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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厦门市贯彻落实〈font face="仿宋_GB2312"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6日

厦门市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

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闽政办〔2019〕42号)、《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即日起至2021年底,重点在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和其他涉及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作业,下同)企业,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大幅度提升。

——高危企业在岗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高危企业班组长普遍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接受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化工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冶炼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在全市遴选培育2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安全技能实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示范基地、2个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2家以上安全生产产教融合型企业;安全技能培训基础进一步夯实,培训供给能力和质量大幅度提升。

——安全技能培训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部门协调配合、政府激励推动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格局初步形成。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一)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高危企业是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方案,培训计划要覆盖全员,将被派遣劳动者、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重点是从业人员、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计划内容要明确培训资金、培训措施和培训负责人,企业应将培训计划方案(附件1)留档备查。企业要围绕提升职工基本技能水平和操作规程执行、岗位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及初始应急处置的能力,构建针对性培训课程体系和考核标准。要分岗位对全体员工考核一遍,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企业要制定计划,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厦府办〔2019〕112号)和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补贴办法规定执行。

(二)严把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关。高危企业新上岗人员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师带徒制度,出徒后方可独立上岗。要加大从职业院校招收新员工力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中高中阶段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招收比例。工作岗位调整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要接受针对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操作、金属冶炼煤气作业等风险偏高的技能操作型岗位新招录员工中,推行技能人才“企校合作学徒制”培养模式,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厦府办〔2019〕112号)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将班组长安全培训纳入政府考核指标,2021年底前将全市高危企业班组长轮训一遍。实行企业内安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学习成果互认。市应急管理将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动职业院校设置安全管理相关专业,通过“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多种方式面向高危班组长招生,由校企共研培养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特点灵活安排学习,推行面向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对于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各企业要依法明确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新任用或招录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危险化学品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课时要求,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培训任务。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的人员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组织补贴。

(五)将安全生产知识贯穿各类人员职业培训全过程。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把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内容编入各类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教材,明确培训课时要求,考核评价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关键技能不合格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不及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中增加安全生产知识,作为必修内容。

三、提高安全技能培训供给质量

(一)重点提升企业安全技能培训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危企业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机构,自主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并面向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提供培训服务;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实训中心开展安全技能培训。

(二)推动职业院校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联合遴选1家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能力和意愿较强的示范职业院校,增设安全技能培训内容。引导强化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培训供给,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产业工人培养试点。应急管理部门支持职业院校申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落实同等支持政策。

(三)建设安全生产网络平台和机制。大力推动互联网+安全技能培训发展,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企业安全培训网络学院和各高危行业分院,建立课程超市和自主选学机制。探索建立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学习培训学分银行制度,有序开展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转换,制定线上学习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的比例和标准,逐步实现知识更新再培训以线上培训为主。探索为每一位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建立安全技能培训学习个人终身账号和档案,存储个人学习、培训、从业等信息,一人一档、终身有效。

(四)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高危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师选拔、考核和退出机制,大力推动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上讲台,并给予授课技巧培训和基本课件、通用案例等支持,逐步实现企业在岗培训以企业内训师承担为主。各培训机构要制定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师每年到企业实践或调研,提高授课针对性和感染力。

(五)规范培训考核标准体系。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标准在安全技能培训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构建培训机构标准、实训条件标准体系。推广结构化、模块化的矩阵培训方法和职业培训包制度,提升培训规范性、系统性。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原则,开发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教材体系,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鼓励企业编写企业内部培训教材。建设安全生产数字资源库,推动安全培训课件、事故案例、电子教材等资源共建共享。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本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抽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对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综合考核内容。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抽查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必要条件。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校企合作对接、培训考试标准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层层培育示范企业、示范院校、示范基地。各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月1日前应将上个月本区域内高危企业从业人员情况(附件3)上报省应急厅,并及时总结上报半年度、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二)强化政策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主流媒体的作用,利用网站、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熟

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安全技能提升工作开展。要深入基层企业,广泛开展宣传,将有关政策及时传达解读。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层层培育示范企业、院校和基地。

(三)强化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把企业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检查内容,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再持证上岗,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高危企业要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中配套安排安全技能培训资金,用于一般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并按规定审批工伤预防费用使用项目,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机构为参保企业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对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数字资源建设等给予支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安全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安全技能培训机构名单,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目录清单管理,并建立安全技能培训实名制,审核确定企业统一报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名单,按规定发放补贴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享受补贴培训人员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补贴具体条件和要求

1.申请时间、地点

申请时间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取证地点为厦门市市内的,可申请补贴。

2.补贴程序

取证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属企业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市应急管理部门将经审核的取证人员信息(附件2)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年度内每人领取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穗南市质监管撤字〔2018〕20号 被许可人: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丽娟 注册号:440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HCL9X 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5号南沙万达广场自编B3栋1402房C01(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零部件制造;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房设计服务;计算机电源制造;计算机电源修理;机械配件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登记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核准设立日期:2017年05月05日 2018年6月15日,我局接到关于姚丽娟的申诉举报线索,其举报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为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档,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是姚丽娟,登记的股东是姚丽娟、刘兵,之后没有新的登记。 经我局核实,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中股东姚丽娟的全部签名均非其本人签署,其本人对该公司的注册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况毫不知情。另查知,该公司现已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7月25日对姚丽娟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不知情公司登记情况。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守法、履约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内部评价和监管提示,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工程担保等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布、评价和实施差别化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应以遵守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约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机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有权部门按规定调查取证后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本办法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得以不良行为记录替代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市管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所有记录的审核,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监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管理的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依照监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 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 3、《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案件移送函》(工商)、《案件移送书》(食药监)、《行政案件移送书》(质监)) 4、《案件来源登记表》(替代《案件受理记录》(食药监)、《案件受理记录》(质监)) 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替代三局的相关审批文书) 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替代原《立案审批表》(工商)、《立案申请表》(食药监)、《立案审批表》(质监)) 7、《协助调查函》(替代原《协助调查函》(工商)、《案件协查函》(质监)、《协助调查函》(食药监)) 8、《询问调查通知书》(替代原《询问通知书》(工商)、《通知书》(质监)、《询问(调查)通知书》(食药监)) 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 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

药监)、《现场笔录》(质监)) 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 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 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成本) 14、《抽样取证单》(替代原《抽样取证记录》(工商)、《抽样取证单》(质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继续沿用原有省局文书)15、《鉴定(检验)(检测)(检定)委托书》(替代原《委托鉴定书》(工商)、《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质监)) 16、《鉴定(检验)(检测)(检定)结果告知书》(替代原《检验结果告知书》(食药监)、《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质监))17、《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 1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办【2014】161号 天津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及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开展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企业不公示的信息的,应持该企业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六条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更正信息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应同时公示。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向抽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对年度报告的抽查和对企业其他应公示信息的抽查企业户数合计,应不少于

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违反广告法)

受文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者:**公司 关于:向贵局说明关于投诉相关事宜 日期: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我司在阿里巴巴销售的“**”产品被投诉存在违反《广告法》规定之相关事宜,进行如下答复: 投诉者指出,在产品标题中含有“防暑”字样的描述,因此违反了《广告法》规定。但是我司认为投诉内容有待商榷,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我所售卖的降温贴产品的功能就是用于贴在物品表面后可以形成物理降温,主要用于手机表面,该“防暑”的含义是从物理降温的角度进行的描述,而并非从医药角度描述的功能,这是普通消费者自然能够理解,不存在歧义,也并无不当。作为一个购买降温贴的消费者,不可能把物理降温贴当做药物来使用,这在我们产品的功能详情页也有明确说明。所以该描述符合广告法第八条的要求。 第二,经与公司互联网销售部门核实,该产品投放在阿里巴巴的宣传页面是外聘的第三方美工所做。所以,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相关疏漏,也并非出于我公司的主观意志。其实,我们收到贵局告知我们产品可能存在不当宣传这一事实后的的第一反映就是这其中是否存在误会,因为我司一直以来都非常很注重法律风险,在投放宣传内容之前我还特意请律师核查了宣传内容,对于这一《广告法》上的敏感问题不应该是律师会疏漏的问题,我作为经营者也自主进行过《广告法》的相关学习。由于公司各项事务繁杂,自己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忙不过来,部分网页宣传、推广聘请第三方美工设计人员进行,这次被投诉的宣传用语是第三方美工设计所处理的,被投诉的文案目前还是一个阶段性状态,尚未交付我司法律顾问审查、验收。第三方美工设计的时候,我们的员工实事求是地阐述了一下我们产品的功能。目前,我司已经进行了彻底的排查,现在已经纠正了可能的不当用

XX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单位基本情况的说明【模板】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单位基本情况的说明 一、人员结构 人员编制情况:行政编制88名,其中公务员79名,行政工勤9名,事业编制93名,人员实有情况:行政79名,其中公务员71名,行政工勤8名,事业76名。 二、单位结构 本单位人员机构设置情况:1.办公室、2.人事财务股、3.纪检监察室、4.法律法规股、5.应急办公室、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7.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8.食品药品监管协调指导股、9.市场管理协调指导股、10.行政审批股、11.行政执法股、12.后勤中心。 下设机构:1.古韩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2.侯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3.虒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4.下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5.**县食品药品稽查队、6.**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7.古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等 5.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8.**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9.**县消费者协会、 10.**县个体劳动者协会、11.**县民营企业协会。 三、单位性质行政;单位规格正科级;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四、单位职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贯彻执行

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参与调研、起草和论证有关的地方性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和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推进诚信体系、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3、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依法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行政许可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申请的初审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行政区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初审工作;依法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4、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举报、申诉,承担消保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等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

监督检查情况告知单

监督检查情况告知单 年月日,我局工程监督科监督检查,项目,抽查楼施工现场发现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 □1、市场行为:□施工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时年检、复审,□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是否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塔吊指挥、机械操作工、机械安装工等)是否持证上岗;□建筑起重设备的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测、验收和使用登记等备案手续是否按时办理;□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及参加年检、复审; □2、安全内业资料:□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租赁单位提供的起重设备的“三证”(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及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是否齐全和手续完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帽、钢管、扣件、漏电保护器等)的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施工企业对进场人员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年度的培训教育;□项目部是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记录;□项目部是否建立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交底记录。 □3、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对电梯井门是否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笫3.2.1条第二款规定,按规定做到定型化、工具化、规范的要求设计制作,其高度应在1.5m至1.8m、宽度应根据电梯井口宽度而定的范围内。□电梯井内是否设置安全平网;□预留洞口的防护是否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2.2~3.2.3条规定;□通道口的防护棚是否符合标准和“高处作业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楼梯口的防护是否符合“高处作业规范”附录二的附图2.2楼梯、楼层和阳台临边防护栏杆示意图规定;□临边防护是否符合“高处作业规范”第三章第一节和附录二的规定。□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按建质【2009】87号、赣建安【2010】16号文字有关要求进行专项方案论证,□未按方案实施检查、监测、验收,□基坑支护未按专项方案实施(如:□坑边违规堆载,□人员上下无通道,□未分层开挖支护等),□基坑支护与降水措施是否与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相符;□基坑周边是否设置临边防护措施,防护措施稳定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基坑监测不符合GB50497-2009有关要求,□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重要部位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钢筋作业区未搭设防护棚,□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悬挑卸料钢平台制作与安装不符合方案及有关标准要求(如:□平台次梁采用钢管焊接,□卡环不规范,□后支座固定不牢靠及固定位置不对,□副钢丝绳距主钢丝绳固定位置过大,□平台上部拉结点数量不足,□有的绳卡安装方向不正确或数量不足或间距过小等□钢丝绳与结构拉结处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等。 □4、模板工程□无专项方案,□未按专项方案实施及未认真执行JGJ162-2008有关要求(如:□立柱纵横向间距、□水平拉杆间距、□纵横向扫地杆、□纵横向剪刀撑、□与建筑结构固结点等未按要求设置,□立柱采用搭接接长,□上段立柱与下段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相邻两立柱对接接头在同步架内等)。 □5、脚手架工程□脚手架工程不符合专项方案及JGJ28-2000有关要求(如:□未分段办理验收,未按要求设置□立杆垫板、□扫地杆、□剪刀撑、□连墙件,脚手板□未按要求铺设、□未隔层封闭架体,外侧□未用安全网封闭、□未随工程进展搭设架体□采用钢管搭设卸料台,□登高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应按规定佩带安全带,□高处操作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脚手架外侧是否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是否采取全封闭措施,□楼层接料台搭设无方案,□电梯间、□天井、□内凹部位架体搭设无方案等。 □6、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及时报送具有相应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塔吊混凝土基础工程是否根据工程地质、荷载大小与塔吊稳定性要求、现场条件、技术经济指标,并结合塔吊制造商提供的《塔机使用说明书》和按照《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验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高度和导轨与主体结构水平距离等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基础预埋件、连接构件的设计、制作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现场指挥不到岗;□基础积水;□首次及分次加高附着安装完毕,是否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或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内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评价验收意见书》,并经相关各方按规定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是否对螺栓进行定期保养及检查;□防护棚采用双层以上,凡塔吊高度超过50米的,防护棚上是否搭设安全平网;□塔机间及塔机与建筑物之间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发生碰撞;□采用非原厂制作附着且有的部位采用钢筋代替开口销使用或开口销缺失等; □7、施工升降机:□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三无”(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施工升降机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并强制性予以报废和销毁;□施工现场是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工作安排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工作安排 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以“五大X”建设为引领,以服务发展和市场监管为主线,立足职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区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局任务分解推进落实情况 X.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X件。 完成情况:上半年接待知识产权咨询人员达X余人(次);申请注册商标X件,注册X件;发明专利申请X件,授权X 件。至X月底,注册商标拥有量累计X件,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X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预计X.X件。 X.新增省市级品牌不少于X个。 完成情况: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X〕X号)文件中的工作安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答记者问的讲话精神及X年全省质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省、市级品牌评选认定活动已停止,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该项任务已取消。 (二)其它工作落实情况 X.突出服务职能,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扎实开展助企融资工作。积极引导X谷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X澳森水刺非织布有限公司等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X起,融资X万元。 二是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纳入第一批X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先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X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截止目前,全区市场主体新增X户(其中内资X户,外资X 户,私营X户,个体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户)。 三是继续推进质量品牌战略。组织辖区X家企业参加第七届X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动员帮助辖区企业积极参加第二届X市品牌故事演讲比赛,提升X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共计X家企业的X件作品参赛,X家企业的X 件作品喜获佳绩,其中X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选送的微电影《最后一公里》、演讲作品《倾心为民蓝焰暖心》和X供水集团公司选送的演讲作品《你的名字》荣获一等奖;X供水集团公司选送的征文作品《熠熠青春化热血默默奉献护宜城》荣获二等奖。 四是开展“四送一服”工作。依据《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贯彻省、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按时序推进工作,每月调研走访并对困扰企业发展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主动协调、积极推动,确保每个问题有问必答、有答必接、有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厦市监食流[2016]1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规范的通知 (厦市监食流〔2016〕1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市局制定了《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4日

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 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的批发经营者、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便利店等。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整合“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和“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营者“入市必登”平台(以下简称入市必登平台)。 第四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交付购货单位前,直接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或通过数据接口、第三方机构与入市必登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上传相关信息,履行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厦门论文

对新形势下工商系统 规范权力运行的认识与探索 厦门市工商局 规范权力运行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研究的热点,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针对当前反腐倡廉方面的突出问题,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有效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两个指导性文件,明确要求“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根据中央精神和形势任务,我们围绕如何规范工商系统权力运行作了一些探索。 一、规范工商系统权力运行势在必行 认识是行为的先导,也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我们认为,规范工商系统权力运行有以下四大意义。 第一,规范工商权力运行是服务科学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执政兴国、实现小康,最根本、最核心的是要发展经济,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服务和执法的综合部门,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

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神圣使命,能不能全面、有效地发挥好这些职能,把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市场监管和服务之中,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规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和安全,关系到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也最终关系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因此,规范工商权力运行,确保工商职能有效发挥,不仅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步骤,更是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工商系统贯彻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二,规范工商权力运行是依法行政的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部门,按章办事,依法行政是履行职能、体现效力和作为的前提,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和建立法治工商的客观要求。但从当前工商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看,一些单位或部门执法不规范、越权错位等问题仍没有杜绝。存在这些问题,除队伍因素外,内部职能交叉、岗位责任不清、执法标准不一、执行程序不严是重要原因。因此,确保依法行政,促使工商队伍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首先要理清职权边界,明确责任主体,量化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这是前提,也是保证。 第三,规范工商权力运行是源头防腐的根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履行职责,国家赋予了一定的行政权力,并掌握着一

公司章程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模板(含填写说明)

(公司章程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版(含填写说明)) 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成都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要先在网上预先核准再写入章程,就不用来回修改了)。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要取得场地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第四条公司由(XXX)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这里可以填写主营业务,单建议尽量写的健全)。 第六条营业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约定出资时间前出资到位。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x市场监管消〔2017〕x 号),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局成立“315”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李xx 副组长:张xx、苑xx 成员部门: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市场合同监督管 理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直销监督管理处、商标广告 监督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投诉举报中心)、质量监督管理处、标准计量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认证 认可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食品安全监管处、药品 化妆品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办公室、宣传教育处、区消费者协会筹备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消费维权系列宣传活动。围绕“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产品质量法》、《食品

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按照“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原则,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部分企业和投诉站,采取进社区、企业、商场、超市、学校、投诉站(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多种形式,分别组织开展“315”宣传咨询活动;以“关注妇女儿童消费安全”为主题,开展妇女儿童消 费安全宣传活动;与xx时报社深度合作,开办《xx消费》每月专栏和“315”特刊;通过电子显示屏、布标、广告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传递消费维权新理念,倡导 网络诚信新主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增强法 律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安全无忧,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责任部门:各分局、各相关直属机构、区消费者协会筹备组) (二)召开“315”活动座谈会。围绕“315”活动重点,结合辖区特点和工作实际,组织消费者代表、消费 维权服务站、投诉重点企业等召开“315”活动座谈会。针对新常态下消费新热点、新模式、新主张,围绕投诉 难点和突出问题共同探讨研究,进行经验交流,广泛征 询建议,谋划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新举措,将消费维权关 口前移。(责任部门:各分局、各相关直属机构)(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教育引导活动。以宣传法律法规和普及业务知识为核心,与市检验检疫局、食品 检测等专业机构、社区管理部门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知识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厦质监[2013]2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厦质监﹝2013﹞27号) 各有关检验检测中介机构: 《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2月6日

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活动,推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厦委办发〔2007〕2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厦府办〔2009〕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中介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中介机构。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保持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性地采集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不得采集和公布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不得侵害中介机构的商业秘密和执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机构和从业人

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统计、保密、信访、接待、档案、后勤保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对外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收费项目、票据管理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干部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外事、出国人员政审、因私证照管理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协调工作;负责复核、听证的组织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审查重大案件,参与信访复查复核;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单位法制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处)。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实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牵头研究制定无照经营监管政策并开展无照经营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公平交易处(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督办督查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案件核审,协调组织专业类案件的会审;根据授权,组织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牵头并指导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依法指导督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组织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展览的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无照市场整治工作,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指导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网上监测);负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指导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制定和落实全区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负责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揭牌仪式上的致辞

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揭牌仪式上的致辞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揭牌仪式上的致辞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揭牌仪式。新局的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市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取得了新的突破,标志着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成立表示热烈地祝贺~向全局干部职工致以诚挚地问候~新局的成立,既符合改革要求,也顺应时代发展,但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借此机会,我对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三点希望: 一要凝聚共识拧成“一股绳”。多年来,食安、工商、药监、质监四个单位紧紧围绕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建设和谐我市作出了积极贡献。将四各单位合并成立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既是中央、省市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政府行政能力的现实需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有效优化资源配置和监管体制,提升市场监管水平,特别在当前的过渡时期,要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局领导要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适应新变化、新要求,团结一心,齐心协力推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二要科学整合下活“一盘棋”。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承担着全市食药安全监管、质量监管、主体准入、消费维权等多重职能。组合后的新部门绝不等于原来四个单位的简单相加。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班子成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用更高的眼光,站在更高的平台,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有序推进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局领导要科

学调整和设立内设机构,稳妥有序地推进机构、职能和队伍整合,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原有几个单位的人力、技术、平台等资源,集中监管职能,形成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全局干部职工要迅速进入角色,尽快熟悉原有四个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全力做好全市市场与质量监管工作。三要强化担当共圆“一个梦”。当前,我市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冲刺时期。良好的市场秩序是营造健康发展环境、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重要保证。新局的成立,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梦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抓好队伍建设,狠抓工作落实,提升服务水平,为经济发展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安全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确保新局开好头、起好步。希望大家不负重托,以过硬举措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梦想不懈努力,为全面实现小康我市的目标作出新的贡献。最后,祝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揭牌仪式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监管机制,参考《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信用监管实际,现就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谁剔除、谁限制、谁解除”的原则,负责本部门登记的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解除工作。 二、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期满;或因法律、法规、规章内容改变导致任职限制的法律依据失效、或者名称剔除决定被撤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解除任职限制。 三、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未发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经该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解除任职限制。

四、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认为本人对该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不负个人责任的,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解除任职限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解除任职限制。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解除任职限制,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办机构提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受限人员解除任职限制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本人身份证明、以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材料: (一)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办完注销登记手续的书面材料; (二)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党政职能部门、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的,能证明该受限人员对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行为不负有个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三)该受限人员非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股东或者投资人,且在企业名称被剔除之前已被免职、或已与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因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提供虚假材料、将其登记为该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且至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前其本人不知情的书面材料; (五)符合相关规定任职限制解除条件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

2018-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竞聘演讲稿-word范文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竞聘演讲稿 篇一:质量管理岗位竞聘演讲稿 岗位竞聘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公司领导、评委,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公司及公司各位领导提供这样一个平台,公平竞聘的机会,凭借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和对质量检验职业的热爱以及对自己能力的自信,让我满怀信心的走上了竞聘化验室管理员这个舞台上,接受大家的考验,并希望能通过这次的竞聘锻炼,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我将十分珍惜这次提高自己、锻炼自己的机会。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我个人的情况,以便大家对我有进一步的了解。我叫冯丽萍,201X年进入公司工作,已经十二个年头,我从制剂车间操作工开始, 到化验员、质量管理工作,至现在磷钠车间中控化验工作。见证了三精明水的从无到有,发展到壮大,和企业同甘共苦、风雨同舟。在这十多年的工作中使我得到了极大的锤炼,也积累了丰富的质检和管理经验,一路走来,不免有些感慨! 说实话,今天能以这样的方式展示我自己,内心非常的激动,因为从进入公司的那天起我就立志要勤奋工作和努力学习以报答公司,事实也是如此,这么多年来我在不同的岗位上都取得了不错的业绩;也经历过无数次的认证和检查,都一一顺利通过。 社会在进步,科学在发展,我们的观念在改变,每个人都渴望并追求进步,我也不例外。希望与困惑、机遇与挑战并存,迎接挑战,寻求发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我向来的追求。 首先我谈谈对本部门岗位职责的认识 1.工作经验 我已从事检验工作十年有余,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2.必备知识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市建筑施工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

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记入、更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逐步探索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各类专业承包系列独立评价。逐步探索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监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逐步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信用综合评价容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行为评价3部分组成,3个部分各占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不包括额外奖励分),额外奖励分不超过3分。 第九条信用综合评价总分计算方式: S = 5^ + + Sg 其中f是指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是指企业良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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