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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

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
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

附件

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

(2016~2022年)

一、线网规划

依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2020年线网由6线组成,总长度约267公里,共设车站139座,含换乘站18座;远景年线网由11条线路组成,总长度404公里,共设车站188座,含换乘站42座。预测2020年,厦门市公共交通占全方式出行量比例为45%,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出行量比例为30%。

二、建设规划

(一)建设方案

建设2号线二期、3号线二期、4号线和6号线一期共4个项目,总长度152.2公里。到2022年,形成5条线路、总长约224公里的轨道交通网络。

2号线二期工程自天竺山至芦坑站,线路长15.5公里,设站9座,投资122.18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20年。

3号线二期工程自五缘湾至翔安机场站,线路长22.6公里,设站13座,投资151.54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6~2020年。

4号线工程自嵩屿码头至翔安机场站,线路长69.6公里,设站

18座,投资362.56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7~2022年。

6号线一期工程自林埭至影视城站,线路长44.5公里,设站27座,投资364.64亿元,规划建设期为2017~2022年。

另外,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厦门站的衔接,同意将第一期建设规划中的3号线一期工程东端局部改线,调整后线路自厦门站至五缘湾站,线路长15.3公里,设站13座,规划建设期为2016~2020年。

(二)主要技术标准

2号线二期、3号线二期、4号线、6号线一期工程均采用B 型车6辆编组;其中,2号线、3号线和6号线最高运营时速80公里,4号线最高运营时速120公里。在规划实施阶段,进一步深化主要技术标准和运营组织方案。

(三)资金安排

第二期建设规划项目总投资为1000.92亿元,其中:资本金占25%,计250.23亿元,由厦门市财政资金承担;资本金以外的资金以银行贷款为主,并辅以多元化融资模式。

(四)实施保障

近期建设项目由厦门市政府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证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营,结合城市开发进程,把握节奏、稳步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深化

研究线路方案,重视线路穿越特殊地质和跨海隧道的建设运营安全;进一步落实近期建设项目用地,重点控制好车辆段和停车场建设用地;与漳州市、泉州市轨道交通线网做好对接,合理确定运营组织和换乘方式;合理安排近期规划建设项目,做好资源共享工作;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融资工作,做好轨道资源开发和多元化经营工作,以保障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附: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示意图

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示意图

香港城市规划条例中文.pdf

章:131 《城市規劃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 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為有系統地擬備和核准香港各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以及為擬備和核准某些在內發展須有許可的地區的圖則而訂定條文,以促進社區的衞 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由1991年第4號第2條修訂) [1939年6月23日] (本為1939年第20號(第131章,1950年版)) 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城市規劃條例》。 條:1A 釋義L.N. 50 of 2005 10/06/2005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material change in the use of land or buildings) 包括在任何土地上放置物料,而不論該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是否已經用作放置物料,只要放置物在面積、高度或數量上 有所增加; “土地擁有人”(land owner) 的涵義與《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條中“擁有人”的涵義相同; “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 指根據第17A條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由1991年第101號第2條增補) “中期發展審批地區”(interim 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指在根據第26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 “佔用人”(occupier) 包括任何土地擁有人的租客(不論該租客有否繳付租金)、居於任何建築物內的人,以及於任何建築物內作持續全時間佔用的人; “訂明費用”(prescribed fee) 就任何事宜而言,指根據第14(2)條訂立的規例就該事宜而訂明的費用; (由2004年第25號第2條增補) “建築物”(building) 包括任何構築物或構築物的部分; “財產”(property) 包括載於任何車輛或貨櫃內的任何東西,但不包括不動產; (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現有用途”(existing use) 就某發展審批地區而言,指緊接該發展審批地區的草圖的公告在憲報刊登前已存在的建築物用途或土地用途; “貨櫃”(container) 包括改作居停地方或貯物之用或改作任何其他用途的貨櫃; (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發展”(development) 指在任何土地之內、其上、其上空或其下進行建築、工程、採礦或其他作業,或作出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 “發展審批地區”(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指在根據第3(1)(b)及20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但不包括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 “違例發展”(unauthorized development)─ (a) 就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或第20(7)條所描述的土地而言,指違反本條例 的發展;及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附件: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规委” )是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据《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设立的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的议事机构。市城规委主要负责审议城市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对策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或重要规划设计方案,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经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 工作宗旨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注公众利益,重视专家意见,鼓励市民参与监督规划实施,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制化水平,不断促进青岛城市地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工作职责 (一)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港口及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审议重大专 项规划方案、城市规划未确定或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审议各 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所有对原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变更、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审议重大、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

计方案; (五) 审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划; (六) 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 机构和人员组成 市城规委由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城规委办公 室(以下简称规委办)组成。规划委员会设 主任1名,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 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相关领导担任;设秘书长 50名委员:设 4名, 1名, 府副秘书长担任;设副秘书长兼市城规委办公室主任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可聘请国内外 权威专家、部分大城市城规委委员担任市城规委顾问。 市政府聘请驻青专家及市直相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代 表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内设城市发展与保 护、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交通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与环 境设计四个专业组, 事项进行技术论证,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 超过二分之一以上 城规委主任兼任) 副主任委员4名, 由市人 由市政 1名, 对提交城规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的 提供专业咨询,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80名委员,其 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应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 1名(市 ,主任委员1名(市城规委副秘书长兼任): 秘书长1名。 三、 市城规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调整 市城规委委员及委员的每届任期一般为 5年,可与政府 换届同步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公务员委员 市城规委公务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市政府相关 部门主 要负责人担任。在公务员委员任期期间,如出现不再

烟台市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WorldArchitecture

烟台市“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016-2020年)设计任务书 (初稿) 为保障“十三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各项建设任务的及时有效落实,分阶段推进和贯彻城市总体规划意图,我局决定开展烟台市“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一、规划范围 近期建设规划范围为烟台市六区范围(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开发区、高新区)和栖霞市桃村镇,总面积约3002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近期建设规划年限为2016—2020年。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5.《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6.《山东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技术规定》 7.《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8.《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总体规划

纲要》 9.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四、总体要求 1.规划应在《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2016—2020年)》及各部门相关规划指导下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 2.规划应充分研究上一版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与效果,在规划编制方法、技术手段及编制内容上有所创新。 3.规划应结合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统筹考虑近期城市发展目标与对策,促进新时期烟台社会、经济、环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4.规划应以《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基础,确定中心城区近期重点发展地区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同时统筹考虑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使政府公共投资形成合力,确保公共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政策空间效应的最优。 5. 规划面临烟台新一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综合考量烟台在产业转型、公共设施、民生改善、有机更新、城市文化振兴等方面内容,着力解决城市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加强政府对城市发展的综合调控,提升城市竞争力。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赴厦门学习考察城市建设规划的考察报告

( 考察报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45052 赴厦门学习考察城市建设规划Investigation report on studying and investigating urban

赴厦门学习考察城市建设规划的考 察报告 8月1日至8月3日,在县长、县城六大片区建设总指挥的带领下,总指挥部办公室、各片区正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和开发公司经理一行28人实地参观考察了厦门市火炬高科技产业园、五缘湾、杏林湾片区,听取了厦门市火炬高科技产业园翔安指挥部、厦门市规划局、五缘湾运营公司、杏林湾建设指挥部的相关介绍。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厦门城市规划的经验 1.先谋后动。传统的城市规划内容只注重空间布局,往往不考虑城市运营、资金平衡和项目的收益,发展建设被动地服从规划的要求,既影响项目的品质,也影响规划的实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厦门市规划局一改以往就规划而规划的模式,按照“先策划后规划”的理念,在规划编制前聘请策划公司对片区的战略定位、产业安排、功能布局、亮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资金平衡估算等进行论证研究,并供领导决策参考,确定后再聘请规划设计单位将策划成果转化为规划成果,以规划的语言落实行动的项目,从而XX增强了规划的可操作性。如五缘湾片区即是先聘请国内知名的咨询机构王志纲工作室和英国阿特

金斯顾问公司联合策划后再行规划。 2.滚动规划。规划的首要任务是促使规划项目落地。针对规划编制周期长、费用高、运营操作部分不明确等问题,厦门市规划局按照“积极配合项目、重点结合控规、分阶段制定规划”的思路,首先将建设项目的重要公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在第一阶段完成,以迅速应对开发主体,保障项目落地。同时不断跟踪服务,优化细化道路、市政管线、土地招拍挂等技术指标,相对稳定后形成第二阶段成果,以指导各类土地的运营和片区配套的实施。紧接着编制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内容,汇集成最后的控规成果。 3.明确定位。准确的定位是片区发展的“灵魂”。厦门各个片区均根据各自的区位、交通、资源特点进行明确的定位,既功能互补,又各具特色。如五缘湾片区位于厦门岛的东北部,高崎国际机场与会展中心之间,通过厦门大桥、东通道、五缘湾大桥与岛内紧密相接,且拥有8km长临湾滨水带,区位、交通、资源优势突出。五缘湾片区定位为“活力生态港、财智精英城”,功能以商务办公、生态居住、休闲度假为主,是集商业服务、高端养生理疗、旅游休闲、文化娱乐、高新技术研发为一体的复合型新城区。围绕定位,五缘湾相继推出了高星级酒店、餐饮休闲街、商业娱乐中心、温泉度假村、湿地公园、帆船港、飞地营运中心等一系列重点项目,为片区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4.功能混合。厦门市城市空间结构为“一心两环,一主四辅八片”,每个片区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融合,生产、生活等设施一应俱全,配套完善。片区内各项目也按照功能适当混合的理念进行空间布局。如火炬高科技产业园区规划总面积4.83km2,,由0.7 km2,火炬同集园和4.13 km2的火炬(翔安)产业区组成,首期主要建设130万m2的通用厂房和20万m2的生活配套区,生活

《乐山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7-2020年)》简要说明

《乐山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7-2020年)》简要说明一、规划范围与期限 (一)规划范围 为乐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行政辖区,总用地面积1916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一致,为2017—2020年。 二、近期建设目标、策略与行动 (一)建设目标 遵循“四川旅游首选地、绿色转型示范市、山水园林宜居城和总部经济聚集区”的总体定位,着力跨越赶超、转型升级和格局优化,努力将乐山建设成为“经济活力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特色魅力城市”。 (二)策略与行动 遵循三大策略,实施十大行动: 策略一:培育增长极 1、实施旅游提质行动 进一步提升以乐山大佛、岷江东岸和老城为主的文化休闲度假区,强化核心引领;推动峨眉河风光带、三江沿线、沙湾组团、五通桥组团旅游开发,促进全领域各行业与旅游发展相融合,实现由景区主体型向区域综合型转变。 2、实施新区建设行动 围绕“一城两新区”,疏旧建新、南拓西延,拓展城市框架。重点建设苏稽新区和冠英新区,建设完善乐山高新区、青江新区、沙湾乐水小镇,合理引导各片区产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推动新区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发展。

3、实施产业整合行动 推动制造业整合提升,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培育,建设优化高新区总部基地、五通桥新型工业基地、沙湾绿色生态工业园等产业平台;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商贸会展、文化创意两大特色产业,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科技服务等新兴服务业。 策略二:打造魅力城 4、实施住房建设行动 建立完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构成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十三五”所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稳步实施“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改造,加快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修缮改造房屋,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环境质量。 5、实施环境保护行动 加大治水、治气、治土力度,推进多污染源综合治理;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三江多脉四屏多园绿地系统;以竹公溪流域地区、苏稽新区、冠英新区为重点,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6、历史文化保护行动 保护山水城市格局,包括“三江汇聚、溪河纵横”水系格局,高标山、三龟山、城市绿心等山体绿化,以及依山就势、内外双城的城市形态; 保护历史城区,包括嘉州古城空间格局、外部轮廓、街巷结构、古城墙连续分布带,苏稽历史文化街区、两河口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格局与传统风貌等。 保护景观廊道,包括世界遗产乐山大佛到峨眉山之间的景观廊道,历史城区老霄顶望大渡河、老霄顶望大佛、大佛望历史城区、沿江涵春门望“卧佛”、肖公嘴望“卧佛”、育贤门望大渡河景观视线等。 7、风貌提升行动 重点打造大佛景区节点、苏稽新区(文体中心)节点、高铁站前节点、高新区商务中心节点、冠英新区节点、乐水小镇节点及产业园区节点等7大节点景观,优化三江六岸景观廊道,重点提升老城区域、大佛景区周边区域、高铁站前区域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 事程序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

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会议召集人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焦作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焦作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焦作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焦作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评审。专家们原则上同意了《规划》,并指出《规划》紧紧围绕民生发展,突出了将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 《规划》重点阐述了未来4年内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两项内容。未来4年,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集中在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热以及环卫等设施建设方面。公共服务设施内容主要集中在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方面。《规划》非常详细地向我们呈现了4年后我市在这些方面将要达到的目标。 全面打造黄金商业圈 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和扩大就业为目标,《规划》全面打造黄金商业圈,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依托三维商业广场、百货大楼、新亚商厦、魅力香港城等大型商贸企业,加快贸易大厦的改造升级,加快东方红广场周边改造进程,强化焦作市一级商业主中心的功能;依托金桂苑商业广场和百货大楼焦东超市,优化商业业态,完善该区域的商业中心功能;依托城际城铁建设和火车站南广场扩建,加快大丰商城对外招商、民主路与站前路周边商业地块的开发改造,逐步形成以火车站南广场为中心的新老城区过渡带商贸中心;依托丹尼斯生活广场、摩登市商业步行街、嘉隆国际中心,打造新城区商贸中心;依托山阳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欧凯龙家居批发市场、金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发地建材市场等,打造焦作商品批发集散基地;以和平街市场改造为依托,打造以服装、现代百货、体育用品为主的和平街商贸步行街;以万联世纪城为依托,逐步将友谊路打造成为中华名优小吃一条街;以大杨树餐饮娱乐一条街为依托,加快胜利南街棚户区开发改造,打造以餐饮、文化娱乐、休闲消费为主的餐饮娱乐一条街;以大商集团入驻开发摩登街为依托,打造商业购物、餐饮娱乐一条街;以北太行山沿线改造为依托,打造“农家乐”特色风味街;以原车站街五金交电一条街升级改造为依托,打造经营层次更高、管理更为规范的新五金交电销售一条街。 加快形成城路网框架 在城市道路系统规划方面,我市将加快形成“七横、八纵、两环”城路网框架,近期主要新建(改造)中南路、长安路、中原路、东海大道、滨河路、南阳路等32条道路,新建桥梁11座。 《规划》称,到2015年,焦作城市公共汽车保有量将达到1200标台。近期在汇亨宾馆附近、中站区怡光路与影视路交叉口附近、中原路与焦辉路交叉口附近、电厂二号院、龙源湖公园、缝山公园附近等设置公交首末站。 我市对外交通规划更是力求便捷,配合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铁路、公路将全力服务焦作经济圈的形成。 在铁路交通方面,近期新建新月铁路二线及货运车站、郑焦城际铁路,搬迁货运北站、拆除老城区相对应的铁路线;扩建焦作火车站,增加焦郑城际铁路站,新建焦作新区火车站,扩建待王火车站。 在公路交通方面,疏通城市过境交通通道,减小过境交通对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主要建设东海大道、南洋大道、中南路,与影视路形成城市的外环,解决城市过境交通问题。 加强焦博修一体化进程,保证焦作市城区每个方向至少有两条通道与博爱、修武、武陟以及其他县市联系。近期重点打通世纪路与博爱城区道路对接,人民路、解放路、建设路与修武对接,文昌路向南延伸与武陟对接,中原路向南延伸与郑常公路连接。 近期,将恢复中站、马村长途客运站,主要解决中站区、马村区与周边乡镇的联系,可作为城乡公交首末站,结合待王火车站及周围布置的大型仓储区,在文昌路东待王段建设一个大型货运枢纽站,结合中原路济焦新高速入口规划过境交通停车场。 绿地塑造焦作绿形象 除了对市区河道进行整治及对南水北调城区段绿化带建设外,到2015年,我市各类绿地面积达到1250.78公顷,新增绿地670.80公顷,主要新建公园有塔北路与影视路交会处两侧公园,普济路与人民路交会处公园、碧莲湖公园、南水北调两侧公园及山阳故城遗址公园。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共29页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 研究背景: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层面上的研究,是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编制。 研究范围:厦门市域范围,需要保护控制的城市水域包括以下四个类型:1)水库,2)渠,3)溪流,4)湿地。专项规划成果内容包括对现状水系进行调查分析,进一步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片区控规的用地布局与水系关系,做好规划的前后衔接与相互协调;提出需要保护和控制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确定其用地界线范围、保护要求等城市蓝线内容;并提出城市蓝线管理具体要求和规划对策。 水库蓝线规划:主要对象为全市小(Ⅰ)以上水库。水库的蓝线控制范围包括库区、汇水区及饮用水输水管渠,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控制线:最高蓄水水位线、一级保护区控制线、二级保护区控制线。水坝、泄水渠道等水库水工构筑物管理要求参照《厦门市水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渠道蓝线规划: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渠道为北溪引水渠道、特区供水管道、石兜水库至集美大池管道、汀溪水库总干渠和第一支渠及大嶝供水管道。 溪流蓝线规划:溪流蓝线是水体控制线。规划对象为九条主要溪流,包括过芸溪、深青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三忠溪和九溪。 湿地蓝线规划:宏观层次上将厦门市滨海湿地划分为红树林管护区、海洋生物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种类型的生态功能区。红树林管护区主要集中在五缘湾生态修复区、翔安鳄鱼屿、同安下潭尾湿地生态修复区、官浔溪湿地公园、集美北部滨海湿地公园、杏滨高浦生态修复区、马銮西滨湿地保护区、海沧火烧屿-大小兔屿-大屿湿地生态修复区等区域。海洋生物保护区主要有:翔安刘五店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大嶝文昌鱼保护区、马銮湾口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海沧大屿-鸡屿白鹭保护区、本岛黄厝文昌鱼保护区。 说明一、研究概述 1、规划背景 水是城市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未来厦门城市发展不仅对水资源数量,还对水资源质量和水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认识和管理上的欠缺,厦门市域内的水系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出现海湾填淤严重、河网水质恶化、城市用水紧张、防洪抗涝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另外,随着各类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片区的建设,原有的一系列水系前期研究、专项规划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编制。 2、规划内容与目标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其英文名称是:***,简称***。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五)审议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 (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共设29名委员。其中公务人员委员14名,非公务人员委员15名。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交通、环保、国安、财政、公用事业、水利、文化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委员会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建设局业务副局长担(兼)任,办公地点在市规划建设局,配备4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1995年6月27日厦府〔1995〕综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八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精选资料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 可修改编辑

目录 一、组织构成 (3) 二、委员的产生 (5)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7) 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11) 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13) 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14) 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16) 八、附则 (16) - 2 -

精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委会审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 (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务、 可修改编辑

交通、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四)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水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广州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交警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六)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建设、水务、国土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 4 -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围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

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并与附图相关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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