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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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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

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改外资[]1905号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附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

(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

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加强

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导向政策,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民营企业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农业和服务业投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国际营销网络、使用自有品牌加快开拓国际市场。

(三)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决策水平。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开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境外投资活动。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四)指导民营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文化建设,引导境外投资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外交活动,加强对外沟通交流,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引导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的协调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

二、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五)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行专项政策的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六)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创新业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

(七)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推动建立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处置为基础的通关作业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资信民营企业的货物办理快速验放手续。深入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研究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调整海关相关作业制度和作业流程,推动监管证件联网核查,逐步建立起口岸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八)健全境外投资法规制度。根据境外投资形势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领域专门法规,完善现行有关境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规章,加强部门规章的统筹与协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继续扩大人民币在企业境外投资中的使用。

(九)简化和改善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发展新情况、新形势,简化审核程序,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十)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境外投资外汇汇出便利化水平。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实行境外直接投资中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分类登记,为民营企业债权投资资金回流提供方便。为便于民营企业的境外关联公司获得融资,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与担保当事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境内个人为该笔担保项下债务提供共同担保。

四、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

(十一)提升经济外交服务水平。加强外交工作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积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创造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有利的政治环境。驻外机构要加强与国内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加强对当地中资企业的信息服务、风险预警和领事保护,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境外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推进与有关国家的领事磋商和领事条约谈判,进一

步商签便利企业人员往来的签证协定,促进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相关人员出入境便利化。

(十二)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好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投资促进和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加强与有关重点国家的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建设,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和诉讼。

(十三)提高境外投资通关服务水平。研究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机构参与提供海关税费担保,减轻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积极推广和优化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准确、快捷、方便的税费网上缴纳和纳税期限内14天的银行担保服务。继续加大出口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推广力度,使更多的民营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带来的便利。全面推进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和检验检疫窗口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四)全面提升信息和中介等服务。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和产业指引,帮助民营企业了解投资目标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人文环境及相关政策。以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

地等为依托,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综合服务。支持行业商(协)会积极发挥境外投资服务和促进作用。积极发挥境外中介机构作用,大力培育和支持国内中介机构。鼓励国内各类勘测、设计、施工、装备企业和认证认可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商标国际化战略。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品牌培育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开展国际认证。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

五、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境外人员和资产安全

(十六)健全境外企业管理机制。境内投资主体要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督,加强对境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所在国法律法规、文化风俗等知识培训,防范境外经营和安全风险。

(十七)完善重大风险防范机制。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别重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动态信息收集和反馈,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在境外民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时,通过法律、经济、外交等手段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十八)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提高民营企业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加强境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以上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 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改外资[]1905号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附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 (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 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加强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文件 国发〔2010〕13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105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三)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四)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二、积极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五)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六)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七)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完善登记服务体制,加强外资登记工作衔接,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积极提供高效率的迁出、迁入登记注册服务。 (八)积极服务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鼓励投资者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设立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引导境内外自然人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明确其经营主体资格,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九)积极服务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依法规范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十)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企业。强化登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

国发【2010】13文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

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政策解读

三对民营企业的金融保险支持 1.提出创新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信贷支持形式 我国商业信贷对境外投资的支持力较弱..我们将之与国家出口信保机构相比较:信保机构通过收取的保费覆盖出险项目的损失;根据损失的发生率精确计算保费额度;因此项目损失是出口信保机构的正常情况..而商业银行本金和利息均需按时足额回收;不能用利息覆盖本金损失;否则需按照不良资产处理;项目若出现坏账或损失均需严肃追究责任..商业银行的运行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客观上要求风险控制措施更强..出口信贷与国内贷款不同;银行面临境外复杂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环境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我国的商业银行往往在当地没有广泛的分支机构;不利于对借款人自身及周围环境的风险进行监控;出现风险时 家开发银行两家进行支持;一方面存在“重国有企业、轻民营企业”的现象;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完全改制并结束政策性金融业务;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也会逐渐减弱..这就使得促使商业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成为未来信贷支持的发展方向..而商业银行在现有业务下难以克服向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信贷的风险;必须进行信贷上的创新..因此;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 2.提出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 中国企业近年来海外投资规模快速扩张;但与之对应的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仍然较低..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约3 047.5亿美元;而海外投资保险的承

保责任余额为173亿美元;承保占比仅为5.68%..保监会官员表示;在全球化的过程当中;风险主要有金融风险和非金融风险两类..金融风险可以通过不同的投资组合在更大的范围里加以改善;同时也可以通过期权、互换套取保值..非金融风险则可以用国际通行的办法和市场的办法来加以分散;这就是商业保险..据介绍;与未“走出去”的国内企业相比;走出去中 政策性保险也很重要..保险业界人士表示;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覆盖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造成的“设备、原材料、设计运费等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和“工程进度款损失”..这样的资金损失;只能由政府支持的信用保险来承担..

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探讨

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探讨 一、中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概况 近年来,受竞争加剧、劳动力成本上升、国内市场趋于饱和等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国民营企业将目光投向了海外市场,希望在海外市场投资,拓展业务。同时,中国政府也放宽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鼓励 中国民营企业进行海外投资。2022年6月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 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为中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提供 了政策指引。中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取得了很大发展,投资金额和投资数 量都有了快速增长,中国民营企业成为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力量。2022年1月,商务部部长助理张向晨透露,在中国企业海外非金融类直 接投资中,民营企业占到了40%。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浙江、 广东、江苏,这一比例已经超过了50%。已有1万多家中国民营企业在世 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资了约1万家企业。这些企业广泛分布在制造业、采矿业、商贸业、服务业等领域,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做出了贡献。中 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模式也从最初的办事处、贸易公司模式逐渐向建立海 外生产基地、海外资源基地、海外研发中心等模式转变。中国民营企业海 外投资具有市场化程度高、决策迅速、机制灵活等特点,但也面临信息不畅、人才匮乏、风险管理能力差等问题。因此,中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应 该谨慎行事,需要谨防可能遇到的陷阱。 二、中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需谨防的几个陷阱 1.“抢抓机遇”的陷阱。在中国民营企业的成长历程中,抢抓机遇曾 经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许多民营企业在海外投资时沿用了这种做法,抢抓机遇、大干快上。一旦在国际商务考察、国际展会或者国际会议 中偶遇商机,唯恐失去这难得的机遇,未经深入和周密的调研论证,仓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23 •【文号】发改高技[2011]1592号 •【施行日期】2011.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59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 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实施细则文件汇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实 施细则文件汇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2.07.27 •【文号】发改办投资[2012]2069号 •【施行日期】2012.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实施细则 文件汇编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2]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办事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国务院要求,我们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进行了汇编,现印送你们。 各地方要进一步增强改革创新意识,结合这些实施细则,抓紧出台和完善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间商会协会的作用,更加重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附: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实施细则文件汇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附 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实施细则文件汇编 (二〇一二年七月) 目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略) 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类 1、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略) 2、民航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航发〔2010〕133号)(略) 3、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铁政法〔2012〕97号)(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筹备的批复(发改财金〔2011〕1529号)(略) 5、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水规计〔2012〕282号)(略) 6、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水规计〔2012〕283号)(略) 7、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8.04 •【文号】国办发〔2017〕74号 •【施行日期】2017.08.04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资利用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 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 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

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在境外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坚持互利共赢。引导企业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X〕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X〕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X〕19号)及《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72号)精神,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大外资引进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外商投资领域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 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X年修订)》,在我市执行国家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按照国家部署,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

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市发展改革委、经合局牵头,市工信局、商务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文广新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中国银监会X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 积极引导外资投资X市重点发展产业规划中的旅游、健康、航空、信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六大新兴产业,引进一批外资龙头型、旗舰型企业和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X”》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行业项目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外资进入实体经济。外商投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享受X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参照《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X市政办发〔X〕38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旅发委、政网办、卫生计生委、科技局、商务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服务业利用外资。 按照国家部署,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重点推进为制造业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 对外投资合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形成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跨国企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产权、机制、成本和创业精神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比较优势,提升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

方式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努力承揽附加值高的工程项目。推动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从事贸易分销、金融服务、信息咨询、物流航运、文化旅游等服务业。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特点,完善外事、人员出入境、货物通关等管理制度,便利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境外开展业务。 三、加强政策支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 进一步完善各部门现行支持政策,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在财税、融资、外汇、保险等各项政策方面可以享受到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发挥财税政策支持作用。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享受境外加工贸易贷款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及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等的支持。对非公有制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和以设备及零配件等实物形式对外投资的,按现行政策予以出口退税。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和工程承包业务,可以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加强金融服务,国内商业银行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要在充分评估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融资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在境外上市、发行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资。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可为其所办境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重庆市乌江新高考协作体2024届高三上学期第一次联合调研抽测(一模)政治含答案解析

2023-2024学年高考第一次联合调研抽测 高三政治试题 (分数:100分,时间:75分钟) 一、选择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48分) 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 A.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B.人民政协 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D.社会团体 2.2023年9月5日,在第十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上,中国司法部倡议:在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开展司法协助、推动区域经贸合作等方面加强协作;建立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合作网络;在法律服务领域深入开展务实合作,共建成员国经贸投资法律法规、法律服务机构及专家数据库,更好服务各成员国经贸发展。材料体现了() ①中国超越了狭隘国家利益观,持续开展国际法律服务领域务实合作 ②中国从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出发,构建区域间经贸合作的法律服务网络 ③上海合作组织作为人口最多的区域性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多边经贸合作 ④上海合作组织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与发展,符合各成员国根本利益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3.2023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明确了两条底线任务:坚决守牢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这要求() ①人大充分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有效作用 ②人大代表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③人大代表坚持对人民负责,依法行使提案权积极建言献策 ④常委会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完成底线任务提供法律保障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4.孔子对不同问“孝”的人回答不同。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子夏问孝,子曰:“色难。”上述问答表明 ①“孝”的内涵不具有共性②“不孝”的表现大体相同 ③“孝”的要求要体现个性④“孝”的方式应因人而异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5.“改革开放是党的一次伟大觉醒”。这是我们党作出的这个重大历史结论和重要政治论断,对我们深刻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①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 ②确定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 ③明确了改革重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④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 6.对下表中的经济数据,解读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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