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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浅析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浅析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2:

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第二类)

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第二类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类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无创监护仪器类产品,类代号为6821。

如果产品包含有创血压监护部分,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21规定,属III类医疗器械管理,故本指导原则不涉及有创血压监护的内容。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般可以按“生理参数+功能(或结构)+监护设备(或监护仪)”的方式命名。例如: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多参数床边监护仪,心电血氧监护仪,插件式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一般为台式或移动式,由主机、显示器、心电、脑电、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体温、呼吸、脉搏等监护单元(有些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还具有其他参数的检测功能。如:呼吸末二氧化碳、麻醉气体监护。)和各类电极、传感器组成。一般采用模块式或预置式结构。

按产品应用部分结构可分为: BF型、CF型。

按产品电源部分结构可分为:交流、交直流两用。

按功能可分为:二参数、三参数、四参数等等。

有关“母亲胎儿监护、遥测监护、中央监护系统”不包含在本指导原则中。

产品图示举例:主机/电极/传感器

图1 多参数床边监护仪

图2 无创血压袖带

图3 血氧饱和度传感器

图4 体温探头图5 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

图6 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三)产品工作原理

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产品包含不同生理监护单元,可对一个患者同时进行多个生理参数的监护。一般心电测量采用目前临床上广泛使用的Ag/Agcl电极测量方法;无创血压测量采用振荡

法,测出收缩压、平均压和舒张压、脉率值;呼吸测量采用胸阻抗法;体温测量采用热敏电阻法;脉搏氧饱和度测量采用双波长脉动法。

(四)产品作用机理

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目前与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产品相关的常用标准如下:

表 1 相关产品标准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对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

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注意“规范性应用文件”和编制说明的区别,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标准不纳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而仅仅以参考文件在编制说明中出现。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供医疗机构以监护为目的,从单一患者处采集信息、处理信息,对患者的心电信号、无创血压和血氧饱和度等生理参数(具体按产品实际功能确认)进行监测并发出报警。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

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主要的审查要点包括:

1. 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08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F、G、J。

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的初始可预见性危害主要存在于产品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环节。如产品设计方面的初始可预见危害主要有:电能危害、生物不相容性(如探头材料等)、检测和报警参数的范围和精度设置,等等;生产方面的初始可预见危害主要有:不合格材料、部件的非预期使用(采购或供方控制不充分),部件焊接、粘合和连接的不完整(制造过程控制不充分),等等;使用的初始可预见危害有:未限制非预期使用,未限制使用环境及人员,未告知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设备的方法等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

以下依据YY/T0316-2008的附录E(表E.2)从九个方面提示性列举了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的可能存在的初始危害因素,提示审查人员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表2 产品主要初始危害因素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产品标准的审查是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审查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本条款给出需要考虑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但并未给出定量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1.心电监护部分

(1)标签要求:包括设备标记、操作者手册、维修手册、起搏器脉冲抑制能力等。

(2)性能要求需包括:

工作条件

过载保护

辅助输出

呼吸、导联脱落检测和有源噪声抑制

QRS波检测:QRS波幅度和间期的范围

工频电压容差

漂移容差

心率的测量范围和准确度

报警系统:报警限范围

报警限设置的分辨率

报警限准确度

心动停止报警的启动时间

心率低报警的启动时间

心率高报警的启动时间

报警静音

报警静止

对具有心电图波形显示能力的监护仪的特殊要求:

输入动态范围

输入阻抗

系统噪声

多通道串扰

增益控制和稳定性

时间基准选择和准确度(注意不同导联的要求)

输出显示

输入信号的重建准确度

定标电压

共模抑制

基线控制和稳定性

起搏器脉冲显示能力

心律复律的同步脉冲

电外科干扰抑制

2.血压监护部分

(1)测量范围

(2)收缩压、平均压、舒张压的准确性

(3)报警

生理报警装置:

抑制单参数生理报警

生理报警的静音/复位

生理参数选择、报警限值范围和生理报警的延时

生理报警的听觉提示

生理报警的视觉提示

技术报警设计:

技术报警的听觉提示

技术报警的视觉提示

所有技术和生理报警的暂停或抑制、及其远程控制

报警的静音/复位、及其远程控制

非栓锁和栓锁报警

系统报警延时

(4)远程设备

(5)听觉报警提示的音量等级

(6)除颤放电后的恢复

(7)软件

(8)测量单位

3.血氧饱和度监护部分*

(1)监护范围

(2)显示误差

(3)报警设置范围同测量范围

(4)报警误差

4.呼吸监护部分*

呼吸测量范围及误差

5.体温监护部分*

(1)显示范围

(2)报警误差

6.脉率检测部分*

(1)检测范围

(2)显示误差

7.各种参数电极的性能要求

8.各种参数电极的生物相容性要求

9.各种参数电极的卫生要求

10.产品的电气安全要求

(1)GB 9706.1标准的全部要求

(2)GB 9706.25 标准的全部要求

特别要关注说明书、对心脏除颤器的放电效应的防护、紫外线辐射、液体泼洒、除颤效应的防护和除颤后的恢复、除颤后心电监护设备电极极化的恢复时间等要求。

(3)YY0667-2008《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自动循环无创血压监护设备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4)YY0668-2008《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特别要关注软件(50.101条)、报警(51.101条)、生理报警(51.102条)、技术报警(51.103条)、可听报警指示的声压级别(51.105条)等要求。

注:带“*”的要求目前有些还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统一规定,各生产企业应制定符合产品安全有效的要求。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两部分。

1.性能要求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心电监护部分: QRS波幅度和间期的范围、心率的测量范围和准确度、报警限范围、报警限设置的分辨率、报警限准确度、心动停止报警的启动时间、心率低报警的启动时间、心率高报警的启动时间、增益控制和稳定性、时间基准选择和准确度、定标电压、共模抑制、基线控制和稳定性、起搏器脉冲显示能力,等。

(2)血压监护部分:测量范围,收缩压、平均压、舒张压的准确性,报警:生理报警装置;等。

(3)血氧饱和度监护部分:测量范围、显示误差、报警设置范围、报警误差等。

(4)呼吸、体温、脉率部分:至少包括测量范围和测量误差。

2.电气安全要求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接地阻抗、漏电流、电介质强度。

型式检验为产品标准全性能检验。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1.该类产品由于没有系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各生产商生产的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不尽相同,如果与已批准上市的产品实质等同,可提交同类产品的临床文献资料和对比说明(实质性等同说明:包括预期用途、产品结构、工作原理、主要技术指标、主要材料、产品风险、安装、副作用、禁忌症、警告等内容)。

2.如果没有实质等同的产品,应提供相关的临床试验验证资料,包括临床试验合同、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等。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产品说明书一般包括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两者可合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1.说明书的内容

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3)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注册证编号;

(4)产品标准编号;

(5)产品的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6)性能参数;

主要包括:电外科防护;呼吸、导联脱落检测和有源噪声抑制;高大T波的抑制能力;心率平均;心率计准确度和对心率不齐的响应;心率计对心率变化的响应时间;心动过速报警启动时间;起博脉冲抑制警告标签;听觉报警公告;视觉报警公告;电池供电监护仪;网电源隔离监护仪瞬变;对带有非永久性心电图波形显示的监护仪的特殊公布要求;电极极化;辅助输出;报警静音;电池处理。

使用方法及所有控制及显示功能的检查程序的描述和有关

心电检测常用电极和电缆的信息、所需的电极数。

(7)预期用途;

(8)安装和使用说明;

(9)使用注意事项;

如果使用了和标准规定不同的电极极性,在电极端做出标识;

为了系统符合标准要求所需要的任何特殊电缆特性描述;

对小儿/和新生儿需要进行的设置。

(10)禁忌症以及其他警示、提示的内容;

说明书中必须给出下列建议:

设备的预期使用范畴;

每一患者每次使用设备的限制;

每一个电位均衡导线的连接说明;

充分的信息来识别用来防护心脏除颤放电作用和防燃烧的患者电缆的规格、型号;

当除颤仪使用于患者时,在除颤仪放电对设备作用时,设备应采取的具体防范信息;

同时使用其它与患者连接的医疗器械时带来的安全方面的危险,如心脏起搏器或其它电子刺激器;

当与高频手术设备一起使用时,如设备提供了保护方法来防止对患者的灼伤,此方法应载入操作者注意事项中,若无协助方法,应给出关于电极和传感器的位置来减少当高频手术设备中性电极连接故障时燃烧的危险;

指定附件的选择和应用;

设备及其附件正常功能常规检查的步骤;

设备预期使用的生理监护单元的识别;

操作者检测可视和可听报警的方法;

默认设置(如报警设置、模式、滤波器等);

如果设备出现不正常情况,操作者可检测简单故障的方法;

当设备网电源切断30秒以上时,设备随后运行的显示;

若操作者有意断开传感器、探针或模块,显示如何使技术报警的报警指示被抑制;

说明设备是否适合连接至CISPR11规定的公共电源;

所有生理报警限值的调节范围;

一次性电池长期不用应取出的说明;

可充电电池的安全使用和保养说明;

与患者接触的导联电极的清洗、消毒和灭菌方法;

除非心电监护仪可以处理高达1V左右的极化电压,否则必须明确警示电极不可使用不同金属材料;

(11)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产品所有的电击防护分类的解释;

警告性说明和警告性符号的解释;

每一生理监护单元必须通过下列标记和信息识别:

制造商名称或标记;

由型号的具体名称或数字标记或字母标记来识别型号;

序列号;

应用部分上每个患者输入连接必须标识其功能;

设备上不具备防颤作用的部件必须按通用标准附录D续表D1的14符号标记。

(12)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1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14)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15)熔断器和其他部件的更换方法及规格要求;

(16)电路图、元器件清单等;

(17)运输和贮存限制条件。

技术说明书内容:

一般包括概述、组成、原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图示标记说明、系统配置、外形图、结构图、控制面板图,必要的电气原理图及表等。

2.标签和包装标识

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1)生产企业名称;

(2)产品名称和型号;

(3)产品编号或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4)使用电源电压、频率、额定功率;

(5)产品特征识别:序列号、电池类型、电池废弃方法,等;

(6)面板控制和开关;

(7)患者电极连接的命名和颜色;

(8)警告和告诫。

(十三)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电源部分和应用部分结构相同,参数采用模块式结构的产品,可归入同一注册单元。

例如:

同一企业生产采用模块式结构的产品,分别有二参数、三参数、四参数的产品,可归入同一注册单元。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检测产品应选功能最多的产品。

举例:

同一企业生产采用模块式结构的产品,分别有二参数、三参数、四参数的产品,应选取四参数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进行检测。

三、审查关注点

(一)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制。

该产品的安全、性能要求有些参数有行业标准,有些参数没有行业标准的规定,因此建议企业按照本企业产品的特性编写注册产品标准。

注册产品标准中应明确产品的型号、组成结构、是否有商品名等内容,与患者人体直接接触的电极的材料。

注册产品标准应符合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要求编制。注册产品标准后应附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该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概述;

2.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

3.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说明;

4.产品概述及主要技术条款的说明;

5.编制本标准时遇到的问题;

6.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产品的电气安全性是否符合安全通用要求和安全专用要求。

(三)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包括无创血压、心电、脑电、血氧饱和度、体温等各种监护参数的监护范围、精度等要求。

(四)与患者接触的导联电极的要求。

1.如果电极是主机厂自己生产的或无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产品标准中应明确电极的要求,并考虑企业是否对产品中与人体接触的材料进行过生物安全性的评价;

2.如果采用专业电极生产商的与本机相适用的产品,应注意配用的电极是否已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等。

(五)产品的环境试验是否执行了GB/T14710的相关要求。

(六)说明书中对产品使用安全的提示是否明确。

特别是有关配用电极的要求:

1.对于重复性使用电极的清洗、消毒方法、要求;

2.可配用的一次性使用电极的要求;

3.是否明确了可确保对心脏除颤器放电和高频灼伤的防护需要使用的患者电缆的规格、型号;

4.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警示、提示的内容。

技术审评报告

受理号:0010600120190386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技术审评报告 产品名称:全自动多重免疫分析仪 产品管理类别:第二类 申请人: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目录 基本信息 (3) 一、申请人名称 (3) 二、申请人住所 (3) 三、生产地址 (3) 产品审评摘要 (4) 一、产品概述 (4) 二、临床前研究摘要 (5) 三、临床评价摘要 (10) 四、风险分析及说明书提示 (11) 综合评价意见 (14)

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名称 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住所 珠海市香洲区同昌路266号 三、生产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同昌路266号

产品审评摘要 一、产品概述 (一)产品结构及组成 全自动多重免疫分析仪主要由判读模块、孵育模块、洗涤模块、机械臂模块、稀释制冷液与洗针模块、标本架模块、反应孔运送模块、试剂管理模块、移卡模块、旋转臂模块、平铺振荡模块、称重模块、软件组成。 (二)型号规格 MCLIA-800 (三)适用范围 MCLIA-800全自动多重免疫分析仪与本公司生产的磁条码免疫荧光试剂配套使用,用于磁条码免疫荧光试剂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四)工作原理 MCLIA-800全自动多重免疫分析仪是通过检测患者血清或其他样本从而对人体进行免疫分析的医学检验仪器。将样本加入到包被有多种不同免疫项目抗原、抗体的反应管中,包被抗原、抗体的载体为磁条码(即单个反应管中会有多种包被着用于检测不同免疫项目的抗原、抗体)。样本中的待测分子与载体上的抗原、抗体特异性结合。分离洗涤未反应的游离成分。接着,加入荧光标记物,分离洗涤多余的荧光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2005 年 07 月 19 日 发 布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所需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行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与要求。 第二条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评价的过程。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注册检验目的,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试制样品进行现场

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对所受理进口药品及其他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涉及的境外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五条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研制现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 第六条现场核查项目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样品试制。根据审查需要,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在现场核查时一并进行。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另行安排。 第七条在新药临床试验审批阶段已经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没有变化的,进入新药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4月5日).pdf

附件1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证候(简称证)是对疾病(泛指非健康)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及病势等的高度概括,具体表现为一组有内在联系的症状和体征,是中医临床诊断和治疗的依据。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相关法规,特制定《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指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指导原则》旨在为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和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提供基础性指导,其正文内容中的每一个原则性要求都可以随着后续研究的不断深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为更详实具体的技术标准。 一、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来源及基本要求 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应来源于临床实践,符合中医药理论,体现理、法、方、药相一致的原则。证候类中药新药申请临床试验应有充分的人用历史证明性文献材料,包括处方来源、组方合理性、临床应用情况(包括提供临床实践完善处方的演变过程)、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如拟开发的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来源于中医临床经验的积累,针对临床常见基本证候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是源于医案中对比分析研究所发现的相对成

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典型医案和系列医案;如具有一定临床研究基础且有相应数据证明的成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相关临床研究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应明确具体中医证候、疗效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如是源于国家科技立项的临床研究成果,应提供临床研究部分的总结资料及相关的成果鉴定材料。 证候类中药新药立项开发时,应注意评估与已上市同类药品的临床价值差异,以明确其是否具备临床开发价值。 二、证候类中药新药的临床定位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应定位于消除、改善或控制具有内在关联性的一组疾病的主要临床症状、体征等,也可定位于通过证候改善达到疾病治疗等目的。 三、证候类中药新药的证候诊断 拟开发新药的中医证候确定应有与之相关的临床实践基础,并应遵循中医药理论。 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可以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等进行制定,如无适用的诊断标准,可自行制定并经专家论证达成共识。证候诊断构成要素可采用定性或半定量方式,或主次症的方法,鼓励制定具有中医特色的证候诊断量表,并可根据具体研究内容辅以客观诊断指标。 四、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基本研究思路及试验设计 (一)基本研究思路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可有多种模式,如单纯中医证候研究模式、中医病证结合研究模式或中医证统西医病的研究模式,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制造商提交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软件的一般性要求,制造商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制造商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在现行法规要求下进一步明确了对医疗器械软件的要求,特别是对软件更新、软件版本的要求。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软件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软件医疗器械产品的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

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的软件开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部分采用现成软件和全部采用现成软件。 医疗器械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附件的软件;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部件、附件组成的软件。 独立软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预期用途,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独立软件包括通用型软件和专用型软件,其中通用型软件基于通用数据接口与多个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PACS、中央监护软件等;而专用型软件基于通用、专用的数据接口与特定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Holter数据分析软件、眼科显微镜图像处理软件等。 软件组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软件组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和控制型软件,其中嵌入式软件(即固件)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心电图机所含软件、脑电图机所含软件等;而控制型软件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CT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MRI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等。

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草稿) 二OO 五年三月 1 目录 一、前言 (2)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2)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2) (二)等同性原则 (3) (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 (5) 三、质量控制研究 (7) (一)制备工艺研究 (8) (二)结构确证研究 (9)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 (10)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13) (五)稳定性研究 (18) 四、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20) (一)口服给药制剂 (22) (二)注射给药制剂 (25) (三)局部给药制剂 (27)

五、参考文献 (29) 六、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30) 七、著者 (35) 2 一、前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境内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我国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涵盖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国 家标准药品研制的现状,针对其不同于新药的特点,较为系统地提出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过程中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研究的一 般性原则,并重点阐述了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制中相关技术要求之间 的内在联系及其科学内涵,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在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 品时,能够科学、合理地运用已有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达到 研究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中的化学药品。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发和评价中,需要在本原则指导下,以科学性为根本,对 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中应注意遵循如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科学性。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无论创新药还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3 控性的要求是一致的,研发的根本原则都是要围绕安全、有效和质量可 控进行充分的研究。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有别于创新药之处在于, 可以利用已上市产品的可获得资料,因此有可能减少相应部分的研究工 作。 如果研制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与已上市产品的药学基础相同,即原料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以及所用原材料、试剂和溶剂的来源、规格 等均一致;制剂的处方工艺相同,包括其中所用原料药、辅料的来源、规格等一致;并经验证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生物等效,

医学影像信息管理软件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开立

2性能指标 2.1质量要求:软件应符合GB/T25000.51-2016中第5章的要求。 2.2外观 2.2.1软件包装应端正、表面光洁,存储介质可正常读操作。 2.2.2光盘盒表面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单位名称、商标; b)产品名称; c)制造日期或编号; d)软件发布版本号。 2.3性能 2.3.1安装和卸载 软件应能顺利安装和卸载。软件按使用说明书规定安装后,应能正常工作,图文应清晰,各模块应能正确进行各功能的运行。 2.3.2预约叫号候诊 a)应能按特定时间进行预约登记病历; b)应能在预约队列中选择患者、检查室,呼叫患者检查; c)应能即时反馈病人候诊情况; d)应能对预约总量、不同时间段检查量进行管理。 2.3.3病历管理 a)应能打开病历,查看患者有关信息; b)应能修改病历,更改患者有关信息; c)应能删除病历,删除患者有关信息; d)应能打印病历,打印机输出报告内容包含患者信息,图像、检查日期等信息; e)应能采用不同颜色标识病历的不同状态; f)应能对病历进行特殊标记; g)应能导出病历; h)应能恢复未彻底删除的病历,恢复患者有关信息。 2.3.4病历资料查找、统计

a)应能根据病历资料中的单个项目或组合项目为条件进行查找,如病人姓名、年龄、登 记日期等; b)应能按项目、工作量等进行统计。 2.3.5条码扫描 软件应能支持扫描条码的方式提取病人资料。 2.3.6采图、录像 a)应能对影像设备产生的图像进行动、静态采集保存; b)应能对影像设备产生的图像在显示器同步显示; c)应能对已采集图片进行复制、删除、图像说明和打印标记; d)应能对影像设备产生的图像进行录像保存; e)应能支持各种分辨率的图像的采集和录像。 2.3.7病历信息追踪 应能标识计划追踪、正在追踪、追踪完成的病历、并能输入追踪信息。 2.3.8图像查看与编辑 a)应能对图像标识部位及说明,对图像进行标注,可专门根据部位及说明来查找、浏览 相应图像; b)内置多种体位图供选择,可根据所选部位自动在体位图上定位; c)图像可选择性导出导入。 2.3.9检查报告单打印 a)应能创建各种不同的报告类型及格式,可设置为无图及多图的报告格式; b)编辑检查报告时自动提示同名病历,可以查看和复制病历检查信息; c)应能将当前图像与历史图像同屏显示对比; d)应能病理申请。 2.3.10用户权限 a)以管理员账号登录时应能添加、删除用户或修改用户的权限; b)不同的用户登录软件后应只具有相应的权限。 2.3.11系统安全性 软件应具有用户及密码验证功能,防止非法用户进入软件。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 一、前言 为加强进口药品注册管理,规范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工作,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定义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1.样品检验 是指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 2.药品标准复核 是指承检机构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二)适用范围 进口药品(除进口中药材外)注册过程中涉及标准复核及样品检验的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三、注册检验程序及时限 (一)注册检验的申请及收检 1.注册检验的申请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给的《检验通知单》办理,已完成注册检验需补充检验项目的申请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发给的《补充资料通知》办理。申请人应该在取得相应的凭证后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提出注册检验申请,并在中检院相关工作信息平台填报注册检验信息。 2.注册检验任务的分配 中检院应该在收到注册检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资格,符合要求的,确定承检机构分配检验任务,并向该承检机构发送《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见附件1),同时抄送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向承检机构报送申报资料及样品。申报资料的要求见附件2,其中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的撰写要求见附件3。样品的要求见附件4。3.注册检验的收检 申请人在接到《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样品及资料送至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应该核对《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及申报资料、样品的相关信息,符合收检要求的,予以收检并填写任务接收回执(见附件5)后,寄送中检院。 申请人逾期未送检或申报的资料样品不符合收检要求的,承检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退检通知书(见附件6),并应以公函的形式(见附件7)及时反馈中检院,由中检院函告药审中心退审。 (二)注册检验的开展及结果报送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脉搏血氧仪设备(以下简称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血氧仪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血氧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为6821。 脉搏血氧仪设备通过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利用脉动

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的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 脉搏血氧仪设备包括脉搏血氧仪主机、血氧探头和探头延长电缆(如提供),其中探头延长电缆和血氧探头可组合成单一的部件。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血氧仪包含预期测量和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各种设备或系统。血氧仪可以单次测量或连续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或是独立设备,或集成在多参数模块的设备或系统中。血氧仪可以使用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指的是血氧探头几何结构,而不是指血氧仪的原理、光在血红蛋白上的作用机理。 本指导原则对于血氧仪的测量部位、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例如,血氧仪的测量部位包含但不限于手、手指、足、前额、耳、鼻和背,等等;血氧仪预期在医疗机构或在家庭中使用。 二、基本要求 制造商应提供血氧仪的下述信息: (一)综述信息 1.临床机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实现方法,例如,功能血氧饱和度或氧合血红蛋白、脉搏血氧饱和度的测量原理; 2.设计特点和功能;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览表

2018年 1.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51号) 2.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51号) 3.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导原则(2018年第40号) 4.麻醉咽喉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5.内镜清洗消毒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6.睡眠呼吸监测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7.手术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8.医用洁净工作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9.眼压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10.脉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数检测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25号) 11.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 (2018年第21号) 12.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21号) 13.软性接触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8号) 14.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18号) 15.气腹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6.医用低温保存箱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7.电子尿量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8.电子阴道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9.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9号) 20.硬性光学内窥镜(有创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4号) 21.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57号) 22.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6号) 23.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3号) 24.眼科超声诊断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5号) 25.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44号) 26.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7号) 27.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28.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29.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口腔图像处理软件产品技术要求ls

口腔图像处理软件 组成: 由软件安装光盘(内含软件安装包和电子说明书)、加密锁组成,逻辑结构组成模块包括:患者数据管理模块、二维图像处理模块、三维图像处理模块、全景图像处理模块、报告模块。 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DICOM3.0标准的口腔CT图像,以及STL/OBJ标准头面部图像和JPEG标准的面像、口内照,用于图像显示和处理、存储与传输、数据管理及诊断报告编写。不适用于耳鼻喉部位的检查和诊断。 1.1 软件型号规格 口腔图像处理软件,型号:CephPro3D。功能配置如下表所示: 1.2 软件发布版本 V1 1.3版本命名规则 软件版本用X.Y.Z.B表示,其中X为主版本号(即软件发布版本号),表示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Y为副版本号,表示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Z为修订版本号,表示纠正类软件更新,B代码编译版本号,表示构建。 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是指影响到医疗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增强类更新,如更改预期用途,软件运行平台跨越互不兼容的计算机平台(包括软件和硬件),核心功能变化影响到用户临床决策或者影响到人员安全,软件的安全性级别、体系结构、用户界面关系或物理拓扑发生改变。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是指不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增强类更新。纠正类软件更新是指为修正软件缺陷而进行的软件更新。构建是指软件编译生成一个工作版本。 软件的主版本号从1开始编号。当软件涉及架构或功能的重大修改时,主版本号加1,同时副版本号、修订版本号和代码编译版本号复位为0。

软件的副版本号从0开始编号,当软件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或修改局部功能 时,主版本号不变,副版本号加1。 软件的修订版本号从0开始编号,当软件修复缺陷时,主版本号和副版本 号不变,修订版本号加1。 软件的代码编译版本号,从0开始增加。 2.1 通用要求 2.1.1处理对象 适用于符合DICOM3.0标准的口腔CT图像,以及STL/OBJ标准头面部图像和JPEG 标准的面像、口内照,用于图像显示和处理、存储与传输、数据管理及诊断报告编写。 2.1.2 最大并发数 100 2.1.3 数据接口 DICOM3.0标准,STL/OBJ标准,JPEG标准。 2.1.4 特定软硬件 不需要特定的软硬件。 2.1.5 临床功能 1. 患者数据管理 a) 患者管理:新建患者,修改患者信息,删除患者信息,查询患者信息; b) 病历管理:新建病历,修改病历,删除病历,查询病历,导入病历和导出病历; c) 病历图像管理:导入本地图像数据,导入网络图像数据; d) 图像编辑 e) 患者数据的上传和下载; 2. 三维图像处理 a) 三维图像处理;阈值调节,保存不同方位图片,保存显示部位图片,保存图片,打开2D测量页面; b) 姿态调整:切换视图方向,平移视图,旋转视图,移动参考线,视图复原,保存矩阵,鼠标交互,同步三视图头位,预设三视图显示效果,头位复原; c) 3D测量; d) 重叠;

酶标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1 酶标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酶标仪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仅对ELISA实验结果进行比色,测量每一测试微孔吸光度值的普通酶标仪,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类代号为6840-3,品名举例为“酶免疫”、“半自动酶标仪”,管理类别为Ⅱ类。 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全自动酶联免疫分析仪的读数模块。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酶标仪的命名应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 —1 —

302号)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致。一般命名为“半自动酶标仪”、“半自动酶标分析仪”、“全自动酶标分析仪”、“酶标分析仪”或“酶标仪”、“酶联免疫分析仪”。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酶标仪主要由电源、光源系统、单色器系统、样品室、检测器、微机和操作软件等组成。光源发出的光经平行处理后,透过滤光片/光栅射入样品室,经过待测液后,透射光信号被检测器检测,放大及模拟/数字转换后由微机进行计算、处理,并由显示器、打印机显示并打印出最终测定结果。 根据通道数量划分,酶标仪有单通道和多通道两种类型。 根据测定模式划分,酶标仪目前主要有单波长、单波长/双波长、波长连续可调式三种。 酶标仪结构图如图1所示。 图1 酶标仪主要部件(举例说明) —2 —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15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2015年第14号) 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一、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 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

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版

附件3 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中频电疗产品注册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一方面有利于审评人员对中频电疗产品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准确、高效的评价,另一方面有利于指导企业规范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 本指导原则系对中频电疗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还应遵循相关法规。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电疗仪器中的中频电疗仪,是指用频率1kHz—100kHz的电流治疗疾病的仪器。 在组合式设备中,附加部分应符合相应的专用标准,本指导

原则未涉及相关要求。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中频电疗产品的产品名称应以产品的输出信号特征为依据,如“中频电疗仪”等,不宜采用预期病症,如“肝病治疗仪”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主机(信号产生及控制装置)、电极、导线及其他附属部件。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产品工作原理: 1.中频电疗法是应用频率为1kHz—100kHz的交流电(包括正弦波、脉冲波和调制波等)进行治疗、康复的方法。 2.目前在物理治疗行业,主要将中频电疗法划分为等幅中频电疗法、低频调制中频电疗法和干扰电疗法。 3.调制中频及干扰电流的目的是利用载波为中频电流其穿透力强的特点将调制波或干扰波送入人体,以实现深度治疗的作用。 产品作用机理: 1.镇痛作用:(1)中频电流可兴奋周围神经的粗纤维,通过“闸门”调控,抑制传导疼痛感觉的细纤维,达到镇痛效果。(2)中频电流可以扩张血管,促进血液循环,加速局部致痛物质的排出。(3)中频电刺激还可使人体释放具有镇痛作用的吗啡样物质。 2.改善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炎症消散:(1)轴突反射及三联反应:轴突反射是指当电流作用于人体表面时,电刺激经传入神

软件需求分析使用说明审查规范标准

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审查规范

文件修改控制

目录 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审查规范 (1) 目录 (3) 1.引言 (3) 1.1.目的 (3) 1.2.适用范围 (3) 1.3.使用说明 (4) 2.参考资料 (4) 3.术语定义 (4) 4.质量要求 (6) 4.1.完整性 (6) 4.1.1.整体内容完整性 (6) 4.1.2.需求项信息完整性 (8) 4.2.正确性 (9) 4.3.一致性 (10) 4.4.可验证性 (10) 4.5.划分优先级 (10) 4.6.可用性 (11) 5.附件 (11) 5.1.一些编写建议 (11) 5.2.部分参考实例 (12) 5.2.1.需求项表格 (12) 5.2.2.表格需求项实例 (13) 5.2.3.优先级划分方法实例 (14) 5.2.4.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模板 (15) 1.引言 1.1.目的 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在软件开发、测试、质量保证、项目管理以及相关项目功能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了保证软件说明书对质量,本文档具体描述了《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所要包含的内容及其编制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 1.2.适用范围 作为《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是否可以进入正式评审的审查标准,符合该规范的可以提交正式需求评审; 作为测试人员编制《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审查列表》的依据;

作为开发人员编制《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的指导原则; 1.3.使用说明 本文重点对需求分析说明书的内容进行要求,对表示方式、方法未明确提出要求对视为不作要求; 本文中的“应”、“必须”含义等同; 本文中的“现有的技术水平”指与该需求相关的行业中,可获得的、已知的、可实际运用于生产的、可信的、经过验证的所有技术; 本文中的需求可行性以通过审核发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2.参考资料 GB 8566 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受控编号? GB 8567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受控编号? GB/T 11457 软件工程术语受控编号? Systematic Software Testing Rick D.Craig, Stefan P.Jaskiel Artech House Publishers 2002-05-1 统一软件开发过程RUP2000手册IBM公司2000年 3.术语定义 GB/T 11457所列术语和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 需求 系统必须符合的条件或具备的功能 软件需求分析 软件需求分析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地定义未来系统的目标,确定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系统必须做什么。需求分析包括需求获取和需求规约:需求获取是系统分析员通过学习以及同用户的交往,熟悉用户领域的知识,并获得对未来系统的需求;需求规约是系统分析员在获得了用户的初步需求后,必须进行一致性分析和检查,通过和用户协商解决其中存在的二义性和不一致性,并以一种规范的形式准确地表达用户的需求,形成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 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Software Requirements Specifications,简称SRS):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也称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软件需求分析报告)是软件需求分析阶段得到的最终文档,它以形式化的术语和表示对软件的功能和性能进行详细而具体的描述。它是用户和开发者之间的技术合同,是软件设计、编码阶段的基础,也是软件测试和验收的依据。

红外线治疗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年修订版)教学教材

红外线治疗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国药监总局2017年第177号附件1 红外线治疗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红外线治疗设备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查人员增进对该类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方面的理解,方便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和尺度。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红外线治疗设备,是指利用红外线的物理性能,实现人体某些疾病无创治疗的产品,不包括使组织变性和/或至其凝固性坏死的红外线治疗设备。 利用红外线并结合其他物理方式进行治疗的医疗器械,其红外线治疗部分亦适用本指导原则。

在组合式设备中,附加部分应符合相应的专用标准,本指导原则未涉及相关要求。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建议以工程原理命名,不以治疗的病种命名。如:红外线治疗仪、红外治疗仪。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确定结构组成,一般分为主机部分、治疗头部分及其他附属部分,如图1所示。 (A)

(B) (C) 图1 红外线治疗设备示意图 (三)产品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 1.工作原理 红外线是一种不可见光,在电磁波谱中它的波长为 760nm—15μm,用红外线治疗疾病的疗法为红外线疗法。目前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 附件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生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如果注册申请人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上述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研究资料、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此外,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

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以及总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并参考YY/T 0771/ISO 22442系列标准等技术性文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限制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以及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指导原则为2009年发布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调整了指导原则的结构、各级标题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细化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并将之由正文调整至附录;调整了病毒灭活/去除工艺有效性判断的标准等。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

冻干技术指导原则(4.21)1

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药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 生产质量技术指导原则 为了提高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生产质量风险评估、管理的有效性,指导企业在严格执行GMP的基础上,有序开展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排查和生产质量研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在新版GMP实施前,我们在相关企业质量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关键工序和岗位,制定了本指导原则。 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案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 1.人员培训管理 1.1称量、配制、灌封、过滤、冻干、无菌和内毒素项目检验等关键岗位新进人员经GMP知识、岗位操作等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经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上岗。 无菌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应重点关注进、出无菌区的更衣和无菌操作要求(包括生产操作和安装时的姿势、动作幅度及速率等)。 1.2企业应定期对上述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组织岗位操作SOP及相关管理制度再培训、再考核。 1.3冻干粉针剂灌装生产线的员工,应定期参加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灌装生产线的新员工经岗位培训后,在正式上岗生产的第一年内,至少有一次参加成功的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2. 厂房、设备与设施 2.1厂房、设备与设施管理

2.1.1厂房和设备设施应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和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并应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2.1.2设备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维护和维修职责,制定厂房和设备设施的预防维护计划, 相应的维护和维修应有记录。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上报设备运行的重要情况。 2.1.3厂房和设备设施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经改造、重大维修或停产一定时间以上的关键设备(如灭菌、灌装等设备)应进行再确认或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2.2HVAC系统 2.2.1洁净区的洁净要求应在2013年12月31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相应洁净度的要求。 应开展HVAC系统验证,验证结果符合规定,并与实际生产相适应。 2.2.2应制定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程序。应对无菌操作区域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监测程序至少应明确:取样的位臵和高度、取样的时间、监测的频次、培养基更换时间。 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 2.2.3高风险区域(新版GMP要求A级的区域),应开展以下工作,如果采取其他方法,必须经过证明,例如基于监测的数据。 项目及内容频次要求(至少) 悬浮粒子静态测试1次/3月 空气流速测定1次/半年 高效过滤器的完整性测试(应采用气溶胶法)1次/年 流向/型测试(如气雾试验录像)1次/年 环境和人员微生物监控每班 备注:设备、厂房等采用表面取样法,应开展回收率验证,考虑操作的可重复性。ISO14644推荐使用接触盘水平采样点的理想方法如下:培养基表面应与采样点接触不少于10s(或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向整个接触表面施加恒定均匀的压力(如施加的质量约为25g/cm2),不得有环形或线性运动。装臵有接触并拿开后,要加盖并尽快用适当的培养条件培养。

软件文档的评审和签署规范

软件文档的评审和签署规范 一、目的 在软件开发的每个阶段,对该阶段所形成的文档进行评审,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文档的内容准确,为软件产品的质量提供保障。文档的签署是为了体现文档的合法性、有效性、法规性。 二、规定 1.文档评审的重点是需求说明和设计说明的评审,见附录一。 2.需求评审需要进一步确认用户要求什么,及用户从开发者一方了解某些限制和约束。用户代表必须参与此项评审活动,以得到双方认可的需求文档。3.设计评审主要进行概要设计评审和详细设计评审。概要设计评审主要详细评审每个系统组成部分的基本设计方法和测试计划;详细设计评审主要评审程序和程序单元测试计划。 4.所有评审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备忘录)和评审报告。 5.涉及到文档的更改按文档的更改要求执行。 6.评审的内容还可以包括:编排方式、技术准确度、完整性、对读者的适合性、表达上的正确性、格式的规范性等。 7.评审一般采用评审会的方式进行。 8.软件文档都应进行签署,签署的一般顺序为编制→审核→会签→标准化→批准的顺序进行。其中会签仅在必要时进行。 9.签署不允许代签,且修改单的签署与被修改的文档签署要一致。 10.编制、审核、会签、标准化、批准等人员见附录二。 三、程序 评审 1.由主管领导、用户代表(必要时)、开发小组成员、项目管理人员、标准化人员等组成评审小组,必要时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 2.开会前,由主管领导确定评审的具体内容,并将材料发给评审小组成员。3.评审小组成员准备。 4.主管领导主持会议,根据评审条目由评审小组成员评议、评审。 5.评审小组得出评审结论,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小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签署 (无) 四、相关记录 评审报告 会议纪要(记录) 五、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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