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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知识

合同的基本知识

一、合同的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形式

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口头约定(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式不可取)3、其他形式,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

三、签订一份合同的过程

我们签订一份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说必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办法。

五、合同的特殊形式——格式合同

(一)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

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合同。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另外,还请记住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合同文本的起草

2、审查合同对方的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

3、合同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切忌含糊笼统

4、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5、“明确合同签订地”的意义。

6、合同内容完成后,双方签字盖章有关事项,特别注意合同的附件,也要盖章。

专题: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指的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

二、“阴阳合同”与“补充合同”不是一回事

阳合同只用来登记,真实的成交价是阴合同,两份合同的价格不同,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是同一天,也可能相隔数天,但大致时间一致。而补充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的变更,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到一定阶段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对原来合同所作的变更。

三、“阴阳合同”出现的两大原因:

1、下家为多贷款

2、上家为少交税

四、卖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1、交易不成时,承担房价下跌损失的风险。

如果房价下跌,买房人以签订“阴阳合同违法”为理由毁约,卖方有可能承担房价下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2、买方违约的风险。

如果买方没有按期支付甚至拖欠过户价之外的房款,那么卖方将会陷入尴尬境地:协商、催讨,买方可能不予理睬;向法院起诉,则会因存在明显的偷逃税行为而受到经济处罚。

3、行政处罚的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后,卖方因此可以少缴甚至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高额的罚款。

4. 刑事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 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买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法顺利取得产权

当买卖双方因交易发生争讼时,由于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明显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违反了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一但进入法律程序肯定会被宣布无效。而房地产交易中心是基于“阳合同”,才办理的过户手续,因而基于这份合同所进行的过户行为也会被撤销。

2、再次出售时,承担高昂的差价税负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原来的卖方做低价格后逃避了税负,但等到将来买家卖出房屋时,买家可能就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较大而承担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3、无法取得高额贷款的风险

由于政府备案的价格较低,买家在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时,银行将根据备案价格和评估价格来综合评定发放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将以低于实际价格的标准发放贷款。银行对二手房贷款政策收紧的情况下,银行将极有可能按照备案价格或评估价格中的低者发放贷款。这将造成买家实际贷款总数的降低,也无疑增加了买家支付首期款的总额。

4、行政处罚的风险。

房地产买卖中,买方应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契税。“阴阳合同”被查出后,税务部门可能对偷逃契税的买方给予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

5、刑事处罚的风险。

如果买方偷逃的契税数额达到标准,则买方可能直接被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卖方偷逃税额达到标准,则买方也有可能被作为偷税罪的共同犯罪人,与卖方一同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除了以上主要的法律风险外,签订“阴阳合同”的双方还都可能被相关部门将其偷税行为记入个人征信体系,留下信用污点。并且,“阴阳合同”会导致守法效应大大降低,容易引发纠纷,使双方额外支出仲裁费、诉讼费等解决争议的成本,可谓得不偿失。

五、中介方的风险

1、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2、如果法院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中介方请求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

3、如果买卖双方偷逃税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中介方也有可能被作为偷税罪的共同犯罪人,与买卖双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院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及处理

1、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或为骗取银行贷款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不同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应认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条款有效,非真实意思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3、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骗取贷款等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

4、对偷逃税款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法院可以向公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

七、建议:

1、不要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而签订“阴阳合同”;

2、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详尽,并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3、房款支付应尽可能采取监管形式。

4、完善征税评估体系、规范房地产中介和银行放贷政策,防止“阴阳合同”滋生。

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也叫中介合同。

中介的居间服务就是促成合同成立,合同达成,三方已经签章确认,中介的居间义务也就相应的完成了。

二、居间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1、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2、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

3、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须费用的负担;

4、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认真审核交易主体

作为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之一的经纪企业,同时也是买卖合同的主体之一,按照法律规定不仅应当对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而且有责任督促交易双方完善主体资格手续。如果因为经纪企业未尽审查义务或者审查不严导致合同无效,且给交易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审核的内容:

1、交易主体的身份;

2、交易主体的资格。

四、审核交易标的物

经纪机构应当对房屋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经纪机构应当告知交易双方该交易标的物不能进行转让:①交易标的物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②房屋权属有争议;③房屋已出租他人而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④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⑤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⑥交易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⑦未经所属单位同意或未有权机关登记审批的公房等不完全产权房屋;⑧共有房屋出售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般指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卖方)刻意隐瞒制造虚假证明等而给买受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而,下列房源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未取得房产权但有预售许可且已签订按揭合同的商品房。

2、有些虽有取得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商品房,但现实中却存在开发商违规加高加建未取得预售证而私自售楼的现象,这类房屋买卖最终是无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备案登记的。

3、“小产权房”即宅基地房的买卖问题。

4、集资房、福利房、单位分房。

5、共有的二手房产。

6、有承租人的二手房。

7、设定了抵押权的二手房产。

8、被司法机构查封的二手房产。

五、完善交易手续。

1、定金托管、首期监管问题:定金托管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出卖人收到定金携款走人的问题,但实际操作中经纪机构应要求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约定定金——因为按照担保法规定: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定金未实际交付则定金条款不生效,换言之,部分定金未交付,则该部分约定不生效。首期款监管问题,目前各家经纪机构多是自己监管首期款,存在挪作他用的可能,个别经纪机构倒闭后曾出现携款潜逃的现象,因此,为了诚信经营、树立品牌,建议首期款委托银行监管。

2、办理按揭及撤销抵押问题:应当向交易双方说明或出具书面说明书,使交易双方完全明白办理按揭所需的个人资料其他具体要求,监督出卖人与有关银行及时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3、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问题:产权过户手续是交易的重中之重,应当确保产权过户登记时所递交的资料齐全、无误,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税单、发放房地产证,建议由经纪机构领取、收存,以防交易双方违约时经纪机构陷入被动。

4、税费负担问题:必须完全清楚、具体地书写清楚各方承担税费的内容和数额,使得日后纳税、交费不存在任何争议的可能。

5、按揭款放款问题:虽然涉及银行内部操作问题,但经纪机构仍有义务向银行了解放款的大概时间,并适当督促银行尽早放款。

6、杂费承担问题:虽然目前的经纪合同均约定了杂费由出卖人承担,并暂扣出卖人若干押金,但经纪机构仍有必要事先向物业管理处了解出卖人有无拖欠杂费及数额。

7、交房时间、条件问题:合同应当完善出卖人收到约定款项后不交房的违约责任,促使出卖人积极履行交房义务,确保买受人的正当权益。

8、附送物品问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合同后附赠送物品清单,并由交易双方签字认可。

六、避免法规政策方面的风险

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国家法律、法规颁布、修改或废止的情况出现,因此,应当在合同的附则中约定出现以上情况的处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商品房出售前广告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首先,广告宣传的内容一定不能过于明确和具体。其次,对于样板房,一定要在样板房内的显著位置标明“本样板房仅供参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另外,对于一些购房即送大奖、购房办户口,或者说保证升值等的宣传用语,一定要谨慎使用。

2、商品房出售时签订认购书

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当注意一些问题。首先,要避免成为买卖合同。在认购书中只能约定一些核心的内容,比如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对于不能确定的问题,比如面积,应当明确注明以测绘报告确定的面积为准;对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也尽量避免约定明确的期限。交房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也尽可以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其次要披露项目信息及手续现状,避免被认定为欺诈导致双倍赔偿。

3、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卖双方当事人项应填写全,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项都要填写全。

4、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开发商定的工程号和市地名办确定的行政街号两者都填上。关于该商品房的用途、结构、层建筑层数、阳台是否封闭及建筑面积等,都应当填写全,确定准确的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仔细核对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5、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果选择现款付款方式,交付购房款,则没有太大的风险;若选择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贷款申请是否批准,可能会是购房者买房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要在合同上注明“按揭贷款”字样,注明未获贷款时的处理方法。付款时间约定好,付首付款的时间就是交款时间,若非因购房者原因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并建议注明余款的付款时间以银行贷款的发放时间为准。

6、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

7、交接

交付房屋时,必须签署房屋交接单。签署房屋交接单就是房屋的交付,由此以后产生的风险,将由购房者承担。交接房屋时,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书”。

8、出卖人保证出售的房屋未有权利瑕疵

避免“一房两卖”的房屋或者开发商因债权债务纠纷,被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以及开发商为获得贷款或借款,把此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债权人。

9、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房屋产权证是房屋的物权产权证凭证,也是房屋所有权凭证。所以,如果没有房屋产权证,将无法完全行使房屋所有权的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能。

10、房屋的用途

如果所购商品房的用途约定为住宅,而购房者本想所购商品房为商住两用,因未约定,在将来会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为所购房屋的用途,产生摩擦和纠纷。因此,为避免将来的纠纷,应当在合同用途栏明确写明准确的用途。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书面合同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合同无效的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房屋租赁解释》限定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

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此外,即使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承租人仍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般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在违法建筑物范围的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三、租赁期限的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转租问题

1、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2、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

3、房屋转租后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状态的稳定,《房屋租赁解释》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无权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因此,出租人如知道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五、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限制

《房屋租赁解释》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限制,明确下列情形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如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如何寻求救济?《房屋租赁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使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要第三人并非善意购买出租房屋或者尚未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承租人均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否则,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

六、“买卖不击破租赁”

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的基本知识

合同的基本知识 一、合同的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形式 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口头约定(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式不可取)3、其他形式,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 三、签订一份合同的过程 我们签订一份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说必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办法。 五、合同的特殊形式——格式合同 (一)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 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合同。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另外,还请记住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合同文本的起草 2、审查合同对方的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 3、合同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切忌含糊笼统 4、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5、“明确合同签订地”的意义。 6、合同内容完成后,双方签字盖章有关事项,特别注意合同的附件,也要盖章。 专题: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指的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 二、“阴阳合同”与“补充合同”不是一回事 阳合同只用来登记,真实的成交价是阴合同,两份合同的价格不同,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是同一天,也可能相隔数天,但大致时间一致。而补充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的变更,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到一定阶段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对原来合同所作的变更。 三、“阴阳合同”出现的两大原因: 1、下家为多贷款 2、上家为少交税 四、卖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1、交易不成时,承担房价下跌损失的风险。 如果房价下跌,买房人以签订“阴阳合同违法”为理由毁约,卖方有可能承担房价下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2、买方违约的风险。 如果买方没有按期支付甚至拖欠过户价之外的房款,那么卖方将会陷入尴尬境地:协商、催讨,买方可能不予理睬;向法院起诉,则会因存在明显的偷逃税行为而受到经济处罚。 3、行政处罚的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后,卖方因此可以少缴甚至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高额的罚款。

合同法基础知识

1、什么是合同 现在的社会当中,采用合同这个概念,用合同这种形式,用得非常广、非常滥。例如计划生育也签订一个什么计划生育的合同,还有什么责任承包,什么治安哪,什么综合治理的责任制合同,有的地方还有什么反腐倡廉的责任制合同,这些关系虽然用了合同,叫什么什么合同,什么什么协议,但是它的本质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不适用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人)、法人(单位阐述开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其他组织之间(阐述)设立、变更、终止(三种合同行为)民事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关系的协议。一句简短的话把什么是合同的所有问题都说明白了,有主体、有合同行为、有合同内容。例外的是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合同法(也可以签合同但受特别法的约束) 2、什么叫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相对于法人来说的,因为法人本身就是一个组织。一个组织体,取得了法人的资格,它就叫法人,例如公司法人、企业法人等等。同样是一个组织体,它没有取得法人资格,没有办理法人登记,这个组织体在这里就叫作其他组织。这个其他组织,它首先要有一个组织体,还要有一定的经费、财产,还要选择一个负责人来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这样的组织体可以在法院起诉应诉,这样的组织体就是平时所说的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所谓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就是说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团体其他组织又分为其他经济组织和其他非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最典型的就是合伙企业、合伙组织,还有联营企业。那个联营企业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它也就属于其他经济组织。还有一个公司下面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它也就是一个其他经济组织。其他非经济组织,我们举例来说,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什么学会、协会,有的学会、协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法人登记,它就成了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如果它没有办理法人登记,那就成了这里的其他非经济组织。因为它不是为了赚钱,不是为了营利,因此它就叫其他非经济组织。这样的组织也可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也可以起诉应诉。最后要说明的事,这里所说的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如果作为其他组织,它自己的财产不能够清偿债务,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我们的法院就会把它一个合伙企业,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并不就此罢休,我们的法庭还要让它的合伙人都来承担责任。这一点和法人是不同的,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最后破产就完了,并不找它的那些股东。其他组织,还要找它的成员,如果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起诉应诉当中,我们当然把你作为一个原告或者一个被告,你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足以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就不行,我们就要变更一下,我们就要把你的上级,把那个法人,或者叫公司或者叫总公司请到法庭上来,让它来充当被告,让它来承担责任。当然话又说回来,如果这样的分支机构它自己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那也就算了,也就让它承担责任,它的财产够了,就不必要找它的上级。一个合伙企业自己的财产足以承担债务,足以承担责任,也就不必要找它的成员、它的合伙人。 3、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原则。第二、合同自由原则。(1)签与不签的自由(2)和谁签的自由(3)约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协商)(5)选择违约责任的自由上述的所有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前提下。第三个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的对立面就是欺诈,不仅是合同原则也是我门做生意搞经营,同时也是做人的原则。第四个原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HR必知的劳动合同法50条基本常识

HR必知的《劳动合同法》50条基本常识 《劳动合同法》是HR必须熟知的一个法律,对其法律条文的了解关系着工作的专业性,其中《劳动合同法》有50条基本常识,HR 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经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供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选择的不超过法律规定时长的期限。试用期在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工资水平等方面及正式劳动合同期间有所不同。

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的具体时间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试用期最长限度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3)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单位及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或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有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依据,不可随意解除。 4.什么是集体合同? 所谓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及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及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020年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 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

框架协议招标基本知识

框架协议招标 框架协议招标,是指对于重复使用,且规格、型号、技术标准与要求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集中招标,适合于一个招标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采用集中统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通过招标对货物或服务形成统一采购框架协议,一般只约定采购单价,而不约定标的数量和总价,各采购实施主体按照采购框架协议分别与中标人分批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这种新的采购方式改变了以往频繁招标的工作模式,开创了一种崭新的招标思路。 一、框架协议招标的特点 框架协议招标,减少了重复招标,将多次招标变为一次集中招标,大大提高了物资采购效率,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同时,框架协议招标有利于标准化采购、有利于增加供货厂商集中度,减少企业备品备件的库存和生产维修费用,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生产维护成本以及管理成本。总体来说,框架协议招标的应用,是物资供应系统不断探索和总结的结果。 1.对于适用于框架协议招标的物资有一定要求。由于框架协议采购是批量集中采购,因此只有采购频次高、数量大、需分次下订单的大宗以及要求提供稳定可靠技术服务的物资,才适合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招标。 2.框架协议招标约定一定时间的有效期。在这段时期内招标的结果在限定条件下可反复执行。有效期的长短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价格趋势来确定,最长可达两年。 3.框架协议供应商的不唯一性。由于框架协议招标采购覆盖的时间长、需求空间较大,选择一家中标商势必存在交货期延误、货物质量不合格更换供货商等各方面的风险。因此,框架协议招标采购有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家或多家中标商。 4.框架协议执行价格的可调整性。框架协议招标的有效期一般较长,对于部分物资品种有效期内受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如电缆、钻杆钻具等,因此,此类物资品种的执行价将根据评标时确定的计价公式计算产生,与原材料的价格联动。 二、框架协议招标的优势 推行框架协议招标,对于保证物资供应、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优化供应商结构,实现供需双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比较传统的“一单一招”的操作模式,产生了革命性的突破和创新。 1.锁定资源,保证物资供应。石油石化生产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连续化生产等特点,涉及大量特殊物资的需求。因此,确保物资的安全存储和及时供应是物资供应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特别是对于市场较为紧俏的物资,依靠“一单一招”的采购模式是很难取得较好的效果的。通过框架协议招标,与供应商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样可以锁定优质的资源,同时供应商通过信息共享,可以提前掌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预计物资需求数量,以便更好地安排生产经营和组织供货,从而有效实现保供目标。 2.增加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框架协议招标是将企业某个项目所需某物资打包进行一次招标,或是针对企业一段时间内所需某物资进行一次招标。因此,框架协议招标适用物资数量和时间跨度均较大,投标商也因此对此类招标更加重视,往往报价更具竞争性,可为招标人节约更多的采购资金。

合同法知识点问题

合同法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

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

加工承揽合同基础知识.doc

加工承揽合同基础知识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基本常识

篇一:劳动合同法基本常识100问 职工维权常见问题释疑100 劳动合同法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何时公布,自何时起施行?解答:《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6月2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的签订: 3、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解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解答:《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告知对方哪些情况?解答:用人单位应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6、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 7、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解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四联单、就业协议的基本知识普及

四联单、就业协议的基本知识普及 就业协议又叫四联单或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下面是由推荐的四联单、就业协议的基本知识普及,欢迎大家阅读。 什么是就业协议(四联单)? 就业协议又叫四联单或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为什么要签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的签订涉及到报到证的打印。报到证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是干部身份证明;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凭报到证报到以后,方可开始计算工龄;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

报到证是任何一个合法的人才中心、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报到证是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落户、接管档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报到证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报到证是职业升迁过程中重要的所需材料。 怎样填写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学生和高校要完整准确地填写就业协议中的各项信息,就上海高校的毕业生而言,如果是签约的上海单位,必须要有16打头的7位信息登记号,如果是外地的单位则不需要,只要有单位公章即可。具体条款中需要供需双方协商的内容,不宜擅自做主。由单位和学生本人填写完整后应尽快交给学校。 我不在国有或事业单位工作,也不会升迁的,要不要签四联单? 人的一生发展无法预计,就像你感觉自己不会生病就不参医保一样。我们都没办法清楚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我们都不希望有任何一个人在若干年后,要进事业单位(或国企),或者在单位要提升你时,忽然发现你的档案里没有报到证。届时,后悔莫及时。所以,如果困难不大,请给自己留点后路,不要因为今天不需要,就断定永远不需要。 我不可能一直在这家单位工作,签了岂不是拴住我了? 别说就业协议,就算就业合同也不可能永远把一个人拴

合同法知识点问题

合同法 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

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

合同(标准版)范本常识须知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常识须知

编号:FS-DY-20454 合同常识须知 一、概念 合同表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1、上述是关于合同的传统界定,所关注的是合同的行为侧面,现代的学说则倾向于从过程的侧面把握合同,认为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的过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和第42条的缔结过失责任规定以及第92条关于合同终了后的义务规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过程论则可以获得较好的说明。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合同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基础知识简介

合同基础知识 合同制作基本步骤之一:前期准备 (1) 合同制作基本步骤之二:起草合同 (8) 合同制作基本步骤之三:校对和修改 (8) 合同起草详解之一:典型商务合同结构 (9) 合同起草详解之二:合同的首部 (10) 合同起草详解之三:前言(鉴于条款) (11) 合同起草详解之四:定义 (13) 合同起草详解之五:具体操作条款 (15) 合同起草详解之六:先决条件 (20) 合同起草详解之七:述和担保 (22) 合同起草详解之八:通用条款 (26) 合同起草详解之九:合同的签署 (32) 合同起草详解之十:附录及附件 (33)

合同基础知识 合同制作基本步骤之一:前期准备 在下笔以前,你应该: (1)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要求 (2)了解交易结构以及商务背景 (3)进行相应的调研 (4)考虑怎样利用合同先例文本 在下笔起草合同之前,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要求,包括当事人在本次交易中的商业目标。其次要了解整个交易的结构以及商务背景,包括:当事人与对方过去是否有过类似交易,以及双方在本次交易中所处的地位等。随后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调研。虽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绝大部分条款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也有一些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定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律师要了解这些规定并采取相应对策。律师最后还要考虑是否有合适的先例文本以及如何加以利用。下面我们逐项进行讨论。 第一节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要求 前期准备:你应该明确了解当事人要求之一: 当事人的商业目的是什么? 提问 与你交谈的人士是否对你了解情况最有帮助, 该交易对当事人有多重要? 当事人希望以何种方式达到其商业目的? 是否有其他方案可供选择? 交易各方的动机是什么? 当事人注重的是“结果”还是“手段”,还是两者都要兼顾? 律师首先应该明确当事人希望通过执行该合同而达到的商业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向客户提问。因为很多客户并不清楚自己需要律师起草的合同类型,律师要通过提问的方式来了解当事人的商业目标,对之加以评估,最终确定符合客户实际需要的合同类型。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要考虑与之交谈的人是否对了解情况最有帮助。此外,还要了解该交易对当事人的重要性,根据交易对当事人的重要程度起草相应的合同一一即对于一般性的交易,只需起草较为简单的合同;而对于重要的交易,则需起草篇幅较长、权利义务规定得较为详细的合同。例如,如果合同标的是租赁复印机作为办公设备,租期1年,提前30天通知可以终止合同,同时每月的租金也不高。这种合同对当事人通常并不是很重要,因而当

最全合同基础知识讲解

最全合同基础知识讲解 买卖合同时当今市场交易中最常用的合同,几乎和每一个人都相关。我们每个人去超市买东西,都属于和超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只不过这种合同时默示的而且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早已经成为我们无法避免的一种合同,但是很多人却对买卖合同只是甚少,本文就买卖合同的概念、形式、种类等方面对买卖合同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现就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双务与有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应从体系的角度、社会法的角度理解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具有特有的调整对象 劳动合同法具有特有的调整方法: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强制性规范为主/立法价值取向着重社会公平公正,侧重保护弱者(劳动者)/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空间很小 2、按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解劳动合同法。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设、处理、法律后果。例如: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假设),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处理),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运用:我们应当关注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在运用其处理问题时,应当坚持这种逻辑结构(例如: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不管是否补休,都应支付,不能以安排了补休为由不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因为在假设中没有“补休”的内容,这一点与休息日不同);从法律后果出发,来关注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8条);借鉴这种逻辑结构来规范我们自己的规章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

合同。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要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不得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无效情形。 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取消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个方面的必备条款。 5、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合同基本知识点

1合同文本中工程概况包括哪些内容? 答: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2、合同文件由哪些内容构成? 答:(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率行本合同 3、合同生效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合同签订时间能否在工程开工日期以后? 答:不能 5、什么是合同协议书?

答: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6、什么是中标通知书? 答:是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7、什么是投标函? 答: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文件。 8、什么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答: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9、合同当事人包括哪些? 答: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10、什么是发包人? 答: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什么是承包人? 答: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什么是监理人? 答: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3、什么是分包人? 答: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4、什么是发包人代表? 答: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5、什么是项目经理? 答: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6、什么是永久工程? 答: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7、什么是临时工程? 答: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8、什么是单位工程? 答: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9、什么是工程设备? 答: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什么是施工设备? 答: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

签订合同时,必须了解的25个法律常识

签订合同时,必须了解的25个法律常识 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时候如果发现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想要反悔基本是不可能的。想要避免损害自己利益的条款出现,就要在签订合同之初了解清楚其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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