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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原稿

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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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摘要:加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巩固监狱机关的执法地位,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支持,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权威,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执法不公、职责错位和狱务不公开等原因造成当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针对此缺失,本文提出继续推进狱务公开制度建设、职权归位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解决之策。

关键词:监狱机关、执法权限、执法公信力

高墙电网、气氛森严、压抑的封闭性建筑,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在古代封建社会,监狱是“罪与罚”、施以肉体惩罚的“人间地狱”;而现在民众的一般印象里,监狱又称为“牢房”、“班房”,是一个充满奴役充满神秘色彩却又对之深感恐惧的地方。近年来各种媒体报道及传闻里的各种是非狱事――如狱警玩忽职守、滥施酷刑、虐待在押犯罪、监狱内部的权钱交易、甚至某某贪官服刑犹如度假等等,都让监狱的神秘色彩愈加强烈。这阻吓了某些心存犯意的人,深恐某一天也陷入进去;但更多的却是:在人权张扬的文明社会里,权利意识觉醒的民众逾加怀疑监狱里的“罪与罚”,对监狱是否履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充满怀疑,对在其管理下的犯人能否公正对待充满了不信任感。

弗兰西斯·培根评价司法的重要性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可见公正的重要性。从分工看,司法在于判断,而监狱却在于执行。公正的判决给人信赖,但是判决后不公正的执行却给导致所谓的判决成为废纸一张。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监狱是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美国现任大法官Stevens言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对执法者的信心。”[2]如果民众对监狱机关的执法不予信任,对其能否公正“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不抱有信心,那么,所谓“法治国家”只会是一个永不可及的神话。

现在的问题是:种种监狱腐败及问题挑战社会正义的底线,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已经几乎荡然无存了。

一、监狱机关的功能及执法权限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我国的监狱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限制他们的自由,剥夺或者停止行使他们的政治权力,实行武装警戒和严格管制,监督他们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强迫其劳动改造。

具体而言,我国监狱机关的根本职责有两项:第一,惩罚犯罪是我国监狱机关的根本职责之一。通过罪犯的惩罚,使他们认识法律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从而达到改造成新人的目标。第二,依法对罪犯实施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的另一项根本职责。我国监狱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不是唯惩罚而惩罚,根本的目的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因此监狱活动主要是围绕帮助重返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罪犯适用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这是预防犯罪、消除犯罪的重要途径。

从工作方针上看,我国监狱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的工作方针,对罪犯实施改造,以改造提高质量为中心,在对罪犯进行管制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改造罪犯的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使他们养成劳动的习惯,学会生产技能,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经济建设的有用之才。从手段上看,监狱机关改造的基本手段是监管改造、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其目的在于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增长文化知识、培养生产技能、最大限度地化社会消极因素为积极、建设因素。

围绕着惩罚和改造功能,具体而言,监狱机关的的执法权限有:(1)对罪犯刑罚的执行,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2)狱政管理,包括:分押分管、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信、会见、生活、卫生、奖惩、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3)对罪犯的改造,包括对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等等。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在这些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得以体现的。

二、公信力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公信力”一词最初从公共管理学科中提出,从词源来看,“公”指社会公众;“信”指因信任而产生的认同和服从的心理感受,属于主体的一种心理认知现象。公信力这个概念本身蕴含信用和信任的两个维度,同时具有公共权利的属性[3]。公信力在蕴含信用与信任的同时天然属于公共权力,它是一种内在的精神上的力量。人们普遍认识到:建立或维护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社会结构,取决于建立在一定价值基础上、并获得一定信任的公共机构。

用工具主义模式可以理解为:当权威者提供了有利的结果以及人们感到自己的确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决策过程,权威就被认定为可以信任的。在合法的社会,公共权力同时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设想成一种信用关系,他们之间的精神联系就是信任。[4]因此,所谓公信力就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公共机构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和尊重其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本身的信任和尊重程度。

监狱机关具有强制拘束力,因为它由国家设立,并被授权相应的权力,所以它是有信用的;而监狱机关在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能给人正义的印象并获得社会公众的尊重,所以他又是能够被信任的。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此得以体现。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监狱机关执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和尊重其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的信任和尊重程度。

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法治应包含双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5]“已成立的法律秩序”之所以“获得普遍的服从”有两重原因:一是社会公众慑于法律的强制力被动地遵守法律,这是由法律的拘束力使然;二是社会公众基于信任和尊重法律而主动地服从法律,这是由法律的公信力使然。正如郑成良教授所言:“单纯凭借强制力所引起的普遍服从,是一种被动和被迫的服从,以这种服从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是不稳固和不持久的,反之,惟有公众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的普遍服从,才是主动和自愿服从,才可能形成稳固和持久的法律秩序。”[6]监狱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清末人士徐谦认为“监狱制度与刑法审判二者有密切之关系,监狱不良则行刑之机关未完善,而立法与执法之精神均不能见诸作用。无论法律若何美备,裁判若何公平,而刑罚宣告以后悉归于无效。”监狱机关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固然在形式上可以达到执行刑罚的目的,但单纯的法律强制力只可以造就监狱机关的执法强权;但是执法公信力却让罪犯在内心信服法律从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起到社会控制和保障司法权威的作用。而后者才是法治所要追求的。

三、当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我们寄希望于通过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来起到社会控制和保障司法权威的作用,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已经很差了,很多时候依赖的还是监狱机关本身的强制拘束力。如果说执法公正是执法公信力质的标准的话,那么对罪犯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以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等执法行为的不公和异化早已导致执法公信力中“信用”因素严重透支;如果说社会公众的满意度是执法公信力量的标准的话,那么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能否履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充满不信任,更惶论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了。具体而言,当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

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所处地位所致,这是其结构性原因。从广义的角度而言,监狱机关隶属于政府的范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7],基于人性恶的假设,而由人组成的政府天生具有权力的自我膨胀性,因此民众对其委托的政府应保持适度的不信任[8]。一般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抱有一定程度的不信任符合有限政府理论的假设。从另一个角度看,监狱机关是侦查、检察、起诉、判决和执行等整个司法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其执法公信力深受上游司法环节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上游环节不公正都将导致监狱机关的执法职能大打折扣和扭曲。当一个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囚犯被送入监狱机关的时候,囚犯本人及社会公众不会仅仅嫉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而是所有政法部门。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政法部门隶属于同一个共同体。所以,当其它政法部门的公信力下降的时候,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必然受到牵连。以上两个方面即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在此情况下监狱机关很难作出实质性的改变。

(二)、执法不公是导致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的最普遍原因

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追求,监狱机关对囚犯的刑罚和改造的执法过程中也应该坚持公正的原则。但由于监狱机关是一个封闭性非常强的执法机关,其执法权限很难受到有效监督而容易导致执法不公。首先,对罪犯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容易偏离执法权限。监狱机关在收监、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刑罚过程中,在减刑、假释方面法院与监狱之间的工作制约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对监狱机关缺乏足够的监督等,都客观上使得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罚执行中行使权力范围扩大化和随意性增强,从而容易导致滥用职权、执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而事实上在对罪犯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不公和腐败现象已经不再是新闻。其次,监狱机关的狱政管理的执法权限更具有自主性。监狱机关在执行分押分管、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信、会见、生活、卫生、奖惩、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等等狱政管理的执法任务时,其它机关很难对其进行监督。

监狱可以看成是一个特殊的小社会,监管人员与在监囚犯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之间实质上是分等级的。在没有外部监督下,即使制定再严格的管理制度也无法在制度上控制监管人员的滥权行为。在条件艰苦的监狱环境里,囚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活品质,必然期望通过各种途径与监管人员达成交易。而事实上,监管人员和有能力的囚犯很容易达成妥协,各取所需,最后彼此皆大欢喜。唯一的不好的便是监狱机关执行刑罚的功能变得遥不可及。再次,在对罪犯改造的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上述问题。

监狱机关的执法不公,很大程度上是由内部的腐败引起,而腐败本身都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执法公信力的信任度,这点构成对公信力量的评价标准的违背。但监狱机关的执法不公主要的还是违背了公信力质的评价标准。执法不公,让国家授以监狱机关的刑罚执行权不能按照规定行驶,导致刑罚和改造的功能不能实现,这是透支政府的信用。按照社会契约论学说的观点,人民将其权利让渡给国家(政府),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的监狱机关的不公正执法,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政治意义上称为人民)对监狱机关的执法效果将获得预期收益的信心。(三)、当前监狱机关的“准法定职责”导致职责错位是其执法公信力缺失的制度原因我国监狱机关最根本的职责是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围绕着此职责,国家应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监狱法》第八条也明文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在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的基本手段是监管改造、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而在监囚犯参与监狱生产普遍称为我国监狱机关最基本的劳动改造手段。问题就是出现在这里:国家对监狱的必要费用预算严重不足,便变相把监狱生产获得的经济利益作为补充,在这过程中,监狱生产的“准法定职责”逐渐成为关系到监管人员经济待遇的职能――部分监狱和监狱干警疲于应付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造成“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的后果。这种因搞生产而弱化改造职能的行为很容易给社会公众造成监狱机关以生产和利益为导向的印象,进而对其公共属性的怀疑。当监狱机关自身的公共属性因为经营活动而弱化的时候,监狱机关的强制拘束力相应地也会弱化,那么执法公信力的基础性也必然消弱。

(四)、狱务不公开是导致监狱机关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管理方面原因

监狱基本自身具有非常强的自我封闭性,而从其历史发展看,监狱机关的“神秘化”也令人敬畏。自监狱法实施以来,我国开始试图建立狱务公开制度,但是总体而言进程是缓慢的。目前我国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狱务公开:一是对罪犯的刑罚执行进行公开,二是监

管和教育改造制度方面公开,三是囚犯的权利义务公开,四是监管人员的执法规范和执法纪律公开[9]。狱务公开在从大的范围上已经取得一定效果,但是在实施细则上目前仍然做得不够。同时,目前狱务公开很大程度上是资料性公开,缺乏监狱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正义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为公开才能增强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执法运行的了解,因为公开才能促进监狱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主体的互动性,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执法的参与程度。狱务不公开导致的后果是阻断了社会众对监狱机关执法的更详细了解,导致对监狱机关执法的满意度无从评价。

四、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

目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的缺失情况令人堪忧。一旦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完全缺失,必然造成监狱机关单纯依靠强制拘束力执法的状况,结果只能导致整个政法系统走向司法强权,所谓的执法权威将化为泡影,法治国家的理想也将永远不可能实现。由此大力推进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非常迫切。针对导致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我们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职责归位

当前,推进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当务之急是端正监狱机关的基本职责,让监狱机关的所有工作都围绕着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进行,尽快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为改造科学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监狱办企业,让公权力机关参与市场竞争违背了执法合法化的原则。因此有必要逐步让监狱管理与监狱企业管理的分离,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惟有让监狱机关的职权归位,放弃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监狱机关才能专心于自身基本的职责,监狱机关的合法化问题才能得以解决。具体应做到两点:第一、监企相分离,让企业逐步退出监狱机关。监狱机关作为执行刑罚的法定机关,却要依靠自己开办的监狱企业来养活自己,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而且监狱企业尽可能地利用囚犯的廉价劳动力来获取利润也是不道德的。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罪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早都言明:“罪犯被送入监禁是作为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被剥夺的仅仅是人身自由权,其它权利应当收到尊重和保障。”囚犯强制劳动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客观上对全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间接的教育服务,而不是为了填补监狱机关的经费空缺。第二、监狱机关的经费应完全由国家财政拨付。监企分离后,由不能开办企业所导致的经费空白应由国家财政填补,这是政府的应尽义务。只有监狱机关与企业脱钩,才有可能履行好其基本执法

(二)、继续推进狱务公开制度建设

只有公开才能促进社会公众与监狱机关的交流,促进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执法的参与性,在阳光下信任才能成长。继续推进狱务公开制度建设对执法公信力的提高意义重大。鉴于罪犯法定身份和监狱职能定位的特殊性,尽管在监狱这个特殊的公权力场域不可能苛求国家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完全均衡,但也应当实现监狱惩罚改造和罪犯基本人权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的相对均衡,这种均衡对于处于弱势的罪犯而言尤其重要。当前中国监狱系统正在积极推行的狱务公开可以视为监狱惩罚改造权和罪犯基本人权的适度均衡的有益探索[10]。

狱务公开是实现监狱刑罚执行社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不可或缺的条件,而追求监狱刑罚执行社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恰恰是法治的内在要求。而开放性作为公信力的基本特征也要求推进狱务公开制度。对监狱机关本身而言,完善的狱务公开制度有助于监狱机关有正式的渠道保证认识的开放性和非正式的渠道提高监管人员的认识能力;对社会公众而言,完善的狱务公开制度有助于社会公众利用此渠道追求公正和参与执法的过程[11]。在两者的互动中,执法公信力才会得以提高。

(三)、完善刑罚执行制度,追求公平与公正。

在上文中已经提到,执法不公是导致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的最普遍原因。但导致执法不公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监管人员的素质和刑罚执行制度不完善,而是缺乏监督和控制的觉得权力。因此,本文认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追求公平与公正,最关键的是加强对监狱机关的监督和控制。首先,十分有必要重构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和监狱机关的关系。目前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监狱机关的监督大多流于形式,在监督程序的设置上过于粗糙,应从事先、事中、事后都进行严格的监督,特别是在收监、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执法流程中应予加强,因此本文认为国家立法应对此有慎重考虑。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和监狱机关的关系应该是制度性的重构,只有政法机关内部之间的监督关系理顺了,其它各种形式的监督才能得到顺畅发挥。其次,充分地与狱务公开制度制度相结合,推动社会公众的参与性和对刑罚执行与改造过程的关注,进而加强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等等监督方式不一一论述,但无疑,当监狱机关的每个执法行为都受到监督之时,执法不公和腐败将无处遁形,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将不会存在危机。

我国监狱执法在目前为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却希望本文对重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所裨用。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国监狱机关执法改革的路还很长,执法行为只有不断持续地改善才能积累公信力。但我却相信总有一天,谦仰、宽厚和人道的监狱执法精神得以充分的贯彻,而每一座监狱的每一次执法行为都能得到社会公众由衷的信赖。

[1]参见[英]弗?培根《培根论说集》,水天同译,第193页,商务印书馆,1983

[2] Stevens, with whom Ginsburg and Breyer join, dissenting in the case of George V W. Bush

[3]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1995年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4]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1995年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199页

[6]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7]注思想家卢梭在其创立的人民主权的学说如此认为

[8]关于人性幽暗意识的假设以及有限政府理论对此有精彩的论证,而实践中的例子如美国宪法规定民众拥有持有武器反抗暴政的权利也是基于对政府暴政的担忧

[9]王青,《论监狱务公开制度》,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6期

[10]刘武俊,《监狱问题的法理透视――以狱务公开为解析背景》,载《东南学术》,2002年第4期

[11]此论点参考关玫在其1995年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关于司法公信力的开放性特征的论述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执法公信力的全面性思考

执法公信力的全面性思考 作者:刘艳发布时间:2010-08-02 17:00:07 [摘要]近几年,诸如周老虎、躲猫猫、武汉经适房、上海钓鱼执法等事件极大的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公信力建设对司法机关来说,不仅要强调责任,更主要的是强调公正。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以公正与责任为主题来加强公信力建设,就需要有丰富的执法智慧、深厚的法律修养、高尚的执法情操、高超的执法技能、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执法队伍来行使法律监督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与创新、发展和提高自己。做到以公为首,以法为大,以民为上,以人为本,以德服人,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来赢得执法公信力。这样,才能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改革,优化执法形象,全面提升公正执法水平与执法公信力,才能赢得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关键词]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公信力建设 一、引言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尤其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错误的执法方式和行为,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从而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夯实执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 所谓执法公信力,简言之就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能力,它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它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的过程,是一个

双重维度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两个方面的核心要素。在这两个要素之间,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是基础,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其共同的目标追求就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造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司法队伍。 (一)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 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这既是宪法和法律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主要体现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一方面,国家法律体现着人民的意志,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公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能,这是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对社会的承诺,只有对这一承诺负责,才能取信于民,建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要求和期待司法机关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中体现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办事,减少执法随意性,杜绝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杜绝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理解和支持。通过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使执法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使社会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期望得以实现,这是司法机关执法具有信用的基础所在。 (二)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 如果说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信用是在执法公正在客观上的表现,那么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则反映在主观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感、认可度和满意度,对司法工作做出肯定性的信任评价。这种信任评价基于司法机关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积极认可和信赖,才能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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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是实现新闻媒体公信力的根本 摘要:公信力是新闻媒体生存的根本,近年来,我国一些新闻媒体公信力急剧 下降,使其陷入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提升新闻媒体公信力,必须对危机产生的 根源做釜底抽薪式的化解,本文力图通过阐述媒体的职能建设责任,对社会的舆 论监督责任,和对广大受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民生服务责任,揭示出责任是提升 新闻媒体公信力的根本。 关键词:责任;媒体;公信力 媒体公信力是指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种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 它是媒体自身内在品质和外在形象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所占据的位置,是衡量媒体 权威性、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标尺,也是媒体赢得受众信赖的能力。但是,2009年对129名中国人的访谈显示,完全不相信中国官方媒体的占17.8%,半信 半疑的高达47.3%,基本相信和完全相信的只占34.9%。而在国际上,2008年3·14拉萨骚乱和北京奥运会议题上,西方媒体的立场暴露无遗。当时《德国之声》一位读者说,现在无论中国说什么,这里没有一个人会相信。这表明,我国新闻 媒体不管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其公信力都出现了严重的危机。 对此,业界也曾多番进行过研究,有的学者将其归因为新闻报道的真实性问题,媒体的职业道德操守问题;也有的将其归因于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缺失,舆论 导向失误等问题。但近期复旦大学的一份面向全市市民的调研问卷结果表明:贴 近民生、怀抱责任是影响媒体获得公信力的首要因素。由此,我认为,加强媒体 的责任意识,是提升媒体公信力的根本。 一、加强媒体履职能力建设,是提升媒体公信力的内在需求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恰好的说明了公信力和履职能力建设的关系,试想一个连履职能力都已逼近淘汰的媒体,又拿什么来谈公信力建设?媒体 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努力。首先,从媒介管理制度建设来说, 媒体须有明确的报道理念——以公众利益为旨归。而且,为更好的激励和评价新 闻工作者,媒体管理层须赏罚分明,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和评级机制。对于工作 散漫,无责任心者,及时给予批评甚至辞退;而对于表现优秀者,则可给予一定 的奖励甚至评级升迁。当然,媒体在设备上的更新上也要与时俱进,当今媒体的 竞争焦点在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上,倘若媒体在每次突发事件中,都能最先发出 声音,这样无疑会增加受众的关注。 其次,从新闻队伍的素质建设来说,一个享有崇高公信力的媒体,背后必然 有一批业务和思想素质极高的新闻队伍。业务精湛才能出好作品,才能给公众以 赏心悦目;而思想素质高才能在报道中,时刻铭记肩负的社会责任,以国家和人 民的利益为先导;自觉履行职业道德操守,自觉抵制新闻界的“四大公害”——虚 假新闻、有偿新闻、低俗之风与不良广告。 最后,对于报道内容的质量建设,媒体须恪守真实和客观原则。有些媒体, 出于生存、竞争考虑,只为追求稿件吸引眼球,忽视的了新闻的真实性,长此以往,失去了读者的信任。比如近日爆出的一篇题为“北上广深落榜中国最富二十大城市”的报道,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调查发现,该新闻存在许多失实之处,稿件错引了2010年数据,且简单拼凑,结果闹了一场“标题党”的乌龙。这样弄虚作假的报道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另外,媒体报道还须客观公正,不能人云亦云,甚至片 面追求奇异,哗众取宠。 二、强化舆论监督功能,实现媒体的社会责任,是提升媒体公信力的根本

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原稿

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摘要:加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巩固监狱机关的执法地位,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支持,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权威,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执法不公、职责错位和狱务不公开等原因造成当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针对此缺失,本文提出继续推进狱务公开制度建设、职权归位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解决之策。 关键词:监狱机关、执法权限、执法公信力 高墙电网、气氛森严、压抑的封闭性建筑,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在古代封建社会,监狱是“罪与罚”、施以肉体惩罚的“人间地狱”;而现在民众的一般印象里,监狱又称为“牢房”、“班房”,是一个充满奴役充满神秘色彩却又对之深感恐惧的地方。近年来各种媒体报道及传闻里的各种是非狱事――如狱警玩忽职守、滥施酷刑、虐待在押犯罪、监狱内部的权钱交易、甚至某某贪官服刑犹如度假等等,都让监狱的神秘色彩愈加强烈。这阻吓了某些心存犯意的人,深恐某一天也陷入进去;但更多的却是:在人权张扬的文明社会里,权利意识觉醒的民众逾加怀疑监狱里的“罪与罚”,对监狱是否履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充满怀疑,对在其管理下的犯人能否公正对待充满了不信任感。 弗兰西斯·培根评价司法的重要性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可见公正的重要性。从分工看,司法在于判断,而监狱却在于执行。公正的判决给人信赖,但是判决后不公正的执行却给导致所谓的判决成为废纸一张。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监狱是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美国现任大法官Stevens言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对执法者的信心。”[2]如果民众对监狱机关的执法不予信任,对其能否公正“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不抱有信心,那么,所谓“法治国家”只会是一个永不可及的神话。 现在的问题是:种种监狱腐败及问题挑战社会正义的底线,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已经几乎荡然无存了。 一、监狱机关的功能及执法权限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理解.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 包括程序上的抵触。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进入社会转行期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几个方面,如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执法主体及其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须从宏观上和微观上进行考虑,包括加强执法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执法素质、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 政府公信力是维系社会秩序重要力量之一,负责任的、以民为本的、透明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期望值提高,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在办案程序、证据上要求越来越严格,媒体、网络、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越来越深入,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也显得尤其重要、紧迫。 一、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从词义上探究,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什么是执法公信力呢?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活动及其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执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是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一种社会评价体系。 面对社会发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必然有社会结果的反馈,这个结果的反馈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政府是否信任,而对政府的信任又直接决定着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于是,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来源在哪里?或者说,政府诚信的根基在哪里?可以说,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往往存在着一个超验或超脱的第三方来维持正义并提供信任关系的检验标准。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却往往难以存在这样一个第三方,如果说有一个第三方的话,那么就是对作为逻辑前

媒体公信力的影响因素

媒体公信力的影响因素 201240126116 王康 媒体公信力,顾名思义,就是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及其强度的集合体现。它是传媒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是传媒的立身之本。它是媒体品牌的重要构件,是形成媒体影响的高端指标。它也是媒体赢得竞争优势,构建核心竞争力的手段。研究表明,大众媒介的公信力与公众对媒体的期待有关,这种期待构成了公众与媒体间的信托关系。而信托关系实现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媒体公信力的走向。 当前影响媒体公信力的因素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新闻专业素质影响媒体的公信力。其中,真实报道、平衡不偏袒,属于新闻专业素质类;更正失误、迅速及时,属于新闻技巧类;民众立场、姿态平等、不唱高调属于社会关怀类;有超过80%的被访者认为它们是“比较重要”或“重要的”。比较而言,在体现媒体公信力的诸因素中,新闻专业素质、新闻技巧类因素固然重要,但依然要让位于以民为本,关怀社会的新闻实践理念。 (二)媒介操守影响媒体的公信力。有6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媒体在“控制广告比例”、“杜绝虚假广告”、“杜绝有偿新闻”、“格调高尚”、等方面“比较重要”或“重要”。 (三)读者媒介素养影响媒体的公信力。 “纸馅包子”事件说明,人们的媒介素养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中的很多人不仅会快速地使用媒体获取有用信息,更会对一个媒体的长期表现作出客观、理性的评价。正是由于对媒体的长期持续关注,使得许多受众逐渐熟悉了媒体的选题方向、报道技巧,甚至某个媒体的新闻理念,从而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媒体印象”,他们不会因为媒体一时的“刻意讨好”而“热烈追捧”,也不会因为某个媒体的“一时糊涂”就“嗤之以鼻”,从此不闻不问。这种长期以来与民众形成的互信互动实质上就是媒体公信力的集中体现。北京电视台“纸馅包子”很有代表性,人们既为它的造假而痛心,但北京电视台的《透明度》长期以来是一档关注民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替民众排忧解难,富有鲜明平民色彩的栏目,它和北京电视台的其他栏目一道已经在公众心中形成了品牌,获得了多数人的信赖,因此尽管出现了假新闻,但在道歉后依然获得了公众的认同。 (四)民众立场影响媒体的公信力。媒体的民众立场,平民情怀是形成公信

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也是促进“平安增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队伍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对增强执勤民警的综合执法素质、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提升民警在群众中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下面就基层派出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供探讨。 一、目前队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组织培训和民警自身努力,现在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法质量不高,存在随意性。执勤民警执法程序不规范,法律文书存在漏写、错写等现象,只要有人讲人情,就减轻处罚,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部分民警说教能力差,对一些法律解释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差,讲话用语不文明,业务知识水平不高;个别案件处理民警缺乏证据意识,不及时收集物证和制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造成当事人对执法工作产生了怀疑,心理上增加负担。 二是执法不文明规范,为民服务观念不牢。个别执勤民警处理案件方式简单,往往以管人者自居,对违法当事人态度冷、躁、硬,存在训斥当事人现象;个别办案民警不会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有的不履行告知程序,忽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窗口民警向群众解答问题不热情,回答问题不清楚,给群众造成一种不为民办事的感觉,伤害了警民感情。 三是执法态度差,形象不佳。部分民警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执勤执法中态度粗暴、执法方式简单,以致于民警性情易暴躁成为大多数群众的共识。另外不少执勤民警不注意自身形象,警容风纪不整,而部分机关民警的“冷、硬、横、推”现象也已不是新闻,这些都使民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二、原因探究 (一)执法环境差、影响大。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淡薄,对民警执法不理解,致使民警在执勤执法中时有发生妨碍执法案件。有的甚至威胁围攻民警。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7月份,仅派出所就发生民警被阻碍执法30多起,其中6名嫌疑人因情节恶劣被治安拘留。

媒体公信力分析

媒体公信力分析 【摘要】媒体公信力是指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种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 在力量。它是媒体自身内在品质和外在形象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所占据的位置,是 衡量媒体权威性、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标尺,也是媒体赢得受众信赖的能力。 面对媒体公信力受到严重威胁的局势,我们依然要认识到媒体公信力对于整个人 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要价值。依然要慎重地去分析媒体公信力日益萎 缩的种种原因,为重塑媒体公信力找到突破口。使得我们的传媒业不再是谣言诽 闻的发源地,不再是强词夺理的场所,不再只是牟取暴利的超级工厂;而是当代 社会最具有创造活力的文化形态,是改变我们生活的直接的动力。 【关键字】媒体公信力新闻价值非媒体因素 从人类传播史的进程来看,有五次“革命性”的发展值得关注,被称为信息传播方式的五次革命,分别是指:语言的形成与使用、文字的创制与运用、应刷书的发明、无线电技术的运用于传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这五次传播史上的革命似乎印证了传播学大师麦克卢汉的总结——人类会从口语时代的“部落社会”走向古登堡时代的“脱部落社会”,接着走向电子时代的“地球村”社会。但无论传播形式如何的演变,只要其涉及到人际交往和沟通,传者、受者、媒体公信力就会倍受关注。本文将从媒体公信力的重要性和影响媒体公信力因素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媒体公信力重要性的再认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时代大步而来,“地球村”概念正在被普及。媒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渐渐地趋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在影响着我们,甚至某些特定的时刻媒体决定了我们的选择和判断,扮演着家长和顾问的角色。素有“媒介军师”美誉的喻国明先生对公信力的重要性做过精彩的比喻“有些东西就像空气和水一样,当他正常存在的时候我们对他毫无感觉,但是他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才感觉到他须臾不可失去的珍贵。媒体公信力便属于这样一种东西。”媒体成为构成我们生存境中的不可或缺的社会因素 ,媒体公信力不可争辩成为一个避不开的课题,下来我从三个方面论述媒体公信力的重要性. 1,媒体公信力能积极为我国媒体性质护航保驾

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 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 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

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负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要履行这些重任,要强化警民关系,要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就务必要提升执法公信力。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公安工作及公安民警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它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信任、尊重和认同程度。执法公信力的提高是一个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 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需要各级公安执法部门日积月累方能实现。而这种日积月累,不仅要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基础,更要有健全的执法机制作保证。 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追求。“公生明,廉生威。”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也是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要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要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要把办理每一起案件、开展每一项执法活动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切实从实体、程序方面加以落实,并且要通过社会力量和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 要将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以法律标准衡量是非、处理问题,同时还要尽量

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心、温暖,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更多地运用协商、疏导等办法解决群众的诉求,更多地采取“能调则调”、“多调少罚”等柔性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要从户口登记、证照办理、行政审批等多方面入手,积极研究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政策措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的实惠。只有如此,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才能真正在人民群众心中生根发芽、长成参天大树。 要以整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在有些地方发展还不平衡,尤其是个别单位存在着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过大等亟待破解的难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推进。因此,必须要下大力找准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管理,进一步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执法培训工作,使全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跃上新台阶。 以真诚的服务来赢得公信力。积极创新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新措施、降低服务门槛、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加强亲民便民执法服务软环境建设。 以最大限度的警务公开来增强公信力。公开才能公信。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必然联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最重要的关口。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公

正、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正观念指导着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首先,司法的公正能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获得各种利益和自由,从而是社会公正形成普遍风气。其次,司法的公正可以促使人们澄清各种不正确的公正观念,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而公正观念的重新确立,又会使人们追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的非公正观念会在公正司法的引导下得以矫正,正义观念得以形成。再次,司法的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进而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条件。 (二)追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的社会化,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和权威性。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法律参与的热情,“使社会成员产生对法律生活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能力。“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公正可言了。” 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正德委员就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五点建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

浅议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浅议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刘金保 摘要: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建设检察公信力,是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距离,检察机关公信力正面临诸多挑战。探索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的地位与形象,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着力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应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谈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信力提高措施探讨 检察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性、公正性、廉洁性、权威性的总体评价,是衡量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检察机关公信力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加强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是中央和高检院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是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是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举措,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认真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应当通过以下六个方面来实现: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检察工作职能来提升检察公信力 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履行职责,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加强,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核心任务。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在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碰硬、攻坚克难,通过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一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职能,依法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二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切入点,坚决查办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突出查办危害公平正义、影响经济发展的贪污受贿案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特别是要积极查办和预防能源水电、原材料基地、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田水利、电网及饮水改造、村村通公路、义务教育、合作医疗、村容整治、移民安置、土地整理、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三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着力点,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问题。我们要立足检察工作职能,用足用活法律监督权,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地位和影响力,要围绕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认真谋划工作,不断地创新与完善工作思路,从工作上拉近和人民群众的距离,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高度满意,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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