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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第一章

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

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

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2、组织经济生活。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4、司法解释。5、我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章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婚姻家庭法规定或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基本精神、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和解决

婚姻家庭法律纠纷份的根本准则。

五大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1、目的是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2、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3、实现程度与社会发展阶段想适应。

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律保障: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当事人主观意志和索要财物人不同)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广义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狭义的男女平等

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意义:1、实现平等的前提。2、实现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基本要求:1、缔结婚姻时地位平等。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地位平等。

四、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内容:1、是对男女双方的约束。2、已有合法婚姻,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结婚。3、一夫(妻)多妻(夫)都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取缔和制裁。4、违反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1、重婚。(1)概念: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重为婚姻的违法行为。(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行为。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而导致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是指有配偶者仅仅与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但并未结婚的行为。

两者区别:1、目的。重婚者主观上是故意的,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愿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者不具有与他人结婚长期生活的目的,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2、制裁。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

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1、对妇女的保护:(1)婚姻法上:A、子女姓氏上。B、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

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C、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适当照顾女方。

(2)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家庭婚姻权利。

2、对儿童的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3、对老年人的保护:(1)人身自由权。(2)房屋居住权。(3)家庭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权。(4)婚姻自由权。(5)

社会保障权。

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

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和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疾病、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家庭暴力VS虐待:1、次数和时间上。家庭暴力多是一次性和短期行为,虐待是多次和长期。2、实施伤害程度上。

虐待大于家庭暴力。3、范围上。家庭暴力相对较窄。4、法律后果上。虐待是一种犯罪行为,家庭暴力是民事行为。

虐待VS遗弃:1、联系。实施对象一致。2、区别。行为方式不一样。虐待多是积极的、作为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遗弃多是不作为。

七、计划生育原则的微观概念: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和素质,在保证人口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或

降低人口增长率,消除人口生育的盲目性。

意义:1、有利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人口素质,符合我国国情。2、是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相协调的客观规律的要求。

基本要求:少生、优生、优育、适当地晚婚晚育。

具体表现:1、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2、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第二胎生育。3、禁止多胎和计划外二胎生育。4、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有关生育的限制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放宽。

第三章

一、亲属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的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使他

们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固定的称谓。

法律上的亲属是指受法律调整、由法律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特征:1、法律性。2、产生有一定原因。3、身份性。

二、亲属的种类:1、我国古代:(1)宗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和其配偶。(2)外亲,是指与女系血统相

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相关的和与出嫁女儿相关的。(3)妻亲,是指以妻子为中介联络的亲属。

2、现代:(1)配偶。(2)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3)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

亲的配偶。

三、亲系的概念:是指亲属间的时代联系。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直系姻亲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的配偶。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旁系姻亲是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四、亲等的概念: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不算己身,一世代为一亲等。2、旁系血亲。共同直系血亲,两边相加。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同上。2、旁系血亲。共同直系血亲,两边相同为此数,两边不同取大数。

我国:1、直系血亲。算己身,一世为一代。2、旁系血亲。同寺院法。

五、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在婚姻家庭法上:扶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承担禁婚效力、民事责任效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忠实

与尊重效力。

2、在民法上: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3、在刑法上:犯罪构成效力(虐待罪遗弃罪)、告诉和解效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在诉讼法上:回避效力、辩护和代理效力、上诉和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

第四章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即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义务

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特征:1、主体为异性男女。2、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和姻亲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1、实质要件——婚姻当事人的自身情况以及双方间的关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必备条件(积极条件):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禁止条件(消极条件、结婚障碍):不得结婚的法定条件。

形式要件——结婚程序,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须符合法定条件。

事实婚主义、形式婚主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相结合)

2、公益要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

私益要件——涉及个人的要件。

三、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含义:(1)双方都自愿。(2)当事人本人的自愿。(3)完全的自愿。

条件:(1)具有结婚能力。(2)意思表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由本人作出。(3)意思表示真实。

2、达到法定年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亲婚

2、禁婚疾病

种类:(1)严重的精神疾病。(2)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婚后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

五、结婚的程序

1、登记机关

2、程序

3、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委托他人

办理应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婚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六、违法婚姻,是指欠缺法定的结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所谓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绝对无效,是指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不被国家承认和保护。(注意:1、没有时效限制。2、违反公益要件。3、提请人是当事人、近亲属、国家机关。)撤销婚姻,也称相对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注意:1、有时效限制。2、违反私益要件。3、提请人是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

无效婚姻VS撤销婚姻

七、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及请求权人——1、重婚的。(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近

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即在结婚之时尚未治愈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4、未达到法定婚龄。(未达婚龄者近亲属)

八、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1、主动依法宣告2、当事人申请3、当事人不服登记机关提出复议,经复议后

提出行政诉讼)

九、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中应注意:1、不适用调解。2、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撤诉。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可以调解。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十、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胁迫(唯一法定事由)。胁迫是指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

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胁迫的含义——1、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3、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4、受胁迫方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同意结婚。

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十一、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十二、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1、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相互继承,酌情分得。

3、非婚生子女和父母间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决定。

4、同居期间的财产,共同共有,但能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协议处理共有财产,协议不成,照顾无过错方。

5、因重婚,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合法配偶)的利益。

十三、注意事项

1、未达法定婚龄的后达到婚龄的无效婚姻——法院不确认婚姻无效。

2、禁止结婚的疾病治愈——法院不确认婚姻无效。

3、大多数欺诈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但冒名顶替、代为登记的除外。

十四、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特征——1、主体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是一种违法婚姻。3、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具有公开性,群众认为是夫妻。

十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Before——同居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

After——“不登记不保护”符合实质要件,通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不补办,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补办后婚姻溯及力从具备法定婚姻实质要件时起计算。

十六、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并未依法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生活。

1、双方均五配偶:事实婚姻←1994.2.1→同居。

1994.2.1后(同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受理。

2、有配偶者:法院受理。

十七、注意事项

1、事实婚姻不溯及既往。

2、不影响事实重婚的构成。

第五章

一、夫妻关系,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为配偶的特殊人际关系。

特征——1、合法性:男女两性,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终身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 3、专属性:基于配偶身份。

二、夫妻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有关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1、夫妻的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

利。《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

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是夫妻的共同责任,包含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第16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夫妻的同居与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互负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忠实义务又叫贞操义务,是指专

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5、外国立法例:同居权,共同生育权,贞操义务,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

三、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基于财产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时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时为止。

四、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知识产权的收益——1、夫妻共同所有的并不是权利本身,而是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

2、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凡事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仍应归权利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能分割。 4、期待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

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

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金。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的同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作为个人所有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所获得的医疗费、

补助费、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赔偿金、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2、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

费等。

注意:1、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有无偿使用权。 2、一方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正常损耗、灭失的,不能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 3、对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作出添附行为的,添附部分为夫妻共有。4、夫妻一方参加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中所得的奖金、奖品以及从事开发、创新等科技工作中所获得的资助、津贴等,原则上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六、夫妻约定财产

1、特征:(1)自愿,以书面协议形式。双方没有争议的口头约定视为有效。(2)优于法定适用。

2、条件:(1)主体是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夫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对象既可以是婚前个人财产,也可以

是婚后所得财产。也可两者都规定。(3)必须完全自愿。(4)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3、对第三人效力: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对其发生效力。

七、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约定财产制不能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八、夫妻间的继承权

1、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是配偶继承权的依据。

3、不受婚姻存续期间长短的影响。

4、生存一方的继承权,不受是否再婚的影响。

5、应对共同财产先进行分割。

第六章

一、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对子女婚生性、合法性的法律认定。

1、条件:(1)婚前受胎婚后出生。(2)婚后受胎或出生。(3)离婚后300天内出生。

2、婚生子女的条件:(1)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2)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即生父妻子所分

娩,生母之夫的血统。

三、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对婚生子女推定的限制制度,亦即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制度,简

称否认权。

1、条件:(1)受孕期间未同居,包括物理上和精神上都未同居。(2)第三人的行为。

四、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1、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人民法院在审理追索抚养费的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调

解不成时,依法判决。

2、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进行全面培养。

3、保护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自然损害和人力的非法侵害的

权利和责任。

(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安慰、关心、帮助和照料。

(三)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出自何人的法律行为,即生父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其所生。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它的效力就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六、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均称继子女。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姻亲关系:(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时,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

女未受到继母或继父的抚养教育。

2、拟制血亲:(1)父或母再婚时,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由生父或生母供给抚育费,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

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和教育。(2)父或母再婚时,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

1、人身方面:抚养教育权,管束保护权,子女返还请求权,住所指定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

2、财产方面: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管理权,用益权,处分权。

第七章

一、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特征:1、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创设和变更亲属身份的法律行为。 3、发生在非直系血亲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4、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二)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 3、遵守社会公德原则。

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

5、保守收养秘密原则。

二、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1、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1、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条件:(1)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儿童的,须

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2、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3、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能力抚育子女。(2)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

送养,一般情况下单方送养无效。(3)在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情况下,送养一方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因为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优先抚养权。(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再生育子女。

(三)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4)年满30周岁。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第二,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三、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送养人条件放宽。生父母即使没有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也可将子女送养。被收养人即使不属于父母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可被收养。

2、被收养人条件放宽。不受未满14周岁限制,可以是成年人。

3、收养人条件放宽。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4、年龄界限放宽。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

合。家庭, 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 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 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 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 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 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 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又有婚姻家庭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 实行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是亲属关 1、 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法律拟制。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 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的范围: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亲系可分为不同系列: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现代国外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与之不同,50年、80年婚姻法及修改后的婚姻法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古代以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方法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如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血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血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完成相同。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也必须有一定依据。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而可简称为身份法律事实。 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身份法律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终止原因有: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 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 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 、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 、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F 、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凡欠缺结婚要求的男女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和形式婚两种。所谓事实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即为成立,法律承认其婚姻的效力。所谓形式婚,是指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形式婚又可分为宗教婚和法律婚。中国古代的聘娶婚也属于形式婚的类别。在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掠夺婚、有偿婚、无偿婚。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始创于西周。 婚约的概念: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不应视为共同所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 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需指出的是,须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掉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目前结婚的程序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对此有规定。 无效婚姻的种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我国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经历了三个不同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司法实践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更严格。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下列要件: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违法性;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婚姻法也未将欺诈作为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本章阐述的婚姻效力,专指婚姻的直接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直接效力,从性质上可分两方面:一是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二是婚姻在财产法上的效力。 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是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二是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三是从法律上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 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 夫妻财产制以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和统一财产制等。 4、按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综上可见,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内容多样,但法定与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最基本的形态。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重要的改进,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规范了财产约定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坚持下列三项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处理的原则;二是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原则;三是体现特殊保护、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的原则。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财产制模式在整体上不失其科学性和进步性,但在制度设计的具体动作上还存在若干缺陷和疏漏,需进一步完善。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第1节 离婚制度概说 婚姻终止的概念: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其含义有三:1、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2、婚姻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3、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一、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二、夫妻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的基本特点为五:1、从主体看,离婚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任何人都无权代替,更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请求。2、从时间看,只有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依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3、从程序看,离婚和结婚一样,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法律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4、从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5、从内容看,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债务的清偿等。 离婚的分类: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从离婚的程序来分,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从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从请求权来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个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从时间效力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从程序和方法来看,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对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未作明确规定。从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

婚姻家庭继承法继承法解释

婚姻家庭继承法-继承法解释 《继承法及解释》 一、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有下列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纠纷诉讼期限为知道或应知道2年,但继承开始超过20年不得再起诉。 四、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五、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八、相互继承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推定为:1、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3、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无继承发生。 九、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没有抵触的,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的,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十、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认定为限制

行为能力人。 十一、继承权纠纷在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十二、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反之,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十三、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十四、法定继承权基于法律取得的有:1、婚姻关系;2、血缘关系;3、扶养关系。十五、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条件:1、有法定继承权;2、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十六、继承权的放弃:1、继承前作出弃权意思表示的,不生效力;2、继承开始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xmufamilylaw2011@https://www.sodocs.net/doc/a319227989.html, 密码:123456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和家庭的界定 ?(一)婚姻的界定 ?各种学说:P3-4 ?契约说 ?伦理说(黑格尔,婚姻为合法的伦理的爱) ?共同生活说 ?性欲说 ?社会制度说 ?我国现阶段的界定: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1、自愿的结合 ?2、男女两性的结合 ?3、以建立夫妻身份,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4、合法性 ?(二)家庭的界定 ?家庭是人类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它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共同体。

?1、生活共同体 ?2、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3、成员相互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家庭的职能: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人口再生产职能;消费职能;教育职能;情感交流、扶助职能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1、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 ?2、范围不同 ?二、婚姻家庭关系 ?1、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一、摩尔根一恩格斯的观点: ?1、无任何限制的杂交阶段, ?2、群婚制: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 ?3、对偶婚制 ?4、一夫一妻制 ?王铭铭:《裂缝间的桥——解读摩尔根〈古代社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二、现代学者的批评 ?乱伦禁忌自始存在。

?一夫一妻制家庭存在于各种社会类型。?现代科学未提供证明人类从前存在过血缘家庭。?否定母系社会的存在或限定其存在的范围。?普那路亚家庭(亚血缘群婚制家庭)的真伪问题。?三、当代婚姻家庭与法律的新发展 ?反家庭暴力 ?无过错离婚 ?非婚同居制度化 ?同性结合合法化 ?平等生育权 ?儿童权利保护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婚姻法和广义的婚姻法 ?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特征:对象的广泛性;伦理性;较多的强制性规范。?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关系 ?2、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第一章 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 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 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2、组织经济生活。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4、司法解释。5、我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章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婚姻家庭法规定或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基本精神、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和解决 婚姻家庭法律纠纷份的根本准则。 五大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1、目的是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2、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3、实现程度与社会发展阶段想适应。 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律保障: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当事人主观意志和索要财物人不同)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广义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狭义的男女平等 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意义:1、实现平等的前提。2、实现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基本要求:1、缔结婚姻时地位平等。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地位平等。 四、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内容:1、是对男女双方的约束。2、已有合法婚姻,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结婚。3、一夫(妻)多妻(夫)都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取缔和制裁。4、违反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1、重婚。(1)概念: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重为婚姻的违法行为。(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行为。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而导致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范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确保合理的财产继承和分配,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保障。下面将从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继承顺序、异议处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 婚姻家庭继承法根据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1. 共同财产继承 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购置的住房、汽车、银行存款等。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其共同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如子女、父母等。如果夫妻双方均去世,共同财产应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给近等分的继承人。 2. 个人财产继承 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有的财产,如单方继承的财产、个人赠与的财产等。个人财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继承人。如果个人财产只有一方拥有,那么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如果夫妻双方均去世,各自的个人财产将继承给各自的法定继承人。 二、继承顺序

婚姻家庭继承法规定了一定的继承顺序,以确保继承人的权益得到 合理保障。 1. 子女继承 子女是优先继承的主要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子女,应平均继承财产。在继承时,无论是否合法出生的子女,都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如果子 女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女将代替其享有继承权。 2. 配偶继承 配偶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当子女继承完毕后,剩余财 产的一半将归配偶所有。如果已有子女去世,剩余财产的一半将由配 偶和已故子女的子女平均分配。 3. 父母继承 如果没有子女或配偶,继承顺序将转到父母一方。父母继承财产的 顺序为:首先是生父母,然后是养父母。如果某一方的父母亲都去世,则继承权转到另一方的父母。 三、异议处理 在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继承权的争议和异议。婚姻家庭继承法 也就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和继承顺序存在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继 承案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依法审理,并根 据继承法规定做出裁决,以解决争议。

婚姻家庭法笔记_____自考法律本科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1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9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15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19 第五章夫妻关系 28 第六章亲子关系 35 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44 第八章收养 45 第九章婚姻的终止 52 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67 第十一章附论 70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 1、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 一、夫妻财产 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 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

结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除非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对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的母亲送给他一套商品房..双方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女方认为虽然是婚前赠与;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男方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从上面对我国法律的介绍可以看出来;如果女方不能证明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话;赠与房产就应归男方单独所有;女方无权分割.. 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 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 夫妻双方如果想终止婚姻关系;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的意向、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形式..但是夫妻双方对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都不能协议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争议问题做出判决;才能合法解除婚姻关系..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遵守的是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因此离婚自由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破裂必须达到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那么在现实当中;存在着一方坚决提出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情况的;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这时法院的目的是为离婚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与机会;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方在6个月之内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如果6个月之后原告仍然坚持离婚诉讼至法院;尽管被告仍然不同意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 一、名词解释 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 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 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 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0001)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主体上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从婚姻的目的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从婚姻效力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确立配偶身份的结合。从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上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所谓家庭,是以婚姻、血源和收养关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特点:1、家庭生活。2、婚姻、血缘、收养关系。3、家庭成员互相享有权利互相承担义务。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男女双方的结合应当具有永久性和合法性。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婚姻家庭的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点。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时一种自然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存在,而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消费的职能。3、教育的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前婚姻时代:原始人群 群婚制: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制排除了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婚姻,亚血缘群婚制排除了同辈的姐妹和兄弟之间的婚姻。 对偶婚制: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 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特点:1、男子对女子的统治。2、比对偶制牢固,不能轻易解除,但是解除的权利在男性。3、与继承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 国家形态下的婚姻家庭法: 古代:1、强调人身依附性。2、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家长与家属之间不平等。3、男子有多妻纳妾的特权。 近代:1、理论上否定了亲属间的人身依附性。2、由男尊女卑转为男女平等。3、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日趋严格,婚姻自由成为人们平等观念的一部分。 现代:1、两性关系日趋平等。2、财产权独立的趋势日趋明显。3、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立。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讲,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人身关系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婚姻家庭法强调伦理性(倡导夫妇有义、夫妻而爱、相敬如宾、以孝为重、强调尊老爱幼重视家庭的价值和利益)4、婚姻家庭法具有法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3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制地方的有关规定。4、最高人们法院的司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制度的概述:在当代,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彼此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亲属只能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收养关系、彼此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3、法律所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 亲属的种类:(一)我国古代亲属的种类:宗亲、外亲和妻亲。宗亲是指依据父系宗族血缘关系而发生的亲属。出自于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外亲是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与母亲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其所生的后代。妻亲是指以妻子为中介联络的亲属。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1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在阅读《婚姻家庭法》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原则、制度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等内容。通过学习,我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有了全面的认识。 在书中,作者详细阐述了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作者认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亲缘关系原则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素包括家庭关系、家庭职能和社会地位三个方面。 除了理论阐述,书中还介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作者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家庭自主权等;二是保护家庭权益的原则,包括家庭财产权益、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等;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包括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社会关系的和谐性等。在实践中,应当注重发挥道德和习惯的调整作用,同时加强行政管理和司法救济的作用。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认为,婚姻家庭法是保障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重保护个人自由和家庭权益,同时加强行政管理和司法救济的作用。我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婚姻家庭法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2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在深入阅读和理解《婚姻家庭法》之后,我深感其内容丰富,逻辑清晰,观点独特。这本书不仅为我提供了对婚姻家庭法的新视角,也为我提供了理解和应用这一领域的新工具。 首先,我必须提到的是书的开篇第一章,它对婚姻家庭法的基础概念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释。这部分内容让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全面的了解,也帮助我理解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我尤其被书中的案例分析所吸引,它们生动地展示了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效果。 其次,我对书中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部分印象深刻。这部分内容让我了解到,虽然法律在不断进步,但婚姻家庭法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它始终围绕着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目标。 在阅读了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国际发展趋势之后,我对这门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有了更深的理解。我认识到,无论在哪个国家,婚姻家庭法都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它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后,书中的法律条文解析和案例分析部分,为我提供了理解和应用婚姻家庭法的具体方法。我从中学习到,理解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是一回事,但真正理解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又是另一回事。这需要我们对实际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总的来说,《婚姻家庭法》是一本对我深入理解婚姻家庭法有重大帮助的书。我相信,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日常生活中,我都会运用我从这本书中学到的知识。这本书无疑将对我未来的学习和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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