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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条例内容主要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到城市务工或者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卫生、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农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工会依法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第二章就业与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向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招工、用工行为。

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禁止以职业介绍或者招工为名损害农民工的利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公正。

前款规定的单位将工程业务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视为发包单位招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农民工劳动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农民工享有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前款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本单位公示。

第三章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农民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

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监控建筑、加工、制造、居民服务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

鼓励用人单位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约定无效。

第四章职业培训与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将政府承担的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参加由政府组织培训的农民工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农民工培训工作应当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四章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入的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矿山生产、建筑施工以及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进行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饮食、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安全条件。

第二十五条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农民工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

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工会。

第五章其他权益

第二十七条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农民工。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

权利。

农民工参加工会后,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农民工代表。

第三十条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在评定技术等级、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或者先进生产者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工随带子女

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保障农民工随带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

制工作,将农民工随带子女免疫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并可责令其按照相当于支付农

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三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未以劳动合同等形式与农民工明确劳动报酬的,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以务工所在地同行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农民工每涉及1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的用人单位,未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未向农民工提供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农民工伤害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拘禁农民工的。

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者不按

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阻挠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等款物,或者扣留身份证等个人证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1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卫生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女性农民工、未成年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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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我国职工群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本该为其在城市生活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其在城市生存的成本,使其城市生活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手段合法权益 自1985年开始,我国各地就掀起了“民工潮”,一个介于普通农民及城市公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农民工。一个为我国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群体,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迫使我国农民工与主流社会脱离,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我国掀起农民工热潮这一现象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首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次,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却不断受到不法侵害,越来越多的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态势、区域发展态势客观上的极度不平衡,我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关键问题。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所于,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是否能过上安定的生活,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这也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现状分析 2003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工资这一事件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迅速浮现在我们的面前,农民工的利益首次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态度的转变,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商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例,2003-2004年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布和转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与此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也纷纷成立一些指导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来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这表明,我国各级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继续存在,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欠缺等的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就业被歧视的现象处处可见,工资问题和法定节假日问题等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这不仅影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稳定,并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背道而驰。 二、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之下,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方面,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极为不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健康及生命安全。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5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基本都是没有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雇主们更没有对农民工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受到来自工作场所的很多伤害,各种各样事故的不断发生,职业病便广泛存在于农民工这一群体之中。据统计,2006 年度我国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现制定保护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施工队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前任总理朱镕基和现任总理温家宝都坦诚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三农”问题。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众所瞩目的热门话题。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前任总理朱镕基和现任总理温家宝都坦诚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三农”问题。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众所瞩目的热门话题。 笔者认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险业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在这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同时,如何开垦好这片尚待挖掘的处女地,也是保险业在新时期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在中国,“农民工”这个词是近十几年来才渐渐为人所耳熟能详的。它的出现,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格局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推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改革不断深入的巨大力量。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典型的农业国家,13亿人口中,农业人口就占了9.3亿。人口众多,但耕地资源却很少。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实际可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只有1.43亩,只及世界人均耕地的40%左右。而且耕地面积还在以每年数千万亩的速度减少,仅2002年耕地面积就减少了2529万亩, 2003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3800多万亩。由于人多地少,按照我国现有的耕作与经济发展水平计算,农业剩余劳动力有2.7— 3亿之多。五个人干三个人的活,效率自然可想而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在劳动用工制度、户籍制度等方面的逐步放宽,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然也就被解放了出来,开始离地离农,逐渐向城市第二、第三产业转移。 另一方面,农业收益的下降及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亦造成大量的农民争相弃农从商。由于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和农副产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加上各种税费过高,单纯靠种田赚不到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资料表明,近年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十分缓慢,200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2622元,只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472元的1/3还不到。特别是1997年以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已连续7年低于5%,年均增长4%,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从 1985年的1.72:1扩大到2002年的3.1:1,如果考虑到城市群体中所受到的各种福利,实际差距还要大,可能达到四倍、五倍甚至六倍,是世界上最高的! 种种原因,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不断涌向城市,并最终形成一股势不可挡的“民工潮”,形成之快,规模之大,持续之久,乃世界所罕见。据统计,1978年我国农村外出打工者还不足200万,到1988年已超过2500万。2003年,实际外出打工的农民达9900万,仅四川一地外出打工的农民就超过了1300万!而且,这种现象已遍及全国各个角落,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既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地,又是输入地。如地处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省在吸纳了来自全国各地1500万打工者的同时,也有300多万浙江人活跃在全国各地,务工经商。 大量农民工的涌现,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据测算,一个农民工在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的贡献,折合成gdp约为全年3万元左右,以平均每人按最低贡献1万元至1.5万元计算,如果一个省有500万外来打工者,那么其为当地gdp所作的贡献每年就在500亿至750亿元之巨。至于农民工在方便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就更不用说了。 另外,据有关部门对2002年全国9400万外出打工农民的调查,其一年的工资总额高达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试题答案 一、壊空题,(每空1分,共计30分) 1、110, 119, 120, 122, 114 2、150% 3、16送回原居住地用人单位 4、-8 44 5、禁忌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7 夜班劳动 6、150%. 200%、 300% 7、约定试用期、岗位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8、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9、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 二、判断题:(每题3分,共计30分,对的画“ ,错的画“X”) 1、J 2、X 3、J 4、X 5、J 6、J 7、J 8、X 9、J 10、g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计30分) 1、当前国家需要解决农民工哪些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和措施,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当前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2)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3)搞好农民工就业和岗位培训 (4)积极稳妥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5)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6)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7)为农民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2、进城务工农民应该知道哪些法律常识用来保护自身权益: 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有必要知道国家制定有关用来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点要掌握《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法律援助条例》、《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等。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拿起以上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人及主要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2)劳动者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3)劳动合同的期限。 (4)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强度及休息休假规定。 (6)劳动报酬及结算方式。 (7)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农民工进城务工通常有哪些方式? 农民工进城务工大体有以下四种方式: (1)通过亲属朋友进城务工。 (2)由包工头带出,但这种情况容易产生拖欠农民 (3)工工资问题,大多是口头协议,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应当引起大家警惕。 (4)参加政府组织的劳务输出,希望广大农民朋友重点走这条路,这样既安全又可靠,管理规范,工资待遇有保障。 (5)个人外出找临时性工作,这种方式比较自由。但盲目性比较大,成功率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

论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 护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毕业论文 题目:论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护 姓名:李雅茹 学号: 分校:榆林 教学点:榆林 指导教师: 日期: 2015年 5月12日 目录 一、农民工权益的内涵 -------------------------------------------2-3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 1.农民工工资待遇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严重--------------------------3 2.农民工普遍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3 3.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4 4.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原因-----------------------------------4 5.法治视野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5 6.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5 7.加大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力度----------------------------------------6 8.参考文献---------------------------------------------------------7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 叶知年李金森 [摘要] 当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就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及政策方面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分析和保护现状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 1、“农民工” 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因此,必须先明确劳动权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

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及建议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农民工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和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也非常重视农民工这一群体,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但在现实中农民工的管理还很不规范,特别是在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存在的问题 1、法制建设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针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不参保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执法也难以震慑和遏止。 2、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淡薄。一旦发生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农民工或忍气吞声,或无所适从,许多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农民工的这一劣势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纵容了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不断蔓延。 3、身份地位差别导致的歧视政策和歧视意识的长期存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限制歧视农民的政策影响,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显现出了身份地位的差别,城

市人口形成的歧视农民的意识根深蒂固,难以一时改变。 4、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和自由性影响维权行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和自由选择性是农民工就业的一大特点,他们的职业具有不固定性,往往根据打工的情况即:工资收入、环境及其它待遇情况的好坏,决定工作期限,一般都是由同乡或亲朋好友介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承诺。还有部分农民工为了保证自己的自由性,不愿意或拒绝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这种行为和意识给农民工日后的维权制造了障碍,留下隐患。 5、农民工维权成本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一是经济成本,农民工维权不论成功与否都要花费不少的支出,如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仲裁费、上诉费等;二是时间成本,农民工外出务工多数是从事计件或计日工资,干一天活就拿一天工资,不干活就没有收入,如果农民工维权按现行的法律程序,有的几个月,有的几年也无结果。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建议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建议尽快制定一部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平等权,在农民工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政治权利、子女入学、社会地位和待遇等方面作出规定,禁止任何机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歧视农民工,侵犯农民工利益。尽快修改和完善《劳动法》的有关章节,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欠薪条例》、《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2、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帮助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益和民工生活环境保护措施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 我单位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创新劳务管理工作,将民工纳入职工队伍中统一管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各工程队与劳务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在项目经理部的监督下,劳务方与民工签订生产和劳动保护合同。每个月初由项目经理部作已完合格工程劳务费,由劳务方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劳务方及民工本人核对后,发放其上个月的劳务费及民工工资,民工工资采取项目经理部和劳务方负责人共同监管的发放措施。 2、每月5日前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农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3、农民工工资领取情况公示三天。若不能按期直接将工资足额发给农民工时,业主可代我单位发放,并在下一次进度款拨付时扣回相应的额度,同时可对我单位进行处罚。 4、在工地设置“维权公示牌”,公布该项目施工企业及业主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方便农民工维权,做到随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5、经理部设立“民工事务举报箱”,民工可以随时投诉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工程竣工验交后项目经理部付清民工的全部工资。 6、积极配合业主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按规定给每个农民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二、民工生活环境保护措施 1、生活和环境卫生:制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搞好宿舍卫生和食堂饮食卫生,生活区设专人打扫卫生,水沟定时清扫,区内设置垃圾箱;

2、生活垃圾集中堆放,随时清理,当天运走,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3、在场内设置水冲式厕所。厕所设有盖化粪池,安排专人清洗。生活区设淋浴室; 4、食堂按规定申办卫生许可证,生、熟食分开操作,熟食设有防蝇罩,炊事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5、施工完不用的料具和机械及时清退出场,保持场内整洁; 6、施工场地采取满铺水泥混凝土地坪,布设排水系统。本合同工程初验后,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清退施工场地。按业主的要求保留或拆除施工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房屋及临时设施; 7、工地设专职医生,对工地生活、食堂、饮水进行监控检查,建立深坑、高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每季进行一次体检。工地落实除“四害”措施,防止各种害虫的滋生。 8、生活区内员工凭企业发放的标有姓名、职务、身份及编号的工作证出入,外地民工凭暂住证及胸卡出入生活区。在生活区明显位置设防水、安全警示牌及住宿规定。生活区根据人员情况设淋浴室及垃圾容器,专人定时清扫,清理水沟。保持路面整洁、干净、无异味。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条例内容主要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到城市务工或者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卫生、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农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工会依法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第二章就业与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向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

农民工权益该如何维护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农民工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具体到法学语境考察,承认并正视农民工承受的不平等待遇,挖掘出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深层原因,以富有人文价值的刚性法律来保障当代中国农民工的平等权利,乃是中国社会全面进步和稳定和谐之关键所在,亦系亿万农民工福祉所求。 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 随着中央与社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民工”应当予以社会关怀、权利保障的话题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社会群体多一些人文关怀,无疑对于几乎处于困境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会起到雪中送碳的效果;但是,如果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法律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进城务工

人员的困境却无疑于杯水车薪。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关键是:为什么“农民工”会成为一个需要社会予以特殊人文关怀的群体?“农民工”的权利得到保障,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还是城市对其赐予的恩惠?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规模化是一个主流方向。“大城市不仅将继续是人居中心和经济增长的极核,而且仍将是知识、技术创新的中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面对繁重的城镇化任务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不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数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数量。”[1]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必然加剧。“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我国实际需要的农业劳动力仅为4,000万至5,000万人。据此测算,在未来20年中,将有3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则将有4.5至5亿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200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年新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超过1,500万人。” [2]目前,全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的地方就业人数在一亿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 近年来,沿海地区出现长期性的农民工短缺现象。专家们调查后认为,工资缺乏吸引力、劳动条件差、用工不规范和民工权益受侵害等原因造成了农民工短缺,实质就是农民工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1.就业受限制。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但是,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同时有些城市出于3方面需要,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从保护本地人就业角度出发;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角度出发;从城市文明卫生角度出发。 2.劳动关系不规范。以汝城县为例,据统计,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员工2.07万人。但签订劳动合同只有4000多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20%左右。有些用人单位虽签有劳动合同,但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有的条款甚至与劳动法规相冲突,成为霸王合同、生死合同。 3.劳动标准不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对部分私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显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收取劳动者押金、服装费、培训费、辞退劳动者不支付补偿金、不为工伤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偿等现象较普遍存在。劳动报酬方面遭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4.社会保险没保障。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些保障。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投保,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投个别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有的即使是高危企业也只是随意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应付了事。 5 . 生活、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或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6.休息休假无保证。农民工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而加班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标准,有的甚至不发加班工资。

农名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出勤记录清况、工发放记录清况、进出项目时间清况的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劳务管理行为,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包队伍所用劳务人员和自用劳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分包队伍是指在公司各单位从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单位,劳务人员是指分包队伍在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人员和我单位自用临时务工人员。 第四条劳务实名制是指劳务人员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格证书,并实施信息管理,现场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管理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

2、负责指导劳务实名制办法的实施。 3、负责劳务人员身份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工资支付、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本单位临时务工人员的选用及信息管理。 (二)安保部门 负责在用分包队伍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殊工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或不按本办法管理的分包队伍有权提出辞退意见。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分包队伍劳务人员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岗位资格信息:职务、级别、证号、发证机构和发证时间等。 3、工资待遇信息: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标准等。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七条分包队伍以作业组为单位设立考勤表,由劳务专管员坚持每天考勤,填写职工考勤表。 第八条项目部应不定期抽查分包队伍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并记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建议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386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 案由: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建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提案人:王林 主题词:权益 提案形式:个人 内容: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怎样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相关的社会冲突,努力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理论上农民工可以有多种维权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在现实的案例中却可以发现农民工维权往往遭遇到现实中的种种困境。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在该意见中提出要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的法律地位。 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在与企业方发生雇佣关系产生利益交易时,经常发生自身权益被侵犯现象,主要体现在工伤赔偿、欠薪等经济性权益和工作条件、工作时间

等非经济性权益,而其中工伤赔偿和欠薪是其中的主要两个方面。调查走访的清华西门某建筑工地的活动中,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也是集中在这两个方面,很多农民工坦言,他们出门在外无非是挣两个钱贴补家用,苦一点累一点还过得去,可是最怕的是辛辛苦苦工作大半年最后回家过年的路费也没有。 从法律规定和法律操作实务出发,可将上述流程图中的维权途径分为三大种类。一是民间解决,包括自行协商和解和工会的调解;二是通过行政权力解决,农民工可向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来维护权益;三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权的权威来捍卫自身的利益。 在途径的选择上,一般本着最快、最经济的,最大限度的依法实现农民工自身的权益。就农民工发生权益纠纷维权途径上选择的顺序来看,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问题是他们的最优先选择。因为农民工自身处于“外来”的事实劣势,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权益受到损害的地方来主张他的权利——他们的权利的实现往往都是很迫切的。一旦发生诸如工伤之类的案件时,通常情况下是及时需要钱治病,或者需要很快拿到赔偿之后回老家去,这时候,时间因素是选择维权途径中的最重要因素,时间拖得越久,面临的直接损失也越多。有些欠薪案件中,在北京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急需拿钱回去,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领域,住的是临时性的房子,发生工伤或自己不想干活了,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甚至连吃饭都成了问题。 在面临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涉案农民工才可能继续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主要是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法定途径。除去调解这种非正式途径,比较劳动监察、仲裁和诉讼这三种维权方式,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 (二包工头的存在,严重影响农民工维权; (三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农民工权益难保障; (四劳动监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拒不改正的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向媒体公布。保障其在劳动就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二、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础信息库,加强农民工信息系统建设。并实施动态管理。实施农民工就业援助,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按计划免费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三、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区建委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畴。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不能享受任何税费减免政策,其法人代表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四、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监控一)严格执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严肃查处。对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二)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渝劳社发〔〕76号)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三)全面规范工程发包和承包行为否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或分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主要责任,并进入企业诚信档案。四)积极推行工资保证卡招用农民工的7日内必须发给每位农民工一张《工资保证卡》发放工资时在工资保证卡”上登记发放金额,凡在区施工建设的建筑施工承包单位。由农民工签字认可。五)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须出具该项目相关的资金证明,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执行《建筑法》和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影响的依法收回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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