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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

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

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型违法行为的不断出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亟需进行修改与完善。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修正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推动中国市场经

济的规范化发展。

一、建立执法机构

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精确的执法机构,但是在实际操

作中,主要由工商部门承担,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发挥效果。考虑到该

法是针对市场经济而制定的,应该设立一个专业化的机构,配备有专

业的执法队伍。这样可以增加执法的效率,并且可以提高执法透明度

和公正性。同时,该机构应该设有专门的投诉部门,使得受害者可以

更直接地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

二、拓宽禁止行为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

现禁止的行为范围并不广泛,导致一些新型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

遏制。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常常利用不良

手段,如虚假宣传、恶意刷单、篡改评论等,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

因此,应该加强新型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以拓宽禁止行为的范围。

三、完善法律制度和法规

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细节层面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

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在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时,该法规定恶性竞争行

为主管部门应该介入调解,但是具体的调解程序和解决方式并没有明

确规定。此外,针对一些违规行为,存在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应该

在客观考虑情节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处罚力度。

四、强化公共监管

公共监管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存在一些违法成本过低、监管不力的现象,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及时得到制止。因此,应该加强公共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有效的实施。同时,应该加强对监管力度不足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针对性监管,如网络购物等新型行业。

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应该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比如,可以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公开和网络数据共享,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可以开发反不正当竞争信息处理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不良商家进行在线智能监管。

综上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是进一步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专业化的执法机构、拓宽禁止行为范围、完善法律制度和法规、强化公共监管以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推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同时,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经验,不断推动法律的进步与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我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我见 《反别正当竞争法》修改之我见 《反别正当竞争法》的制订,对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进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该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差不多难以涵盖如今花样翻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应经过进一步修缮法律条文,给予执法机关在运用《反别正当竞争法》强制执行权、强制措施权等方面,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弥补市场经济快速进展与法律适用滞后的现状,改变职能分散的局面,使《反别正当竞争法》构建成法理得当、条文清楚、便于操作、科学统一的维护公平交易、保障诚信经营的特意法律。该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也需及时修改,要紧为:一、主体别够明确,执法效果别佳。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雷世钧代表曾经指出:由于《反别正当竞争法》没有给予对别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常常致使有法难依。该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根据其规定。”由于别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进展重大障碍,违反了市场经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尽管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有所规范,但对其法律责任应归咎于一具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常常导致执法者案子很难调查、很难判定。如创造假冒伪劣属于别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有执法权;涉及专利保密等案件,科委还有管辖权……“婆婆”太多,反而造成打击力度削弱。二、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内容滞后。现行《反别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抵触,有的内容明显滞后,难以习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如《反别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都存在着某些内容别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条文,两个法律都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前者处罚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而后者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反别正当竞争法》的不少条款普通都要计算违法所得。在实际经济日子中,由于经营者账目的别全或拒别提供,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或因违法行为人有意规避法律,仅承认微小漂浮的违法所得额,使一些违法情节十分恶劣、违法事实严峻的行为得别到应有的处罚。而在查处利用广告办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电信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单纯的滥收费用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险公司赋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贿赂行为等案件中,由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管辖权除外条款的规定,使该法的许多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现行法律,使《反别正当竞争法》的许多条文形同虚设。三、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别力。法定行政措施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实施起来软弱无力。如《反别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给予监督检查部门的三项职权,而一旦对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别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事情,别配合查询、复制与别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却没有相应法律责任调整;尽管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的法律责任,却是仅限于检查与该法第五条规定的别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假如当事人违反了除该法第五条之外的其他别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的第二十八条措施也就“无计可施”了。并且,对违法行为人同意行政调查时,说谎话、作伪证、干扰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由于目前法律对非诉讼时期作伪证别追究伪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此也无可奈何,那么第十九条的规定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呢?四、违法行为别受制裁,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关于低于成本价倾销商品、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别合理的条件以及伤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尽管有禁止性规定条款,却无行政制裁手段,应该说这别利于该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鼓舞和爱护公平竞争,制止别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维护公平竞争,打造规范市场环境

自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首次颁布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显露出来,给公平竞争的环境蒙上了阴影。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打造规范市场环境,我们需要及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 首先,我们应该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力度。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也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新的土壤。在修订过程中,应将一些现实中已经普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法律范围,如网络假冒、虚假宣传等。此外,还应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确保法律的威慑力。 其次,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管理。在市场经济中,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为了确保公平竞争,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实时监控。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考虑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此外,还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能力,增强市场的自我净化能力。 另外,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还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发展。在当前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因此,在修订法律时,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纠纷解决。同时,还应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推动我国经济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变。 最后,我们还应加强对跨境竞争行为的监管。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竞争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竞争的法律体系,加强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加强对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监管,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公平竞争、打造规范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监管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对跨境竞争行为的监管等一系列措施,我们将能够构建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将更加繁荣,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福祉。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首次修订凸显四大亮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首次修订凸显四 大亮点-经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首次修订凸显四大亮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的增加是本次修法最引人瞩目之处。以前,涉及互联网特有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诉讼,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裁判的幅度往往比较大。今后,这种现象将会逐步改变。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24年来,我国市场竞争行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生了很多的社会和经济现象,与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有哪些与时俱进的亮点?这部时隔24年首次修订的法律,将给你我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下面我们就盘点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四大修改亮点。 亮点一: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由于现行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有的互联网公司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对互联网企业造成影响,而且对广大消费者的选择造成干扰,如司法领域已判决的3Q大战、百度诉3721等不正当竞争案等。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副局长桑林说,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传播快、影响大、易复制。各级工商管理机关也陆续接到多起基于互联网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投诉,但因为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 参与修订草案的专家、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说,对于互联网领域

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现行法没有分则条款,因而法院对同种行为的案件判决结果区别较大。 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颇多争议。肖江平说。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说,根据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修订草案中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草案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将增强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亮点二: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 在药品销售中,一些医院要求药厂必须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作为销售商,否则就拒绝向某些药厂采购药品。实际上,这些中介机构对药品销售并无实质性服务,只是从中提成,再以各种方式将利益输送给医院,致使医药改革的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专家表示,这些中介机构既非药品买方,也非卖方,但却帮助买方和卖方之间实现了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本身也从中获利,因此也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王先林说,修订草案对商业贿赂的范围做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 桑林介绍,商业贿赂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查处重点,但是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发生明显变化,由经营者之间做假账,转变成为假借第三方行贿受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 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 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 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 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 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21年11月, 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1年2月、8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 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 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 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 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 法律监管的内容。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了 保证法律体系内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其他法律专门规定的一 些条款。主要包括:一是与《反垄断法》接轨,删除旧《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公营企业事 业单位排除竞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倾销、搭售的规定。《反垄断法》对此作出了 明确规定。二是与《招标投资法》衔接,删除旧法中禁止串通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和其他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摘要】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到了长足的发展,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突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与现实经济生活明显存在脱节。因此为鼓励公平竞争,打击非法不正当竞争,有必要对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其合理完善,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反不当竞争法;垄断;问题;立法完善 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来,该法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控制了垄断、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飞速发展,同行业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 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出现了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各方面的不足也逐渐明显,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改进方案显得十分必要。 一、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突显问题1、适用主体及执法主体的界定不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明确指出该法违法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对经营者的概念也做出了描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但是这种表述和界定又与后来的规定相冲突,同时也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需要。此外从执法主体而言,对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的规定模糊不清,造成执法主体、责任分工不明确,在规则中也没有对执法主体的素质能力方面也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效果方面有待提高。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含糊,相关概念表述不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现行的法令是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及不正当竞争情形制定的,有十一种情形。而当前经济环境中所呈现的超越这十一种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没有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3、行政强制措施力度有待加强,法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可行使包括询问权、查询复制权和责令权在内的权利。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却明显乏力,在实施监督检查、执行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中明显“心有而力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办事效力。此外由于规定中相关法律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因而导致该法不能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二、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1、明确适用主体及执法主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在不正当行为竞争中,除了经营者之外,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所属部门都可能充当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制造者,理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之内。当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构,但由于其执法能力的局限性因此效果很不乐观。究其原因,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因此应当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琮的权力从而有效提高执法能力,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 完善 论文摘要 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 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多了。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总则条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差;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缺乏调控力;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不适应有效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困难;行政干预大,有法难依等。应采取如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扩大执法权限,强化查处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加重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进一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对策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十年来,该法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层出不穷 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最终给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工管(一)班 02号陈晓虹 我国 1993 年 12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缺陷日渐显现,法规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作为该法执法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工作。通过研究和总结我们可以看到该法目前主要存在缺陷及其改进措施。 一、调整范围的缺陷 学术界把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统称为反竞争行为,法律界把现代竞争法分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在反垄断法中包含了反限制竞争的规定(但这三者间关系密切,没有绝对界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骗”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予以高度立法,但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定并不全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的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包括不正当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随着市场的变化,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形式多种多样,已远远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11 种。但法无明文规定就不可定为违法。面对众多的反竞争行为,如对知名标识的淡化影响、误导、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等无法处罚,从而削弱了对正当竞争的保护力度。 二、内容的缺陷 “市场混淆”是有关国际立法广泛使用的概念,具体是指由于商品表征或营业、服务表征(或简称商业标识)的相同或近似造成或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发生误认,或相关公众误认为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加盟、关联、附属或类似的关系,而将该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缺乏彻底消除“市场混淆”现象的保障。缺少“市场混淆”的一般条款或兜底条款,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市场混淆”常见类型列举不充分,如对具有识别性的产品外观、商务标语、企业标志等均未加以规定,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只限于《商标法》的原有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均是故意混淆行为,对非故意的混淆行为,该法中未规定诸如责令停止侵权、收缴或销毁侵权物品等补救措施,这样非故意的混淆行为便排除在法律规制之外。 三、立法上的缺陷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违法行为没有设定刑事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于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原因 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法出台于1992年,当时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刚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展露。法律规范存在着概念表达不准确,内涵,外延不周密,操作难度大:法律责任不完善;执法冲突主体与单项立法规定不统一,不协调等问题,甚至出现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等现象。 为了使《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 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1.概念表达不准确,内涵,外延不周密,执行操作难度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表述,行为主体的界定,禁止性行为规定,都存在内容局限,操作性差等特点。 2.行政强制措施力度和职权配置不到位,执法强制手段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察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权利包括质询权,查询复制权和责令权。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明显乏力,使行政执法机关在有效实施监督检查,获取有效证据,执行行政处罚面前“心有余而力不足”。 3.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1)缺少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规定。(2)行政处罚计罚标准,依据不科学 4.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瞻性和预见性不强,不能有效规范市场上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5.损害赔偿救济主体范围偏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造成竞争对手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儿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不仅是其他经营者还有广大消费群体。因此,这种损害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和违法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暴露出救济主体范围偏小的问题。 6.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违法责任形同虚设。由于《反正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关为工商行政部门,显然隶属于政府,对政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规制,而期待“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处分”只能是一纸空文,仅存在结论的合理性。 三.及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 1及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的最突出特征就是竞争,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被称为“经济宪法”,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加大政府经济宏观调控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十大亮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十大亮点 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现行法),在20多年后迎来了大修。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的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 亮点一:修改“经营者”的界定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草案送审稿则将“经营者”概念修订为“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大了调整范围,与《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亮点二:统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系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送审稿第三条部分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管辖权,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此规定解决了对不同行业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尺度存在不尽相同等问题。 亮点三:明确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 草案送审稿明确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规定经营者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最高或罚款一百万元。 草案送审稿第五条规定,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亮点四: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不公平交易受规制 在草案送审稿中,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 什么是相对优势?草案送审稿明确,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

解读新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

解读新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壮大,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猖獗,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的力度。近日,新一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新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进行解读,以期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关键要点和影响。 一、修订目的与背景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案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构建更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二、修订主要内容 1. 定义与范围扩大 新修订案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和扩大。不仅明确了概念性的定义,还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此次修订还新增了一些涉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2. 对市场主体的要求提升

新修订案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和规范。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方面对于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禁止虚假宣传、恶意比价等;另一方面也对消费者行为提出了要求,倡导诚实守信的消费观念。 3. 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 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资源,保护商业秘密意义重大。新修订案明确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严厉处罚,以此来维护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竞争力。 4. 提升法律保护力度 新修订案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调查和司法救济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法律保护力度,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影响与展望 新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将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通过细化和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的公平竞争。其次,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有效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核心竞争力。另外,明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进一步鼓励创新活动和知识产业的发展。 然而,新修订案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如何有效执行和监督仍然是关键。相关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执法体系,加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培训与教育,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修法问题和建议

市场监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修法问题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现象也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然而,目前市场监管领域中《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确有一些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修法。 首先,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于一些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窃取商业秘密等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因此,修法时应该对这些行为进行具体细化的规定,使其纳入到法律的监管范围中。 其次,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追究机制和处罚力度。一些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往往只需要支付一笔较小的金额就可以逃脱打击。这无疑对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了很大的制约。因此,修法时应该明确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程序,并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跨境性质,在国内法律体系下难以有效打击。比如,一些跨国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违法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国际合作和跨境司法机制的落地也存在困难。因此,在修法时应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制定更加细致完善的跨境合作机制,以增加打击跨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最后,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时,缺乏有效的移动互联网监管手段。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型表现形式,例如虚假广告、网络谣言、网络代购等。当前的执法手段与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速度不匹配,因此在修法时应该加强相关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执法部门对移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能力。 综上所述,在修法《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时,应该明确规定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追究机制和处罚力度、加强跨境合作机制以及提升对移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能力。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才能够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现象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突出,给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我国自1993年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我国的第一 部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市场形势的演变,目前的法律条例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需进行修法。 首先,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新兴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明确规定。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网络谣言等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然而,当前的法律条例并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具体细化的规定,导致其无法被有效打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法时应当对这些新兴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确保法律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陷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陷完善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 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 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设定兜底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现状及完善策略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现状及完善策略 摘要:距离我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有20余载之久, 该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 随着时间的推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 已经无法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针对目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分析该法实施现状与不足, 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现状; 修正完善;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实施现状 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8年《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分管立法已经形成一定格局。我国的许多地方立法机构制定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条例及国家的工商管理当局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配套规章体系。从法律体系来讲, 我国已经形成专门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为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然而立足当前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该相关法律体系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难以促进市场经济稳步有序地发展。 (一) 主体不够明确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经营者的角度看, 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科学。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第二款当中的不正当竞争主体是经营者, 却不包括非经营者, 然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七条却又规定的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购买行为、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及招投标者的投标者与其他相关主体串通投标、相互勾结等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究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前后之间确有矛盾之处。 (二) 执法主体不明确, 职责与监管规定不清晰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主体应该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 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则是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按照这个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执法主体并不明确, 甚至会出现引发多个部门职责不明、执法出现混乱等现象。整体上也容易出现对于该法的断章取义, 从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威力, 从而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与监管方面难以形成统一有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引言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来经济发展中的热点话题。作为一名经济专家,本文将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1.修补法律漏洞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宏观法规,其法律框架的完善至关重要。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存在一些法律漏洞,需要经过修补,以加强经济秩序的规范性。例如通过完善反垄断法规来避免价格垄断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加强藏品、艺术品等投资领域内的监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市场混乱等等。 2.加强监管力度 在完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建立高效的监管机制是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一步。当前监管机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例如在某些地区化妆品、食品等商家霸座,或者是违规行业私下协调价格等问题。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不便,而且也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为此,我们需要加强监管

力度,严惩违规者,保障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 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源,是企业的重要竞争优势。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们需要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需要通过加强行业标准制定和强化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 2.支持创新创造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抵御侵权,更是支持创新创造的动力。支持企业的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甚至是模式创新。只有在保护权益的同时,才能真正令创新创造成为创造价值的重要力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四、案例分析 1.某互联网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 该案均被认定为其通过错误差评、篡改销售量等方式虚假宣传,制造虚假销售数据,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相关从业者应严格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不得制造虚假销售数据,不得进行不当竞争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规范管理。 2.某大型企业多次破坏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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