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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

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 第一部分婚姻法 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内容大纲 第一部分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重要一编。现为《民法典》中第五编,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婚姻、家庭关系、离婚、收养,共计五章,79条。 编纂的宗旨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书,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其中,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明确了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等内容。 本次讲座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新亮点,具体如下: 一、新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 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之发展得更加多元化、多样化。更多人通过兼职获得其他劳务报酬、通过投资获得投资收益,这成为了人们获得收入的新途径。新增“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情况,

本次《民法典》将上述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 二、夫妻债务需“共债共签” 此前《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需要“共债共签”,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设定,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形成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夫妻任何一方,在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量杜绝“被负债”的现象,不仅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还保障了交易安全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牛郎与织女结婚后,牛郎以个人的名义向喜鹊借款10万元。但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牛郎没有偿还借款。喜鹊向法院起诉,要求牛郎偿还欠款,同时要求织女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那么,织女是否需要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呢? 答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织女答辩称对于借款不知情,也没有与牛郎一起签署借条,并且喜鹊没有证据证明牛郎将1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或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法院就不会判织女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了。 三、协议离婚中新增“离婚冷静期” 据统计,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上涨,《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公布后,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债等问题都引发了热议。马上《民法典》就要实行了,这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是在《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而成,作为与大家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部分。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修正)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释义: 1.《婚姻法》颁布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一

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呢?医学的进步是否会对这些疾病的认定造成影响?该条是否会对婚姻自由过度干预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本条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删除,并新增第1053 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这一修订将婚姻的自主权交给了本人。 2.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妺)。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无效婚姻的实质性修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是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对婚姻家庭相关规定的系统化和组织化,也是全国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之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进行分析和解读。 第一步,婚姻家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是指合法夫妻依法结成的生活共同体。这一定义明确了婚姻家庭的主体是合法夫妻,也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步,原则和义务。婚姻家庭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忠诚、互助、共同负担和共同创造。同时,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的义务是相互忠实、互相关心、互相关爱、互相尊重,共同承担养育教育子女的义务,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稳定。这些原则和义务为夫妻生活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和规范,也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 第三步,婚姻家庭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双方应当平等享有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同时,婚姻双方也有责任共同分担家庭生活所需的开支和家务劳动。此外,夫妻之间还应当相互忠实,不得进行婚外情,不得有重婚行为,同时也禁止施加家庭暴力和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第四步,离婚规定。在婚姻家庭中,双方若是因感情疏远或利益不合等原因不再共同生活,可以提出离婚申请,经过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婚姻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障离婚时各自的合法权益。 第五步,子女的权益保障。民法典对子女的权益保护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监护人、抚养人或父母不履行抚养、监护职责等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打击,同时规定了子女的过继和收养,为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提供了更强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为夫妻生活提供了规范和指导,并为保障子女的权益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在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实例阐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实例阐释 引言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婚姻和家庭的重要法规。本文将通过实例阐释的方式,解释该编的相关法律条文。 实例一:财产归属 在一对夫妻离婚后,涉及财产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一十二条,双方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合理的分割。在实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名字只写在了丈夫的名下。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一十四条,婚姻期间所购房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房产只写在丈夫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仍应进行合理的分割,以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例二:子女抚养权

在一对离婚夫妻之间,涉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三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应当依法确定。在实 例中,母亲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全面照顾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而父亲 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 可以判定父亲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规定母亲有定期探望的权利。 实例三:家庭暴力 在一对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 一百二十一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 得实施家庭暴力。在实例中,丈夫经常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 虐待。根据法律规定,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护令,并 要求对丈夫进行制裁,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结论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是保障婚姻和家庭权益的重要法律 规定。通过实例阐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应 用场景。在处理婚姻家庭相关问题时,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 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典 婚姻编

民法典婚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婚姻编》,总结国家民法关于婚 姻关系问题的立法规定,婚姻是两个男女以结婚持久稳定的关系所确立的,是国家社会认可的合法家庭制度,是一种以维护男女双方平等权利和义务为原则、社会重视、法律保障的法律关系。婚姻编规定,婚姻的根本特征是男女平等,应采取夫妻平等的社会职责和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自由意志。 婚姻编规定,婚姻建立的实质条件是自愿,男女一方发起结婚,一方双方都应当以本人自愿为基础,因此在结婚之前,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婚前协议,以确定婚姻关系的建立必要的条件,而双方签订婚前协议的过程,应该由法院的律师来监督,以确保双方的正当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婚姻编尤其强调双方应当保持婚后的正当财产分配原则,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各自对婚姻的看法和婚后的生活方式,夫妻双方彼此尊重及互相维护,家庭成员应当合理使用家庭财产。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财产分配,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财产分配,以确保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情况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另外,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国家有关部门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考虑孩子的利益,承担起照顾孩子的义务,保障孩子权利得到有效实施。在孩子离开父母或者父母离开孩子的情况下,父母有义务给孩子提供生活资助,以确保孩子的基本生活得到保

障。 从国家立法来看,中国实施婚姻编制度,旨在维护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正当利益,在强调婚姻是一种以维护男女双方平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同时,规章要求夫妻双方建立婚姻必须完全自愿,正当处理财产问题,在处理婚姻离异问题时应当考虑孩子的利益,以维护婚姻双方的权益,保障子女的权利得到有效实施。总的来说,《民法典姻编》旨在建立一个以保护夫妻及子女利益的家庭环境,是中国关于婚姻制度的重要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引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主要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它 对婚姻的成立、维护以及家庭的构成、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解析。 婚姻的基本要素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遵循法律限制与程序的基础上建立的自由选择、平等协商、互相照顾的家庭关系。而婚姻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自由意思表示、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及法定年龄等。 自由意思表示 自由意思表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且真实地表达成婚意愿,不能通过暴力、威胁 或欺骗等手段达成婚姻关系。而一旦双方都自愿且真实地表示愿意成婚,婚姻关系就成立。 真实意愿 真实意愿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没有被误导、迫使或欺骗等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双方应该真心实意地愿意共同建立家庭,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法定年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应满22周岁,女方应满20周岁方可结婚。但要注意的是,少数民族的特定地区或群体可能存在与之不同的规定。 婚姻的禁止原则 为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系列婚姻 的禁止原则。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近亲结婚禁止原则 近亲结婚禁止原则是指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养父母和养子女之 间的结婚是被禁止的。这是为了避免血缘关系过于密切导致遗传病等问题的发生。 重婚禁止原则 重婚禁止原则是指已经与他人结婚而未离婚的男女之间不得再次结婚。这是为 了维护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强制婚姻禁止原则 强制婚姻禁止原则是指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欺骗、质问、无理取闹以及其 他虐待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强制婚姻是违背自由意思表示原则的行为,不符合婚姻的本质和价值。 家庭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夫妻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来保 持家庭和睦,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夫妻还有权利和义务来养育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并且应互相照顾、支持和帮助。 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在家庭中享有接受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并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合法权益。父母应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家庭暴力的禁止和防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禁止和防范。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 相尊重和关心,并且禁止对他人实施暴力、虐待、侮辱等行为。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保护婚姻家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明确了婚姻的基本要素 和禁止原则,同时规定了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促进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该编的出台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一、婚姻 1.结婚年龄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男方结婚的最低年龄为22岁,女方结婚的最低年龄为20岁。同时,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没有离婚的、直系亲属之间的、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之间的等。 2.婚姻形式 婚姻可以由男女双方自由协议,也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此外,还规定了婚姻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结婚时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信息。 3.婚姻无效

婚姻关系存在着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双方有近亲结婚、其中一方被迫结婚等。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4.婚姻财产制度 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婚姻期间财产归属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些例外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二、家庭 1.家庭关系确立 家庭关系是指户籍关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和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家庭关系的确立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后应当及时更新。 2.家庭成员的义务与权利

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同时,家庭成员应 当承担相应的家庭义务,如积极参与家庭劳动、相互帮助、共同分担家庭开支等。家庭成员的权利包括隐私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3.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双方要协商解决财产纠纷、管护未成年子女 等问题。 4.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言语、行为、打击、殴打、恐吓、限制自由等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要求制止、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处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 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第五章:夫妻的义务和权利 第一节:夫妻的共同义务 第一条:夫妻双方要忠实、互助、和睦地履行夫妻的共同义务。夫妻应该互相尊重,相互信任,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应由夫妻共同负担。 夫妻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能力负担家庭开支,包括食物、住宿、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夫妻间遗留财产,夫妻应协商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和债务。如不能达成一致,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节:夫妻的个人义务和权利 第四条: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利。 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不得侮辱、虐待对方。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应得到理解和尊重。 第五条:夫妻双方享有家庭决策和管理权利。 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相互协商,共同决策关系家庭和子女的重要事务。夫妻双方有权管理家庭财产和事务。

第六条:夫妻双方享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夫妻双方应相互扶养,互相照顾。无论经济能力如何,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七条: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财产、劳动、身体健康等各项权益。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离婚后的夫妻关系 第八条:离婚后,夫妻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双方仍然保持亲属关系。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保持相互关心和帮助。 第九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和抚养子女,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夫妻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夫妻双方在合法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重新结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节:夫妻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夫妻共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夫妻共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财产纠纷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民法典第五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民法大部分章节构成,涵盖了中国民法中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本编旨在保护和巩固家庭基本秩序,依靠法律确保家庭和谐,充分发挥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社会发展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本编对于婚姻家庭关系有具体的规定。首先,关于结婚,本编规定,男女双方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结婚即为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姻生效的同时,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结婚即获得继承权。其次是家庭关系,本编规定,家庭成员相互尊重,互相照顾,共同养育子女。家庭成员有义务支付婚姻费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互相帮助,努力维护家庭和谐。本编还规定,家庭成员有义务遵守家庭的行为准则,共同实施家庭活动,共同作出合理的决定,共同保护家庭的安全。 除了婚姻家庭关系外,本编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家庭权利。首先,对家庭成员的身体指的是,家庭成员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身体安全,也有义务维护家庭成员的身体平安;其次是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一般而言,家庭成员有权管理和使用家庭财产,其权利同时受到家庭财产的财产形式和他人的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最后,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权利,即家庭成员有权受到尊重,享受精神自由,共同分享家庭精神财富。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了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

义务。本编的规定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各种权利,将法律的保护扩展到整个家庭,维护和维护家庭和谐的基本秩序,强化家庭的责任,有助于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和家庭关系,有助于建立社会的道德和合法的文明生活。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社会进步,法律的规定更加公正,有助于促进中华民族迈向社会主义更高层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经纪人应熟知夫妻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离婚等相关知识。为此,本章主要介绍夫妻财产及离婚等内容。 第一节夫妻共同和个人财产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则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做出重要决定,如出卖房产,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什么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哪些房地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1)一方的婚前的房地产。婚前房地产是指一方于婚姻登记前,购买并登记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产。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法院可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房屋产权归属有哪些情形 (一)婚前买房 出资情 况 房屋产权登记归属认定 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婚后无住房 贷款要偿还 认定为出资人的个人 财产 结婚前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婚后取得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出 资人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人名下通常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房屋登记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 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 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 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部分,旨在实现中国政府的政策和承诺,即实施“全民享有婚姻自由”和“全面保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新一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它所规定的有关婚姻、财产、保健、社会关系等婚姻家庭各方面的权利义务,极大地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并使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得以有效规范,为婚姻家庭保护作出了重大贡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性质上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它所包含的概念涉及到多个领域,如婚姻法、法律行为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财产法等。它规定了婚姻的形成条件及其影响等实质内容,规范了婚姻的承认和解除,制定了夫妻的家庭关系,并确定了婚姻的财产效力、保健义务、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诉讼流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具有清晰的立法思路,严谨的法律性质,全面推进了婚姻家庭法的建设。不仅给中国的婚姻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而且也将有助于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婚姻家庭关系权利的保护,更好地实现夫妻双方的利益和有效性,促进家庭家庭和谐和稳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婚姻家庭法的改革是至关重要的,它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有助于保护婚姻家庭及夫妻双方权利。在实施这部法编之前,有必要对婚姻家庭法中既有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并做出适当的修改,以期实现全面而有效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发展。 总之,新一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国婚姻家庭法

的建设,增强婚姻家庭及夫妻双方权利,以及实施婚姻自由、全面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等政策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这部法编的实施必须引起重视,在此典籍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婚姻家庭的权利,实现家庭关系的和谐,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维护家庭稳定做出贡献。

民法第五编婚姻家庭(法考学习笔记)

• 民法第五编婚姻家庭 (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 院系: 姓名: 学号: 学习时间: 指导老师:

民法第五编婚姻家庭 •结婚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双方均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 •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效力瑕疵婚姻 •无效婚姻 •男女的结合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类型 •当然无效 •我国采用宣告无效制度; •宣告无效 民法典1051 •重婚 •申请宣告人: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 •未到法定婚龄 •申请宣告人: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申请宣告人:当事人,近亲属; •诉讼程序 •无效情形已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 应一并作出判决;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否行使撤销权,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当事人不请求撤销的,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撤销 •撤销事由 •胁迫 民法典1052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应自胁迫行为终止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自恢复人身自由日起1年内 提出; •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日起1年内提出; •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合法有效,只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救济 •法律后果 •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因财产,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全文)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全文 法释〔2020〕22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 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一、一般规定 二、结婚 三、夫妻关系 四、父母子女关系 五、离婚 六、附则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本案是否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而XXX是以个人名义向喜鹊借款,XXX并没有参与签署借款合同,因此法院认定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XXX无需承担偿还责任。这也说明了夫妻在债务形成时需要注意确立债务的归属和责任,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三、离婚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理 离婚财产分割一直是夫妻离婚后的重要问题之一,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了更加详细和科学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在财产分割中,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来源、抚养子女等因素,合理确定财产分割比例。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后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和继承问题,进一步保障了离婚后夫妻的合法权益。 四、收养关系更加明确

收养是家庭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收养关系的认定和维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一步明确了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和终止条件。同时,根据社会实践和国际惯例,将“福利院等机构的收养”纳入法律范畴,进一步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出台,为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规范提供了更加科学和完善的法律保障。各项规定的实施,需要广大公民的共同遵守和落实,才能真正实现夫妻和睦、家庭幸福的目标。 借款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这取决于是否存在证据表明他们与借款有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借款方没有签署借条,也没有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证据,法院就不会判定其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近,我国的离婚率连续16年上涨。根据《民法典》的 规定,自离婚登记申请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夫妻双方有长达六十天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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