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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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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2—2004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态势

1、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从两个方面影响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浅面与深层。一是科学发展观。《决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要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努力实现宏观经济改革和微观经济改革相协调,经济领域改革和社会领域改革相协调,城市改革和农村改革相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这种协调观也蕴涵着要协调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权责与地方政府的权责相协调。二是《决定》的第37条内容。37条内容讲:“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管理权责。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的划分,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税、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这里的新意在于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区分了三个层次的事务:全国性和跨省事务、地方性事务以及共同管理的事务。这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一个基础。

2、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2004年9月16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五个方面的执政能力概括为“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在这五个能力建设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建设有着突出的作用。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既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又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曾庆红同志在200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一文中对这一点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如果我们思想上不清醒,工作上不注意,是很容易搞散的。这些年,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了国家的集中统一,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在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应当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这就要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上下一心,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

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是一个巨大动力。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部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政意义上做了以下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⑴“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⑵一共列举了18项职权。“第一百一十条,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⑶这些宪政内涵如何具体化为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规则与规范,需要一系列的过渡和桥梁。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第一个目标就是“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又说:“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纲要》的意义在于:提出用10年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也就是说到2014年前后,法治政府的框架就已经确立。法治政府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衡量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准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到2014年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应该基本上实现法治化、制度化的目标。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规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明令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1、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3、“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从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的角度提出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责的思路,“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建议的精神与中央与地方关系。

在2005年10月8日举行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温家宝同志就《建议》作了几点说明,其中特别谈到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他讲:“‘十一五’时期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有许多‘两难’的棘手问题需要解决。做好今后五年的工作,要把握全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重大关系。”其中第三个关系就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温家宝讲:“三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我们国家大,各地情况不同,发展很不平衡。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中央在制

定方针政策时,要考虑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也要照顾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利益,区别对待。地方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做好工作,但必须维护和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自觉顾全大局,这是贯彻全国‘一盘棋’的要求。要坚决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只有把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都发挥好,才能把中国的事情办好。”这一思想是贯穿整个“十一五”规划的思想,对未来5年中国的发展都有影响。这些政策和法律都透出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化的变动趋势。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存在的问题

1、2004年3月的铁本事件反映了分利化改革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缺乏制度化建构。

国务院对江苏铁本事件的严厉处理,一方面反映了中央在维护宏观调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政令统一方面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从这一事件牵涉部门之广以及受处理人员之多来看,它不仅是一起典型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失职违规、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它还反映了一个更为深层和复杂的问题,即如何看待和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合理配置纵向的行政权力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地方政府在微观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配置资源的权力,地方开始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而随着地方政府经济和财政权力的增加、经济自主空间的扩展,以及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责任的加重,这样也就促使了一种强有力的动力机制的形成,那就是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机制。在追求利润的激励下,各地方想方设法、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推进改革,形成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可以说,中国经济连续26年的高增长,与地方政府的这种作用是分不开的。

但是,分利化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增强了地方与中央的博弈能力。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效用函数并不总是一致的,地方政府有实现独立利益最大化的冲动,且独立化程度越高,权威扩散的可能性就越大,其直接后果便是弱化了中央政府的权威。与此形成连锁反应的则是等级制的松动,即中央与地方由传统的单向依赖的等级规则,演变为双向依存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地方政府会充分利用自己的“代理资源”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诱使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制度安排;或者利用中央政府的授权,在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限度内,理解和贯彻上级要求实施的制度规则,如“层层截留”、“曲解执行”、“地方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政策保密”、“先斩后奏”、“边斩边奏”、“斩而不奏”、“顶着不办”等。在这种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地方为了自己本地的利益经常会对中央政策贯彻不力或是对其执行大打折扣。这在本轮经济过热中有非常明显的表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差别很大,由于此种不同,我们看到,2003年上半年,中央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下降了7.7%,而地方政府的投资额却增长了41.5%。正是地方和企业联手,对中央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大干快上”,造成了目前投资的快速增长。为抑制过快的投资增长,2003年下半年以来,中央采取了多种市场化手段,但效果不甚明显,2004年第一季度投资增长再创新高。为此,中央不得不采取了行政手段,对那些敢于顶风作案的企业和地方官员痛下杀手,铁本事件就是一个例子,同时,它也说明现在的宏观调控难度比过去更大。

铁本事件以及本轮的投资热告诉我们,必须对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重新的调整与创新。铁本事件的出现,固然与地方政府自身的自利行为有关,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与监督机制也是重要的制度根源。目前,中央与地方关系还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制度和法规,严格的可操作性的惩罚手段与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宏观调控成为中央与地方博弈的拉锯战,地方的拉力明显增大,呈现出疏离(alienation)的态势。

2004年7月21日搜房网发表题为《宏观调控重拳出击,中央与地方出现新的博弈》的文章,文章说:“宏观调控重拳之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成了一个敏感话题。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的‘中国金融国际年会’上将这层关系坦白说穿。他说,为什么资金吃紧之声喊成一片?这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很多时候是个博弈,甚至一些数字如何报、如何统计及使用都有这样一个关系。对于流动资金紧,各人会引用不同的数字,这就是GAME。何止是金融问题,在很多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都是一个博弈。这让人想起前不久关于上海市政府拍卖私家车牌照是否合法的一桩公案。先是商务部高官在央视公然指责上海的做法,上海方面则坚持自己的做法符合上海的情况,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该不该管一个城市拍卖车牌的事?如果该管,又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来管?”⑸

这种GAME非常多,像2003年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旨在控制房地产信贷的央行18号文件,但在地产大亨和相关媒体的鼓噪下,在地方政府的作用下,有关精神大打折扣。地方政府对于宏观调控的基本态度是:对我有利的我执行,对我不利的,要么不执行,要么曲解执行,要么只是“落实在文件上,不落实到行动中”。

3、地方保护主义有增无减,严重影响到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地方主义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在中国,中央所面对的,毋宁是两千多年来一直存在着的‘地方主义问题’”。(孙隆基,2004)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两大顽疾。(周黎安,200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心在2000年下半年对我国4000家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2/3的企业认为地方保护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影响;国有企业比其他类型的企业受地方保护的影响更大。⑹据2001年11月22日出版的《远东经济评论》刊载的美国经济学家布鲁斯?吉雷的《省际分割》讲:“法国经济学家SandraPoncet的研究表明,1997年中国国内省级间商品贸易平均关税达到46%,比10年前提高了整整11%,这一关税水平超过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水平,和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关税相当。当然,这一估计与事实可能有些出入,但改革过程中地方保护导致的高交易成本确实是存在的。”(7)2004年10月4日出版的美国《财富》双周刊讲:中国成为世界经济的中心舞台,但“奇迹”之中仍有弱点,“尽管具有集权经济的外表,中国经济却缺乏统一协调的中央规划。中国的政治体制赋予省市领导很大权力。这些主管人员把资源调拨给无法创造价值的企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国民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在《2004年度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市场化相对进程年度报告》中认为,有一些省份“在产品市场方面,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地方保护。”(8)曾在1996年到2000年任日本驻中国大使馆经济参赞、现任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的津上俊哉2003年出版了一本名为《中国崛起——日本该做些什么?》的著作。在这本书中,作者讲,中国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他说:“…地方保护主义?所代表的地区意识相当浓厚。各个省均有自己的特色,语言不同,历史和风俗习惯也不同,如果以欧洲作参照,可以说就是不同的国家。将这样一个中国连接在一起的是一些纤细的纽带:大家共处在中国这一独特的共性之中,除此之外还有遍布全国的共产党组织、干部人事调动权、人民解放军的统管系统、官方控制的媒体、省与省之间简陋的基础设施以及可供分配的微薄的中央预算等等。省乃至市原本都是集权性的机构,领导掌握着绝对的权力,而在具体岗位工作的…一把手?又要接受上级机关的品评,相互之间的竞争意识相当强,结果就是在经济上呈现出浓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除了稀少产品外,其他产品很少能够在其他省份销售。”(9)有些学者把地区封锁分为五类:权力壁垒,以行政权力命令企业只能经营本地产品;市场壁垒,在市场准入上做文章,有的要求企业支付巨额的市场准入费,有的以转让核心技术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把国家间的贸易保护行为引入了地区之间,人为分割了市场;技术壁垒,人为规定不同于本地企业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消费壁垒,以区域消费特点为借口,不准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进入;采购壁垒,政府在采购产品时规定只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

当然应该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由于其市场壁垒和行政保护的体制基础发生了新变化,呈现出新特点。新的地方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过去市场封锁主要表现在商品市场,现在扩大到了服务市场和要素市场;第二,由过去短缺时代限制资源流出,演化为相对过剩时期的限制商品流入;第三,由过去较多设置行政壁垒,演化为采取设置技术壁垒等更加隐蔽的方式。(李剑阁,2002)(10)其实不止这些方面,例如制定行政法规来使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合法化,也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新特点。

为什么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达成开放和自由贸易,而同在一国之内的各地区却一直不能达成类似的协定?国家之间出现贸易纠纷只能诉诸有限的国际法或者多边协调机制,而中国的地区贸易纠纷可以诉诸中国法律,也可以诉诸强有力的行政协调,那么同处于政党系统领导和协调的地方官员为什么不能坐在一起达成一个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虽然政策界和理论界关于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呼声自80年代中后期就一直不绝于耳,但迄今,我们尚未见到任何关于协商开放地区市场的任何正式努力。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学者周黎安对此作出的解释是:处于政治锦标赛博弈中的地方由于不愿意进行区域合作与分工,对于那些双赢的区域合作机会“反应冷淡”,这是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真正动因。(11)

三、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战略对策

对策之一: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进行系统的理论创新,这种创新既包括中央领导集体的理论创新,也包括理论界、学术界的思想创新。

对策之二:从欧洲和平崛起的过程中学习和借鉴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方式与方法。

欧洲一体化的特点是:1、通过一种对话机制和条约机制来实现统一,在统一中获得更大的力量。1951年3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政府在巴黎签订了有效期为50年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条约规定六国的煤和钢这一重要的战略物资由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加以管理。1957年六国签署《罗马条约》,提出的目标是:建立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协调共同经济政策、共同和平开发和利用核能源。1967年7月成立欧洲共同体。1988年通过了《单一欧洲法令》。1991年,欧洲主要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批准了《欧洲联盟条约》草案。1997年10月2日,欧盟各成员国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进一步发展了《欧洲联盟条约》。1999年3月24日,欧盟特别首脑会议在柏林通过了《2000年议程》的改革方案。2003年6月13日,欧盟第一部宪法草案获得通过。欧洲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到2004年,欧盟已经成为一个拥有25个成员国、45000万人口、400万平方公里、10万亿美元GDP收入的强大的力量。2、通过相互的妥协和相互让渡一部分权利来获得更大的权利。德国大学者哈贝马斯2001年在《时代周刊》第27期上发表题为《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的文章,指出:“在社会层面上,现代欧洲提出了一整套处理思想冲突、社会冲突和政治冲突的程序和机制。欧洲还在痛苦而且常常是厄运缠绕的经历中,学会了处理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之间的争斗,学会了处理信仰和知识之间的分裂,学会了处理区域性的宗教冲突,最后学会了克服好战的民族大团结国家之间的敌对状态,我们欧洲之所以成功,并不在于解决这些冲突,而是通过仪式化,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这些冲突,并把它们变为创造力的源泉。”(13)3、尊重各个国家人民的自主选择,在自愿的基础上推进一体化。哈贝马斯讲:“这段历史所需要的模式,将既不是‘同化’,也不是纯粹的‘共处’;它将启发我们怎样才能建立一种越来越抽象的‘团结他者’的模式。”(14)4、通过各个国家一体化的进程,形成相互补充的经济与产业结构,从而扩大欧洲的经济影响,实现经济与政治的崛起。同时塑造一种新型的社会模式。2001年5月28日,法国总理若斯潘在德国议会发表了精彩的演讲,阐述了这一思想:“直到不久之前,欧盟的努力都集中在建立货币联盟经济联盟上。然而,今天需要的是一种更加宽阔的视野。要不然,欧洲就会成为一个单纯的市场,就会在全球化中一败涂地。因为欧洲绝不只是一个市场,而是一种在历史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社会模式。”(15)这实际上是和平崛起的一种模式,是欧洲型的和平崛起。这种崛起带给我们很多的启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应当建立一种行政契约关系,用法律手段推进制度建设;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协商共进的机制;中国的省市区之间的应该建立公平贸易的市场机制、互补和互惠的产业与消费结构。

对策之三:推进立法进程,以《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来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制度化关系。发达国家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都有议会以法律的形式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予以确定,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是根据法律的要求提供服务行使权力的。英国有1972年的《地

方政府法》,法国有1982年的《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利和自由法》、1983年的《关于市镇、省、大区和国家权限划分法》、1984年的《地方政府服务法》等,西班牙有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葡萄牙有1977年的《地方政府法》,丹麦有1968年制定、1995年修改的《地方政府法》(该法对地方自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瑞典和芬兰分别在1992年和1995年制定了新的《地方政府法》。这些法律都详细地规定了地方政府具有的权限,使地方政府的行为有法可依,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也有相对固定的法律界限。

从中国历史上看,中国文化的非法制性造成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上的模糊性。美国孟菲斯大学历史系教授孙隆基在《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中讲:“中国人是用中央‘地方化’、地方‘中央化’的配方来达成‘天下大治’的。这种‘和合’的方式虽然长期地维持了大一统的局面,然而在浑然不分的情形下,却无法为社会上的任何势力建立明文规定的权利界限。”他认为,这与中国文化的特性有关,“中国人的宇宙论就是在太极中搞阴阳调和,太阴中有少阳,太阳中有少阴。在日常生活中,亦不喜欢划清人我权界,而是搞你之中有我,我之中有你,让彼此相互渗透。因此在政治生活中,才会搞中央中有地方,地方中有中央,造成法权观念的模糊。”(16)应该说,这一看法是有见地的。由于历史上地方的权力就基本上没有法律的保障,因此,在现实中用法律的框架确立地方政府的权力就显得非常必要,同时难度也可想而知。

从我国宪法看,中央地方关系的界定过于笼统,基本没有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历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动往往依据一纸文件,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二者的关系非常不稳定,而且双方都感觉到自己在权力的变动中吃了亏。中央凭借其权力层级上的优势对两者关系进行的非制度化和不确定性的修改导致了地方政府对中央信任感的削弱,在没有有效制度权威保证的前提下,地方只有诉求于自身,努力增强本地经济实力,并以此作为与中央讨价还价的筹码,中央地方关系因而畸形发展。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成果必须要用法律的形式对之加以固定,倘若还是依旧例的“一纸文件”和“有关决定”,它对于中央、地方双方的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也是极易被变动的,必须上升到法律高度,为此应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下,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创新才能真正有其长远的效果。

为什么要坚决抵制“军队国家化”

2009年05月07日14:32来源:解放军报发表评论【字体:↑大↓小】

在“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中,“军队国家化”最具蛊惑性。敌对势力有意搅乱政党与国家、军队的关系,把军队的政治属性与国家属性对立起来,以军队的国家属性否定军队的政治属性,进而否定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不仅在政治上是有害的,在理论上也说不圆,在实践上更行不通,是一个虚幻的悖论。

“军队国家化”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军队国家化”错误地认为,既然军队是国家的,共产党就应该交出军队搞“国家化”。“军队是国家的”能不能和“军队国家化”划等号?军队能不能脱离执政党而成为纯粹的国家军队?这是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

毫无疑问,军队自产生以来,就是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之所以能成为“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就是因为它“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这是国家与氏族社会的根本区别。军队在国家机器中的地位非常突出。列宁指出:“最能表明这个国家机器特征的有两种机构,即官吏和常备军。”从这个意义上说,军队是国家的,具有国家性质。然而,“军队是国家的”并不能和“军队国家化”划等号。

军队不仅具有作为国家机器一部分的国家性质,还具有从属于执政者的政治性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现代国家通常是由执政党领导的,军队总是或直接或间接地体现执政党的意志。包括军队在内的国家机器作为“器物”必须有人来执掌和使用,这个“人”就是执政者。执政者离不开军队的支撑,执政必须“执军”;但同时,军队的国家机器职能作用的发挥,只有在执政者的领导下才能实现。脱离执政者领导,军队的国家性质必然发生根本变异。历史和现实都说明,在政党政治条件下,军队能否有效地置于执政党的掌控之下,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国家、民族的命运。军队一旦脱离执政党的领导,军权被个人或利益集团所操纵,对任何国家都不能说是好事。这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局动荡、难于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

从这个意义上说,“军队国家化”主张的军队脱离党的领导而成为纯粹的国家军队的观点,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伪问题。因为军队一旦脱离执政党的领导,就不是现存国家的一部分,不仅成为执政者的反对力量,而且也成为现国家政权的破坏力量。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军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始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防军,时刻保卫着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军队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更加重要。敌对势力在这种情况下对我鼓噪“军队国家化”,既没有理论支撑,也没有社会基础,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其根本目的就是企图在我党与军队的关系上打开缺口,挑动军队脱离党的领导,变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防军为反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从根本上搞垮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至关重大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军队国家化”有害于我军的性质

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是我军的性质和本色。“军队国家化”把我军党的性质与国家、人民性质割裂、对立起来,认为“军队应该是人民或国家的军队,而不是党的军队”,攻击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公器私用”、“谋一党之私”。这是与事实相违背的。在中国,军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才能成为人民和国家的军队。从一定意义上说,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一个为废“私”而立、为除“私”而存、为防“私”而续的制度,是一个真正保证军队始终为国为民的制度。

中国历来就有“兵归将有、兵随将走”这种个人掌握兵权的传统,这是藩镇割据产生的重要原因。近代随着中国社会危机的加深,军权逐步落入个人手里。各派军阀拥兵自重,彼此混战不断,给国家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如何铲除军权私有的军事领导制度,废除军阀政治,是中华民族求解放、争复兴历史进程中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在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制度产生之前,几乎其他各种军事领导制度都在中国试验过,既有辛亥革命后对西方的照搬,又有大革命时期对苏俄的学习,但都不能根除兵权私有和利益集团所有的顽疾。北洋军阀被打倒后,继之而起的是以蒋介石为首的新军阀,“你方唱罢我登场”,国家境况越来越糟。

中国共产党在汲取前人教训的基础上,独创性地建立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新型军事制度。这使中国几千年来兵权私有的积弊为之一扫,彻底摆脱了军阀操纵政党及政治的梦魇,军队真正成为国家和民族利益而战斗的工具。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所具有的这种为“公”制“私”的功能,不仅在于其本身的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安排,更在于其自身的无私性即阶级性先进性的特质。所谓“绝对领导”,从利益关系来说就是“无条件领导”。党领导军队、军队服从领导,都不是以利益满足、利益要求为先决条件的,除了国家、人民的利益外,没有任何自身的特殊利益。党和军队这种在国家和人民利益指向的高度一致性,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能够实现的根本原因。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军队国家化”对我军的险恶用心。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6年,针对蒋介石向我们党提出的交出军队的所谓“军队国家化”要求,我们党揭露其伎俩是“掩护军队私人化的魔术”,其目的就是“要把人民的军队化为军阀的军队”。这深刻点明了“军队国家化”此时此刻就是“私人化”、“军阀化”的实质。这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如果我们按照“军队国家化”的设想去做,军队必然变性变质,堕落成为个人或狭隘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我军就谈不上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性质的军队。联系到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军队实行所谓“国家化”后被个人、利益集团控制,国家陷入长期战乱的事实,我们更应该警钟常鸣,不为任何花言巧语所迷惑。

“军队国家化”脱离了现代政党政治的现实要求

敌对势力把西方国家的军事领导制度奉为“军队国家化”的圭臬,断言“军队国家化”是“文明国家的通则”。这不仅有悖于政党政治的一般要求,也犯了把个别当一般、把具体当普遍的常识性错误。

人类社会自摆脱蛮荒、产生国家以来,尽管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形态,但就其政治形式来说,主要是两种:一是君主政治,二是政党政治。无论什么样的政治形式,都有一个对事关国家生死存亡的军队如何掌握和领导的问题。在政党政治条件下,军队由执政党掌握,是政党政治的基本要求。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和政治制度不同,其政党对军队的掌握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党对军队的间接管领。这主要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资产阶级政党不需要各自直接管领一部分军队”。西方国家标榜的“军队国家化”,不过是两党或多党制下政党轮流控制军队的一种方式。二是政党直接领导军队。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就是这种方式的完善体现。

在这里,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对不同国家政党掌握军队的方式如何称谓,而在于应不应该、能不能把西方国家这种所谓的“军队国家化”当作“通则”,要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以此为样板照搬照抄。这是我们与“军队国家化”的根本分歧之所在。

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经济文化水平和社会制度不同,其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也必然不同。西方国家所谓的“军队国家化”,也是其一定条件下的产物,其适用范围也只能是一些特定国家,决不能把其无限制地扩大。西方国家打着“民主”、“人权”的旗号,以多种方式向世界推行多党制和“军队国家化”,对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旷日持久的“民主化”改造,由此造成了灾难性后果。

这种情况绝不允许在我国出现。我们与敌对势力在“军队国家化”等问题上的斗争,是意识形态的斗争,但绝不仅限于意识形态的意义。从根本上说,这是维护国家民族权益的问题。我们尊重别国人民的选择,不把自己的东西强加于人。我们也要学习别国的成功经验,但是我们绝不允许别人对我们指手划脚,强迫我们按他们的那一套去做,要我们自毁长城,自己“化”掉自己。任何改变我们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发展道路的图谋都是不会得逞的。

“军队国家化”有违于国家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的最大利益是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军队国家化”攻击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妨碍了国家的现代化和民主进程”。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实现现代化这一国家最高利益的根本要求,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坚定地坚持党的领导,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的现代化事业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从世界现代化的进程来看,无庸讳言,不同国家的现代化可以在不同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以及多种发展模式下推进。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无论其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如何,其现代化许多是在一党长期执政、建立强有力政治核心条件下取得成功的。这是民心得以凝聚,国力得以集中,军权得以牢固掌控、社会得以长期稳定的重要保证。否则,不仅现代化实现不了,而且还会陷入混乱和倒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既面临着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向现代化迈进过程中的共同问题,又有自身的特殊性。我们既要面对发展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多方面的压力,又要面对国内改革和发展的许多挑战,还要面对多种安全威胁、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等严峻问题。这要求中国必须有一个坚强的政党领导。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担负这一历史重任。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我们国家所以稳定,军队没有脱离党的领导的轨道,这很重要。”我国的现代化事业之所以能够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社会主义中国之所以能够在国际风云剧烈变幻中始终站稳脚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我们有一支党绝对领导下的忠于祖国和人民的英雄军队。这是我国最宝贵的政治优势、最值得珍惜的政治资源。敌对势力以“军队国家化”为旗号,企图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行去“势”消“源”的否定,如果任其得逞,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必然化为泡影,这完全是与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背道而驰的!

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正确道路。“军队国家化”认为只有军队脱离了党的领导,实行了“国家化”,才能推动民主政治。这既脱离了中国的现实情况,也与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不相符合。脱离中国现有制度体制条件抽象地谈论民主没有意义。坚持党的领导、特别是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有在社会稳定的环境中才能顺利推进。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最新DOC可编辑格式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内容简介:大国是中央集权政治的产物,而中央集权政治又是中国帝王精神意志的产物。中央集权政治避免了诸侯纷争,减少了地方间的战争,但集权政治不仅集中地方的权力,也集中地方的资源,一旦建立起这种机制,这个国家便具有了“虹吸管”效应,地方的资源便要向上集中。只有这种制度才可能支持一个大国的统一和存在。目前的中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非常不平衡。在这种状况下,如果给予地方过多的权力,将不利于资源在全国间调整,因此还需要借助中央集权的力量来进行地区间的资源配置。特别是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中央力量的参与,各地区间会发展得更加不平衡。但目前我国需要纠正的主要问题似乎是中央权力过于强大,中央资源过多。这种改革的结果出人意料。因此,当前真正要解决的是中央占有资源过多的问题。中国改革的目标虽然是强大的统一大国,但不一定是庞大的中央政府。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关系中国政治体制的大问题,如何规定两者的关系,须根据我国时代的变化制定出正确的法律框架来进行约束,同时又要考虑到历史的传统因素来进行切实可行的变革。任何盲目的照搬和模仿都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紊乱,因此,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对我国的历史形成进行深入的认识。只有对这一国家和民族特性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有效地指导今天的

变革。 一、为什么中国统一,欧洲分裂?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 中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历史的大国,文化传统悠久而深厚,任何一个这样的国家在现代进行制度上的变革,都要面对着强大的习惯和传统。特别是要清醒地认识各个国家之间的不同。譬如同样是面积和版图差不多的中国和欧洲,为什么欧洲在历史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国,而中国却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国?国家的统一如何影响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才会对东西方国家的异同有所了解,才会对中国今天中央地方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关系

第二、以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是指我国在1979年到1992年的全面改革,在经济体制上,主要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政治体制上,主要改变党政合一,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从总体上来说,这次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主要是向地方分权。其主体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将更多的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生产单位;二是给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以更多的利益。两者的目的都是调动地方政府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因此,这一时期的改革被称为以“简政放权”或“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的改革。 第三、初步形成的政治集权与经济分权相结合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是指从1993年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改革从过去放权让利来激发各方面积极性的思路,转到以全面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制度和机制上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进入了加强中央权威的政治集权与向市场分权并存的重构阶段。 可以看出,我国在1979年到1992年央地关系主要是一放权让利为基本思路,在政治和经济体制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把更多的经济自主权下放到了企业和地方,在政治上也是简政放权,改变党政和一,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而1993年以来,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改革从过去放权让利来激发各方面积极性的思路,转到以全面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制度和机制上来。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在二十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比较完整的总体设想和具体规划。以此为基本目标,我国央地关系进入了加强中央权威的政治集权与向市场分权并存的重构阶段。 1. 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税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主要体现在以分税为主要特征、以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为实质的财政体制上。分税制是规范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分税制不仅仅是分收入、分财力,更重要的是分财权、分事权。实行分税制,既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迫切需要。分税制的实施把中央与地方关系开始导入制度化的轨道上。 以2008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平衡关系来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中央本级收入(32680.56亿元)的67.5%,也就是说,67.5%的中央本级收入以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形式转到地方使用。地方从中央获得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22044.39亿元,相当于地方本级支出的44.8%,也就是说44.8%的地方本级支出是来源于中央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净额。际上中央本级收入主要不是用于中央本级支出,大部分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形式补助给了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相应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并用于安排地方财政支出。 2.粮食生产和流通体制改革 3. 撤销省级分行、跨省区设置9家分行 4.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以下机关垂直管理 5.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这个阶段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点表现为集权与分权同时存在,但却是分别落在两个不同的向度上: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体现为政治集权,而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则体现为经济分权。向市场分权就成为了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变革的重大举措。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 引言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的一种政治关系。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但它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它产生的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人口、管理事务的扩大。从整体上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的问题。古往今来的国家,都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都非常重视其发展变化趋势,探索处理这一关系的规律和方式、方法。在西方,国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一直占据政治经济生活中心。如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和州权派的论战,有论著《联邦党人文集》为证。在我国,自秦朝创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冲突和矛盾从来没有停止过。秦朝的“废分封,立郡县”;汉武帝的“推恩令”;元代实行行省制,“方天下之治”;这些都是统治者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 尽管集权分权、中央地方是互为依存的、共生的,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和中央与地方关系并存,但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流和基本特征。无论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单一制,还是地方分权基础上的联邦制,中央集权这一点是共同的。只有中央集权的形式不同、基础不同、程度不同,没有中央是否集权之分。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精神生活的日趋复杂,不仅国家所担负的政治职能加强了,而且它所担负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也相应地扩大了,且后者从频率和幅度上要快、要大,似乎有一种“棘轮效应”。 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大,政府自身也变成了服从劳动分工规律的一种职业。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就像工厂一样,是一种协作,这种协作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然而分权不仅与社会分工相关,分权还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责任,有益于开展竞争和效率,进而增强地方政府的参与意识,约束和防止中央高度集权。 有关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问题历来是中国的大问题,对当代中国也不例外。在全局性的事务方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0902404038 虞春华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 行政地方的 关系 中央与自治地 方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 地方 特别行政区 实行 社会 主义 制度 实行 资本 主义 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 毋庸置疑,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此为界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前后30年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表1: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1949—1978年) 时期体制特点企业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 建国初期(1949—1952)权力集中 “统收统支”(1950)。“条条”管理体制初 告形成。 “一五”时期(1953—1957)集中统一 部属企业由2800个增至 9300个,户数约占中央和 地方管理工业企业总户数 的16%,产值占49%。 “统一领导、划分收支、 分级管理、侧重集中” (1954)。中央支配的财 力占国家预算收入的75%。 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 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 理制度。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不得层层 加码。 “大跃进”时期(1958—1960)权力下放 工业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 特殊的试验性质的企业外, 一律下放给地方。 “划分收支、比例分成、 五年不变”(1958); “收支下放、计划包干、 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 年一变”(1959)。中央 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 的比重从40%降至20%。 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 础的、专业部门和地 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 制度。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 公管(1)班陈翠娥 摘要: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国家的独立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权力运行中应该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些问题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所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几十年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改革中的合理分权也成为这当中的重中之重,中央政府的适度放权,带动了地方积极性,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分权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如何放权成为新时期政府改革的主要内容,能否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 一、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政府间关系纵向含义的集中表现,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谢庆奎曾说:“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关系1”;李治安在其主编的《唐宋元明清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这样指出:“所谓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主要指一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及 1谢庆奎《中央地方政府体制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

统属关系。2”当然,如果从政府角度来说(因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别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权力分配关系更能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政府管辖之下的中央和地方无疑存在利益关系。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改革开放后,由于“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在很多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权利,而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它们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这当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放弃了经济上统管权力,地方经济自主能力的增强无疑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使得它们由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从而也就极大地改变了垂直控制模式下那种被动执行政策,消极执行命令,不独立思考和行事,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的行为模式。王老师在讲课时曾提到,最初的地方政府只是中央在地方的统治代理,而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中央的代理机构,更多时候也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这一点从当前出现一个反面例子上也可以看出,地方出现大案件如果中纪委的介入,办案的效率会极低,甚至搁置不办。这种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变化,大大强化和提高了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地位,使地方政府具有了追求本地经济快速增长以及响应获利机会进行制度创新的动机。利益独立化了的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事实上,中国经济连续20多年的高增长,得益于地方政府的推动是原因之一,中央在维护中央政府权威的下体 2李治安《唐宋元明清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中央与地方关系

一、2002—2004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态势 1、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从两个方面影响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浅面与深层。一是科学发展观。《决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要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努力实现宏观经济改革和微观经济改革相协调,经济领域改革和社会领域改革相协调,城市改革和农村改革相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这种协调观也蕴涵着要协调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权责与地方政府的权责相协调。二是《决定》的第37条内容。37条内容讲:“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管理权责。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的划分,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税、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这里的新意在于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区分了三个层次的事务:全国性和跨省事务、地方性事务以及共同管理的事务。这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一个基础。 2、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2004年9月16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五个方面的执政能力概括为“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在这五个能力建设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建设有着突出的作用。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既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又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曾庆红同志在200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一文中对这一点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如果我们思想上不清醒,工作上不注意,是很容易搞散的。这些年,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了国家的集中统一,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在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应当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这就要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上下一心,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 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是一个巨大动力。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部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政意义上做了以下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⑴“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⑵一共列举了18项职权。“第一百一十条,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⑶这些宪政内涵如何具体化为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规则与规范,需要一系列的过渡和桥梁。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第一个目标就是“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又说:“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纲要》的意义在于:提出用10年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也就是说到2014年前后,法治政府的框架就已经确立。法治政府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衡量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准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到2014年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应该基本上实现法治化、制度化的目标。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规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明令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1、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3、“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从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的角度提出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责的思路,“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建议的精神与中央与地方关系。 在2005年10月8日举行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温家宝同志就《建议》作了几点说明,其中特别谈到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他讲:“‘十一五’时期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有许多‘两难’的棘手问题需要解决。做好今后五年的工作,要把握全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重大关系。”其中第三个关系就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温家宝讲:“三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我们国家大,各地情况不同,发展很不平衡。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中央在制

宪法下当代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宪法下当代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宪法中中央与地方分权不明确,必须重新梳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宪法下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殊性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在宪法下中央与地方关系可选择的路径,并着重讨论了以宪法保障下的法律分权制来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自治法律分权宪法保障 引言: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地方自治问题是宪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二者的分权是宪法对国家权利进行配置的重要方面,是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纵向配置的形式。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如果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往往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混乱和政府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薄弱;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我国要成功实现社会转型必须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如果处理不当,易于导致种种社会冲突,陷入社会危机之中。因此,必须在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保持一种相对平衡,依法建立一个有效率、有内聚力的中央权力和其领导的有效率、有向心力的地方权力。 一、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特殊性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中央与地方关系自古以来就是棘手的问题。过去我国没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法律传统来督促或监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即中国在主观与客观的法治角度,还没有因应这种关系调整或严格贯彻的条件。中国自身特殊的国情,是世界各国所不能够比拟的,也是在考虑问题时不能绕开的特殊性问题。 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导入而引起的利益分配问题所引发的。其主要表现为: 财税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推动了分权化的进程。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经过十多年的平稳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的比重均有明显上升。但同时存在财政支出的比重过低,预算外资金难以控制等诸多问题。 政治管理领域:在下放中央政府的某些人事管理权,在扩大地方利益的同时,加重管理地方事务的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应遵循的原则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必须尽量与受益区域内居民的消费偏好相一致。对于大多说公共商品而言,一定要明确其受益范围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上难免有模糊之处,带来的必是责权不分。 地方主义倾向:有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各行其事,采取“上有对策、下有对策”的策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变形;地方政府之间互相攀比,盲目发展,重复建设;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实施地区经济封锁,人为割裂市场,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 二、宪法下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的路径选择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地方分权或者有限的地方分权。在这种分权制下,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在对如何设计和建构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

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路径及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路径及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作者简介:李芝兰,香港城市大学公共政策学系教授,香港持续发展研究枢纽召集人一、引言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发展文献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大国的公共行政存在一种令人费解的难题,即高层决策者制定的政策如何才能被中基层主体执行。以中国为例,尽管它奉行的是威权主义体制(即具有高度的中央控制倾向),多个政策领域仍出现显著的执行差距。政策屡次执行失败使人们怀疑中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回应国内治理挑战、满足日益增长的国际承诺。 长期以来,历代当政者倾注了大量的努力,力求在中央控制和地方自主权之间取得均衡,这被认为是当代中国最为紧迫的事情之一。如何描述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征呢?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否存在一种固定模式或者一些重要的转折点呢?是何种因素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变迁如此曲折,却又保持着连贯性呢?在回顾制度主义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将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看作四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将分析这些因素如何相互作用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从而对后者的未来发展和路径作出一些推断。这当中将涉及要弄清楚中央与地方这两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制衡关系。在接下来的内容里,本文首先回顾1949年以来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趋势,将其划

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并描述每个阶段的基本特征。随后,本文讨论隐含在这些变化趋势之中的四个因素:国家建设与民族融合、发展效率、职位晋升和外部影响。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内部行为主体是主导因素,而外部因素(包括苏联和西方因素)的作用也不可忽视。本文的结论是,自20世纪50年 代以来,行政性分权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70年代末启动的经济改革所形成的政府与市场新边界,增加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权限划分和制度化权力分享的紧迫性,而改革之前则强调的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资源配置。本文提出,从中央与地方作为联合的行为主体的视角来理解中央与地 方关系,寻求法制化的途径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问题,可以为缓解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包括较大的执行差距)提出新的思路,从而有利于改善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趋势1949年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经历了三个有所重叠的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这一阶段的特征是,领导层对于究竟要集权抑或分权的态度经常摇摆,对应在政治实践中,便不时出现剧烈的集权抑或分权的政策逆反。第二阶段从20 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这一阶段突出表现为经济朝着自由化的方向迅速发展,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也随之变化,加速了分权的趋势,并增加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复杂性,例如在一些特殊的政策领域,到底由哪一级政府负责重新划分政府与

最新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性思路探讨汇编

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性思路探讨 摘要:我国自建立以来是一个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中央与地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在近年来理论界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性思路:首先,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其次,加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建设。第三,建立中央与地方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这三方面的改革,建立起面向21世纪的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业力求实现“强中央与强地方”格局。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法制化 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可以说是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大国普遍研究的重大课题。中国也不例外。早在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就专门谈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他说:“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1]建国60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经历了多次重大变化。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这对矛盾始终未能解决好,不是过于集中,就是过于分散,反复变化,频繁变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列为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带有全局性的重大关系之一。本文是对现阶段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进一步探索。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2]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央政府——国务院广泛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职权。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结构中,中央政府一直居于十分重要的“托管人”地位。地方政府从属于中央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地方行政机关既是地方权力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地方政府的权限源于中央政府的授予和划定,中央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予以扩大或削减。地方政府作出的许多决定都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建国后,我国政府虽然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进行了多次大的调整和改革,但由于种种原因,改革调整后的管理体制表现出很大的不适应性,出现了混乱和分散的局面,削弱了中央的权威,影响了全国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于是,政府又立即予以纠正,狠抓整顿,强调集中,上收权力,实行紧缩。[3]由此可见,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整体上说仍属集权型。 建国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没有走出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权力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集权时,地方完全依附于中央,失去了活力和积极性;放权时,中央权威被削弱,宏观调控乏力,形成“弱中央,强地方”的不协调的格局。这种单纯收放权力的徘徊循环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职责权限划分不科学,不合理。我国的法律没有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范围作出有明确区分的规定。职权的划分不是以分工式为主,而是以总量分割式为主。[4]除外交、国防等少数专属中央的权限外,法律赋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几乎是一致的、对等的,地方政府拥有的权限可以说是中央政府的翻版。同样,法律也没有对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

历代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说

历代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说 翻开四大名著中的《三国演义》,在正文的第一页就有这样一句话,“天下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常人亦感叹“天下治世少,乱世多。”似乎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变化,概括起来不过是一治一乱、统一分裂的循环往复而已。那么产生这种循环往复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古人常用内外轻重来进行解释。所谓“内”,指的是中央政府或中央政权,“外”则是地方政府或地方分权。在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分权偏重时,就被称为“内轻外重”,反之则为“内重外轻”。外重内轻可能会引发割据分裂局面,促使统一王朝走向分崩离析,这是汉唐两代末期的教训。内重外轻虽无割据之忧,却使地方失去绥靖御侮能力,在内忧外患交加的情况下,就要导致亡国的危险,这是宋明的结果。因此,古人追求的理想结果是内外相维,也就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使地方有适度的分权,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内外相维是一种不稳定的平衡状态,一旦处置失当,就会失去平衡,不是向内轻外重滑坡,就是向内重外轻倾斜,因此,历史总是在循环不已。当然每一个循环都不是简单的重复,二是吸取了前代教训以后的提高。 除了以内外作比喻,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还可以称为干枝关系、首尾关系、本末关系。西汉中期削弱诸侯王国的措施叫做强干弱枝或大本小末,唐后期的藩镇割据被形容为尾大不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影响一代王朝兴衰的重要因素。在这里,我们试将历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分为两种结构模式,即分封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和郡县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有时候两种结构又是并行的,为了简便,我们把历代的分封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单独作为一部分,而把秦以后的郡国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作为另一部分分别进行简要的概述,以期对中国古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一、分封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1.1分封与封建 什么是分封?分封和封建是我们在回顾古代历史常见到的两个词,经常被混用,实际上,分封和封建是不同的。所谓的封建,就是封土建邦的意思,强调的是必须有土地被封赐,分封的涵义却又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封建一词的涵义,还包括封王不予土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说,先秦时代的社会可以称为封建社会,秦代以后也有分封的现象,但有时候只是给予王亲贵胄以封号而已,并不真的封以土地。这里所指的分封主要是就封建的意思而言。 1.2先秦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夏朝时已经有了服内和服外的概念区别。夏朝的统治区域分为服内和服外,服内是夏后的直接控制区,也就是夏族自己的城邦国家,而服外则是其他方国。服外的方国包括同族方国和异族方国,所有的方国均需参加宗主国组织的会盟,向夏侯交纳一些象征性的贡物和必要时提供军事援助。某些诸侯还需要到宗主那里去担任官职,而宗主国则有援助方国以及维护诸侯秩序的责任。这时候作为宗主国的夏,在当时所有城邦中应该是实力最为雄厚的。夏后通过实力威慑以及卜噬等宗教仪式保持对诸方国的宗主地位。 商本是夏的一个方国,趁夏衰落之际,兼并周遭方国和部落做大做强并取夏而代之。与夏相比,商有更为发达的和规模更大的青铜器和玉器制造业,产生了职业的武士阶层,并依此组成军队。生产力和战斗力使殷商实力遥遥领先。与夏不同的是,商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宗法制度,逐渐产生了嫡庶之分,嫡庶之分又导致了族内大宗小宗的分野,每个分族,在后续的发展中又有大小宗之分,由此逐渐形成了王族树根状的宗法结构。商的直辖区域的贵族以及同姓诸侯之间,构成了宗法网络体系。这种树根状的宗法血缘网络,在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并且有着浓厚祖先崇拜气息的商朝,强化着王国的凝聚力。商代的分封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封同姓诸侯,把他们分封在王畿周围以拱卫王室。一种是分封异姓诸侯,这主要是对商的同盟者或

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2011年12月 学术探讨 浅议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文/黄晓晗 摘 要:对于中央政权的牢牢把握,历来是各个国家和执政党的首要任务。建国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集权到放权,到再次集权,又到有步骤的下放权力。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央地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出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地方政权;中央政权;关系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339-01 一、当代社会的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 中国自秦朝以来就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它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民族融合;但另一方面中央高度集权,忽略了地方的发展,从而对经济,政治,文化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中央大权的牢牢掌控,自古就被君王视为第一要务,发展到今天,这是历史的延续。只要国家存在,就会存在地方和中央的权力分配问题,并且各国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所以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始终会处于不断调整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建国初期的中央高度集权,到20世纪5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放权又收权,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逐步下放权利,有步骤的扩大地方自主权,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既合理分权又维护中央权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理论。首先,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确保地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其次,强调在向地方分权的同时要维护中央权威。再次,主张用制度建设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通过这些改革和实践,地方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主动性,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是,在放权的过程中,由于财政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导致中央政府财力不断下降,而地方政府财力不断扩大,形成“弱中央,强地方”的局面,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也随之出现。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及解决方法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权利的分配关系。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中央权力过于集中,这就会导致地方没有主动权,发展失去活力。二是地方过度分权,必然会导致中央不能有效统领地方,地方权力的分散也是地区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重要原因。 具体来说,中央高度集权的状况依然存在,尽管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地方政府的自主权逐渐扩大,但中央高度集权的模式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地方分权仍然是相对于中央的高度控制来说,地方的被动地位也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没有受到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双方的权利并没有明确的划分。 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在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利的过程中,就会出现那些原本属于中央统一控制的权利下拨给了地方,中央权利的弱化,导致宏观调控失去作用,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方的利益,违法乱纪,画地为牢,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 就如何协调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实现两者和谐发展,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中曾指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就我国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前提下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发展。 其次,要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中心”的作用,中央政府是实现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主体,地方政府则是重要组成部分,有力的保障。最根本的是要处理好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再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缺乏明文规定,中央政府的收权与放权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实现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更加合理完善。 第四,要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利的监督,如果对地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不力,就会出现权利被滥用的危险,继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因此,要健全和完善地方的权利监控体系。 三、中央与地方政权和谐发展的意义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放权与收权,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辩证的关系,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又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得到统一。实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和谐发展,对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其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打造新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再次,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稳定发展的基础。第四,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是对长期以来吸取其他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历史经验的总结。第五,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也是我国缩小地方贫富差距,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的有力保障。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将会成为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实践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具体经验告诉我们,中央与地方两者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应该是合作的关系,因此实行中央必要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相结合将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微妙的变化之中。要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从高度中央集权走向适度地方分权,建立中央与地方互助合作的新型体制,在新的形式下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作者简介:黄晓晗(1986.0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9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7卷)[M].人民出版社,1999年. [2]薄贵利.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 [3]夏丽华.60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演进特点与当前的改革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2009年9月第5期. 2011.12 339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作业

政治学 浅谈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分析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经济虽然高速发展,但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腐败领域也越来越广,这些都是影响中国科学发展、民族复兴的决定因素,如何彻底根除这些不良现象,这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觉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制度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解决中央和地方责权关系,统筹兼顾,平衡发展。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即中央集权的程度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问题,包括控制能力和控制手段等,其中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监督问题。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政治上完全从属于中央,政治领导由中央任命。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呈现着不同的态势。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实质上形成了党统帅下的政治集权结构,各级地方政治权力结构实际上是中国政治中枢各基本要素的放射。中央通过对国家纵向与横向的政府机构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进行领导,同时,通过各级国家机构中的党组,通过上下对口机构设置,使党的组织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社会三

位一体,党作为领导力量和执政力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将整个社会整合在党的组织网络之中,形成一个执政党高度集权的权能共同体。党的权力的过度膨胀使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不能形成实质上的政府权能结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体系有其名而无其实。党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组织代替了国家机构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陷入了繁杂的行政事务中,即无法有效容纳不断膨胀的领导事务,也无法集中精力调查研究做好党的决策。 一、中央和地方在政权管理的矛盾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是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也就是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业务的“事权”,而地方政府管“人、财、物”。 “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政府存在以“人、财、物”权影响职能部门“事权”的操作空间,容易损害国家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针对这种情况,现在中央实行“条条”管理、“块块”管理,即垂直管理和扁平管理,其实质也包含中央向地方收权。 垂直管理体制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避免了地方政府的干扰,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有利于资源配置。 垂直管理体制的不足在于:垂直管理不能完全摆脱地方干扰;它使监督部门减少,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它会使得地方管理架空,弱化地方政府职能的问题。最终形成不公平效应。 地方经济高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在财税体制改革的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十四章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 南开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朱光磊 2003年3月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实行 资本 主义 制度

第一节 中央——省政府过程 ?一、省制沿革 ?二、省政治权力结构 ?三、中央和省的政治关系?四、中国省政府过程的主要特点?五、省际关系

一、省制沿革 ?在自元朝以来的大部分时间中,“省”(含“行省”)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最高一级,是中央之下分治国土的第一级固定的行政区域。 ?元朝设“行中书省”,主要首脑为丞相和平竞;在边疆地区设置有“道”,并在此四化开始对西藏等民族地方行使主权;行省上下,设置有路、州(府)、县。?省也是明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分管行政、司法和军务;省之下设置道、府、县。?清朝光绪年间,省的设置已经达到23个,另有5个将军辖区;西藏和西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以及蒙古地区盟旗等;省设总督或巡抚,或督抚并置,总督掌军事,巡抚掌民政;省之下为府(与直隶州)、县。

?武昌起义之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各省建立了“省军政府”,其下是“军政分府”和传统的县,各地军政体制不一,管理混乱。 ?北洋政府时期,地方一般分为省、道、县三级,全国共分22个行省;省设置有省议会,1913年后设置了由总统任免的省“民政长”,设有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作为司法机关。 ?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是省、县两级制,另有一部分分别为相当于省、县两级的城市;在地方也实行“党治主义”;省政权先后称为“省政府会议”和“省政府委员会”,由各厅厅长所组成,其中省政府主席由国民党中央决定; ?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宣布实行“宪政”,设置了由选举产生,起咨询作用的省参议会;到1948年,全国共有

论中央与地方关系

论中央与地方关系 公共事业管理131班徐建伟 7101313020 摘要: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指中央政权机关与各级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权力结构和相互关系,体现着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政府间的纵向公共管理职能分工以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分殊与实现机制。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国内政府间关系的中轴线,并且决定着整个国家政府间关系的基本格局。绝大多数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与否和一个国家或王朝的兴衰成败呈正相关关系:当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协调时,这个国家或社会的发展就会比较兴旺和强盛;而当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相互对抗矛盾时,这个国家或社会的发展就会受到一定的阻碍,陷入动乱和衰退之中。所以,可以说,一部国家史或王朝史就是一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集权制,国情,改革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背景 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中央集权的特征主要由中国长期以来所坚持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所决定的。所谓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统一主权的国家,国家主权由中央政府行使。 中国之所以选择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中国有着悠久的大一统的政治传统,建立和维持权力统一的中央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权一直是决定社会秩序安定与否的关键所在,近代以来长期战乱与动荡也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分裂、缺乏强有力的国家政府有关,因此,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也是历史的选择。恩格斯认为,‘集权式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生命基础’,在《马克思与恩格斯全集》中写到,只要存在着国家,每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的中央,每个公民正是因为集权才履行自己公民的职责。这些思想也成为中国确立单一制国家形式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建国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经验 我国自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过多次,虽未从根本上改变中央高度集权的模式,但其间也经历了多次重大变化。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这对矛盾始终没有解决好,权力不是过于集中,就是过于分散,没有跳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往复循环”。回顾我国20世纪50年代、70年代、80年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三次重大调整与改革,均是在一遇到新的形势和局面时,随即就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进行纵向的、自上而下的权力分配;而当出现地方经济混乱和地方分散主义时,又立即将权力大规模地收回中央,如此反复,形成了“一放就乱,一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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