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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文章属性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作为合法设立的公司,以融资业务为宣传,伙同部分金属生产、销售实体企业在交易平台上制造虚假资金需求、营造交易火爆假象,并大力宣传类金融理财产品,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正文

“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公司”)。

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浩稀贵公司”)。

被告人单九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

其他被告单位、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某某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飚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

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帮助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78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万余人,造成338亿余元无法偿还。此外,单九某某、杨国红还在经营、管理昆明泛亚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单九某某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九某某、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昆明泛亚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亿元,分别判处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单九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法院评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作为合法设立的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受托委托”业务,将其打造为类金融交易所机构,伙同部分金属生产、销售实体企业在泛亚交易平台上制造虚假资金需求、营造交易火爆假象,借助

大型网络媒介、电视电话、经济学者咨询会、户外广告,甚至在银行柜台展示等途径,包装成收益与金属涨跌无关、资金随进随出的类金融理财产品,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形成大量资金沉淀,并控制、分配沉淀资金,实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警示各类公司、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切莫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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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e租宝案 经查,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598亿余元。e租宝宣称: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并承诺保本保息、灵活支取,并以高息(9%—14%)吸引投资者。但实际上,e租宝平台上所列的融资项目大多为虚构,一开始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380亿余元。 从金额来看,租宝案是迄今为止的国内非法集资第一大案。涉案金额598亿,涉及全国投资人约90万名。 2016年12月15日,北京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 No.2昆明泛亚有色案 经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和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宣称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等。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以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2015年12月1日,昆明警方对对昆明泛亚有色立案侦查,涉案金额430亿元,涉及全国22万投资者。2016年8月1日,昆明警方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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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 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要求交易场所限制违规业务增量,在“五停止”(停止开新户、停止开新仓、停止上市新品种、停止增会员、停止业务宣传)基础上,限期采取措施逐步压缩存量、化解风险。交易场所

“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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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金融是2012年左右新兴的一种金融模式。微金融信息服务是金融领域内对贷款、投资、理财规模较小,时间较短的金融行为的统称,是相对于大型金融机构、大规模的资金转移运作来说的。 通常情况下,指的是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小额投资者等提供的金融服务。随着微金融信息服务体系的不断壮大,微金融信息服务的概念也在扩大,现在其最为准确的定义是:专门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小额度的、时间短的、可持续循环的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微金融信息服务的特点有两点:一是以中小微型企业以及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二是由于客户有特殊性,它会有适合这样一些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移动支付 以规模庞大的线下pos收单市场来说,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对线下收单市场的拓展,未来线下支付将给整个综合支付市场格局带来重要影响,乐富支付在原有线下pos收单业务的基础上加大金融增值服务端的创新力度。一站式财务管理应用和社会化营销工具的融合,以手机刷卡器为切入点,满足中小微企业的线下收单需求。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移动支付是依靠移动通信技术和设备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和ipad的普及。juniper research估计2011年全球移动支付总金额为2400亿美元,预计未来五年将增长200%。 随着wi-fi、3g等技术发展,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的融合趋势非常明显,有线电话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也融合进来。移动支付将与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一步整合,真正做到随时、随地和以任何方式进行支付。随着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软件的发展,移动支付不仅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付,也能解决企业间的大额支付,替代现金、支票等银行结算支付手段。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9.22 •【分类】问答 正文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 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祝二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二级高级法官陈学勇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哪些新情况、新特点? 答:金融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的案件。常见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洗钱等罪名。从近年审理情况看,金融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情况、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多,非法集资案件占比大。2017至2021年受理金融犯罪一审刑事案件分别为22883件、20142件、21219件、21577件、22456件。其中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多、占比大,每年均在5000件以上,约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40%左右。金融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二是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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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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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一、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多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取得重要成效。 一是依法从严惩处。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6.02万件10.87万人。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予以重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为19.99%,其中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78.78%,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同时,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加大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 二是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审判处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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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访诉求书【五篇】 【篇一】个人信访诉求书 张**: 你于20xx年3月26日反映个人安装了心脏起搏器,生活困难,要求救助。 经调查,你作为城镇低保户20xx年因做了心脏病手术,并安装了心脏起搏器,花费颇多,在其报销医疗费、大病救助的基础上,镇民政所、居委会考虑到你家庭实际情况救助其500元;20xx年7月份你媳妇参入了社会养老保险,其城镇低保被取消;20xx年由于你们夫妻关系不和,婚姻破裂,法院判其离婚,你所属居委会考虑到其心脏病、离婚等原因,导致的家庭困难,协调镇政府、民政局按政策依照法定程序 重新给予其申请城镇低保,目前正在办理中。在此期间,镇民政所、居委会又救助其400元,帮其解决燃眉之急。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凉城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篇二】个人信访诉求书 关于XXX(信访人)反映XX(事由)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XXX(信访人): 你于XXXX年XX月XX日反映,XXXXXX(信访人反映 问题概述)。我单位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你反映XXXXXXXXX问题 经查:由于你村口粮田位于市化肥厂周边,地下水源污染比较严重,无水浇地。根据村民的要求,于20xx年8月12日,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并一致通过村委将口粮田反包,由村委统一管理,统一承包,增加的收入,按人口进行分配,该协议自20xx年9月1日开始实施。 2、关于你反映XXXXXXXXXXX问题 经查:你村20xx年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村按程序选举产生了新的村民代表,并选举产生了理财小组。由于上届理财小组拒不上交理财公章,为便于开展工作,新一届村委会又制作了一枚理财公章,并张榜公示,原理财公章作废。 综上调查,处理意见如下: 1、XXX村人均地之外的土地仅有边角零星地35亩,枣树沟地54亩(27条),近几年新增人口70人。考虑到枣树 沟地因防洪需要,在经过3次党员和群众代表会及走访情况看,党员群众意见分歧比较大,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不便作为人口地分配。 2、责成管区尽快落实村级班子,待班子健全后抓紧研

王美清、杨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美清、杨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5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麒胡文君李伟杰 【审理法官】陈麒胡文君李伟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美清;杨桂珍 【当事人】王美清杨桂珍 【当事人-个人】王美清杨桂珍 【代理律师/律所】刘荆龙江西荆龙律师事务所;陈庆胜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荆龙江西荆龙律师事务所陈庆胜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荆龙陈庆胜 【代理律所】江西荆龙律师事务所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美清

【被告】杨桂珍 【本院观点】该组证据只能证明泛亚公司及相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桂珍与王美清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王美清出具借条时,泛亚公司尚未案发,但已出现了不能及时、足额兑付理财资金的情形。【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书证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桂珍与王美清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范畴。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多为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或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须具备2个构成要件:1.当事人达成了借贷合意,即借款人出具了借条或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借贷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2.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本案中,王美清向杨桂珍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款人栏签名,杨桂珍接受借条,说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杨桂珍足额向王美清提供了借款,故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借款合同已生效。王美清虽主张其已将理财账户交由杨桂珍控制,账户内的理财资金已替换了案涉借款,但在杨桂珍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9.22 •【分类】其他 正文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 4.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 5.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 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7.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8.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

9.袁钢志洗钱案 10.周张成洗钱案 案例1 “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宁,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

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以及丁宁等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八亿零三百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罚金人民币一亿元;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丁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亿零一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丁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责令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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