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第五章 亲子关系[2页]

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第五章 亲子关系[2页]

第五章亲子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幼年丧父,生母与继父乙结婚后,甲便与外祖母共同生活,生活费也由外祖母承担。甲工作后母亡,继父乙年老多病要求甲赡养,甲不同意。下列说法中哪种是正确的?(B )A.甲有给付乙赡养费的义务

B.甲无给付乙赡养费的义务

C.甲承担乙赡养费后,可取得对乙遗产的继承权

D.以上答案都不对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应如何确定?(A)

A.一般至子女成年时为止B.一律至子女成年时为止

C.一般至子女结婚时为止D.一律至子女结婚时为止

3.继父或继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属于何种亲属关系?(A )

A.直系姻亲关系B.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C.旁系姻亲关系D.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4.甲与乙离婚后,未成年的儿子丙与父亲甲一起生活。甲因急事需外出几日,便委托好友丁代为看护丙。丁午睡时,丙偷跑出去玩耍,损坏小卖店电视机1台。在丙其无财产赔偿时,应由哪一方应向小卖店承担赔偿责任?(A )

A.甲

B.丁

C.甲、丁

D.甲、乙、丁

5.父母离婚时,甲判由母抚养。甲成年后考取国内某私立大学,每年学费2万元。因其母无力独自承担,其父拒绝分担,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承担一半学费。对此纠纷,法院正确的处理结果是哪一种?(C )

A.判决甲父承担甲学费的一半

B.追加甲母为共同被告,判决父母各承担甲学费的一半

C.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D.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6.下列说法中,哪种是正确的?(C)

A.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不具有父子权利义务

B.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母或生父的权利义务消灭

C.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D.继子女与对其抚养教育的继父或继母间的关系,因生母或生父死亡而终止

7. 下列说法中,哪种是正确的?(B )

A.子女的配偶对其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B.子女对遗弃自己的父母仍有赡养的义务

C.子女对因再婚导致生活困难的父母无赡养的义务

D.子女声明放弃继承权后对父母无赡养的义务

二、多项选择题

1.直系血亲的父母子女,包括哪些?(ACD )

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B.继父母与继子女

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D.养父母与养子女

2.甲幼年随生母与继父乙共同生活,继父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生母与乙离婚后,已成年的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继父女关系。下列选项中,哪些说法是正确的?(CD)A.甲与乙的继父女关系已随生母与乙离婚自然终止

B.甲与乙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随生母与乙离婚自然终止

C.甲与乙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生母与乙离婚而自然终止

D.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关系状况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继父女关系的判决

3.下列选项中,乙应当对甲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有哪些?(ABD)

A.乙幼时被年近花甲的甲收养,两人以祖孙相称,现乙已成年

B.乙幼年丧父,随生母与继父丙共同生活。几年后乙母死亡,丙与妻子甲将乙抚养成人

C.乙出生后不久其母离家出走,生父甲将其送养他人。现甲年老无依,要求乙给付赡养费D.甲次子丙成年后结婚生子,长子乙因家贫无力娶妻。乙以甲偏心为由拒不给付赡养费

4.甲为乙的生父。父子两人长期关系不和,双方口头约定:双方脱离父子关系,甲不给乙盖房结婚,乙也无须为甲养老送终。甲再婚妻子没有收入且体弱多病,生活陷于困难,遂向乙索要赡养费。乙则以协议和对甲妻无赡养义务为由对抗甲的请求。下列选项中,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D)

A.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B.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C.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

D.甲因履行扶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乙应履行赡养费的支付义务

5.甲与妻乙离婚后,其子丙与甲共同生活。某日甲将未成年的丙一人留在家中,丙玩火引发火灾,除自家财物受损外还殃及邻居家。关于邻居家财物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A.丙有个人财产的,由丙承担赔偿责任

B.丙无个人财产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C.丙无个人财产的,甲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的,由乙共同承担

D.丙无个人财产的,由甲、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断题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2.成年子女对有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给付赡养费的义务。(x)

3.父母因再婚导致生活困难的,成年子女应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4.有权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的,仅限于父或者母。(x)

5.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6.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7.尚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x)

8.受欺诈而抚养他人子女的,有权请求受抚养人的生父母赔偿其支出的抚养费。(√)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 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样本原那么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从的念义、分类和范困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亲从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撒销 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夫妻财产剖 第五章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登记离婚 第三节诉讼离婚 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第七章收养制度 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斛除 第八章扶养制度 第一节扶养制度 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九章附论 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llI 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娴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困的米屈行内的社会生活单位。二、 属性 自然屈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索、自然规律的选择 社会屈性:婚娴家庭木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局部,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屈性是婚妍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屈诅;是决定婚娴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索,是婚妍家庭的根木屈性。 三、职能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尘迫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对开 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陷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3、百化教台J方能 四、形态的历史开展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当阶级社会形成之际,对偶婚制也慢慢演化成一夫一婓制。男性居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原因:私有制确头立和传承私有财产,有助千确立丈夫的主导地位,更好地满足适应传承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至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要制度在形式上趋向千两性平等,夫要双方一一平等,丈夫不得在要子之外迎娶其他女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 一、西方婚娴家庭法开展历程 (一)古罗马亲属法 .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标准散见千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二铜表祛?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权益。?查士 T尼法典?、?法学阶梯?和?法纂学?汇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律标准。万 民法:(符合条什的当书人依合意即可成婚.) 市民法:已尽打婚:妆照宗教仪式缔结;买卖婚:妆照坚惑契约方式缔结,时效婚:书头上以夫安关系同居一年以上.) 婚姻终止:偶死亡、自由权或者巾民权的丧失和离性(.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寺院法:又称为宗规法或教会法,它的普及适用是以菲瞥教的广泛传播以及教权的扩张和教令的统一为背蚁的。?新约令书汃?使徒教律孚等包含的婚姻家庭标准都是寺院法的组成局部。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普迫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之中。 英美法系国家开场以单行法的形式发布婚姻家庭法律文件。 法国:成认“婚姻是民串契约”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屈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丛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继承、烟与、选嘱和夫荽财产村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德国:较为鲜明地表达出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代特点。 英国不成文的判例法,钮逋江和r平丞在调整婚姻家庭中起若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总结:近代诬方的婚姻家庭法开展呈现出一定的同庙性和同步性。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变革特点: @调祁婚姻家庭关系的注律涓源日益多元化。 © 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米越深入,婚姻家庭注的边界越米越开放@I A有的沈律理念衱重新审视和反思,新的沈律理念正在萌芽和形成.(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开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Q 战以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唯一代表。 雾战以后,随若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阵营也大大充实,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我田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标准,始见丁礼,后入T律.j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庄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骆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标准J羊丁礼而略丁律。?九章律?是酘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标准的文本。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特征: @宗族矿分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沿大的影响,两性结合而有“父母之命、蚁少勺之言” 方符合社会标准, @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荽多妾讳竖L 罕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卒行夫权空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安,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极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到近代,消政府千1910年公布了?大消现行刑律?,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乘继了唐宋明消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1911年起草的?大渚民律尊案?中有专门的亲屈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鼓初尝试。北洋政府于1915 年制定了?民律亲屈编草案?,1926 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2、1930 年,国民兑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屁编?,千193 1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那么、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屁会议。 (三)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950 年婚姻法:新中因成立后的第一部。立法宗旨是:二佞除包办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土义婚姻制度。头竹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娴制度”。 2 、198 0 年婚姻法: @坚持1950 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要、男女平等的原那么,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那么修正为保护妇女、儿堂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原那么。 气结婚条件进展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 周岁、女l8 周岁变为丽22 周岁、女20 周岁。 @ “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京廷成员。 迦对家肚关系的一调整。 3、2001 年婚姻法的修订 那么中增加了保陷婚娴法诸原那么实施的制止性条款 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千无效婚娴和可撤销婚娴的规定。 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婓财产制,标准了夫哎约定财产规忠等 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f 假设干列举性、例丞比的规定。 专竞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仕。 嘘蚊.岊臣一呻启吕一对偶翻曰畸- 关一妻]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群婚制 2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一、概念 恩格斯认为杂乱性交·血印随制·亚皿群血J 婚钢守上枫一个进步婚姻史上第二个进步 张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制止,排除兄弟姐妹。范困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要的婚姻形式,也叫栠体婚。 了1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付除f 不同茉分之间的两性关 系,即只有同张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要。 嗨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农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廷。同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廷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I @调整对象是婚娴家庭关系。 ®,E l 的在千确定婚妍双方或亲屈各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建立和谐文明的家庭气氛,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啪 昏妍家庭法是调整婚妍家庭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二、特征 原始社会晚期,婚娴禁忌越来越多。成对配偶在一定期间内得以相对移定地保持同居关系。对偶婚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态。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移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妍形态。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昏妍家庭法的调整范困具有明晰的边界,同llI 又极其广泛和普逼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困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但整个社会就是由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组成,所以婚娴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可以说毅盖了全社会。 勹@,昏妍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记,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婚姻法讲义(3)亲属监护收养继承

婚姻法讲义(二) 家庭关系 上一讲我们讲完了结婚,婚约,事实婚及其他婚姻缔结的法律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讲一下家庭。 一、三种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甚至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这就是夫妻一体,实际就是夫权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平等决策权,平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权,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比如象现在香港和台湾适用原六法全书民法典时妻冠夫名,如范徐丽泰、陈方安生。 第一: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略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亲子关系 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1、婚生父母子女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与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拟制血亲,也与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有限制: (1)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

婚姻家庭法 名词(排)

包办婚姻:是指对婚姻当事人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第三人不顾当事者本人的意愿,强制代为决定其婚姻关系的行为。 别居是指夫妻双方免除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不完全收养:是收养的一种形式,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休妻方式。出妻的理由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对偶婚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 非婚生子女:旧称私生子,这种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受胎而出生的。这种性行为是被道德和法律所否定的。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P99 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封建四权:指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说的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这种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可通过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责任。 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互相吸收,而实际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扶养的含义与特征广义的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扶养、赡养。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无论是其形式还是其内容,都构成为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扶养关系,或称扶养法律关系。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1)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2)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3)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4)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服制:中国古代的礼法以不同的服制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宗法家族制度。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同样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体而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以下几项:(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个人特有财产制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 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和离: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愿不愿离婚取决于夫,所谓和离,其实只不过是协议休妻或放妻,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亨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笔记_____自考法律本科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1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9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15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19 第五章夫妻关系 28 第六章亲子关系 35 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44 第八章收养 45 第九章婚姻的终止 52 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67 第十一章附论 70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 1、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婚姻家庭法教案

绪论 第一编亲属制度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 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 第三章婚姻法概述 第四章结婚制度 第五章婚姻效力 第六章离婚制度 第七章亲子关系 第八章收养关系 第九章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 第十章继承法概述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 第十二章遗嘱关系 第十三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编附论

绪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并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了解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 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属性。 知识结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认识。 教学方法:一般讲解与重点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一、婚姻和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包含三层含义。 2、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包含三村层含义。 婚姻家庭的法律学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注意强调两点:一是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在法定社会中,婚姻不是中性的、与法律无关的结合,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特征。二是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合法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与个人为本位的。首先是身份权,其次是财产权。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它既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有具有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身特征。前者为社会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1、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其形成和存在的必要前提,也是区别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第五章:夫妻的义务和权利 第一节:夫妻的共同义务 第一条:夫妻双方要忠实、互助、和睦地履行夫妻的共同义务。夫妻应该互相尊重,相互信任,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应由夫妻共同负担。 夫妻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能力负担家庭开支,包括食物、住宿、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夫妻间遗留财产,夫妻应协商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和债务。如不能达成一致,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节:夫妻的个人义务和权利 第四条: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利。 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不得侮辱、虐待对方。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应得到理解和尊重。 第五条:夫妻双方享有家庭决策和管理权利。 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相互协商,共同决策关系家庭和子女的重要事务。夫妻双方有权管理家庭财产和事务。

第六条:夫妻双方享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夫妻双方应相互扶养,互相照顾。无论经济能力如何,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七条: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财产、劳动、身体健康等各项权益。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离婚后的夫妻关系 第八条:离婚后,夫妻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双方仍然保持亲属关系。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保持相互关心和帮助。 第九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和抚养子女,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夫妻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夫妻双方在合法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重新结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节:夫妻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夫妻共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夫妻共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财产纠纷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家庭婚姻法 整理资料

章节目录 • 1 第1章 o 1.1 婚姻家庭的含义 o 1.2 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它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它必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是一定社会的缩影。所以,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和家庭形态。也只有从社会制度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明确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o 1.3 婚姻家庭的职能 o 1.4 婚姻家庭的类型 我国考古工作者发现的“资阳人”、“柳江人”、“河套人”和“山顶洞人”等文化遗迹,表明当时已处于母系氏族公社前期,正所谓“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是对亚血缘群婚制的生动写照。而从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的氏族墓地中所发现的形同公房制的墓穴,也可略见亚血缘群婚制的一斑。 对偶婚制,在不同的地区和民族中出现的时间是不同的。我国对偶婚制大概于仰韶文化的晚期开始确立。走婚,便是这种婚姻的表现形式。走婚的典型代表是云南纳西族的“望门居”(或称“阿注婚”);而在壮族、傣族聚居的某些地区,解放前则流行着女方在生育前“不落夫家”的习俗;四川的普米族,则流行“住加”制度。除了上述民族学实例以外,古代典籍也保留着对对偶婚的记载。 • 2 第2章 o 2.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范畴

由于婚姻家庭法中所规定的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期限的。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小部分规范是任意性的,如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允许离婚当事人就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进行协议等。但履行任意性规范时,也必须以婚姻家庭法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当事人的选择和协议是有一定限度的。 o 2.2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1934年4月8日,根据实践经验,中央执行委员会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结婚、离婚、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离婚后小孩的处理、私生子的处理、附则,计21条。这两个法律文件是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的统一的婚姻法。 其他一些革命根据地也以上述婚姻立法为依据,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颁行了地区性的婚姻法规。如1932年2月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1933年12月的《川陕苏维埃婚姻条例》等。 o 2.3 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改革 1950年婚姻法,是我国建国初期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是党和国家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各项政策的法律化,是中国人民长期反对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经验总结。它的颁布标志着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将被彻底废除,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将遍行全中国。 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指出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将成为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期待民法典的编纂成功,同时,也期待其完成改革婚姻家庭法的历史使命。

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 试题2[8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2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在下列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答案】 1.小陈的姨父是小黄的舅父,现小陈和小黄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正确者是()。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D.他们之间属于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2.甲与乙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经济问题双方争吵不断而解除同居关系,但仍有来往。半年后,乙发现甲与丙同居生活,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重婚论处。甲的上述行为()。 A.构成重婚 B.属于事实婚姻而不构成重婚 C.不构成重婚 D.依甲与丙同居是否是以夫妻名义进行而定 3.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4.甲与乙结婚后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5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甲乙离婚时,甲向其弟的借款应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5.甲与乙离婚后,9周岁的儿子丙随父亲甲生活。甲因外出经商,委托好友丁代为看护。一日丁酒醉,丙偷跑出去玩耍,损坏小卖店电视1台。对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A.甲承担 B.丁承担 C.甲与丁承担 D.甲、乙、丁共同承担 6.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A.丧失劳动能力 B.无固定工作 C.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D.无儿无女

05680婚姻家庭法

(一) 1.、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但是,有关时效的期限长短 不同。 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应当指出的是,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则创设了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 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 5.亲权是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 6.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离婚。(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7.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其形式有

两种 8.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 9.古代礼法以“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 可简记为“富贵三年无所归”。 10.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 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1.当代许多国家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将亲属分为 12.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民法第五编婚姻家庭(法考学习笔记)

• 民法第五编婚姻家庭 (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 院系: 姓名: 学号: 学习时间: 指导老师:

民法第五编婚姻家庭 •结婚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双方均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 •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效力瑕疵婚姻 •无效婚姻 •男女的结合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类型 •当然无效 •我国采用宣告无效制度; •宣告无效 民法典1051 •重婚 •申请宣告人: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 •未到法定婚龄 •申请宣告人: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申请宣告人:当事人,近亲属; •诉讼程序 •无效情形已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 应一并作出判决;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否行使撤销权,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当事人不请求撤销的,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撤销 •撤销事由 •胁迫 民法典1052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应自胁迫行为终止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自恢复人身自由日起1年内 提出; •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日起1年内提出; •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合法有效,只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救济 •法律后果 •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因财产,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法典下的家庭法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的法律调整

民法典下的家庭法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的法 律调整 近年来,我国家庭法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法制进步。随着《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家庭法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的法律调整 也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文将对民法典下的家庭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夫妻关系 1. 婚姻自由与平等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的家庭婚姻制度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歧视。 而如今,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无论男女,凡符合法定婚姻年龄的公民均享有结婚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婚姻的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 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共同管理家庭、共同承担赡养子女的责任等。这一调整进一步促进了夫妻关系的平衡和和谐。 2.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在夫妻关系中,财产问题常常是引发矛盾的焦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前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自己的财产权益。在婚后,个人的 劳动收入、知识产权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约束。 对于婚姻期间所得到的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该 期限内离婚双方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款有效避免 了财产过渡期间的争议和纠纷。

二、亲子关系 1. 父母的抚养权与子女的受养权 亲子关系是家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权负责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维护。而子女则享有受养育和受教育的权利。 民法典还对离婚后的抚养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共同行使,并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细则。如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将依法判决,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 2. 亲子鉴定制度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的鉴定程序和结果的法律效力。亲子鉴定程序包括采集亲子样本、鉴定程序和结果确认等。亲子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和维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法律调整所带来的影响 1.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民法典下的家庭法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的法律调整,更加注重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对于妇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从婚姻自由、财产权益到子女抚养权,都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 2. 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 试题3答案[2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3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B;2.B ;3.B;4.D;5.B;6.C;7.C;8.D;9.D;1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ABC;2.ABD;3.AD;4.BC;5.BC;6.ABC;7.ABD;8.ABD;9.ACD;10.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A;2.D;3.BD;4.BD;5.AB;6.AB;7.(1)D;(2)D;(3)AD;(4)D 四、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 1.家庭暴力与虐待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与虐待家庭成员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表现为作为的形式,而虐待则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2)家庭暴力具有突发性、偶发性,而虐待则具有持续性、经常性。2.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的效力不同。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法定财产制则为补充,即夫妻未对财产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采用法定财产制。(2)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同。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的范围较广,既可对婚前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只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3)内容不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较为广泛,既可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也可约定采取共同财产制;既可对夫妻全部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夫妻法定财产制仅为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 3.收养与寄养 收养与寄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成立要件不同。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寄养则不需要履行法定程序;(2)法律效力不同。收养会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因此,会发生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变更;而寄养不会在收寄人与寄养人之间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不会发生父母子女身份的变更。(3)存续期间不同。收养无期限的约定,而寄养一般有约定的期限。 4.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协议离婚的请求权主体为夫妻双方,而诉讼离婚的请求权主体为夫妻中的一方;(2)受理机关不同。协议离婚的机关为婚姻登记机关,而诉讼离婚的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3)适用程序不同。协议离婚适用行政程序,而诉讼离婚适用诉讼程序;(4)受理机关的审查目的不同。协议离婚主要是形式审查,而诉讼离婚强调的是实质审查;(5)离婚标准不同。协议离婚的标准是双方达成离婚合意,而诉讼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买卖婚姻与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仅是对当事人婚姻的强制和干涉,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既是对当事人婚姻的强制和干涉,又以索取财物为目的。

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第六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2页]

第六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系兄妹关系。甲大学毕业后就职于某外资企业,乙成年后考取某大学。甲、乙父母均为农民,资助甲上完大学,无力再支付乙的学费。乙请求甲提供帮助,被甲拒绝。对此情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学费应由其父母承担 B.乙的学费应由甲承担 C.乙的学费应自行承担 D.乙的学费应由父母和甲共同承担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下,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的?(C) A.兄、姐缺乏劳动能力B.兄、姐无固定工作 C.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D.兄、姐无儿无女 3.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D ) A.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没有劳动能力 B.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退休 C.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为残疾人 D.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确无力赡养 4.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D) A.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 B.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工作流动性大 C.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残疾人 D.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确无抚养能力 二、多项选择题 1.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包括哪些?(BCD ) A.兄、姐已退休B.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C.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D.弟、妹有负担能力 2.下列选项中,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甲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形哪些?(BC ) A.甲的父母死亡时,甲已满16周岁,此前已外出打工补贴家用 B.甲的父母死亡时,甲已满16周岁,正就读于某职业高中 C.甲的父母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获赔残疾赔偿金60万元,甲正就读于某初中 D.甲的父母因车祸致残,肇事者逃逸,就读小学高年级的甲生活无着,面临缀学 3.甲和乙为同胞兄弟。父母去世时,甲已成年、乙尚未成年。下列选项中,甲应对乙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形有哪些?(BC) A.甲为某高等院校大二学生,乙系初中学生 B.甲在家务农,乙系初中学生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外姻婚姻住所决定权婚生子女的推定婚姻终止 婚姻:血亲夫妻同居义务子女婚生性的否认别居 家庭:自然血亲夫妻忠实义抚养离婚制度 普那路亚群婚拟制血亲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教育禁止离婚主义 对偶婚制姻亲夫妻财产制保护许可离婚主义市民法婚姻亲系法定财产制赡养专权离婚主义 万民法婚姻行辈约定财产制扶助限制离婚主义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等亲普通财产制继承权自由离婚主义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丧服制度非常财产制非婚生子女七出 婚姻家庭法:婚姻的成立共同财产制自愿认领和离 家庭法规范:婚姻的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强制认领义绝 法律渊源掠夺婚动产及所得共同制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呈诉离婚 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互易婚所得共同制继子女两愿离婚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劳役婚劳动所得共同制继父母判决离婚 婚姻自由买卖婚分别财产制人工生育子女登记离婚 一夫一妻制赠与婚剩余共同财产制同质人工授精虚假离婚 男女平等聘娶婚统一财产制异质人工授精通谋离婚 包办婚姻共诺婚联合财产制代孕母亲欺诈离婚 买卖婚姻选择民事婚夫妻共同财产收养诉讼离婚 重婚结婚合意夫妻一方财产寄养诉讼外调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婚亲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收养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夫妻感情 家庭暴力婚约亲子关系收养协议婚姻基础 虐待事实婚约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公证婚后感情 遗弃夫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的拟制效力离婚原因 亲属夫妻一体主义亲权收养的解销效力重婚 宗族夫妻别体主义亲权行使障碍无效收养行为离婚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 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普那路亚群婚:一种同行悲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中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总和。 家庭法规范:法律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种规定为婚姻法规范也称家庭法规范。 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一般法律原则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其内容十分广泛。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应性别而异。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