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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门管理标准

物资部工作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物资部的工作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物资部。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根据本局《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物资管理标准》、其它质量文件制订。

3 工作内容与要求

3.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3.2 接收各生产单位的物资申请计划,及时按需方要求进行采购。3.3 负责全局劳保用品的采购、入库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

3.4 对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按规定要求分别存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发放。

3.5 当采购的物资在使用中需要提供售后服务时,协助使用方与供货方具体联系。

3.6 负责全局工程更换的废旧设备、材料等物资的回收工作。

3.7 对回收的全局工程更换的废旧设备、材料等物资按规定进行处理。

4 责任与权限

4.1 对执行上级有关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准确性负责。

4.2 对及时按需方要求采购物资及其采购的物资质量负责。

4.3 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及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

4.4 对各种物资的保管保养负责。

4.5 对物资库房的安全、保卫负责。

4.6 有权对物资供方进行评价。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执行。

物资部主任工作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物资部主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内容与要求、责任和权限、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物资部主任岗位。

2 任职条件

2.1 具备本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规定的任职条件。

2.2 熟悉电力系统设备知识。

2.3 有丰富的物资管理经验。

2.4 在供电企业工作五年以上。

3 工作内容与要求

3.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各文件的规定。

3.2 严格掌握物资需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经济分析活动,作好市场预测。

3.2 经常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落实物资管理安全防范工作。

3.3 推行各种现代化管理方法,普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并组织安排业务培训。

4 责任与权限

4.1 负责审定物资储备定额与消耗定额,并组织实施。

4.2 对本局的物资管理符合规定要求负责。

4.2 对本部门的创一流工作负责。

4.3 对本部门质量体系的运行、改进和质量分解目标的实施负责。4.4 有权考核本部门职工。

4.5 有权评价参与本局物资采购供方。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和《中层干部管理标准》执行。

物资仓储管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物资仓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物资仓储管理。

2 管理职能

2.1 物资部是全局物资仓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物资仓储的管理和各基层单位物资仓储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2.2 各县(市、区)电力局负责本单位物资仓储的具体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根据定额储备物资,按资金来源、物资类别建帐,帐、卡、物相符率为100%。

3.2 物资到货准备

3.2.1 根据到货通知,做好准备,确定货位,合理存放,尽量避免二次倒运。

3.2.2 详细核对到货凭证,察看外观有无破损,无误后按物资类别进行登记。

3.3 物资验收入库

3.3.1 各种来源的物资,应先进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由仓库保管员、物资采购员两人负责办理,做好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

3.3.2 物资验收,以验收单为依据,及时、准确地检验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质量和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资料。

3.3.3 小批量零星采购物资要当日验收、入库,完成帐、卡登记,并四号定位,五五摆放。

3.3.4 批量大、品种规格较多的物资要在三日内验收完成,并完成帐、卡登记和摆放工作。

3.3.5 大宗物资到货,在七天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完成帐、卡登记和

摆放工作。

3.3.6 仓库保管员与物资采购员负责对物资质量检验,如不具备检验能力,应请有关部门共同检验。

3.3.7 物资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短缺、赢余、质量问题,保管员要及时填写验收单,报请有关人员联系处理。

3.3.8 物资到货后五天,托收未到或技术资料短缺,应根据实物进行验收,并及时向有关人员反馈。

3.3.9 随器材、设备附来的说明书、图纸、化验单、合格证及质量说明书等原始资料必须随物保管、随物发出,不得遗失,整收零发应附抄件,随物发出。

3.4 物资发放

3.4.1 物资出库要认真履行领料手续,没有领料单或内容填写不全、不清、规格型号不符者,不发料。

3.4.2 未经验收入库的物资不准发放。如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应手续方可出库。

3.4.3 应配套发放的设备,必须配套齐全,同时发出(包括附件、工具备件、技术资料)。

3.4.4 方便用户,对专用设备或大宗物资减少中转,直供现场与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验收交接,并同时办理有关的收料、拨领料手续。

3.4.5 保管员对所管仓库物资实行定期盘点和永续盘点,保持单据、资料完整,达到帐、卡、物、资金四相符。

3.4.6 保管员清仓盘点后,应填制"仓库盘点表",并与材料明细帐进行核对,对于盘盈、盘亏现象应及时上报,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利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3.4.7 保管物资,未经科长不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3.5 物资保管保养

3.5.1 仓库工作要做到预防为主,注意防雨、防潮、防碰、防有害气体,并根据物资的属性科学分类、分库维护保养。

3.5.2 仓库应维持清洁,并随时注意通风情况。易燃易爆品或违禁用品不得携入仓库。

3.5.3 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

3.5.4 仓库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警告标志,仓库内不得吸烟,若因工程需要烧焊时。因先报备,经领导允许后才可。

3.5.5 仓库因根据实际需要备有充足数量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并放在明显,取用方便的地方。仓库保管员做到并熟练使用消防工具,掌握防火、灭火方法。对于仓库的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如有故障或失效,应立即申请修护补充。

3.5.6 仓库物资必须分区、分类、分规格,四号定位、五五摆放,合理堆垛、盖垫、标记鲜明、整齐卫生。

3.5.7 掌握"先进先发,易损先发"的原则,缩短物资储备时间。

3.6 坚持"三勤"(勤清点、勤整理、勤保养),做到"三无"(无差错、无事故、无霉烂变质)。

3.7 物资退库

3.71 合理使用物资,不损坏浪费。生产维护和工程剩余料及旧料,实行退料管理,不经办理退料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决算。

3.7.2 退库物资报经有关计划员核实数量后,送往指定地点,保管员根据料单凭证,验收退库物资,分清新旧,评价入帐。

3.7.3 规定回收的包装物资及容器,领料单位用完后必须及时退库。

3.7.4 废料、废钢铁和有色金属一律退库回收,严禁截留或自行处理。

4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执行。

物资订货合同管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物资订货合同管理的管理职能、内容与要求、

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物资订货合同管理。

2 引用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 《湘西电业局合同管理标准》(Q/314-220.001-2002)。

3 管理职能

物资部负责全局物资订货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签订物资订货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

4.1.1 签订物资订货合同时,必须有审批手续齐全的计划,重要的设备订货要在技术协议完善的情况下签订,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配合。

4.3 合同执行完毕后,要及时办理结算。对注销合同和执行完毕的合同要分别分类装订,保存备查。

4.4 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遇有违约合同要由当事人在结算期限前,按条款要求逐条兑现。

4.5 签订合同必须明确以下事项:

4.5.1 物资名称、型号、规格、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条件要求等。4.5.2 数量、单位、价格。

4.5.3 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收货人及包装要求。

4.5.4 付款方式及交货日期。

4.5.5 货到验收办法,质保期限服务条款等。

4.5.6 双方经办人签字,加盖合同章。

4.5.7 重要、重大或涉外合同应经公证处公证。

4.5.8 合同签订分为正本与副本,都具有法律效力。

副本合同内容:

4.6 订购电气设备与绝缘工具由供方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单或产品合格证书。

4.7 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采用先验收后付款的方式。

4.8 其它附加责任与义务款项在备注栏内填写清楚。

4.9 办理合同结算手续、审查事项。

4.9.1 运单要齐全。

4.9.2 到站与收货人相符。

4.9.3 质检证明、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要与合同一致。

4.9.4 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填写拒付理由说明书,或按照合同规定索赔经济损失。

4.10 建立标准系列化合同台帐,合同要统一编号,分类归档。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执行。

物资采购加工运输管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物资采购、加工、运输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物资采购加工运输管理。

2 管理职能

物资部负责全局物资的订货采购、委托加工和运输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订货与采购

3.1.1 物资订货与采购均归口局物资部。不经主管局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订货,各单位未经同意在外自行采购、订货的物资,物资部门不提货、不保管、不验收、不付款、不负任何责任。局职能部室在下达的基建、重点技改项目、大修、维护、业扩、零购、技改项目时,应同时下达物资需用计划,经物资部平衡后,由计划员下达订货与采购计划(遇有追加或削减项目,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不准无计划订货与采购。

3.1.2 选定厂家时必须是国家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的生产厂家或经省电

力公司批准认定的厂家,同时也应遵循就地就近、比质、比价、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

3.1.3 购进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应符合技术要求、各类物资的规格、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4 由市场购入的物资,要严格掌握质量标准、材质、规格、型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合格物资应在三日内与供方交涉或联系退货。

3.1.5 订货与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市场管理有关法令和规定。

3.1.6 质量不合格或规格不清楚的不准购入,防止伪劣产品流入系统。

3.2 价格

3.2.1 国家划拨执行国家价格,市场调剂物资和地方物资执行现行价格标准。

3.2.2 三类物资中的工器具、机械、电工产品批量进货,一律执行批发价格,未经批准,不得按零售价格购入。

3.3 新产品和国外设备

3.3.1 订购新型设备或进口设备、材料等必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批。3.32 新型设备和进口设备到货,由物资部接运,邀请生产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在实物与证件接到后,在索赔期内做出结论。

3.3.3 未经检验入库的设备、材料,不准使用与拨出。

3.4 加工

3.4.1 按照加工任务书(协议书)所列各项质量要求,统一由物资部委托加工。

3.4.2 加工各类非标准设备、备件、金具和其它器材时,必须由用料单位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参数,注明工艺、质量要达到的标准要求。

3.4.3 委托加工的设备、器材价格,必须详细核算,双方协定的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要逐项填写在加工合同之中。

3.5 运输

3.5.1 认真审核各项运输费用同有关运输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5.2 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物品应按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规定检验和押运。

3.5.3 发运货物时,应按港、站规定要求填报运单。

4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执行。

物资统计管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物资统计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物资统计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3 管理职能

3.1 物资部负责全局物资采购和消耗的统计工作。

3.2 统计人员要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3.3 统计人员要执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掌握全局物资流通全过程及各项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

3.4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统计,督促县(市、区)电力局上报统计报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2 建立健全物资统计原始记录,积累历史资料。

4.3 建立统计台帐,掌握工程项目,收集物资消耗资料,分析主要物资消耗规律,分析库存动态,以促进物资管理工作。

4.4 分析物资供应计划,订货合同及整个物资流通过程中的经济活动,找出规律,使统计工作成为制定决策、目标和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并检查和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时将物资统计资料反馈给计财部统计员,汇入全局经济指标统计。

4.5 统计资料要规范化、系列化,分类装订、编号归档。

4.6 统计资料要做到数据和文字相结合,及时上报,反映全面、分析有力。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执行。

物资供应计划管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物资供应计划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物资供应计划管理。

2 管理职能

物资部负责全局生产工程物资供应计划编制并实施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计划编制依据

3.1.1 上级批准的重点技改项目及局下达的一般技改项目;

3.1.2 局下达的业扩工程计划;

3.1.3 局下达的大修计划和维护计划;

3.1.4 零星购置计划;

3.1.5 局科学技术项目和技术革新项目;

3.1.6 事故备品计划。

3.2 计划分类

3.2.1 物资需用计划;

3.2.2 物资申请计划;

3.2.3 采购加工计划。

3.3 计划编制

3.3.1 年度计划、重点技改计划、一般技改计划、业扩计划、零购计划、科学技术进步计划、大修计划、事故备品计划。

3.3.2 季度计划:正常维护计划(计划中属于原材料的按年度计划报)。

3.3.3 下年度计划:各用料单位应在六月末之前按局下达的项目编制计划,于七月末报局有关部门审批,物资部根据已审批计划编制物资需用计划、物资申请计划及采购、加工和运输计划。

3.4 编制计划的原则

3.4.1 物资申请计划应按上级和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3.4.2 做好汇总、平衡、利库工作后,将余缺物资上报。

3.4.3 编制汇总计划或申请计划时,栏次要清楚、准确。

3.5 核算依据

3.5.1 物资申请计划编制应在依据充足、审定批准的基础上进行。3.5.2 大修项目应按照局颁发的物资消耗定额制订。

3.5.3 备品备件计划按事故备品定额编制。

3.5.4 重点技术措施要落实项目、资金和设计条件,并参照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定额规定编制。

3.5.5 个别项目(含非标准设备、备品备件、金具等)的加工用料,应根据工艺标准及图纸等资料计算。

3.6 计划变更

3.6.1 办理追加或削减手续应按物资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进行。

3.6.2 追加计划大中型设备供货周期为6个月,材料为2-3个月。3.6.3 小型设备、地产物资供货周期为1-3个月。

3.6.4 特殊设备、材料供货周期为12个月。

3.6.5 国外定货材料设备,依实际情况确定。

4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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