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

发表时间:2018-08-06T11:02:16.553Z 来源:《文化研究》2018年第6月作者:陈媛旎

[导读] 本文对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政府危机管理需要完备的应急法律体系来保障。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如果没有有效的应急法制体系应对,那么突发事件造成的混乱局面难以想象。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当中有很多知识都可以运用到应急法制体系当中,但这种应用不是简单的参照,因为突发事件应急法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必须对这些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补充,才能使应急法制建设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本文对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应急法制建设;问题探讨

“应急法制就是现代国家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时运用行政权力来保障社会的秩序正常运行和国家的稳定,消除危险,从而实现国家权利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应急法制是国家处于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政行为。

1.应急法制的主要特点

与相对正常状态下的行政行为比,应急法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优先性。由于情况紧急为了缩小损失所以采取的行为通常需要牺牲公民的其他权利。比如各地发生暴雨时许多群众被强制要求进入安全的地方以免被洪水冲走,这似乎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是为了保护更大更优的权利——人们的生命权,所以政府必须采取以上的措施,这就是应急法制的优先性。二是极大的紧急性处置性。应急法制突出“急”,所以当面对突发事件时政府必须灵活应对、紧急处置,就算在某一领域国家的法律已经有了规定也可适当的变通,从而达到保护总体利益和大多数公民权益的要求。三是强制性和权威性。在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许多行为或决定都是为避免险情的扩大而必须强制实施,如果犹豫导致耽误抢险时机则必然会使险情恶化。因此,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而且兼顾总体的利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四是程序的特殊性。许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领域并没有相应的法规,但是事后国务院会颁布相关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特殊时期的行为,以促使紧急情况发生后能高效应对,并保障当时的行为的合法性。五是社会配合性。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实施的各种行为需要得到各方的积极配合与帮助。如果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各种措施只有政府的努力没有群众们的积极配合效率将非常低下。

2.应急法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应急法制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2.1 公共应急法制的立法

在这一方面我国的立法比较缺少,而且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条规定的内容模糊不清以及立法方面的滞后,要求我国立法者们必须加快完善应急法制的立法。

2.2 公共应急法制的执法

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有明确分工以及执法的程序规定,并且权利的实施要有切实有效的监督。但是在应急法制执法时连最基本如何分工都没有很好的规定,更加不要提及关于权利实施时的监督问题了。

2.3 应急法制的守法及宣传、教育

应急法制的守法除要求公民守法,还要求行政主体注意行使各项行政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只有行政机关带头守法,才能使得整个社会对守法工作的重视。应急法制的宣传及教育问题对应急法制的守法非常重要,而且也有利于应急法制预报机制更加有效的实施。

2.4 应急法制的司法

这主要是在紧急状态下对于行政纠纷的紧急处理。只有很好的处理这些纠纷,政府才能更有效的去处理突发事带来的其他问题。对于发生行政纠纷时,国家行政机关需要如何赔偿、补偿行政相对人,都是行政机关在应急法制司法实践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2.5 应急法制实施的环境

首先是社会环境,要求我们要加强人们对于应急法制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要提高社会对应急行为的适应度、配合度,这样才有利于应急法制的实施。其次是政策环境,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有利于辅助应急法制实施的政策。

3. 我国应急法制的完善对策

3.1 健全应急法制立法

我国在相关的领域中,还缺乏一些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急处理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可能导致险情变的不可控制,也可能使政府行事谨慎,但这样往往又使突发事件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处理。所以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应急法制立法:

3.1.1 应急法制入宪法

现行的宪法中只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权力的第二十条规定了其可以决定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没有在其他地方再具体规定紧急状态制度的内容了。且宪法中即使是这里提到应急法制相关的概念,也不是为了强调应急法制的重要性,这导致立法者们不重视这一制度,没有积极加以完善。因此,必须先将应急法制写入宪法,提高其地位,才能使整个社会加以重视,同时也有利于改善紧急状态下各种法律的实施环境。

3.1.2 理清应急法制体系

要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清理现有的应急法制规范。第一,我国应急法制领域许多方面都是空白的,比如近年国际社会频发的恐怖活动的相关立法在我国应急法治领域是空白的,立法基本上是等到问题出现了才会进行。我们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应急法制领域的立法体系,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进行应急法制空白领域立法的查漏补缺。第二,理清我国应急法制当中的相关法律使其能够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我国应急法制领域许多立法是相互冲突的,我们必须清理冲突,全面协调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应急法制领域的法律进行评估,总结不足之处加以修改。第三,我国的很多应急法制领域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但是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新目标,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社会建设意在强调社会公众普遍守法。它相对于国家、政府层面公权力的守法而言,指法律在公民合作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得到普遍地认可、尊重与遵守。这一观念的提出表明中央意识到全民守法业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不 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治真正生根的前置性条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现实中公民守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众守法情况在不断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 一是民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过去当其受到权利威胁或侵害时,多数会选择不了了之。现在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有了明显提高,权利话语也已深入人心,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今,违反法律、侵害权益已经成为底线性、共识性的不当行为,容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反感和不满。 二是诉讼在纠纷解决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越来越多

的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据统计,1981-2011年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结案共1亿2623万件,平均每年407万件件,而调解的民事纠纷共1亿9264万件,平均每年621万件,是法院民事一审结案数量的1.53倍; 1981年人民调解的数量是民事一审数量的8.72倍;到2011年,前者只是后者的1.19倍。这说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三是法律服务人员队伍的数量和业务量越来越大。据统计,1981年-2011年间,我国律师数量由8571人增加到214968人,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率80%;每10万人口律师数量由0.86人增加到了15.95人,增长了17倍。期间,律师诉讼业务量由7万多件增长到231万件,增长了30倍,年均增长率超过100%;非诉讼业务量由4550件增长到62万件,增长了136倍,年均增长率超过450%。法律服务人员和业务的激增表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习惯借助法律开展社会交往。 四是社会纠纷数量居高不下。1981年我国有847万件民间纠纷和民事诉讼案件,2009年则升至1347万件,增长了58.9%。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634件,2009年则升至72万件,增长了83.16倍。1996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近5万件,2010年则升至60万件,增长了11.49倍。特别是公安机关刑事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a12465234.html,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作者:王春明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2期 【摘要】多年来,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加强乡村建设和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市当前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并为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全面落实,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然而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乡村法治建设依然明显滞后,短板突出,而我国乡村又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截至2018年年末乡村常住人口56401万人),从一定角度可以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重点在基层。当前我们要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是基础性工作,又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较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了坚实基础。在乡村经过30多年的普法教育,改变着乡村的精神风貌,提高了人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乡村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传统习俗,乡村法治建设也卓有成效。 一、当前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状况,制约了农村的发展,乡村在经济方面的落后于城市,法治建设更落后于城市建设,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明显短板,成为我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重要障碍。当前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法律在乡村的贯彻实施监督不到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监督不能缺位,但法律在乡村落实过程中监督常常是缺位,违法现象不能及时的得到纠正。比如: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当前农村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无人纠正、无人处理。

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进展

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进展 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 孔祥清 一、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作为为政府法制工作服务的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为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效率和质量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为社会提供政府法制信息服务。 (一)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电子政务建设需要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政务信息公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政务信息保密要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对互联网等媒体也要依法监管。其次,政府法制信息化工作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从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对政府法制工作提供支持,提高政府法制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化。政府法制信息工作收集和生产的政府法制信息是政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缺少政府法制信息的政务信息是不完整的,没有政府法制信息工作的电子政务建设也是不完整的。因此,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要把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二)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的时代要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就是要努力将信息技术应用到政府法制工作中,为政府法制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保障。政府立法工作过程包括制定立法工作计划、立法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定稿、审议、发布等环节。从形式上看,就是信息收集、处理、分析、管理、生产、发布的过程。法规发布后,还要跟踪研究社会反映。因此,要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要求政府法制工作者提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水平,也要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为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提供相应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另外,实现政府法制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的信息化,可以为实现法制统一、复议为民提供技术保证。通过推行电子政务,还可以实现政府法制工作的机关办公、公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后勤管理等机关工作的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政府法制信息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开发政府法制信息资源、开展公共服务。法制信息资源是国民经济基础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政府法制资源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信息。政府立法过程产生的有关信息,政府法制机构之间的工作交流、意见交换和情况通报等交流信息。初步计算每年产生的政府法制文字信息1G左右。管理好政府法制信息资源,发挥好其为政府立法工作和社会公共提供信息服务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面临难题及成因

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面临难题及成因 一、立法的质量有待提高 那么前面在讲成就时,讲到立法我主要从数量、从社会覆盖面这个角度讲,现在的话讲问题我主要从质量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对我国国家立法的质量应当给予肯定,评价立法质量的好与坏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方面,或者说形式要件,指的立法技术方面内容。比如立法不能落后于现实,立法的体系要完备,法律之间要协调配套不抵触,立法的技术要专业,立法的方法要科学合理,等等,这是从形式方面来说,一般的理解从形式方面做到比较容易。第二,实质性内容,或者叫实质要件。立法,能不能反映出来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阶层或某一个群体的利益。从因然利益上我国想,我国中国的法律是能够做得好的,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国体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一句空话,从立法的角度讲,就

是我国立法是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为什么呢?有人一开口就说我国的人大代表不专业,干什么的都有,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言下之意就是我国的立法质量会受到影响,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倒觉得这种观点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是什么?问题的实质不在立法的人本身情况怎么样,而在于立法能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到底代表谁的利益,我国现在要从立法专业人士角度讲,我国跟美国比是少了一些,这一方面我国有所欠缺,但是我国现在也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这样我国的人大代表在开会、在讨论法律议案的时候,就能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对法律进行审议和表决,也能站在一个相对超脱的立场看问题,这样一来如果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本身是公正的,或者基本公正的,那么我国的立法公正性就肯定要比美国好。也就是说,从因然的意义上讲,我国的立法,我国国家,我国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是能够做得好的,立法质量是完全能够做得好的。理论上讲能做得好,现在存在什么问题呢?立法存在的问

2020年整理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doc

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法制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事情,是与当前社会与道德对比相适应的,也是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道德的体现。一听到法制,似乎就感觉与我们大学生还很遥远,其实他离我们很近,并且今后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去更好的去完善。 我们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从无到有,所表现出的问题很多。主要的问题是受得的社会人情世故的关系太多了。通过上思修课才了解到,我国现在相对较成功的一部法律婚姻法还算完善。现在的单亲家庭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增长趋势较快,但都表现在相对的大城市,相对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遵纪守法和伦理道德的,在我们大学生的眼里,就是不说法制,在伦理道德上也说不过去。 当前社会的矛盾,作为大学生的我来说,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完善,所指定的法律条例还不能预先制定。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才去修订,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就是修订完后,照样会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就像前几年的金融危机一样,发生了才去限制,才去修订相关的法律。最严重时还是当前的酒驾事件,引起了社会公愤才去修订法律。在修订前经过了多少次的醉酒驾驶,经历了多少严重的交通事故,又放过了多少个狂妄之徒,造成了几死几重伤,不说判死刑无期...造成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被毁,就这从道德上讲这也不是肇事者一个人判死刑就能解决的。可是,修订前的交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条例。但是引起社会公愤后修订的交通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就看最近一年的数据,酒后驾车发生的案例不止十例八例吧?这可是交通法明文规定酒

后驾车直接触犯法律的,还是有很多人宁愿触犯法律去祸害幸福的家庭,最为狂妄的就是当前的“官二代”,“富二代”了,不是有钱就是有势,有钱的用钱压,有势的用权压,本来判死刑的成了无期,无期又成了有期,最后竟然赔赏点钱就无罪释放了,有些死者家属宁不要钱也要令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以免以后又破坏别的家庭,但是交通法上还是又漏洞,让肇事者免过一劫。这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相应的调整法律,法律才是统治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最佳武器。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如果从我国法制和道德相结合的发展情况上看,以我大学生的角度上看还是挺不错的。都说西方国家的人几乎不闯红灯,而中国人在没有管束的时候闯红灯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在我看来最近几年我们的国家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做的一点也不比他们差,也基本上都做到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包括行人或开车,有些闯红灯的也基本上是有权有势的更主要的是没有道德意识的,还有一些就是年纪大的老爷爷老奶奶,法律意识不是很好。闯红灯也应是触犯相关法律的,不管是行人还是开车,只要是闯红灯都应严格执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健全。 我国的行为约束现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伦理道德,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其次是要为家庭负责,最后也要为社会负责,绝不能给国家和祖辈丢脸。都属我们的国家是东方圣地,礼仪之邦,在道德行为上绝不能给国家蒙羞。所以从古代起就受到孔夫子的影响非常重视伦理道德,故有古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可以看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摘要: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 促进和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体育法制建设现状与发展趋势的调查、分析、研究,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体育法制建设, 对我国今后体育法制建设提出建议和决策。 关键字:中国; 体育法制; 建设现状;建议 体育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推进和保障。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 填补了我国在体育领域的立法空白, 结束了我国体育事业无基本法可依的历史, 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开始进人了“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但是也应看到,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仍是体育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体育法制建设滞后的状况仍然存在。为此, 本文通过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 提出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建议, 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1.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现状 1.1 体育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199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同年1O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以体

育法为依据,国务院相继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三部与体育直接相关的行政法规。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全民健身活动被纳入了法制轨道,与此同时,国家体育总局的立法工作和地方立法工作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共颁布实施了1部体育法律、7部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和78件法规性文件、1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这一时期我国体育立法初具规模,基本上形成了以体育法为核心,体育法规为重点,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基础的立法格局,为依法治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 体育执法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在体育执法工作过程中,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和体现。如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作为承担国家体育总局法制工作任务的专门机构,其工作职能明确包括“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法律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等。全国省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设立政策法规处,不断加强体育执法队伍的建设,开展

中国军事法治建设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探讨

中国军事法治建设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探讨 发表时间:2018-03-06T16:51:10.290Z 来源:《航空军医》2017年29期作者:郭展郡郝坤坤刘晟含[导读] 随着社会民主、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成为国家的需求,社会的需求,人民的需求。 (陆军步兵学院石家庄校区河北石家庄 050085) 摘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地趋向民主、公平、平等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初期探索阶段、现在的不断发展阶段,到未来不断趋于完善,军事法制建设也是如此,经过不断的努力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军事法制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军事的各方各面正在全面的纳入军事法制建设体系之内,为更好的依法治军提供法律基础和法律保证。相信通过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未来中国军事法制建设更加完善和发达。 关键词:中国军事;法制建设;依法治军 引言: 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历了一代又一代法律建设者不断探索和努力,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军事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是军事法制建设的主要依据之一,至关重要。随着社会民主、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成为国家的需求,社会的需求,人民的需求。一、现阶段我国不断发展中的军事法制建设 (一)“依法治军”法制主体的不断发展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一句话道出了军队传统法制建设的特点,传统的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以统治者为主,基层官兵基本处于被动的地位。随着民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现阶段军队民主化也提上了日程,不断发展进步。依法治军不断进步的一大举措就是军队民主,依法治军的主体不仅包括统治者,更包括了广大官兵的自主权利。通过不断加强全军法制观念、民主观念,提高全军的军民素质,加快军队法治化建设。民主化军队法律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尚需不断的完善和发展[1]。(二)“依法治军”所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中国现阶段任何法律的颁布施行不能逃脱宪法的规定范围,军事法律也不例外。依法治军不仅要依靠军事法律、法规的要求,更应该跟上全民法制建设,以宪法规定为基础,更好地为军队法治提供方法。现阶段,在宪法的规定之内,我国军事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民主化发展,各类细则、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符合现阶段的发展要求,但是与军队法治建设已经成熟的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不断的努力,加快立法进程。 (三)“依法治军”规定的具体落实情况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人治”时期,特别是军队建设,唯上级领导的命令而行,军事法完全为统治者的统治利益而服务[2]。现阶段我国的依法治军的政策得到了各级官兵的任何,不断深入贯彻和落实具体细则、要求。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依然会有“人大于法”的状况发生,全民的法律素养仍需不断的提高,“依法治军”的理念需要更加深入、彻底的贯彻落实。 最为人所诟病的军队抽烟、喝酒、打架现象,以及以暴制暴、体罚制度仍是屡见不鲜,这是军队的毒瘤,也是阻碍依法治军进程中最重要的一环。虽然现在军队建设已经采用民主、人性化关怀等方式,加上政治素质课程的学习,不断调整,提高全民素质,但是要想从根本上去除各种恶习的存在,需要全军上下一心,深化军队法治建设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政策,不断巩固军队法制化建设成果[3]。 二、我国军队法治化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提升“依法治军”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及综合素质 依法治军,依托宪法以及军事法律法规,进行军队建设,建设的主体包括各级中高层将领以及下层广大官兵。在依法治军的推进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两者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做到“依法治军”。 应该不断加强军队政治课程的学习,军事院校要把政治学习作为重点,特别是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以及军队法治改革的重要事项贯穿整个学习、工作的各个环节。高级将领应改变传统的“人治思想”,明确法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治军,更加的民主、公平、公正,培养合格的军队人才。广大官兵要树立主人翁意识,依法治国、治军,人人有责。在日常的训练过程中,严格按照军事法律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和举报,推进全军法制建设进程。 (二)不断完善各项军事法律法规 军事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是造成依法治国不能顺利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的军事法律更偏向于战斗规定,在军队建设方面有很大的缺陷。未来我国军队法制化建设必须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把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更加细化,便于执行,更好地促进全军上下的法制建设推进。 (三)不断深入贯彻各项军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全军上下深入的贯彻落实,把法律融入军队的血脉,把民主深入军人的内心,做到全军上下齐心共建民主、公正、公平的军队氛围。各项规定的具体落实也需要高素质的军队管理人才,在军队工作的方方面面加强法律宣传,落实法律规定,培养能打仗、懂法律的高素质、新型军队。 三、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强大的制度支持,军队的不断发展壮大,更需要法制建设深入人心,法制改革彻底进行。只有强大的军事法律制度的支撑,我国的军事力量才会更加强大。相信经过全军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彻底的贯彻落实,我国的现代化军队将会更加强大。 参考文献 [1]李卫海.中国军事法治建设之路:现状与未来发展[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5,1(15):161-181. [2]张建田.我国军事法制建设发展现状与趋势[J].中国法律年鉴,2014,9(18):112-119.

第一章 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

第一章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 【了解知识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欧洲和亚洲国家信息法制建设的进现状 【掌握知识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与现状: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主要国家信息法制建设的现状:美国和加拿大信息法制建设的特点 【重点难点】 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是调整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信息社会中各种信息社会关系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众多层次。因此,在信息时代如何利用法律调节社会各方在信息生产、使用、流通等过程中的关系就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从技术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必然。 法律是技术、产业发展的产物,一定发展水平的科学技术历来是立法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推动现代法律进步的重要力量。只有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并在社会上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时,人们才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些关系,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 ?从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信息社会最重要的特点是通过信息的运用、知识的创新来实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和数据已经成为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形式,而工业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无法解决信息社会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的,必须要建立新的财产保护体系。因此,构筑信息社会新的法律体系,是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第一节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 随着经济与科技大迅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其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和必要保证。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2020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精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工作,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新中国成立至今,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已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从1951年国务院(当时称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我国已制定了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起着积极的重要作用。但到现在为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仍然较为缓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管理混乱,立法工作缺乏长远规划,留下空白多 新中国成立自改革开放初,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都是国家财政包干的,属于单位社保,之后逐步实现单位社保向社会保障过渡。从1984年起,我国在全民、大集体企业开始逐步恢复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全民企业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经办,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又规定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除煤炭、电力、银行、邮电、铁路等11个部门为行业统筹、行业管理外,逐步由劳动部门进行统筹和管理。同时,又把劳动部门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划归人事部门管理。另外,民政部门还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会系统实施了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业务。保险公司缩小了对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的范围,但仍然从事一定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城市实行由卫生部门经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一些城市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经办。至于城镇职工的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基本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经办。这种保险实际上是由各个部门对社会保险项目分而治之。到1998年3月,九届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分散在原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及各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事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的管理在其他部门。 过于分散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难以做到统一、规范、并形成体系,没有长远的规划,使得不同法规之间、不同制度之间缺少必要衔接,适用范围不一致,存在冲突和许多立法空白地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不统一,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和不稳定。 二、立法起步早,但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般认为,新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开始,是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的前身)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的。从第一部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到现在,已经历了1949-1957年的创建时期、1957-1966年的发展调整时期、1966-1977年的挫折时期、1978年以来的恢复发展和改革重建等四个时期,至今已50多年的历史。但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几部,且并不是独立的,大多是与其他内容互相交织,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而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则相对太多,至少在100个以上。这种行政立法就像运动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一样,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体制不规范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是多个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立法的主体多元化,所以出现了政出多门的现象。各个部门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仅仅是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不具备对整个社会的全面指导作用。如民政部制定的就只涉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救灾、救济方面;卫生部门就只涉及医疗卫生方面;人事、劳动部门只涉及劳动就业、失业等方面。总之,这种方式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较小,一旦涉及到多部门的问题,就只能采取多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如1994年4月14日就由当时的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按常规,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而中国至今仍没有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行政法规却一个接一个的发文,有时一年要发若干个。一些本可以由国务院颁行的法规却变成了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致使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缺乏,而属于某一子系统的个别领域却有了法律,

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现状

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家大力开展经济建设,虽然与此同时法制的建设也在有序的进行可是由于过于重视发展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程度在人们的心中也就不那么重要,再加上中国长久以来的人治观念较为严重更加一直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更为重要的基层法制建设也就变得更加缓慢。但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过快导致法律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也就变得更加令人关注,在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如何应对问题也就变得极为重要。 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中过基层法制建设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远比人民群众在使用法律和法律观念淡薄要重要的多,但于法律体系相比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不可忽视的,在佘祥林的案子中足以看出磁层法制建设遇到的问题远比我们想象中严重的多。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

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 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蒙冤狱11年后,终获自由,这个令人欣慰的案例在重审中,正义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由于媒体及时报道,佘案平反的每一个进展都展示在众公面前,司法的公正公开不仅确保了正义的实现,也展示了司法的光明。 佘祥林杀妻案说明我国的基层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对中国当前法治现状及其前景的看法

对中国当前法治现状及其前景的看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历程如果从清末预备立宪算起已经经历了 近百年,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也有了20多年的 历史,但是我国现在在法制建设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暴力城管、强制拆迁构成了社会“不和谐”的两类标志性的社会性事件,整治好这些问题就必须做好法制现代化的工作,真正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要谈对于当代中国法治的现状一些看法就必须先说说我国法制现 代化的背景。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革命无罪,造反有理”这类的政治口 号对我国的法治破坏基本上是毁灭性的。有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曾经在遭受批斗时拿出宪法来保卫自己,但是红卫兵无视这本“宪法”,最终刘少奇含冤逝世。到十一届三 中全会之前,我们现代法制建设基本上是个空白: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人民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

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法律成了空架子,人民不懂法更别提守法了。 喜忧参半的中国法治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才真正开始起步,它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或者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在短短20年间,从我国国情出发,制订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但现阶段法治现代化也存在些问题:第一,没有独立的司法。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外特权、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现象。虽然《宪法》也宣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些案件,特别是重大的案件基本上或完全由政法委主导进行,河南赵作海案就是个很好的例子。第二,律师不敢说真话、不敢说实话。当前我国改革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两股势力,一股是“封建残余”,一股是“文革遗毒”,两股势力造成了人们不敢讲真话,喜欢讲大话的风气。第三,作为法制建设重要方面的律师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我国律师行业实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跟公检法三部门相比,司法行政部门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个别地方出现了封杀、打压、迫害律师的现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调查目标:通过对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调查时间:2009 年8 月调查对象: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调查方式: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时光如梭,白驹过隙之间我迎来了我大学中的第一个暑假。身为一名大一的法学学子我决心利用暑期这一短短的时间做一项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现状的调查报告。在家人的鼓励下我有幸来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为期两周的法制宣传实践活动。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法学学科的学生,面对变化较慢的农村社会现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我不禁思考——现实环境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怎样的。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辖属下的乡村进行了抽样式的走访与问卷调查。但是因为这一地区回族同胞较多加之时间仓促,有时语言难通致使自己得到的材料显得较为简略,但面对这些材料以及走访中的所见所闻,我明显感到了农村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亟待增强。回想起来,心情竟有些沉重。调查结果虽在情理之中,但农村与现代法律的距离却又在意料之外,令人堪忧。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1、农村法制建设进程滞后,多数农民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现阶段我国有着这样一个现实的状况:农业人口庞大,农村经济单一、落后,农民思想转变慢。从某种意义上我国依旧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乃一国之根本,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就显得相当重要。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稳定是要法律来保障的。可一直以来,农村一直都被忽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这便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重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很少清理和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且政策多变,各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较普遍。于是在我国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开始不断暴露出来,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现状也一点点展现出来。这一点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在相对较贫穷的扶头村,有约 55%的村民对法律一无所知,约 19%的认为法律不如村规民约可信,18%的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只有8%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农民对基本法律知识之缺乏与维权意识之淡薄。 2、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扭曲的认识”。法律对所有人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数农民却更愿意相信“量力而行”。社会财富的多寡和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为人处事的策略,他们信守“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真理”,不敢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冒险,遇到强权强势宁愿吃亏自认倒霉。不仅如此,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度也普遍较低。在调查中也常听到这样的话:“如果不是万不得已,绝不会跟他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 而且在处理纠纷等事情时,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乡规民约和集体道德而不是法律。 3、法律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说村民对法律的陌生让人感到失望的话,那么更人者感到伤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并未还村民一个公正——在调查过程中,作者共接触到 13 个现实案例(大部分是关于土地的纠纷),这些案例没有一个是完完全全合乎法律的程序的。结合笔者近半个月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及个人所学,与其说是村民因为对法律陌生,所以心存畏惧而难以接受法律并使其难于在农村实施,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无法给农民以真正的公正与保障而使其自身在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摘要: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 促进和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体育法制建设现状与发展趋势的调查、分析、研究,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体育法制建设, 对我国今后体育法制建设提出建议和决策。 关键字:中国; 体育法制; 建设现状;建议 体育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推进和保障。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 填补了我国在体育领域的立法空白, 结束了我国体育事业无基本法可依的历史, 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开始进人了“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但是也应看到,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仍是体育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体育法制建设滞后的状况仍然存在。为此, 本文通过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 提出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建议, 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1.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现状 1.1 体育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199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同年1O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以体育法为依据,国务院相继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三部与体育直接相关的行政法规。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全民健身活动被纳入了法制轨道,与此同时,国家体育总局的立法工作和地方立法工作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共颁布实施了1部体育法律、7部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和78件法规性文件、1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这一时期我国体育立法初具规模,基本上形成了以体育法为核心,体育法规为重点,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基础的立法格局,为依法治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 体育执法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在体育执法工作过程中,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和体现。如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作为承担国家体育总局法制工作任务的专门机构,其工作职能明确包括“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法律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等。全国省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设立政策法规处,不断加强体育执法队伍的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大部分经过培训,获得了行政执法岗位资格。各地普遍针对体育执法工作的特点,对体育行政执法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建立了各种配套的体育执法制度和措施。 1.3 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开始启动,并积累一些有益的成功经验 《体育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多次组织体育法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工作。先后对北京、湖南、四川、江西、辽宁等地贯彻实施《体育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检查。从1997年起,福建、陕西、北京、广东等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大和政府加强了体育法的执法监督检查。近年来,各地在体育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中,制止和纠正了一些体育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体育事业发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河北省制定并实施了体育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体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体育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体育行政复议制度和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其他地区也根据当地的情况和特点,日益强化了行政执法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2.我国体育法制存在的问题 2.1 体育法制意识薄弱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