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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发行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及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及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原理,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和"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售货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检验报告》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quot;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质检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需要上门查验

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第七条机动车查验区应设置“机动车查验”的标牌(标牌式样见附件1),标牌的大小、安装位置应醒目。查验区内应设置提示引导标志或标牌,引导待查验车辆有序进入查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 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 (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臵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范

我为人人,公益分享!论坛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e32281965.html,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具、备件等需要在厂区内频繁往返地运输。厂内广泛采用的无轨车辆运输,如汽车、叉车、铲车、电瓶车、手推车等,该方式具有投资少、灵活性大、对地形要求不 高、使用方便等优点。 厂内运输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效率、减轻作业人员体力劳动强度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厂内机动车辆运输伤害事故。与上述加工机械不同,加工机械主要是部件运转,其危区范围小,而厂内运输车辆是设备整体运行,其运行所到之处都可构成危区,危区范围广。因此,对厂内运输车辆的伤害的预防,应从车、厂区运输路线、驾驶人员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确保运输设备(车辆)的安全运行 厂内运输车辆应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及时排除威胁行车安全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制、改装、修复或新购的运输设备,应有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并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全面检查,证明确实达到安全要求后,方 可投入使用。 2.车辆运货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不能超载,货物堆放均匀、牢固,装货后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4米,

高出车身的货物应加以固定,车上货物伸出车箱前后的总长不能超过2米。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时,应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并指派熟悉所载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排气应安装 火星熄灭器。 3.厂内道路应符合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应根据厂区的条件和工艺过程的性质,设置显易见的交通信号标志,并装有足够的照明。对于运输设备来往频繁要地,为了确保安全,可采取防护隔离措施。车辆进出车间时,应有声、光报警。道路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度一般不应大于8%。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6%。在弯道、交叉路口外,在视野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厂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通过道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10km/h,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 3km/h。叉车在厂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出入大门或在车间内部不得超过3km/h。电瓶车或其他机动小车在厂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在车间内部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km/h。厂内各种运输车辆在冰雪、泥泞道路行驶时,应装防滑链,并缓慢行驶。 4.驾驶人员必须有证驾驶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安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驾驶。不应将驾驶证转借他人,也不应驾驶与驾驶证规定不符的车辆。必须遵守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发行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及方法》)的规定实施。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 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具、备件等需要在厂区内频繁往返地运输。厂内广泛采用的无轨车辆运输,如汽车、叉车、铲车、电瓶车、手推车等,该方式具有投资少、灵活性大、对地形要求不高、使用方便等优点。 厂内运输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效率、减轻作业人员体力劳动强度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厂内机动车辆运输伤害事故。与上述加工机械不同,加工机械主要是部件运转,其危区范围小,而厂内运输车辆是设备整体运行,其运行所到之处都可构成危区,危区范围广。因此,对厂内运输车辆的伤害的预防,应从车、厂区运输路线、驾驶人员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确保运输设备(车辆)的安全运行 厂内运输车辆应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及时排除威胁行车安全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制、改装、修复或新购的运输设备,应有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并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全面检查,证明确实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车辆运货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不能超载,货物堆放均匀、牢固,装货后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4米,高出车身的货物应加以固定,车上货物伸出车箱前后的总长不能超过2米。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时,应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并指派熟悉所载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排气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3.厂内道路应符合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 应根据厂区的条件和工艺过程的性质,设置显易见的交通信号标志,并装有足够的照明。对于运输设备来往频繁要地,为了确保安全,可采取防护隔离措施。车辆进出车间时,应有声、光报警。道路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度一般不应大于8%。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6%。在弯道、交叉路口外,在视野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厂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通过道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10km/h,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km /h。叉车在厂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出入大门或在车间内部不得超过3km/h。电瓶车或其他机动小车在厂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2]16号 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

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 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 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 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 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 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 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 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试题及答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总共78题共100分 一、判断题(共5题,共5分) 基础知识 1. 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内,发电机向除起动机外的所有用电设备供电的同时,还向蓄电池充电。( ) 2. 离合器由主动件和从动件组成。( ) 3. 车轮与轮胎具有吸收和缓和汽车行驶时受到的冲击和震动,以保证汽车有良好的乘坐舒适性和行驶平顺性。( ) 4. 车轮与轮胎在保证汽车正常行驶的同时,通过轮胎产生的自动回正力矩,使车轮保持直线行驶的方向。( ) 5. 在道路上应设立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 二、判断题(共10题,共10分) 专业知识 1. 行车中,发现行人突然横过道路时,应迅速减速避让。( ) 2. 车辆出车前检查是以安全部位和车容、车貌为主要项目,所以车辆发动机带病不影响出车。( ) 3.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起重机的动态,在起重机械的吊钩和索具下通行时要谨慎小心。( )

4. 绿色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表示准许车辆左转弯。( ) 5.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 6.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 7. 车库内可以明火作业及明火照明,但不得用明火炉直接取暖。( ) 8.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可以不在通道标志线内行驶。( ) 9. 行车中突遇对向车辆强行超车,占据自己车道时,可不予避让,迫使对方让路。( ) 10. 车辆事故中,驾驶人员思想麻痹大意,速度过快,车与车之间不保持安全距离等,是驾驶人员操作方面的错误。( ) 分)6共,题6(共三、判断题. 安全知识 1. 对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是保证安全运输的基本措施之一。 ( ) 2. 经领导同意可以将厂内牌号车辆驶出厂区外。( ) 3. 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 4. 机动机驾驶员发现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等疾病,可以边治疗边驾驶。( ) 5. 交通法规和安全标志,不属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培训理论考试内容。( ) 6. 在厂内驾驶车辆时,可不必携带驾驶证和行车证。(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题

厂车安全管理理论题、判断题 1、叉车的稳定性是指叉车在进行装卸和在各种道路上行走是抵抗倾覆的能力,纵向稳定性和横向稳定性。 正确答案:正确 2、叉车货叉左右两货叉尖的高度差不得超过货叉水平段长度的 正确答案:错误 3、蓄电池车的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没有绝缘层时必须有上的空间。(正确15mm) 正确答案:错误 4、由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急转弯时,应提前减低车速,尽量缩小转弯半径,已克服离心力的影响。 正确答案:错误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动车辆安全管理的作业项目代号是 正确答案:错误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正确答案:正确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总局令第140号)规定,场(

厂)内专用机A5。(正确A8)10mm以5%。(正确3%)分为14、额定载荷下,将叉车门架起升到一定高度后发动机熄火,于10mm。(正确20mm) 正确答案:错误10min门架自沉量不大15、叉车门架不得有变形和焊接脱焊现象,内外门架的滚动间隙应调整合理,于1.5mm,滚轮滚动应灵敏,滚轮及轴应无裂纹、缺陷。轮槽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正确答案: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侧滑量是对( )的要求。 A、制动系 B、传动系 C、转向系 D、行驶系正确答案:C 2、最小离地间隙是指车辆(),车辆除轮胎以外的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距离。 A、行驶时 B、作业时 C、空载时 D、满载时正确答案:D 3、电阻式调速蓄电池车是靠改变供给电动机的 A、电压 B、电流 C、电感 D、电容4、驻车制动必须通过机械装置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于 A、300 B、400 C、500 D、700正确答案:C 5、叉车的倾斜油缸多采用( )式油缸。不得大 10%。 ( )大小在调速的。 (

机动车安检机构操作规程汇总.(精选)

检测设备操作规程 (只适用滚筒和轴重仪设备,不适用平板和地磅) 2016.2审定 引用标准: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与方法》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外廓尺寸测量 2、整备质量测量 3、制动性能检验 4、前照灯检验 5、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6、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 7、在用汽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规程 8、在用汽车双怠速尾气排放检测规程 9、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检测规程 10、微机网络系统操作 11、人检验操作规程(1)唯一性认定,车辆特征参数、外观、安全装置检查 12、人检验操作规程(2)底盘动态检验

13、人检验操作规程(3)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外廓尺寸测量 1 检验设备、工具要求 1.1 人工检验标准器具 a) 钢卷尺:不确定度:1级; b) 标尺、铅垂、水平尺。 1.2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 测量仪应符合计量法规,测量仪最大允许误差:±1%或±20。 2 人工检验方法 2.1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在车辆前后和两侧突出位置,使用线锤在地面画出“十”字标记。如图所示。 车辆前后突出位置标注示意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示意 为防止车辆前后突出位置不在同一中心线上,影响测试准确度,可将车辆移走,在地面的长宽标记点上分别画出平行线,在地面形成一个长方形框架(可用对角线进行校正)找出车辆中心位置,用钢卷尺分别测出长和宽的直线距离,作为整车的车长和车宽,但 3730.3规定的后视镜、侧面标志灯、示位灯、转向指示灯、挠性挡泥板、折叠式踏板、防滑链以及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变形,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加装的其他部件不计入。 2.2 车辆高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将水平尺放在车辆的最高处并且保持与地面水平。在水平尺一端点放铅垂到地面画出“十”字标记,用钢卷尺测量水平尺该端点与地面“十”字标记之间的距离示值即为该车的实际高度,如图所示。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 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 件 国质检锅[2002]16号 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 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 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 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场车作业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场车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场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二)场车维修人员,是指从事场车车辆维修的人员 (三)场车司机,是指从事场车驾驶、操纵的人员,分为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取得内燃观光车司机项目作业人员证的,可以驾驶蓄电池观光车。 第三条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首次取证时);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场车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含2年)场车相关工作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场车维修人员、司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 (四)具有符合本大纲第五条要求的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历; (五)具有场车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场车维修人员、司机的操作技能方面安全技术培训经历要求如下: (一)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修人员,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维修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二)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叉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管理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一)厂(场)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场)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场)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二)厂(场)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场)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场)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场)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场)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场)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场)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场)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场)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场)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场)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场)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场)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三)厂(场)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场)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场)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场)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 第三章查验员 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嫌疑情形处置 第六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负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查验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机动车查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可以应用车辆信息自动采集、图像智能审核比对等新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通道式、一次性办结查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区和停车区。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在查验区受理业务、完成查验后,引导机动车进入停车区,并提示群众办理后续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或者在查验区设置服务窗口录入机动车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预录入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提高查验受理工作效率,避免群众多次往返业务大厅。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规范机动车查验区建设,设置“机动车查验”标识,设置查验工位,施划标志标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查验区场地面积、硬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 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 ((((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厂内运输机动车辆安全要求 1.1限于厂内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号牌和行使证,并随车携带,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1.2厂内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年检,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使使用。 1.3机动车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齐全有效,行使途中上述部件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使。 1.4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厢两侧栏板间有保险锁链。如安装车篷,大型车车篷不得高于1.75m,小型车车篷不得高于1.65m。 1.5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有阻火器。 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2.1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发给合格证件,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 2.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2.3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灯、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 2.4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行驶中如遇不良条件,应减速慢行。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厂门、车间,库房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2.5车辆不准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 2.6车辆在运行中和尚未停妥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扒车、跳车。除司机室和拖车,车辆的其它部位严禁乘人。 2.7推土机在有坡的地面行驶时,上坡坡度不应大于25°,下坡坡度不应大于35°,并禁止在超过10°的坡度上横向行驶。

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知识

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知识 https://www.sodocs.net/doc/e32281965.html,/来源:中华九州网时间:2010-06-11 1、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仅限于在厂矿、机关、团体、学校、码头、货场、生产作业区、施工现场、厂内火车专用线等企事业单位区域内使用运行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运输作业、搬运作业以及工程施工作业等。其种类繁杂,厂矿、企业自制、改装的机动车辆也很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仅允许在厂内行驶的各类轨道式搬运车辆(工矿内燃机车、工矿电机车和电动平车)、汽车以及工程机械。 随着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厂内交通运输车辆不断更新,目前厂内运输车辆的种类很多,按照普查分,厂内机动车辆一共分为九类: (一)轮式自行专用机械(5010)。主要包括内燃叉车、内燃装载机、简易翻斗车等车型。 (二)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5020)。主要包括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推土机等车型。 (三)蓄电池(5030)。主要包括蓄电池货车、蓄电池叉车等车型。 (四)客车(5040)。 (五)汽车(5050)。 (六)方向盘轮式拖拉机(5060)。 (七)手扶拖拉机(5070) (八)手把式三轮机动车(5080)。 (九)其它机动车(5090)。 2、厂内机动车辆的构造 厂内机动车辆的构造一般由五部分组成:动力装置、底盘、工作装置、液压系统和电气设备。图3-1是一般平衡重式叉车的总体构造图。 图3-1 平衡重式叉车总体构造图 1.门架; 2.驱动桥; 3.变速箱; 4.方向盘; 5.倾斜油缸; 6.换速换向手柄; 7.离合器和脚制动踏板;8.油门踏板;9.手制动杆;10.车身;11.前轮;12.后轮;13.发动 机 (一)动力装置 目前厂内机动车辆用动力装置主要有电动机和内燃机两类。内燃机又分柴油机和汽油机两种。内燃机一般由机体、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供给系、润滑系、冷却系、点火系(柴油机无)和起动系等部分组成。 1、机体 机体是发动机的基本骨架。它包括:气缸体、气缸盖、气缸垫、缸盖、上曲轴箱(大多与气缸体制成一体)、下曲轴箱(油底壳)等主要机件。 2、曲柄连杆机构 包括活塞、活塞环、活塞销、连杆、曲轴、飞轮等机件。曲柄连杆机构的主要作用是:气缸内燃料燃烧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推动直线活动的活塞,经连杆驱动曲轴作旋转运动,也就是将燃料燃烧的化学能转化为以一定扭矩和转速旋转的曲轴的机械能。 3、配气机构 配气机构由进气门、排气门、气门弹簧及弹簧座、摇臂及摇臂轴、推杆、挺柱、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厂内机动车辆是指行驶在厂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械。 3、本规定依据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编制。 二、职责 1、厂综合办公室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督职能。 2、厂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培训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负责驾驶员的取证、复审等工作。 3、调度室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车况、技术、安全等管理职能。 4、机电科负责建立机动车辆的档案和台帐;负责机动车辆的使用、检查、保养和管理。 三、车辆驾驶安全规定 1、驾驶员安全规定 (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或转让驾驶证。 (2)、严禁酒后和精神恍惚时驾驶厂内机动车辆,严禁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的车辆。 (3)、严禁超速行驶、违章超车、超限装载、人货混载和驾驶室超额坐人。 (4)、严禁公车私用。

(5)、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阻碍交通或影响安全的地方。如交叉路口、转弯处等。 (6)、行车时,不得有吸烟、攀谈或做其他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活动。 (7)、行车前、收车后必须检查方向、刹车、轮胎、喇叭、前后(包括转向)灯、指示灯、电表等机械电气设备及安全装置完好有效,燃料、润滑油应充足,并配有合格灭火器材。 (8)、驾驶员发现机件失灵、损坏,应立即修理,严禁带病行驶。(9)、厂内机动车辆要严格按限制速度标志行驶(厂区内行驶限速为15km/h),交叉道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10)、遇有能见度极低或气象条件极其危险时,禁止厂内机动车辆作业。 (11)、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驾驶的其他规定。 2、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车辆的装备、安全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车容整洁。(2)、车辆的整体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厂内机动车辆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且有相关记录。 (4)、车辆工作时和停运后,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5)、车辆载重不准超过限制重量,货物要捆扎牢固,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运载货物。 (6)、装运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装运规则,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混装,货物要放稳固。 (7)、厂内机动车辆必须靠车道右侧行驶。 (8)、车辆在维修、作业等停止行驶的情况下,必须对车辆实施可靠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检测与诊断的目的是确定汽车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明故障部位、故障原因,为汽车继续运行或维修提供依据,而严谨有序的工作规程是保障机动车验查的保障。 目录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相关解读 ?相关问题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查验inspect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查验员资质 4.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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