责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特点三是责任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承担的责任,要通过“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工作,实现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推动责任政府建设。 特点四是首次提出机构编制备案制度个层级调剂制度。中央要求,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改革过程中,人员编制虽然总额不得突破现有规模,但是在同一层次内,可以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有增有减,优化结构;如需跨层级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这在历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是首次,是针对新一轮改革的特别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推进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要体现: 1、城乡一体原则。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应当遵从“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在机构设置和职 能整合上要体现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城乡产业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城乡劳动就业的统筹,以更好地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2、满足需要原则。一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满足利益多 远的需要(充分考虑地方利益、地区利益、行业利益、阶层利益的平衡,既要构建合理的利益配置机制,又要防止追逐违法利益);四要满足技术发展需要(转向建设以流程为中心的流程导向型政府,整合政府资源,再造工作流程,减少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管理) 3、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兼顾职能设置、权利配置、府际改革(即统筹上下级政府机构改革, 以利于形成上下合力1。使得行政成本1+1<2,行政效率1+1>2)各种内外上下级关系。 1石亚军,施正文.探索推行大部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8(2):9-11

德国非营利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经验和启示

德国非营利组织参与提供公共 服务的经验和启示 Matthias Stepan(潘宇舟)吕孝礼 【内容提要】目前中国政府尚无法提供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如何广泛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学习借鉴一下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本文旨在关注德国非营利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经验和教训。德国经验表明,单独依托政府无法在财力和质量监控上确保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德国的地区间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从财力上确保为国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从而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经费保障;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好的规范了非营利组织准入制度、员工培训与管理,并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服务监督以提高服务质量。借鉴德国经验时也必须意识到,德国的非营利组织广泛参与与其国家和社会所倡导的自治准则密切相关。同时,提供服务的非赢利组织也多由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宗教组织、政党组织和国际运动组织等转化而来。 【关键词】德国社会管理非营利组织公共服务 【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社会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社会管理出现某些 1

程度的滞后。近些年来,为减缓和消除经济发展及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不平等等问题,中国政府推动了一系列社会政策改革,建立了初步覆盖城乡的低保、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体系,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国家财政尚不具备提供覆盖全社会并惠及所有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体系的能力。在此背景之下,当前中国社会管理中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鼓励私人和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以弥补政府资金和能力的不足。在此方面,社会管理发展较早的德国积累了重要的经验。本文主要研究德国如何建立起非营利组织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体系,总结德国政府吸纳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以为我国社会建设提供借鉴。 一、德国的公共服务体系 早在19世纪,德国的工业化浪潮催生大量的产业工人由农村迁移到城市。政府如何照顾这些工人成为当时德国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正是这一问题促使德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公共服务体系。这一公共服务体系涵盖了医疗、养老、伤残、幼婴以及青少年教育等五方面内容。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包括非营利组织、企业、地方政府。如表格1第二列所示,非营利组织在大部分社会服务中起主导作用,除医疗服务外,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占服务总量的60%以上。企业提供的服务居于第二位。德国地方政府虽然也会参与提供一些公共服务,但主要是以监管者的角色来保障居民获得平 等的居住标准。 2

TUV是德国政府指定的官方认证机构.doc

TUV认证-通行欧洲的第三方产品认证标志 TUV认证的起源和发展 TUV是德文“技术监督协会”的缩写。早在19世纪末,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已成为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不幸的是,因为当时缺乏完善的维修及安全监督服务,以至于导致了多次严重的爆炸事件,造成人员及财产的巨大损失。所以,在1872年,德国成立了首家锅炉监督协会(简称DUV),对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监测,以在事故发生前负责检测出最小的瑕疵和不正常因素。经过DUV的不懈努力和严格把关,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率实现了成倍地增长,但爆炸事件却呈下降趋势。 在此历史背景下,各地其他的锅炉监督协会相继成立。各个锅炉监督协会共同负责着政府的安全监督职责。直到20世纪,开始扩展监测范围,涉及监测升降机、车辆以及其他技术设备。TUV经过不断的完善发展,德国TUV根据德国及欧洲的安全健康标准为电气、电子和机器等各类产品提供测试和认证服务。这些认证服务不仅针对法规所要求的最基本的产品安全认证,还包括其他产品质量方面的进一步监测和跟踪要求。 TUV-SUD(南德意志)集团是以TUV巴伐利亚集团为核心,联合TUV-Hessen、TUV-Sachsen、TUV-Sudwest、Baden-Wurttemberg等几大认证机构组成的,它是目前欧洲最大、且最具实力的跨国性第三方认证机构。它拥有9000多名员工,其专业技术和认证服务范围也覆盖了很多领域。TUV南德意志集团下有许多专业子公司,比如:TUV产品服务有限公司、TUV管理服务有限公司、TUV 工程服务有限公司、TUV汽车公司、英国电信审核局(BABT)产品服务部,等等。 一、TUV产品认证服务 TUV产品服务(Product Service)有限公司(简称TUV-PS)是TUV南德集团内专业从事产品检测认证的机构部分。在欧洲,其为欧盟授权的CE公告机构(编号:0123);在德国,TUV-PS被授权可以按照《德国设备安全法》进行产品测试并颁发GS认证标志。在非强制性产品安全和EMC认证领域,是由BAM按照

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草案)的说明(提交市委用)

关于鹰潭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建议稿)的 说明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12号)及9月11日召开的全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规定,参考其他设区市的改革思路,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鹰潭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制定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确立 这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主要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12号)为依据,按照“四个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原则,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原则。提出本次机构改革主要目的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调整优化组织结构,积极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着力解决职能交叉、重复和职能缺位、越位、错位问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按照省《意见》及凌成兴常务副省长“六个整合”(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食品药品、内外贸、扶贫和移民),三个探索(农业、文化、城乡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的讲话精神。 二、关于机构设置调整的的基本思路

(一)行政机构的调整和设置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12号)中关于各设区市机构限额规定,我市最多只能设置30个政府工作部门,2个部门管理机构,共32个机构。我市目前设置政府组成部门32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人防办),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部门管理机构2个(城管局、法制办),共计36个机构,即将下放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原本也含算在省定机构限额内,后经我们争取,省编办答复可在30个机构限额外设置为工作部门。这样我市将需要硬性减少4个行政机构。 为此,在与全省十一个设区市多次交流意见,并于9月27日专程赴省编办进行沟通后,经慎重考虑研究,结合鹰潭实际,提出了我市的机构设置思路为“五个整合(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食品药品、内外贸、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两个加强(加强机构编制、加强城市管理)、三个调整(将市粮食局、民族宗教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法制办调整为合署办公,国资委调整为内设机构)。 1、省里提出的六个整合,因交通运输领域、扶贫移民两个领域因我市之前实际已经整合,无须进行改革,只需进行相应的更名即可。因此,《方案》在以下四个领域进行了调整: 一是整合工业行业、中小企业、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

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及对地方税权建设的启示4900字

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及对地方税权建设的启示 4900字 我国分税制改革6年来,初步实现了改革的目标,随着中国经济参与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竞争的程度不断提高,地方税权建设问题日益凸显。德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的实践为我国的地方税权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德国税权划分情况 (一)德国联邦与地方政府的税权划分 德国基本法对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州和地方(市或县)三级政府职责。联邦政府承担关系到国家全局性的工作和政策;州政府负责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和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职责等;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和福利等。 与事权划分相对应的是德国各级政府的税权划分。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来看,联邦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如对关税的单独立法权,对共享税、联邦税、州级政府专享税的优先立法权;地方政府拥有收益权和征税权。从税率确定权来看,地方政府可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地方税收税率。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必须经地方政府同意才允许改变。从税种划分和税收收入归属来看,联邦宪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公司所

得税、资本收益税、流转税和进口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矿物油税、燃料油税、照明材料税、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茶叶税、汽油税、糖税、醋酸税、关税、保险税、证券交易税、资本转移税等属于联邦税;机动车辆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地产交易税消防税、啤酒税、盐税、彩票税等属于州政府;营业税(上交联邦和州各9%)、地产税、饮料税、狗税、酒类营业许可税、娱乐税、渔猎税等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从税收管理权来看,德国将税收管理权分散于州及地方政府。德国税收征收管理由各州财政总局负责,总局内设联邦管理局与州管理局,分别负责联邦与州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德国地方政府(州及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分析 从德国的地方政府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1995年德国地方政府(合州和地方政府)自有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29%。从各级次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看,1996年,德国州级政府收入总额占GDP的12%,其中税收收入占68%,非税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的总额比例为13%,补助占19%;地方级政府收入总额占GDP的9%,其中税收收入占30%,非税收入占34%,补助占32%。 从德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来看,1994年德国税收收入占GNP 的39.2%,其中地方政府税收占全部税收的7.7%,地方政府转移收入占GNP的3.L%,地方政府收入总额占NGP的9.9%,公共收入

TUV是德国政府指定的官方认证机构

TUV认证-通行欧洲的第三方产品认证标志TUV认证的起源和发展 TUV是德文“技术监督协会”的缩写。早在19世纪末,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已成为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不幸的是,因为当时缺乏完善的维修及安全监督服务,以至于导致了多次严重的爆炸事件,造成人员及财产的巨大损失。所以,在1872年,德国成立了首家锅炉监督协会(简称DUV),对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监测,以在事故发生前负责检测出最小的瑕疵和不正常因素。经过DUV的不懈努力和严格把关,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率实现了成倍地增长,但爆炸事件却呈下降趋势。 在此历史背景下,各地其他的锅炉监督协会相继成立。各个锅炉监督协会共同负责着政府的安全监督职责。直到20世纪,开始扩展监测范围,涉及监测升降机、车辆以及其他技术设备。TUV经过不断的完善发展,德国TUV根据德国及欧洲的安全健康标准为电气、电子和机器等各类产品提供测试和认证服务。 这些认证服务不仅针对法规所要求的最基本的产品安全认证,还包括其他产品质量方面的进一步监测和跟踪要求。 TUV-SUD(南德意志)集团是以TUV巴伐利亚集团为核心,联合TUV-Hessen、TUV-Sachsen、TUV-Sudwest、Baden-Wurttemberg等几大认证机构组成的,它是目前欧洲最大、且最具实力的跨国性第三方认证机构。它拥有9000多名员工,其专业技术和认证服务范围也覆盖了很多领域。TUV南德意志集团下有许多专业子公司,比如:TUV产品服务有限公司、TUV管理服务有限公司、TUV工程服务有限公司、TUV汽车公司、英国电信审核局(BABT)产品服务部,等等。 一、TUV产品认证服务 TUV产品服务(Product Service)有限公司(简称TUV-PS)是TUV南德集团内专业从事产品检测认证的机构部分。在欧洲,其为欧盟授权的CE公告机构(编号:0123);在德国,TUV-PS被授权可以按照《德国设备安全法》进行产品测试并颁发GS认证标志。在非强制性产品安全和EMC认证领域,是由BAM按照德国认可体系认可;在美国,TUV-PS获得了OSHA(美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

德国国情

一.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二.德国人口

三.德国地理 四.国家体制篇 【基本法(Das Grundgesetz)】 联邦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系临时宪法。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后,在全德生效并沿用至今。 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德国国家制度的五项原则:联邦制、共和制、民主制、法治制、社会福利制。 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联邦制国家和社会国家。 【政体】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议会(Das Parlament)由联邦议院(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组成。联邦议院即为联邦德国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联邦议院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以及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Bundestag)】

在联邦参议院中,席位数量是根据各州人数的多寡来计算的,每州在联邦参议院中的席位3—6个不等,人口较多的州有6个席位。 在联邦参议院中采取的是所有联邦州参与的席位分配方式,而联邦议院中的反对党往往是一些州的执政党。因此,在联邦参议院中,反对党的席位有时会超过执政党,成为执政党的监督机构。 联邦参议院议员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他们都是州政府的人员,分别代表各州的利益,并按照州政府的指示办事。 【选举(Wahlen)】 德国采用双重选举制度,选民必须投两次票。第一轮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区内的一名议员,第二轮各政党在联邦各州提出本党议员候选人名单,选民不是投票给候选人,而是投给候选人所属的某一政党。 联邦德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4年选举一次联邦议院。实行普遍、直接和自由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联邦总统(Bundespr?sident)】 联邦德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联邦大会(Bundesversammlung)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的唯一任务是选举联邦总统,它是由联邦议院的全体成员和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大会召集人是联邦议院院长。总统无实权,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只限一次。总统可以宣布新的法律生效,向议院推荐总理候选人,在联邦总理的建议下罢免政府部长。 【联邦政府(Bundesregierung)】 基本法第62条规定,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任期4年,直接对议会负责。联邦政府是德国最高行政机构。 德国政府机构实施的是一种三级管理模式,分为联邦共和国、各个联邦州和乡镇三级。其中最基层,也是最重要的行政自治单位是乡(镇)。 【政党知识】 CDU(Christlich-Demokratische Union) 基民盟 主要执政党,现任主席安格拉?默克尔。成立于1946年,是德国最强大的党派。 CSU(Christlich-Soziale Union) 基社盟 执政党,1945年后成立,只在巴伐利亚设立组织并长期执政。在议会中与CDU组成议会党团(Fraktion) SPD(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 德国社会民主党 执政党,成立于1946年,是德国传统政党,人数上是第二大党,与工会联系密切。上述三个政党的主要成员为雇主、公务员和职员。 FDP(Freie Demokratische Partei) 自民党 在野党,1948年与自由国家联盟联合为FDP,代表资产阶级利益。执政党在议会选举中与FDP联合才能获胜组成联合政府(Koalitionsregierung) Die Grünen 绿党 在野党,1980年成立于卡尔斯鲁厄(Karlsruhe),致力于环保。由德国东部的联盟90∕绿党和西部的绿党合并而成。 Die Linke 左党 在野党,于2007年有民主社会主义当(民社党)和劳动、社会公正选举党合并组成。 【群众性组织】 德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德国工会联合会(Gewerkschaftsorganisation) 德国最大的雇主组织——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Arbeitgeberverb?nde)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共进行了7次政府机构改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共进行了7次政府机构改革 第一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1982年.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实行了干部年轻化.其成功点不仅在于精兵简政.这次改革的深远影响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打破了领导职务终身制,二是根据邓小平提出的“四化”标准(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大批年轻知识分子走上领导岗位. 第二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1988年.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机构人员编制比原来的实际人数减少19.2%,并首次提出政府职能转变的任务.在国务院66个部、委、局中,有32个部门共减少1.5万多人,有30个部门共增加5300人.增减相抵,机构改革后的国务院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了9700多人.我国改革的重心已由农村转向城市.尽管由于后来复杂的原因,原定于1989年开展的地方机构改革暂缓进行.但其历史性贡献是首次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直到现在,仍然是改革面临的重要任务.这次政府机构改革转变了政府职能. 第三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1993年.改革实施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原有的86个减少到59个,人员减少20%.国务院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8个.这次改革提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管理职能转向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这次政府机构改革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如果说过去经济体制改革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那么到1992年终于“摸”到了这块“石头”,即邓小平南方谈话时强调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四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1998年.国务院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新组建4个部委,更名的有3个部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这是力度最大的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主要任务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进行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减少到29个,部门内设机构精简了1/4,移交给企业、地方、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达200多项,人员编制减少了一半.与此同时,新组建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4个部委.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消除了政企不分的组织基础.这次改革精简力度很大,一个突出特点是,行政管理从具体的工业经济管理中淡出.除了国防科技工业和信息产业两个管理部门外,这次改革将其他直接管理工业的10个部委都撤消了.同时,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机构,提出公务人员要减一半,国务院当时3.4万人减了1.7万人. 第五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2003年.这次改革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之下进行的.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由28个部门组成.这次改革进一步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应集中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四个方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改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商务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经贸委下属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目标.这次改革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改革目标很明确,即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内容摘要 在当下经济增加速度放缓,产业结构不断转型、升级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型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随着国家大部制的推行,各地政府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也不是一改就成的事,改革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加上各地政府的改革是探索式的前进不免会出现一些错误、失误。因此本文将就地方政府的改革进行研究,在进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理论综述之后,对地方政府的改革动因进行分析,在此之后对当地政府的改革政策进行研究,最后结合实例来阐述改革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应对策略。通过本文的研究不仅能够了解地方政府改革的动因所在,而且能够从中找到应对改革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制度;利益冲突

目录 内容摘要 ............................................................................................. I 引言.. (1) 1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理论综述 (2) 1.1 政府改革基本理论 (2) 1.2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概念 (2) 2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动因分析 (3) 2.1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压力分析 (3) 2.1.1民众要求新政府形象 (3) 2.1.2政府追求利益最大化 (3) 2.1.3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3) 2.2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动力分析 (3) 2.2.1建立地方公共服务型政府 (4) 2.2.2参照企业绩效标准的公共行政 (4) 3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政策研究 (6) 3.1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政策设计的一般原则 (6) 3.1.1由中央集权走向地方合理分权 (6) 3.1.2地方政府结构优化 (6) 3.2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政策设计的侧重点 (7) 3.2.1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7) 3.2.2正确的目标取向 (7) 4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可行性分析—结合案例 (9) 4.1 案例分析 (9) 4.2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9) 4.2.1存在的问题 (9) 4.2.2解决措施 (11) 结论与展望 (14) 参考文献 (15)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解决国内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的思考张龙安

《经济师》2013年第2期 摘要:当前,土地出让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财政带来的问题和风险突出。文章对国内外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搜集和整理,就如何解决地方财政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国外地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重要特点探讨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11-02 一、国外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渠道 国外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构成主要为税收、转移支付、各类收费。不同国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上述构成中比重不同。 1.税收收入。以财产为主要税种。美国、加拿大地方政府形成了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税收管理权限较为独立,年度内依据对土地和建筑物的价格确定税率征收财产税。财产税是美、加两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是唯一的税收来源。以财产税为主的税收收入约占地方政府全部收入的40%。英国实行严格的分税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各自的税种,没有政府间共享的税种。财产税是地方政府唯一的税收收入,即对不动产所征收的税收,包括对居民房产征收的市政税和对经营工商业活动者征收的营业房产税。 实施多税种征税。日本地方税收收入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约占地方政府收入的30% ̄40%,主要是对土地、房屋和折旧资产等能够带来收益的客体征税。地方政府可征税种较多,属于都府道县的税收有都府道县居民所得税、不动产税等;属于市町村的税收有市町村居民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公共设施税等。在政府收支不平衡或建设所需时经地方议会批准可开征法定外普通税。 实行税收分成共享。德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主要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税收共享,税收管理权限受到上级政府的严格控制。德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5%,地方税种主要包括土地税、工商业税,分享联邦政府15%的所得税和部分增值税。近年来,地方工商业税所占比重下降,税收收入更 多的来自联邦政府的税收分享。 2.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制度是发达国 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一 国财政体制的公平性和运行效率,是完 善政府间责任划分和收支分配的重要内 容。如德国制定了《财政平衡法》,在分税 制方法基础上,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财政 应采取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两种方法对 财政收入进行再次分配,包括联邦对州 和各州之间两个方面。受地方收入和所 担负的公共支出不同,各国地方政府转 移支付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同,如美 国30%,加拿大40%,英国能够达到50%。 在补助条件上,分为无限制性条件的一 般补助和有限制条件的特殊目的补助, 如指定用于教育、城市发展、交通等。在 支付形式上有专项拨款,一般性补助、税 收返还等。 3.其他非税收入。包括政府经营的各 种公共事业收入和财产收入、管理费及罚 没收入等。主要是那些自愿使用地方政府 提供的公共物品而受益的公众所支付的 费用,供电费、水费、下水道使用费、道路 桥梁收费、公园门票、运动设施使用费等。 如,1965年加拿大的使用费收入仅占地 方政府收入的6.5%,至2000年增长到 21.3%.。另外各国地方政府也通过向银行 借贷或发行地方债券来平衡财政收支。 二、国外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特点 1.以公共服务支出为主。国外地方政 府的支出范围与结构体现了财政资金偏 重于向公共福利和教育等方面的投入。 如法国的地方社会公共支出占全部财政 支出的75%左右,包括住房和社区服务、 教育、文化、社会治安等,而经济活动支 出和一般公务支出较少,分别占全部地 方财政支出的15%左右。美国地方政府 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道路和交通、公共 事业、治安、消防、教育、家庭和社区服 务,一般行政经费等,加拿大地方政府的 教育支出占比大,为40%,其次是交通和 地方服务支出。 2.地方财政支出以地方政府的事权 进行明确。通过发达国家财政支付机制 来看,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质或需要全国 统一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由中央财政支 付,如社会保障、医疗与健康、公共福利 等,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和道路、桥梁等 区域公共产品和服务,则由较低层次的 政府提供。如美国财政实行联邦财政、州 财政和地方财政三级管理体制。在事权 划分方面各级政府相对独立地行使职 权,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事 务集中在联邦政府,而区域性和地方性 极强的事务则主要由州和地方政府承 担。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照支出与政 府职责的关系进行支出分配,美国联邦 政府的财政支出由国防开支、人力资源 经费、物力资源开支、净利息和其他支出 等组成;州政府的财政支出包括公路建 设、基础教育、公共福利项目、医疗和保 健开支、收入保险、警察、消防、煤气及水 电供应等;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围主要包 括道路和交通、公共事业、治安、消防、教 育、家庭和社区服务等。对存在交叉的支 出项目,则由各级政府按比例承担。 三、几点启示 1.以职能定收支,改变地方政府职 能。通过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构 成来看,政府的职能决定支出,支出的范 围决定了收入的来源。地方政府要履行 公共服务职能,受益范围只局限于特定 地区的由地方收入来支出,而所提供的 具有外部性的准公共物品则由中央转移 来支持。从国内情况看,地方政府在履行 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也在主导地方经济 发展,进行大规模投资。因此要解决土地 财政问题,必须突出公共服务职能,彻底 扭转地方政府“卖地”、“举债谋发展”的 思路。 2.建立合理的财政来源配比、选择合 适的税收体系。完全依赖由上级政府转 移支付的地方政府独立性很低,但地方 财政完全由地方税收构成也会产生许多 问题,会造成不同地区之间无法协调,形 成不同的地方利益。因此,建立合理的财 政来源配比、选择合适的税收体系是保 障地方财政顺利平衡运行的关键。中央 政府除在事权职责划分上做好对地方的 转移支付,也要在横向上做好各地区之 间的财政收入调节,保证各地区财政收 入大致平衡。 3.以财产税方式增(下转第214页)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解决国内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的思考 ●张龙安 ●金融研究 211 ——

最新-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 精品

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 篇一:2019年国考申论热点:城管执法要机构改革更要权力法定2019年国考申论热点:城管执法要机构改革更要权力法定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即将开始,很多考生已经进入复习冲刺阶段,下面是文都网校公务员频道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帮助广大考生攻克申论,助力国考!【热点事件】据报道,住建部近日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决定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 据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将整体改编为“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拟定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等职责。 【参考评析】现代城市治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及相互交织性,使得原有条块分割的部门执法体制捉襟见肘,旨在实现多部门综合执法职能的城管执法应运而生。 但是,自从建立伊始,城管执法便面临没有“婆婆”的体制尴尬。 由于缺乏自上而下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统一的立法指引,各地在城管执法体制设置上五花八门,组织机构、职权范围、执法监督等都不尽一致,客观上造成了实践中城管执法失范。 要改变“九龙治水”的部门执法弊症,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首先必须从组织体制入手,在现有的行政结构中组合出科学高效的城管执法体制。 此前,一些地方在划分调整部门职能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城管部门。 例如,北京市以原市政市容委为基础,成立职权范围更广的城市管理委员会。 但从国家层面看,中央政府始终缺乏专门的城管机构,相关职权虽然划归了住建部,但在住建部中也缺乏专门性机构,不便于更加专业、更为集中地开展工作。 此次住建部设置的城市管理监督局,严格意义上讲并非全国城管执法的“婆婆”。 从职能上分析,城市管理监督局只是住建部的“内设机构”,并不直接对外行使执法职能,负责“指导”而非“领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 但是,这种定位更加突出了规则供给和监督查处的功能,回应了当下执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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