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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保险)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20年(金融保险)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20年(金融保险)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金融保险)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目的)

为进壹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壹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基本生活;补充社会保险由政府指导鼓励,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原已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已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且经协商壹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镇保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镇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具体承办镇保事务的机构。

第五条(征缴规定)

镇保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和管理

第六条(登记手续)

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基本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基本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时,应当在30天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七条(缴费主体)

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第八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费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行规定。

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做好相应的缴费记录,且定期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条(费用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可列入成本,税前列支。

第十壹条(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从业人员在城保、镇保、农保的缴费年限

可按规定衔接或者折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

(壹)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以下简称“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第十三条(申领和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能够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核准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续缴、补缴规定)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满5年的,可壹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补缴基数和比例按本人办理手续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第十六条(养老金调整)

按本办法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社会化发放)

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十八条(复核和注销)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30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中止发放的情形)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发放养老金:

(壹)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壹款规定办理复核手续;

(二)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其他支付)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家属能够向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抚恤金等,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壹条(享受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从业人员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支付办法)

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在壹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壹次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之上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

从业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之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之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医保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从业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能够再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最高支付限额)

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设最高支付限额。在壹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

第二十四条(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之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壹)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支付、结算办法)

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具体办法及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支付和结算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

本办法未尽的其他有关医疗保险的基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事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壹)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中断就业但本人有就业愿望;

(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壹年;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四)已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申领和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能够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经核准后,从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壹次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能够保留。按本办法规定核定的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核定的期限能够接续。

第三十壹条(领取标准)

失业人员第1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第13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至第12个月的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高于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止发放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壹)应征服兵役;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之上学校学习;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停止发放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壹)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

(二)移居境外;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

第三十四条(失业补助金)

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员,能够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申领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可领取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十五条(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在领取期间,因患大病或者住院,且符合《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能够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因患大病或者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第三十六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能够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壹次性抚恤金。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享受范围)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以下简称“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后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三十九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和享受期限)

从业的生育妇女缴费年限满壹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年限不满壹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应当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生育妇女,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计算。

第四十条(医疗费补贴标准)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被征用土地人员特别规定

第四十壹条(参保规定)

本市被征用土地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中的征地劳动力,应当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被征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能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四十二条(壹次性缴纳和补缴)

被征地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首先应当用于支付壹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的征地劳动力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参加城保或者农保,但按规定衔接或者折算后镇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壹次性缴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原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壹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原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落实。

被征地人员壹次性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第四十三条(就业期间的缴费规定)

被征地人员在壹次性缴费年限内就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能够免缴,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费。

被征地人员在壹次性缴费后就业,且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四条(基本保险待遇)

被征地人员自壹次性缴费次月起,在缴费年限内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壹次性缴费期满后继续缴费的,或者到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能够继续享受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章补充社会保险规定

第四十五条(参保原则)

按规定履行基本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及有关规定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第四十六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缴费基数、比例、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从业人员个人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

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自主确定。其中,缴费比例在23.5%(城保基本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减去镇保基本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后的部分)以内,由用人单位缴纳且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在税前列支;由从业人员个人缴纳且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

第四十八条(被征地人员特别规定)

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壹次性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后的剩余部分,应当首先用于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水平及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第四十九条(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征地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征地单位为从业人员、被征地人员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帐户。

第五十条(补充社会保险金的用途)

补充社会保险金主要用于:

(壹)补充养老金;

(二)补充医疗保险金;

(三)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壹条(补充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

补充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基金来源)

镇保基金的来源包括:

(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镇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镇保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镇保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十三条(支付范围)

镇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基金的管理)

镇保基金实行市级统壹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十五条(基金的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对镇保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镇保基金实施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欺诈行为处理)

用人单位、个人以虚假材料办理参保缴费的,由经办机构予以纠正,用人单位、个人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退仍,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经办机构未经严格审核,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纳入镇保范围、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支付镇保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局责令改正。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镇保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局负责追回。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结算医疗费用的,由市医保局责令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壹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能够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十条(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十壹条(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和和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因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庭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上海社会保险法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近日密集下发了9个文件,相继调整了系列社保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从7月1日起,除了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外;还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过渡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约有400万人。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1:适用人群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 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 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关键词3:缴费基数适合过渡期的外来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为1558元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目前缴纳“城保”的缴费基数相同。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缴费的基数,详见表1。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2020年(金融保险)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金融保险)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目的) 为进壹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壹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基本生活;补充社会保险由政府指导鼓励,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原已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已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且经协商壹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镇保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镇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具体承办镇保事务的机构。 第五条(征缴规定) 镇保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和管理 第六条(登记手续) 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基本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基本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时,应当在30天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七条(缴费主体) 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第八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费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行规定。 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做好相应的缴费记录,且定期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条(费用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可列入成本,税前列支。 第十壹条(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从业人员在城保、镇保、农保的缴费年限

2011上海社会保险法及实施条例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 https://www.sodocs.net/doc/3618909456.html,/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8月23日来源: 本地宝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 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上海市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上海市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企业、农民合作社、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请条件 单位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 注:企业、农民合作社、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根据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单位名称或单位类型或单位住所(地址)发生变化,需携带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证 照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需携带《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证照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供公民身份证的,需携 带护照或其他证件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发生变化,需携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 批文复印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 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 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 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申字0表)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 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 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 (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 (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 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93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年12月上海市平均养老金988元,2010年12月开始最新调整为2017元。 第二部分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 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 1.《社会保险法》确立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 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2009年出台的转移衔接办法。 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 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

上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问答.doc

上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问答 上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问答 更新:2018-11-27 20:37:44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2015) 1、什么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制度有什么特点? 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共同构成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新农保基本相同。 2、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从7月1日起施行。 3、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人员,都可以在户籍所在

地自愿参保。 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目前,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来缴费。 5、个人缴费后,政府按什么标准给予补贴? 答:为了鼓励居民缴费参保,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标准越高。对应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档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个人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具体见下表: 个人缴费500 700 900 1100 1300 1500 1700 1900 2100 2300 缴费补贴200 250 300 350 400 425 450 475 500 525 计入账户总额700 950 1200 1450 1700 1925 2150 2375 2600 2825 6、城镇居民养老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目前,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是每月400元;为了鼓励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满15年以上的,从16年起,每满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加10元。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发放标准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算得出。 7、哪些人可以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2017]53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 医保支付规范》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7〕5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残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有效使用医保基金,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

家意见后,制订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规范》(见附件)。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要加强对医疗康复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管理,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并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和卫生计生委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各区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大医疗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各区民政局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各区残联要充分发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康复保障政策,了解、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加强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康复项目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关于非上海沪籍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

关于非上海沪籍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社保分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共两部分。非上海沪籍人员在上海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单位为员工缴费的总费用的55%可以转移到外地,员工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额转移。 外来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2、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3、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答: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4、参加上海市医保的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急诊就医费用回上海后如何报销? 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事后可到上海市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报销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社保卡

2019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介绍

2019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介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白主选择档次缴费。区县政府(含乡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上述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白主选择档次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上述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 元、500元、525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其中个人缴费31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其中个人缴费46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6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8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2993元,下限为2599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上海市2011年7月全面取消综合保险小城镇转缴城镇社会保险用工成本分析

上海市2011年7月全面取消综合保险小城镇转缴城镇社会保险用工成本分析 上海市2011年7月全面取消综保、镇保转缴城保用工成本分析 蒋厚福/文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本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进行了重大改革,自 2011年7月1日起,全部转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这次综保改革分两部分人群,对于外省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适用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即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劳动者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与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与60%,缴费比例单位为37%、劳动者个人11% 。而对于外省市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则设置五年过渡期,目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五年逐步过渡至60%,缴费比例单位为28.5%、劳动者个人9% 。 外省市农村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第一年过渡期(2011年7月-2012年3月),单位每月缴费3896*40%*28.5%=444.1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缴费3896*40%*9%=140.3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3896*6 0%*12.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

增加用工成本151.90元/人,增幅为52%,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140.3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费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292.20元,增幅为100%。 外省市城镇户籍员工综保转城保,单位每月最低缴费3896*60%* 37%=864.9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最低缴费3896*60%*11%=257.10元;原综保单位每月缴费3896*60%*12.5%=292.20元,劳动者个人不缴费。综保转城保后,单位每月增加用工成本572.70元/人,增幅为1 96%,劳动者个人每月则减少收入257.10元。如果劳动者个人工资扣减社保费后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补足的情况下,单位则增加用工成本829.80元,增幅为284%。 关于镇保改革,同样分两部分人群,第一类为2011年6月不在镇保缴费状态或2011年7月1日后新入职员工,这类人群完全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第二类为2011年6月仍在镇保缴费状态并被继续用工的员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则设置三年过渡期,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单位27%、劳动者个人7%,三年逐步过渡到单位37%,劳动者个人11%。 第一类员工镇保转城保,第一年过渡期(2011年7月-2012年3月),单位每月缴费3896*60%*27%=631.20元,劳动者个人每月缴费

上海市综保镇保转社保官方问答

上海市综保镇保转社保官方问答 作者/转载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时间:2011-7-4 16:58:00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答: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2、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3、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什么要设定过渡期?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缴费办法? 答: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以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上述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5、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6、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政策方面的问题与解答(9.22依据)

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政策方面的问题与解答 1、非农户籍人员能否享受一次性15年小城镇保险? 答:不能。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 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人员。” 2、从征用地范围内迁出的小城镇户籍,现已迁回,怎样落实保障? 答:根据沪奉镇保办(2004)3号文件规定,原村组征用地后进 入撤销建制的,该村组原农业户籍人员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的小城镇户籍,如确无社会保障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或补足15年小城镇保险,个人承担30%的费用。在2004年11月30日之后办理小城镇户籍人员,不作为作历史遗留问题人员,不享受一次性缴纳15年小城镇保险。 3、征用地人员中已缴纳农保的是否可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 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已纳入农保的征用地人员可以 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保险。 4、征用地人员中的农业户籍已缴纳城保或镇保的怎么处理?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7号文件。征用地人员中的农业户籍已缴纳城保或镇保的人员,不满退休缴费年限的,和其 他征地工一样,一次性缴纳15年的镇保,他们在企业所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小城镇社会保险费退休时可折算。 5、征用地人员是否可以由征用地单位缴纳城保? 答:征用地人员办理城保没有政策依据。 6、原已进入撤销建制的村组中新增长劳动力能否办理小城镇保 险? 答:原已进入撤销建制的村组,现碰到拆迁征用地的16周岁以上新增长农村劳动力可纳入小城镇保险,按照沪府发(2003)66号文件;也可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具体标准政府在调研之中。

上海市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上海市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一、企业开户 1、在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的服务台领取光盘,光盘中有各类表格,及其填写表格的视频讲解。各类表格都要加盖公章。 2、到柜台办理时上交光盘和已加盖公章的各种表格,柜台服务人员会给你一本到工商银行开卡的一本资料书,资料书的第一页有开卡的操作流程,照做就好了! 3、之后到一个发证窗口,会给你公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大约7个工作日后,工商卡会用快递方式邮寄给公司 5、拿到卡以后就可以办理员工参保业务了!

二、员工参保 A、农村户口员工参保 1、到上海市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招工手续,企业员工都要在这里先办理招工,农村户口员工可以可以在这里直接办理完毕。 2、提交资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还要填写2种表格:第一个是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第二个是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表(农村户口的要填写一式两份,城镇户口要填写一式三份),这三种资料都要加盖企业公章。 3、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表加盖了上海市外地劳动力管理所业务受理专业章(蓝色长发型的章)后,农村户口的员工在这里就办理完毕了!柜台人员会给你一份,作为企业留存。 4、城镇户口的员工还要拿着上海市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加盖审核专业章(红色圆形章)后的两张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表办理后续事宜。

B、城镇户口员工参保 1、提交资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表,这三种资料都要加盖企业公章。 2、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一对应,交给柜台人员录入。 3、录入完毕,会打印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在职新进汇总核定表,加盖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业务结算章,城镇户口员工参保办理完毕。 4、新员工第一次参保依然是这个程序 5、如果是转入要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一个月以后员工带好个人身份证可以到医保局领取医保卡 员工退工 1、到上海市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退工手续,填写外来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和社保业务办事提示单

上海市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注:1、各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2、小城镇户口的职工,由单位承担17%; 3、单位已承担外省市户口职工一次性综合保险的,个人无须承担; 4、对于农转非职工,已享受征地养老补贴待遇的,企业可不承担相关养老保险费用。 序号 年份 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缴费 上、下限 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缴费比例 年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 上限 下限 企业 职工 城镇 农村 外省市 (一次性综合保险) 大城镇 小城镇 1 1993 5652 417 712 213.6 22.5% — — 3% 2 1994 7404 617 934 282.6 3 1995 9276 773 123 4 370 4% 4 1996 10668 889 1546 464 5 1997 11424 952 1778 553 5% 6 1998 12060 1005 2856 571 7 1999 14148 1179 3015 603 6% 8 2000 15420 1285 3537 707 9 2001 17764 1480 3855 771 10 2002 19473 1623 4440 888 7% 11 2003 22160 1847 4869 974 8% 12 2004 24398 2033 5541 1108 22% 17% 13 2005 26823 2235 6099 1220 14 2006 29569 2464 6705 1341 15 2007 34707 2892 7392 1478 16 2008 39502 3292 8676 1735 22% 10% 17 2009 42789 3566 9876 1975 22% 18 2010 46757 3896 10698 2140 19 2011 51968 4331 11688 2338 20 2012 12593 2559 22%

上海城镇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费比例和基数

上海城镇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费比例和基数 来源:李林律师时间:2010-7-9 16:56:35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具体的缴费及公积金(不包括1%-8%的补充公积金)比例为: A 养老保险:单位每月缴纳22%,个人缴纳8%; B 医疗保险:单位每月缴纳12%,个人缴纳2%; C 失业保险:单位每月缴纳2%,个人缴纳1%; D 工伤保险:单位每月缴纳0.5%,个人不要缴; E 生育保险:单位每月缴纳0.5%,个人不要缴; F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月缴纳7%,个人缴纳7% 合计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2%+12%+2%+0.5%+0.5%=37%,另 加7%的公积金,单位缴纳的比例为44% 自己每个月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11%,另加7%的公积金,个人的缴纳 比例为18% 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比例合计为:44%+18%=62% 如果员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在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也是在扣掉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后确定纳税基数),员工实际领取的工资应该为4100元,其余900元进入了员工的个人社保和公积金账户。但是公司还须另外支付5000*44%=2200元的统筹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企业对该员工的实际用工成本应该是每月7200元。那么社会 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是多少呢? 首先是个人的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如2008年平均工资为3292元,09年缴费基数为1975-9876元。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每月,其缴费基数不是1500元而是1975元;如果其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当然不能按12000元的标准缴纳社保,其缴费基数应为9876元;如果月平均工资在1975-9876元之间,如6700元,则按实际工资6700元确定缴费基数。 如果是首次参加工作或变动工作单位员工,其缴费基数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 入确定。 单位的缴费基数则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上海市每年都会公布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如2010年3月26日公布的2009年度平均工资为3566元,其60%为2139.6元,那么即使职工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上海市平均工资,单位最低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2139.6*37%=792元,自己应缴纳的最低金额为235元。同样,如果你的工资高于全市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之和也不会超过3566*3*37%=3958元,个人缴纳的最高金额为1177元。 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200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第二个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0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过,住房公积金的上下限额不是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的60%和300%的基数计算的,而是由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规定定的上下限金额,如2009年的上限为1382元,下限为134元。因此,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另外就是住房公积金,就是所谓的“五险一金”。

上海社会保险证明

上海社会保险证明上海社会保险证明 1. 用户首次申请密码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县职介所或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如欲通过“上海公共招聘网”进行网上求职,建议携带本人学历证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尽快为您更新和维护有关学历信息。 2. 已获得密码的用户可以直接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按提示的步骤修改密码。 3. 已获得密码的用户如欲修改本人学历信息,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明到区县职介所或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4. 密码遗失的用户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县职介所或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查询密码手续 5. 用户进行个人社保账户查询时,在输入正确密码后如仍无法查询,应到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窗口咨询相关问题。 1. 用户首次申请密码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县职介所或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如欲通过“上海公共招聘网”进行网上求职,建议携带本人学历证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尽快为您更新和维护有关学历信息。 2. 已获得密码的用户可以直接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按提示的步骤修改密码。 3. 已获得密码的用户如欲修改本人学历信息,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明到区县职介所或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4. 密码遗失的用户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县职介所或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查询密码手续 5. 用户进行个人社保账户查询时,在输入正确密码后如仍无法查询,应到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窗口咨询相关问题。去当地社保局开证明,自己先写个证明,然后让社保局盖个章就可以了 这个供你参考下 兹证明 X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为XXX单位员工,从XX年X月到现在,在XXX市社保局参保,特此证明 XXXX社保局 还需要公司开介绍信,盖公章。 介绍信 兹有我单位XXX(身份证号: ),前往贵处办理XXXXXXXXX(具体事由),望予以协助 XXXX公司 年月日 你是人事的当然是你拿着缴费清单去社保让社保的人盖章啊,因为社保只对单位不对个人.不过还得写一个证明,大至内容是该员工某地有缴纳社会保险,你盖一个你们公司的章,然后再让社保盖个章,就行了 你有两种选择: 第一,如果原单位关系不错,有联系,可以请求原来单位开具保险缴纳证明,证明什么时候交的,到什么时候截止,缴纳比例是多少。 第二,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公开柜台申请打印保险缴纳证明。 第一种可行性最大,一般单位都不会拒绝的。 朝阳不用这么麻烦,经办人带着社保登记证,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直接去二楼开就可以了,不同的申请表都由社保工作人员提供,不需要自己准备,就是排队时间长些。 (一)参保单位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证明 1、单位介绍信 2、本单位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按参保人员姓氏拼音字母先后排序)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办理本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上海各类社保的对比

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一些基本问题 上海职工社会保险所涉及的大类主要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外劳力综合保险,保险险种的类别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除此之外,与社保相关联的还有补充保险和公积金等。 以下,我们对各类保险的缴纳及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介绍,如有政策变动导致参数变化,请大家按比例自行调整。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加权平均以后得出, 最高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最低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单位要为职工缴纳37%,个人自己要缴纳11% 养老保险:单位22%职工8%; 医疗保险:单位10%+2% 职工2%; 失业保险:单位2%职工l%; 生育保险:单位0.5%职工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0.5%职工不缴费; 例如:以最新2007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以下限60%计算,单位最少每月要为每个职 工缴纳1478的37%,即元;职工个人还要缴纳147.5元。 二、小城镇保险 适用范围:2003.10.20日之后在10个郊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在社保开户,应为小城镇社会保险账户。已经参加城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适用。浦东新区四大开 发区之内的企事业单位且有确实充分的理由的,可以向区社保中心递交申请,申 请开户为城保。 新录用个人:已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之后,可继续参加城保,但应该是连续缴费,当中没有停止过缴费的人员。若是没开立过社保账户或在进入公司之 前停止缴费的,则应为镇保账户。 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简单的概括为“25%+X,其中的"X",则是一种补充保险 单位要为职工缴纳25%,个人不缴纳 养老保险:单位17%医疗保险:单位5% 失业保险:单位2%生育保险:单位0.5%

上海社会保险若干情况..

上海社会保险若干情况 一、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历史沿革 (一)退休费统筹阶段:1986年~1992年:单位缴费,统筹率25.5%,个人不缴费。 1、全民企业:1986年 2、集体企业:1988年 3、小集体企业:1989年 4、缴费按照单位工资总额,实行差额结算。 (二)建立全面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3年~至今,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 1、范围:本市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2、起始阶段: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为工资总额25.5%,个人为上年月平均工资3%。 3、个人帐户记帐额规则: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另外单位缴费部分记入: (1)企业: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8%; (2)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10%; (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9%。 从2003年8月起,个人账户统一为8%,全部由个人缴纳。 6、1998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实行收支二条线。 7、目前社会保险费率:总计48%,其中:

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10%+2%(附加医疗保险),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1.7%,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二、全国事业单位参保情况 按照上海模式的目前暂时没有。 三、企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区别 区别:除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外,企业主要根据缴费额和缴费基数确定,事业单位主要根据退休前工资和职务职称确定。 (一)企业养老金计发 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整年数×1%+剩余月数×0.083%)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1*n)÷N Z1、Z2、……Zm-1、Zm 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规则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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