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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非法集资最新案例(最新)

No.1e租宝案

经查,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598亿余元。e租宝宣称: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并承诺保本保息、灵活支取,并以高息(9%—14%)吸引投资者。但实际上,e租宝平台上所列的融资项目大多为虚构,一开始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380亿余元。

从金额来看,租宝案是迄今为止的国内非法集资第一大案。涉案金额598亿,涉及全国投资人约90万名。

2016年12月15日,北京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

No.2昆明泛亚有色案

经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和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宣称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等。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以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2015年12月1日,昆明警方对对昆明泛亚有色立案侦查,涉案金额430亿元,涉及全国22万投资者。2016年8月1日,昆明警方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No.3上海中晋案

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本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它通过著名台球运动员代言、电视节目冠名、市中心的显眼广告牌等重金包装的高强度对外宣传,承诺10%到25%不等的高收益,2015年更是推出收益率高达400%产品的高息诱惑,并精心伪装,成立了220多家有限合伙企业,用以销售理财产品。截至案发,中晋系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金额累计近39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52亿余元。

2016年10月13日,徐勤等上海中晋案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No.4杭州龙炎电商案

经查,龙炎电商通过设立互联网投资平台,以订购第一单“炎黄茶叶”成为会员,订购第二单或发展会员即获得高额返利方式,引诱投资者投资,向多省市不特定对象大量吸收公众资金,利用新吸收会员的资金,作为老会员分红支出,以维持公司运转。此案以销售我国名茶西湖龙井的名义,通过设立互联网投资平台,利用了时髦的电子商务名义进行带有传销性质非法集资。具体行骗手法是,宣传4000元订购一单成为会员,第二个4000元订单开始分红;分十个星期提成;每订购一单送等值的西湖龙井茶,送一份230万人身意外保险;网购消费后,消费的数额按三十六个月现金返还,每个会员最多订购11单。

根据警方调查,成立仅1年,龙炎电商吸收了20余万名会员投资,被害人主要分布于浙江、江苏、安徽、山东、陕西等全国30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在100

亿以上。

2016年3月底,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遭到杭州警方查处,原因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12月5日,龙炎电商董事长黄定方等18名犯罪嫌疑

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No.5广东邦家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蒋洪伟等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在广州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这些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通过承办大型会议、鼓吹“融资租赁”,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会员卡,为根本不存在的贷款项目筹资,并承诺高回报率,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这四家公司非法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多达23万余人次。该案的被害人群中有极大部分是中老年人甚至包括一些孤寡老人,他们大多从免费体检开始一步步落入陷阱。

2016年2月29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宣判,主犯蒋洪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No.6河北黄金佳案

经查,黄金佳集团在深圳、西安、重庆、大连等地开设分公司数十家,宣称全国共有3000多家“黄金佳”连锁店。利用自行设立的预定、预售网络黄金交易平台,与客户签订预定预售中立仓合同,根据购买订单的数量不同收益回报利息不同,并承诺保本付息。实际上,黄金佳公司利用高息为诱饵,以多种形式公开从社会非法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者高息、业务人员业绩提成、各店面统一装修等,其实质是骗取公众资金、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资金本息。

据河北廊坊市政府通报,全国共有3.6万余人报案,金额达53.9亿元。2016年12月5日,黄金佳集团董事长肖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No.7北京黄璋宝案

福建莆田人素来抱团,犯罪嫌疑人黄璋宝就利用了同乡信任进行集资诈骗。

据查,2008年至2012年3月,黄璋宝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对外宣传,承诺高息回报,以公司和个人的名义向在北京的闽商公司、闽商商人,以购买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集资规模达到49亿余元,并造成损失7亿余元。受害者多为福建莆田人,数目超过1000人。资金链断裂后,黄携款潜逃印尼,多名受害人因债务问题走投无路自杀,影响极为恶劣。

2016年11月末,福建莆田商人黄璋宝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No.8东莞千木灵芝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全某,自2013年以来伙同他人先后成立“千木灵芝”等十多家公司,开展以所谓灵芝种植和产品加工,发展保健产品产销业经营,以推销其灵芝产品为幌子,公开吸收群众为会员,面向全国进行非法集资。“千木灵芝”公司以高额返现、推荐提成、宣称可以治疗癌症、消费模式创新等等为营销噱头,许诺只要购买1万元灵芝产品,就能成为会员。会员每月可以获得23%左右,也就是2000元到2500元不等的消费返利。一年左右,就能获得相当于购买额三倍的本息回报。该案涉案金额41亿多元,涉及全国各地9万多人。

2016年5月,东莞警方对“千木灵芝”特大涉嫌非法集资团伙予以立案侦查。

No.9中技系成清波案

中技系是A股市场资本大鳄,其掌门人成清波多次入选胡润富豪榜。2012年6月,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上海优道打着定增及政府动迁安置项目的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资约12.5亿元,其中有11.24亿元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共涉及579人。部分资金流入成清波个人控制的账户,实际使用4.36亿余元。虽然成清波前期对于上海优道募资一事只有概括性了解,但事后明知是向不特定公众募集,仍指使他人继续公开募集,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4月17日,成清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No.10伊川籍担保老板跑路案

2013年—2015年期间,河南伊川人的担保公司在全国遍地开花,一些伊川人甚至进行“连锁化”经营。“撂下锄头就去当老总”,在河南伊川县开设担保公司成为了当地一些人快速致富的“坦途”。其非法集资的套路异常简单粗暴:开设担保公司、虚构融资项目、以赠送豆油面粉等小恩小惠揽客、承诺高额利息、街头巷尾宣传、募集资金到手后跑路……

2013年底,乌鲁木齐警方在前往河南郑州就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调查取证时,意外发现伊川籍担保老板“连锁化”经营的身影——团伙作案,在全国各地成立投资担保公司,高息揽储。通过近半年的调查,2014年7月,67家投资担保公司被乌鲁木齐警方查处,其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4.53亿元,113人被刑事拘留。

2014年下半年开始,各地警方纷纷立案侦查,一场担保公司跑路潮在全国各地上演。2015年初,有河南当地媒体报道称,当时因开设担保公司被抓起来涉嫌犯罪的和伊川有交集的人达800多人,另有上千人被网上追逃。

高息揽储、敛财跑路,河南伊川籍担保老板肆虐的重灾区包括重庆、四川、新疆、甘肃、湖南、辽宁等地。如今,这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正在进入密集宣判期。

案例一

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广东南雄县人,系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公司”)法定代表人。

贵广公司无任何资金,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梁某某以建立大方雨冲陶瓷工

业基地项目为由,组织以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招商部向全国各地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集资户的投资额分为1.2万、3.2万、9.2万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介绍他人集资的,介绍人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获取提成;实行七级分红逐级提成法,介绍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资金的,除享有10%的介绍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提至第七层。具体为:第一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20%,第二层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5%,第三层至第七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0%。2009年5、6月份,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多,梁某某与招商部研究决定,将投资额调整为每股最低10万元,上不封顶,分红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红。

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广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亿。梁某某将其中533万元购买了辉腾、悍马、别克等八辆高档汽车,用130万元购买贵阳房屋,用470万元购买无经营权项目,用250万元送给他人;招商部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各自分得的100-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仅为730万元。案发时尚有3892万元未能归还。

2009年10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以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09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批准逮捕,捕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等人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2010年11月4日,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梁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案件定性,判处梁某某、王某某等人死缓、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

2019年9月,批捕在逃十年之久的招商部成员叶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3日,毕节市公安局以叶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

关键。行为人未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梁某某仅将5%的集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更换罪名精确起诉。

检察官告诫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本科文化,系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职工。

2011年以来,张某某结识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参与祖某某组织的“榨会”活动,后陆续以做工程、虚假房产抵押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张某某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2990多万元。

2012年9月14日,威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2018年9月27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还通过虚构工程、承诺高额返本付息等方式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事后将集资资金用于个人开销、返还部分利息等,

更有大量资金的去向无法查清。

本案中,张某某集资诈骗的涉案对象多达51人,说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三

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份,赵某某、金某某设立云南洪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洪利集团”),赵某某任董事长,金某某任副董事长。对外宣称洪利集团下设有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安顺市沐丞夕阳红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

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贵阳设立凯宾斯基分部、大营坡分部,在黎平、兴义、清镇、都匀、六盘水等地设立分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在遵义、安顺、毕节、阜阳等地设立分公司。

金某某在贵州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占股10%,是该公司副董事长;在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系公司监事;阮某某是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策划部经理,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资料,负责将云南利宝公司、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安顺夕阳红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金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语院等众多公司整合后统一进行包装,制作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洪利集团,培训学员吸收资金;李某某是洪利集团讲师,负责向投资人宣传洪利集团的实力,让投资人放心投钱到洪利集团。张某某是洪利集团财务总监,负责洪利集团直属公司的工资、办公费用、中介费用、广告费等支出审核;苏某某是洪利集团执行董事,负责管理金海雪山酒店,协调政企关系,接待酒店参观人员,以及陪同赵某某跑业务、找关系,出席分公司年会。

截至案发,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安顺夕阳红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向2600余人吸收资金约1.2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

2019年3月12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7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集资参与人众多、犯罪地遍布各地,且大部分集资款未追回。此案发生的原因,在于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极度自信,有捞一把就跑的心理。检察官提示,投资人必须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舒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舒某某系黔西县人,2010年至2015年底,舒某某以投资黔西县三合百货批发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1.5%至3%不等的高额月息,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在黔西县范围内向汤某某、郝某某、吴某、张某某等26人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302.1万元,其间支付利息88万余元,偿还本金14.5万元,尚有本金287.6万元未退赔。

2017年12月11日,舒某某在遵义市绥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由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6日,黔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检察官提示,参与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不仅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会血本无归,得不偿失。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和金融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范非法集资能力,通过以下这些案例,一方面使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收益、无风险”等所谓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谨防受骗;另一方面使广大投资者对“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损失自行承担”有更深入的理解,教育警醒广大投资者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一:宋某P2P非法集资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包头成立了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随后,不少投资人从外地来到包头讨要欠款,但都没有结果。接到报案后,包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调查,“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XX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3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因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予以保证,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无法归还。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2015年9月,包头市昆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宋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风险提示:

1、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指的是那些有资金并且想理财投资的个人,通过

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以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人。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模式,网贷为很多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便捷通道。

2、公众应该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合理做好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

案例二:以融资为名的非法集资

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以2-5%的月息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长期负债经营,陷入恶性循环。公司董事长金某某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为“充门面”挥霍消费,致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2011年4月13日,金某某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自焚。

2012年1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造成7.7亿元不能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王秀华等9名被告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需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认清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2、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是否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案例三:以医疗保健为名非法集资

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天元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

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表面上是合法经营,经营范围是食品,实际是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顾客入会,并按份出售保健品、粮食,一份产品规定一定的价钱,承诺买一赠二,其中的一份产品可以拿回家,另外两份留在公司卖,只要有别人来买你的东西,就在9个月内按顾客投入购买产品的资金给予返利,前3个月返10%,第4~6个月返20%,第7~8个月返30%,到第9个月返50%。算下来,9个月之后,顾客不但能拿到产品,还能得到200%的回报。经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参与人11万余人,其中80%以上都是退休老人,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金道堂非法集资案公开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也被刑事判决。

风险提示:

1、“金道堂”非法集资案表面是经营保健品,实际上是以高额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参与者想通过较为稳妥的投资来增加积蓄,但往往事与愿违,不法分子正是抓住社会公众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等心理,精心设计一连串的骗局。结果使众多参与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的还将积蓄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全拿出来投资,结果血本无归,生活无着,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1资金账户 经典案例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崔某明知父亲无力偿还高息债务,依靠集资诈骗偿还债务。他仍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父亲办理了9张银行卡。银行为其父亲非法集资3668792元。本案二审认定,崔某明知其父有财务诈骗行为,遂提供资金账户,对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进行掩盖和掩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洗钱犯罪的范围“洗钱”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收入和所得。涉案金额巨大,是这七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因此,犯罪分子为了避免受到攻击,通常以他人名义开立大量账户,分散资金。虽然这些账户大多是未经户主同意非法开设的“账户账户”,但犯罪分子往往使用亲友的银行账户。此时,如果其亲友知道要将上述7起犯罪所得或赃款存入银行,并同意提供账户,就涉嫌洗钱。 2帮助转移

经典案例 2008年,被告人张某、刘某认识并发展了友谊。后来,刘某将4014万元转入张某及其家人的银行账户。张某知道上述资金是刘某非法集资的。按照刘某的指示,他经常将上述资金在不同账户间进行转账,并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3套住房和1辆宝马汽车。以他在杭州的名字命名。此案二审裁定,张某明知自己是破坏理财犯罪所得,仍通过提现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掩盖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汇款和经济贿赂犯罪在这里经常发生。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后,往往需要通过信任的亲友转移资金,制造“清白”或无钱还债的假象。此时,如果帮助者故意转移上述7项犯罪所得或所得,并积极提供帮助,就涉嫌洗钱。 三个。协助财产转换 经典案例

2020非法集资最新案例(最新)

No.1e租宝案 经查,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598亿余元。e租宝宣称: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并承诺保本保息、灵活支取,并以高息(9%—14%)吸引投资者。但实际上,e租宝平台上所列的融资项目大多为虚构,一开始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380亿余元。 从金额来看,租宝案是迄今为止的国内非法集资第一大案。涉案金额598亿,涉及全国投资人约90万名。 2016年12月15日,北京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 No.2昆明泛亚有色案 经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和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宣称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等。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以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2015年12月1日,昆明警方对对昆明泛亚有色立案侦查,涉案金额430亿元,涉及全国22万投资者。2016年8月1日,昆明警方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 (银监局提供) 贾x等人非法经营(网络传销)案 【案情】2006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贾x伙同顾xx、魏xx等人加入境外传销组织,利用境外服务器开办“Gold Money”英文网站,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群众钱财。发展对象以8元人民币购买一个Gold Money黄金货币(虚拟货币),分投资2000元、8000元、20000元、28000元人民币的不同档次购买虚拟金币,按2%-3%比例返还,一直返还240天。Gold Money传销组织骨干成员主要由安徽、湖南等地社会闲散人员组成,涉案人员达1000余人,分别来自安徽、江苏、天津、河北等省市,非法经营数额达206万元。 【点评】“Gold Money”传销案是江苏省成功破获的第一起网络传销案件,与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活动相比,网络传销具有传播更快、危害更大、涉及范围更广等特点。不法分子一般不使用真名,多使用类似“野狼”、“五洲同庆”等昵称或网名,同时使用虚拟货币结算,更具有隐蔽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上的虚拟投资要慎之又慎,也许这正在与你昵称的网友给你的温柔一刀。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 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案情】2003年7月冠龙公司成立,主要经营生物技术开发、生物制品研究、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养殖药蚁可获得很高的回报率,即公司以400元/窝的价格出售优质药蚁蚁种给养殖

户,再由养殖户以委托养殖的形式,由公司提供养殖的场所、养殖人员以及相关技术,对其所购买的药蚁代为养殖,养殖户每窝付给公司委托养殖费60元,每窝每年繁殖32窝药蚁,再由公司以每窝20元的价格向养殖户回收,其回报率高达39.13%。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冠龙公司先后与54户养殖户签订了《特种药蚁蚁种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总共吸收公众存款160余万元,后冠龙公司无力回购药蚁,主要负责人卷款逃跑。 【点评】此类案件,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往往对他们的整个行为进行精心的伪装。首先,为公司取一个含有高科技名词的响亮名称,吸引公众注意;其次,利用各种形式的广告大肆宣传,一般对外宣称是“国家级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甚至请名人做代言人,增强可信度;其三,大多选择蚂蚁、仙人掌等大家不熟悉的商品作为代管、代养的对象,迷惑群众;其四,承诺高额利润回报,并且许诺群众只投资不承担风险;其五,利用合同的方式增加信誉度,让群众感到其手续是合法的。 对于一些大肆进行宣传的新型的、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广大群众要有清醒地认识,不要对“一夜暴富”抱侥幸心理,自觉抵御诱惑,谨慎投资。对于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估、公证,仅仅以集资者信用担保的非法集资,都要坚决抵制。目前全世界资本利率一般都在15%以下,如果出现30%、50%甚至60%的高额回报,就应该考虑是不是骗局了。 聂玉声非法集资案 【案情】聂玉声(男,37岁,福建省三明市人)自1998年以来在山西先后成立晋闽食用菌有限公司、山西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产品销不出去。于是,聂玉声自创了“先树品牌,再搞销售,定牌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谁抹黑了“香格里拉” ——山东郭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身为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乐陵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郭某某,曾因涉嫌非法传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被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重操旧业,变本加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疯狂敛财。 2007年5月,还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郭某某,注册成立了淄博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云南昆明、甘肃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推广站,招募工作人员,建立了组织严密的传销网络。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香格里拉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为名,发展“员工”收取门槛费,共计获利154万元。 同期,香格里拉公司宣称将投资开发香格里拉花山水库、温泉度假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通过其传销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至案发仍有1769万元到期投资款无法偿还。 另外,在2008年1月至3月,香格里拉公司谎称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美国上市,以出具股权确认函的方式,以每股2.8元的价格,通过各地推广站,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元。 作案手段 1.逃避打击,注册空壳公司,重建传销网络。2007年3月,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86万元被扣押,由于资金链受到影响,无法兑付原有集资款,郭某某想到了吸纳新的资金还旧账的“妙计”,于是采取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手段,在山东淄博注册成立了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发展“员工”为名,收取门槛费,传销商品。 公司成立后,郭某某组织和指挥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相继在云南昆明市和甘肃兰州市设立了两个分公司,重新建立了一个辐射全国12个省、拥有51个推广站和3143 名传销人员的庞大传销网络。该传销组织将全国划分成若干片区,由公司副总经理、市场部长等人分别负责。各个片区又设区域经理若干,主要负责产品推广及发展推广站。推广站设站长与负责人各一名,主要负责发展“员工”即传销人员。为逃避监管,郭某某为传销组织制定了严格的业务流程,规定传销人员首先要将购买传销商品的货款交各推广站站长手中,再由站长自行扣除店补后,集中汇入郭某某利用李某某、徐某某等员工个人身份证办理的私人账户。 2.虚构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大肆募集资金。保健品的传销并没有给郭某某带来大量资金。为加快资金募集速度,郭某某编制了公司将投资8500万元与淄博某水处理公司合作开发水库水厂、温泉假日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淄博高新区合作建设全国规模最大的藏医院的计划书,并宣称到2010年可实现销售利润3600万元。以此为名,他让各推广站推销所谓新产品订购销售模式,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募集资金。该“合同”向公众承诺,投资者可分期(每十天为一期)拿到18%的“违约金”(后改为17%),三个月期满返本。投资者如到期后不愿撤出投资即可续约,各推广站也能享有“新产品”订购销售业绩7%的提成。 通过上述方式,香格里拉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这些资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05.13 •【分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1、许某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担任上海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期间,获悉其哥哥许某甲(另案处理)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上海B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从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仍然提供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供许某甲用于转移募集所得资金。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许某名下五个银行账户接收A公司、B公司及关联公司、关联账户资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 被告人许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 洗钱犯罪看似远离我们的生活,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兴起,各类金融产品、私募产品层出不穷,根植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洗钱罪可能与我们只有咫尺之遥。洗钱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防范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进行如下提示: 第一,个人不要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其账户,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公民应当遵守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要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亦不要碍于亲情等情面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事出有因时,务必谨慎对待,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甚至自身成为洗钱犯罪的嫌疑人。 第二,相关金融机构、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业务监管,共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 第三,刑事司法应积极回应投资人的关切,及时查清资金去向,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司法机关切实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倾向,注重从上游犯罪的事实证据中挖掘、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冻结相关账户,发挥刑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 2、薛某某、徐某某洗钱案 案情简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宣传资料:非法集资警示案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宣传资料:非法集资警示案例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社会资金等方式,实施集资活动,在未经批准情况下从事非法的筹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利用投资回报高、要求低、风险小等手法,很容易诱导公众上当受骗。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公众财产安全,宣传月期间,我们通过以下警示案例来提醒大家警惕非法集资,合法理性投资才是增值理财的正确途径。 案例一:XX公司非法集资案 XX公司通过线下和线上发展一批“合作伙伴”,以新型互联网 金融模式为名,吸收公众资金投入项目。他们以高回报为诱饵,承诺每月持续返还投资本金和利息。投资者看到投资额稳步增长,积极推荐朋友加入,结果引发了更多人的加入。然而,当投资者达到一定数量后,该公司突然消失,所有资金铩羽而归。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中,XX公司利用了高回报的承诺和投资 者望高收益的心理,忽悠投资者投入资金,并通过不断发展新投资者形成庞大的投资规模。这种非法集资以快速致富为幌子,诱导大量投资者加入,最后使得大量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投资者应认清高回报背后的风险,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的投资渠道,谨防类似的非法集资活动。 案例二:假冒著名投资平台诈骗案 某公司冒充著名的投资平台,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联系

潜在投资者。他们以能够获取高额贷款或低成本贷款为名,诱导投资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手续费。投资者在缴费后,发现接下来的贷款却一直没有到账,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最终发现自己受骗。 案例分析:这种案例中,犯罪分子冒用了著名投资平台的名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接触潜在客户,并以低成本贷款为名骗取投资者的保证金或手续费。他们利用了公众对投资渠道的信任,以及对于贷款需求的急切心情,以此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对于未经自己核实的投资机会保持怀疑,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诺,避免被骗损失财产。 了解这些非法集资警示案例,我们应该明智投资,远离非法集资。合法投资渠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通过法律合规的渠道,提供的理财产品。在投资时,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1. 查证信息:投资前应仔细调查相关投资项目或平台的合法性和信誉度,可以通过上网查找平台信息、查阅金融监管机构公告等途径进行核实。 2. 审慎决策:不盲目追求高回报,要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 3. 多样化投资:将资金分散投入不同的投资产品中,降低风险。 4. 监管机构关注:关注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投资风险预警信息,

普法典型案例

普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非法集资案 某公司以“互助互利、共谋发展”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承诺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而是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个人消费。最终,该公司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回报,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二: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案 某地下钱庄以高额利息吸引公众存款,并承诺保证本金安全。然而,该地下钱庄并非合法金融机构,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当存款人想要提取存款时,发现该地下钱庄已经消失,本金无法追回。 案例三: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 某P2P网贷平台以低门槛、高收益的方式吸引公众投资,承诺投资安全和高回报。然而,该平台并未真正将资金用于借贷业务,而是进行了虚假宣传和资金挪用。当投资人要求提现或平台出现问题时,发现无法联系平台方,投资款项无法追回。 案例四:虚假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案 某虚假理财机构以“高利息”、“保本保息”等诱人口号吸引公众投资,承诺通过各种理财产品实现高回报。然而,该机构并未真正进行理财投资,而是利用新投资人的资金偿还旧投资人的本金和回

报,形成传销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案例五:非法借贷公司非法集资案 某非法借贷公司以高额利息吸引公众借款,承诺放款快、手续简单。然而,该公司并未取得借贷业务相关的许可证,利用高利息吸引借款人,实际上是非法集资。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该公司采取恶劣手段威胁和追讨债务,给借款人带来严重经济和精神压力。案例六:地产项目非法集资案 某地产开发公司推出一项高回报的地产项目,吸引公众投资购买房产或股权。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承诺的方式进行开发和销售,而是挪用投资款项用于其他用途。最终导致投资人无法取得合法产权或回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案例七:非法庞氏骗局案 某个个人或组织以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要求投资者通过介绍新投资人来赚取回报。然而,该骗局并没有真正的商业模式或投资项目,回报来源主要依赖于新投资人的加入。当新投资人无法继续加入或投资人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骗局崩溃,投资人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八:互助资金盘非法集资案 某个互助资金盘以互助帮助、共同发展的名义,吸引公众投资。该盘通过要求参与者捐助一定金额,并通过推荐新会员来获取回报。

山东青岛警方公布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山东青岛警方公布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9期 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山东省公安厅部署,青岛市公安机关统一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双零”(“零发案”街道、“零参与”社区)创建活动。 为确保“双零”创建活动取得实效,青岛市公安经侦部门紧盯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强化源头防控、前端治理,向“不发案、少发案”聚焦,向“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发力,积极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集中精干力量持续开展“扫楼清街”工作,深入商务楼宇、沿街店铺等商业聚集区域对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电子商务等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及时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压降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发案。“扫楼清街”工作启动以来,共组织集中行动100余次,核查风险企业60余家(其中立案侦查4家、清理整顿8家),有效挤压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进一步掌握了工作主动权。 3起典型案例 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9年1月10日,崂山分局立案侦办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金额6亿余元,涉及投资人1000余人。崂山分局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6名,并对该案易贬值、易损毁的涉案财产进行提前处置,最大化挽回相关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自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间,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龙,在公司组建成立三个营销团队,并组织公司业务人员,采取发放宣传单、组织宣传活动的方式,以年化收益率7%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承诺保本保息,引诱群众投资购买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投资理财项目,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向1038名群众吸收存款1.9亿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高达5988.48万元。公司营销团队人员按照吸收存款业务量赚取佣金、提成。目前,黄島公安分局已陆续对犯罪嫌疑人丁某龙及营销团队经理、业务员等1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 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低风险等诱饵,吸引广大投资者参与,但实际上往往是一种金融诈骗行为,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给社会和投资者造成了严 重的损失。其中,最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XXX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 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承诺每月固定的利息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参与。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取本金和利息时,却发现公司已经跑路,无法联系到任何负责人,投资款项也无法追回。 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类似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给投 资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监管和预警,有效防范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管力度。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 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对金融市场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时,要理性对 待高额回报的诱惑,不要贪图小利而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同时,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增强对投资项目的辨别能力,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 最后,我们需要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有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回被非法吸收的存款,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件屡禁不止,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非法集资的手段 和手法越来越隐蔽,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有必要 对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找出非法集资的常见 手段和特征,以便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一、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公司非法集资案 某公司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承诺高额的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 者的资金。该公司并未进行真正的金融业务,而是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于高利贷和其他非法 活动。随着该公司资金链的断裂,大量投资者的资金被骗走,引发了社会不良影响。 某地下钱庄通过虚假的“股票配资”、“期货交易”等名目,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利润,吸收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实际上该钱庄并没有进行真正的股票和期货交易,而是将投资 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当投资者要求赎回资金时,该钱庄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导致 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案件特点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以高额的收益为诱饵,通过虚假的宣传和承诺吸收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最终卷款跑路或挪用资金的非法集资活动。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1. 高额承诺:非法集资组织往往以高额的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者的资金。他们会 承诺每年的净收益率达到20%以上,有的甚至承诺100%的收益率,这种高额的承诺往往容 易让投资者产生贪念和盲目跟风。 2. 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组织通常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宣传自己的“营利模式”,制造 虚假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欺骗投资者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他们常常通过媒体、网络等渠 道发布虚假的信息,进行炒作和造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3. 缺乏监管:大多数非法集资组织并不具备金融牌照,缺乏监管和监督,致使其活 动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避监管。这为非法集资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方便,也给投资者带来了 更大的风险。 4. 转移资金:非法集资组织通常会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用以填补之前 投资者的收益,维持资金链条的运转。当资金链条断裂或资金不足时,往往导致集资组织 的卷款跑路或资金无法兑现。

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大全

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大全 【实用版】 目录 一、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点 二、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养殖合作社非法集资案 2.案例二:某农村经济合作社非法集资案 3.案例三:某农产品加工合作社非法集资案 三、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正文 一、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点 合作社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合作组织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1.隐蔽性强:合作社非法集资通常以合作组织的名义进行,表面上看似乎是正常的经济活动,不易被察觉。 2.涉及面广:合作社非法集资往往涉及众多农民,不仅损害了参与者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3.危害性大:合作社非法集资往往涉及大额资金,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导致参与者血本无归,甚至引发社会事件。 二、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养殖合作社非法集资案 某养殖合作社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向社员发放高息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最终,该合作社因无法偿还债务而破产,导致众多参与者损失惨重。

2.案例二:某农村经济合作社非法集资案 某农村经济合作社以发展农村经济为名,向当地村民筹集资金,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然而,该合作社并未将资金用于实际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参与者损失严重。 3.案例三:某农产品加工合作社非法集资案 某农产品加工合作社以扩大生产规模为名,向合作社成员筹集资金。然而,该合作社并未将资金用于实际生产,而是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最终导致资金无法收回,参与者遭受损失。 三、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合作社非法集资对参与者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包括资金损失、社会稳定受损等。为防范合作社非法集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非法集资的危害。 2.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集资行为。 3.合作社要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为成员提供服务,不涉及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便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避免踏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一,某公司高息吸金。 某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义,向公众宣传其投资产品每月可获得20%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参与。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却发现公司已经携款潜逃,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P2P平台跑路。 某P2P平台打着合法金融的旗号,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并且声称所有资金都经过严格风控。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发现平台已经停止运营,并且无法联系到平台方,投资者的资金也无法追回。 案例三,虚假项目欺诈。 某公司宣传其拥有独特的投资项目,声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投资者参与后发现,所谓的项目实际上并不存在,公司只是通过虚假宣传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案例四,庞氏骗局。 某个人或机构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然后利用后来投入的资金来偿还前期投资者的利息,形成了一个庞氏骗局。最终当无法继续吸引新的资金时,庞氏骗局破产,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在投资时,一定要选择合法、可靠的投资渠道,谨防被非法集资者利用。同时,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

习,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以免蒙受损失。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严惩违法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和投资者都造成了严重的 损害。希望通过加强监管和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能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揭开云南非法集资“大鳄”的真面目】2021非法集资最新案例

【揭开云南非法集资“大鳄”的真面目】2021非法集资最新 案例 【揭开云南非法集资“大鳄”的真面目】20XX非法集资最新案例 背景:短短3年时间非法集资4.7亿元,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这些钱37%落到各管理阶层手中;15%用到高额返利上;还有48%用于基地建设、生产和还本金。受害人数达19820人,最后案情还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 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被称为建国以来云南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非法集资案。 随着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座公司)非法集资案曝光,公司董事长包崇华等8名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让许多人都想了解,金座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崇华是个怎样的人?那些被宣称“几乎遍布全省”的基地到底有没有?庞大的“骗子”公司又是如何运作的呢? 会“演戏”的包崇华 包崇华的老家在宣威市西宁街道办包湾村委会,村里人多数姓包。包崇华家是一幢红砖砌成的三层小楼,由于长期没有人居住,齐腰深的杂草已经长到门上的锈锁边,门框上也布满了蜘蛛网。从门缝往里看,只见院内的墙壁上四处都挂着锄头、镰刀等各种农具。与包崇华家相邻的一位农户说,包崇华几年前在村里养鸡和种树,最近几年听说去了昆明,村里有人说他在昆明发了大财。还成了电视台的新闻人物。再后来。包崇华的两个弟弟和他的母亲也举家搬走了,听说是去昆明投靠他。 村民们你一言我一语地说起包崇华的往事以及对他的看法,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是“二哩拉”――当地方言,意为,生性懒惰、做事拖沓,干不成什么事的人。 包湾村委会的包主任说:“我和包崇华从小就是同学,小学毕业后,我在当

时的生产队苦工分吃饭,包崇华则一直满世界乱跑,说是在做生意。此人胆子特别大,口才也很好,讲起话来一套一套的,即使说假话表情也很自然,很会‘演戏’。后来,包崇华到昆明当了好些年的建筑工。赚了点钱,在20XX年前后,他在宣威开了一家‘皮包公司’,经营铁、木、建材,后来倒闭了。但是不管何时,包崇华都把自己装成一副很有钱的样子,回到村里讲话装出‘财大气粗’的样子。” 20XX年包崇华回到村里,不久在村里的坟山上围了一块地,养了20XX余只鸡,种了很多香椿树。此间,他还专门打报告给村委会要求村里号召众村民踊跃集资,开发家乡的养殖业和种植业,报告没有被批准,他又打报告请村里为他担保贷款。可由于包崇华在家乡的口碑并不是很好,始终没有人理会他这些“宏伟蓝图”。 一位村民插话说,养鸡这段时间包崇华经常找人借钱,借的时候通常许诺给很高的利息,有的人贪图他的利息,就将钱借给了他,但是钱被借走后往往要很长时间才能要回来。如果被讨债人逼急了,包崇华就会说:“现在没钱。要不你先抓些鸡回去卖。”正由于此。村里的人一提起包崇华就很头疼,就连他们家的亲戚朋友都很少搭理他。 包崇华在村里养鸡、种香椿树的“发财”方法。被他用于后来金座公司的运作上。 “金座公司”所谓的基地 金座公司号称在楚雄禄丰县建有一个占地面积为7000亩的产业示范因,位于禄丰县仁兴镇大坪坝。该基地的工作人员说,这些土地是租过来的,使用期都在30年以上,除种植香椿、培育香椿种苗外,还分别建有一个兔、鸡、鸭、鹅、猪养殖和饲料厂,此外还配套提供餐饮和住宿等服务。 在该基地内饲料厂上班的李厂长称,自己只是招聘人员,每月工资1200元,更多的招聘人员的工资则在800-900元之间。 李厂长说:“8月18日下午,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和省公安厅就派人来了,跟他们同时到达的还有楚雄州和禄丰县相关部门的人员,他们一来首先就查基地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篇一: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原标题:非法集资:你要高息我吞你本金 尽管非法集资骗术花样翻新,但总有一些共同之处,市公安局经侦 支队梳理了集中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法,大家一定要警惕。 没有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打“养老”旗号诱导老年人加盟非法集资……昨日上午,市公安局联合金融办、海关、工商、质检、烟草专卖等50余家单位在台东三路步行街启动“2016年青岛市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周”活动,市公安局经侦支 队梳理了六大典型非法集资骗术,请大家警惕。 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防范风险、护航发展”。记者看到,活动现场 集中展示2015年来我市打击经济犯罪的成果,重点围绕涉众型经济 犯罪,结合典型案例,宣传识假防假常识,介绍非法集资、传销、 假币、信用卡、发票等犯罪常见作案手段,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实 物展示区,展示假币、假发票、假烟、假酒、假包、假服装、假肥皂、假兽药等假冒侵权商品,以及pos机、信用卡等办案中缴获的 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现场还设立经济犯罪咨询、举报台,现场 接受群众提供经济犯罪法律咨询,受理案件线索,接受案件举报。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成为主流犯罪的 趋势日渐明显,同时呈现出智能化、职业化、涉众化、复合化、新 型化的特点。全市公安机关也将进行重点打击,公安经侦部门将开 展为期一周的集中宣传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 无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 “月收益30%”“一万元一年变23万元”……一家名为“mmm金融互 助社区”凭借高额收益,曾一度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2015年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此类虚拟理财多以“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以高收益、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p2p平台编造项目融资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不 久前曝出的“e租宝”案,非法集资达500多亿元、涉及90万名投资人。此类非法集资案的特点: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采用借新还旧的 庞氏骗局,为平台母公司或相关企业融资;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

宝利财富非法集资案例

宝利财富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概述: 宝利财富作为一家投资公司,在市场中以高回报率和低风险的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上是一起非法集资案件,涉嫌诈骗投资者数千万元。本案例将详细描述宝利财富非法集资的手段和过程,以及对参与者的影响。 案例发展: 宝利财富公司自称为一家专业的投资平台,声称能够为投资者提供高逾期收益率的项目。通过披露虚假的投资收益和高额回报,宝利财富成功地吸引了大量渴望快速获取财富的投资者。他们使用了以下几种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1. 虚假推广宣传:宝利财富通过广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发布虚假的投资项目信息,宣称该项目收益率高达30%,并承诺投资者能在短期内获取高额回报。 2. 低风险保证:宝利财富声称他们的投资项目是低风险的,采用了一套看似成熟的风险控制模型。他们以此为保证,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对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安全性进行虚假保证。 3. 延迟支付和挪用资金:当投资者在到期时要求回收本金和收益时,宝利财富采取了各种手段进行拖延,包括发放虚假的证券交易确认单、债券凭证等。他们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用于其他目的,例如支付早期投资者的高额回报,维持公司运营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案例影响: 宝利财富非法集资案件对参与者造成了严重的财务损失和信任危机。投资者的本金和利益被侵害,导致巨额财产损失。案件还导致了投资者的破产、生活困境以及心理压力的增加。这起案件也对金融市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破坏了公众对投资市场的信心,干扰了金融秩序。 结论: 宝利财富非法集资案例展示了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段和对参与者的严重影响。作为投资者,在接受高回报的承诺时,应保持谨慎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法律部门应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预防和遏制此类案例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11.03 •【分类】其他 正文 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黄某洗钱案 【关键词】 洗钱罪跨境洗钱介入侦查资金流向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黄某,男,某银行原信贷员,系上游犯罪人员朱某成亲属。 (一)上游犯罪 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间,朱某成等人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成立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以合买“体育彩票”为名,通过召开大会、体彩门店宣传、口口相传、微信宣传、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该公司配置顶尖专业体育竞彩分析师团队,团队下注方案可以取得高中奖率,以经营期间持续只赢不亏以及高额月收益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发

放奖金、支付佣金、本金赎回,以及员工工资、宣传费用等开销。案发时,朱某成等人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亿余元。 2022年4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二万元。朱某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洗钱罪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黄某为掩饰、隐瞒朱某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帮助朱某成联系境外洗钱人员黄某杰(公安机关已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将朱某成账户内共计2306.7万元资金分散存入黄某杰提供的60余个“傀儡账户”中。随后,黄某杰所在团伙将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又分散转至其他二级、三级账户,并以帮助换汇为由,通过境内将人民币转入“换汇客户”的银行账户、境外支付等值外币“对敲”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此后,朱某成为在境内使用资金,又让黄某杰以上述对敲方式转移资金至境内黄某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黄某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朱某成及朱某成母亲,从中获取好处费60余万元。 2020年1月,黄某知道朱某成实际控制的海某公司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后,应朱某成的要求,代为出售朱某成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2辆汽车,取得售车款104.3万元后,将其中的60万元转至朱某成的银行账户。此外,黄某联系偷渡中介人员崔某印(已判刑)等人,帮助朱某成等3人偷渡至境外。同年3月31日,朱某成等3人被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3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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