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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第二章 亲属制度[2页]

第二章亲属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典中的亲属分类是哪一种?(B )

A.直系亲和旁系亲

B.配偶、血亲和姻亲

C.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2.我国《民法典》计算亲属等级的方法是哪一种?(C )

A.罗马法计算法

B.寺院法计算法

C.世代计算法

D.以上方法综合运用

3.关于配偶关系的终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B )

A.一审判决准予甲、乙离婚,上诉期内乙死亡,配偶关系因一审判决生效而终止B.一审判决准予甲、乙离婚,上诉期内乙死亡,配偶关系因乙死亡而终止

C.甲、乙签署离婚协议书,配偶关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

D.甲签收离婚调解书后,乙未签收时死亡,配偶关系自甲签署之日起终止

4.关于父母子女间协议的效力,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D )

A.父与婚生子解除父子关系的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B.父与婚生子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C.养父与养子解除父子关系的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D.继父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解除父子关系的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5.关于姻亲关系的产生,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

A.甲父与继母乙登记结婚,乙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甲产生姻亲

B.甲父与继母乙未登记而同居生活,乙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甲产生姻亲

C.甲父与继母乙登记结婚,乙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甲产生姻亲

D.甲父与继母乙未登记而同居生活,乙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甲产生姻亲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亲属法上的亲属”的阐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A.亲属之间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B.亲属关系只能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

C.亲属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D.亲属法上的亲属范围大于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2.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

A.在我国,叔伯与侄子女不可能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B.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C.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是全血缘的自然血亲

D.自然血亲只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3.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B )

A.亲属关系的产生源于血缘、法律拟制和婚姻

B.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仅体现在《民法典》上

C.配偶是亲属之源而非亲属本身

D.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4.关于收养解除的生效时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CD )

A.甲与养子乙的生父母签订解除收养协议,协议生效,收养关系解除

B.甲与成年养子乙签订解除收养协议,协议生效,收养关系解除

C.甲与养子乙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书生效,收养关系解除

D.甲与养子乙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收养关系解除

5.下列成员中,哪些属于家庭成员?(AD)

A.登记结婚后开始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

B.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

C.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

D.未离婚但分居生活的男女双方

6.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某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甲死亡的判决。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C )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三、判断题

1.家庭成员包括在另一个城市居住生活的成年子女。(x)

2.养父母子女关系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

3.近亲属中的兄弟姐妹,限于同胞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x)

4.丧偶儿媳对公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双方关系由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x)

5.侄女与姑姑的孙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x)

6.叔叔收养侄女后,双方的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关系同时存在。(√)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 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样本原那么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从的念义、分类和范困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亲从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撒销 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夫妻财产剖 第五章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登记离婚 第三节诉讼离婚 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第七章收养制度 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斛除 第八章扶养制度 第一节扶养制度 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九章附论 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llI 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娴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困的米屈行内的社会生活单位。二、 属性 自然屈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索、自然规律的选择 社会屈性:婚娴家庭木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局部,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屈性是婚妍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屈诅;是决定婚娴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索,是婚妍家庭的根木屈性。 三、职能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尘迫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对开 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陷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3、百化教台J方能 四、形态的历史开展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当阶级社会形成之际,对偶婚制也慢慢演化成一夫一婓制。男性居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原因:私有制确头立和传承私有财产,有助千确立丈夫的主导地位,更好地满足适应传承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至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要制度在形式上趋向千两性平等,夫要双方一一平等,丈夫不得在要子之外迎娶其他女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一、西方婚娴家庭法开展历程 (一)古罗马亲属法 .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标准散见千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二铜表祛?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权益。?查士 T尼法典?、?法学阶梯?和?法纂学?汇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律标准。万 民法:(符合条什的当书人依合意即可成婚.) 市民法:已尽打婚:妆照宗教仪式缔结;买卖婚:妆照坚惑契约方式缔结,时效婚:书头上以夫安关系同居一年以上.) 婚姻终止:偶死亡、自由权或者巾民权的丧失和离性(.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寺院法:又称为宗规法或教会法,它的普及适用是以菲瞥教的广泛传播以及教权的扩张和教令的统一为背蚁的。?新约令书汃?使徒教律孚等包含的婚姻家庭标准都是寺院法的组成局部。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普迫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之中。 英美法系国家开场以单行法的形式发布婚姻家庭法律文件。 法国:成认“婚姻是民串契约”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屈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丛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继承、烟与、选嘱和夫荽财产村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德国:较为鲜明地表达出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代特点。 英国不成文的判例法,钮逋江和r平丞在调整婚姻家庭中起若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总结:近代诬方的婚姻家庭法开展呈现出一定的同庙性和同步性。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变革特点: @调祁婚姻家庭关系的注律涓源日益多元化。 © 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米越深入,婚姻家庭注的边界越米越开放@I A有的沈律理念衱重新审视和反思,新的沈律理念正在萌芽和形成.(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开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Q 战以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唯一代表。 雾战以后,随若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阵营也大大充实,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我田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标准,始见丁礼,后入T律.j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庄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骆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标准J羊丁礼而略丁律。?九章律?是酘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标准的文本。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特征: @宗族矿分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沿大的影响,两性结合而有“父母之命、蚁少勺之言” 方符合社会标准, @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荽多妾讳竖L 罕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卒行夫权空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安,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极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到近代,消政府千1910年公布了?大消现行刑律?,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乘继了唐宋明消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1911年起草的?大渚民律尊案?中有专门的亲屈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鼓初尝试。北洋政府于1915 年制定了?民律亲屈编草案?,1926 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2、1930 年,国民兑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屁编?,千193 1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那么、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屁会议。 (三)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950 年婚姻法:新中因成立后的第一部。立法宗旨是:二佞除包办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土义婚姻制度。头竹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娴制度”。 2 、198 0 年婚姻法: @坚持1950 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要、男女平等的原那么,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那么修正为保护妇女、儿堂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原那么。 气结婚条件进展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 周岁、女l8 周岁变为丽22 周岁、女20 周岁。 @ “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京廷成员。 迦对家肚关系的一调整。 3、2001 年婚姻法的修订 那么中增加了保陷婚娴法诸原那么实施的制止性条款 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千无效婚娴和可撤销婚娴的规定。 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婓财产制,标准了夫哎约定财产规忠等 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f 假设干列举性、例丞比的规定。 专竞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仕。 嘘蚊.岊臣一呻启吕一对偶翻曰畸- 关一妻]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群婚制 2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一、概念 恩格斯认为杂乱性交·血印随制·亚皿群血J 婚钢守上枫一个进步婚姻史上第二个进步 张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制止,排除兄弟姐妹。范困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要的婚姻形式,也叫栠体婚。 了1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付除f 不同茉分之间的两性关 系,即只有同张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要。 嗨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农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廷。同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廷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I @调整对象是婚娴家庭关系。 ®,E l 的在千确定婚妍双方或亲屈各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建立和谐文明的家庭气氛,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啪 昏妍家庭法是调整婚妍家庭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二、特征 原始社会晚期,婚娴禁忌越来越多。成对配偶在一定期间内得以相对移定地保持同居关系。对偶婚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态。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移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妍形态。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昏妍家庭法的调整范困具有明晰的边界,同llI 又极其广泛和普逼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困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但整个社会就是由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组成,所以婚娴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可以说毅盖了全社会。 勹@,昏妍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记,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婚姻家庭法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 1 日起颂施行。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较1950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几方面: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4、离婚条款的增补。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干,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又构成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3)、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 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婚姻家庭法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教学大纲 英文课程名称:Marriage and Family Law 课程编号: 总学时:38 总学分:2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民诉法学、刑诉法学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开课单位: 执笔人:审校人: 一、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亲属关系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亲系、亲等和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第三章结婚法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结婚的概念;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 结婚条件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章第5、6、7条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第三节结婚的形式要件 婚约的概念;婚约的历史沿革;结婚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无效婚姻;婚姻的撤销 第四章夫妻关系法 第一节夫妻关系概述 夫妻关系的概念;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夫妻互相受扶养权;夫妻间相互遗产继承权 第五章离婚法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婚姻终止与离婚;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概述;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又起诉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概述;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第四节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亲子关系法与收养法 第一节:亲子关系概述 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亲子关系的沿革;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父母与亲生子女概述;亲子关系推定;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子女的准正与认领;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概念及类型;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 第二节:收养法 收养的概念及特征;收养制度的发展;我国收养法的原则及意义;收养的成立;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事实收养;收养成立的效力;收养的无效;收养的解除;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收养解除的效力; 第七章监护与扶养法 第一节:监护法 监护;监护概述;监护法律关系;监护的性质和监护制度的发展;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婚姻家庭法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法学学时:50 学分:3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1、性质: 《婚姻家庭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一个部门法学,由《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三部分组成,专门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它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2、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通过学习,要使学生熟悉《婚姻家庭法学》和《继承法学》的基本概念、制度和体系,掌握《婚姻家庭法学》和《继承法学》的理论和实务。 二、课程的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基本内容 绪论 第一节婚姻家庭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编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章亲属关系概述 第一节亲属关系的概念、特征 第二节亲属关系的种类、范围 第二章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二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二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结婚条件 第三节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 第四节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第五章婚姻效力 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第六章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离婚程序 第三节离婚效力 第四节离婚损害赔偿 第七章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第二节亲权 第三节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 第八章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一节祖孙关系 第二节兄弟姐妹关系 第九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收养的成立 第三节收养的终止 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 第十章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继承法概述 第二节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继承权 第四节遗产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

婚姻家庭法0201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在古代罗马私法中称其 为 ( ) A.婚姻法 B.家庭法 C.婚姻家庭法 D.亲属法 2.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 ( ) A.婚姻家庭 B.婚姻家庭关系 C.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D.亲属关系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是( )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4.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 ( ) A.程序法 B.身份法 C.公法 D.财产法 5.周某老家山东,已婚,因长期一人在京,倍感孤单、寂寞。2003年7月开始与单位赵某(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是婚姻家庭法所禁止的 ( ) A.重婚 B.事实婚姻 C.家庭暴力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6.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礼制、法制的基础是 ( ) A.皇帝诏令 B.封建刑律 C.宗法伦理 D.民事律条 7.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领域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表现为() A.基本一致 B.基本不一致 C.完全一致 D.完全不同 8.在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是 ( ) A.民事习惯 B.国家政策 C.《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D.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9.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是 ( ) A.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B.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C.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D.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10.下列关于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中,位阶最高的是 ( )

A.《未成年保护法》 B.《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C.《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D.《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近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是 ( ) A.是否实行一夫一妻制 B.婚姻是否自由 C.男女平等的程度 D.是否实行计划生育 12.鉴于我国的人口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目标是 ( ) A.控制人口素质 B.少生、优生 C.适当的晚婚、晚育 D.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13.下列关于计划生育说法正确的是 ( ) A.国家要求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禁第二胎生育 B.少数民族地区无须实行计划生育 C.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女方的义务 D.对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适当放宽 14.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 ) A.实行计划生育 B.提高人口素质 C.维护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D.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5.小胡的父亲老胡与陈某商定,陈某免去老胡以前所欠累计7万元的债务,老胡将小胡嫁给陈某,并已经将婚姻登记手续办妥。其行为是 ( ) A.合法结婚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C.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6.(2002,10,单选4)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 为 (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交换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7.(2003.10,单选11)在我国的基本法中,率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是 ( ) A.《妇女权益保障法》 B.《刑法》 C.《装法通则》 D.修正后的《婚姻法》 18.(2003.10,单选12)父母不顾其女王丽的反对强行将其送到河南与吴栓子结了婚,王丽的父母从吴栓子处索得人民币30000.:元。王丽父母的行为已构成 ( )

婚姻法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一)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亲属网络极为广泛。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1930年的******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二)我国亲属制度的沿革亲属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个体婚制和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导致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立。从古代型的亲属制度到近、现代型亲属制度的转变,是宗法社会崩溃的必然结果。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最初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大类别。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妻族(或称妻党)原来也列为外亲,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唐、宋时代。明、清律中另列妻族一类,在礼与律中确立了宗亲、外亲、妻亲三分法的体制。 关于配偶在我国古代亲属制度中的地位,由于来归之妇已列入宗亲,故毋须将其另列一类。出嫁从夫,妻是夫方宗族的成员,夫之族即妻之族,只有在婚姻离异后,妻才脱离夫之族回归父之族。 近现代以来,从清末到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民律草案中均将夫妻单独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后来随着******政府民法亲属编的问世,才按照近现代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将宗亲改为不包括配偶的血亲。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单选题 1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是指()。 A.婚姻的自然属性 B.婚姻的社会属性 C.婚姻的一般概念 D.婚姻的法律概念 【答案解析】: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P51) 2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______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A.对偶婚制 B.群婚制 C.一夫一妻制 D.伙婚制 【答案解析】: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P53) 3 .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A.亚血缘群婚B.非血缘群婚C.血缘群婚D.氏族外群婚 【答案解析】: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P54) 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 B.普那路亚家庭 C.杂婚 D.交换婚 【答案解析】: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P54) 5 .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 【答案解析】:在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同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P54) 6 .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 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 D.《里普里安法典》 【答案解析】: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P56) 7 .在罗马法上,只有_____才有主体资格。() A.父母 B.家父 C.母亲 D.成年人 【答案解析】:在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才有主体资格,家庭成员可视为家父的财产,因此家父对家庭成员有完全的控制和管领权。(P56) 8 .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_____承认“婚姻是民事契约”,且在其宪法中宣称:“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A.法国B.英国C.意大利D.德国

婚姻家庭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复习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的特征: 1、一男一女 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3、为社会所认可 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四、婚姻法的特征: 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 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 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 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书P11-16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亲属制度

婚姻家庭法

简答题 第一章婚姻家庭的法律界定及其历史变迁 1、婚姻的含义:1、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是异性,不能为同性。2.婚姻关系是基于符合法定要件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3.婚姻以终生之关系为目的。一方面,婚姻不同于男女两性出于种种目的的临时结合关系;另一方面,婚姻当事双方不得为婚姻附加终期或解除条件。4.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为目的。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精神的生活共同、性的生活共同及经济的生活共同。5.婚姻的成立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各自的自由意思的合意及举行法定仪式或活动。 2、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具有以下特征:1.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团体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4.家庭不同于户。 4、婚姻家庭的功能主要有:(家庭职能:经济职能、生活职能、抚养职能) 1.生育功能。 2.婚姻也是建立一个基本生产单位的方式。 3.精神安慰——老来伴的功能。 由苏力教授的论述使我注意到:1.郎才/财女貌之所以成为一种流行的世俗的理想婚姻类型,是出于一种封建意识。2.婚姻是为了满足性爱,没有基于性之爱情的关系不是婚姻。3.禁止离婚是封建。这三个观点错误之处都与不能正确理解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功能紧密相连,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功能,才能准确认识和评价这三个观点。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体例和基本原则研究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血亲、姻亲及收养等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包括一切有关婚姻家庭和亲属问题的法律规范;从狭义上讲,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制婚姻的成立、效力及其终止的法律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还包括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所以应当属于广义的亲属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2.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个体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者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公开和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一夫一妻多妾都是违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地位的法律地位、权利的享有的义务的承担均不受性别不同的影响。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我国婚姻法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对妇女的特别保护有: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不征得女方同意,男方无权提出离婚;国家设有母亲保护的专门机构,给予特殊照顾,如产假、补贴。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是:适当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只生一个孩子。 第四章亲属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亲属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七尺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概言之,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的鲜明特性: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3、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结构。 2.亲等的计算方法(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从己身数、一代一等、不算己身、大者为准)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当前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亲等计算法。其方法为:直系血亲从己身向上、向下数,以一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己身上数最低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有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下数到所指的亲属,世代相加之数即为所求的亲等数;姻亲亲等可将配偶地位互换计算。(2)代数计算法:从己身数、一世一代、计算己身、大者为准。

婚姻家庭婚姻法

婚姻家庭婚姻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它由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习惯而构成;在阶级社会,它则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并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补充。婚姻家庭制度,既决定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的发展证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正是社会经济基础变革的结果。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不仅揭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质,而且指明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历史类型。 总的说来,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制 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1.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血缘群婚,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血缘群婚制是在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通婚。 2.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是夏威夷语,就是“亲密的伙伴”的意思。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亚血缘群婚,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经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和规律。 1.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之上的; 2.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 3.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先是禁止上下辈的亲属通婚,接着禁止同胞的兄弟姐妹的通婚,后又禁止血缘较近的亲属通婚。自然选择规律说明近亲结婚不会生出强健的后代。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的。它的最后形成乃是阶级社会开始、文明时代的标志。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三、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法是一种实体法律规范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又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二)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人们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等;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三)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总和,是指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等。还有一些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刑法、民法等等。 四、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有自身的特点。 (一)普遍性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因为它关系到男女老幼,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所以,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 (二)伦理性 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和社会主义道德相一致的。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这些关系不仅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例如,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三)强制性 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强制性。如: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时(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些强制性的规范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五、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就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总之,婚姻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的成立必须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 (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祖孙、兄弟姐妹等。 六、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 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所以,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七、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婚姻家庭法笔记_____自考法律本科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1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9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15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19 第五章夫妻关系 28 第六章亲子关系 35 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44 第八章收养 45 第九章婚姻的终止 52 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67 第十一章附论 70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 1、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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